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9421-討論事項-第6案:高雄市政府函為「變更澄清湖特定區計畫(配合高雄市仁武產業園區)案」。
會議紀錄id
MOIO9421
案件id
MOI高雄特定區2019319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高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6年8月25日第63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高雄市政府106年10月19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633828600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謝前委員靜琪及洪委員鴻智(召集人)、李委員永展、游委員振偉、蘇委員振維、邵委員珮君組成專案小組,於106年11月21日、107年3月29日、107年5月2日召開3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初步建議意見,並經高雄市政府108年2月13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830394600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及處理情形對照表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高雄市政府108年2月13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830394600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下列初步建議意見,請再詳予補充說明,並納入計畫書敘明。
(一)有關產業發展政策與土地資源分配部分,應更具體釐清,以達農地保護及產業需求間之平衡發展。
(二)有關台糖公司優良農地變更部分,請補充現況使用說明及高雄市政府農業局意見。
(三)有關輔導區內及區外未登記工廠之配套措施,請補充具體做法。
(四)本計畫書污水之配套計畫,請適度摘錄至計畫書適當章節。
(五)請將本案產業園區開發已爭取經濟部前瞻計畫補助相關計畫內容,簡要摘錄納入計畫書適當章節敘明。
(六)計畫書第7-1頁,國有土地之取得方式部分,請刪除依國有財產法規定辦理之文字。
- 二、有關高雄市政府上開號函復本案細部計畫配合公共管線協調及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擬修正細部計畫部分,查無涉及主要計畫變更事項,請高雄市政府本於權責辦理。
惟為避免爾後產生核發建築執照疑義,本案應俟高雄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請本部核定後,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附件1「變更澄清湖特定區計畫(配合高雄市仁武產業園區)案」(107.05.02)第3次專案小組聽取簡報會議意見回覆對照表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回覆說明修正頁次1.農業區變更(面積約73餘公頃):
(1)建請加強補充說明產業園區基地區位選擇之理由、本產業園區發展定位及是否獲得中央主管機關支持、無其他可替代地區之分析、周邊產業用地及農業用地之資源分配情形,強化變更農業區之合理性及必要性1.本計畫基地周邊圍繞道路、鄰避設施(仁武焚化廠)、河川(獅龍溪)、區域性滯洪池,為具完整隔離性的獨立發展腹地;計畫區內及周邊土地現存諸多未登記工廠,綜整考量交通條件、周邊環境、基地完整性、安全性、現地未登工廠輔導需求等評估,以道路及自然邊界為界,勘選本基地開發產業園區,期輔導廠商轉型發展並改善周邊環境,說明如下。
(1)以對周邊影響最小為原則:考量國道10號以西近住宅區;水管路以北近觀音湖,因此不劃入計畫範圍。
(2)以自然及道路邊界區隔:以國道10號(澄觀路60公尺)、水管路(40公尺)及獅龍溪為界。
2.本園區發展定位-帶動產業升級高值化(航太工業研發自製、智能自動化)及輔導周邊未登記工廠升級與再發展。
(1)依產業發展特性與市場潛力分析結果,本園區周邊分布有大社、仁武、楠梓加工出口區等產業聚落及產學研究中心(金屬工業研究中心),期與地方既有產業基礎,共同帶動整體產業走向轉型升級;而本園區上有北高雄之研發優勢,下有南高雄之國際性運籌支援,立基於中高雄既有產業發展基礎之上,藉由導入航太工業研發自製、智能自動化及在地廠商輔導等發展政策進行產業規劃,可帶動傳統製造業及周邊未登記工廠升級與再發展。
(2)本計畫周邊多為未登記工廠,本園區充分考量政策、產業、環境等各層面因素規劃並研擬因應改善策略,於計畫基地具完整隔離性、引進產業著重金屬加工、機械等低污染、低環境承載業種下,為導正不合分區工廠散佈亂象,擬提供30%產業用地輔導符合本園區引進產業類別之未登記工廠合法化經營(惟園區申設完成2年後,上述產業用地全面對外招商),期落實輔導未登記工廠轉型政策,達成健全都市整體景觀、營塑友善發展環境目標。
3.本案開發取得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審議支持(1)106年11月27日經濟部備查「高雄市仁武產業園區」申請設置在案。
P.6-21、P.6-22、P.6-26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回覆說明修正頁次(2)用水計畫、徵收土地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等均已獲審查原則同意或決議洽悉在案:
A.用水計畫:107年4月19日經濟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局。
B.徵收土地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107年11月21日經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小組第173次會議決議洽悉在案。
(3)都市計畫、環境影響評估刻提送大會審議:
A.都市計畫書圖:
-106年8月25日高市都委會大會審議通過。
-107年5月2日內都委會第3次專案小組審議修正後提送大會審議。
B.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107年10月4日環保署環評委員會第3次專案小組建議通過審查修正後提送大會審議。
