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9421-討論事項-第9案:高雄市政府函為「變更高雄市大坪頂以東地區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案」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9421
案件id
MOI通檢東地區2019319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前提本會107年9月11日第930次會議決議略以:
本次檢討案變更計畫內容,如超出公開展覽變更內容範圍部分,請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再行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 二、案准高雄市政府108年1月19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830272700號函送第2次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到部,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准照第2次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之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併同本會107年9月11日第930次會議決議文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件
- 附表:「變更高雄市大坪頂以東地區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案」第2次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1許淑卿大寮區大寮段二小段1151-8、1151-33、1151-34等地號土地本人於高雄市「大坪頂以東地區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案」持有土地屬產業專用區,現況尚未由市府取得,故依法維持原使用分區(農業區)使用,並無違法,為經濟之發展,墾請准予變更為甲種或乙種工業用地,並以繳納代金方式代替捐贈公共設施用地用。
1.本人持有之土地北側屬於甲種工業用地、南側原屬農業區,南側的農業區土地經高雄市納入和發產業園區範圍,屬產業專用區,市府曾多次與本人協議購買,本人考量出入口的完整性,故無意願將南側之農業區土地出售予市府。
2.本人已以北側屬於甲種工業用地申請工廠登記證,並做為低污染之工業使用,故懇請准予將南側用變更為甲種或乙種工業用地。
3.此外補充,本人之土地已有既設之工廠及開口,故不會增加交通的負擔,土地上之公司屬低污染公司,無使用重油造成空氣污染、亦無高噪音之製造程序,且已取得環保局之水污防治許可證,故懇請同意本人之請求。
4.又因本人北側臨道路側有一既有建築,並以南側農業區土地作為出入口,為求最整體好的利用,懇請准予以繳納代金方式代替捐贈公共設施用地。
建議酌予採納。
理由:
1.陳情案地大寮區大寮段二小段1151-8地號現行計畫為第一種產業專用區,同段1151-33、1151-34地號為綠地用地,均位屬經濟部102.5.2經授工字第10220411280號報請設置「高雄市和發產業園區」-大發基地範圍內,現況與陳情案地北側工(甲)(二)-六甲種工業區內「頂勝欣有限公司」一同作為工業使用(領有工廠登記證),產權均為私有土地。因陳情案地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未同意園區報編協議價購金額,不讓售土地,倘若剔除上開三筆地號土地於園區外不會對該產業園區之整體使用造成影響,建議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意見,將陳情案地3筆地號自產業園區範圍剔除,經107.9.11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930次會議審議通過,恢復為原計畫分區農業區。
2.經查該三筆地號土地現況已為既設工廠出入口使用,北側鄰接分區為工業區,且鄰近地號屬同一土地所有權人所有。依本府經濟發局107.12.26高市經發工字第10736817100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號函(附錄1)意見表示依其目前廠區營運規模,其運輸車輛之交通量約為1至2部/小時,因變更之土地面積狹小,營運規模尚不致大幅增加,爰此增加之交通量極少,對周邊道路道路服務水準亦不致產生影響;又其已依法向本府環保局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證及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許可文件,符合相關空氣防治管制及水污染防治相關規定。
3.綜上,考量配合案地現地使用狀況、北側(甲工)及南側(第一種產業專用區)等毗鄰分區之一致性、變更前後對於外部環境不致產生影響及避免農業區畸零不利整體使用等,建議同意該三筆地號土地依毗鄰分區變更為甲種工業區,並依本案通盤檢討變更回饋原則及附帶條件辦理,且應與本府簽訂協議書,否則依內政部都委會第930次決議恢復為農業區。
