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9411-討論事項-第4案:桃園市政府函為「變更楊梅都市計畫(電信專用區為產業專用區、學校用地、綠地用地、道路用地,部分人行步道用地為道路用地、學校用地,部分農業區為道路用地)案」。
會議紀錄id
MOIO9411
案件id
MOI桃園專用區201935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106年10月13日、106年11月3日桃園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17、18次及107年3月16日第21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桃園市政府107年6月14日府都字第1070142585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劉委員曜華(召集人)、周前委員宜強、王委員俊雄、洪委員鴻智及王委員靚琇(地政司代表)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分別以107年8月30日及107年12月4日召開2次會議聽取簡報完竣,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案經桃園市政府以108年1月15日府都計字第1080010179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及修正後計畫書、圖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詳附錄)及桃園市政府108年1月15日府都計字第1080010179號函送依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計畫內容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錄】本會107年12月4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彙整107年8月30日、107年12月4日初步建議意見):
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桃園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市政府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及修正計畫書(修正部分請加劃底線)、圖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 一、本案係依據都市計畫法27條第1項第3款規定辦理個案變更,以發展智慧產業園區(包括物流及智慧馬達等產業)及因應學校發展需求為目的而辦理整體開發,為符合都市計畫變更法令之依據,強化本案規劃之合理性與必要性,請詳予補充本案適應經濟發展需要及市府審查過程等資料、電信專用區閒置20多年無法開發之原因、後續引進產業之需求、台商回台投資的輔導措施、引導領有臨時工廠登記廠商之作法以及透過本次變更調整對於周邊地區環境帶來之效益等內容,並彙整目前該都市計畫區刻正辦理工業區個案變更之資料,納入計畫書中敘明。
- 二、整體發展目標:本案涉及桃園整體產業發展之定位、產業用地之需求、現有產業專用區之現況使用情形等課題,另查「桃園市產業發展暨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策略」前提本會105年2月23日第869次會議報告後決定洽悉,並作為相關變更案件之辦理依據,請市政府一併補充說明本案與上開報告案之關聯性,納入計畫書中敘明。
- 三、本次變更產業專用區30.07公頃,為強化本案規劃之合理性與必要性,請詳予補充本案產業專用區之引進產業性質、內容、使用強度及必要性服務設施等,妥為補充及製作示意圖清楚標繪相關位置後,並納入計畫書敘明。另有關容許使用項目部分,參據桃園市政府列席人員說明,刪除物流事業之空盤櫃維修服務區;馬達製造事業部分修正為供低污染馬達研發、製造、加工、組裝等相關使用;其他使用部分增列領有臨時工廠登記證之廠商,並請市府於主要計畫訂定原則作為擬定細部計畫之依據。
- 四、本案變更學校用地2.4公頃,請市政府詳予評估本計畫區之人口推估、國小、國中等就學人口及校地需求,並檢附經教育主管機關認可之學校用地供需、區位等正式資料,及本案學校用地之校園規劃配置概要(含校舍建物配置圖、交通出入動線、操場空間之劃設等)基本資料,並納入計畫書敘明。
另考量公設檢討需求及現況學校使用,參據桃園市政府列席人員說明,本案變更為學校用地後續供文中小使用。
- 五、為確保都市機能之平衡發展,並改善都市生活環境品質,請補充說明本計畫區公共設施用地劃設情形、周邊地區交通路網系統、社區鄰里情形、公共設施服務範圍水準等資料,並考量公共設施及防災設施內部化原則,重新審視本案鄰里性公共設施用地(如消防局、派出所等)之需求,並納入計畫書敘明。
- 六、考量本案未來開發完成後,將增加當地交通旅次,造成附近地區交通系統之衝擊,請市政府提出區域性及基地內交通動線之規劃方案、基地開發完成後如何有效紓解周邊交通之改善計畫,並提出本案之次要出入動線等資料,納入計畫書敘明。另本案劃設之12米計畫道路請依規定劃設道路截角,有關基地開發後物流車輛種類進出所造成之交通影響,同意桃園市政府列席人員說明,將納入細部計畫考量。另參據桃園市政府列席人員說明,本案變更基地西側埔心牧場都市計畫變更案涉及基地週邊交通系統調整,請納入計畫書中敘明。
- 七、本案請檢附經桃園市政府地政局認可之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供委員會審議參考。另變更附帶條件規定12M計畫道路以南之產業專用區1.2公頃應無償捐贈予桃園市政府所有,並由中華電信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依比例共同負擔1事(第2次小組補充資料p43),核與重劃負擔無關,建議該文字予以修正,屬中華電信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經管土地,於重劃分配後,另按比例捐贈1.2公頃之產業專用區土地予桃園市政府。
- 八、本案擬採徵購方式取得之道路用地,考量其非僅針對產業專用區之聯外道路需求,同意桃園市政府列席人員說明,仍維持徵購方式取得。
- 九、本計畫區內之開發行為如符合「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及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5條規定應實施環評者,應依其規定辦理。
- 十、其他及應補充事項:
(一)有關計畫書所載列之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變更面積出現誤植,修正後面積詳附表1;財務計畫表與簡報內容有所差異,請釐清後修正,另有關財務計畫表之土地取得方式無償撥用請修正為撥用,區段徵收請修正為其他,修正後內容詳附表2。
(二)本案如經本會審決通過後,變更內容超出原公開展覽範圍者,應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則應再提會討論。
(三)為配合本計畫有關市地重劃整體開發計畫之期程,並確保變更後之都市計畫具體可行,故參據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103年9月30日第836次會:「有關『都市計畫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案件處理原則』案」決議文辦理之規定,本案依下列方式辦理:
1.本案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2.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重新辦理檢討變更。
附件
- 附表1:變更內容綜理表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附帶條件原計畫新計畫楊梅都市計畫仁美段電信專用區33.81(公頃)產業專用區30.07公頃1.因應都市結構與空間發展變遷,改變土地利用型態,促進土地活化,帶動地區發展。
2.因應區域產業用地需求,促進桃園市經濟產業發展。
3.考量地方學校用地需求,提供校地,優化教育環境。
4.依據實際使用現況及都市計畫完整性調整公共設施用地。
1.應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
2.12M計畫道路以南之產業專用區應無償捐贈1.2公頃予桃園市政府所有,並由中華電信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依比例共同負擔,且於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簽訂捐贈協議書。
道路用地0.80公頃綠地0.54公頃學校用地2.4公頃人行步道用地0.26(公頃)學校用地0.16公頃道路用地0.1公頃1.配合未來產業進駐衍生車流,拓寬梅獅路及幼獅路交會路口,提升交通安全性。
2.考量使用現況及道路連接完整性,調整人行步道用地為道路用地。
應以徵購方式開發農業區0.05(公頃)道路用地0.05公頃合計34.12公頃註:本計畫未敘明變更部分,均應以原計畫為準。表內面積應以依據核定圖實地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附表2財務計畫表種類面積(公頃)土地取得方式開闢經費(萬元)主辦單位預定完成期限經費來源徵購市地重劃撥用其他土地徵收費工程費重劃費貸款利息合計產業專用區30.07ˇ52,2448,0306,34166,614桃園市政府109年桃園市政府編列預算綠地用地0.54ˇ學校用地2.56ˇ道路用地0.8ˇ道路用地0.15ˇˇˇ607179786合計34.1267,400註:本開發經費及預定完成期限得視相關部門行政、審查進度及市場情形酌予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