MOIO9391-討論事項-第8案:臺南市政府函為「變更高速公路永康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調整幹3-1號道路附近附帶條件地區)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9391
案件id
MOI臺南特定區2019129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變更高速公路永康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調整幹3-1號道路附近附帶條件地區)案」前經本會107年5月29日第923次會審議完竣,會議紀錄並經內政部於107年6月20日內授營中字第1070810441號函送在案,刻正由臺南市政府依決議修正計畫書圖中。
- 二、案准臺南市政府108年1月9日府都規字第1071459347號函略以:「本府於辦理細部計畫再公展作業時,經清查發現旨揭變更案之變更內容綜理表原計畫漏植部分原屬道路用地變更為住宅區之附帶條件,即『道路用地變更為住宅區部分,應繳納變更土地總面積當期公告現值加四成之30%之代金辦理回饋』,因涉及變更內容綜理表之修正,建請再提會討論」,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參採臺南市政府列席人員之說明,本案原屬道路用地變更為住宅區(附)應繳納代金以辦理回饋1事,經清查後,因部分土地非屬現有巷道,故建議改採調降容積率方式辦理回饋,其餘土地屬現有巷道範圍部分,則納入市地重劃一併辦理,故本案同意照市政府會中所提變更內容修正(如附表),並退請該府併同本會第923次會議決議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件
- 附表: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11-1幹3-1號道路附近附帶條件地區(原農業區變更為住宅區部份)住宅區(附)(3.861)附帶條件(附3-1):
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或由土地權利關係人依都市計畫法第24條自行擬定細部計畫,並應附具事業及財務計畫,且劃設不低於變更範圍面積40%之公共設施用地,申請臺南市政府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
住宅區(附一)(3.652)1.幹3-1號道路周邊附帶條件地區原係配合幹3-1號道路取得所需,規定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整體開發,後幹3-1號道路道路部分改採一般徵收方式辦理,且已取得用地並興闢完成。惟原農業區變更為住宅區部分之附帶條件地區迄今仍未依相關規定辦理開發,以致土地閒置且影響土地所有權人權益。
2.計畫區周邊鄰「臺南生活圈道路系統建設計畫-幹3-1號道路」、國道一號大灣交流道、崑山科技大學等,區位條件佳且位處交通門戶,然計畫區內夾雜工廠、雜林、空地等環境較為凌亂,且部分土地仍屬低度利用。為提升環境品質並引導地區合理發展,實有開發之需求。
3.幹3-1號道路周邊附帶條件地區現行計畫之開發方式,包括區段徵收或土地權利關係人依相關規定辦理開發,其已意涵多元開發方式之精神,為落實市地重劃開發公平性及公益性,本府於民國103年11月24日發布「臺南市政府受理申請成立自辦市地重劃籌備會審查基準」,擬辦重劃範圍總面積於3公頃以上者,不予核定自辦市地重劃,採公辦市地重劃。
4.為積極引導本案整體開發,改善現況閒置低度利用、違規問題,健全周邊生活機能以符合整體都市發展趨勢,並兼顧地主權益及開發公益性,除原規定之區段徵灌溉設施專用區(附一)(0.019)道路用地(附一)(0.190)附帶條件一:
1.本案全部變更範圍(含變1、變2及變3案)應以區段徵收或公辦市地重劃方式辦理開發。
2.本案應俟審定細部計畫及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完成,應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重新辦理檢討變更恢復為原來使用分區。
1-2幹3-1號道路附近附帶條件地區(原道路用地變更為住宅住宅區(附)(0.051)附帶條件(附3-1):
應繳納變更土地總面積當期公告現值加四成之30%之代金住宅區(附一)(0.037)道路用地(附一)(0.014)附帶條件一:
1.本案全部變更範圍(含變1、變2及變3案)應以區段徵收或公辦市地重劃方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區部份)辦理回饋。式辦理開發。
2.本案應俟審定細部計畫及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完成,應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重新辦理檢討變更恢復為原來使用分區。
收方式外,依據平均地權條例第56條、都市計畫法第48條規定,增列公辦市地重劃方式,並以臺南市政府為開發主體,實符合整體都市發展之需求。
5.為維持周邊農灌排水路上下游連貫,劃設灌溉設施專用區供農灌排水路設施改道使用。
6.因應地區交通需求及周邊道路系統通行功能,劃設道路用地。
7.大灣路891巷以西之永大路一段287巷,原為道路用地變更之住宅區(附),規定應以繳納代金辦理回饋,惟其因屬現有巷道範圍,致未能完成附帶條件,為確保地主權益,併納入本案整體規劃及市地重劃。
1-3幹3-1號道路附近附帶條件地區(原道路用地變更為住宅區部份)住宅區(附)(0.002)附帶條件(附3-1):
應繳納變更土地總面積當期公告現值加四成之30%之代金辦理回饋。
住宅區(附二)(0.002)附帶條件二:
1.變更後住宅區容積率調降為不得大於140%。
2.如後續開發地主有增加容積率之需求,得於申請建照前完成繳交代金後恢復原容積,代金計算方式以自願捐贈變更後土地總面積30%,並以捐贈當期公告現值加四成換算為代金抵繳。
原道路用地變更為住宅區(附)內非位屬永大路一段287巷經認定為現有巷道之範圍(崑山段888及889地號等2筆土地),因與各自北側住宅區土地為同一所有權人,可於完成變更回饋後併同申請建築開發。
惟考量其形狀狹長且面積未具規模,依「臺南市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負擔公共設施審議原則」規定,改以調降容積率方式辦理回饋。
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2永大路一段287巷道路用地(0.343)道路用地(附一)(0.343)附帶條件一:
1.本案全部變更範圍(含變1、變2及變3案)應以區段徵收或公辦市地重劃方式辦理開發。
2.本案應俟審定細部計畫及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完成,應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重新辦理檢討變更恢復為原來使用分區。
為完善地區交通系統,納入未開闢完成之計畫道路。
33-1大灣路891巷道路用地(0.020)道路用地(附一)(0.020)附帶條件一:
1.本案全部變更範圍(含變1、變2及變3案)應以區段徵收或公辦市地重劃方式辦理開發。
2.本案應俟審定細部計畫及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現行8公尺計畫道路尚未開闢且已有地上物,考量以不影響整體道路系統及避免建築物拆遷影響,爰以既有巷道劃設8公尺道路取代現行計畫道路。
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紀錄文到3年內完成,應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重新辦理檢討變更恢復為原來使用分區。
住宅區(0.046)道路用地(附一)(0.046)附帶條件一:
1.本案全部變更範圍(含變1、變2及變3案)應以區段徵收或公辦市地重劃方式辦理開發。
2.本案應俟審定細部計畫及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完成,應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重新辦理檢討變更恢復為原來使用分區。
3-2大灣路891巷東側道路用地(0.016)住宅區(附一)(0.016)附帶條件一:
1.本案全部變更範圍(含變1、變2及變3案)應以區段徵收或公辦市地重劃方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式辦理開發。
2.本案應俟審定細部計畫及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完成,應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重新辦理檢討變更恢復為原來使用分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