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9401-審議事項-第10案:臺南市政府函為「變更臺南市主要計畫(第五次通盤檢討)(依本會第926次會決議再公開展覽)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9401
案件id
MOI通檢變都計2019219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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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1.就算是(比喻用詞)台南市政府是中石化開的,市府奉旨獨將財團的土地劃為住宅區,也應等土壤整治完成後,再劃也不遲。
2.台南市政府的解釋:土壤污染區五通雖將之劃為住宅區,但附有但書:在污染整治未完成前,不准興建房屋,此說法江湖經驗不足,中石化不必蓋房子(蓋了也沒人要買),劃做住宅區後,可以向銀行貸更多的錢,目的就達到了。
3.賴清德院長主政台南市政府時,信誓旦旦要將鹿耳門溪西岸之工業區變更為公園綠地,結果食言,台南市的都市計畫是台南市政府主導,市政府報什麼案,營建署都市計劃委員會審什麼案,包括經濟部工業局,祉有建議權,沒有主宰權。
4.台南市政府獨厚財團,等同逼漁民上樑山,特提異議。
併再人5、再人7案處理(本案併再人5、7、11、12、13、14、15、21、25等案辦理)照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
再人(再公展案)柯O惠、盧O雄、盧O榕、吳O忠107.11.15安南區佃西段1034-1、1042-1地號請將縮減之10米道路之部份,懇請貴府將其回歸編為住宅區,且不須依市地重劃方式辦理重劃,讓土地所有權人結合貴府所核准第127期佃西(一)自辦市地重劃所分配之土地,能夠一起申請開發興建。
1.陳情之地號即貴府擬縮減之10米道路,緊臨貴府核准第127期佃西(一)自辦市地重劃。
2.如將縮減之10米道路,再次編列為道路用地,實無須辦理再公開展覽徵併再人18案處理(本案併再人2、3、8、16、18、19、20等案辦理)照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
編號陳情人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府初步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求土地所有權人之意見,且亦將造成貴府因財政問題徵收期間可能遙遙無期,勢必影響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
3.請將縮減之10米道路回歸編為住宅區,且不須依市地重劃分式辦理重劃。實因該10米之道路緊臨貴府核准第127期佃西(一)自辦市地重劃,經本人前往該市地重劃會接洽,該重劃會表示重劃區域已定案正施工中,無法將其縮減之10米道路,再納入重劃。如貴府將其回歸原為住宅區,還須依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才能辦理興建,其縮減之10米土地因區域、面積、範圍都無法達到市地重劃土地重分配之標準,實無法辦理市地重劃,勢必影響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甚鉅。
4.綜合上述,懇請貴府將其縮減之10米道路回歸原住宅區且不須依市地重劃分式辦理重劃,讓土地所有權人能夠結合貴府核准第127期佃西(一)自辦市地重劃所分配之土地一起申請開發興建,實為德便。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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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如附錄)及臺南市政府於108年1月15日府都綜字第1080091103號函送建議修正意見(如附件)通過,並退請該府併同本會106年4月11日第897次會決議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件107年12月20日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回應對照表專案小組委員初步建議意見臺南市政府處理情形壹、本次會議係依據本會106年4月11日第897次會決議略以:「…本案如經本會審決通過後,變更內容超出原公開展覽範圍者,應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則應再提會討論」,案經臺南市政府依本會第926次會決議辦理再公開展覽作業,並接獲27件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詳附表1)。
遵照辦理。本案再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市府初步研析意見及專案小組委員初步建議意見詳見附表1:「變更臺南市主要計畫(第五次通盤檢討)案」再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貳、參據臺南市政府列席人員說明(另已備文:107年12月19日府都綜字第1071418608號函)所提建議納入專案小組討論事項如下(彙整如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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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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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再公展變8案(新編號六-5案)前於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926次會審議通過在案,刻正辦理相關簽訂協議書事項,惟該附帶條件內容所規定「...並依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6條出具供公眾通行同意書後設定為現有巷道...」,上述文字於目前執行時,經查有關該處案地業已於104年指定為現有巷道在案,且臺南市政府於106年10月6日訂定「臺南市政府辦理都市計畫土地現有巷道申請指定建築線執行要點」後,案地已無「出具供公共通行同意書後設定為現有巷道」之適用。爰上,考量案地既已設定為現有巷道,增列該段文字將徒增後續執行疑義,故同意該段文字予以刪除修正。(詳附表2)(二)再人22案「污8」污水處理廠用地、「機25」機關用地、「商67(附)」商業區等分區邊界建議依相關樁位研商及測量結果調整新編遵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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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再公展變8案(新編號六-5案)變更內容修正祥見附表2: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六-5案建議調整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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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採納再人22案涉及新編號八-20、十三-34案內容調整,詳見附表3: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八-20、十三-34案建議調整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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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關變更內容誤繕修正部分,依107年12月19日府都綜字第1071418608號函備文內容為34案,本次提會增加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十三-19案,故共計35案建議修正。詳見附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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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內容明細表調整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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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案小組委員初步建議意見臺南市政府處理情形號八-20、十三-34案內容,變更內容詳見附表3、附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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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旨案變更範圍經市府再次核對書圖,查仍有因產權分布、變更原則一致性、地籍重測後地段地號調整及都市計畫樁位座標系統轉換(TWD67轉換TWD97)產生調整地段、地號、面積、文字...等差異,鑑於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926次會已曾同意此類情形准予修正變更綜理表欄位內地段地號、變更面積及文字內容,故本次資料仍比照上述原則再予補正。變更內容修正上底線部分(新編號二-14、逕人61、三-5、三-6、六-3、逕人15及21、七-5、七-7、八-19、八-22、八-23、逕人44、逾人2、九-8、十-13、逾人15、十三-3、十三-21~十三-23、十三-26~十三-33、十三-35及逾人14~十三-38、十三-39、逕人37、十三-19等35案)(詳附表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07年12月20日】:","一、本次會議係依據本會106年4月11日第897次會決議略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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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如經本會審決通過後,變更內容超出原公開展覽範圍者,應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則應再提會討論」,案經臺南市政府依本會第926次會決議辦理再公開展覽作業,並接獲27件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詳附表1)。","二、參據臺南市政府列席人員說明(另已備文:107年12月19日府都綜字第1071418608號函)所提建議納入專案小組討論事項如下(彙整如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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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再公展變8案(新編號六-5案)前於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926次會審議通過在案,刻正辦理相關簽訂協議書事項,惟該附帶條件內容所規定「...並依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6條出具供公眾通行同意書後設定為現有巷道...」,上述文字於目前執行時,經查有關該處案地業已於104年指定為現有巷道在案,且臺南市政府於106年10月6日訂定「臺南市政府辦理都市計畫土地現有巷道申請指定建築線執行要點」後,案地已無「出具供公共通行同意書後設定為現有巷道」之適用。爰上,考量案地既已設定為現有巷道,增列該段文字將徒增後續執行疑義,故同意該段文字予以刪除修正。(詳附表2)(二)再人22案「污8」污水處理廠用地、「機25」機關用地、「商67(附)」商業區等分區邊界建議依相關樁位研商及測量結果調整新編號八-20、十三-34案內容,變更內容詳見附表3、附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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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旨案變更範圍經市府再次核對書圖,查仍有因產權分布、變更原則一致性、地籍重測後地段地號調整及都市計畫樁位座標系統轉換(TWD67轉換TWD97)產生調整地段、地號、面積、文字...等差異,鑑於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926次會已曾同意此類情形准予修正變更綜理表欄位內地段地號、變更面積及文字內容,故本次資料仍比照上述原則再予補正。