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9451-討論事項-第3案:桃園市政府函為「變更楊梅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含原高速公路楊梅交流道附近特定區、高速公路中壢及內壢交流道附近特定區之楊梅區部分)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9451
案件id
MOI通檢特定區201957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前經本會106年12月19日第914次會審議決議略以:「本案擬變更內容與原公開展覽草案不一致部分,為避免影響他人權益,本案經本會審決後,應請市政府另案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如公開展覽期間無人民或團體提出異議,則准予通過;否則應再提會討論。」在案。
- 二、案准桃園市政府依本會前開決議於107年6月15日起重新公開展覽30日,期間接獲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19件,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劉前委員小蘭(召集人)、李委員永展、林委員旺根及王委員靚琇組成專案小組,於107年11月20日及12月6日召開2次會議聽取簡報完竣,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案經桃園市政府108年1月25日府都計字第1080019269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及處理補充資料到部,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如附錄)及桃園市政府108年1月25日府都計字第1080019269號函送補充資料通過,並退請市府併同本會106年12月19日第914次會決議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一)專案小組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詳本會決議欄(如附表)。
(二)重新公開展覽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重1部分,參採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件陳情係變更回復為民國62年之都市計畫住宅區,市政府考量陳情人並無相關利得而同意免予回饋,故請市政府配合修正本會第914次會決議內容,並於計畫書詳予載明相關資料及免回饋之理由,以資明確。
(三)計畫年期之變更理由部分,同意市政府所提意見修正為「修正全國區域計畫」。
(四)有關市政府所送更正計畫圖部分(如附圖),請配合納入計畫書敘明。
(五)本次會議審議通過而超出重新公開展覽範圍者,為避免影響他人權益,請再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否則再提會討論。
附表、專案小組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重逾1梁○仁牲牲段383地號土地1.楊梅交流道位於楊梅市區東方,而陳情者的土地位於西方,相差甚遠。劃定農業特定區在民國65年,在這四十載中政府未有任何做為。
2.被劃定后建蔽率為百分為六十,非特區建蔽為百分比為八十。
這樣影響建蔽率,在特定區的人民建屋及陳情經營畜牧業均受其害。
建議解除這種不合理制度。
建議不予採納。
1.經查陳情地點位於66年9月1日發布實施「高速公路楊梅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該計畫區係配合交流道之設置,將楊梅都市計畫西側地區及幼獅工業區北側地區劃入計畫範圍。本次通盤檢討考量高速公路楊梅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區緊鄰楊梅都市計畫區,且楊梅交流道至本計畫區尚有相當距離,故因應楊梅區整體發展需求、交通系統連貫性,將該特定區計畫併入楊梅都市計畫範圍。
2.陳情範圍係屬都市計畫範圍內之農業區,依「都市計畫法桃園市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申請作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之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
照市府研析意見不予採納,且非屬本次補辦公展範圍。
編號陳情人及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重逾2桃園市政府楊梅區埔心牧場1.本案係82年6月28日公告實施「變更楊梅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以下簡稱楊梅三通)變5案,地點係楊梅埔心牧場,將農業區變更為產業遊樂區,變更理由為配合農林廳同意桃園縣整體農業觀光之需要而變更,附帶條件為應另擬細部計畫等。
2.鑑於現今計畫區周邊皆已為產業發展群落,包含幼獅工業區、中華電信電信專用區轉型變更為產業專用區等,顯示農業發展性質已與周邊發展相左,確有因應地區發展轉型調整之需要。
3.查行政院「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推動城鄉建設-文化生活圈建設計畫,該計畫欲達成完善地方文化設施,以提升文化生活圈優質服務,又文化部刻審查由申請人三立影城(股)公司提送之本基地「文創產業興辦事業計畫書」,擬推動影視音文化產業發展及函詢本府意見建議本計畫變更理由修正為「配合桃園市文化創意觀光產業之需要」、土地使用計畫修正為「本區除供文化創意觀光產業相關設施外,並作一般遊樂設施使用」,至分區則維持現行「產業遊樂區」,俾利申請人後續依循擬提細部計畫,加速文化創意產業投資發展。
建議予以採納。
理由:
1.現今計畫區周邊皆已為產業發展群落,包含幼獅工業區、中華電信電信專用區轉型變更為產業專用區等,顯示農業發展性質已與周邊發展相左,確有因應地區發展轉型調整之需要。
2.行政院「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推動城鄉建設-文化生活圈建設計畫,該計畫欲達成完善地方文化設施,以提升文化生活圈優質服務,又文化部刻審查由申請人三立影城(股)公司提送之本基地「文創產業興辦事業計畫書」,擬推動影視音文化產業發展及函詢本府意見,本府業以108年3月20日府文影字第1080063524號函復符合本市鼓勵文化觀光產業投資發展政策。
本案考量主要計畫之產業遊樂區已不合現今周邊產業之發展,且後續開發已有明確之興辦事業計畫,為利市政府辦理細部計畫之擬定,原則照市府研析意見。
