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9431-討論事項-第2案:新北市政府函為「變更及擴大淡水(竹圍地區)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9431
案件id
MOI通檢圍地區201942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前經本會105年11月8日第887次會審議完竣,決議
決議
- 決議,涉保護區變更陳情處理原則:
(1)計畫區之保護區多屬環境敏感區,等高線密集,不宜開發使用,故建議保護區維持原計畫。
(2)保護區之使用應依「新北市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土地使用審查要點」辦理。
照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未便採納。
再人陳30林○松、林○○華陳情位置:
淡水區水源段1673地號本人土地座落新北市淡水區(原)庄仔內段56地號於民國94年取得建築使用執照,合法房屋壹棟共計47戶。本建築物於民國98年9月經貴局因擴充淡水竹圍都市計畫案拓寬道路線畫入為道路用地,本人經歷數次陳情在案(請明察),今公路總局已來文(公文字號:
一工規字第1011000717號)明示該路段並無拓寬之規劃,且該路段近來輕軌線將竣工通車,整體交通量應無須再把道路規劃那麼寬敞,懇請貴局體恤民情,實感德便。
建議事項:
1.建請貴局將本人土地座落淡水區源段1673地號(原庄仔內段56地號)道路用地早日恢復原本的建地。無須拖延。
2.本案若不能恢復為原本的建地,敬請貴局能辦理徵收事宜,方不致落為擾民政策。
未便採納。
【理由】1.淡水區水源段1673地號土地為位於「擬定擴大淡水(竹圍地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案」範圍內之道路用地。
2.本次陳情意見併100年11月30日陳情意見及變更內容原變11案。
3.經內政部都委會第887次會議決議,擴大淡水(竹圍地區)主要計畫案開發方式採開發許可方式,計畫內容較為複雜,請新北市政府另行辦理專案通檢。
照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未便採納,並請新北市政府儘速辦理專案通盤檢討。
再人陳31吳○璋陳情位置:
淡水區鄧公鷗段869、869-1、869-2地號1.民有土地坐落新北市淡水區鄧公段869、869-1、869-2地號等3筆土地,原為869地號1筆,因擴大淡水竹圍地區都市計畫公告被道路用地中穿越,而逕為分割為3筆地號,其中869-1為道路用地,869及869-2地號為住宅區(附)。因該計畫規定採開發許可辦理,並規定開發規模必須達3公頃以上始得申請擬定細部計畫及開發建築,由於地主眾多,短時間內難以整合,致開發遙遙無期,又該計畫書規定「尚未申請開發許可前依農業區管制規定辦理」,但是農業主管機關卻表示該項規定非屬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農業用地,故不同意申請興建農舍,更令申請人無所適從,根本無法使用,形同禁建,影響民眾權益甚鉅。
2.民前於107年4月陳情建議「尚未申請開發許可前得比照『新市鎮特定區實施整體開發前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制辦法』規定申請設置臨時建築使用。」,由於淡水地區近年來房價甚高,民無力購買,故擬於自有土地興建一層臨時建築供棲身及放置農具之處所,以利務農需要,不會挪做其他使用,願意簽立切結書保證未來於該地區申請開發許可時無條件配合拆除,不要求任何補償,並配合參與開發許可。
建議事項:
請將擴大淡水(竹圍地區)都市計畫書規定「尚未申請開發許可前依農業區管制規定辦理」,修正為「尚未申請開發許可前得作與農業有關之臨時建築使用。」,實感德便。
未便採納。
【理由】1.併再人陳第28案,該案屬「擬定擴大淡水(竹圍地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案」範圍內之住宅區(附)及道路用地,依內政部都委會第887次會議決議:「擴大淡水(竹圍地區)主要計畫案開發方式採開發許可方式,計畫內容較為複雜,請新北市政府另行辦理專案通檢。」2.依農業發展條例所列項目,申請人得依農作需要,申請設置溫室、管理室、加工室或資材室等,惟此等性質非為臨時建築使用,陳情人所建議擬作與農業有關之臨時建築使用,非屬農業發展條例所列農業使用項目範疇。
3.有關申請臨時建築物相關法令如下:
(1)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基地須位於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