4.有關本園區用地替代方案乙節,依土地所有權人陳述意見表示中山大學為政府可考量申設產業園區之區位,惟囿於中山大學已有設校計畫、並業於107年10月22日通過環評審議,且周邊鄰近住宅區等因素,相較本園區周邊除南側部分為農業使用外,其餘多為工廠使用且具有天然屏障,故本園區為一較適合之開發地點。
(2)變更範圍內包含台糖公司於106年6月所提出之優良農地範圍,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列席代表補充說明台糖公司106年6月優良農地範圍係該公司主動提出,尊重該公司目前配合高雄市政府產業政策方向,惟考量基於土地資源有效運用,仍請再補充說明前開優良農地調整變更之必要性,以及是否符合農委會農地分級政策指導與對台糖公司優良農地清冊調整之意見。
有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曾函請經濟部通盤檢討台糖公司所列之優良農田,依經濟部及台糖公司分別於107年3月14日及107年3月29日函文如下,緣此,本園區屬都市計畫農業區,非屬修正全國區域計畫所定義優良農地。
1.依經濟部107年3月14日經營字第10702602480號函重點摘錄如下,詳附件一。
(1)屬特定專用區、一般農業區及都市計畫農業區,在未經內政部及地方政府檢討並確定變更為特定農業區前,請台糖公司本於土地管理單位立場,考量經濟及地方政府需求等因素,對經管土地做最佳管理與運用。
(2)台糖土地提供非農業使用之原則,則回歸內政部區域計畫審議會程序,台糖全力配合辦理協議價購、或徵收、或比照區段徵收之精神,按比例提供開發單位運用。
2.依台糖公司107年3月29日資劃字第1040008434號函重點摘錄如下,詳附件一。
(1)所謂台糖優良農地係緣於100年全國糧食安全會議決議檢討提供農委會,內政部106年5月公布修正全國區域計畫,定義優良農地為特定P.6-25、P.6-26附錄八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回覆說明修正頁次農業區土地,由各縣市政府依全國區計進行特農劃定或檢討變更。
(2)台糖土地是否為優良農地,由縣市政府按全國區計,依權責檢討認定是否劃入特定農業區範圍。
(3)本案2筆土地屬都市計畫農業區,非屬修正全國區計所定義優良農地之特定農業區,現況為平地造林及苗木生產使用。
3.有關農委會意見,本府以107年8月16日高市經發工字第10734246401號函及107年9月11日高市經發工字第10734428800號函詢農委會在案,農委會以107年8月30日農企字第1070234307號函、107年10月1日農企字第1070238240號函復本府,相關函文詳附件二。
整體而言,本案變更農委會尊重經濟部及台糖公司之處理原則暨本府農業局意見,亦即本開發由本府都市計畫及農業主管機關依其權責辦理,而本園區已取得本府農業局同意函(詳附件三),且已於106年8月25日高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63次會議審議修正通過(詳附件四),並已將相關意見納入都市計畫審議程序併同考量。
(3)有關涉及上位計畫指導部分,建請補充是否符合全國國土計畫及全國區域計畫之指導原則,以及未來高雄市國土計畫對保存優良農地及與產業發展政策競合之通案性政策原則,以達農地保護與產業需求間之平衡發展。
1.全國國土計畫及全國區域計畫產業部門空間發展策略如下:保留國家重要產業用地,促進產業永續發展;建立產業用地土地儲備機制,以提升因應全球產業變遷的彈性;保留良好產業群聚效果及發展潛力之產業聚落;產業發展用地規劃應與產業基礎設施相互配合,以促進產業永續發展。產業發展所需之基礎設施用地,應與產業用地規劃相互配套,以利產業永續發展及科學工業園區配合產業發展及轉型需求。配合國土計畫法施行期程,本府為保留本市重要產業用地,刻正研擬高雄市國土計畫內容,其中位於農地之未登記工廠群聚區域亦將納入檢討,本府將透過土地適宜性分析檢視本市產業發展潛力地區,並將未登記工廠群聚且不適宜作農業使用之土地,評估劃入城鄉發展地區,以提供其他未登記工廠遷入。
2.本計畫現況以分布未登記工廠及台糖造林地為主,非作農業使用,因此,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3年度高雄市農地資源空間規劃總顧問指導計畫,辦理農地資源檢核調整作業,已將本園區調整為非農地。本府農業主管機關確認於103年農地分級計畫已將本園區範圍劃出農業發展地區,亦不影響依國土計畫法農地總量之參考值。
P.3-9~P.3-11、P.6-24~P.6-26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回覆說明修正頁次又農委會「106年度國土計畫法下高雄市農業發展地區模擬分類劃設成果」,屬於易受干擾農地部分即被剔除於國土計畫法劃設之農業發展地區,並不影響高雄市農地資源。
3.高雄市國土計畫本府刻正研擬中,有關對保存優良農地及與產業發展政策競合之通案性政策原則說明如下:
(1)農地發展策略包含以行政院農委會農地分級分類成果為基準,研訂高雄市農地變更檢討原則提高生產力農地之管制標準,落實優良農地保存,而農地未來需予轉用者,依相關規定辦理審查,並需徵詢農業主管機關同意,有效控管農地維護總量。
(2)位於都市計畫範圍內之未登記工廠群聚處理策略,依據全國國土計畫指導,未來都市計畫區將劃入城鄉發展地區第一類,故未來若未登記工廠群聚之土地已受嚴重干擾而無法回復原使用者,且符合區位、產業發展趨勢、群聚規模等要件,同時又位於都市計畫區內,例如鳥松仁武鳳仁路(市道183線)東側、大寮台1線兩側及大發工業區西側等產業群聚,可依法劃入城鄉發展地區第一類,並依其都市計畫法進行管制,惟後續仍需輔導未登記工廠進行「土地合法化」、「輔導轉型」與「輔導遷廠」,同時需明訂相對應之行政罰責與配套,避免違章工廠持續蔓延。
(4)本案擬變更農業區之現況多為空地或農業使用,部分為工業使用,建請補充說明現況作為工業使用部分是否合法;倘屬農地違章工廠,建請補充高雄市政府查處情形,以及針對轄內農業區違規使用之整體檢討構想及相關配套措施。
1.本園區內經查未登記工廠約有51家,以金屬製品製造業及機械設備製造業為主,其它包含停車場、汽車修理保養場、倉庫等使用。
2.有關於本府針對農業區違規使用之整體檢討構想及配套措施,說明如下:
(1)本市未登記工廠主要分佈於仁武、大寮及岡山區,其工廠管理輔導法於99年6月2日修正實施後,賦予政府透過「劃定特定地區」及「輔導補辦臨時工廠登記」等兩種方式,於落實環境保護及公共安全前提下,推動未登記工廠合法化。屬經濟部公告41區特定地區業者,其中,28區可依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或都市計畫法相關規定申請合法化,截至107年12月已輔導4區通過審查,4區審查中,另有10區將於後續提出申辦。另補辦臨時工廠登記受理作業,截至107年12月底已取得臨時工廠登記者共有1,015家。