編號陳情人及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桃園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本府業以108年3月20日府文影字第1080063524號函復符合本市鼓勵文化觀光產業投資發展政策。
重逾3顏○鳳君等10人桃園市平鎮區振興里陸橋南路159巷周邊1.62年楊梅都市計畫劃定為保護區,迄今25餘年本區仍維持保護區之規劃,時至今日本區及周邊已開發為主要鐵、公路、住宅、工業等多種使用,是否本區能依檢討辦法之規定保護區應視實際需要納入檢討。
2.本區住戶因屋齡老舊及漏水,整修既有之住宅遭檢舉並開罰,其理由為本區位在保護區內不應有增、修、改建之情事。
3.為使本區住戶能妥善安居、適地能有效利用,建請相關單位就檢討辦法之規定保護區能視實際需要納入檢討。
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本案陳情非屬本次補辦公展範圍,且依都市計畫法桃園市施行細則,第27條第17項容許使用包含原有合法建築物拆除後之新建、改建、增建。
照市府研析意見不予採納,且非屬本次補辦公展範圍。
附圖、計畫圖更正
- 一、西楊梅市地重劃西側原計畫為保護區及綠地,惟107年6月15日重新公展計畫圖誤繪為住宅區及道路用地,本次將更正為保護區及綠地。
- 二、文高職用地(永平工商)西北側保護區,原計畫為住宅區與保護區相鄰,95年公展計畫圖將部分住宅區誤繪為人行步道用地,本次將更正計畫圖為住宅區。
- 三、依「都市計畫圖重製作業要點」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據以修正製作重製計畫圖。
(一)楊梅都市計畫Ⅰ-2計畫道路(高速公路兩側)土地使用分區界線範圍。
(二)楊梅區楊梅段170-209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界線範圍。
(三)楊梅區頂湖段762及765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界線範圍。
(四)楊梅區楊梅段209-220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界線範圍。
D535D536D535D536更正前更正後更正後更正前重測前地籍66年計畫圖更正後更正前209-220D72D71209-220【附錄】本會專案小組107年11月20日、12月5日就本案補辦公展後第0、1次會議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
- 一、重新公開展覽陳情意見綜理表:詳表一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欄。
- 二、有關本會第914次審竣之變更內容綜理表新編號21之中山高速公路南側道路變更案,應依上開決議納入本次補辦公展之範圍,經桃園市政府查明因疏漏而未納入,故建議市政府仍應完備相關程序;另專案小組採納部分陳情意見而修正本會第914次審竣之變更內容綜理表新編號6、10之附帶條件及重新公開展覽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重5,為避免影響民眾權益,建議市政府一併納入補辦公展,以資妥適。
- 三、參採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次通盤檢討部分變更內容之附帶條件涉及回饋措施者,建議增列應於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經市政府通知一年內簽訂協議書,具結保證後,納入計畫書內載明,否則維持原計畫。
- 四、有關市政府所送非屬本次補辦公展範圍之變更內容與修正事項,建議另依法定程序辦理。
表一、重新公開展覽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位置陳請理由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重1鄒○清陳○煌埔心文化街楊梅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埔心文化街居民聯名異議變更回復為原使用分區仍需繳交回饋金,不符公平正義原則,如說明。
- 一、楊梅都市計畫於62年發布實施,陳情人等所有建物及土地於62年級為住宅區無誤,且領有政府核發合法使用執照及房屋所有權狀,合先敘明。
- 二、民國65年楊梅都市計畫變更案,竟未詳查即將62年8米計畫道路東移至現今8M-3計畫道路,即將陳情人等房舍及土地劃為8M-3計畫道路,令人匪夷所思,竟又於該計畫道路上核准建商興建文化街123巷4弄於10戶住宅,竟未勒令停工及變更設計,仍對外販售於不知情民眾,40多年來人民權益受損至鉅,政府無人聞問。
- 三、幸蒙立法委員蕭美琴、鄭運鵬鼎力為陳情人等發聲協助,即時將損害人民權益文變更回復為原使用分區,免予回饋。
1.考量陳情範圍南側四維國小東南側計畫道路將變更為文小用地,該周邊已有替代之現有道路供出入使用,且廢除計畫道路方案業經市府協調相關土地所有權人,並經變更範圍土地所有權人同意相關回饋內容,故內政部都委會同意此變更案(變37案)。
2.本次涉及道路用地變更為住宅區之土地,已於民國104年7月7日召開協調會議時告知變更回饋依本市變更通案性原則,需繳交以市價計算變更面積30%之回饋金予桃園市政府,並於核定發布實施前與桃園市政府簽訂協議書,涉及變更範圍之土地所有權人全數同意變更,並已簽署同意書。(同意筆數共為23筆,占全部涉及地號之100%)3.原陳情道路用地變更為住宅區,附帶條件須繳交以市價計算變更面積30%之回饋本案業經本會第914次會審竣,有關陳情人建議免繳回饋金部分,建議市政府依目前所訂之相關回饋規範檢視本件陳情是否符合免予回饋之規定,並提大會報告。
編號陳情人及位置陳請理由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化街13巷8M-3道路廢除,民等土地、建物回復為原使用分區:住宅區;且使用強度未增加下,竟需繳交不符公平正義原則之回饋金,民等無法信服,懇請內政部、桃園市政府體恤40多年人權益受損至鉅,且民等之產權回復為原來使用目的之狀態,應屬免繳回饋金範疇。
- 四、檢附全國各縣市,針對都市計畫變更審議,訂定免繳回饋金情形,如附件二:高雄市、台南市、南投縣、澎湖縣、嘉義縣市、基隆市、花蓮縣、雲林縣、彰化縣、苗栗縣、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以上均明確訂定回復為原使用分區,免繳回饋金情形,上述供貴府審議參考,並祈政府傾聽民等心聲,准予依變更回復為原使用分區,免予回饋。
金,經內政部都委會同意納入變更案。惟該陳情人再次陳情變更回復為原使用分區免與回饋部分,擬請該陳情人與會詳予說明變更理由、內容等,俾供委員審議參考。
編號陳情人及位置陳請理由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重2黃○淼等人計畫區南側永寧段1.桃園市政府公開展覽中有關楊梅第四次通盤檢討(簡稱楊梅四通)第二十二案計畫區南側永寧段(簡稱永寧段)。