變更內容修正上底線部分(新編號二-14、逕人61、三-5、三-6、六-3、逕人15及21、七-5、七-7、八-19、八-22、八-23、逕人44、逾人2、九-8、十-13、逾人15、十三-3、十三-21~十三-23、十三-26~十三-33、十三-35及逾人14~十三-38、十三-39、逕人37等35案)(詳附表4)。","三、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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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附表1:「變更臺南市主要計畫(第五次通盤檢討)案」再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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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附表2: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六-5案建議調整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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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附表3: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八-20、十三-34案建議調整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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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附表4:變更內容明細表調整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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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變更臺南市主要計畫(第五次通盤檢討)案」再公開展覽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府初步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再人(再公展案)劉吳O美、劉O廷107.09.25中西區青年段146、153-1、257等地號針對變更第67案變更內容,因查99年都市計畫案已有規定免予回饋,故本案應非屬需辦理回饋案件,無須調整為原分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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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請維持原計畫建議酌予採納1.併再公展編號67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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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經查案地已於前次中西區主要計畫、細部計畫通檢時由學校用地變更為商業區,並已敘明「依臺南市都市計畫變更回饋規定及變更為商業區申請規範第四-(一)條規定,本變更內容係回復原使用分區,爰依規定得免回饋」。爰再公展編號67案維持原計畫,並刪除原附帶條件第2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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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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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人(再公展案)許O堯、黃O彰、黃O叡、黃O達臺江大道變29案1.台南市好不容易有條80米道路規畫,剩南北各10米未開闢,勿因目前無此需求而取消,應留給子孫未來有條80米的多功能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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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大學城區段徵收案而產生臨台江大道的自辦重劃範圍不甚完整,在不影響百姓權益下,如何改善重劃區完工後交通問題,是通盤檢討的重點之一。","一、變29案之住宅區、工業區、學校用地(農業區除外)將南北各10米尚未開闢部分,維持計劃道路用地。","二、台江大道三段南側臨溪心自辦重劃區,未開闢10米部分建議維持10米計畫道路用地,不要變更為10米綠帶,以維護人民權益。","三、該自辦重劃區已依約分配土地位置,且工程達75%進度,因大學城區段徵收案而未能將10米部分道路納入重劃範圍,如今如何善後呢?建議該未開闢10米由政府規劃為10米道路且應以徵收方式優先開闢,以因應重劃區之完整交通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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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未便採納1.併再公展編號29案2.臺江大道西段(西濱快速道路以西至安南區界)及東段(安吉路以東至安南區界)業於前次安南區主要計畫通檢由道路寬度80米變更為60米;現行計畫屬中段(西濱快速道路至安吉路)尚為80M計畫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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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檢討考量道路系統及路寬一致性,建議維持本案變更內米計畫道路,變更內容併鄰近分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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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陳情事項尚涉及細部計畫內容,建議再公展編號29案(變更為工業區、住宅區部分)參酌前次安南區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審議決議,為避免而後產生核發建築執照疑義,俟本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再分階段報請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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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指定建築線權益、交通系統及社區出入安全性等請納後續細部計畫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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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併再人3、8、16、18、19、20、27等案辦理)照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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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人(再公展案)周O沛、顏O琴、周O輝安南區佃西段1041、1041-1主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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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台江大道現縮為60米陳情貴局,將台南市第127期佃(一)自辦市地重劃區的範圍部分修改擴展到臨台江大道以切合實際(原計畫80目前台江大道縮減為60米理應將重劃部分修改延伸到臨台江大道以符「變29案變更目的」及陳情人多年爭取及期盼。創造台南市政府、陳情人陳情事項非屬主要計畫範疇,不予討論另納後續相關細部計畫檢討辦理,並轉請相關地政主管機關併予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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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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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府初步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米),請查照。"],["附表2: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六-5案建議調整內容(臺南市政府107年12月19日府都綜字第1071418608號函)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其他說明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六-5人B38安南區臺江大道北側農業區,佃南段447、455等2地號農業區(0.50公頃)「宗(專)29(附)」宗教專用區(0.30公頃)安南區「同慶宮」因宗教需求故依「臺南市都市計畫宗教專用區檢討變更審議原則」申請案地作為建廟基地,經臺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討論,考量基地出入通行及停車需求,附帶條件變更農業區為宗教專用區,並集中於基地南側劃設廣場兼停車場用地,以符停車、指定建築線需求及「臺南市都市計畫宗教專用區檢討變更審議原則」第六點基地條件及公共設施留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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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帶條件】基地細部配置應先取得交通局同意並簽訂協議書完成回饋;且南側6M道路應先自行完成開闢,並依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6條出具供公眾通行同意書及設定為現有巷道,始得發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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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請市政府補充該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6條不適用之理由外,其餘照臺南市政府上開號函之核議意見修正附帶條件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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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停)1(附)」廣場兼停車場用地(0.20公頃)"],["附表3: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八-20、十三-34案建議調整內容(臺南市政府107年12月19日府都綜字第1071418608號函)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其他說明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八-20人A39中西區民生路二段北側「機25」機關用地「機25」機關用地(1.1024公頃)「交1(附)」交通用地(1.10公頃)1.「機25」機關用地係於68年「變更及擴大台南市主要計畫案」劃設供中西區區政大樓使用,惟需地機關尚無使用需求及計畫,故因應臺南市政府交通局公共交通運輸轉運站開發之需求,以綜合型轉運站為主要定位,附帶條件變更為「交通用地」,並規定另行擬定細部計畫,並敘明相關具體規劃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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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機25」機關用地與「商67」商業區、「污8」污水處理廠用地部分都市計畫界線與現況、地籍線不符,故依107年4月26日召開之「臺南市107年度中西區地籍圖重測區都市計畫樁位偏差」研商會決議及有關地政事務所測量結果修正計畫道路境界線,俾利與地籍線、現況相符。上述係依實際使用現況或地籍劃分調整訂正原劃設之都市計畫使用分區,且關係人並無因變更有所利得者,故參酌「臺南市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負擔公共設施審議原則」規定,免予回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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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帶條件】本案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敘明相關道路服務水準評估、住宅區間距、建築退縮及交通用地多目標使用項目內容等納入細部計畫中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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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臺南市政府核議意見修正變更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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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再人22案處理)「商67」商業區(0.0014公頃)「污8」污水處理廠用地(0.0010公頃)-34人C25中西區「商67」商業區,民生路北側「商67(附)」商業區(0.64公頃)附帶條件:本案應依「台南市都市計畫變更回饋規定及變更為商業區申請規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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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67」商業區(0.64公頃)1.