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9431-討論事項-第9案:連江縣政府函為「變更連江縣(北竿地區)風景特定區計畫主要計畫(國立臺灣海洋大學馬祖校區設置)案」。
會議紀錄id
MOIO9431
案件id
MOI連江竿地區201942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連江縣都市計畫委員會107年9月4日第45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連江縣政府107年10月11日府工都字第1070039126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陳委員永森(召集人)、洪委員啟東、邱委員英浩、劉委員芸真、王委員靚琇組成專案小組,於107年11月13日、108年1月7日(赴現場勘查)召開2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初步建議意見(詳附錄),並經連江縣政府108年2月26日府工都字第1080007863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及處理情形對照表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連江縣政府108年2月26日府工都字第1080007863號函送修正計畫內容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有關本會專案小組意見一涉及國立臺灣海洋大學馬祖校區籌設計畫目前為試辦3年期之計畫(106學年度至108學年度),建議請補充試辦計畫期滿後是否賡續推動之相關說明及教育主管機關原則同意之證明文件部分,因查計畫書附件三教育部謹表明本案屬配合中央興建之重大設施,未回應前開專案小組意見,又國立海洋大學擬於109年度起繼續辦理馬祖校區,請再具體將未來發展計畫及教育部審查流程補充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強化本案於獲教育部正式核准設置分校計畫書前,需先行核定發布實施變更都市計畫之理由。
- 二、請補充計畫區變更前後土地使用面積對照表,以利查考。
- 三、計畫圖中文三用地請刪除(國立臺灣海洋大學)註記。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本案彙整2次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建議請連江縣政府依下列各點辦理,並檢送修正後計畫書30份(修正部分請劃線)及處理情形對照表(註明修正頁次及摘要說明)到署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一)本案係配合國立臺灣海洋大學馬祖校區設置需要而辦理,建請就下列各點補充說明,強化變更理由。
1、查國立臺灣海洋大學馬祖校區籌設計畫目前為試辦3年期之計畫(106學年度至108學年度),本案第1次專案小組會議紀錄提及「本案變更都市計畫應俟教育部正式核准設置分校計畫,並將核准函納入計畫書,再由連江縣政府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核定後發布實施」部分,經連江縣政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因相關設施規劃需要,確有先行核定發布實施變更都市計畫之必要,爰建議請補充有關前開馬祖校區籌設計畫於3年期試辦計畫期滿後是否賡續推動之相關說明,以及變更範圍合理性之需求分析,並請補充前開補充資料獲教育主管機關原則同意之證明文件,以強化本案變更正當性。
2、有關變更理由說明部分,建請補充以教育部核准之籌設計畫為依據之相關需求分析,以及學生註冊率、第1年轉出率等資訊。
3、建請補充說明馬祖校區之中長期發展構想及因應未來少子化趨勢相關措施。
(二)本案變更範圍之合理性部分,建請就下列各點補充說明:
1、校區擬分為6區塊,除原坂里國小外,其餘呈長條狀,且範圍分散、形狀畸零,經連江縣政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考慮本會專案小組委員提醒之校園完整性及串連性,變更範圍擬刪除區塊六部分,建議同意,並建請補充說明本案設校需求是否已考量優先利用坂里國小既有建築量體,以及未來建築使用是否有總量管制與高度控制等規定,以避免對周邊景觀造成衝擊。
2、本案變更範圍間夾雜私有土地,且北側鄰接坂里天后宮、南側鄰接近岸遊憩區,又有海堤設施物及風景區管理處管有之範圍,建請補充說明本案變更後之學校相關活動使用及管制事項,是否會與前開土地使用、建築行為及相關設施等使用產生衝突。
3、經現地勘查,本案變更範圍南側鄰接海堤設施部分,建請洽主管機關確認是否為公告海堤區域範圍,並建請補充說明是否與既有海堤設施範圍重疊。
4、校園規劃及校務發展之建議事項:
(1)校園整體規劃及校舍建築,建議應結合坂里地區特色,以新舊融合的方向整體規劃,並建議本案應辦理都市設計審議。