106.12.19.內政部都委會第914次會議中建議"參採市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本案涉及整體重劃地區之開發公平性,建議應維持原計畫,…"。自民國72年通過楊梅通盤檢討至今已過了三十五年,在這段期間永寧段土地不僅無法提出建築開發申請,政府的回應更是千篇一律的"需整體開發市地重劃後始得發照"。但民國96年桃園市公辦楊梅永福重劃區時又將永寧段剔除,永寧段土地所有權人曾多次陳情未果,接著民國100年納入楊梅四通,結果依然是要所謂的"整體開發的市地重劃",此建議讓永寧段的土地所有權人都無法接受。
2.永寧段從民國72年通過楊梅通盤檢討改為住宅區迄今,其中有一條橫跨永寧段內之計畫道路就開始繳納地價稅至今、更不用說這35年來楊梅永寧段不要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
建議部分採納。理由:
1.考量原附帶條件未指定公辦或自辦市地重劃,為符合「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22條規定,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應達20%,故調整變更方案。
2.考量基地範圍部分建築物密集、重劃區內計畫道路無法銜接區外已開闢道路、部分地勢陡峭等問題,建議修正變更內容:
(1)北側建物多數為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已存在之建物,部分土地為農建地,因此將北側建物密集區容積率由200%調降至120%,變更為住宅區(再發展區),並取消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之附帶條件。
(2)其餘住宅區則維持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因已扣除北側建物密集區,重劃費用負擔將降低,重劃可行性提高。
(3)為使計畫道路得銜接至區外已開闢道路(福人路),建議調整計畫道路,使計暫予保留,另案辦理。
理由:
本案涉及變更整體開發地區之開發方式及現有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市府應詳予補充有關市地重劃之執行課題、因應對策與土地所有人意願調查等分析資料,並研提具體可行方案後,再另案依法定程序辦理。
編號陳情人及位置陳請理由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永寧段土地被政府所謂的"需整體開發的市地重劃"限制無法創造土地價值和利用,好不容易等到楊梅永福公辦市地重劃時又被剔除在外,其中的損失政府可以為35年的歲月做出賠償嗎?人生又有幾個35年歲月可以期待後的落空呢?3.就目前永寧段的狀況來說:第一、永寧段內既有老舊建物密集(附件一,紅色區塊),若原地配回並依繳納差額地價方式辦理,恐遭現有住戶反對,所以不易辦理市地重劃。第二、永寧段內原計畫道路與現有開闢之私有道路不符(附件二),如依原計畫道路開發,是無法衛接區外既有道路,所以不易辦理市地重劃。第
- 三、現有永寧段重劃面積小(附件三,10395.2m²)公共設施負擔會相對偏高,自償性不足,所以不易辦理市地重劃。依上述原因,若要求永寧段做市地重劃的機會微乎其微。
4.既然永寧段辦理市地重劃的機會微小,是否可採用其他方式解套此都畫道路與現況道路相符。
編號陳情人及位置陳請理由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計劃案。根據內政部98.05.08台內營字第0980804103號函-"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處理方案之第貳項-問題分析都市計畫書附帶規定辦理整體開發地區未能依規定辦理整體開發之成因,分述如下:
- 一、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二、部分地區公共設施負擔偏高…。
- 三、現有合法建築密集…。四、景氣低迷…。
- 五、屬後期發展地區…。六、直轄市、縣(市)政府人力及經費不足。七、規定由土地所有權人…"。綜觀上述問題永寧段完全符合上述條文,故永寧段可適以此方案(附件四)的第參項第三條-降低容積率後解除整體開發限制:
已發展之市區,依計畫書規定實施整體開發確有困難者,得適切調降該地區之容積率後,部分剔除於整體開發或全部解除整體開發之限制;其未能整體開發取得之公共設施用地,由政府編列預算或以容積移轉方式取得之。
5.故現有永寧段的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計畫區南側編號陳情人及位置陳請理由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永寧段不要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而同意以低密度住宅方式開發。扣除現有密集老舊建築物已超過92.3%以上的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依低密度住宅方式開發檢附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影本(附件五)。
6.同意以低密度住宅方式開發的土地所有權人同時也同意提供一定比例的土地做為公共設施用地(等同回饋金如,聯外道路…等)。原計畫道路佔計畫區南側永寧段的比例約為15%,亦符合降低容積率後的回饋金比例,同時也應廢除本區內原計畫道路並改為低密度住宅用地。
7.政府應為人民謀福利再加上一個好的政策也可以協助人民解決困難。
永寧段就是一個很好的範例,希望政府同意採低密度住宅區域方式通過此案,而土地所有權人也願意配合且提供土地做為公共設施用地,才能造就政府、人民與繁榮地方三贏的圓滿結果。
8.另外,希望藉此陳情內政部都計審議委員會與桃園市政府能給予計畫編號陳情人及位置陳請理由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區南側永寧段的土地所有權人當面說明的機會。
重3呂○雅等人計畫區南側永寧段1.在陳情案裡,編號(逕34、42、45、22)楊梅區永寧段南側住宅區開發剔除低密度,與廢除10公尺都市計畫道路,與回饋金比例,原則疑義如下。
2.永寧段南側住宅區範圍完整地號如下:張秀惠地主(家母):43、43-1、43-2、50、50-1、50-2、50-3、51、51-1、51-2、92-1,共11筆。林國義、陶稚陽、林丹楓、黃欽淼(代表人黃正淦、黃正仁)地號:41、41-2、42、42-2、45、45-1、46、52,八筆。
共23筆聯合陳情該案。
3.依據開闢道路與都市計畫道路十公尺不符,地號43-1乃是家父呂賢明生前指定道路,因雙子城建設公司做出嚴重錯誤,並沒有依據72年7月13日變更楊梅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案來執行,卻要附帶條件以市地重劃方式來開發,該如何解決這案件兩難之處呢?答案是有的,內政部在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處理方案裡,永寧段不要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而以低密度住宅方式開發。
