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9411-討論事項-第6案:雲林縣政府函為「變更斗六(含大潭地區)都市計畫(配合人文特區整體規劃)主要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MOIO9411
案件id
MOI雲林潭地區201935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雲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100年9月20日第178次會及100年12月27第180次會審議通過,並准雲林縣政府101年9月12日府城都字第1017700935號函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賴前委員美蓉(召集人)、謝前委員靜琪、張委員馨文、林前委員志明及蕭前委員輔導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於101年11月27日、102年5月20日召開2次會議後,因賴前委員美蓉、謝前委員靜琪、林前委員志明、蕭前委員輔導已不擔任本會委員,經重新簽奉核可,由本會張委員馨文(召集人)、施前委員鴻志、周前委員宜強、林前委員信得、王委員靚琇接續組成專案小組,於105年1月4日、105年1月12日召開2次會議後,因張委員馨文當時不擔任本會委員,經重新簽奉核可,由周前委員宜強(召集人)、施前委員鴻志、宋前委員立垚、蘇委員振維、王委員靚琇接續組成專案小組,於107年6月5日、107年11月22日召開2次會議聽取簡報完竣,並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案經雲林縣政府以108年1月28日府城都二字第1080011285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計畫內容等資料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
2.考量局部零星道路用地變更將造成該計畫道路(雲林路)線形不完整,且單側用地變更將致雲林路銜接明德路口轉彎產生阻礙,易產生交通事故。
3.陳情位置東南側細部計畫地區已完成開闢,計畫道路用地變更將影響該計畫之建築及通行。
4.建議維持原計畫,由道路主管機關徵收開闢。
照雲林縣政府研析意見,不予採納。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陳情建議事項雲林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逕3陳情人:
曾○斌等57人1.本案農業區變更面積約9.76公頃,佔開發範圍18.21公頃之53.60%,其餘8.45公頃已有都市計畫規範。
2.原住宅區、舊部落大多座落於商業區街廓,因區段徵收土地所有權人喪失原位次分配土地自主權。
3.依已完成或進行中區段徵收個案觀之,其抵價地比例均遠低於市地重劃配地水準,人民權益不應因開發方式不同平白遭受損失,而且對舊部落及面積狹小之所有權人,亦不能單獨配地甚至失去居所之虞,有衍生土地正義或居住正義爭執。
建議變更開發方式,改採市地重劃方式辦理。
擬不予採納。
理由:
1.依內政部都委會第597次會議決議有關「都市計畫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案件處理原則」之通案性處理原則意旨,未完成整體開發者得檢討恢復為原分區,爾後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本案已發布細部計畫地區(5.88約公頃)迄今尚未辦理整體開發,因本案係整合人文公園現址及附近農業區之整體開發計畫,涉及農業區變更應採區段徵收方式辦理,基於計畫一致性原則,依行政院79年8月10日台內字第23088號函示,採區段徵收方式辦理開發較為妥適,且鑒於達成土地整體規劃利用之目標而言,區段徵收之實質效果較市地重劃為佳。
2.依財務平衡考量,本案若採市地重劃方式開發,預估重劃負擔將超過45%,財務計畫不可行。另依現行法令規定,除應循行政程序專案層報行政院核准外,尚需徵得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及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之同意,提高重劃負擔方能達成開發財務平衡。
