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9411-討論事項-第9案:屏東縣政府函為「變更九如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9411
案件id
MOI通檢變都計201935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變更九如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前經本會105年6月28日第877次會及106年9月19日第908次會審議完竣,會議紀錄並經內政部於106年10月16日內授營中字第1060815935號送在案,刻正由屏東縣政府依決議修正計畫書圖中。
- 二、案准屏東縣政府108年1月21日屏府城都字第10802488300號函表示,該府依照前開會議決議修正計畫書圖時,因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第四案、第五案及第六案部分計畫內容與前開決議不符,為利後續辦理整體開發與執行事宜,爰建請再行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參採屏東縣政府列席人員之說明,為利後續市地重劃辦理與執行事宜,故同意縣政府於會中所提修正變更內容(如後附表),並退請該府併同本會第877次會、第908次會議決議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件
- 附表: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12M道路用地以北、墓地以東之住宅區及人行步道住宅區(附)(1.00)住宅區(附)(0.72)1.本處整體開發區自民國80年發布實施第一期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案迄今,尚未依附帶條件辦理「另擬定細部計畫」及市地重劃開發。藉本次通盤檢討以變更計畫方式一併進行擬定細部計畫,以利後續市地重劃之辦理。
2.為使市地重劃合理可行,併案進行整體開發區範圍調整,將北側、東側二條人行步道納入細部計畫規劃並應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
【附帶條件】1.縣政府應依審定之「細部計畫」內容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過後,再檢具變更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市地重劃計畫書無法審核通過者,應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2.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重新辦理檢討變更恢復為原來使用分區。
1.本案係參考「屏東縣都市計畫變更案件捐贈原則表」規定之捐贈比例,配置30%公共設施用地。
2.採公辦市地重劃。
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戲場用地(附)(0.11)廣場兼停車場用地(附)(0.03)道路用地(附)(0.14)4M人行步道(0.08)住宅區(附)(0.04)道路用地(附)(0.03)4M人行步道(附)(0.01)廣場兼停車場用地(附)(0.00)變文(中)小三北側、忠孝路南側住宅區(附)(1.86)住宅區(附)(1.40)1.本處整體開發區西側1.27公頃(80年第一期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檢)及東側0.57公頃(90年二通)自變更案發布實施迄今,尚未依附帶條件辦理「另擬定細部計畫」及市地重劃開發。藉本次通盤檢討以變更計畫方式一併進行擬定細部計畫,以利1.本案係參考「屏東縣都市計畫變更案件捐贈原則表」規定之捐贈比例,配置30%公共設施用地。
2.採公辦市地重劃。
「廣(停)三」廣場兼供停車場用地(附)(0.19)道路用地(附)(0.27)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4M人行步道(0.01)4M人行步道(附)(0.01)後續市地重劃之辦理。
2.東側變更部分(0.57公頃)原規定應「配置35%以上之公共設施用地」,惟為增加重劃可行性,依內政部98年修訂「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處理方案」調降該用地負擔比例之規定。
3.為使市地重劃合理可行,併案進行整體開發區範圍調整,調整部分如下:
(1)西側範圍擴增至現有巷道(包含農業區及學校用地)。
(2)為規劃順暢之道路系統,九如國小入口段納入部分學校及公園用地(公地)。
(3)為避免造成銳角基地,納入部分「機四」用地(公地)。
【附帶條件】1.縣政府應依審定之「細部計畫」內容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過後,再檢具變更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市地重劃計畫書無法審核通過者,應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2.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重新辦理檢討變更恢復為原來使用分區。
農業區(0.12)住宅區(附)(0.06)道路用地(附)(0.06)學校用地(0.03)「廣(停)三」廣場兼供停車場用地(附)(0.00)註:變更面積約0.0008公頃道路用地(附)(0.03)公園用地(0.01)道路用地(附)(0.01)機關用地(0.18)住宅區(附)(0.09)道路用地(附)(0.09)變15M道路用地以住宅區(附)(0.45)住宅區(附)(0.41)1.本處整體開發區自民國74年發布實施第一次通盤檢討案內變更並附帶條件規定「應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惟因公共設施用地負擔高達60.53%,故迄今1.本案係參考「屏東縣都市計畫變更案件捐贈原則表」規定之捐贈比例,配置30%公共設施用地。
綠地(附)(0.04)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北、鐵路以東之住宅區、綠(帶)地、公(兒)二及人行步道「公(兒)二」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附)(0.55)住宅區(附)(0.43)尚未依辦理市地重劃開發。藉本次通盤檢討一併進行變更細部計畫,以利後續市地重劃之辦理。
2.為增加重劃可行性,依內政部98年修訂「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處理方案」調降該用地負擔比例之規定。
3.原整體開發區東側計畫道路尚未開闢,重劃後臨接之基地仍將無法申請建築,故予以一併納入細部計畫規劃並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
4.為減少計畫道路北端銳角路口,經重新規劃後,原北端路口東側截角無保留之需,併案變更為「商業區」,不納入整體開發區。且因變更面積僅約5.83平方公尺,變更部分免回饋。
【附帶條件】1.縣政府應依審定之「細部計畫」內容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過後,再檢具變更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市地重劃計畫書無法審核通過者,應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2.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重新辦理檢討變更恢復為原來使用分區。
2.採公辦市地重劃。
廣場兼供停車場用地(附)(0.03)道路用地(附)(0.09)4M人行步道(附)(0.05)住宅區(附)(0.05)綠(帶)地(附)(0.12)住宅區(附)(0.01)公園道(附)(0.10)廣場兼供停車場用地(附)(0.00)註:變更面積約0.0024公頃綠地(附)(0.01)道路用地(0.12)公園道(附)(0.00)註:變更面積約0.0016公頃廣場兼供停車場用地(附)(0.04)道路用地(附)(0.08)商業區(0.00)註:變更面積約0.0006公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