(2)依據產業創新條例規定,評估適當區位,規劃P.4-25、P.5-2、P.5-3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回覆說明修正頁次報編產業園區。目前除和發產業園區已進入開發階段,本府亦已規劃報編仁武產業園區,將協助並輔導部分未登記工廠業者至園區合法用地設廠,以改善農地違規使用情形。
(3)行政院業以106年10月13日核定「保護農地-拆除農地上新增違規工廠行動方案」,針對去(105)年5月20日以後農地上新增之違規工廠予以拆除,以宣示政府保護農地之決心,維護農業生產環境,並導正興辦工廠應於合法劃設之工業生產區域設置,本府配合行政院政策,執行105年5月20日後新增農地違建工廠優先拆除作業,並於107年3月底前率先執行並已拆除5棟建物(施工中建物2家;已完工違章工廠3家)以遏止新增未登記工廠。
(4)配合國土計畫法施行期程,本府刻正研擬高雄市國土計畫內容,其中位於農地之未登記工廠群聚區域亦將納入檢討,本府將透過土地適宜性分析檢視本市產業發展潛力地區,並將未登記工廠群聚且不適宜作農業使用之土地,評估劃入城鄉發展地區,以提供其他未登記工廠遷入。
(5)另外,透過定期彙整產業用地資訊提供待租售廠房資料供興辦工業人及未登記工廠業者參考,並建立高雄市招商投資訊息資料庫,透過盤點本市各產業園區及轄區內具有招商潛力區域之土地運用狀況,建置土地資料庫系統,增加廠商媒合機會。
2.產業發展定位:
(1)建請加強補充說明高雄市產業用地供需情形、周邊產業發展現況及用地清查情形(包含使用率及閒置處理情形)、本案開發及未來擬引進之產業是否符合全市性產業發展政策,以及本案開發後對全市產業發展所能增進之效益。
1.高雄市產業用地供需情形、周邊產業發展現況及用地清查情形(1)周邊產業發展現況:高雄市整體產業發展可分為五大發展區位,本園區位在中高發展圈,周邊以金屬加工群聚為主。
A.北高發展圈:以工業活動為主,聚集螺絲螺帽及鉚釘業者,形成金屬扣件產業群聚,同時因南科高雄園區的帶動,亦有機械與光電廠商匯聚。
B.中高發展圈:本園區位在中高發展圈,以金屬加工群聚為主,周邊有仁武工業區及大社工業區,其大社區及仁武區之都市計畫工業區開闢率皆已達到98%。
C.高屏發展圈緊鄰都市發展區域,呈現綜合性發展,以金屬模具、加工業、化工材料業為多數。
D.南高發展圈以中油、中鋼、中船等大廠為核P.4-19、P.4-20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回覆說明修正頁次心,形成具規模之鋼鐵與石化產業聚落,臨港一帶則以塑化、鋼鐵業則較顯著。
E.都會核心發展區則以前鎮區軟體科技園區至楠梓區之楠梓加工區等都市支援型產業、電子零組件、資訊軟體等為主。
(2)用地清查情形:依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107.5.10)第3條規定,所謂閒置土地,係指產業用地自取得所有權之日起,逾3年有下列各款未完成建築使用情形之一者:1.設廠面積之建蔽率低於30%;2.未具主要機械設備或營業設備;3.未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或營運許可證明文件;4.已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或營運許可證明文件,經撤銷、廢止或喪失效力。
依照經濟部107年9月26日經工字第10704605161號書函,高雄市公告閒置土地計6筆,面積約為9.8公頃,位於大寮區大發工業區及小港區臨海工業區。
(3)高雄市產業用地供需情形:本市產業群聚發展成熟,開發中之產業園區僅和發產業園區,其他產業用地幾近售罄或出租,截至107年12月底,和發產業園區可租售用地為37.04公頃,其中,22.33公頃待申(標)售,其餘14.72公頃為只租不售土地,現預計興建標準廠房以輔導和發產業園區周邊未登記工廠進駐。
(4)依本計畫潛在投資調查資料統計,有意進駐本計畫區之廠商115家,需地面積58公頃,加計航太廠商需地及安置區內及周邊五公里未登工廠需求,遠遠大於本計畫可提供產業用地之面積(約48公頃);近來航太業者多次向府內表達強烈產業用地需求,況且本園區另肩負有輔導區內外未登記工廠進駐之任務。
(5)依高雄市整體產業趨勢及區位分析可知,和發產業園區以服務高屏發展圈之產業群聚為主,仁武產業園區則以滿足中高發展圈產業需求為目標,本園區結合和發產業園區能量,藉上中下游分工串接,將可創造加乘效益。
2.本案開發及未來擬引進之產業符合全市性產業發展政策(1)園區定位可帶動產業升級高值化(航太工業研發自製、智能自動化)發展依產業發展特性與市場潛力分析結果,高雄整體產業佈局於北高形成金屬扣件產業、機械與光電廠商匯聚,中高以塑化業與金屬模P.4-25、附錄七P.4-21~P.4-24P.4-30P.4-30、P.5-1~P.5-3、P.6-21、P.6-22、P.6-26P.4-23、P.4-30P.5-1、P.5-2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回覆說明修正頁次具、加工業為主,南高發展圈以鋼鐵、石化、塑化為主,高屏發展圈則以金屬模具、加工業、化工材料業為多數。本園區周邊分布有大社、仁武、楠梓加工出口區等產業聚落及產學研究中心(金屬工業研究中心),且上有北高雄之研發優勢,下有南高雄之國際性運籌支援,立基於中高雄既有產業發展基礎之上,藉導入航太工業研發自製、智能自動化等政策性產業,將共同帶動地方整體產業轉型再發展。
航空產業在高雄區域已漸成規模,主要航空廠商家數22家,產值達250億元,因產品需特殊製程認證,新建廠區不能與原廠區相距甚遠。
依據金屬研究發展中心調查,106年航太產業每人每月總薪資為48,041元,旗艦廠商平均月薪更可達55,000元,高於金屬產業平均薪資46,341元,航太產業附加價值率亦高達27%,相對於金屬產業更能創造產值,本園區擬劃設近70%之產業用地著重引進該重點產業,未來將聚焦與全球發動機大廠接軌,發展精密航太加工技術,帶動高值化金屬產業及提升精密產業的技術。
因金屬產業主要以中間材料及零組件為主,對下游應用產業關聯程度高,未來園區將就近鏈結在地產學研能量,發揮知識外溢效果;面對台灣高齡少子化勞動力議題,亦將衍生智慧製造相關產業鏈體系發展,強化產業用地之公共性。
(2)園區輔導周邊未登記工廠合法化經營,可健全都市景觀、營塑友善環境周邊產業發展現況以金屬製品製造業、食品製造業及機械設備製造業為主,考量本計畫周邊多為不合分區之未登記工廠,且5公里範圍內之未登記工廠約有107家(105/5/20後稽查列管未登記工廠),倘未登記工廠面積以家數*250坪(全市未登記工廠平均規模)估列,約為8.8公頃。本園區充分考量政策、產業、環境等各層面因素規劃並研擬因應改善策略,於計畫基地具完整隔離性、引進產業著重金屬加工、機械等低污染、低環境承載業種下,為導正不合分區工廠散佈亂象,擬提供30%產業用地輔導符合本產業園區引進產業類別之未登記工廠合法化經營(惟園區申設完成2年後,上述產業用地全面對外招商),期P.5-3、P.5-4、P.6-21、P.6-22、P.6-26P.5-7~P.5-9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回覆說明修正頁次落實輔導未登記工廠轉型政策,達成健全都市整體景觀、營塑友善發展環境目標。