照雲林縣政府研析意見,不予採納。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陳情建議事項雲林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逕4陳情人:
林○風陳情位置:
明德路與公明路口東南側之交通轉運專用區範圍(0.9339公頃)1.本案係「變更斗六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第二階段辦理案件綜理表弟7案,因當時考量雲林與斗六地區有大眾運輸場站之迫切需求,乃陳情變更農業區為交通轉運專用區,並經內政部都委會審議核定在案。
2.斗六地區公路運輸實際營運狀況逐年衰退,對於台灣南北走廊之大眾運輸需求將因高鐵雲林車站完工啟用通車而轉變,因此,陳情範圍勢必面臨種種連帶影響而無法順利開發營運之困境。
考量本案已無公路運輸之機能與需求,建議併同人文特區都市計畫一併整體檢討變更為可開發建築用地(商業區或住宅區),陳情人願依據「雲林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之規定辦理相關回饋或配合整體開發。
擬將原規劃調整後交通轉運專用區變更為住宅區,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整體開發。
理由:
1.陳情位置係陳情人依地籍權屬範圍提出變更申請,原規劃配置考量大客車迴轉空間及動線規劃,將交通轉運專用區位置往東調整2.本計畫區交通轉運站設置之定位,主要以服務至縣治中心、雲林科技大學、嘉義縣梅山鄉及高鐵雲林站之旅次,並提供長途國道運輸搭乘之服務。
3.本府已於高速公路斗南交流道附近地區劃設客車轉運中心區,服務範圍涵蓋本計畫原劃設交通轉運專用區之服務範圍並取代交通樞紐機能,故本計畫區已無設置交通轉運專用區之需求。
4.另配合高鐵雲林站營運通車,本府規劃「高鐵雲林站-斗六火車站-雲科大」之快捷公車將於12/1同步營運,以提供斗六火車站至本計畫之接駁運輸功能,並服務高鐵雲林站至縣治中心、雲林科技大學之旅次。
5.因應本計畫區人口聚集趨勢,擬調整變更為住宅區。
除照雲林縣政府研析意見外,請妥為補充本案原規劃之交通轉運專用區因高鐵雲林站通車建構高鐵快捷公車系統(替代原則),已無設置需求之說明,並將調整變更為住宅區之相關理由,納入計畫書中敘明。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陳情建議事項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逕5陳情人:
斗六市公所本所自82年起向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承租特11、特12道路,因逐年公告地價調漲,本所迄今已支出2100餘萬元,近年無力支出道路租金,市有地已遭拍賣;基於公益性、必要性,及解決地方重要交通問題,爰提請貴會審議於不影響本案區段徵收可行性範圍內,將毗臨本案之特12部分道路納入計畫範圍內。
有關雲林縣政府辦理「變更斗六(含大潭地區)都市計畫(人文特區)主要計畫案」建請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將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南側計畫道路範圍(面積約計2812㎡),納入本計畫範圍內,請鑒察。
原則同意斗六市公所所提建議(詳附圖)。
附圖:
附件
- 附表2: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陳情建議事項雲林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逕1陳情人:
台灣糖業公司雲林區處陳情位置:
大潭段大潭小段602地號等59筆土地,面積計76,425㎡。
1.縣府與本公司所簽訂「人文廣場—綠色大地(人文公園)」土地租賃契約書內容載明「應於契約終止前辦理公辦市地劃」,然縣府卻未依公證契約內容,以公辦市地重劃方式開發,顯失公允,有違誠信原則。
2.本計畫內現作為人文公園土地,係於83年間辦理斗六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時,由原農業區變更為附帶市地重劃條件之住宅區,並於85.6.14府地建字第071029號發布實施細部計畫,查變更當時不以區段徵收開發之因,係本公司已提供土地興建大量公共設施及國立科技學院,雲林縣政府與本公司協議承諾選擇適當地點變更為住宅區,以回饋本公司所致(詳附件),是以,本案建請考量前因,改採公辦市地重劃開發,以維政府公信。