(2)新北市各項活動搭建臨時建築物管理作業程序(申請用途為臨時商品藝文展覽場、演藝集會場所、攤販集中場、競選辦事處或其他類似場所)。
4.本案尚無法源依據得予授權於都市計畫書訂定「與農業有關之臨時建築使用」等項目,爰尚無法律可行性。
本計畫區擴大都市計畫部分採開發許可辦理,並於計畫書訂定開發機制據以執行,其中規定「尚未申請開發許可前依農業區管制規定辦理」。請新北市政府詳予說明目前執行情形,如無法執行為維護人民權益,請詳予檢討並研提具體可行方案後,提請大會討論。
編號陳情人陳情理由及建議事項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再人陳32新北市政府為符合實際需求建議修正及增列變更案如建議事項:
- 一、新增變更案(新增2)(詳變更內容詳見附表1及附圖1)。
理由:考量屬細部計畫公共設施用地之市5用地使用需求,依「樹梅坑溪用地範圍線圖」用地範圍變更部分停8用地為河川區,(修正圖號:第二號),變更調整使用分區,以符實際。
- 二、:修正報部大會審竣編號4-16案(詳變更內容詳見附表2)。
理由:配合樹梅坑溪變更河川區部分,修正停8用地變更為商業區之面積,以符實際。
- 三、修正報部大會審竣編號18案(詳變更內容詳見附表3及附圖2)。
理由:修正變更回饋應簽訂協議書部分,更正為出具同意書並明定時間點。
- 四、修正報部大會審竣編號6案(詳變更內容詳見附表4及附圖3)理由:為配合鄰近分區調整部分變更內容及修正變更面積,以符實際。
- 五、修正報部大會審竣編號6案(詳變更內容詳見附表5及附圖4)理由:為配合主要計畫、細部計畫劃分原則,對於鄰里性公共設施於主要計畫變更為鄰近分區,修正部分道路用地配合鄰近分區調整變更內容及修正變更面積,以符實際。,以符實際。
- 六、修正報部大會審竣編號新增2及3案(詳變更內容詳見附表6)理由:樹梅坑溪河川用地範圍公告內容尚有疑義及經新北市政府府水利局辦理修正作業中,俟公告修正樹梅坑溪河川用地範圍確定後再另行辦理都市計畫變更。
詳附表1、2、3、4、5、6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欄。
附表1變更及擴大淡水(竹圍地區)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再提會討論)變更內容綜理表(建議新增變更內容)(新增2案,詳附圖1)編號項目/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新編號報大會審竣編號公展編號原計畫新計畫新增2--停8用地範圍北側停車場用地(0.03)河川區(0.03)1.經濟部業於107年1月19日以經授水字第10720201030號公告新北市管區域排水「樹梅坑溪用地範圍線圖」用地範圍線圖(修正圖號:第二號)。
2.考量屬細部計畫公共設施用地之市5用地使用需求,依「樹梅坑溪用地範圍線圖」用地範圍變更部分停8用地為河川區。
未便採納。
俟後續公告全線樹梅坑溪用地範圍後,再另行辦理全線樹梅坑溪用地範圍之都市計畫變更。
原計畫示意圖部分樹梅坑溪用地範圍變更內容示意圖附圖1變更及擴大淡水(竹圍地區)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再提會討論)變更內容示意圖(新增變更內容)附表2變更及擴大淡水(竹圍地區)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再提會討論)變更內容綜理表(建議修正變更內容)(新編號4-2案)編號項目/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新北市政府建議修正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新編號報大會審竣編號公展編號原計畫新計畫4-24-164-16醫院專用區南側住宅區(四)(0.95)住宅區(0.95)1.本計畫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5條內容所規定應於主要計畫表明公共設施(包括學校用地等)、都市計畫法第45條內容所規定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及兒童遊樂場等公共設施用地(其總面積不得少於全部計畫面積百分之十)及12公尺以上(含)道路系統應納入主要計畫作為原則外,其餘依新北市溪南溪北都市計畫整併案之主要計畫細部計畫劃分原則。
考量計畫主從特性,將淡水(竹圍地區)鄰里性公共設施於主要計畫變更為鄰近分區,如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醫院專用區、保護區等分區外,並將屬地區性之計畫內容納入細部計畫,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等。
