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9441-討論事項-第4案:高雄市政府函為「擴大及變更澄清湖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後續辦理案件(原報部變更編號第四十三案)」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9441
案件id
MOI通檢特定區2019423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前提本會107年10月16日第932次會議決議略以:「……變更計畫內容超出公開展覽變更範圍部分,請依都市計畫法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陳情意見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有案。
- 二、高雄市政府依上開決議事項於107年11月19日起至107年12月21日辦理第4次公開展覽,期間接獲55件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案准該府108年1月29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830367100號函及108年3月5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830716800號函送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到部,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林委員旺根(召集人)、洪委員啟東、彭委員光輝、蘇委員振維、王委員靚琇組成專案小組,於108年3月13日召開1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初步建議意見(詳附錄),並經高雄市政府108年4月1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831130500號函送修正補充資料及處理情形對照表到部,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
同左。併第四次公展後人陳第1案。併編號第1案。
44楊子建時間太長,重劃都已進行中了,市府為何還遲遲未通過核准?不同意。併第四次公展後人陳第1案。併編號第1案。
45劉姿珊有關擴大及變更澄清湖特定區計畫案,請依原定計畫進行,此計計畫拖延已久,請速決議。
同左。併第四次公展後人陳第1案。併編號第1案。
46高雄市仁依據高雄市仁武區草潭自辦市同左。併第四次公展後人陳第1案。併編號第1案。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武區草潭自辦市地重劃區籌備會(代表人:鄭詠霖)地重劃區籌備會(代表人:鄭詠霖)107年12月7日陳情內容及108年3月5日補充意見,有關「擴大及變更澄清湖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第四次公開展覽,涉及變更市地重劃範圍,影響本重劃案甚鉅。
本籌備會意見如下:
1.查本籌備會獲准設立至今已逾十年以上,十餘年來均依相關法令進行重劃程序,已投入鉅額之人力、物力、時間及成本。
2.再者,「擴大及變更澄清湖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第四次公開展覽之變更內容涉及滯洪池土地取得部分,早有具體配套措施,並無必要透過都市計畫之修正。
3.復查,「擴大及變更澄清湖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第四次公開展覽將公園用地變更為滯洪池用地,將增加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共同費用之負擔,顯不合理。
4.「擴大及變更澄清湖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之變更計畫已引發廣大民怨,甚至導致未來市府須負擔鉅額國家賠償責任,尚不可恣意為之。
5.本籌備會自105年7月29日司法院釋字第739號解釋宣告「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部分條文違憲,內政部就自辦市地重劃各階段作業應採取之因應措施,於105年12月7日頒布內授中辦地字第1051309606號令後,本籌備會遂依前揭內政部令意旨及高雄市政府函文之行政指導,於106年3月4日召開第一次會員大會,並於106年3月17日以草潭自劃字第1060003044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號函檢送重劃會章程、會員及理、監事名冊、第一次會員大會會議紀錄、第一次理事會會議紀錄等資料,申請准予核定成立重劃會,再於106年3月31日以草潭自劃字第1060003045號函補附相關統計資料,送高雄市政府准予核定,然至今高雄市政府卻遲未准予核定,因市府漠視本案顯有行政怠惰,本籌備會即於107年10月17日陳請高雄市政府准予核定。然高雄市政府卻以「採取公辦市地重劃辦理有公益必要性」為由,卻未有任何說明及實據,即否定十餘年前即核准訴願人成立籌備會之前處分。故本籌備會爰依法於法定期間內提起訴願,故本重劃案目前正辦理訴願中,合先敘明。
6.再者,本籌備會早於95年11月28日即經改制前高雄縣政府以府地劃字第0950277182號函准予核定,距今已近15年,投入鉅額之人力、物力、時間、成本,於客觀上有表現其信賴之事實,具有值得保護之價值,信賴之利益即應加以保護,本籌備會亦一向遵從改制前高雄縣政府及改制後高雄市政府之行政指導,依規定遵期申請核定相關程序,本籌備會自106年3月31日檢送相關資料,申請准予核定成立重劃會,高雄市政府卻遲未准予核定,復未說明本籌備會有何資料、文件尚未備齊?顯見本重劃案並未有程序瑕疵。但因高雄市政府處理原則未符合正當性,遂至本重劃案延宕至今。影響人民財產權甚鉅,並違反信賴保護原則。
7.復查,「擴大及變更澄清湖特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第四次公開展覽將原重劃範圍內公園用地(兼供滯洪池使用)變更為滯洪池用地、原重劃範圍外(北屋段)第三種住宅區變更為河道用地。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第一項規定實施市地重劃時滯洪池用地、河道用地非屬該條例規定之10項公共設施用地共同負擔項目。於本重劃區辦理市地重劃時,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第二項規定,重劃區內未列為前項共同負擔之其他公共設施用地,於土地交換分配時,應以該重劃地區之公有土地優先指配,惟仍有部分私有土地,若將此二用地納入市地重劃範圍,將造成土地交換分配時滯礙難行,為利都市計劃變更後市地重劃開發,陳情維持原重劃範圍。