3.依據縣府公開展覽之主要計畫書所載,本開發區內公共設施用地負擔比本區之開發應以公辦市地重劃辦理開發,並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第3項「折價抵付共同負擔之土地,其合計面積以不超過百分之四十五為限。」規定及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辦理。
補充理由說明如下,提請討論。
理由:
1.本計畫係屬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645、659會議決議「變更斗六(含大潭地區)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辦理案件」,基於地區整體發展考量及公共設施用地之調整、補充與回饋等問題,作綜合性之檢討。整體開發方式因涉及農業區變更應採區段徵收方式辦理。
2.陳情位置係於83年斗六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時以附帶條件方式由農業區變更為住宅區;85年6月細部計畫發布實施,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依內政部都委會第597次會議決議有關「都市計畫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案件處理原則」之通案性處理原則意旨,本案迄今未辦理整體開發,得檢討恢復為原分區,爾後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3.本案若採市地重劃方式開發,預估重劃負擔將超過45%,財務計畫不可行。另依現行法令規定,除應循行政程序專案層報行政院核准外,尚需徵得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及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之同意,提併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第一點。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陳情建議事項雲林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率僅約35%,應可符合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第3項「共同負擔之土地,其合計面積以不超過各該重劃區總面積百分之四十五」之規定,採行市地重劃辦理開發應屬可行。
高重劃負擔方能達成開發財務平衡。
4.本案係整合人文公園現址及附近農業區之整體開發計畫,基於計畫一致性原則,所陳位置整體開發方式應比照附近農業區,依行政院79年8月10日台內字第23088號函示,採區段徵收方式辦理開發較為妥適,且鑒於達成土地整體規劃利用之目標而言,區段徵收之實質效果較市地重劃為佳。
逕2陳情人:
張○居等12人陳情位置:
大潭段大潭小段49-25地號等24筆土地,面積約854㎡。
雲林路與明德北路交會處西南側5M寬、172M長尚未徵收開闢,因有被孤立及無法合併使用之虞。
建議納入本案計畫範圍,劃設適宜分區。
擬不予採納,由道路主管機關辦理徵收開闢。
理由:
1.依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645、659會議決議事項,須俟擬變更範圍(1708㎡)全區簽署協議書並完備相關都市計畫變更規定之回饋事項再報內政部核定。此次陳情範圍僅單側之部分土地所有人提出,不符上開
- 附表3:再次公開展覽期間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陳情建議事項雲林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陳情人:
王○能等28人陳情位置:
大潭段社口小段165-14地號(28㎡)1.本徵收範圍內之福德爺廟(土地公廟)係於民國70年間當地地方人士為求地方平安順利,集合眾人資金興建,為百姓祈求平安及信仰所依附之中心,福德爺廟神威顯赫,馨香績昭於青史而不朽,萬民景仰恩波共沐而無窮,為地方民眾所稱頌。
2.緣陳情人等為變更斗六(含大潭地區)都市計畫(配合人文特區整體規劃)區段徵收範圍內福德爺廟(土地公廟)之管理委員會委員及信徒,區段徵收能發展地方繁榮,地方人士皆樂觀其成,並全力配合,地主王森能先生於縣府104年7月份做意願調查時欣然同意,並表達範圍內福德爺廟(土地公廟)應保留或將該區劃為寺廟用地或公眾使用,惟鈞府將信徒之訴求視若無睹,未採納陳情人之意見,將該區劃為宗教用地。