(3)本園區預計引入之產業類別依照都市計畫書圖的規定有金屬製品製造業(不含金屬表面處理業)、機械設備製造業、電力設備及配備製造業(不含放射性工業、電池製造業與專門表面處理之行業)、汽車零件製造業、其他運輸工具及其零件製造業、電腦、電子產品及光學製品製造業、食品及飼品製造業、塑膠製品製造業及家具製造業等。
3.本案開發後對全市產業發展所能增進之效益及創造衍生之產值及就業機會(1)全市產業發展助益:本園區開發後將可滿足中高發展圈產業需求,亦可帶動既有航太產業聚落發展,以串接北高發展圈及中高發展圈之產業能量,就其地域性相輔相成。另可輔導周邊未登記工廠,促使農地恢復農用外,亦可讓既有金屬產業聚落於該適當之產業發展區域合法生產。
(2)產值:本計畫擬引進產業之產值,若以單位面積5億/公頃計,園區年產值達242億;惟如30%產業用地輔導未登記工廠進駐,則園區產值酌減為204億,考量未登記工廠經輔導轉型與升級,長期將趨近一般工廠特性,因此,目標年園區產值仍將達242億,其詳細推算過程詳附件五所示。
項目一般情境輔導未登情境一般廠商進駐面積(公頃)(a)48.4434.78單位面積產值(億/公頃)(b)55小計(億)(c=a*b)242174未登記工廠引進家數(家)(d)-100未登年產值(億/家)(e)-0.3小計(億)(f=d*e)-30合計(億)(g=c+f)242204(3)就業機會:於30%產一用地輔導未登記工廠進駐情境下,本案開發衍生就業員工數5,900人,惟考量未登記工廠經輔導轉型與升級,長期將趨近一般工廠特性,因此,目標年園區就業活動人口仍以6,300人計,其詳細推算過程詳附件五所示。
土地類別加權用地引進人口(人)P.6-22、P.6-23、P.6-26、P.6-27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回覆說明修正頁次平均密度(人/公頃)面積(公頃)一般發展情境輔導未登情境產業用地(一)一般廠商10045.564,6003,200(註2)未登記工廠---1,000(註3)產業用地(二)(註1)6002.701,6001,600公共設施用地及產業用地(二)-加油站-25.79100100合計6,3005,900註1:加油站專用區0.19公頃不計入產二用地面積,與公共設施用地一起概估引進人口數。
註2:一般廠商引進員工數=45.56(公頃)*(1-30%)*100(人/公頃)≒3,189人取3,200人。
註3:未登工廠引進人口=100家*平均每家就業人數10人≒1,000人取1,000人。
(2)計畫區周邊農業區多有違章工廠情形,據高雄市政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本案開發後將會輔導區內未登記工廠安置及輔導區外未登記工廠進駐,建請補充相關具體配套措施。
1.有關於本園區將以何條件吸引未登記工廠入駐本園區,說明如下(1)本計畫基地現存諸多地主經營之未登記工廠,本園區除擬引進策略性產業以提升地方產業轉型量能外,如何安置並輔導既有未登記工廠轉型合法經營,即為環評、都市計畫等相關審查會議賦予本計畫擔負之政策任務與目標。為呼應相關審查要求、提高地主配合意願、降低土地取得抗爭,本計畫擬提供經整體規劃開發之產業用地安置既有工廠。有關本園區具體輔導未登記工廠轉型經營之規劃內容分為區內及區外未登記工廠說明如下。
A.區內未登記工廠:後續配合先建後拆策略之運用,將輔導區內既有未登記工廠遷移至整體規劃、開發後之用地上。因應土地權屬分布以及先建後拆策略考量,本計畫以仁林路以南土地為第一期開發區並針對安置街廓先行整地,預計公共工程施工半年後,提供既有工廠進駐建廠,並持續同步施作必要之公共設施,以加速園區開發及廠商建廠期程。
B.區外未登記工廠:預計108年啟動招商行銷P.5-2、P.5-3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回覆說明修正頁次作業,針對稽查列管在案,若符合入區產業類別、環保要求等資格之未登記工廠,書面邀請參加說明會及辦理預登記,並藉園區招商公告,優先輔導未登記工廠申租購園區合法用地。
(2)針對本園區及周邊未登記工廠採取輔導或拆除作法各有優缺點,本府擬雙管齊下以先建後拆方式,降低衝擊並達輔導轉型目標,茲說明如下:
A.輔導a.優點:得降低工廠強制拆除或關閉可能衍生之員工就業衝擊與抗爭,達成導引轉型目標。
b.缺點:易有就地合法、不符公平正義爭議。
B.拆除a.優點:強制原農業區土地回復農用,落實適地適用政策;具抑止未登記工廠蔓延警示效果。
b.缺點:衍生工廠強制拆除之員工就業與抗爭衝擊;易錯失輔導良好廠商轉型機會。
C.本案執行方向:
a.採先建後拆方式,提供本園區經整體規劃、開發之部分用地,輔導區內既有及周邊未登記工廠進駐設廠。
b.輔導及拆除雙管齊下,並於107年10月24日召開跨局處會議達成聯合稽查共識,預定於租售預登記(108年上半年)、用地取得(108年下半年)階段就本園區週邊未登記工廠啟動聯合稽查。
c.辦理預登記作業,針對稽查列管在案,符合入區產業類別、低污染等入區資格未登記工廠,書面邀請參加說明會及辦理預登記,優先輔導未登記工廠申租購園區合法用地。
d.提供標竿企業進駐,透過標竿企業之承租大面積土地及快速建廠,吸引衛星工廠及上下游廠商跟隨,形成產業群聚力。
e.進駐廠商需符合環保要求及土地使用規範,負擔園區開發成本、限期拆除既有工廠恢復農用,無就地合法爭議。
2.整體工程期程中之未登記工廠處理作業期程規劃本園區擬以30%產業用地優先安置區內及區外未登記工廠,惟園區申設完成2年後,上述產業用P.6-21、P.6-22、P.6-26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回覆說明修正頁次地全面對外招商。
(3)本案與和發產業園區之區位鄰近,建請補充說明二產業園區之定位是否有差異(含產業業別群聚量化分析),以及是否會產生發展競合情形。
1.和發產業園區係以提供金屬、運輸工具、電子零組件等產業進駐為主;依據統計,和發產業園區於2015年5月啟動預登記以來,有171家廠商申請登記,包括蘋果手機軟板工供應商、高爾夫球頭專業製造商、Toyota與Audi汽車零件大廠、國際級遊艇五金廠,及部分知名機械廠和國內知名家電品牌廠商。目前和發產業園區刻辦理工程開發中,因應開發協調需求,本府成立跨局處推動小組協助開發作業,按其開發進度,將於108年前完成招租售作業。
