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9401-討論事項-第9案:臺中市政府函為「變更高速公路王田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高速鐵路台中車站地區)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9401
案件id
MOI通檢特定區2019219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臺中市都委會106年10月6日第75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准臺中市政府107年3月21日府授都計字第1070057615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洪委員鴻智(召集人)、林委員旺根、周前委員宜強、宋前委員立垚、王委員靚琇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於107年4月27日、9月21日召開2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如附錄),並經臺中市政府107年11月27日府授都計字第1070290395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到部,故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臺中市政府107年11月27日府授都計字第1070290395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 一、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10(擬變更機關用地為廣場用地),經市府確認該機關用地已無使用需求,請將不恰當之變更理由(如閒置空地)酌予修正後,納入計畫書敘明。
- 二、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詳附錄-附表二,同意依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辦理。
- 三、本通盤檢討案變更計畫內容,超出公開展覽範圍者,請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 四、本案臺中市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要,檢具變更都市計畫書、圖,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附件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案經臺中市政府依第1次專案小組會議建議意見,以107年9月3日府授都計字第1070209610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及處理情形(如附件),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臺中市政府上開修正計畫書、圖通過,並請該府依照修正後,檢送修正計畫書32份(修正內容請劃線)、計畫圖2份及處理情形對照表(註明修正頁次及簡要說明)到署,再提委員會議討論。出席或未出席委員對於本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如有修正意見,請於文到7日內送回本署彙整處理,以資周延。
(一)綜合性意見:
1、本案現況人口約9,100人,計畫人口為23,000人,仍有差距,本計畫區建議酌予調降計畫人口,並補充如何達到計畫人口之具體措施及加強相關論述,以作為檢討都市計畫之重要參據。此外,計畫人口如有變更,請於變更計畫內容章節增列變更內容。
2、本案請以國土計畫或區域計畫之人口總量為基礎,補充相關人口分派分析資料。
3、有關短期強降雨之都市防災規劃內容,請再加以補充說明。
(二)變更內容明細表:詳附表一。
(三)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詳附表二。
(四)後續辦理事項:
1、本通盤檢討案變更計畫內容,如有超出公開展覽範圍者,經本會審決通過後,建議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2、本案經本會審決後,得視實際發展需要,檢具變更都市計畫書、圖,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 附表: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都市計畫圖重製及計畫面積原都市計畫圖273.35公頃重製後都市計畫圖273.2471公頃1.原計畫使用之都市計畫圖係民國88年發布實施,其比例尺為1/1000,現已沿用17年餘,惟地形地物隨時間遷移已多所變動,部分區域與現況發展多有不符,形成地方建設發展執行上之困擾。
2.為解決上述問題,故辦理都市計畫圖重製作業,將現行比例尺1/5000都市計畫圖之計畫線展繪於新測之比例尺1/1000地形測量圖上,使圖面資料與現況地形地貌相吻合,以利地方建設與管理。
3.配合都市計畫圖重製作業,修正計畫面積及各項土地使用面積與公共設施用地面積。
4.各分區或用地之相對位置皆無顯著位移情形,總面積之誤差不涉及地籍權屬面積異動,亦無損民眾權益與公眾利益。
建議照案通過。
22計畫年期民國100年民國115年配合全國區域計畫,將計畫年期調整為115年。
建議照案通過。
附表一變更內容明細表(續)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計畫區內中央分隔植草磚(綠地用地)綠地用地2.0081道路用地2.00811.經查原規劃意旨為滿足區段徵收地區範圍內之最低公共設施用地比例,故規劃綠地用地於計畫道路中央,並為綠美化及分隔島作用。惟現況中央分隔植草磚長期受車輛長期輾壓,屢有破損情形,嚴重影響地區交通安全。
2.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已表示未來區內15米及20米計畫道路將不保留綠地,故建議配合整體規劃及本次開放空間構想,於符合都市計畫法第45條規定下,變更綠地為道路用地及園道用地,除可解決用路人安全疑慮,並可透過園道規劃有效形塑地區綠網絡。
建議照案通過。
綠地用地1.4191園道用地1.4191道路用地20.1233園道用地20.1233站二道路(高鐵路一段)西側文中用地2文中用地(文中2)3.4422文中小用地3.4422考量未來發展及周邊需求,變更為文中小用地,以增加未來使用彈性。
建議照案通過。
站二道路(高鐵路一段)東側機關用地10及轆機關用地(原指定用途)0.9893機關用地(供中央及市政相關機構使用)0.9893為符合實際使用情形及因應縣市合併機關名稱變動,擬配合實際使用現況及未來市政政策規劃,調整各機關用地之指定用途,以增加未來使用彈性。
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 附件:「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有關規定檢核表現行條文處理情形第五條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前應先進行計畫地區之基本調查及分析推計,作為通盤檢討之基礎,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各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