計畫區附帶條件商業區應循「臺南市都市計畫變更回饋規定及變更為商業區申請規範」規定辦理者,大多尚未申請,本次檢討予以通案性清查,已執行附帶條件者維持商業區;未申請者予以恢復為原分區,並保留申請變更商業區機制,以符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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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商67」係於93年12月23日「變更台南市主要計畫(運河兩側地區)案」配合運河再生計畫,活化運河沿岸活動並促進地區商業機能,附帶條件由中密度住宅區變更而來,經查該商業區業完成回饋,故予以維持商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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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商67」商業區與「污8」污水處理廠用地部分都市計畫界線與現況、地籍線不符,故依107年4月26日召開之「臺南市107年度中西區地籍圖重測區都市計畫樁位偏差」研商會決議及有關地政事務所測量結果修正計畫道路境界線,俾利與地籍線、現況相符。上述係依實際使用現況或地籍劃分調整訂正原劃設之都市計畫使用分區,且關係人並無因變更有所利得者,故參酌「臺南市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負擔公共設施審議原則」規定,免予回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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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臺南市政府核議意見修正變更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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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再人22案處理)「污8」污水處理廠用地(0.0003公頃)附圖1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八-20、十三-34案建議調整示意圖"],["附表4:變更內容明細表調整內容(上底線部分)","二、變更為住宅區類編號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其他說明原計畫新計畫1二-14人A51中西區環河段222、223、224、225、270、271、272、273、274、275、276、277等地號「公63」公園用地(0.08公頃)高密度住宅區(0.07公頃)1.經查民國93年12月23日發布實施「變更台南市主要計畫(運河兩側地區)案」變更部分高密度住宅區為「公63」公園用地,惟用地存在私有合法建物,為兼顧現況合法建物座落及公園用地完整性,部分私有土地及具租賃關係之國有地剔除於公園用地範圍外,恢復原高密度住宅區並免予回饋;另考量本區休閒遊憩設施尚為不足,北側零星國有地予以調整為綠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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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計畫公園用地調整,應符合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17條遊憩設施不得低於檢討前劃設面積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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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區環河段177、178、220、221等地號「綠38」綠地(0.01公頃)2逕人61-安南區新順段782-2、783-2、784、786、787-6等地號農業區(0.01公頃)低密度住宅區(附)(0.01公頃)案地農業區係於民國68年10月23日發布實施「變更暨擴大台南市主要計畫案」劃設,並於民國92年辦理地籍逕為分割作業。該5筆地號位於農業區邊緣,權屬和西側相鄰住宅區為同一地主,考量案地屬狹長農業區難以利用,故併毗鄰分區調整為住宅區(細部計畫分區為住四及住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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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回饋依「臺南市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負擔公共設施審議原則」辦理。","三、變更為農業區類編號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其他說明原計畫新計畫3三-5人A58安南區「文大10」大專學校用地「文大10」大專學校用地(12.15公頃)農業區(12.15公頃)1.「文大10」大專係於民國85年6月15日「變更台南市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配合未來教育發展需要所劃設,惟依據主管機關教育部104年12月18日臺教高(三)字第1040176279號函(詳見附件三),因應少子化,現況尚無新設大專學校之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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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考量現況均為農業使用,故參酌地方發展性及地主意願,予以恢復農業區以符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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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三-6人B29安南區安中路四段南側,淵南段802、804-1地號低密度住宅區(0.0034公頃)農業區(0.0034公頃)1.案地現行主要計畫為低密度住宅區,係於72年10月6號發布實施「變更台南市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由農漁區變更而來,敘明應儘可能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並於92年1月6日「擬定台南市安南區(本淵寮、十字路、海尾寮地區原農漁區變更為住宅區)細部計畫案」指定為市地重劃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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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市府於辦理「變更臺南市安南區細部計畫(本淵寮、十字路、海尾寮地區及農漁區變更為住宅區部分)通盤檢討案」時,考量案地及周邊應辦重劃之住宅區,面積狹長不利重劃配地,且東側應辦重劃之住宅區與非重劃住宅區多為同地主。為利土地整體利用,故剔除重劃範圍,改以代金方式回饋。惟因案地位於該剔除重劃住宅區邊緣,無法單獨建築利用,且與西側農業區為同一地主,爰就規劃原意恢復為農業區。本案因涉及變更主要計畫住宅區為農業區,故於本計畫處理。","六、變更為宗教專用區類編號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其他說明原計畫新計畫5六-3人B27安南區州南段1098地號農業區(0.33公頃)「宗(專)27(附)」宗教專用區(0.20公頃)安南區「聖后宮」因原址不敷使用,為宗教淨化人心,故依「臺南市都市計畫宗教專用區檢討變更審議原則」申請案地作為建廟基地,經臺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討論及參酌交通局103年12月3日南市交綜字第1031144774號函,考量基地出入通行及停車需求,附帶條件變更農業區為宗教專用區及廣場兼停車場用地,符合「臺南市都市計畫宗教專用區檢討變更審議原則」第六點基地條件及公共設施留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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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帶條件】1.應符合臺南市都市計畫宗教專用區檢討變更審議原則相關規定,其回饋之公共設施應留設40%之停車及開放空間,以符停車及指定建築線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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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案應與本府簽訂協議書,並完成公共設施負擔後,再予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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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停)2(附)」廣場兼停車場用地(0.13公頃)6逕人15、21-安南區「宗(專)19」毗鄰農業區,砂崙段562、568、588等地號農業區(0.11公頃)「宗(專)19(附)」宗教專用區(0.11公頃)安南區文殊園淨珍精舍因宗教需求且土地權屬一致,擬依「臺南市都市計畫宗教專用區檢討變更審議原則」申請案地變更為宗教專用區,併入「宗(專)19」範圍,以符用地完整性,相關變更回饋依「臺南市都市計畫宗教專用區檢討變更審議原則」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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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帶條件】1.應依「臺南市都市計畫宗教專用區檢討變更審議原則」規定回饋提供變更後土地總面積40%作為公共設施用地,並得以捐贈當期公告現值加四成換算為代金抵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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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案應與本府簽訂協議書,並完成公共設施負擔或代金繳納後,再予核定。","七、變更為其他分區類編號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其他說明原計畫新計畫7七-5人B30安南區農業區,福國段311、356、364、370、371等5筆地號農業區(0.68公頃)「零工1」零星工業區(0.68公頃)1.案地現行計畫為農業區,現況做工廠使用,查該廠於民國64年5月17日已取得合法工廠登記證在案,惟民國68年10月23日「變更及擴大臺南市主要計畫」未依現況劃為零星工業區,造成現況與計畫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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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綜合上述,考量案地係於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即已合法營運之工業廠房,故依其相關工廠登記證所載合法申請地號土地,酌予變更農業區為零星工業區,並免予回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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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七-7人B35東區虎尾寮重劃區東側非都市土地,東區裕東段1414-1、1414-2、1415-1、1415-2、1412-3、1413-3等6地號及三爺溪排水公告範圍範圍外土地(0.06公頃)(0.09公頃)河川區(0.06公頃)(0.09公頃)1.