納入細部計畫之鄰里性公共設施及地區性計畫內容包括如下:
(1)住一、住二、商一、商二等土地使用分區之細分。
(2)鄰里性機關用地。
(3)零售市場用地。
(4)面積未滿0.5公頃之停車場用地。
(5)寬度未滿12公尺之道路,但為街廓完整性作必要調整,將未滿寬度12公尺之臨接文小3用地旁8公尺計畫道路(次1號道路)及位於文中1用地旁6公尺計畫道路(出1號道路)劃歸主要計畫。
(6)寬度4公尺人行步道。
(7)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2.於主要計畫將鄰里性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鄰近土地使用分區,再於細部計畫劃設公共設施用地(原計畫停8用地、機2用地及停4用地仍屬細部計畫公共設施)。
修正理由:
1.依據經濟部105年1月19日經授水字第10720201030號公告新北市管區域排水「樹梅坑溪用地範圍線圖」用地範圍線圖(修正圖號:
第二號),變更部分停8用地為河川區。
2.配合樹梅坑溪變更河川區部分,修正停8用地變更為商業區之面積,以符實際。
建議修正內容:
原變更內容由停8用地0.16公頃變更為商業區,修正變更為商業區0.13公頃。如下表:
新編號原計畫新計畫4-2住宅區(四)(0.95)住宅區(0.95)商業區(二)(0.24)商業區(0.24)停8用地(0.13)商業區(0.13)機2用地(0.09)商業區(0.09)停4用地(0.12)商業區(0.12)住宅區(四)(2.72)住宅區(2.72)未便採納。
俟全線樹梅坑溪用地範圍檢討修正案公告後,再另行辦理都市計畫變更。
商業區(二)(0.24)商業區(0.24)停8用地(0.16)商業區(0.16)機2用地(0.09)商業區(0.09)停4用地(0.12)商業區(0.12)住宅區(四)(2.72)住宅區(2.72)附表3變更及擴大淡水(竹圍地區)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再提會討論)變更內容綜理表(建議修正變更內容)(新編號14案,詳附圖2)編號項目/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部都委會第887次會議決議新北市政府建議修正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新編號報大會審竣編號公展編號原計畫新計畫1418-臺2線、臺2乙線道路交叉口加油站用地(0.29)停車場用地(0.21)商業區(0.25)廣場用地(0.25)1.考量中油已明確表示無設立加油站之計畫,加油站及停車場用地一併採減半徵收方式辦理。
2.私人土地所有權人取回加油站及停車場用地,於主要計畫變更為商業區,再於細部計畫劃設為商業區(二),其餘土地變更為廣場用地。
照新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有關回饋部分,新北市政府應於本次通盤檢討審竣,本會決議紀錄文到3年內,與土地所有權人完成簽訂協議同意書後,再報部核定,否則維持原計畫。
照新北市政府核議意見修正通過,修正內容:1.回饋部分: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本次主要計畫報部核定前出具土地變更同意書,並於細部計畫發布實施前完成捐贈廣2用地(0.25公頃)並登記為新北市政府所有,否則維持原計畫。
2.維持面積不變,調整商業區及廣場用地位置(詳附圖2)。
本案除回饋部分修正為:新北市政府應於本次通盤檢討審竣,本會決議紀錄文到3年內,與土地所有權人完成簽訂協議書,並辦理預告登記後,再報部核定,否則維持原計畫外,其餘照新北市政府建議修正意見。
原計畫示意圖內政部都委會887次會議決議變更後示意圖建議修正計畫圖(市都委會第81次會議決議變更後示意圖)附圖2變更及擴大淡水(竹圍地區)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再提會討論)變更內容示意圖(修正變14案)附表4變更及擴大淡水(竹圍地區)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再提會討論)變更內容綜理表(建議修正變更內容)(新編號6案,詳附圖3)編號項目/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新北市政府建議修正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新編號報大會審竣編號公展編號原計畫新計畫666擴大淡水(竹圍地區)與淡海新市鎮相鄰處非都市土地(0.46)住宅區(附)(0.46)1.依擴大淡水(竹圍地區)都市計畫原意,計畫範圍北接淡海新市鎮特定區南界,故將擴大淡水(竹圍地區)北側與淡海新市鎮特定區間所夾部分非都市土地納入都市計畫範圍。