3.按政府施政應以民意為依歸,本案之福德爺廟(土地公廟)惟地區宗教信仰中心及精神寄託所在,福德爺廟(土地公廟)是否保留劃設宗教專用區。
擬未便採納。
理由:
1.有關宗教專用區劃設或檢討變更,應符合「雲林縣都市計畫宗教專用區檢討變更審議原則」相關規定。
2.陳情人所有土地面積28㎡,區段徵收後分回土地無法達最小建築基地面積。
照雲林縣政府研析意見(即未便採納)。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陳情建議事項雲林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為眾人所矚目及關注,若稍微處理不慎,可能引發群情激憤,抗爭事件不斷,百姓之信仰應予保障,為憲法所明訂,鈞府應擔負更重之責任與義務。再者本案於意願調查時,地主王森能(地號大潭段社口小段165-14地號)亦明白表示福德爺廟(土地公廟)應保留並願捐地做為宗教用地,請鈞府慎重處理將福德爺廟(土地公廟)所在地劃為宗教用地,避免民怨及徵收工程之順利進行,實為德便。
2陳情人:
王○能等陳情位置:
明德路、明德路600巷路口福德爺廟1.本案前曾向貴府陳情於本廟所在地劃設宗教專用區在案。
2.經查貴府目前提報內政部審議之土地使用規劃方案,本廟所在位址係劃設為道路用地與商業區,未見有關本廟宗教使用之土地利用規劃或後續安置計畫等配套規劃內容。
3.本廟方考量完備寺廟登記等法定程序作業以及地方民眾與信徒持續關心後續安置情況,本廟乃再次提出陳情。
1.建請貴府再予考量本廟多年來係鎮南里地方信仰中心,確實有必要保留宗教使用機能與用地,懇請貴府能再於本廟所在地位址原地調整劃設合宜規模發展腹地之宗教專用區,本廟並承諾配合區段徵收作業,自願募款向貴府價購該土地。
2.倘若貴府考量大幅調整變更土地使用規劃方擬未便採納。
理由:
1.同人1案。
2.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區段徵收範圍內廣場用地應無償登記為當地直轄市有、縣(市)有或鄉(鎮、市)有,無法供寺廟使用並辦理讓售。
照雲林縣政府研析意見(即未便採納)。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陳情建議事項雲林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案,將導致延宕本案推動時程之困擾,本廟方願配合調整本廟位址至現行規劃方案本廟南側之廣場用地,惟請貴府庚續協助增訂廣場用地得供作宗教寺廟等使用內容,以及協助辦理土地價購相關事宜。
3陳情人:
台灣糖業公司雲林區處陳情位置:
本計畫區範圍面積約計17.7公頃土地台糖公司所有斗六市大潭段大潭小段649-3地號等31筆面積約計1.923公頃土地(特11、特12道路用地)台糖公司所有斗六市大潭段大潭小段649地號1.縣府與本公司所簽訂「人文廣場-綠色大地(人文公園)」土地公證租賃契約書,其內容載明「應於契約終止前辦理公辦市地重劃」,然卻未依契約辦理,顯違誠信原則。又本案公共設施負擔比例雖已敘明40.78%,惟並未敘明開發工程費用所占比例及預估地主分回抵價地比率,且因採區段徵收分回抵價地比例與市地重劃扣除抵費地之分回比例仍有差異,故陳情應採市地重劃方式辦理開發。
2.斗六都市計畫編定為特11-15M及特12-15M計畫道路,雖現況已開闢完成然產權仍屬私人所有,依據司法院大1.本區之開發應以公辦市地重劃辦理開發,並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第3項「折價抵付共同負擔之土地,其合計面積以不超過各該重劃區總面積百分之四十五為限。」規定及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辦理。
2.特11、12號道路土地全數納入本案開發範圍。
3.公共設施用地之劃設配置應予重新檢討調整,並調降公共設施負擔比率。
擬酌予採納理由:
1.體1用地東側住宅區(大潭段大潭小段649地號)係於83年斗六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時附帶條件由農業區變更為住宅區;85年6月細部計畫發布實施,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