三爺溪排水屬中央管區域排水用地範圍,業經經濟部99年9月24日經授水字第09920211061號公告堤防預定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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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應經濟部水利署第六河川局為辦理103年度「三爺溪排水一甲排水至土庫溝排水護岸新建工程」之用地取得,查東區裕東段1414-1等6筆地號土地係屬都市計畫範圍外,故配合實際需求,納入主要計畫劃設為河川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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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併變一-2案辦理。","八、變更為公共設施類編號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其他說明原計畫新計畫9八-19人A32南區鹽埕段290-1029地號河道用地(0.08公頃)「文中55(水)」國中學校用地(兼供排水使用)(0.08公頃)案地為國有地,現況為之鹽埕大排(雨水下水道系統),為同時兼顧新興國中校務發展及排水功能,經水利局及教育局協商(103年1月27日南市教永字第1030094187號、103年1月22日南市水秘字第1021173719號)後同意變更為「學校用地兼供排水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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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八-22人B1南區鹽埕段3086地號「工1」工業區(0.05公頃)「水利2」水利設施用地(0.05公頃)1.案地為都市計畫工業區,現況為堤防且周邊廠房於其上設置圍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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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經濟部工業局表示非屬該局經管安平工業區範圍,其實際功能應作為堤岸用地(水利設施用地)為宜,爰依相關單位協商(102年9月9日南市經區字第1020801376號)結論變更為水利設施用地,後續由臺南市政府水利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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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八-23人A24安南區台糖鐵路鐵路用地(1.17公頃)「綠37」綠地(1.17公頃)1.安南區原永康糖廠之鐵路用地,係於68年10月23日「變更暨擴大台南市主要計畫案」時劃設,供運輸甘蔗原料使用,已於80年間廢線,現況北段閒置、南段為道路及排水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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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該鐵路用地功能已不復存在,考量北段閒置鐵路現況植栽豐富及該地區缺乏東西向串聯動線,另南段鐵路用地現況為排水及道路使用,考量兩側皆為農業區,故皆調整為綠地,以形塑當地休閒景觀動線,串聯周邊住宅社區及聯外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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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逕人44-中西區南門段104-1、107地號「國中(文中)35」學校用地(0.02公頃)「機49」機關用地(0.02公頃)1.案地為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使用範圍,土地所有權亦為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所有,惟現行計畫屬「國中(文中)35」學校用地,故依地籍及現況使用變更「國中(文中)35」學校用地為「機49」機關用地,以符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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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機49」機關用地南側範圍內私有土地部分已於107年辦理逕為分割,故予以調整為毗鄰中密度住宅區,考量土地狹小,免予回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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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區南門段107-1地號中密度住宅區(0.000033公頃)「機49」機關用地(0.000033公頃)中西區南門段105-1地號「機49」機關用地(0.0007公頃)中密度住宅區(0.0007公頃)中西區南門段、105-2、106-1地號「國中(文中)35」學校用地(0.0001公頃)中密度住宅區(0.0001公頃)編號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其他說明原計畫新計畫13逾人2-中西區環河段22-3(1)、22-5(1)、22-6(1)、22-8(1)、26-3(1)等5筆地號河川區(0.25公頃)「綠39」綠地(0.25公頃)案地河川區非防汛及水防相關設施,均屬公有土地,業由臺南市公園綠地管理單位施作,現況作綠帶或人行步道使用,故依現況及地籍範圍變更河川區為綠地。","九、道路用地調整類編號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其他說明原計畫新計畫14九-8人D31安南區「公23」公園用地及「工(乙)5」和順工業區間10M」細部計畫道路「公23」公園用地(0.03公頃)「工(乙)5」工業區(0.03公頃)道路(未開闢)與(總安街一段),計畫未銜接將導致未來道路開闢產生偏移情計畫道路中心線,調整路型,俾與安和路三段形成正交十字路口,以提高車流順暢性與道路安全性。因涉及主要計畫「工(乙)5」工業區及「公23」公園用地調整,於本案先行變更上述調整後計畫道路用地範圍為工業區,後續應於細部計畫通盤檢討時併同調整細部計畫道路系統,故本案公園用地變更為工業區毋須回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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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計畫公園用地調整,應符合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17條遊憩設施不得低於檢討前劃設面積之規定。","十、書圖不符或計畫誤繕類編號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其他說明原計畫新計畫15十-13人B11中西區「古54」古蹟保存區,原臺南警察署,永華段96、96-1、96-2、79、79-1地號「商1」商業區(0.0046公頃)「古54」古蹟保存區(0.0046公頃)1.市定古蹟原臺南警察署範圍地號業經內政部辦理公告在案,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6條規定,於98年11月4日「變更臺南市中西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變更「機3」機關用地為「古54」古蹟保存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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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惟經查該古蹟保存區範圍東南側存在私有土地,本次檢討依其古蹟定著地號(中西區幸段一小段7地號,即目前之永華段96地號)及古蹟本體座落土地(永華段96-1、96-2、79、79-1地號),據以調整「古54」計畫範圍,並剔除其他地號恢復為商業區,免予回饋,以維護地主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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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54」古蹟保存區(0.0011公頃)「商1」商業區(0.0011公頃)16逾人15-安平區望月橋南側「商11(附)」商業區(0.0080公頃)路用地(0.0080公頃)99年5月19日發布實施之「變更臺南市安平區(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考量都市計畫與現況不符,予以調整道路路型在案,惟因調整後部分路段之都市計畫界線與現況、地籍線仍為不符,影響已開闢道路路型及周邊私有合法建物權益,故依地籍線及現況調整計畫路型,以符該案計畫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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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案係依實際使用現況或地籍劃分調整訂正原劃設之都市計畫使用分區,且關係人並無因變更有所利得者,故參酌「臺南市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負擔公共設施審議原則」規定,免予回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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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用地(0.0077公頃)「商11(附)」商業區(0.0077公頃)「公26」公園用地(0.0008公頃)「商11(附)」商業區(0.0008公頃)路用地(0.0010公頃)「公26」公園用地(0.0010公頃)「公26」公園用地(0.0013公頃)路用地(0.0013公頃)十三、附帶條件修訂類編號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其他說明原計畫新計畫17十三-3十三-4東區虎尾寮重劃區及高速公路東側「商E8」,裕東段1259、1269-1地號「商E8」商業區(1.56公頃)「商151(附)」商業區(0.18公頃)1.「商E8」商業區於94年12月「變更台南市東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基於考量高速公路沿線之商務、住宿、購物消費、休憩等使用需求,且因東側緊鄰仁德都市計畫之甲種工業區,南側緊鄰污水處理場用地,故由低密度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惟變更內容未訂定相關附帶條件內容;另於95年2月「變更台南市東區都市計畫(細部計畫)通盤檢討案」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五條附帶條件說明欄說明:「1.依「台南市都市計畫變更回饋規定」規定辦理。2.不得面臨高速公路側車道申請建築線及設置汽車出入口」等相關規定,本案將附帶條件提升為主要計畫層級並配合修正。\
\
2.經查裕東段1259、1269-1地號已完成回饋,故予以維持附帶條件商業區,並修訂附帶條件內容;其餘土地未完成附帶條件且現況尚未建築開發,為避免附帶條件執行及計畫管理之困難,故調整變更為附帶條件住宅區。\
\
3.東區主要計畫劃設商業區之編號編定屬於細部計畫層級者,調整為主要計畫層級編號。\
\
【附帶條件】不得面臨高速公路側車道申請建築線及設置汽車出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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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虎尾寮重劃區及高速公路東側「商E8」,除裕東段1259、1269-1地號外低密度住宅區(附)(1.38公頃)【附帶條件】1.得依「原臺南市主要計畫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申請及回饋規範」申請變更為商業區,自願負擔變更後土地總面積10%作為公共設施用地,並得以繳交當期土地公告現值加四成之代金抵繳。\
\
2.不得面臨高速公路側車道申請建築線及設置汽車出入口。\
\
3.公共設施負擔前依現行低密度住宅區之建蔽率(50%)、容積率(160%)執行;公共設施負擔後依原「商E8」商業區原建蔽率(60%)、容積率(160%)執行。\
\
4.應於下次通盤檢討公開展覽前完成協議書簽定及依細部計畫內容辦理公共設施用地負擔或移轉予臺南市政府,未依期限辦理者則變更恢復為原使用分區(住宅區)。\
\
編號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其他說明原計畫新計畫18十三-21-21東區育樂街地區沿街附帶條件商業區,除育樂段173、187、187-1、212地號外「商E1(附)」商業區(5.55公頃)附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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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來本商業區之開發建築,應先經本市都市設計委員會審查。\
\
2.變更為商業區部份,其開發應依「臺南市都計變更回饋規定及變更為商業區申請規範」規定辦理。\
\
中密度住宅區(附)(5.51公頃)1.案地係於94年12月「變更台南市東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由住宅區附帶條件變更為商業區,惟至今僅有育樂段173地號等19筆土地申請辦理變更為商業區並完成變更回饋相關規定。\
