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9451-討論事項-第5案:臺南市政府函為「變更仁德都市計畫(部分第二種住宅區、「機3」機關用地及道路用地為第二種住宅區(附)、綠地用地(附)、道路用地(附))案」。
會議紀錄id
MOIO9451
案件id
MOI臺南住宅區201957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臺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6年2月10日第57次會審議通過,並准臺南市政府106年3月22日府都規字第1060218736號函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項。
- 三、變更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前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周前委員宜強(召集人)、林委員旺根、施前委員鴻志、謝前委員靜琪、王委員靚琇組成專案小組,於106年6月6日及107年5月31日召開2次會議聽取簡報完竣,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案經臺南市政府以108年4月1日府都規字第1080144499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計畫內容等資料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具體初步建議意見(如附錄)及臺南市政府108年4月1日府都規字第1080144499號函送修正計畫內容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106年6月6日及107年5月31日共召開2次會議):
本案變更範圍係依據「變更仁德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第6案及第7案,規定應另擬細部計畫,並採市地重劃方式辦理開發,該市地重劃區原分採兩處開發,惟按都市計畫書規定:(略以)「若由私人自辦市地重劃,其重劃範圍應一次完成不得區劃成數個街廓辦理…」,故原兩處市地重劃於85年6月3日經改制前臺南縣政府准予備查由原「臺南縣仁德鄉鍾厝林仔自辦市地重劃會」(以下簡稱:重劃會)辦理。
前因重劃會於民國89年向部分地主提請給付訴訟,請求交付土地以實施重劃作業,嗣經最高法院判決重劃會敗訴確定,經臺南市政府衡量原市地重劃範圍內土地多半業已完成登記及接管事宜,且部分公共設施業已開闢完成,現況存有訴訟土地仍無法登記取得、部分公共設施未開闢等議題,故該府為解決重劃爭議,遂將鄰近機關用地(未徵收未開闢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一併納入辦理市地重劃,以兼顧財務平衡及權利關係人權益,爰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辦理都市計畫變更,除能妥適處理土地訴訟爭議外,更能達成公共設施保留地解編之目的。
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臺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臺南市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修正部分加劃底線)、圖及補充處理情形對照表到部後,提請大會審議:
- 一、茲因「變更仁德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刻正辦理通盤檢討作業中,請市政府詳為補充本案未納入通檢處理之緣由與急迫性,並納入計畫書中敘明。
- 二、本案市地重劃範圍涉及原「臺南縣仁德鄉鍾厝林仔自辦市地重劃」因訴訟案件造成尚未完成之重劃土地,為避免造成後續執行疑義及釐清本案辦理都市計畫變更及市地重劃之合法性,請市政府補充原重劃會是否業已報請解散、訴訟過程中市政府扮演之角色或相關行政作為、原有市地重劃範圍辦理歷程(包含都市計畫變更過程)、各項申請作業時間點(包含原有市地重劃區訴訟歷程及結果)、釐清現行市地重劃相關法令規定是否允許本案再次辦理市地重劃、原有市地重劃範圍是否業已完成負擔公共設施用地及費用(若重複計算負擔恐對土地所有權人權益造成影響)、本案變更範圍都市計畫變更歷程、目前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比例及不同意比例,及補充說明不同意原因、本案辦理市地重劃之必要性、公益性及急迫性等項目詳為補充,並納入計畫書中敘明。
- 三、變更內容:
(一)本案擬將原計畫-機關用地(0.181公頃)(原開發方式係採一般徵收)納入本次市地重劃範圍,並變更為第二種住宅區(附)(面積:0.18公頃)及道路用地(附)(面積:0.001公頃),為協助釐清納入市地重劃辦理之適宜性,請市政府就機關用地未納入刻正辦理之「臺南市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規劃及專案通盤檢討案」考慮因素、其回饋比例與本部頒訂之「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規定不同是否妥適、納入本次重劃範圍一併辦理之必要性、納入重劃中辦理是否能確實解決原市地重劃範內因涉及訴訟土地無法登記取得之困境等項目,一併補充並納入計畫書中敘明。
(二)道路用地(0.22公頃)(未完成市地重劃配地)擬變更為第二種住宅區(附)(0.04公頃)及道路用地(附)(0.18公頃),是否為原重劃區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如本次納入市地重劃一併辦理是否合理。
(三)原市地重劃範圍未完全開闢之義林七街納入本次市地重劃範圍一併取得之評估因素及必要性,原重劃範圍係將義林七街設定為社區內次要道路,本案如變更完成後,義林七街將與義林路銜接,為利瞭解其道路路型調整之必要性,請市政府就是否業已完成評估對周邊交通衝擊之影響、對整體交通路網是否能發揮助益、全日車流量等項目,起一併補充並納入計畫書中敘明。
- 四、本案擬採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故請市政府檢附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分析資料,包括重劃範圍、公共設施用地及費用負擔比例、土地所有權人意願、財務計畫、財務敏感度分析、地區發展潛力等內容,並納入計畫書中敘明。
- 五、本案如經本會審決通過後,如變更內容與原公開展覽內容不一致者,應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否則再提會討論。
- 六、本案如經同意變更,為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參照「都市計畫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案件處理原則」,請臺南市政府依下列各點辦理:
1.請於完成臺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市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2.前經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重新辦理檢討變更恢復為原來使用分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