47張福雄、陳依萍、張政憲、張崇展仁武區八德段472、475、477、457、537地號陳情人之土地屬於公共設施保留地,依法應用市價區段徵收,不應納入土地重劃之範圍,此乃有關陳情人之權利,特此陳報,請准予所請,實感德便。
反對第四次公開展覽說明會「擴大及變更澄清湖特定區計畫案」裡面之內容將陳情人位於仁武區八德段472、475、477、457、537地號土地納入重劃之範圍。
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如下:
1.本案變更主要係以考量愛河中上游治水防洪需要為基礎,輔以該處整體開發區重劃負擔不超出原自辦重劃負擔為原則。
2.考量陳情內容有關公共設施保留地部分係屬58年擬定都市計畫時即劃定為綠地用地,至今尚未徵收完成;經本府相關單位評估,八德段457地號等5筆土地係為配合北屋排水治理計畫新增納入本次擴大整體開發範圍內,並參與重劃配地可共享重劃後開發效益。爰考量市府財政狀況及民眾開發權益,建議維持原變更範圍。
建議准照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
48吳顏美不想再拖延了因為年紀很大了,再第三次不知何年何月才能完成。
不同意第三次通盤檢討。
併第四次公展後人陳第1案。併編號第1案。
49吳蘇麗鳳政府行政怠惰幾十年了,已經不同意第併第四次公展後人陳第1案。併編號第1案。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二次通盤檢討了,為何還要再損害地主的權益,應該儘速開發保障人民的權利。
三次通盤檢討。
50張俊義請加速重劃速度決議,現在的重劃會保障地主的權益。
反對。併第四次公展後人陳第1案。併編號第1案。
51王麗雲八德段340、341、341-1、342、343、344地號1.本人王麗雲共4筆地號:八德段341-1、342、343、344地號。
2.都市計畫範圍將4筆土地切成3區域,導致本人土地未連結。
3.目前承租國有地,地號340、341,租約號:
CS0930100297,目前是鐵皮屋,門牌號:八德南路51號,房屋稅納稅中。
4.都市計畫範圍導致本人土地範圍不規則,將失去都市土地重整之意義,及損及個人房屋。
5.特此申請都市計畫範圍變更。
變更澄清湖特定區計畫案之範圍:
1.將八德段341-1、342、343、344地號全列入範圍。
2.刪除八德段343、341地號列入都市計畫。
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1.經查陳情八德段341-1及343地號等2筆土地原係103年7月29日內政部都委會第832次會議審定由公園用地變更為住宅區並納入市地重劃整體開發區內土地。
2.本案變更主要係以考量愛河中上游治水防洪需要為基礎,輔以該處整體開發區重劃負擔不超出原自辦重劃負擔為原則;另為不超過原自辦重劃平均負擔38%,將由本府地政局採公辦重劃並以低於原自辦重劃負擔比例方案辦理,若將陳情土地剔除則將增加重劃負擔並將影響重劃基地完整性。
3.為兼顧考量愛河中上游治水防洪需要及土地所有權人開發權益,建議維持本案變更範圍。
建議除請再補充說明陳情地號條件不適合納入之具體理由外,其餘准照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
52蔡邱秀蓮、黃登輝仁武區草潭段34、40、40-1、41地號1.前揭重劃土地陳情人所有仁武區草潭段34、40、40-1、41地號等四筆,位於本重劃案之東北側,即八德一路與澄德路交會處,屬三角窗,任戶門牌號碼為澄德路626號,以八德一路與澄德路為主要出入道路。重劃後緊臨之澄德路已被變更為住宅用地,如遭廢道則出入交通嚴重受阻,影響澄德路沿線住戶和用路人之權益至鉅。
2.陳情人所有房屋門牌號碼為澄德路626號,坐落於草潭段41地號(重劃前八卦寮段216-16地號),重劃前之使用分區為第二種住宅區,於有關仁武區擴大及變更澄清湖特定區公辦重劃案,陳情人就其所有加重劃之土地仁武區草潭段34、40、40-1、41地號等共四筆土地,決定原地保留不參加重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經查40及40-1地號非屬重劃範圍內之土地,另34及41地號則同係103年7月29日內政部都委會第832次會議審定納入市地重劃整體開發區內土地,次查該等土地所臨澄德路非屬計畫道路,並亦未直接面臨八德一路,透過土地重劃交換分合及地籍整理,可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另該合法建物若不妨礙都市計畫、重劃工程及土地分配者,尚得按原有位置分配之。
建議除請再與陳情人說明納入重劃對後續土地使用效益及利弊得失外,其餘准照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民國84年6月24日取得(84)高縣建局建管字第2375號之建迼執照,核准於84年7月18日起造開工,85年2月15日竣工,建築完成日期為85年3月20日,經高縣政府核發(捌伍)高縣建局建管字第貳陸零零號之使用執照在案。另業經仁武地政事政核發建物所有權狀,權狀字號85仁狀字第2476號。
以上均依法申請建造、並取得使照和建物所有權,建請鈞府保障合法的權益。
3.重劃前陳情人之房屋兩面臨路,重劃後變為一面臨路,且房屋座落基地草潭段41地號,重劃前後之使用分區均為第二種住宅區,分區建蔽率容積率均沒有改變,使用強度和經濟效益沒有增加,而依據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21條,參與重劃之所有權人依其受益比例必須負擔公共設施用地,另須負擔重劃費用、工程費用、貸款利息等費用,以上因素陳情人決定不參加重劃。
4.陳情人所有土地仁武區草潭段34、40、40-1、41地號等四筆,位置坐落於本重劃區之東北側之邊間角落,即八德一路與澄德路交會處,沒有參與並不影響整個重劃區之全部作業,故建請鈞府核准陳情人之土地原地保留不參加重劃。以上如蒙恩准,不勝感激!劃。
53陳新宗重劃拖太久,原定計畫面積進行。
不同意。併第四次公展後人陳第1案。併編號第1案。
54蔡蓮決議希望已經申請重劃會能盡快成立通過。
反對本次通盤檢討。
併第四次公展後人陳第1案。併編號第1案。
55楊玉政重劃拖太久,原定計畫面積進行。
不同意。併第四次公展後人陳第1案。併編號第1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