(2)建議未來建築配置應有風環境的模擬,讓學校開放空間可以有效使用。
(3)基於防災考量,建議校舍低樓層盡量低度使用,開放作為防災之緩衝空間。至國際會議中心建議規劃於較高樓層。
(4)本案變更範圍南側鄰接近岸遊憩區且有海堤設施,未來堤防內、外的使用如何兼顧水利功能及連結海洋文化,建議校方納入校園整體規劃考量。
(5)本案目前以海洋大學馬祖校區方式辦理,建議未來發展可朝向馬祖大學方向規劃,通識課程可考量新增「馬祖學」,結合地方特色。
(6)目前國家發展委員會積極推動「地方創生計畫」,結合各大專院校之「大學社會責任實踐計畫(USR計畫)」,本案馬祖校區建議加強與在地產業、社區文化、城市與偏鄉等發展議題結合,投入學界能量深耕在地,強化區域產學鏈結,協助在地產業發展與升級。
(三)防災計畫部分:查坂里村幾乎全都在海嘯災害潛勢區內,坂里村對於海嘯的防災措施應該較為注重,且坂里村受到淹水影響的範圍主要分布於沿海地區,淹水深度可達一公尺以上,又A級高風險建物全集中一整排於坂里國小旁,此區的緊急避難場所為原坂里國小,本案變更為馬祖校區後應仍為本地區之緊急避難場所,建請再詳予補充本計畫區之災害史、災害潛勢資料、防災動線及相關配套措施等內容。
(四)教育部意見:本案變更特定區計畫主要計畫書內(第39頁),所提有關由教育部補助經費支應建築物修(新)建等費用一節,依本部「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第10條規定,大學設立分部(第二校區)之設置經費,應全數以學校自籌收入及累積賸餘支應,本部不予補助。
(五)本部地政司意見:
1、按「土地徵收是對財產權具目的性之侵害,而非國家純粹取得財產權之工具,更非調整私益衝突之手段,而是為實現公益之最後不得已措施。因此,國家對興辦公共事業所需之土地,必須用盡所有法律之手段,均不可得,最後始得以徵收方式為之。」最高行政法院96年判字第1442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復按「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前,應先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所有權人拒絕參與協議或經開會未能達成協議且無法以其他方式取得者,始得依本條例申請徵收。」為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第1項所明定。查計畫書捌、實施進度與經費有關私有地部分將採協議價購或徵收方式取得1節,建請考量前揭判決及條例意旨,審慎考量以徵收以外其他方式辦理用地取得為宜。
2、另有關本案範圍內所稱權屬未定地部分是否為未完成土地總登記之土地?倘是,應俟辦竣土地總登記後視其權屬為公有土地或私有土地,分別說明其取得方式為宜。
(六)有關擬利用自然環境發展帆船、獨木舟等水上運動教育課程部分,經查旨揭計畫書肆、四馬祖校區空間規劃構想(第10頁至第11頁),僅區塊五(水域運動與教育訓練區)有此教學課程,爰就區塊五部分說明如下:
1、涉及國土計畫部分,經查區塊5位於平均高潮線靠陸側,且位於都市計畫範圍,依本部107年4月30日公告實施全國國土計畫第八章國土功能分區規定,應劃設為城鄉發展地區;又依105年1月6日公布施行國土計畫法第23條第2項規定略以:「但屬實施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計畫者,仍依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及其相關法規實施管制。」,爰區塊5仍應依都市計畫法相關規定辦理。
2、涉海岸管理法部分,經查區塊5非位本部已公告特定區位(「近岸海域」、「潮間帶」及「第1階段海岸保護區」)等3種特定區位範圍,故目前無須依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利用管理辦法申請海岸管理法第25條之特定區位許可,至是否涉本部後續另案公告之其他特定區位,須依實際(開發利用、工程建設及建築)執行進度,始得判定是否須依該辦法辦理。另本案倘涉「公有自然沙灘」,應依海岸管理法第31條規定略以:「為保障公共通行及公共水域之使用,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不得為獨占性使用,並禁止設置人為設施。」辦理。
(七)計畫書修正事項:
1、建請檢附坂里國小已無使用需求之相關證明文件,以利查考。
2、本案計畫審核摘要表漏列公開展覽登報資訊及公開說明會舉辦地點,建請查明補正。
3、計畫書第29頁土地權屬示意圖之圖例不清,建請補正。
4、計畫書第34頁變更理由及內容1節中涉及5項公共設施之相關說明,查本次變更範圍無前開5項公共設施之變更,建請刪除。
5、查計畫圖未依「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要點」第8點規定加蓋連江縣政府印信,建請補正。
- 八、臨時動議提會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