建議部分採納。理由:
1.考量原附帶條件未指定公辦或自辦市地重劃,為符合「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22條規定,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應達20%,故調整變更方案。
2.考量基地範圍部分建築物密集、重劃區內計畫道路無法銜接區外已開闢道路、部分地勢陡峭等問題,建議修正變更內容:
(1)北側建物多數為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已存在之建物,部分土地為農建地,因此將北側建物密集區容積率由200%調降至120%,變更為住宅區(再發展區),並取消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之附帶條件。
(2)其餘住宅區則維持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因已扣除北側建物密集區,重劃費用負擔將降低,重劃可行性提高。
(3)為使計畫道路得併編號重2。
編號陳情人及位置陳請理由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98.5.8台內營字第0980804103號函修正公文裡有明確指示,解決對策第三項:降低容積率後解除整體開發限制,已開發之市區,依計畫書規定實施整體開發確實有困難者,得適切調降該地區之容積率後,部分剔除於整體開發或全部解除整體開發之限制,其未能整體開發取得之公共設施用地,由政府編列預算或以容積轉移方式取得之(附上文件)。
但在這次公共設施地解編案上,硬要解編農業用地,然而,農業用地需要水源才能進行搭排流程,這是基本概念與要求,而水務局與環境保護局應負責評估數據,但卻推給民眾自行逕洽相關單位。發文字號:桃都計字第1070006284號,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附件衛星圖一份)4.現有永寧段的土地所有權人同意都市計畫區南側永寧段不要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而同意以低密度住宅方式開發。
扣除現有密集老舊建築物已超過91.8%以上銜接至區外已開闢道路(福人路),建議調整計畫道路,使計畫道路與現況道路相符。
編號陳情人及位置陳請理由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的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依低密度住宅方式開發,檢附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一份)。
5.目前永寧段路權之官司原主張秀惠地號92,姜水浪地號93與市政府官司同意92、93由請法院判決法在地號92讓出三米,93讓出依法的五米(共八米路),而我們私人土地願意以市價徵收方式給後面福人山莊居民走,其餘應還於人民財產(附法院復丈圖初估)讓彼此雙贏。
(附法院復丈圖一份)6.以低密度住宅方式開發的土地所有權人,同時也同意提供一定比例的土地做為公共設施用地(等同回饋金)提供為聯外道路…總面積4056.58坪,道路應以八米計算回饋金方式納入公設比例為原則(附上這次楊梅區第四次通盤檢討細節)。開闢道路與都市道路不符,相當嚴重錯誤為何不廢除,卻已恐無法銜接區外既有道路為理由,剔除以低密度住宅來開發呢?附現況圖2018/5/16。
目前計畫道路佔計畫區南側永寧段的比例約為編號陳情人及位置陳請理由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2%,是符合降低容積率後的回饋金比例原則的。應廢除本區內計畫道路並同時改為低密度住宅。
7.根據所有地主一個月的細查,拆遷補助乃是政府公家機關應盡的責任區塊,楊梅體育園區就是一個例子。釋字第469號民國87年11月20日明顯指示公務人員應協助民眾處理傷害人民財產為準則不應推諉,但回函公文桃都計字10076284號疑似有推託鴕鳥心態。
重4(1)桃園市政府地政局計畫區南側永寧段1.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於106年12月19日會議決議,建議仍維持原計畫,並於該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市地重劃辦理開發者,回復原分區使用。
惟查旨案計畫區南側永寧段現況涵蓋早期已發展之密集住宅(部分已完成保存登記),僅有既成巷道銜接區外道路可供居民通行使用,倘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恐致爭議。
2.依都市計畫開闢之10M計畫道路無法銜接區外已開闢道路(福人路),將使區外社區住戶唯一-建議部分採納。理由:
1.考量原附帶條件未指定公辦或自辦市地重劃,為符合「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22條規定,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應達20%,故調整變更方案。
2.考量基地範圍部分建築物密集、重劃區內計畫道路無法銜接區外已開闢道路、部分地勢陡峭等問題,建議修正變更內容:
(1)北側建物多數為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已存在之建物,部分土地為農建地,因除計畫道路原則同意配合現況道路調整外,其餘併編號重2,以維持整體開發地區之公平性。
編號陳情人及位置陳請理由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聯外道路截斷,無法通行。
3.區內多數合法建物依附既成巷道建築及出入,倘實施市地重劃,將致建物必須拆遷,亦同時增加重劃費用負擔,引起居民反彈聲浪。
4.依建築技術規則第262條規定,平均坡度超過30%者,不得開發建築,該段土地均屬山坡地範圍,是否有不得建築之虞,另該區內僅劃設道路用地,未規劃適當公共設施用地以設置相關水土保持設施(如擋土牆、排水設施等),均應於都市計畫階段檢討。
5.綜上所述,旨案計畫區南側永寧段土地開發確有以上實質困難,本局前已多次向貴局反映未果,爰請貴局惠予納入公開展覽陳情意見,以杜爭議。
此將北側建物密集區容積率由200%調降至120%,變更為住宅區(再發展區),並取消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之附帶條件。
(2)其餘住宅區則維持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因已扣除北側建物密集區,重劃費用負擔將降低,重劃可行性提高。
(3)為使計畫道路得銜接至區外已開闢道路(福人路),建議調整計畫道路,使計畫道路與現況道路相符。
重4(2)桃園市政府地政局計畫區南側永寧段、永福段1615、1.本局前以107年3月26日桃地重字第1070014932號函請貴局將永寧段市地重劃開發困難問題納入公開展覽陳情意見,經貴局以107年4月19日桃都計字第1070009417號函復在案,將該意見納入1.將永寧段市地重劃開發困難問題納入公開展覽陳情意見,經貴局以107年4月19日桃都計字第1070009417建議事項一:
永寧段市地重劃開發困難部分,詳人陳重2、3、4(1)。
建議事項二:
永福段1615、1507、1517、1533地號等4筆抵費地已納入本次重新公展變23案辦除建議事項一併編號重2外,其餘照市府研析意見。
編號陳情人及位置陳請理由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507、1517、1533、1521、1528、1532、1534-1、1584地號旨案中供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惟查旨案計畫書內未載列相關資訊。
2.復查貴局於104年3月26日桃都計字第1040006265號函復,該都市計畫區內楊梅區永福段1615、1507、1517、1533、1521地號等5筆抵費地納入通盤檢討變更為綠地及道路用地,因計劃書內未詳列地號,請協助確認是否均已納入檢討變更。
3.另查該都市計畫區內尚有楊梅區永福段1528、1532、1534-1、1584地號等4筆抵費地現況做為溝渠使用,為使該土地管用合一,以符實際,建請將該等地號納入通盤檢討案內變更。
號函復在案,將該意見納入旨案中供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2.永福段1615、1507、1517、1533、1521地號等5筆抵費地納入通盤檢討變更為綠地及道路用地。
3.計畫區內楊梅區永福段1528、1532、1534-1、1584等4筆抵費地現況做為溝渠使用,為使該土地管用合一,以符實際,建請將該等地號納入通盤檢討案內變更。
理變更,故予以採納,惟重新公展計畫圖疏漏永福段1615地號,且產權為桃園市(圖面疏漏,未涉及面積變更),本次將更正計畫圖;另永福段1521地號其北側道路已於本次通檢變更為道路用地,且都市計畫道路需以整體道路系統考量,無法片斷劃設計畫道路,建議維持原計畫(住宅區),故不予採納。
建議事項三:
永福段1528、1532、1534-1、1584地號等4筆抵費地部分:陳情範圍4筆地號未有系統性及連續性,變更將造成住宅區土地之零碎,都市計畫需以整體系統考量,無法片斷劃設溝渠用地,建議維持原計畫(住宅區),故不予採納。
重5廖○美永福段1529-3地號依目前道路現況已超過8米寬,已足夠做道路拓寬微調,根本不需要動用本人名下之騎樓,故本人不同意徵收本人名下之騎樓來做道路拓寬之使用。
建議本人名下之騎樓不徵收,道路還是可以由2米變成8米,本人之騎樓點與對角之寬度已達8米以上,只要拓寬道建議部分採納。理由:
1.考量永福段1529-3地號土地出入安全,調整重新公展方案,南側道路起點由坐落永福段1529-3地號建物之北側開始劃設。
照市府研析意見,修正本會第914次審竣之變更內容綜理表新編號21及本會專案小組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逕140編號陳情人及位置陳請理由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路中間部分,這樣也能達住戶之通路需求,也能緩衝住戶使用上之道路安全。
2.考量都市防災安全及道路前後端皆為8米計畫道路,建議仍變更人行步道用地為道路用地、東側住宅區退縮約1.5米變更為道路用地、西側住宅區退縮約2.5米變更為道路用地,變更後順接南北兩側8米計畫道路。
之變更內容(詳附圖一)。
重6陳○馨等人楊梅火車站南側鐵路用地1.楊梅段原住宅經40年之限建與開發,嚴重損害土地所有權人。
2.依大法官747號解釋,公共設施保留地受害人的補償請求權。
3.依都委會第21次會議紀錄,六、免予回饋情形,該地在歷經40年之限建損失後,變更回原來之住宅區,關係人並無因變更而額外得利,敬請貴委員會採納。
撤銷變更無償捐贈之方案,變12案。
建議部分採納。理由:
1.依本市都市計畫土地變更負擔回饋審議原則規定,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住宅區需繳交以市價計算變更面積30%之回饋金予桃園市政府,惟鐵路用地變更為住宅區涉及土地所有權人眾多,且國產署表示無法編列經費繳納代金,要取得完整街廓內土地所有權人皆簽訂協議書困難度高。
2.鐵路局已發函表示無使用計畫,且無變更為其他公共設施用地之需求。
3.建議修正鐵路用地變更為住宅區(變8、12、33)之附帶條件,改採以調降容積方式替代負擔,容積率由200%調降至140%,變照市府研析意見,修正本會第914次審竣之變更內容綜理表新編號6及10之附帶條件,同意改以調降容積率為140%作為執行方式,如擬提升至周邊住宅區容積率,仍應依市府相關回饋機制,或納入都市更新方式,以確保火車站周邊環境有秩序發展,並促進土地整體利用,以符公平。
編號陳情人及位置陳請理由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更為住宅區(再發展區)。
重7陳○水楊梅段7-61、7-62地號土地1.民國62年都市計畫科為遷建楊梅火車站編列用地時,把小民合法所建之鐵路員工宿舍(建地楊梅段7-61及7-62)亂編(無路出入)為「道路用地」。
2.現在該工程已順利做好快五年,毫無用到小民建地,民即函請楊梅區公所恢復住宅區,也蒙得該所惠准(請見附件1),而轉請桃園市政府惠允。
3.桃園市政府不但不轉內政部惠准,反而請內政部「檢討」(請見附件2)。工程已順利做好,提出檢討毫無道理。
4.內政部不予檢討而以推辭(請見附件3)。桃園市政府與內政部如此推來推去殊屬非是,敬求委員大人主持正義,對於亂編又拖40多年無用,而歸還小民用,以達地盡其用之神聖使命,至為感恩您,謝謝您!變更道路用地為住宅區。
建議不予採納。理由:
1.本案陳情內容已於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914次會議決議不予採納。
2.陳情地號之土地屬都市計畫之道路用地,目前為鐵路局所有,考量火車站周邊土地與都市發展而成長之交通需求,建議仍維持道路用地。
3.桃園市政府交通局104年10月1日桃交運字第1040027039號函及楊梅區公所104年10月7日桃市楊工字第1040030844號函,皆建議維持為道路用地。
照市府研析意見。
重8利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1.計畫變更理由不一致東側住宅區1193地號於103年早已取得建照,且貴府106年4月第11次專案小組會議之會議資1.計畫變更理由應一致: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及維政府信譽,請貴建議不予採納。理由:
1.考量整體道路系統連通之必要性、路寬度一致及車行與人行安全,路寬應維持8除配合修正本會第914次審竣之變更內容綜理表新編號21之變更理由,詳予敘編號陳情人及位置陳請理由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永福段1045地號料仍認為東側住宅區應退縮4公尺。為什麼到了106年12月第914次委員會,貴府意見卻變更為東側住宅區退縮1.5公尺西側住宅區退縮2.5公尺?2.缺乏公平性A.重劃區之聯外道路事關重大,應於重劃階段即擬定確實可行計畫。若1193地號因重劃區而需退縮4公尺,市府應將此道路用地部分納入重劃區之公設用地負擔之中,共享重劃利益,而非將重劃區內部問題外部化,重劃區地主獲得重劃利益,重劃區外地主卻負擔所需聯外道路,明顯不合理。