2.航太產業為高雄市重點推動產業之一,因應產品製程認證需求、新建廠區不能與原廠區相距過遠等考量,旗艦廠商陸續投資高雄,以北高及中高發展圈為主,而本計畫申設之仁武產業園區位於中高發展圈,擬針對航太工業研發自製、智能自動化等發展政策,挹注研發支援機能,以航空零組件及智能自動化兩大主軸開發成為仁武智能園區,扶植目標產業加速垂直、水平整合與智慧化,引領整體產業升級與加值。因此,本計畫產業引進類項雖與開發中之和發產業園區部分重疊,然於園區由申請設置以迄開發、營運期程,因釋出土地之時程、區位與發展定位不同,本案於和發產業園區開發之同時併行啟動申請設置作業,可適時儲備產業發展用地、無縫接軌地方延續發展需求之功效,因此,未來將整合和發園區產業量能,藉上中下游分工與串接,進一步創造整體產業協同發展之加乘效益。
P.5-2(4)本案發展定位擬以「智能園區」理念引導產業永續經營,並建構具有氣候變遷調適能力的「韌性園區」,建請補充災害潛勢分析及相關抗災配套措施,並將本計畫區之用水、排水、污水等配套計畫適度摘錄至計畫書適當章節,以避免本案開發後對周邊環境造成外部性衝擊。
遵照辦理。本計畫擬適度將用水、排水、污水等配套計畫適度摘錄至計畫書適當章節,而為減輕區內排水系統負荷,以達營塑韌性及海綿城市目標,園區整體規劃構想如下:
(1)規劃具緊密連結、多功能整合之綠色紐帶:
本計畫基地為具完整隔離性的獨立發展腹地。辦理土地使用規劃時,本計畫基地周界劃設10~20公尺以上具隔離功能之綠帶或道路等設施,再整合區域性滯洪公園,將綠色基盤設施大面積集中劃設於地勢低處及周界,期透過大型景觀公園、緩衝綠帶及人本交通設施之串聯共生,緊密連結藍綠系統並規劃明確的端點或軸線,串連區外觀音湖風景區等重要景觀資源。
(2)著重環境涵容能力:公園、綠地用地面積符合「工業園區各種用地用途及使用規範辦P.5-15、P.5-16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回覆說明修正頁次法」;配合本案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及建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高雄市建築自治條例有關建築退縮帶、建築基地、建築物之綠化規定,規範產業用地及公用設施用地之綠化面積,具環境涵容能力。
(3)設置滯洪池調節開發後增加之逕流:滯洪池以一百年發生一次暴雨強度之標準設計,確保園區內防洪安全,而經排水總量控制亦可確保不致對下游地區既有區域排水造成衝擊及影響。
(4)滯洪池與公園綠地之排水渠道及低地採雨水花園模式設計:滯洪池以生態式規劃設計,區內公園綠地之排水渠道及低地,採LowImpactDevelopment(LID)之雨水花園模式,創造兼具防洪與生態景觀之開放空間環境。
(5)依高雄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案產業園區開發已爭取經濟部前瞻計畫補助,建請將相關計畫內容簡要摘錄納入計畫書敘明。
遵照辦理。本案依計畫執行進度、土地特性、施工期程等考量,以仁林路為界概分為二期開發區,第一期開發區工程已申請經濟部工業局補助地方政府設置在地產業園區補助方案並經核准補助再案。按「經濟部工業局補助地方政府強化地方工業區公共設施補助方案及設置平價產業園區補助方案作業要點」規定,第一期開發區工程費用除中央補助款外,其餘經費由本府自籌;第二期開發區所需開發經費則以市府自籌或委託開發方式辦理。
--3.開發方式:
(1)按本部100年1月18日台內地字第0990261119號函:
「為落實土地徵收符合公益性、必要性,……就特定興辦事業、開發面積30公頃以上、新訂、擴大都市計畫等涉及土地開發計畫,如需以徵收方式辦理用地取得者,應於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前,就公益性及必要性先行向本部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本計畫於107年5月歷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3次專案小組,開發方式業於107年11月21日經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小組第173次會議審議洽悉在案,並獲內政部108年1月17日台內地字1080260355號函復,本府檢具補充書面資料經內政部土徵小組委員審閱完竣,無需再提土徵小組會議報告(如附件六)。
--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回覆說明修正頁次報告,……」,本案倘需以徵收方式辦理用地取得,請依上開函示及土地徵收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2)建議俟高雄市政府就本案公益性及必要性部分向本部土地徵收審議小組報告,並將前開審議小組意見之處理情形對照表送部後,再併本案修正計畫書提委員會審議。
敬悉。--4.經濟部水利署意見(1)仁武產業園區供水來源業經水利署106年8月3日會議協調以大寮水源站地下水供應,由市府核發檢討水權後,由台水公司配合供水,相關水權檢討經市府於106年11月3日「研商中油公司大寮水源站水源接管作為民生用水事宜第2次會議」已有決議。
本案供水來源已確定,請市府儘速依用水計畫(如計畫用水量未達每日3,000立方公尺),轉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局審查。
敬悉,本案用水計畫已於107年4月19日取得經濟部南水局原則同意函(水南經字第10707012160號函)。
P.5-16(2)本案位於高雄市管區域排水後勁溪排水集水區範圍內,其分區變更面積超過2公頃,依排水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於區域排水集本案之排水計畫已於106年6月1日經高雄市政府水利局原則同意排水(高市水利字第10633332700號)在案。後續開發階段將依規定於細部設計核定前完成破堤計畫及水利建造物搭排申請,並比照「中央管區域排水排水計畫書審查作業要點」於工程發包前取得排水計畫書(第二階段)同意文件。
P.5-16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回覆說明修正頁次水區域內辦理土地開發利用或變更使用計畫(以下簡稱土地利用計畫)之面積達2公頃以上,致增加其集水區域內之逕流量者,該土地利用計畫之開發人、經營人、使用人或土地所有權人應依本辦法擬具排水規劃書及排水計畫書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該區域排水之管理機關審查核定後始得辦理。
5.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意見:本案國有土地部分讓售係依產業創新條例規定辦理,計畫書第7-1頁國有土地之取得方式部分,建請刪除依國有財產法規定辦理之文字。