2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處大寮區潮寮北段1-3地號土地按旨案公展編號35號「甲工八南側」道路用地變為農業區、住宅區;人行步道變為道路用地案,涉及本公司地為大寮區潮寮北段1-3號地面積28.34m2土地,依公展計畫書頁3-7及附件一-14所載變更內容暨圖例其中(同左)建議同意予以訂正。
理由:
1.查本案原方案涉及大寮區潮寮北段3-1地號(部分)、4-1地號(部分)及陳情人所詢1-3地號(部分)等土地,現行分區已為道路用地,非屬人行步道用地範圍。
2.本案亦非屬107.9.11第930次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之變更第六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9m2道路用地變為農業區,餘19.34m2屬人行步道變為道路用地;惟該地依照高雄市都市計畫地理資訊查詢分區為「道路用地」,並無「人行步道」,爰請惠予釐清,俾利報核,至感公誼。
十七案之原計畫人行步道用地變更為道路用地之範圍,爰提請同意本案訂正,亦即刪除變更人行步道用地為道路用地乙節。
3周隆邑大寮區翁園段155地號土地1.本人所有坐落土地高雄市大寮區翁園段155地號,屬大坪頂以東都市計畫,分區為綠地,尚未辦理徵收,為公共設施保留地,自都市計畫法公佈以來至今仍未徵收,受限使用已長達30~40年,主管機關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養工處一直以經費不足無法辦理徵收用地,敷衍民眾之權益。
2.經查土地所屬大坪頂以東都市計畫,目前即將檢討解編公共設施保留地事宜,懇請貴單位,請檢視本人土地是否可調整該綠地保留地,是否可進行解編而變更為住宅區,以符合土地利用之經濟(同左)納本次通盤檢討第3階段辦理。
理由:
1.本案為107.9.11第930次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會議紀錄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逕逾10案,將待本市公共設施專案通盤檢討之處理原則經內政部都委會審議通過後再納入下階段續審。
2.另經內政部107.4.10審查本市公共設施整體檢討構想,原則同意本都市計畫區不納入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作業,故納入本案通盤檢討第3階段辦理。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效益,並維護本人地主權益。
4如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龔黃雲畢、龔益勤等3人林園區龔林段237地號等29筆土地1.如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本人所有林園區龔林段237地號等29筆土地,請維持原計畫-殯葬用地(殯葬專用區)。
2.龔黃雲畢、龔益勤:龔林段237(地)號地主反對變更為保護區,維持殯葬用地。
3.龔益勤補充意見:龔林段237地號,地主反對變更為保護區,請明鑑。變更為殯葬專用區以利民間自行計劃開發。
1.為配合政府公園化政策,已洽專業殯葬禮儀公司,共同合作開發本案土地;該地週遭並無住家,諒不致引起民眾反對,另交通亦稱便捷,確為適合作為殯葬產業。
2.龔林段237(地)號土地反對變更為保護區,維持殯葬用地。
3.並恢復龔林段237土地對外之原有道路。
4.依區域性於林園區內已無一處是合法的殯葬區,而今僅存的少數一處合法之殯葬用地無理由變更為保護區。
5.龔林段237地號地主要求恢復原有對外之通連道路。(如附件1、2。)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1.陳情人提請撤銷本次變更內容乙案,經查原殯葬用地於本案公開展覽期間人陳編號第115案由龔瑞祥、陳水哖(原所有權人)提案申請變更為保護區,並經本市都委會及內政部都委會審議通過恢復為原分區保護區在案。
2.依本府殯葬管理處107.1.2高市殯處綜字第10671084900號函示,如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座落地段地號之土地非屬公墓用地,目前尚未規劃於鄰近或該土地興建公立殯葬設施,且尚未受理私人或團體申請投資興辦事業,爰無徵收或區段徵收及保留之需求。
3.次有關陳情內容述及現況對外道路部分,查林園區龔林段237地號周邊並未劃設都市計畫道路,現況通行亦不受土地使用分區調整影響。
4.另查陳情人並無提具具體開發計畫經本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通過,爰建議俟陳情人提具具體開發計畫經本府審查同意後,如有分區變更之需要,另循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
5何英綸等13人大寮區大於此先感謝市府及市府都發局對於檢討變更案的查辦,(同左)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1.本案經查符合本次通盤檢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寮段芎蕉腳小段1750等14筆地號土地此十三案所有權人皆支持同意變更為工業用地。有幾點意見表達如下:
1.67年就為工業用地,在註1.其他登記事項:建一字第113085號核發工業用地證明書68年4月6日。為什麼(省縣市)合一起就變為不是工業用地,還需要再變更一次工業用地,這不是很矛盾的地方嗎?對於十三案所有權人表示只原本工業用地,還於人民而已,如附件:載明土地謄本是工業用地,請查照。
2.當初購買土地合建廠房就是看在有工業用地才購買的,銀行貸款中也不少錢,地價稅、房屋稅也一樣沒少。近幾年來景氣也不是很好,大家都在夾縫中求生存,一職苦撐著,如查明所言是事實,希望直接下發工業用地證明。
3.對於市府及市府都發局的努力,討變更為工業區之處理原則,並依107.9.11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930次會議同意變更為零星工業區,爰依照本次通檢原則規定回饋原則及附帶條件,農業區變更為工業區者,以百分之三十之比例捐贈計畫區公共設施保留地或繳納代金。
2.另本案經審決應與本府簽訂協議書,若陳情人不予同意本案變更及回饋原則附帶條件者,則維持原計畫。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十三案所有權人感同身受,也認同支持,如本府所說要全部依:
現行法規(比照辦理)之下,而法規的捐贈代金30%的部分,希望市府及市府都發局能就上述之陳情斟酌降為10%代金捐贈,讓原本是工業用地的所有權人,感受到政府的(公平正義),再次重申本案所有權人皆同意支持變更,更期盼市府與人民能共創雙贏。
以附上之前購買前,前地主及所有政府核發相關文件,供給參考。
6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南部地區工程營產處林園區龍潭段380-1、382、1215-1等3筆地號土地國防部軍備局列管坐落高雄市林園區龍潭段380-1、382、1215-1地號等3筆土地,都市計畫使用分區為「工業區、綠地」,現況為道路使用,建議將都市計畫由「工業區、綠地變更劃設為「道路用地」,以符實際。
(同左)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1.案地非屬本案第二次公開展覽範圍。
2.另查龍潭段380-1、382地號位處工業區圍牆北側道路旁,此路段為清水岩路等寬之10米計畫道路;龍潭段1215-1地號現況係屬三清橋旁之已開闢之完整綠地。本府交通局107.12.25高市交運規字第10743786100號函表示考量交通安全,都市計畫道路路幅度寬度宜以一致為原則。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3.綜上,建議未便採納。
7圓通寺(負責人:陳永振)大寮區義勇段612地號土地敬請准予將本寺所有土地座落大寮區義勇段612地號土地,建議變更分區為「住宅區」。(如附件1-2,「藍色」部份),如蒙所請,實感德便。
1.請同意將土地坐落:大寮區義勇段612地號(以下簡稱612地號)等乙筆土地,納入檢討變更為「住宅區」。
2.按本件標的612地號原編定為保存區,考量與毗鄰同段地號611土地,二筆土地均屬同一所有權人外,其地勢平坦並形一方正完整且連續區塊區土地(詳附件1-1),現已作為慶典疏解停車及提供鄰民作多功能使用(詳附件1-2「藍色」部份),為有效利用土地使用效能且符現況使用。
3.次按,圓通寺是大寮地區民眾信仰中心,本寺繼而落實佛法生活化、社區化、加強美化綠化環境、淨化人心,福利社會,並免費提供社區性之優質活動空間,並發揮社區照顧,且響應政府節能減碳政策,成為心靈信仰中心及強化社區教育中心。
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1.陳情案地大寮區義勇段612地號為己公告之山坡地範圍,現況多屬雜林,經查土地重測前手抄本結果,原屬西側鄰接農業區分割移載且登記地目為林,故本次通盤檢討考量鄰近分區自保存區變更為農業區。
2.另查案地東側之615地號由於地勢陡峻、地目為林,本次通盤檢討考量鄰近分區由保存區變更為保護區;西側鄰接農業區及南側相鄰之住宅區現況並未開闢使用;綜上,建議維持本案變更內容。
8林登福林園區港子埔段1728、1728-1、1728-2、1729-10等4筆地號土地請准廢止1728-1地號四米巷道。並准合併1728、1728-2變更為住宅用地,以符土地利用,維護民之權益。
1.民之地1728-1編定為四米巷道,現之西側已有道路(1729-10)使用中,現四米巷道已無開闢之必要。
2.民1728、1728-2、1728-1均為民所有,經劃定該4米巷道後兩側土地無法建築使用,請准核予變更為住宅用地以符實際。
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1.查所陳林園區港子埔段1729-10地號土地係分割自1729地號。依本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107.12.28高市工務建字第10740788700號函表示1729-10地號係為1729地號土地已核發使用執照建築基地之一部分,非屬現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有巷道。
2.另參酌交通局108.1.3高市交運規字第10743848600號函表示考量交通安全,道路路口宜以正交為原則。
3.原變更方案係考量1728、1728-1、1728-2等3筆地號之土地權屬均為同3人共有,且將原人行步道往西移後,與北側10公尺計畫道路較為接近道路中心點,且不影響已指定建築線及其他所有權人之權益,故將4公尺人行步道往西平移至1729-10為界,並統一變更為道路用地以同比例面積將住宅區及人行步道做調整則免捐贈回饋。
4.綜上,建議未便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