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9431-討論事項-第2案:屏東縣政府函為「變更長治都市計畫(部分河道用地、部分住宅區、部分農業區為河川區)(配合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牛稠溪排水長興橋上游段改善工程)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9431
案件id
MOI屏東分住宅201942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前經本會107年10月2日第931次會議審議完竣,決議一略以:「本案部分變更內容已超出公開展覽範圍,為避免影響他人權益,請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如公開展覽期間無人民或團體提出異議,則准予通過;否則再提會討論。」
- 二、屏東縣政府依前開決議自107年12月10日至108年1月10日補辦公開展覽,並於107年12月17日舉辦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計接獲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3件,經該府彙整後以108年3月13日屏府城都字第10808575300號函送人民陳情意見等相關資料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詳附表本會決議欄外,並退請屏東縣政府併同本會107年10月2日第931次會決議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表、再公開展覽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屏東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1邱○美廖○宏廖○君廖○德長豐段456地號1.此案於民國103年即已發現縣府水利處、規劃單位未依法、循公平原則而規劃、單方向本土地偏向規劃徵收大量土地,嚴正損害本人等權益,而多次陳情抗議,後經蔣家煌議員多方協助、磋商,並於議會提案處理,與縣府、規劃單位黎明公司羅啟源君等,經會勘、多次於水利處開會討論後,於2014.12.19傳來以屏東縣政府水利處圖紙模式,經共識之方案,徵收本筆土地87.9㎡。
1.本案經幾度陳情,後承蔣家煌議員於議會組專案,多次協調,得出具共識之方案,現在,縣府輕率變卦,出爾反爾,推翻共識方案,另提出如此偏私方案,實乃欺騙人民行為,毫無誠信,如此作為,置政府威信於何地?建議縣府應遵守誠信原則,維持原討論之方案,以建立政府之誠信。
2.依都市計畫法第四章(公共設施用地)第四十二條,明文規定-各款公共設施用地應儘先利用適當之公有土地,此既是明文之法條,為何縣府、規劃單位視之如無物,豈非有意循私枉法,偏袒圖利?建議縣府應依照都市計畫法之內容,依法行政。
3.依107.12.10水利處提示之暫定分割圖,本案本筆土地對岸,尚有大量未用之公有水利地未使用,而只單邊偏向規劃,將水路偏於本筆土地(本案將徵收本筆土地188.73㎡),棄104年黎明公司提出有共識之可行方案而不用,明顯有違法偏私、嚴重損害本人等權益情事。
建議縣府重新討論規劃,以符合都市計畫法之內容。
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1.經108.1.10協調會後,於現地重新丈量用地範圍之寬度,其結果並未損及陳情人房屋,並已獲得陳情人同意以本次公開展覽之範圍執行後續相關作業。
2.經查用地範圍外之公有土地均已依都市計畫法第四章第四十二條之規定,優先使用公有土地,於不足之部分才以徵收方式取得私有土地。
3.經查長豐段456地號徵收面積188.73㎡。
除照屏東縣政府研析意見外,並請縣政府與陳情人詳予溝通,務必讓其充分了解。
2屏東縣政府(水利處)本案為配合牛稠溪排水長興橋上游段改善工程,規劃方案係將長治都市計畫之部分河道用地、部分住宅區、部分農業區變更為河川區,及用地範圍線之外之原河道用地亦一併調整變更為河川區,以利後續土地取得及工程施作,變更內容明細表鑑於本案排水改善工程有其急迫性,且公開展覽期間已正確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已達成公開展覽與民眾溝通之目的,不影響變更範圍內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權益,建請同意更正本案再公開展覽計畫書附件10之變更範圍土地清建議採納。照屏東縣政府研析意見(同意採納)。