遵照辦理。P.7-16.逕向本部陳情意見:建議准照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
----附件2本部土地徵收審議小組第173次會議紀錄辦理情形說明表(與都市計畫相關內容摘錄)審查意見高雄市政府辦理情形說明1.請高雄市政府就下列事項補充書面資料供委員審閱:
(1)本園區產業用地發展主軸係引進航太產業,其具體需求面積及是否適合進駐和發產業園區。
1.按本計畫廠商進駐意願調查資料統計,有進駐園區意願廠商之產業用地需求面積約58公頃,另於規劃過程,航空產業更提出具體需求面積約28公頃,總計86公頃。主要廠商包含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岡山區)、公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仁武區)、晟田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路竹區)、駐龍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仁武區)等。
2.整體而言,產業發展有其上下游廠商關聯性及群聚支援需求,於上述航太產業大多位於岡山、仁武等行政區(詳圖1所示),且因產品需特殊製程認證,包含AS9100(AerospaceBasicQualitySystemStandard:航空界品質系統之基本標準)及NADCAP(NationalAerospaceandDefenseContractorsAccreditationProgram:由美國航太和國防工業巨擘與美國國防部共同發起的特殊產品和製程認證),新建廠區不能與原廠區相距太遠,故和發產業園區非屬航太等標竿產業擬擴廠考量用地。
3.本園區位在仁武區,周邊分布有大社、仁武、楠梓加工出口區等產業聚落及產學研究中心(金屬工業研究中心),且上有北高雄之研發優勢,下有南高雄之國際性運籌支援,立基於中高雄既有產業發展基礎之上,藉導入航太工業研發自製、智能自動化等政策性產業,以帶動地方整體產業轉型再發展。
圖1航太產業發展區位示意圖審查意見辦理情形說明(2)本園區兼具輔導未登記工廠轉型之示範場域部分,請說明符合本園區招商資格條件之未登記工廠需求家數、面積及擬以30%產業用地輔導區內及區外未登記工廠合法化經營之原因及未登記工廠進駐本園區等輔導合法化之具體計畫。
1.有關本園區擬以30%產業用地輔導區內及區外未登記工廠合法化經營之原因說明如下:
(1)因應基地違規使用現況,本案於環評審查過程中,被要求應對本案所在地及周邊違章工廠研提整置計畫,並提供一定比例用地輔導未登記工廠進駐。
(2)本計畫將以協議價購等方式取得土地並整體開發後,依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辦理土地出租或出售。未來本府招商時,第一階段將劃定經整體規劃開發之部分用地開放未登記工廠申租購,並以區內未登記工廠為優先,第二階段再全面開放予所有具設廠需求者申請入園。
2.符合本園區招商資格條件之未登記工廠需求家數、面積說明如下:
(1)本園區招商時,將要求廠商提具投資營運計畫書,篩選符合本園區引進產業類別、環保要求及土地使用等規範之未登記工廠,俾輔導未登記工廠轉型合法化、落實土地及環境管理機制。
(2)就本計畫現階段統計,基地周邊5公里範圍內未登記工廠,符合本園區引進產業類別者,約84家,6.9公頃;區內約41家,面積約13.5公頃。
3.未登記工廠進駐本園區等輔導合法化之具體計畫說明如下:
(1)採先建後拆方式,提供本園區經整體規劃、開發之部分用地,輔導區內既有及周邊未登記工廠進駐設廠。
(2)針對未登記工廠輔導進駐議題,本府107年10月24日召開高雄市仁武產業園區週邊未登記工廠聯合稽查研商會議在案,預定於園區租售預登記(108年上半年)、用地取得(108年下半年)等兩個作業時段啟動聯合稽查,期透過「蘿蔔與棒子」雙管齊下策略,有效輔導未登記工廠進駐。
審查意見辦理情形說明(2)本園區兼具輔導未登記工廠轉型之示範場域部分,請說明符合本園區招商資格條件之未登記工廠需求家數、面積及擬以30%產業用地輔導區內及區外未登記工廠合法化經營之原因及未登記工廠進駐本園區等輔導合法化之具體計畫。
(2)本計畫申請設置完成後,本府將針對稽查列管在案,符合入區產業類別、環保要求等入區資格未登記工廠,啟動招商行銷作業,書面邀請參加說明會及辦理預登記,並藉園區招商公告,優先輔導申租購園區合法用地,期於園區申設完成後2年內完成輔導進駐程序。
(3)提供標竿企業進駐,透過標竿企業吸引衛星工廠及上下游廠商跟隨,形成產業群聚力。
(4)區外未登記工廠進駐園區時,應簽署新廠建廠完成並遷入6個月內原土地回復農用承諾書,未於限期回復,將依相關法令查處。
4.針對不願進駐本園區之未登記工廠,本府擬採取之配套措施如下:
(1)針對未登工廠分級分類,依序稽查:依違規案件之產業類別、廠房建築物,按A.高潛在污染產業;B.105年5月20日後新增違章建築;C.涉及違反消防、環保或食品安全等規定者;D.其他等標準分級分類,針對屬A~C級之未登記工廠,依序會同本府環保局、衛生局、農業局、消防局、勞工局等相關機關聯合稽查,情節重大者,通報檢調單位進行查緝。非屬優先處理對象(D級)者,由各法令主管機關依權責逕行辦理。
(2)加強稽查並處以連續罰鍰:加強未登記工廠稽查頻率及密度,依工廠管理輔導法及高雄市政府處理違反工廠管理輔導法案件裁量基準,連續處以罰鍰,第1次罰緩2萬元,第2次10萬元,第3次以上20萬元。
(3)屬無法補辦臨時工廠登記之高潛在污染產業,將限期要求廠商製程符合環保標準或進駐相關工業區,若廠商無法配合將通報土管單位依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辦理。
審查意見辦理情形說明(2)本園區兼具輔導未登記工廠轉型之示範場域部分,請說明符合本園區招商資格條件之未登記工廠需求家數、面積及擬以30%產業用地輔導區內及區外未登記工廠合法化經營之原因及未登記工廠進駐本園區等輔導合法化之具體計畫。
(4)本計畫申請設置完成後,本府將針對稽查列管在案,符合入區產業類別、環保要求等入區資格未登記工廠,啟動招商行銷作業,書面邀請參加說明會及辦理預登記,並藉園區招商公告,優先輔導申租購園區合法用地,期於園區申設完成後2年內完成輔導進駐程序。
(5)提供標竿企業進駐,透過標竿企業吸引衛星工廠及上下游廠商跟隨,形成產業群聚力。
(6)區外未登記工廠進駐園區時,應簽署新廠建廠完成並遷入6個月內原土地回復農用承諾書,未於限期回復,將依相關法令查處。
5.針對不願進駐本園區之未登記工廠,本府擬採取之配套措施如下:
(1)針對未登工廠分級分類,依序稽查:依違規案件之產業類別、廠房建築物,按A.高潛在污染產業;B.105年5月20日後新增違章建築;C.涉及違反消防、環保或食品安全等規定者;D.其他等標準分級分類,針對屬A~C級之未登記工廠,依序會同本府環保局、衛生局、農業局、消防局、勞工局等相關機關聯合稽查,情節重大者,通報檢調單位進行查緝。