B.環南路75巷38及40號(1529-3及1529-2地號)位於重劃區內,若依重新公展所示方案,須局部變更為道路用地,將形成重劃負擔不公平。
C.都委會914次,貴府研析意見:「2.為維護土地所有權人權益,建議…」,所稱「維護土地所有權人權益」是維護那些土府避免造成重劃區外更多地主權益受損,請綜合考量現況道路寬度及106年4月方案。
2.住戶與行車安全性:為維護住戶及車行安全,請貴府以筆直連接為原則,減少道路偏移。
3.負擔公平性:重劃區外地主負擔重劃區之聯外道路,已經犧牲自身權益,故不應完全站在重劃區地主之權益考量,一昧要求重劃區外土地變更為道路用地。請考量現況,再可通行(交會)車輛情形下,調整路寬,減少不公平。
4.請貴府提出具體可行之徵收計畫及米,並且調整後路型符合「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
2.路型調整係考量陳情範圍人行步道東側住宅區(永福段1193地號)之土地所有權人已申請集合住宅新建工程,且地下室開挖範圍部分與原先變更道路用地重疊。
3.道路系統規劃係考量整體都市防災安全及重劃區內外之道路皆為8米計畫道路,避免臨路兩側之建築物拆遷,建議仍變更人行步道用地為道路用地、東側住宅區退縮約1.5米變更為道路用地、西側住宅區退縮約2.5米變更為道路用地,變更後順接南北兩側8米計畫道路。
4.變更為道路用地部分採一般徵收方式取得,並由市府道路主管機關配合編列預算辦理。
明本案變更範圍之必要性與合理性及增加容積移轉等方式維護所有權人之權益,並載明徵收開闢之財務計畫外,其餘照市府研析意見。
編號陳情人及位置陳請理由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地所有權人權益?重劃區內或是重劃區外土地所有權人權益?東側住宅區或是西側住宅區土地所有權人權益?同為私有土地,何以遷就東側地主(退縮1.5公尺),而損及西側地主(退縮2.5公尺)?為何不是中心線兩側均等退讓或是調整道路寬度?3.缺乏安全性。
A.就車行動線及駕駛視線等安全因素,計畫道路理應筆直銜接,而非短距離兩次扭曲後銜接原有計畫道路。
B.重新公展所示方案,是否考慮轉彎處對原有住戶及未來住戶之安全性?例如:環南路75巷38號大門位於建物左側,變更後大門貼近道路邊界,人員出入是否安全?變更後道路正對環南路254巷66號門口,是否適當?4.貴府缺乏積極作為本案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延宕甚久,若基於公共安全及都市防災考量,則貴府更應以都市計畫財務計畫,而非紙上作業計畫。
5.加速審查流程:本案自95年12月公展至今,已11年有餘。造成今日之窘境,根本原因在於原擬計畫已趕不上現況變化,故請貴府加速審查流程。
6.提供建議方案如下【方案一】單向進出道路(詳如方案一附圖)A.原4公尺人行步道變更為道路用地(進入道路)。
B.調整校前路外側車道車行方向(外出道路)。
【方案二】雙向通行系統(詳如方案二附圖)A.原4公尺人編號陳情人及位置陳請理由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專案變更方式處理,而非一再延宕,衍生更多問題,造成重劃區外更多地主權益再次傷害。
行步道變更為道路用地,東側住宅區退縮1.5公尺,西側住宅區退縮0.5公尺為道路用地,合計6公尺寬雙向道路。
B.調整校前路外側車道為單線雙向通行。
重9梁○日楊梅段39-11地號本楊梅光前街48巷6號之房屋於民國57年就是住宅房屋。之後楊梅都市計畫時,因靠近楊梅火車站,被規劃為鐵路計畫用地。目前鐵路局已確定不會再規劃運用,都市計畫將變更回住宅區,但政府要我們無償捐贈30%以上之土地,甚不合理。
應把都市計畫前就有之房屋與空地脫勾,都市計畫前已有之房屋不應捐贈30%以上之用地。
建議部分採納。理由:
1.依本市都市計畫土地變更負擔回饋審議原則規定,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住宅區需繳交以市價計算變更面積30%之回饋金予桃園市政府,惟鐵路用地變更為住宅區涉及土地所有權人眾多,且國產署表示無法編列經費繳納代金,要取得完整街廓內土地所有權人皆簽訂協議書困難度高。
2.鐵路局已發函表示無使用計畫,且無變更為其他公共設施用地之需求。
3.建議修正鐵路用地變併編號重6。
編號陳情人及位置陳請理由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更為住宅區(變8、12、33)之附帶條件,改採以調降容積方式替代負擔,容積率由200%調降至140%,變更為住宅區(再發展區)。
重10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北部地區工程營產處楊梅區大平段34地號等141筆國有土地旨揭都市計畫涉及國防部軍備局經營坐落桃園市楊梅區大平段34地號等141筆國有土地,建議都市計畫使用分區變更內容如附表,請貴府惠予納入「變更楊梅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含原高速公路楊梅交流道附近特定區、高速公路中壢及內壢交流道附近特定區之楊梅區部分)案」辦理,並請查告辦理情形。
1.坐落桃園市楊梅區大平段34地號等54筆土地,使用分區為「保護區」擬變更為「機關用地」。
2.坐落桃園市楊梅區大平段362地號等7筆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擬變更為「機關用地」。
3.坐落桃園市楊梅區大平段35-1地號等13筆土地,使用分區為「保護區」擬變更為「道路用地」。
4.坐落桃園市楊梅區大平段737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保護區」建議部分採納。理由:
1.本陳情地號土地已納入變11案辦理,惟本次陳情針對變更為道路用地部分改為維持原計畫保護區及住宅區,考量道路系統完整性,建議仍維持變11案內容,依營區實際使用範圍變更為機關用地,並留設必要聯外道路。
2.陳情建議事項1:大平段154地號等17筆土地(部分)、153-1地號等6筆土地,欲變更為機關用地,考量道路系統完整性,建議維持變11案內容。
3.陳情建議事項2:大平段368-2地號等3筆土地、367地號(部分),維持住宅區;大平段367地號(部分)變更為道路用地,其餘陳情地號維持變11案內容,變更為機關用地。
照市府研析意見,仍維持本會第914次審竣之變更內容綜理表新編號9及本會專案小組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逕135。
編號陳情人及位置陳請理由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擬變更為「住宅區」。
5.坐落桃園市楊梅區大平段361地號等24筆土地,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不辦理變更,維持原使用分區。