2.本案係為提供縣民大型公園綠地休閒空間,並藉此促進雲林科技大學與縣政中心附近地區之整體發展需要辦理區段徵收整體開發。計畫範圍除第三次通盤檢討續辦案件第6~8案外,基於地區整體發展考量及公共設施用地之調整、補充與回饋等問題,作綜合性之檢討,納入體1用地東側住宅區、機26北側農業區及毗鄰公共設施用地。整體開發方式因涉及農業區變更,依行政院79年8月10日台內字第23088號函示,採區段徵收方式辦理開發較為妥適。
除開發方式、公共設施用地比例及土地使用配置併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第一點外,其餘照該府研析意見。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陳情建議事項雲林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面積約4.64公頃土地法官第400號解釋令及都市計畫法第48條規定應由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依(一)徵收、(二)區段徵收、(三)市地重劃之方式取得之。準此,為免因縣府財政因素遲不辦理徵收,致損及土地所有權人權益,提案陳情建議納入開發範圍。
3.案地現使用分區為住宅區(附帶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變更後僅小部分維持住宅區,其餘皆變更為公園用地(約3.9公頃)、道路用地,與相鄰之農業區變更相較顯未合理,陳情建議應予重新檢討調整劃設,並調降公共設施負擔比率。
3.本案區段徵收之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業經107年2月7日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小組第150次會議報告確認。
4.原附帶條件以市地重劃開發範圍僅體1用地東側住宅區,細部計畫公共設施用地比例40%,本案公共設施比例已酌予調降為約40.78%(含細部計畫),公共設施比例相當,得以保障土地所有權人之相關權益。
5.特11-15M及特12-15M計畫道路係屬已開闢未取得之公共設施用地,除部分特12-15M計畫道路(機22用地至大學路)納入整體開發範圍取得外,餘得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辦理容積移轉,並得納入公共設施專案通盤檢討辦理。
4陳情人:
吳○章等14人陳情位置:
大潭段社口小段62、62-1、62-3、62-5、62-13、62-22、62-24、62-26、62-27、62-28、62-29、62-30、1.10幾戶合法住戶集中位於計畫區大面積農地旁之邊邊角角,除去此等戶,不影響大範圍之計畫。
2.10幾戶大都已面臨大學路及明德路(門牌號碼均在二條大馬路上),除居住外,均可開店商業使用,故何必再徵收,再徵去住戶的一半土地,再撤掉我們的合法住宅,又沒有地方住,又被徵收剩一半土地,也不能蓋房子,又要向政府反對區段徵收,剔除區徵範圍或直接變更合法建地為商業用地。
擬未便採納理由:
1.同人3案理由2、3。
2.陳情建物非位於變更後之公共設施用地,屬於既有合法建物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7條規定,若不妨礙都市計畫事業及區段徵收計畫,得按原位置保留分配。陳情人可於區段徵收公告期間,以書面提出申請,按建築物基地原位置保留分配。
3.依現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農業區僅得申請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29條之1規定之容許使用,不得從事一般商業行為。
除照雲林縣政府研析意見外,惟本案擬採區段徵收方式開發,有關民眾意願及相關事宜,併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第三點請該府持續與民眾溝通說明,以利後續作業推動。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陳情建議事項雲林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62-31、62-32、62-37、62-39、62-41、62-43地號(計畫區東側13戶建物)買土地蓋房,也沒錢蓋,因此徵收強制,不合居住正義。
3.我們大部分在此居住30年了,大部分是老人,已久居習慣,不想搬遷,故反對強制徵收。
