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9421-討論事項-第10案:花蓮縣政府函為「變更磯崎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9421
案件id
MOI通檢特定區2019319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前提本會107年5月15日第922次會議決議略以:
本通盤檢討案變更計畫內容,超出公開展覽範圍部分,經本會審決通過後,建議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 二、案准花蓮縣政府107年11月9日府建計字第1070208258號函送再行公開展覽期間之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到部,前提本會108年1月15日第938次會議決議:本案花蓮縣政府酌予採納陳情人意見,將擬變更為文化產業特定專用區之聯外道路,避開私有土地並調整修正聯外道路部分路段為直線1節,考量該修正道路路線位於海岸沙灘土地,為免造成海岸衝擊影響,請花蓮縣政府依下列各點補充相關資料後,再行提會討論。
(一)請尊重原既有道路路線,避免與自然環境爭地之原則,再調整修正適當計畫道路路線。
(二)周邊整體道路系統之規劃原則。
(三)海岸土地災害潛勢、暴潮及海岸侵蝕土地影響分析。
(四)本案涉及海岸管理法規定事宜,請依下列各點查明。
1、如位於海岸地區濱海陸地範圍或位於內政部已公告之海岸地區特定區位(近岸海域、潮間帶、第1階段確認之海岸保護區)者,則應依海岸管理法規定申請特定區位許可。
2、如認定屬於公有自然沙灘者,則應依海岸管理法第31條及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獨占性使用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 三、案准花蓮縣政府108年2月27日府建計字第1080040186號函送修正方案及補充相關資料到部,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准照花蓮縣政府108年2月27日府建計字第1080040186號函送修正方案通過,並退請該府併同本會107年5月15日第922次會議及108年1月15日第938次會議決議文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件
- 附表:「變更磯崎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本會108年1月15日第938次會議決議處理情形對照表編號本會第938次會議決議文花蓮縣政府處理情形一請尊重原有道路路線,避免與自然環境爭地之原則,再調整修正適當計畫道路路線。
遵照辦理,配合文化產業特定專用區出入動線需求,依既有農路、私有土地邊緣位置、公有自然沙灘邊界予以調整路型。
二周邊整體道路系統之規劃原則。
文化產業特定專用區周邊整體道路系統之規劃原則如下:
1.台11線為主要出入動線,並指定為緊急道路兼救難輸送道路。
2.本次變更道路為6米計畫道路,為次要出入動線,並指定為救難搶險之備援道路。設計以減少道路轉折、避開公有自然沙灘、減少徵收使用私有土地與依循既有道路紋理為原則,並將囊底路與基地內停車場規劃及海巡署磯崎安檢所串連,以增加道路使用安全並維護公有自然沙灘之完整性。
三海岸土地災害潛勢、暴潮及海岸侵蝕土地影響分析。
遵照辦理,補充花蓮海岸災害潛勢分析:
1.一般常見的海岸災害主要為海岸侵蝕、洪氾溢淹、暴潮溢淹、地層下陷以及海嘯等。花蓮海岸災害潛勢以海岸侵蝕為主,其餘皆未達中潛勢。其中文化產業特定專用區東北側公園用地(二),現況為沙灘,部分已達中潛勢海岸侵蝕。
2.依海岸管理法,海岸防護區須訂定海岸防護計畫加以保護管理,惟本計畫區非屬海岸防護區範圍,磯崎海岸侵蝕防治之權責單位為東部國家風景管理處、花蓮縣政府,應由權責機關研提相關海岸防護措施。交通部觀光局東部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業於2010年辦理「花蓮縣磯崎海岸防護對策研究計畫」,針對磯崎海岸侵蝕與灘崖掏刷問題,研提相關海岸防護措施(突堤佈置)。
編號本會第938次會議決議文花蓮縣政府處理情形四本案涉及海岸管理法規定事宜,請依下列各點查明:
(一)如位於海岸地區濱海陸地範圍或位於內政部已公告之海岸地區特定區位(近岸海域、潮間帶、第1階段確認之海岸保護區)者,則應依海岸管理法規定申請特定區位許可。
(二)如認定屬於公有自然沙灘者,則應依海岸管理法第31條及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獨占性使用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遵照辦理,以下為查明之情形:
1.經查本計畫區位於「濱海陸地」範圍,亦屬於已公告之海岸地區特定區位「近岸海域」及「潮間帶」,惟本計畫並未開發利用「近岸海域」、「潮間帶」,因此無需申請特定區位許可。
2.依「整體海岸管理計畫」之劃設原則判斷,尚未公告之海岸地區特定區位「重要海岸景觀區」、「最接近海岸第一條濱海道路向海之陸域地區」將與本計畫範圍重疊,且文化產業特定專用區之開發利用將達「一定規模」之認定標準,屆時應依海岸管理法規定申請特定區位許可。爰此,本計畫建議將「重要海岸景觀區」、「最接近海岸第一條濱海道路向海之陸域地區」之設計準則、特定區位利用管理辦法納入規劃及後續建築設計,以避免產生適法性之衝突。
3.依據海岸管理法精神與「整體海岸管理計畫」之海岸永續利用原則,自然沙灘應避免興建非必要施設,以確保自然海岸線不再降低,維持自然環境平衡,並營造自然生態景觀海岸。故本次修正方案將避開公有自然沙灘重新規劃路型,以維護公有自然沙灘之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