6.坐落桃園市楊梅區大平段383-5地號等42筆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不辦理變更,維持原使用分區。
4.陳情建議事項3:大平段737-5地號、737-4地號(部分),維持保護區,其餘陳情地號維持變11案內容,變更為道路用地。
5.陳情建議事項4:為維繫道路系統完整性,建議維持變11案內容,變更為道路用地。
6.陳情建議事項5:大平段371-3地號等5筆土地,為維繫道路系統完整性,建議維持變11案內容,變更為道路用地;其餘陳情地號非變11案變更範圍維持住宅區。
7.陳情建議事項6:非變11案變更範圍維持住宅區。
編號陳情人及位置陳請理由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重11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桃園辦事處國產署涉及變更案土地查本次公開展覽之計畫書變更案新編號8及12,涉本署經管國有土地平鎮區鎮興段14-1、楊梅區草湳坡段埔心小段1-86、楊梅段15-1、15-2、15-3、15-4、15-6、15-7、15-8、18-5、18-6共11筆,依本次公展計畫書「土地所有權人須將變更面積無償捐贈30%以上,捐贈方式應以變更後當年度市價折算為捐代金予桃園市政府,並於核定前與桃園市政府簽訂協議書始得發照建築」,惟本署現行均採回饋土地方式辦理,尚無法編列繳納代金之相關經費預算。
本署現行均採回饋土地方式辦理,尚無法編列繳納代金之相關經費預算。
建議部分採納。
理由:
1.依本市都市計畫土地變更負擔回饋審議原則規定,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住宅區需繳交以市價計算變更面積30%之回饋金予桃園市政府,惟鐵路用地變更為住宅區涉及土地所有權人眾多,且國產署表示無法編列經費繳納代金,要取得完整街廓內土地所有權人皆簽訂協議書困難度高。
2.鐵路局已發函表示無使用計畫,且無變更為其他公共設施用地之需求。
3.建議修正鐵路用地變更為住宅區(變8、12、33)之附帶條件,改採以調降容積方式替代負擔,容積率由200%調降至140%,變更為住宅區(再發展區)。
併編號重6。
編號陳情人及位置陳請理由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重12黃○財等18人啟明段790地號此地號是多人持分使用之地,土地公廟之管理人未與我等說明逕自申請變更地目,且暗自分割其要之地,無視我等存在實乃盜匪之行為,此違反公平正義之舉,恭請鈞長撤銷此(變二十案)計畫之申請。
我等可同意此案,但須同時將此(790-0)地號所有持分予以分割成整筆。
建議部分採納。
理由:
1.本案重新公展內容已於備註載明,應於核定前取得國有土地同意文件、使用土地範圍按比例分割完成並依法取得建築線。
2.有關共有土地分割事宜,依土地法相關規定可協調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協議分割。
照市府研析意見。
重13許○芬草湳坡段埔心小段20-414地號附上1.當初77年購買楊梅地政事務所建築物測量成果圖。2.89年楊梅地政事務所地籍圖謄本。
此次通過廢除都市計劃編號37號,本人每年都有按時繳地價稅、房屋稅,只是還給小市民維護住戶的權益。並無實際的受益。請問我為何還要繳交30%的回饋金。
1.考量陳情範圍南側四維國小東南側計畫道路將變更為文小用地,該周邊已有替代之現有道路供出入使用,且廢除計畫道路方案業經市府協調相關土地所有權人,並經變更範圍土地所有權人同意相關回饋內容,故內政部都委會同意此變更案(變37案)。
2.本次涉及道路用地變更為住宅區之土地,已於民國104年7月7日召開協調會議時告知變更回饋依本市變更通案性原則,需繳交以市價計算變更面積30%之回饋金予桃園市政府,並於核定發布實施前與桃園市政府簽訂協議書,併編號重1。
編號陳情人及位置陳請理由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涉及變更範圍之土地所有權人全數同意變更,並已簽署同意書。(同意筆數共為23筆,占全部涉及地號之100%)3.原陳情道路用地變更為住宅區,附帶條件須繳交以市價計算變更面積30%之回饋金,經內政部都委會同意納入變更案。惟該陳情人再次陳情變更回復為原使用分區免與回饋部分,擬請該陳情人與會詳予說明變更理由、內容等,俾供委員審議參考。
重14高○淡等人兒童遊樂場用地(二)1.周邊遊憩場所已足夠:
都市計畫中的兒(二)對面相隔20公尺處即為文小(三)大同國小友善校園及綠地中山親水公園。
2.正前方有親河步道綠地綿延:老坑溪兩側起自中山路端老坑溪橋綿延至新梅五街文小(十一)棒球場及櫻花步道等,數公里親河步道綠地足以提供附近住民休憩使用。
3.地理位置不適合極具危險性:兒(二)對面單車道窄巷,平時上下學時建請桃園市政府重新評估楊梅都市計畫兒童遊樂場(二)變更為住宅區。
建議不予採納。理由:
1.經檢討周邊無可替代其功能性之公共設施,為確保都市居住環境品質,建議維持兒童遊樂場使用。
2.經檢視該土地出入口係鄰接東側人行步道用地,如變更為住宅區恐產生車輛出入問題。
照市府研析意見,且非屬本次補辦公展範圍。
編號陳情人及位置陳請理由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段均已造成大同國小接送學童車輛交通打結,平時車輛交會險象環生,周邊居民已苦不堪言,如設立後交通亂象可能變本加厲,來往兒童安全堪虞。民國70年左右,颱風洪水將都計兒(二)出口整條道路及緊鄰住戶地基掏空,若遇颱風季節兒童嬉戲可能遭遇反應不及之天災人禍。
4.楊梅郵局保全堪虞:楊梅郵局業務量龐大,維護金融機構安全性極其重要。兒(二)預定地北接楊梅郵局,地勢高出該局丈餘,清楚俯瞰局內地形無虞,對其保全功能大打折扣,隨時面臨盜竊威脅。
5.老校及老社區新生:兒(二)預定地東接文小(三)大同國小南北側及西側均為老舊社區。大同國小逐年面對少子化減班威脅,老舊社區年長者居多但新生兒不足。值此之際應增加區域內新的住宅用地,讓整個社區有翻新的契機。
6.人民土地所有權應受保障:都計兒(二)預定徵收已逾40近50年,依編號陳情人及位置陳請理由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憲法第15條:人民之…權,應予保障。…憲法第143條:…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應受法律之保障與限制。…因此徵收案對人民所有權保障及利用均產生極大影響。加上物價飛漲,現今補償費已遠遠低於當年土地取得相對價值,對於已被劃定徵收區塊的所有人及住戶,均產生重大影響。
重15鄭○義等人變12案楊梅段14、14-6地號楊梅段14、14-6地號於民國53年房屋在地政登記在案建築號數(747)號,所有權人擁有合法房屋權狀、土地權狀,在地政事務所登記自用住宅。民國63年都發後將其楊梅小段14、14-6二筆地號劃分為鐵路預定地,內附民國65年以前建物土地變更登記申請書一份。以及土地建物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一份、建物改良物登記簿一份以茲證明。本案民國53年時還設有房地保存登記。