\
2.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變更為商業區使用需依臺南市都計變更回饋規定及變更為商業區申請規範辦理回饋措施後始得做相關使用,惟其使用強度仍需依照原住宅區之容積率規定。\
\
3.變更為商業區範圍係因應現況發展而變更為帶狀式商業帶,區內多已完成建築開發,僅沿街面部份作零售商業使用,且其多為零售之商店及飲食店,其餘多數仍維持既有住宅使用,變更後執行附帶條件規定之誘因不足,喪失土地變更回饋機制之積極意義。\
\
4.變更位置原係屬商業帶機能,依照既有現況使用與地籍細分狀況及規模,已不具有商業整體利用之需求及設置大型商業設施之【附帶條件】1.得依「原臺南市主要計畫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申請及回饋規範」申請變更為商業區,自願負擔變更後土地總面積10%作為公共設施用地,並得以繳交當期土地公告現值加四成之代金抵繳。\
\
2.未來如以商業區申請開發建築,應先經本市都市設計審查。\
\
3.應於下次通盤檢討公開展覽前完成協議書簽定及依細部計畫內容辦理公共設施用地負擔或移轉予臺南市政府,未依期限辦理者則變更恢復為原使用分區(住宅區)。\
\
東區育樂街地區,育樂段173、187、187-1、212地號「商140(附)」商業區(0.04公頃)【附帶條件】未來本商業區之開發建築,應先經本市都市設計審查。\
\
編號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其他說明原計畫新計畫東區平實營區與精忠三村副都心中華東路沿街附帶條件商業區,除東光段547-2、548-44、553~555、556~559、560-2、532-1等11筆地號外「商E4(附)」商業區(2.73公頃)附帶條件:\
\
1.未來本商業區之開發建築,應先經本市都市設計委員會審查。\
\
2.變更為商業區部份,其開發應依「臺南市都計變更回饋規定及變更為商業區申請規範」規定辦理。\
\
中密度住宅區(附)(2.32公頃)機能,為避免附帶條件執行及計畫管理之困難,故調整變更為附帶條件住宅區;已完成回饋者,予以維持附帶條件商業區,並修訂附帶條件內容。\
\
5.原計畫附帶條件第1點:\
\
「未來本商業區之開發建築,應先經本市都市設計委員會審查。」因細部計畫之都市設計審議規範已訂定都市設計審議層級,故併同調整附帶條件內容,回歸細部計畫規定執行。\
\
【附帶條件】1.得依「原臺南市主要計畫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申請及回饋規範」申請變更為商業區,自願負擔變更後土地總面積10%作為公共設施用地,並得以繳交當期土地公告現值加四成之代金抵繳。\
\
2.未來如以商業區申請開發建築,應先經本市都市設計審查。\
\
3.應於下次通盤檢討公開展覽前完成協議書簽定及依細部計畫內容辦理公共設施用地負擔或移轉予臺南市政府,未依期限辦理者則變更恢復為原使用分區(住宅區)。\
\
東區平實營區與精忠三村副都心,東光段547-2、548-44、553~555、556~559、560-2、532-1等11筆地號「商144(附)」商業區(0.41公頃)【附帶條件】未來本商業區之開發建築,應先經本市都市設計審查。\
\
編號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其他說明原計畫新計畫東區平實營區與精忠三村副都心中華東路沿街附帶條件商業區「商E5-1(附)」商業區(0.46公頃)附帶條件:\
\
1.未來本商業區之開發建築,應先經本市都市設計委員會審查。\
\
2.變更為商業區部份,其開發應依「臺南市都計變更回饋規定及變更為商業區申請規範」規定辦理。\
\
中密度住宅區(附)(0.46公頃)【附帶條件】1.得依「原臺南市主要計畫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申請及回饋規範」申請變更為商業區,自願負擔變更後土地總面積10%作為公共設施用地,並得以繳交當期土地公告現值加四成之代金抵繳。\
\
2.未來如以商業區申請開發建築,應先經本市都市設計審查。\
\
3.應於下次通盤檢討公開展覽前完成協議書簽定及依細部計畫內容辦理公共設施用地負擔或移轉予臺南市政府,未依期限辦理者則變更恢復為原使用分區(住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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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其他說明原計畫新計畫東區「商E7-1」、「商E7-2」、「商E7-3」、「商E7-4」、「商E7-5」、「商E7-6」、「商E7-7」「商E7-8」等沿街附帶條件商業區,除東區「商E7-1」東光段60-2、130-5、142-1、部分142-24、220-2等;「商E7-2」新東段57地號;「商E7-6」富強段1719(原虎尾寮段371-17);「商E7-7」竹篙厝段2011;「商E7-8」東寧段193地號外「商E7(附)」商業區(38.39公頃)附帶條件:\
\
1.未來本商業區之開發建築,應先經本市都市設計委員會審查。\
\
2.變更為商業區部份,其開發應依「臺南市都計變更回饋規定及變更為商業區申請規範」規定辦理。\
\
中密度住宅區(附)(38.04公頃)【附帶條件】1.得依「原臺南市主要計畫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申請及回饋規範」申請變更為商業區,自願負擔變更後土地總面積10%作為公共設施用地,並得以繳交當期土地公告現值加四成之代金抵繳。\
\
2.未來如以商業區申請開發建築,應先經本市都市設計審查。\
\
3.應於下次通盤檢討公開展覽前完成協議書簽定及依細部計畫內容辦理公共設施用地負擔或移轉予臺南市政府,未依期限辦理者則變更恢復為原使用分區(住宅區)。\
\
東區「商E7-1」東光段60-2、130-5、142-1、部分142-24、220-2等;「商E7-2」新東段57地號;「商E7-6」富強段1719(原虎尾寮段371-17);「商E7-7」竹篙厝段2011;「商E7-8」東寧段193地號「商147(附)」商業區(0.35公頃)【附帶條件】未來本商業區之開發建築,應先經本市都市設計審查。\
\
編號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其他說明原計畫新計畫19十三-22-22北區部分「商49」鄭子寮南側三等三二號道路北側「商49(附)」商業區(0.86公頃)附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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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應回饋公共設施比例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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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變更後使用分區應維持原低密度住宅區之建蔽率60%、容積率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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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餘部分依「台南市都市計畫變更回饋規定及變更商業區申請規範」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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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密度住宅區(附)(1.58公頃)1.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變更為商業區使用需依「台南市都市計畫變更回饋規定及變更商業區申請規範」辦理回饋措施後始得做相關使用,其使用強度依現行細部計畫規定辦理。\
\
2.變更為商業區範圍係因應現況發展而變更為帶狀式商業帶,區內多已完成建築開發,僅沿街面部份作零售商業使用,且其多為零售之商店及飲食店,其餘多數仍維持既有住宅使用,變更後執行附帶條件規定之誘因不足,喪失土地變更回饋機制之積極意義。\
\
3.變更位置原係屬帶狀商業機能,依照既有現況使用與地籍細分狀況及土地規模,已不具有商業整體利用之需求及設置大型商業設施之機能,為避免附帶條件執行及計畫管理之困難,故調整變更為附帶條件住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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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另99年6月「變更台南市北區都市計畫(細部計畫)通盤檢討案」中進行全市性住宅及商業區容積率整併調整,並刪除面臨30公尺以上道路與開放空間之容積放寬獎勵規定,爰此,依歸併後使用強度,恢復原使用分區為建蔽率(60%)、容積率(180%);回饋後商業區之建蔽率80%、容積率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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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帶條件】1.得依「原臺南市主要計畫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申請及回饋規範」申請變更為商業區,自願負擔變更後土地總面積10%作為公共設施用地,並得以繳交當期土地公告現值加四成之代金抵繳。\
\
2.變更後使用分區應維持原低密度住宅區之建蔽率60%、容積率180%;回饋後商業區建蔽率80%、容積率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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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來如以商業區申請開發建築,應先經本市都市設計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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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應於下次通盤檢討公開展覽前完成協議書簽定及依細部計畫內容辦理公共設施用地負擔或移轉予臺南市政府,未依期限辦理者則變更恢復為原使用分區(住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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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區部分「商48」鄭子寮南側三等三二號道路南側「商48(附)」商業區(0.72公頃)附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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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應回饋公共設施比例10%。\
\
2.變更後使用分區應維持原低密度住宅區之建蔽率60%、容積率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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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餘部分依「台南市都市計畫變更回饋規定及變更商業區申請規範」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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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其他說明原計畫新計畫20十三-23人A50、C25中西區「商62」「商62(附)」商業區(2.25公頃)附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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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應依「台南市都市計畫變更回饋規定及變更為商業區申請規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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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密度住宅區(附)(2.00公頃)1.計畫區附帶條件商業區應循「臺南市都市計畫變更回饋規定及變更為商業區申請規範」規定辦理者,大多尚未申請,本次檢討予以通案性清查,已執行附帶條件者維持商業區;未申請者予以恢復為原分區,並保留申請變更商業區機制,以符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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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商62」係於93年「變更台南市主要計畫(運河兩側地區)案」附帶條件由中密度住宅區、加油站用地、自來水加壓站用地變更而來,考量現況中油中華西路東站加油站使用及自來水公司擬配置配水池等相關設施需求,予以分別調整為「加油站專用區」及「自來水事業用地」;其餘予以調整為附帶條件住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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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帶條件】1.得依「原臺南市主要計畫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申請及回饋規範」申請變更為商業區,自願負擔變更後土地總面積10%作為公共設施用地,並得以繳交當期土地公告現值加四成之代金抵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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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應於下次通盤檢討公開展覽前完成協議書簽定及依細部計畫內容辦理公共設施用地負擔或移轉予臺南市政府,未依期限辦理者則變更恢復為原使用分區(住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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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其他說明原計畫新計畫中西區環河段2604地號「自2(附)」自來水事業用地(0.07公頃)【附帶條件】1.得申請變更為商業區,有關變更為商業區之負擔公共設施回饋比例、回饋辦法等依「臺南市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負擔公共設施審議原則」,自願負擔變更後土地總面積45%作為公共設施用地,並得以繳交當期土地公告現值加四成之代金抵繳;變更後使用強度依原分區執行。\
