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9431-討論事項-第8案:花蓮縣政府函為「變更光復都市計畫(部分機關用地為機關用地供原住民相關機關使用、部分機關用地為產業專用區、部分農業區為產業專用區)案」。
會議紀錄id
MOIO9431
案件id
MOI花蓮專用區201942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花蓮縣都市計畫委員會107年12月17日第155次會審議通過,並准花蓮縣政府108年2月11日府建計字第1080022612號函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花蓮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本案選址地點依計畫書載明係以部落合作為基礎,且變更範圍緊鄰臺九線並為基地主要之出入動線,故請補充有關原住民文化園區整體規劃構想、內容、配置與使用計畫及研擬周邊交通道路系統與停車動線規劃(含示意圖說)並就未來舉辦阿美族相關文化活動時,所衍生之交通量及停車需求等,妥為研析後,納入計畫書詳為補充,以資完備。
- 二、有關產業專用區將規劃設置馬太鞍文化驛站供原住民文化展演、文創行銷使用,請將其量體規模及日後營運管理模式等,補充納入計畫書,以資完備。
- 三、本案土地之取得,部分擬「以地換地」方式辦理,惟查計畫書所附同意換地備忘錄與切結書之土地權利關係人有不一致情形、為避免執行疑義,除請確實查明並依相關規定辦理外,應由縣府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內,再行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核定。
- 四、實施進度及經費部分,請查明並補充公共設施用地項目、面積及修正用地取得方式後納入計畫書,以資完備。
- 五、有關機關用地指定用途部分,因係屬國有土地,為符合本會第873次會報告案之決定意旨,故維持原計畫,案名並請依照本會審議結果妥為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