4.此10幾戶邊邊角角但位於大馬路旁可營商之合法建物,,政府若體恤人民合法權益及居住正義,何必繞一大圈徵收、減地、撤屋......然後將來也是變更為商業用地營商。住戶現在即可營商,政府只須直接變更我們的合法建地為商業地即可,政府還是可以徵收到我們很多其他增值的稅收。
4.所陳直接變更為商業用地之訴求,因本案土地由低強度使用(農業區)變更為高強度使用,應負擔合理公平回饋。
5陳情人:
吳○章陳情位置:
大潭段社口小段62-3地號本人主張反對本案開發,維持土地使用原狀。因本人所有土地原係甲種建地,並蓋有建築物在土地上所以就土地之使用收益並未損及本人之權益,是以本人主張反對本案之計畫。
反對區段徵收擬未便採納理由:
同人3案理由2、3。
併編號4。
6陳情人:
楊郭○卿陳情位置:
大潭段大潭小段633-5地號這次雲林縣政府在斗六市公所說明會中,並沒有詳細告知地主要以什麼價格徵收土地,況且各地號之土地因地理位置不同亦應有不同的價格吧!一百多年來務農的祖先亦因為配合地方政府被徵收部分土地闢為道路,把原有整塊土地瓜分得四分五改採市地重劃擬未便採納理由:
同人3案理由2、3。
併編號4。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陳情建議事項雲林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裂,如今又面臨被賤價徵收的命運,難道百年來祖先辛辛苦苦遺留的土地現在變成一無所有。即將上任的執政團隊不是一再強調「民意」嗎?不要「言行不一」忽視民意,辜負全國百姓所託(年初全國大選),就讓地主百姓「市地重劃」吧。
7陳情人:
胡○安陳情位置:
大潭段大潭小段633-9地號全國每當都市計畫時都會爭議不斷,民怨四起,政府為何還要堅持推廣爭議性大的政策。本人反對區段徵收,希望市地重劃。政府的美意是為了斗六市的繁榮開發,但卻未考量地主權益,圖利財團,希望中央及縣政府能尊重多數民意,讓地主享有應得的利益與權利。
反對區段徵收,希望市地重劃擬未便採納理由:
同人3案理由2、3。
併編號4。
8陳情人:
楊○媛陳情位置:
大潭段大潭小段633地號此次說明會地主希望原地分配,徵收土地所補償的費用比例是多少?能否告知?希望中央及雲林縣政府能尊重地主們。
1.原地分配2.說明徵收補償標準及抵價地比例擬酌予採納理由:
1.依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規定,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因本案目前尚在都市計畫審議階段,俟本案都市計畫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後,將委託估價師辦理查估補償市價,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並於召開協議價購會議時,就協議價格(或標準)、徵收作業程序、徵收補償規定等相關事項妥予說明。
2.依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28條第1項規定,抵價地分配應以公開抽籤並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行選擇街廓併編號4。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陳情建議事項雲林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為原則。
3.另針對建築改良物徵收補償費、農作改良物徵收補償費及土地徵收遷移費等依雲林縣辦理公共工程建築改良物拆遷補償救濟自治條例相關規定查估補償。
9陳情人:
楊○德陳情位置:
大潭段大潭小段633、633-5地號大潭段社口小段61-4地號市地重劃與區段徵收其實最大差別在於原地主原地分配及抽籤決定分配地。縣府及中央為何還是選擇爭議性高的區段徵收,讓人民百思不解!希望決策單位屏除舊思維,朝公平正義邁進。此次說明會地主們都希望原地分配,請縣府及中央能尊重多數民意。又都市計畫費用10.8億中,請問徵收土地及補償費用佔的比例大概是多少?我是第1次收到說明會通知,此次雲林縣政府舉辦說明會根本是本末倒置的做法,先將都市計畫送交內政部審核,再來和地主溝通,也未說明徵收條件(含問卷調查時),讓人民有種霸王硬上弓的感覺,也就是強迫徵收。都市計畫對地方發展有意,也請顧全長年地主們看守家園的心情,不能讓他們的權利損失太多。
1.原地分配2.說明徵收補償標準及抵價地比例擬酌予採納理由:
同人8案。
併編號4。
10陳情人:
胡○富陳情位置:
大潭段大如果政府的美意是為了斗六市的繁榮,那本人贊同區段徵收,但此次說明會並未就地主權益、如何配地說明徵收補償標準及抵價地比例擬酌予採納理由:
同人8案。
併編號4。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陳情建議事項雲林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潭小段633-9地號大潭段社口小段61-4地號或現金比率做說明,只敘述枝節。
既然反對讓地主市地重劃,卻不通盤考量地主權益,好像再一次重演強佔民地,圖利財團之嫌。
在此陳情雲林縣政府能對此開發案更周全的考量市民的意見,才不致招民怨。
對如何配地及補償金做更周全的報告。
11陳情人:
胡○安陳情位置:
大潭段大潭小段633-9地號政府區段徵收是否應該讓地主瞭解自己的權益,才能在同意之前做判斷,否則跟強佔有何區別。已是民主時代,不容許政府一意執行,請務必通盤考量人民的聲音,請詳細說明配地及徵收細節為何才是。
說明徵收補償標準及抵價地比例擬酌予採納理由:
同人8案。
併編號4。
12陳情人:
胡郭○嬪陳情位置:
大潭段大潭小段633-5地號政府既然要區段徵收,就應該再更詳盡讓地主瞭解自己的權益,才能在同意之前做判斷,否則,跟強佔有何區別,已是民主時代,不容許政府一意孤行,請務必通盤考量人民的聲音。
說明徵收補償標準及抵價地比例擬酌予採納理由:
同人8案。
併編號4。
13陳情人:
胡○誠陳情位置:
大潭段大潭小段633-9地號政府如已決議做區段徵收,請更詳細的救援地主權益,如何配地及賠償金做說明,否則如何判斷不是要強佔民地,圖利財團呢?在不清楚自己的權益下,如何讓我們同意此開發案呢?或者可讓民眾市地重劃的選擇。
1.說明徵收補償標準及抵價地比例2.改採市地重劃。
1.擬酌予採納理由:
同人8案。
2.擬未便採納理由:
同人3案理由2、3。
併編號4。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陳情建議事項雲林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4陳情人:
郭○妍陳情位置:
大潭段大潭小段633-5地號反對爭議大的區段徵收。
政府各級單位每年之預算浪費,各地蓋蚊子館,動輒以億計算,各地政府及中央喊窮,政府讓百姓失望。
請傾聽民意,否則非民主,配套措施要周全,否則民怨更大,不要只考慮財團。
反對區段徵收擬未便採納理由:
同人3案理由2、3。
併編號4。
15陳情人:
李○平(李○○)陳情位置:
大潭段大潭小段633-6地號大潭段社口小段61-4地號現在是21世紀,不是帝制時代,政府憑什麼說要圈民地就圈,可以選擇重劃偏要選擇爭議大的區段徵收,這是民主嗎?跟清朝的八旗搶民地一樣。
我反對區段徵收,要就土地重劃。台糖土地一堆不去徵,只會欺壓百姓,這個政府比共產黨還不如。
反對區段徵收擬未便採納理由:
同人3案理由2、3。
併編號4。
16陳情人:
李○玉陳情位置:
大潭段社口小段62-4地號保留原址原地,不同意分割徵收。
反對區段徵收擬未便採納理由:
同人3案理由2、3。
併編號4。
17陳情人:
楊○興陳情位置:
大潭段大潭小段633地號大潭段社口小段61-4地號此次在市公所所舉辦之說明會給地主百姓的感覺是「本縣政府已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及第23條規定辦理,並已送交內政部審核,各地主要遵照縣府意思辦理」本人有以下疑問點請教貴府:
1.目前的台灣是否自認是「民主國家」?地方政府怎能沒有事前與地主百姓溝通逕自訂定徵收細則送交內政部審核,如此粗糙手法能使地主百姓心服?2.都市計畫法第19條及23條之內容擬未便採納理由:
同人3案理由2、3。
併編號4。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陳情建議事項雲林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為何?且其內容都能讓長期務農的地主百姓了解嗎?甚至是否能符合目前的「社會正義」呢?還是仍然遵循著一二十年來舊國民政府的法條呢?如此能符合目前「順應民意」的社會潮流嗎?3.政府徵收百姓土地時,徵收價格是依據什麼數據而制定的呢?還是像菜市場一樣「隨便喊一喊」呢?就我長期從報紙得知「政府都是賤徵收百姓土地,並與財團掛勾圖利」。切記!水能載舟,亦能覆舟,苗栗大埔事件不要再重演。
4.新執政團隊即將上任,「轉型正義」在報紙刊載得沸沸揚揚,希望新執政團隊能把全國(台灣)的「徵收事件」全部「轉型正義」,讓長期受到不公平對待的農民們能對祖先有所交待。(因祖先遺留下來唯一的土地將被低價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