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9401-討論事項-第8案:內政部為「變更大鵬灣風景特定區計畫(部分遊憩區為水域運動服務中心用地暨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條文內容修正)案」。
會議紀錄id
MOIO9401
案件id
MOI內政特定區2019219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案經內政部以107年8月24日內授營都字第10708280633號函(107年8月31日內授營都字第1070828066號函更正公開展覽截止日期)請屏東縣政府依法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相關事宜,並經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107年11月28日城規字第1079017425號函檢送計畫書、圖報請核定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4款。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開展覽及說明會:107年9月12日至107年10月11日分別在屏東縣政府、林邊鄉公所及東港鎮公所公告欄公開展覽30天,並於107年9月19日上午10時整及下午2時整,分別假林邊鄉公所2樓活動中心及東港鎮公所3樓禮堂舉辦說明會,且經屏東縣政府刊登於107年9月12日至107年9月14日刊登於自由時報公告完竣。
- 六、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公開展覽草案通過,並退請規劃單位(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查整體海岸管理計畫係經行政院106年2月3日核定,內政部106年2月6日公告實施,本案計畫書第12頁課題四相關說明,請配合修正。
- 二、計畫書表五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修訂內容對照表內原條文一欄修正部分,請劃底線。
- 三、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詳附表,建議依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研析意見辦理。
- 四、查「在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之海岸地區特定區位內,從事一定規模以上之開發利用、工程建設、建築或使用性質特殊者,申請人應檢具海岸利用管理說明書,申請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前項申請,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前,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得為開發、工程行為之許可。」、「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稱特定區位,指海岸管理須特別關注之下列地區。但屬原合法設置之既有設施、港埠所在範圍,位於現有防波堤外廓內,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得予排除者,不在此限」及「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開發利用、工程建設及建築之規定如下:一、開發利用:於規劃階段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開發計畫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事業許可。(二)開發計畫需取得土地使用主管機關之土地使用分區變更或(使)用地變更之許可。」分別為「海岸管理法」第25條第1項、第2項及「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利用管理辦法」第2條、第5條規定。依上開規定,本案變更為水域運動服務中心用地部分,於都市計畫核定前,應先取得海岸管理法第25條規定之特定區位許可,或經內政部認定符合「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利用管理辦法」第2條但書規定。
- 五、本案得視實際發展需要,檢具變更都市計畫書、圖,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 六、查「為保障公共通行及公共水域之使用,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不得為獨占性使用,並禁止設置人為設施。
但符合整體海岸管理計畫,並依其他法律規定允許使用、設置者;或為國土保安、國家安全、公共運輸、環境保護、學術研究及公共福祉之必要,專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者,不在此限。」為「海岸管理法」第31條第1項明文規定,請相關機關或申請人確實依照辦理。
- 七、建議事項:本案水域運動服務中心用地之後續開發事宜,請相關機關積極協調處理。
附件
- 附表: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108年1月15日城規字第1089000731號函)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交通部觀光局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初步意見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研析意見一吳○白君等1人全區為加速大鵬灣開發,提高開發誘因。
遊憩區放寬使用限制,提高開發強度。
酌予部分採納,理由:
本次變更未修訂基準建蔽容積,但以增訂開發時程獎勵機制方式,對開發強度作適度提高,作為鼓勵民間投資開發之誘因。
酌予部分採納。
理由:
1.有關放寬使用限制:
(1)經查,現行計畫遊憩區容許使用項目已涵蓋各類遊憩使用別及其他經中央觀光主管機關核准之設施(詳土管第六點(一)),本次變更已無需再放寬使用限制。
(2)本次變更,為鼓勵民間加速開發,增訂開發時程獎勵機制,針對容許使用項目旅遊住宿、餐飲及購物等設施之總樓地板面積上限,由25%提高至最大36%(詳修訂後條文第六點(一))。
2.有關提高開發強度:為鼓勵民間投資開發,本次變更增訂開發時程獎勵機制,建蔽率由15%提高至最大20%,容積率由45%提高至最大54%,詳修訂後條文第六點(二)。
二林○祥君等1人全區為增進開發誘因。
建議建蔽率提高至30%。
酌予部分採納,理由:
本次變更以增訂開發時程獎勵機制,作為鼓勵民間投資開發誘因,其中建蔽率部分亦基於維護整體環境品質及加強防災功能下,適度予以提高。
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為鼓勵民間投資開發,本次變更,針對開發強度增訂開發時程獎勵機制,建蔽率已由15%提高至最大20%,詳修訂後條文第六點(二)。惟基於維護整體遊憩品質、維持海岸環境開闊性及加強防災考量,遊憩區宜採低密度開發,建蔽率不宜提高至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