\
2.應於下次通盤檢討公開展覽前完成協議書簽定及依細部計畫內容辦理公共設施用地負擔或移轉予臺南市政府,未依期限辦理者則變更恢復為原使用分區(自來水事業用地)。\
\
編號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其他說明原計畫新計畫中西區環河段2605地號「油(專)36(附)」加油站專用區(0.18公頃)【附帶條件】1.得申請變更為商業區,有關變更為商業區之負擔公共設施回饋比例、回饋辦法等依「臺南市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負擔公共設施審議原則」辦理;變更後使用強度依原分區執行。\
\
2.本計畫之加油站專用區不得作依「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第26條第二項之使用,如需依前揭第26條第二項使用時,應請市政府研訂相關回饋規定納入細部計畫書敘明,以資完備。\
\
3.應於下次通盤檢討公開展覽前完成協議書簽定及依細部計畫內容辦理公共設施用地負擔或移轉予臺南市政府,未依期限辦理者則變更恢復為原使用分區(加油站專用區)。\
\
編號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其他說明原計畫新計畫21十三-26人C25北區「商105」商業區,民德路南側(大潤發批發倉儲)「商105(附)」商業區(1.40公頃)附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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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台南市都市計畫回饋規定及變更為商業區申請規範」辦理。\
\
中密度住宅區(附)(1.40公頃)1.計畫區附帶條件商業區應循「臺南市都市計畫變更回饋規定及變更為商業區申請規範」規定辦理者,大多尚未申請,本次檢討予以通案性清查,已執行附帶條件者維持商業區;未申請者予以恢復為原分區,並保留申請變更商業區機制,以符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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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商105」係於99年6月29日「變更台南市北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考量該地區商業區劃設規模仍有增設空間,故配合都市發展現況,附帶條件由中密度住宅區變更而來,經查該商業區未完成附帶條件,故予以調整為附帶條件住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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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帶條件】1.得依「原臺南市主要計畫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申請及回饋規範」申請變更為商業區,自願負擔變更後土地總面積10%作為公共設施用地,並得以繳交當期土地公告現值加四成之代金抵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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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應於下次通盤檢討公開展覽前完成協議書簽定及依細部計畫內容辦理公共設施用地負擔或移轉予臺南市政府,未依期限辦理者則變更恢復為原使用分區(住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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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十三-27人C25北區「商20」商業區北側「商20(附)」商業區(2.03公頃)附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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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台南市都市計畫回饋規定及變更為商業區申請規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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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密度住宅區(附)(2.03公頃)1.計畫區附帶條件商業區應循「臺南市都市計畫變更回饋規定及變更為商業區申請規範」規定辦理者,大多尚未申請,本次檢討予以通案性清查,已執行附帶條件者維持商業區;未申請者予以恢復為原分區,並保留申請變更商業區機制,以符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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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商20」係於72年10月6日「變更台南市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99年6月29日「變更台南市北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由低密度住宅區變更為附帶條件商業區,經查該商業區未完成附帶條件,故予以調整為附帶條件住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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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帶條件】1.得依「原臺南市主要計畫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申請及回饋規範」申請變更為商業區,自願負擔變更後土地總面積10%作為公共設施用地,並得以繳交當期土地公告現值加四成之代金抵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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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應於下次通盤檢討公開展覽前完成協議書簽定及依細部計畫內容辦理公共設施用地負擔或移轉予臺南市政府,未依期限辦理者則變更恢復為原使用分區(住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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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其他說明原計畫新計畫23十三-28人C25北區「商4」商業區西南側,開元路與北園街口「商4(附)」商業區(0.15公頃)附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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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應回饋公共設施比例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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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變更後使用分區應維持中密度住宅區之容積率及建蔽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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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餘部分依「台南市都市計畫變更回饋規定及變更商業區申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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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密度住宅區(附)(0.15公頃)1.計畫區附帶條件商業區應循「臺南市都市計畫變更回饋規定及變更為商業區申請規範」規定辦理者,大多尚未申請,本次檢討予以通案性清查,已執行附帶條件者維持商業區;未申請者予以恢復為原分區,並保留申請變更商業區機制,以符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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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商4」係於92年1月16日「變更台南市主要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基於商業區土地整體利用,附帶條件由中密度住宅區變更而來,經查該商業區未完成附帶條件,故予以調整為附帶條件住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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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帶條件】1.得依「原臺南市主要計畫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申請及回饋規範」申請變更為商業區,自願負擔變更後土地總面積10%作為公共設施用地,並得以繳交當期土地公告現值加四成之代金抵繳。\
\