編號陳情人/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屏東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所載總面積為0.38公頃,並已請地政事務所預為分割,變更計畫圖所涉範圍亦與變更內容明細表相同。惟於製作再公開展覽計畫書時,其中附件10之變更範圍土地清冊表內誤植為以前規劃階段的地籍清冊,其所載之徵收總面積僅約0.19公頃。
經需地單位本府水利處針對變更範圍清查,本案於再公開展覽期間均有確實依變更內容明細表所涉土地清查三個月內之土地登記簿,並依土地登記簿所載住所,以書面將變更與徵收資料掛號通知變更範圍內各土地所有權人(有大宗掛號函件執據影本佐證),並無遺漏,且資料亦無誤,並未影響變更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權益。
綜上,本府所製作之公開展覽計畫書正文、公開展覽計畫圖及寄送給各土地所有權人之資料均無錯誤,僅附件10誤植為錯誤資料。
冊,以利本案後續工程儘早施作。
3廖○德廖○宏廖○君(長豐段456地號)1.本人等嚴正抗議,經調閱對於屏東縣都市計畫委員會107年06月21日第209次會議紀錄內容結果,不論事前或事後,本人等均未受到任何通知,也未收到任何關於本地,長豐段地號456,面積變更影響的信1.針對此次變更結果,本地(地號456)被徵收面積,為何因由從面積87.9㎡超徵為188.7㎡。請求相關單位能提供具體數據和正式文件說明。
2.變更後,確實破壞其原有比例下的地形及地貌。其區域範圍並未與其他地主相連,並不會影響他人權益。使用完水利用地之後,敬請規劃單位能維持此區的地形及地貌。
建議採納。
1.有關長豐段456地號徵收面積由原先87.9㎡調整為188.7㎡係因本案於第一次公展期間接獲人民陳情意見,經本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203次會議審議,請水利處與陳情人充分溝通說明並妥處,因此本案後續由本府水除照屏東縣政府研析意見外,並請縣政府與陳情人詳予溝通,務必讓其充分了解。
編號陳情人/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屏東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函通知。甚至在此期間之前,若因故,需要有所變動而影響到本人等權益。本人等應有被告知的權利。
2.對於承辦單位所提供之相關資料,均為變更後之設計圖可供比較。致陳情人與承辦規劃人員等,認知上與意見上有所差異。
3.於此次公開展覽會之計畫書中所附資料。本人強烈質疑為何有如此大的面積變更差異。嚴重損及本地主等人之財產權益。
3.變更後,此處之地上建築物靠(水岸邊)是否會因變更而遭迫壞,或因施工而局部拆除?當日協調會,貴單位與相關人員會同本地主現場測量勘查,口頭上確實有達成共識。為避免日後因故與施工後結果有異,敬請貴單位能給予書面上的註記,以避免紛爭。
4.請提供正式文件資料說明此變更前後,本地號徵收面積超出比例原則及地籍面積資料,以免地主對政府相關單位誤會產生質疑。
5.本人對於其他地主之權益表予尊重,請規劃單位能依公平公正原則於本地號兩處拓寬,以維護共同財產權益。
6.請維持原有的地形及地貌,及確保原有地上建築物之完整。
利處洽請地政單位依修正後用地範圍線辦理預為分割時,經全面檢核,發現原提送第203次屏東縣都市計畫委員會之內容,因規劃設計單位提供之範圍及樁位資料有誤,致都市計畫書圖套疊錯誤需重新調整範圍,爰部分住宅區、農業區及河道用地經用地範圍線調整後與原公展變更範圍有所異動。
2.有關反映工程施作後會破壞原有地形及地貌乙節,本府僅針對徵收用地範圍線內設置排水設施,除有必要需借用鄰地作施工便到使用外,原則將保持鄰地原地形地貌。
3.本府於108年1月10日再召開「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931次會議決議補辦公開展覽之人民陳情意見協調會議」,會議針對屏東縣長治鄉長豐段456地號邱素美等地主4人所提異議做協調,其中針對變更範圍有疑異處已明確向陳情人說明。另反映屏東縣長治編號陳情人/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屏東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鄉長豐段456地號中建築物靠(水岸邊)是否會因變更而遭迫壞乙節,當日已協同地主辦理現勘確認變更範圍,並會勘結論以日後施工不損及其上建築物為原則,以維地主權利。
4.已提供相關資料予復陳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