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9411-討論事項-第2案:桃園市政府函為「變更八德(大湳地區)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9411
案件id
MOI通檢湳地區201935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前經本會105年4月26日第873次會、106年1月24日第893次會及106年3月7日第895次會審議完竣,桃園市政府業依本會上開3次會議決議修正計畫書、圖並於107年2月5日辦理第一階段之公告實施在案。
- 二、本次通盤檢討案尚未核定之部分變更內容,其中新編號11涉及文化資產保存議題,而本會第895次會決議略以:「…需於重劃計畫書核定前,確定文資身份及保存範圍,如經確認保存內容需併同調整都市計畫,則再提會審議;如無,則逕依審定內容報請核定並發布實施。」,桃園市政府為配合該府文化局107年2月26公告之市定古蹟範圍,需調整本案之都市計畫內容及增訂部分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故以107年11月26日府都計字第1070294930號函送相關補充資料到部,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件一、新編號11修正後變更內容新編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11人陳1、人陳11計畫區北側機關用地(機一)(13.99)住宅區(2.82)產業專用區(4.93)變電所用地(0.38)公園用地(2.04)學校用地(文中小)(2.05)道路用地(1.77)附帶條件:
以市地重劃方式整體開發。
1.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於94年8月12日完成公司民營化,其都市計畫使用分區已不適用,又機一使用率僅22%,大部分為未使用空地,影響都市發展連續性,配合本次通盤檢討納入檢討變更,並配置本地區所需之公共設施用地。
2.配合本計畫區及周邊用電所需,增設變電所用地。
3.桃園市政府教育局考量本計畫區近年發展快速,帶動周邊人口移入,整體總人口數快速成長,學生人數亦隨著密集人口而增加,現有國中國小均呈現大班大校規模,未來該區仍有增設學校用地的需求,需再劃設一處文中小用地,一方面彈性增設國中、國小或國中小,以舒緩未來人口增長帶來的就學問題。
4.考量本市政府產業專用區之需求、結合中華電信地域特性及八塊無線送信所市定古蹟為中華電信之歷史產物,故ㄧ併納入劃設產業專用區。
5.本次檢討,以市地重劃方式整體開發,除可補足公共設施,亦突破都市土地使用阻隔。
1613全計畫區增修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配合市定古蹟及新劃設產業專用區,增修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相關規定,參見表七。
參見表七。
表七增修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綜理表原條文市府建議意見備註−五、產業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50%。
配合新劃設產業專用區,增訂建蔽率、容積率規定。
−六、產業專用區之容許使用項目如下:
(一)核心產業:
電信事業相關設施(都市計畫法桃園市施行細則第33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電信專用區使用項目)、生技產業、綠建築產業、綠能產業(含LED、LED照明、太陽能光電)、資訊產業(含資訊服務業)、自動化產業、精密機械產業(含電動車)、智慧型機器人產業、通訊產業(含通訊服務業)、研發創新產業(含研發中心)、設計產業、企業營運總部及其關係企業、創作及藝術表演、文康、社教、圖書館、博物館、運動服務、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所稱之文化創意產業、其他經行政院核定科技或產業計畫之重點產業。
(二)次核心產業:
國際物流配銷產業、人才培訓產業、外國駐臺經貿科技商務中心、工商服務及展覽產業、媒體視訊傳播產業。
(三)支援性產業或設施:
公務機關、法人機構、文教設施、員工住宅、社區遊憩設施、醫療保健服務業、社會福利設施、幼稚園、教育服務與專業訓練、社區及公共通訊設施、公共事業設施、日常用品零售業、一般服務業、一般事務所、金融保險業、旅館業、倉儲業、批發業、運動休閒產業或設施、旅遊及運輸服務業、餐飲、公共安全、公益設施等相關使用。
(四)前開各款之相關倉庫、研發、教育、人才培訓、推廣、實作體驗、服務辦公室(所)、生產實驗室、訓練房舍、環保、勞工衛生與安全、防災、員工宿舍、員工餐廳等設施。
(五)其他經桃園市政府核准之使用項目。
(六)核心產業及次核心產業之使用面積應達開發總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五十以上。
配合新劃設產業專用區,增訂容許使用項目規定。
十一、公告為歷史建築物應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維護保存,未來僅得整建不得改建。
十三、公告為古蹟及歷史建築物應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維護保存,未來僅得整建不得改建。
配合「八塊無線送信所」107年2月26日公告為市定古蹟,修訂本條文內容。
表七增修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綜理表原條文市府建議意見備註十三、計畫區內各使用分區,臨接計畫道路未達15公尺者,至少退縮3.5公尺建築,臨接15公尺以上者,至少退縮4公尺建築,公共設施及公用事業用地,均應退縮4公尺以上建築,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該退縮部分應自計畫道路境界線留設2公尺寬之人行步道,其餘部分應植栽綠化。但基地情形特殊經提桃園市都市設計審議審查同意者,從其規定。
十五、計畫區內各使用分區,退縮建築規定原則如下:
(ㄧ)臨接計畫道路未達15公尺者,至少退縮3.5公尺建築,臨接15公尺以上者,至少退縮4公尺建築。
(二)產業專用區臨接市定古蹟八塊無線送信所應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及本府公告退縮事項辦理。
(三)產業專用區臨接捷運系統用地及變電所用地者,應自分區界線退縮4公尺建築。
(四)公共設施及公用事業用地,均應退縮4公尺以上建築。
(五)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臨接計畫道路退縮部分不得設置汽車停車空間及圍牆,且該退縮部分應自計畫道路境界線留設1.5公尺植栽帶,其餘留設人行步道。
(六)基地情形特殊者,得依「桃園市都市計畫地區基地情形特殊者退縮建築處理原則」辦理。
配合新劃設產業專用區、本市退縮通案原則,增修訂退縮建築規定。
十四、住宅區及商業區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其建築總樓地板面積在250平方公尺以下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如超過250平方公尺者,超過部分每150平方公尺應增設一部停車空間。
十六、住宅區、商業區及產業專用區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其建築總樓地板面積在250平方公尺以下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如超過250平方公尺者,超過部分每150平方公尺應增設一部停車空間。
配合新劃設產業專用區,增修訂停車空間規定。
(內政部都委會審定,尚未公告實施)十七、本計畫區新增整體開發地區(原機一)內住宅區,其最小建築基地開發規模為不得小於1,000平方公尺。
十九、本計畫區新增整體開發地區(原機一)最小建築基地開發規模如下:住宅區為不得小於1,000平方公尺,產業專用區為不得小於5,000平方公尺。
配合新劃設產業專用區,增修訂最小建築基地開發規模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