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9401-討論事項-第2案:臺北市政府函為「臺北市大同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MOIO9401
案件id
MOI通檢大同區2019219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7年10月18日第737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臺北市政府107年11月27日府都規字第1076051868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決議
- 決議:本案請臺北市政府依下列各點補充資料,送由本會組成專案小組聽取該府簡報,俟獲致具體建議意見後,再提會討論。
- 一、本案屬行政區之通盤檢討,請再詳予補充本區於臺北市全市之發展定位及願景、相關發展策略、本次通盤檢討之目的及與變更內容、細部計畫指導之關聯性,並請補充說明本次通盤檢討後落實到都市空間或其他部門計畫之相關內容。
- 二、本區為臺北市最早發展地區之一,請補充地方文史資料、建物及土地使用現況分析、新城區與舊城區是否有不同的管制方式等資料,供審議參考。
- 三、依都市計畫法第45條規定,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及兒童遊樂場等公共設施用地不得少於全部計畫面積10%,查本計畫區5項公共設施用地僅占全部計畫面積1.28%,請補充說明本次通盤檢討之相關因應配套措施,以及本計畫區對於補足公共設施用地之長期規劃構想。
- 四、計畫區內學校用地面積達36.85公頃,占全部計畫面積6.49%,建議臺北市政府將校園空間轉型利用納入通盤檢討重點項目。
- 五、都市防災計畫部分,請再詳予更新及補充相關計畫內容,及空間發展配套措施。
- 六、計畫書修正事項:
(一)計畫區內尚有2處私立學校用地,非屬政府應取得之公共設施用地,請將土地使用分區名稱調整變更為文教區(供私立○○學校使用),以資妥適。
(二)計畫審核摘要表漏列公告徵求意見資訊、公開展覽登報資訊,建請補正。
(三)本計畫區仍有未開闢之公共設施用地,建請補充實施進度及經費表,以利查考。
(四)本案建請就「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有關規定說明其處理情形,並以對照表方式納入計畫書,以利查考。
- 七、逕向本部陳情意見:查陳情意見涉及細部計畫執行事宜,非屬主要計畫之陳情內容,請市府本於權責自行參處。
陳情編號陳情人陳情地點訴求意見與建議臺北市政府研析意見1葉○豪大同區迪化段一小段居民已陳情多年,仍未見市政府有具體決策的答
- 一、經查本市大同區重慶北路二段15巷及其周邊土地,至早陳情編號陳情人陳情地點訴求意見與建議臺北市政府研析意見(臺北市大同區重慶北路二段16巷)覆,本巷的土地是政府從未徵收補償,剝奪了人民的應有權益,要求政府須還地於民。在此附上當地居民奪年來之陳情文件內容提供給市政府(詳如附件),能夠列入本次大同區的通盤檢討項目。
為本府45年5月7日北市工字第14417號公告實施「臺北市主要計畫圖」劃定為商業區,但尚未擬定細部計畫,未有土地使用強度,復經本府63年10月18日府工二字第47134號公告實施「擬定民權西路以南、蘭州街寧夏路以西、長安西路以北、環河北路以東地區細部計畫案」,始擬定該等地區之細部計畫,並劃定所陳土地為「道路用地」,即謂本市大同區重慶北路二段15巷自始即為道路用地,其周邊土地亦均依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現為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規定檢討法定容積率,並無「道路用地劃設致所鄰商業區容積率下降」之情事,先予澄明。
- 二、次查陳情人建議變更道路用地為商業區一節,為利土地所有權人辦理所陳陳情編號陳情人陳情地點訴求意見與建議臺北市政府研析意見及其周邊地區之都市更新事業,前經本市都市更新處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規定協助申請都市計畫變更法定程序,相關歷程說明如下:
(一)本市都市更新處103年8月22日函送本局辦理都市計畫變更法定程序、本府104年7月16日公告公開展覽。
(二)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4年9月17日第675次委員會議審議決議:
1.本案係市府為協助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更新,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提出申請變更細部計畫,惟地主對本案計畫內容回饋等相關規定仍提出陳情意見,且案內有關道路用地調整的系統性、合理性,以及變更後容積率提高之利得回饋等議題亦應在作審慎研處,故本案退回,請市府陳情編號陳情人陳情地點訴求意見與建議臺北市政府研析意見完成檢討後,如有必要再重新依程序辦理。
2.附帶決議:
(1)請市府都市發展局成立單一窗口積極協助民辦都更。如有涉及都市計畫變更,途徑一是從整體大格局進行當地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另一途徑則是協助都市更新土地所有權人,依都市計畫法第24條規定以自擬變更細部計畫方式進行。
(2)本案都市設計準則中規定建物沿街面留設四柱三開間以及騎樓,美麗的騎樓是大同區特有的歷史風貌,值得保留,惟建築立面形式不必然維持四柱三開間,建議後續都市計畫檢討時,可再另作彈性規範。
- 三、前揭案涉及變更回饋事宜,除變更道路用地為商業區應依本市公共設施用陳情編號陳情人陳情地點訴求意見與建議臺北市政府研析意見地變更回饋原則回饋40%外,因道路用地變更致周邊土地法定容積率得依較寬道路寬度50%核計容積率而提高容積率部分,亦應辦理回饋。
- 四、基此,考量道路廢止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且經查察該計畫道路側已有多處建築基地指定(指示)建築線之紀錄,如透過都市計畫通盤檢討逕行變更道路用地為商業區或其他可建築土地,恐將影響該等建築基地之權益,基此,謹於本案細部計畫針對老舊市區部分具廢止需求之未開闢計畫道路,載明「建成圓環周邊商業區街廓內未徵收道路用地,如有因該未開闢計畫道路屬無尾巷、路型不合理轉折、或致周邊街廓面積畸零者,於辦理都市更新時,配合整體規劃得廢止或調整路型,若因路型調整而有法定陳情編號陳情人陳情地點訴求意見與建議臺北市政府研析意見容積增加應就產生容積增額部分依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80條之2辦理回饋。」等原則性規範,以茲依循。如本案仍有道路廢止需求仍建議循都市更新條例第20條規定,採整街廓檢討辦理都市更新事業,併同變更都市計畫將道路廢止,相關權利義務則於都市更新案內予以處理,以維地主權益。
- 五、另道路系統存廢及徵收事宜,經本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查察該路段開闢經費龐大,且本市亟待開闢之道路數量達800餘項,總經費約達2,463餘億元,且本府近年財政甚為拮据,囿於財源所限,尚難滿足各界需求。
陳情編號陳情人陳情地點訴求意見與建議臺北市政府研析意見陳情編號陳情人陳情地點訴求意見與建議臺北市政府研析意見陳情編號陳情人陳情地點訴求意見與建議臺北市政府研析意見陳情編號陳情人陳情地點訴求意見與建議臺北市政府研析意見陳情編號陳情人陳情地點訴求意見與建議臺北市政府研析意見陳情編號陳情人陳情地點訴求意見與建議臺北市政府研析意見陳情編號陳情人陳情地點訴求意見與建議臺北市政府研析意見2劉○雄大龍段一小段392-1地號
- 一、經查本市大同區大龍段一小段392-1地號土地,係以本府71年6月8日府供二字第23747號公告「變更本市大同區大龍段一小段395-1地號等住宅用地為機關用地」變更「住宅用地」為「機關用地」,供消防隊使用,惟該機關用地除前揭地號為私人所有外,另含括同小段陳情編號陳情人陳情地點訴求意見與建議臺北市政府研析意見301-6等13筆土地,其土地產權多為國有,復經本府消防局評估已無使用需求,遂納入本次臺北市大同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細部計畫)案內變更「機關用地(供消防隊使用)」為「機關用地(供本府及相關單位公務使用)」,以達都市計畫法第42條第2項「前項各款公共設施用地應儘先利用適當之公有土地」之規定。
- 二、另有關陳情人所稱案址並非不能獨立開發使用一節,考量都市土地利用之一致性及整體性,仍宜視未來公務機關使用需求,辦理整體規劃開發,並取得私有土地,以維護私有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
陳情編號陳情人陳情地點訴求意見與建議臺北市政府研析意見陳情編號陳情人陳情地點訴求意見與建議臺北市政府研析意見陳情編號陳情人陳情地點訴求意見與建議臺北市政府研析意見陳情編號陳情人陳情地點訴求意見與建議臺北市政府研析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