1.63年都發前就擁有合法房屋權狀。
2.每年都有繳交房屋跟地價稅。
3.楊梅段14、14-6地號二此案件所有權人未得利,請內政部營建署、桃園市都發局以個案方式處裡取消楊梅區楊梅小段14、14-6地號30%回饋金。
建議部份採納。理由:
1.依本市都市計畫土地變更負擔回饋審議原則規定,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住宅區需繳交以市價計算變更面積30%之回饋金予桃園市政府,惟鐵路用地變更為住宅區涉及土地所有權人眾多,且國產署表示無法編列經費繳納代金,要取得完整街廓內土地所有權人皆簽訂協議書困難度高。
2.鐵路局已發函表示無使用計畫,且無變更為其他公共設施用地之需求。
3.建議修正鐵路用地變更為住宅區(變8、12、33)之附帶條件,併編號重6。
編號陳情人及位置陳請理由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筆並非是空地、鐵路局所釋放之土地、無房屋權狀、違章建築、無繳交房物稅等之地,而是民國53年就是住宅區,而今只是恢復原使用地分區。為何要回饋30%給市府?改採以調降容積方式替代負擔,容積率由200%調降至140%,變更為住宅區(再發展區)。
重16陳○水陳○馨楊梅段7-61、7-62、7-41、7-55、8-12地號土地1.請桃園市政府註銷道路用地(楊梅段7-61、7-62)而恢復為住宅區,以便安居。
2.楊梅段地號7-41及7-55係鐵路局無用之閒地,已賣我建宿舍用地,請註銷編「鐵路用地」。
3.楊梅後站地號楊梅段8-12,位在鐵路界牆外,鐵路局早已表示不用,請註銷編「鐵路用地」以便民用。
1.註銷道路用地(楊梅段7-61、7-62)而恢復為住宅區。
2.楊梅段地號7-41及7-55,請註銷編「鐵路用地」。
3.楊梅後站地號楊梅段8-12,請註銷編「鐵路用地」。
建議事項一:
1.本案陳情內容已於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914次會議決議不予採納。
2.陳情地號之土地屬都市計畫之道路用地,目前為鐵路局所有,考量火車站周邊土地與都市發展而成長之交通需求,建議仍維持道路用地。
3.桃園市政府交通局104年10月1日桃交運字第1040027039號函及楊梅區公所104年10月7日桃市楊工字第1040030844號函,皆建議維持為道路用地。
建議事項二:
陳情範圍已納入變12案辦理,由鐵路用地變更為住宅區,予以採納。
建議事項三:
1.本案陳情內容已於內照市府研析意見。
編號陳情人及位置陳請理由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914次會議決議不予採納(逕81)。
2.陳情地號之土地屬都市計畫之鐵路用地,應維持完整性,不宜零星變更為住宅區。
重17謝○寶劉○來等人楊梅草湳坡段小段55-5、52-114、51-15、52-117、52-1、52-116、52-115、55-18、52-11、51-1、52-25、52-24地號1.有關所有楊梅草湳坡段小段55-5、52-114、51-15、52-117、52-1、52-116、52-115、55-18、52-11、51-1、52-25、52-24地號等土地屬保護區,坡度尚屬平緩。
2.其周邊已規劃為住宅區等使用,惟查有迫切的停車需求,亦無規劃停車場。
3.故考量周邊住宅發展需求,解決停車問題。
建議將上開地號土地提供以變更為停車場用地。
建議不予採納。理由:
1.陳情範圍楊梅草湳坡段小段52-11、52-25地號,已於變29案由文高職用地變更為保護區。
2.其餘範圍屬都市計畫之保護區,保護區係為國土保安、水土保持、維護天然資源與保護環境及生態功能而劃定。陳情範圍除南側部分有既有建物,其餘地區屬帶狀山坡地,林相完整,為維護山林環境,建議維持原計畫。
照市府研析意見,且非屬本次補辦公展範圍。
編號陳情人及位置陳請理由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重18桃園市政府新建工程處五守街至福羚路因旨揭部分路段土方高於現有民宅,且因民宅緊鄰邊坡,每逢強降雨易造成邊坡沖刷,造成泥流侵入民宅,影響當地居民生命安全及環境衛生,而且路輻狹小,居民逃災困難、消防救護車輛無法通行。
建議施築擋土牆及救災通道,開闢範圍為五守街至福羚路,長度約為293公尺,道路寬度為8公尺,俾利社區救災出入動線,惠請貴局依上開號函辦理都市計畫變更程序。
建議予以採納。
理由:
1.考量道路系統完整性及都市防災安全,且依現行計畫道路開闢西側將產生畸零地,建議調整計畫道路,連接至現有道路福羚路。
2.陳情範圍之住宅區為營建署社會住宅儲備基地,營建署已與市府協商同意取消囊底路及調整道路範圍,以利後續基地整體開發。
3.道路調整變更後東側人行步道用地將無連接至計畫道路,且人行步道用地目前尚未開闢,建議併同配合變更為住宅區。
不予採納。
理由:
基於道路系統之完整性與合理性,避免影響私有土地之權益,且非屬本次補辦公展範圍,建議市政府另循法定程序辦理變更。
重19陳○水陳○馨楊梅段7-61、7-62、7-41、7-55、8-12地號土地1.請桃園市政府註銷道路用地(楊梅段7-61、7-62)而恢復為住宅區,以便安居。
2.楊梅段地號7-41及7-55係鐵路局無用之閒地,已賣我建宿舍用地,請註銷編「鐵路用地」。
3.楊梅後站地號楊梅段8-12,位在鐵路界牆外,鐵路局早已表示不用,請註銷編「鐵路用地」以便民用。
1.註銷道路用地(楊梅段7-61、7-62)而恢復為住宅區。
2.楊梅段地號7-41及7-55,請註銷編「鐵路用地」。
3.楊梅後站地號楊梅段8-12,請註銷編「鐵路用建議事項一:
1.本案陳情內容已於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914次會議決議不予採納。
2.陳情地號之土地屬都市計畫之道路用地,目前為鐵路局所有,考量火車站周邊土地與都市發展而成長之交通需求,建議仍維持道路用地。
3.桃園市政府交通局104年10月1日桃交併編號重16。
編號陳情人及位置陳請理由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地」。運字第1040027039號函及楊梅區公所104年10月7日桃市楊工字第1040030844號函,皆建議維持為道路用地。
建議事項二:
陳情範圍已納入變12案辦理,由鐵路用地變更為住宅區,予以採納。
建議事項三:
1.本案陳情內容已於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914次會議決議不予採納(逕81)。
2.陳情地號之土地屬都市計畫之鐵路用地,應維持完整性,不宜零星變更為住宅區。
附圖一、重新公開展覽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重5修正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公頃)原計畫新計畫10逾人陳27、55第30期永福市地重劃區北側及西南側(中山高楊梅收費站附近)住宅區(0.27)道路用地(8㎡)人行步道用地(0.01)道路用地(0.27)住宅區(8㎡)道路用地(0.01)變23案-變更示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