非屬優先處理對象(D級)者,由各法令主管機關依權責逕行辦理。
(2)加強稽查並處以連續罰鍰:加強未登記工廠稽查頻率及密度,依工廠管理輔導法及高雄市政府處理違反工廠管理輔導法案件裁量基準,連續處以罰鍰,第1次罰緩2萬元,第2次10萬元,第3次以上20萬元。
(3)屬無法補辦臨時工廠登記之高潛在污染產業,將限期要求廠商製程符合環保標準或進駐相關工業區,若廠商無法配合將通報土管單位依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辦理。
(4)屬本園區擬引進產業並符合相關環保要求者,於園區申設完成後2年內,輔導進駐設廠;若無進駐園區意願,將限期要求廠商轉型或製程升級,若無法於期限內配合完成,將通報土管單位依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辦理。
審查意見辦理情形說明(2)本園區兼具輔導未登記工廠轉型之示範場域部分,請說明符合本園區招商資格條件之未登記工廠需求家數、面積及擬以30%產業用地輔導區內及區外未登記工廠合法化經營之原因及未登記工廠進駐本園區等輔導合法化之具體計畫。
(5)非屬本園區擬輔導進駐業者,將限期要求廠商轉型或製程升級,若無法於期限內配合完成,將通報土管單位依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辦理。
(3)本園區開發完成後,市府控管進駐廠商開發時程之具體方案本園區係依產業創新條例申請設置之產業園區,爰此,當進駐廠商無法依開發時程設廠時,本府將依產業創新條例第46-1條有關限期使用及未完成使用處分之規定控管,以加速土地利用效益,具體流程如下:
1.招商審查階段:於園區土地預售要點明訂廠商進駐資格與設廠計畫審查機制。
2.土地移轉階段:於契約敘明產業用地應於取得所有權之日起3年內依法完成使用,且完成使用滿5年後始得轉售土地,逾期將依循產業創新條例第46-1條及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辦理,以資明確。
3.建廠階段:掌控土地使用及開發進度包括建築完工、工廠登記等證照取得與實際營運時程,以輔導廠商設廠營運。
4.行政處分階段:對於未於期限內建築使用者依產業創新條例第46-1條規定限期改善、協商、公開強制拍賣。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本案彙整歷次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建議請高雄市政府依下列各點辦理,並檢送修正後計畫書30份(修正部分請劃線)及處理情形對照表(註明修正頁次及摘要說明)到署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一)農業區變更(面積約73餘公頃):
1、建請加強補充說明產業園區基地區位選擇之理由、本產業園區發展定位及是否獲得中央主管機關支持、無其他可替代地區之分析、周邊產業用地及農業用地之資源分配情形,強化變更農業區之合理性及必要性。
2、變更範圍內包含台糖公司於106年6月所提出之優良農地範圍,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列席代表補充說明台糖公司106年6月優良農地範圍係該公司主動提出,尊重該公司目前配合高雄市政府產業政策方向,惟考量基於土地資源有效運用,仍請再補充說明前開優良農地調整變更之必要性,以及是否符合農委會農地分級政策指導與對台糖公司優良農地清冊調整之意見。
3、有關涉及上位計畫指導部分,建請補充是否符合全國國土計畫及全國區域計畫之指導原則,以及未來高雄市國土計畫對保存優良農地及與產業發展政策競合之通案性政策原則,以達農地保護與產業需求間之平衡發展。
4、本案擬變更農業區之現況多為空地或農業使用,部分為工業使用,建請補充說明現況作為工業使用部分是否合法;倘屬農地違章工廠,建請補充高雄市政府查處情形,以及針對轄內農業區違規使用之整體檢討構想及相關配套措施。
(二)產業發展定位:
1、建請加強補充說明高雄市產業用地供需情形、周邊產業發展現況及用地清查情形(包含使用率及閒置處理情形)、本案開發及未來擬引進之產業是否符合全市性產業發展政策,以及本案開發後對全市產業發展所能增進之效益。
2、計畫區周邊農業區多有違章工廠情形,據高雄市政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本案開發後將會輔導區內未登記工廠安置及輔導區外未登記工廠進駐,建請補充相關具體配套措施。
3、本案與和發產業園區之區位鄰近,建請補充說明二產業園區之定位是否有差異(含產業業別群聚量化分析),以及是否會產生發展競合情形。
4、本案發展定位擬以「智能園區」理念引導產業永續經營,並建構具有氣候變遷調適能力的「韌性園區」,建請補充災害潛勢分析及相關抗災配套措施,並將本計畫區之用水、排水、污水等配套計畫適度摘錄至計畫書適當章節,以避免本案開發後對周邊環境造成外部性衝擊。
5、依高雄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案產業園區開發已爭取經濟部前瞻計畫補助,建請將相關計畫內容簡要摘錄納入計畫書敘明。
(三)開發方式:
1、按本部100年1月18日台內地字第0990261119號函:
「為落實土地徵收符合公益性、必要性,……就特定興辦事業、開發面積30公頃以上、新訂、擴大都市計畫等涉及土地開發計畫,如需以徵收方式辦理用地取得者,應於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前,就公益性及必要性先行向本部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報告,……」,本案倘需以徵收方式辦理用地取得,請依上開函示及土地徵收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2、建議俟高雄市政府就本案公益性及必要性部分向本部土地徵收審議小組報告,並將前開審議小組意見之處理情形對照表送部後,再併本案修正計畫書提委員會審議。
(四)經濟部水利署意見:
1、仁武產業園區供水來源業經水利署106年8月3日會議協調以大寮水源站地下水供應,由市府核發檢討水權後,由台水公司配合供水,相關水權檢討經市府於106年11月3日「研商中油公司大寮水源站水源接管作為民生用水事宜第2次會議」已有決議。本案供水來源已確定,請市府儘速依用水計畫(如計畫用水量未達每日3,000立方公尺),轉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局審查。