2.應於下次通盤檢討公開展覽前完成協議書簽定及依細部計畫內容辦理公共設施用地負擔或移轉予臺南市政府,未依期限辦理者則變更恢復為原使用分區(住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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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十三-29人C25南區「商1」商業區,健康路南側,西門路東側「商1(附)」商業區(0.17公頃)附帶條件:1.應回饋公共設施比例10%。.2.變更後使用分區應維持中密度住宅區之容積率及建蔽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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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餘部分依「台南市都市計畫變更回饋規定及變更商業區申請規範」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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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密度住宅區(附)(0.17公頃)1.計畫區附帶條件商業區應循「臺南市都市計畫變更回饋規定及變更為商業區申請規範」規定辦理者,大多尚未申請,本次檢討予以通案性清查,已執行附帶條件者維持商業區;未申請者予以恢復為原分區,並保留申請變更商業區機制,以符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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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商1」係於72年10月6日「變更台南市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附帶條件由中密度住宅區變更而來,後於92年1月16日「變更台南市主要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調整附帶條件內容,經查該商業區未完成附帶條件,故予以調整為附帶條件住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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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帶條件】1.得依「原臺南市主要計畫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申請及回饋規範」申請變更為商業區,自願負擔變更後土地總面積10%作為公共設施用地,並得以繳交當期土地公告現值加四成之代金抵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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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應於下次通盤檢討公開展覽前完成協議書簽定及依細部計畫內容辦理公共設施用地負擔或移轉予臺南市政府,未依期限辦理者則變更恢復為原使用分區(住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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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其他說明原計畫新計畫25十三-30人C25南區「商1」商業區,公道五北側「商1(附)」商業區(1.96公頃)附帶條件:1.應回饋公共設施比例10%。.2.變更後使用分區應維持中密度住宅區之容積率及建蔽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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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餘部分依「台南市都市計畫變更回饋規定及變更商業區申請規範」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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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密度住宅區(附)(1.96公頃)1.計畫區附帶條件商業區應循「臺南市都市計畫變更回饋規定及變更為商業區申請規範」規定辦理者,大多尚未申請,本次檢討予以通案性清查,已執行附帶條件者維持商業區;未申請者予以恢復為原分區,並保留申請變更商業區機制,以符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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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商1」係於94年9月1日「變更台南市主要計畫(水交社眷村文化園區)案」基於延續沿街商業帶之商業行為及因應大成國中游泳池未來將辦理委外經營,附帶條件由中密度住宅區及「文中26」學校用地變更而來,經查該商業區未完成附帶條件,故予以調整為附帶條件學校用地;其餘予以調整為附帶條件住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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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帶條件】1.得依「原臺南市主要計畫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申請及回饋規範」申請變更為商業區,自願負擔變更後土地總面積10%作為公共設施用地,並得以繳交當期土地公告現值加四成之代金抵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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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應於下次通盤檢討公開展覽前完成協議書簽定及依細部計畫內容辦理公共設施用地負擔或移轉予臺南市政府,未依期限辦理者則變更恢復為原使用分區(住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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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其他說明原計畫新計畫「商1(附)」商業區(0.48公頃)附帶條件:1.應回饋公共設施比例45%2.變更後使用分區維持與周邊中密度住宅區相同之容積率與建蔽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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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餘部分依「台南市都市計畫變更回饋規定及變更為商業區申請規範」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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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26(附)」學校用地(0.48公頃)【附帶條件】1.得申請變更為商業區,有關變更為商業區之負擔公共設施回饋比例、回饋辦法等依「臺南市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負擔公共設施審議原則」,自願負擔變更後土地總面積45%作為公共設施用地,並得以繳交當期土地公告現值加四成之代金抵繳;變更後使用強度依原分區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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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應於下次通盤檢討公開展覽前完成協議書簽定及依細部計畫內容辦理公共設施用地負擔或移轉予臺南市政府,未依期限辦理者則變更恢復為原使用分區(學校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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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十三-31人C25中西區「商63」商業區,環河段2496、2496-1等2筆地號「商63(附)」商業區(1.37公頃)附帶條件:本案應依「台南市都市計畫變更回饋規定及變更為商業區申請規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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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63」商業區(0.20公頃)1.計畫區附帶條件商業區應循「臺南市都市計畫變更回饋規定及變更為商業區申請規範」規定辦理者,大多尚未申請,本次檢討予以通案性清查,已執行附帶條件者維持商業區;未申請者予以恢復為原分編號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其他說明原計畫新計畫中西區「商63」商業區,除環河段2496、2496-1等2筆地號外中密度住宅區(附)(1.17公頃)區,並保留申請變更商業區機制,以符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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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商63」係於93年12月23日「變更台南市主要計畫(運河兩側地區)案」為活化運河沿岸活動機能,附帶條件由中密度住宅區變更而來,經查該商業區部分已完成回饋在案者,予以維持商業區;未完成附帶條件者,予以調整為附帶條件住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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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帶條件】1.得依「原臺南市主要計畫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申請及回饋規範」申請變更為商業區,自願負擔變更後土地總面積10%作為公共設施用地,並得以繳交當期土地公告現值加四成之代金抵繳。\
\
2.應於下次通盤檢討公開展覽前完成協議書簽定及依細部計畫內容辦理公共設施用地負擔或移轉予臺南市政府,未依期限辦理者則變更恢復為原使用分區(住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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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十三-32人C25中西區「商64」商業區,府前路和運河交叉口西南側「商64(附)」商業區(0.72公頃)附帶條件:本案應依「台南市都市計畫變更回饋規定及變更為商業區申請規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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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密度住宅區(附)(0.58公頃)1.計畫區附帶條件商業區應循「臺南市都市計畫變更回饋規定及變更為商業區申請規範」規定辦理者,大多尚未申請,本次檢討予以通案性清查,已執行附帶條件者維持商業區;未申請者予以恢復為原分區,並保留申請變更商業區機制,以符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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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商64」係於93年12月23日「變更台南市主要計畫(運河兩側地區)案」為活化運河沿岸活動機能,附帶條件由中密度住宅區及「油21」加油站用地變更而來,經查未完成附帶條件,故原加油站用地變更為商業區者依本計畫加油站用地通案性處理原則,予以調整為附帶條件加油站專用區;其餘調整為附帶條件住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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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帶條件】1.得依「原臺南市主要計畫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申請及回饋規範」申請變更為商業區,自願負擔變更後土地總面積10%作為公共設施用地,並得以繳交當期土地公告現值加四成之代金抵繳。\
\
2.應於下次通盤檢討公開展覽前完成協議書簽定及依細部計畫內容辦理公共設施用地負擔或移轉予臺南市政府,未依期限辦理者則變更恢復為原使用分區(住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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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其他說明原計畫新計畫「油(專)37(附)」加油站專用區(0.14公頃)【附帶條件】1.得申請變更為商業區,有關變更為商業區之負擔公共設施回饋比例、回饋辦法等依「臺南市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負擔公共設施審議原則」辦理;變更後使用強度依原分區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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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計畫之加油站專用區不得作依「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第26條第二項之使用,如需依前揭第26條第二項使用時,應請市政府研訂相關回饋規定納入細部計畫書敘明,以資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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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應於下次通盤檢討公開展覽前完成協議書簽定及依細部計畫內容辦理公共設施用地負擔或移轉予臺南市政府,未依期限辦理者則變更恢復為原使用分區(加油站專用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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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十三-33人C25中西區「商66」商業區,臨安段1117、1122、1122-1(部分)、環河段21等地號「商66(附)」商業區(1.50公頃)附帶條件:本案應依「台南市都市計畫變更回饋規定及變更為商業區申請「商66」商業區(0.03公頃)1.計畫區附帶條件商業區應循「臺南市都市計畫變更回饋規定及變更為商業區申請規範」規定辦理者,大多尚未申請,本次檢討予以通案性清查,已執行附帶條件者維持商業區;未申請者予以恢復為原分編號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其他說明原計畫新計畫中西區「商66」商業區,除臨安段1117、1122、環河段21等地號外規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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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密度住宅區(附)(1.36公頃)區,並保留申請變更商業區機制,以符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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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商66」係於93年12月23日「變更台南市主要計畫(運河兩側地區)案」配合運河再生計畫,活化運河沿岸活動並促進地區商業機能,附帶條件由中密度住宅區及「油8」加油站用地變更而來,經查該商業區部分已完成回饋在案者,予以維持商業區,其中變更商業區後所造成之1122-1(部分)畸零土地(8m²),因細部計畫劃設為道路用地,權屬亦為市有,故併同納入商業區;未完成附帶條件者,原加油站用地變更為商業區者依本計畫加油站用地通案性處理原則調整為附帶條件加油站專用區,其餘調整為附帶條件住宅區。\
