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9421-討論事項-第8案:高雄市政府函為「變更高雄市湖內(大湖地區)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案」。
會議紀錄id
MOIO9421
案件id
MOI通檢湖地區2019319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前提本會107年2月6日第916次會議審議,其中變更內容明細表變12案,擬變更工商綜合專用區為農業區(8.116公頃)決議:本案請市府依下列各點補充相關資料,並列入第2階段辦理。
(一)開發期限之時間與界定。
(二)申請及核發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之時間點是否逾越開發期程。
(三)請市府函請經濟部商業司表示意見。
(四)請市府就法制作業程序表示意見。
(五)監察院糾正內容及應辦理事項。
(六)新的承受單位繼受本案之歷程、時間及提出具體開發計畫。
(七)市府對於本案建議處理方式,以及與新的承受單位協商結果。
- 二、案准高雄市政府108年1月21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830132700號函送變更內容明細表變12案建議處理情形對照表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
- 一、據高雄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該府各局處內部協商有共識,並已向府內高層報告同意本案應依法行政變更恢復為原使用分區,故本案准照市府處理情形通過,將工商綜合專用區變更恢復為農業區(8.116公頃);後續本案新承受單位如有開發需求,請另案循法定程序向市府提出都市計畫檢討變更事宜,並由市府協助後續法定程序。
- 二、逕向內政部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本會決議1隆元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108年3月15日(108)隆元字第108031501號建請貴部暫緩審議「變更高雄市湖內(大湖地區)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案」有關大湖工商綜合區開發案1案,請查照。
1.貴部原訂於108年3月19日召開會議審議「變更高雄市湖內(大湖地區)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案」有關大湖工商綜合區開發案。
2.茲因該案有下列情事,關係本公司重大權益,有待貴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該案時充分考量,故懇請貴部暫緩審議該案。
(1)大湖工商綜合區開發案前於86年2月15日都市計畫發布實施,並逾87年8月11日完成30%生態綠地土地回饋政府捐贈程序。
(2)該開發案之土地及開發權,已於107年8月7日讓與本公司,並於同年12月18日完成不動產移轉登記。本公司旋於108年1月28日,依貴部107年2月6日都市計畫委員會紀錄所示該開發案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第6點「新的承受單位繼受本案之歷程、時間及提出具體開發計畫」,檢附「大湖工商綜合區開發計畫變更開發人申請書」向經濟部商業司申請開發人變更。現經濟部商業司已完成書審,並預定於108年3月20日召開審查委員會。
建請貴部暫緩審議「變更高雄市湖內(大湖地區)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案」有關大湖工商綜合區開發案併同決議文一辦理。
附件
- 附表:「變更高雄市湖內(大湖地區)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案」變更內容明細表變12案處理情形對照表本會第916次會議決議高雄市政府處理情形建議本案請市府依下列各點補充相關資料,並列入第2階段辦理。
本案所在之湖內(大湖地區)都市計畫區刻辦理第三次通盤檢討,於103年公展草案恢復為原分區(農業區);板信資產管理公司認為其權利受損,遂於103年5月22日至105年6月3日間陸續提出陳情,並提出開發內容之異動。本案經105年8月22日本市都委會第56次大會審定,並於107年2月6日916次部都委會審議,決議本案列二階辦理。
1.開發期限之時間與界定。
本案開發年期至民國89年止。
2.申請及核發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之時間點是否逾越開發期程。
本案土地86年至90年間請領之雜項執照、建造執照,經查證皆已逾建築期限,自應作廢失效,現已無法據此開發建築。
3.請市府函請經濟部商業司表示意見。
(一)106年10月27日經濟部商業司函針對大湖地區工商綜合區是否仍有開發必要表示無意見。
(二)另函詢已捐贈之生態綠地是否同意一併回復農業區乙節,106年10月20日土地所有權人國產署函表示應洽管理機關表示意見,106年10月31日國有土地管理機關本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函表示:有關湖內區公園、綠地、兒童遊樂場用地,目前開闢率11.7%,囿於市府財源拮据,本案已捐贈之生態綠地同意回復為農業區。
4.請市府就法制作業程序表示意見。
(一)本案86年公告發布實施,依該計畫附帶條件及協議書規定,應於89年開發完成,未依附帶條件辦理則應回復農業區,另依內政部都委會107年9月11日第930次會議審議類案決議,應依附帶條件回復原分區,如有開發需要則再另循程序變更。
(二)本府針對本案雙方爭議,綜整3爭點並就相關法制作業程序研析,業經本府法制局表示無意見。
5.監察院糾正內容及應辦理事項。
92年8月20日監察院針對本案「開發許可是否仍屬有效疑義」及「未依法辦理變更恢復原使用分區」等事宜糾正經濟部商業司及原高雄縣政府,糾正意旨:「經濟部商業司未就本案開發許可是否仍屬有效明確函復;原高雄縣府未本於職權主動檢討撤銷『大湖工商綜合區』開發許可,並辦理變更恢復原使用分區,均涉有違失」。爰於本次通盤檢討辦理恢復原土地使用分區。
本會第916次會議決議高雄市政府處理情形6.新的承受單位繼受本案之歷程、時間及提出具體開發計畫。
(一)106年11月8日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板信管債管字第1069301009號函提送本案歷程及開發計畫。(詳附件5)(二)107年11月15日本案土地移轉登記予「隆元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義聯集團子公司)」(發生日期為107年10月13日,登記原因為買賣)並有設定抵押權(板信銀行,8.376億元)。
7.市府對於本案建議處理方式,以及與新的承受單位協商結果。
(一)本案依86年都市計畫書、協議書及監察院92年糾正文,已無法作工商綜合專用區使用,並應將工商綜合專用區變更恢復為農業區,本府已納入「湖內(大湖地區)都市計畫區第三次通盤檢討」中辦理,市都委會已於105年8月審決同意依法恢復農業區,現於內政部都委會審議。
(二)本案協議書第12條(許可開發之土地移轉):「甲方於取得建築之使用執照前,承諾土地所有權人不得將所許可開發之土地移轉予甲乙雙方以外之他人。」故板信商業銀行將土地買賣予他人,已違反協議書本案土地不得移轉之規定,義聯集團如確有開發意願及需求,應以新案辦理(由農業區變更為適當分區),本府將循現有法令來協助其辦理土地變更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