2.依「非都市土地申請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作業要點」第六條規定:「因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行政界線調整等需要辦理擴大都市計畫,且面積在十公頃以下,或屬直轄市、市行政轄區範圍內辦理之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者,得逕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故免送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
3.原屬擴大淡水(竹圍地區)之計畫範圍,因開發方式採開發許可方式辦理,須依擴大淡水(竹圍地區)之開發機制捐贈公設或繳納代金(詳第七章第二節)。
修正理由:
變6案為擴大淡水(竹圍地區)北側與淡海新市鎮特定區間所夾部分非都市土地納入都市計畫範圍,由非都市土地變更為鄰近分區。故本次修正內容係為配合鄰近分區調整部分變更內容及修正變更面積,以符實際。
建議修正內容:
原變更內容由非都市土地0.46公頃變更為住宅區(附),修正變更為住宅區(附)0.39公頃及保護區0.07公頃。如下表:
原計畫新計畫非都市土地(0.39)住宅區(附)(0.39)非都市土地(1.16)住宅區(附)(1.16)非都市土地(0.19)住宅區(附)(0.19)非都市土地(0.07)保護區(0.07)非都市土地(0.12)道路用地(0.12)非都市土地(0.06)道路用地(0.06)照新北市政府建議修正意見通過。
非都市土地(1.16)住宅區(附)(1.16)非都市土地(0.19)住宅區(附)(0.19)非都市土地(0.12)道路用地(0.12)非都市土地(0.06)道路用地(0.06)原計畫示意圖修正後變6案變更內容示意圖附圖3變更及擴大淡水(竹圍地區)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再提會討論)變更內容示意圖(修正變6案)附表5變更及擴大淡水(竹圍地區)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再提會討論)變更內容綜理表(建議修正變更內容)(新編號4-2案,詳附圖4)編號項目/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新北市政府建議修正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新編號報大會審竣編號公展編號原計畫新計畫4-24-204-20工乙5東側道路用地(0.53)住宅區(0.53)1.本計畫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5條內容所規定應於主要計畫表明公共設施(包括學校用地等)、都市計畫法第45條內容所規定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及兒童遊樂場等公共設施用地(其總面積不得少於全部計畫面積百分之十)及12公尺以上(含)道路系統應納入主要計畫作為原則外,其餘依新北市溪南溪北都市計畫整併案之主要計畫細部計畫劃分原則。
考量計畫主從特性,將淡水(竹圍地區)鄰里性公共設施於主要計畫變更為鄰近分區,如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醫院專用區、保護區等分區外,並將屬地區性之計畫內容納入細部計畫,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等。納入細部計畫之鄰里性公共設施及地區性計畫內容包括如下:
(1)住一、住二、商一、商二等土地使用分區之細分。
(2)鄰里性機關用地。
(3)零售市場用地。
(4)面積未滿0.5公頃之停車場用地。
(5)寬度未滿12公尺之道路,但為街廓完整性作必要調整,將未滿寬度12公尺之臨接文小3用地旁8公尺計畫道路(次1號道路)及位於文中1用地旁6公尺計畫道路(出1號道路)劃歸主要計畫。
(6)寬度4公尺人行步道。
(7)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2.於主要計畫將鄰里性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鄰近土地使用分區,再於細部計畫劃設公共設施用地(原計畫道路用地仍修正理由:
依本案主要計畫細部計畫劃分原則,對於鄰里性公共設施於主要計畫變更為鄰近分區。故本次修正內容配合鄰近分區調整部分變更內容及修正變更面積,以符實際。
建議修正內容:
原變更內容由道路用地0.53公頃變更為住宅區,修正變更為住宅區0.32公頃及乙種工業區0.23公頃。如下表:
新編號原計畫新計畫4-2道路用地(0.32)住宅區(0.32)住宅區(四)(3.10)住宅區(3.10)住宅區(四)(0.92)住宅區(0.92)4-2道路用地(0.23)乙種工業區(0.23)照新北市政府建議修正意見。
住宅區(四)(3.10)住宅區(3.10)住宅區(四)(0.92)住宅區(0.92)4-24-214-21工乙5南側道路用地(0.02)乙種工業區(0.02)編號項目/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新北市政府建議修正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新編號報大會審竣編號公展編號原計畫新計畫屬細部計畫公共設施)。
原計畫示意圖修正後變4-2案變更內容示意圖附圖4變更及擴大淡水(竹圍地區)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再提會討論)變更內容示意圖(修正變4-2案)附表6、變更及擴大淡水(竹圍地區)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再提會討論)變更內容綜理表(建議修正變更內容)(新編號16及17案)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市都委會決議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備註新編號報大會審竣編號公展編號原計畫新計畫16新增2-本計畫樹梅坑溪範圍住宅區(四)(0.53)河川區(0.53)1.依據經濟部105年1月15日經授水字第10420208091號公告新北市管區域排水「樹梅坑溪用地範圍線圖」,於本次通盤檢討配合公告河川用地範圍線予以變更。
2.因配合樹梅坑溪用地範圍變更部分土地使用分區為河川區,為維持捷運系統用地之功能,變更為河川區(兼供捷運系統用地使維持原計畫。
【理由】樹梅坑溪河川用地範圍公告內容尚有疑義及經新北市政府府水利局辦理修正作業中,俟公告修正樹梅坑溪河川用地範圍確定後再另行辦理都市計畫變更。
照新北市政府核議意見,維持原計畫。
住宅區(一)(0.04)河川區(0.04)醫院專用區(0.05)河川區(0.05)農業區(0.41)河川區(0.41)機關用地(0.02)河川區(0.02)停車場用地(0.11)河川區(0.11)捷運系統用地(0.02)河川區(兼供捷運系統用地使用)(0.02)道路用地河川區(兼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市都委會決議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備註新編號報大會審竣編號公展編號原計畫新計畫(0.06)供道路用地使用)(0.06)用);為維持已開闢道路系統之完整性,變更為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
人行步道用地(0.08)河川區(0.08)17新增3-樹梅坑溪周邊土地停車場用地(0.08)綠地用地(0.08)1.因配合樹梅坑溪用地範圍變更部分土地使用分區為河川區,以致部分土地使用分區形成畸零土地。
2.考量土地使用分區與河川區間接合及計畫完整性,將畸零土地變更為綠地用地。
維持原計畫。
【理由】樹梅坑溪河川用地範圍公告內容尚有疑義及經新北市政府府水利局辦理修正作業中,俟公告修正樹梅坑溪河川用地範圍確定後再另行辦理都市計畫變更。
照新北市政府核議意見,維持原計畫。
*12變更面積為0.0002公頃*13變更面積為0.0024公頃*14變更面積為0.0014公頃*15變更面積為0.0008公頃*16變更面積為0.0032公頃*17變更面積為0.0002公頃*18變更面積為0.0003公頃*19變更面積為0.0066公頃機2用地*12(0.00)綠地用地*12(0.00)停4用地*13(0.00)綠地用地*13(0.00)住宅區(四)*14(0.00)綠地用地*14(0.00)人行步道用地*15(0.00)綠地用地*15(0.00)人行步道用地*16(0.00)綠地用地*16(0.00)人行步道用地*17(0.00)綠地用地*17(0.00)人行步道用地*18(0.00)綠地用地*18(0.00)人行步道用地*19(0.00)綠地用地*19(0.00)
附件
- 附錄十二-(六)略以:「本案擬變更內容與原公開展覽草案不一致部分,為避免影響他人權益,本案經本會審決後,另案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如公開展覽期間無人民或團體提出異議,則准予通過;否則應再提會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