\
【附帶條件】1.得依「原臺南市主要計畫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申請及回饋規範」申請變更為商業區,自願負擔變更後土地總面積10%作為公共設施用地,並得以繳交當期土地公告現值加四成之代金抵繳。\
\
2.應於下次通盤檢討公開展覽前完成協議書簽定及依細部計畫內容辦理公共設施用地負擔或移轉予臺南市政府,未依期限辦理者則變更恢復為原使用分區(住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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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其他說明原計畫新計畫中西區「商66」商業區(原「油8」加油站用地),中油民生路站「油(專)38(附)」加油站專用區(0.11公頃)【附帶條件】1.得申請變更為商業區,有關變更為商業區之負擔公共設施回饋比例、回饋辦法等依「臺南市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負擔公共設施審議原則」辦理;變更後使用強度依原分區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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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計畫之加油站專用區不得作依「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第26條第二項之使用,如需依前揭第26條第二項使用時,應請市政府研訂相關回饋規定納入細部計畫書敘明,以資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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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應於下次通盤檢討公開展覽前完成協議書簽定及依細部計畫內容辦理公共設施用地負擔或移轉予臺南市政府,未依期限辦理者則變更恢復為原使用分區(加油站專用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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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逾人14人C25安平區「商126」商業區,新南段271、271-1、276、277、280、281、282、283、286、287、607、608等12筆地號「商126(附)」商業區(1.35公頃)附帶條件:本案應依「台南市都市計畫變更回饋規定及變更為商業區申請規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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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126」商業區(0.93公頃)1.計畫區附帶條件商業區應循「臺南市都市計畫變更回饋規定及變更為商業區申請規範」規定辦理者,大多尚未申請,本次檢討予以通案性清查,已執行附帶條件者維持商業區;未申請者予以恢復為原分區,並保留申請變更商業編號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其他說明原計畫新計畫安平區「商126」商業區,除新南段271、271-1、276、277、280、281、282、283、286、287、607、608等12筆地號外低密度住宅區(附)(0.42公頃)區機制,以符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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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商126」係於93年12月23日「變更台南市主要計畫(運河兩側地區)案」配合運河再生計畫,活化運河沿岸活動並促進地區商業機能,附帶條件變更低密度住宅區及商業區為「商68」商業區,另於99年5月20日「變更台南市安平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調整計畫編號為「商126」,經查該商業區已完成回饋在案者,予以維持商業區;未完成附帶條件者,予以調整為附帶條件住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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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帶條件】1.得依「原臺南市主要計畫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申請及回饋規範」申請變更為商業區,自願負擔變更後土地總面積10%作為公共設施用地,並得以繳交當期土地公告現值加四成之代金抵繳。\
\
2.應於下次通盤檢討公開展覽前完成協議書簽定及依細部計畫內容辦理公共設施用地負擔或移轉予臺南市政府,未依期限辦理者則變更恢復為原使用分區(住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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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十三-36人C25安平區「商127」商業區,望月橋西側、慶平路南側「商127(附)」商業區(2.11公頃)附帶條件:本案應依「台南市都市計畫變更回饋規定及變更為商業區申請規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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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密度住宅區(附)(1.99公頃)1.計畫區附帶條件商業區應循「臺南市都市計畫變更回饋規定及變更為商業區申請規範」規定辦理者,大多尚未申請,本次檢討予以通案性清查,已執行附帶條件者維持商業區;未申請者予以恢復為原分區,並保留申請變更商業區機制,以符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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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商127」係於93年12月23日「變更台南市主要計畫(運河兩側地區)案」配合運河再生計畫,活化運河沿岸活動機能,附帶條件變更高密度住宅區及加油站用地為「商69」商業區,另於99年5月20日「變更台南市安平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調整計畫編號為「商127」,經查該商業區未完成附帶條件,故原加【附帶條件】1.得依「原臺南市主要計畫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申請及回饋規範」申請變更為商業區,自願負擔變更後土地總面積10%作為公共設施用地,並得以繳交當期土地公告現值加四成之代金抵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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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應於下次通盤檢討公開展覽前完成協議書簽定及依細部計畫內容辦理公共設施用地負擔或移轉予臺南市政府,未依期限辦理者則變更恢復為原使用分區(住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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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其他說明原計畫新計畫「油(專)39(附)」加油站專用區(0.12公頃)油站用地變更為商業區者依本計畫加油站用地通案性處理原則調整為附帶條件加油站專用區,其餘調整為附帶條件住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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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帶條件】1.得申請變更為商業區,有關變更為商業區之負擔公共設施回饋比例、回饋辦法等依「臺南市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負擔公共設施審議原則」辦理;變更後使用強度依原分區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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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計畫之加油站專用區不得作依「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第26條第二項之使用,如需依前揭第26條第二項使用時,應請市政府研訂相關回饋規定納入細部計畫書敘明,以資完備。\
\
3.應於下次通盤檢討公開展覽前完成協議書簽定及依細部計畫內容辦理公共設施用地負擔或移轉予臺南市政府,未依期限辦理者則變更恢復為原使用分區(加油站專用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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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其他說明原計畫新計畫31十三-37人C25安平區「商128」商業區,育平路西側、慶平路南側「商128(附)」商業區(1.09公頃)附帶條件:本案應依「台南市都市計畫變更回饋規定及變更為商業區申請規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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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密度住宅區(附)(1.09公頃)1.計畫區附帶條件商業區應循「臺南市都市計畫變更回饋規定及變更為商業區申請規範」規定辦理者,大多尚未申請,本次檢討予以通案性清查,已執行附帶條件者維持商業區;未申請者予以恢復為原分區,並保留申請變更商業區機制,以符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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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商128」係於93年12月23日「變更台南市主要計畫(運河兩側地區)案」配合運河再生計畫,活化運河沿岸活動機能,附帶條件變更中密度住宅區為「商70」商業區,另於99年5月20日「變更台南市安平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調整計畫編號為「商128」,經查該商業區未完成附帶條件,故予以調整為附帶條件住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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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帶條件】1.得依「原臺南市主要計畫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申請及回饋規範」申請變更為商業區,自願負擔變更後土地總面積10%作為公共設施用地,並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