2、本案位於高雄市管區域排水後勁溪排水集水區範圍內,其分區變更面積超過2公頃,依排水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於區域排水集水區域內辦理土地開發利用或變更使用計畫(以下簡稱土地利用計畫)之面積達2公頃以上,致增加其集水區域內之逕流量者,該土地利用計畫之開發人、經營人、使用人或土地所有權人應依本辦法擬具排水規劃書及排水計畫書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該區域排水之管理機關審查核定後始得辦理。
(五)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意見:本案國有土地部分讓售係依產業創新條例規定辦理,計畫書第7-1頁國有土地之取得方式部分,建請刪除依國有財產法規定辦理之文字。
(六)逕向本部陳情意見:建議准照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
編號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位置建議內容理由市府研析意見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處仁林路及仁新段1016地號1.查本次會議紀錄第三案(即變更澄清湖特定區計畫(配合高雄市仁武產業園區)案、擬定澄清湖特定區計畫(配合高雄市仁武產業園區)細部計畫案)決議;本案除依下列意見修正外,餘照專案小組建議意見(詳附錄一)通過。而專案小組之意見「(四)道路編號RD25-2東側路段為銜接計畫區外16公尺仁林路,道路設計寬度應於交叉路口處作變換,建議該路段道路寬度由25公尺變更為16公尺,以符實際使用。」又查小組會議簡報資料p21,顯示計畫區內原有東西向之仁林路開發前、後,西段道路服務水準皆為C級。按既然規劃拓寬為25公尺道路不能提升道路服務水準,就應維持原有路寬,勿需多浪費土地資源;且就交通角度看,本產業專用區廠商未來利用本道路必然以西接澄觀路(即國道十號高架道路)進出南同左1.有關於仁林路拓寬說明如下:(1)現況仁林路為標線分隔雙向兩車道,路寬為16公尺道路,現況服務水準為C級(西向)及D級(東向)。
(2)考量仁林路為當地居民往來仁武市區、大樹地區主要道路,且為通往仁武工業區的道路之一,交通繁重、大型車輛比例高。
(3)經運輸交通評估,未來產業園區開發後,若仁林路無拓寬(維持16公尺),因道路交通量增加,服務水準接近D級下限;故將仁林路拓寬規劃為25公尺道路,增加道路容量、提供完善的人行設施,開發後服務水準為C級。爰仍需使用仁林加油站部分用地作為仁林路拓寬使用。
2.有關仁林加油站納入本計畫範圍,說明如下:
(1)以都市規劃而言,因農業區之劃設係為保持農業生產而劃定,屬非都市發展用地,倘於產業專用區留設一處農業區作加油站使用,不具都市計畫規劃合理性。而加油站提供都市運輸工具基本能源,屬都市運轉不可或缺之公共服務設施,滿足產業進駐之運輸車量及就業員工加油需求。以往工業區內得依編號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位置建議內容理由市府研析意見北,如此,可將節省額外道路用地變為產業專用區土地,有利於整體開發財務自償比例,更有利於未來採取合作開發模式之地主分回比例。而西段出口乃為本公司自營仁林加油站(即仁新段1016號土地),於專案小組簡報時以本編號道路(RD25-2)拓寬需用而不同意剔除範圍外,若能維持原有16公尺寬,而無需使用本公司仁林加油站用地,不涉及將來園區開發行為,爰仍請剔除於本計畫區範圍外,以維土地所有權人權益。
2.按查「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8、9條規定,公告事業(含加油站事業)所使用之土地移轉時,或變更營業用地範圍等,均須提送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予環保機關核備。旨案將台糖仁林加油站用地劃設於產業園區範圍內,未來園區開發用地取得方式,所發生產權移轉(或含原地分回)時,有土地讓與人均須辦理土壤檢測相關作業之困擾,爰建議參照高雄市政府開發和發產業園區模式,將台糖大發加油站用地剔除於園區規劃範圍外之前例,亦將台糖仁林加油站剔除。
3.另本站(台糖仁林加油站)油槽區距離路寬16公尺之仁林路僅約4公尺,倘依計畫未來拓寬為25公尺,若道路兩側退縮各4.5公尺,勢有牽動地下儲油槽系統遷移改建之疑慮,為「開發工業區內土地變更規劃為加油站用地審查及作業要點」申請設置加油站;且加油站事業亦屬都市計畫乙種工業區允許使用項目,均顯示產業群聚區域對加油站的設置具有高度依賴性。仁林加油站納入園區範圍內,可維持園區整體性規劃、滿足營運需求及強化管理機制。
(2)仁林路係規劃往南側拓寬為主,於交通運轉與安全等整體考量下,爰仁林路仍需拓寬為25公尺道路,並需使用仁林加油站部分用地作為仁林路拓寬使用。
(3)有關仁林加油站納入園區範圍,已於106年11月8日合作開發地4次協商會議,取得台糖公司同意配合。
3.有關本計畫之容積率說明如下:
(1)經濟部2016年制定「產業用地政策革新方案」,規劃採容積獎勵以提升都會型工業區建築容積,引導工廠立體化,解決擴大投資之用地不足問題。
(2)內政部2017年提出之全國國土計畫草案,針對經濟產業部門指導方針,亦提出都會區產業用地提高容積率等內容;而針對容積率管制,則提出計畫地區平均容積率之機制,以控管該地區總容積。
(3)綜上,本計畫乃參酌和發產業園區得視設廠性質及需求酌予增加容積之彈性,進而依全國國土計畫指導,研訂總容積使用上限之控管機制,俾利園區與周邊整體環境相容。
編號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位置建議內容理由市府研析意見避免大幅影響該站正常營運及增加開發補償費用,爰請維持現有16公尺寬之規劃。
4.其次,對於市都委會大會修正意見:(二)增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九點:「為因應廠商進駐設廠之需求,提高土地使用彈性,第一種產業專用區容積管制規定如下:
『一、第一種產業專用區容積率不得超過210%,惟申請建築時,產業園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視設廠性質及需求酌予增加容積率,增加後容積率不得超過300%。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進行本計畫範圍內第一種產業專用區總容積管制,即第一種產業專用區總容積不得超過1,091,669平方公尺。』」。其後段二之部分,建請刪除。按既然前段已規定容積率上限,並由「產業園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視設廠性質及需求酌予增加容積率,增加後容積率不得超過300%。」即已限制容積量體,不宜再規定總容積面積,限制土地使用彈性,且未來產業變化快速且複雜,為利前期進駐廠商擴建及後期廠商需求,爰請予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