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9451-討論事項-第7案:高雄市政府函為「變更仁武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9451
案件id
MOI通檢變都計201957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前經本會102年10月1日第812次會議、103年4月1日第824次會議及103年9月30日第836次會議審議通過,已分三階段由高雄市政府公告發布實施有案。
- 二、本案後續辦理案件尚有變更內容新編號第二-五案及第十三案,因有執行困難,案准高雄市政府106年7月14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632618300號函送再提會說明資料到部,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邱委員英浩(召集人)、劉前委員小蘭、林委員旺根、蘇委員振維、王委員靚琇組成專案小組,於106年9月25日、107年3月21日及107年9月14日召開3次專案小組會議,並於107年7月18日赴現場勘查,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案准高雄市政府108年3月8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830745800號函送修正補充資料及處理情形對照表到部,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
- 一、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二-五案部分,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通過(維持原計畫農業區及道路用地),並退請高雄市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二、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第十三案南側計畫道路及北側計畫道路部分,請高雄市政府依下列各點補充資料後,再提會討論。
(一)有關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第十三案部分,本會專案小組建議如取消劃設本會第836次會議決議之南側6公尺計畫道路,修正方案之囊底路應延伸至南側1025地號土地北界,惟陳情人對於前開建議意見仍提出囊底路設於該寺廟東南角圍牆邊之陳情建議方案,請高雄市政府就陳情人所提方案研提研析意見,供審議參考。
(二)有關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第十三案北側計畫道路(仁和南街27巷)部分,請高雄市政府依下列各點補充資料,並就陳情人所提出之囊底路方案及該府建議維持原計畫道路等2個方案綜整提出優劣分析資料後,再提會討論。
1、請補充北側計畫道路之土地權屬資料,供審議參考;並請說明如後續進行開闢事宜,是否涉及徵收除陳情人土地外之其他私有土地。
2、有關立法委員林岱樺代表陳情人列席說明時,指出陳情人自行調查之民意調查資料似與高雄市政府之資料有所差異,請高雄市政府再妥予釐清說明。
3、請依本部地政司列席代表意見,補充說明北側計畫道路不開闢之不利影響,供審議參考。
- 三、本會專案小組會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併決議二辦理。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4通法寺、全穎法律事務所
- 一、茲依通法寺(下稱情人)委託辦理,合先敘明。
- 二、按行政行為應選擇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小之手段為之,此業有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揭櫫,並經諸多大法官解釋釋示在案。又對於非必要性公共建設用地,應變更其使用;都市道路系統之規定,亦應依土地使用分區、交通情形與預期都市發展規劃之,此觀都市計劃法第26條第1項、第44條即明。故都市道路之規劃,自應衡酌前述法定因素以判斷開闢之必要性;如經審酌後認原規劃道路並無開闢之必要性,即應變更原規劃,以避免人民因此無益道路之開闢而遭受損害。
- 三、茲查,旨揭計畫案第三階段經高雄市政府於民國(下同)106年1月17日公告發布實施,惟就其中涉及陳情人寺廟建築完整性部分,復由該府於106年7月提請貴會再討論,並經貴會專案小組於107年7月18日辦理現場勘查再案。觀諸高雄市政府再提會討論資料(變更案新編號第十三案),其中陳情人土地鄰仁和南街17巷區域,經考量寺廟活動完整性,業將計畫連通鳳仁路6公尺計畫道路,變更為囊底迴車道。然則,就同屬寺廟範圍內,臨仁和南街27巷部分,卻仍維持原計畫之8公尺計畫道路,致有礙陳情人即萬民信眾從事宗教活動之虞,此對寺廟建築文化紋理之完整、莊嚴斲傷甚鉅,並非妥適。
- 四、況查,系爭仁和南街27巷之計畫新闢道路(下稱系爭計畫道路),係藉由與仁和南街17巷於陳情人寺廟大殿前方連接,再直接貫穿寺廟廟埕、山門後銜接鳳仁路,核此規劃嚴重損及作為仁武地區宗教信仰中心之陳情人寺體完整性,已由高雄市政府計畫於該17巷部分變更設置囊底迴車道,業如前述。則係爭計畫道路已無由按原規劃銜接鳳仁路,而已失其開闢目的,實屬甚明;是此臨仁和南街27巷部分,即無維持原規劃之必要,允應併同本次再提會討論予以廢止。
- 五、矧系爭計畫道路雖係以聯通鳳仁路為開闢目的,為系爭計畫道路與同計畫區同左有關廢止仁和南街27巷計畫道路之陳情,同陳情案編號1。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內之中正路及中華路,僅分別約距離短短150公尺,而中正路與中華路也僅間隔約300公尺,則該仁和南街27巷鄰近之居民,原本即可藉由中正路或中華路連接鳳仁路,自陳情人於60年間建寺以來,地方交通往來路網完整概屬如此,殊未見有何不便知抱怨。
- 六、實則,系爭計畫道路所在之仁和南街27巷現況,其銜接仁和南街之已開通部分僅有少數住戶,渠等可由前述中正路或中華路往來鳳仁路;而尚未開通、位於陳情人寺廟範圍內部份,則臨接一微型社區之後門,該社區實際上均係以位於仁和南街61巷之前門出入,更無利用仁和南街27巷之需求(附件1)。此觀由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分別於100年11月3日、同年11月21日及同年11月22日辦理之民意調查結果,僅有7戶(佔全體住戶10.61%)認為應該維持系爭計畫道路之原來規劃,確有高達8成住戶認為應予調整(附件2)等情,益可見該仁和南街27巷之道路現況,並無礙當地居民往來與交通安全。
- 七、矧徵諸高雄市政府106年4月20日舉辦之「仁武區仁和南街27巷道路現況」會勘記錄明載:「……交通局表示現地街區已開闢完成之道路系統,已能提供市民進出通行之需求,與會各單位亦同意目前該地街廓道路狀況,並無明顯影響交通或有防災進初不便之疑慮。」(附件3),另高雄市政府交通局復於106年4月25日「興辦『仁武仁和南街27巷打通工程』公聽會」中再度重申前旨(附件4)等情,更見陳情人土地鄰近街廓之現存道路系統已足敷使用,實無另行開闢系爭計畫道路之必要,自應予以調整,則不啻避免人民權益蒙受不必要之損害,而又能保護寺廟建築文化紋理之完整性不被殘破殆盡;與俾周邊社區靜謐不澈底殫亡。
5通法寺、全穎法律事務所
- 一、茲依通法寺(下稱陳情人)委託辦理及高雄市政府107年5月提送之「『變更仁武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再提會討論案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2次專案小組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下稱第2次對照表),合先敘明。
同左有關廢止仁和南街27巷計畫道路之陳情,同陳情案編號1。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
- 二、揆諸釋字第732號解釋陳新民大法官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見書謂:「以本案所涉及的財產權為例,如欲對財產權加以限制,自可由一般公益取得立法之依據。如涉及到許可徵收的公共利益,即有在質量上提升的必要性。一方面基於在法治國家中,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的只要防禦對象,正是針對國家的徵收公權力;另一方面,著眼於公益的浮濫,任何國家機關所執行的任務,都可列入公共利益的範圍。如此一來,幾乎所有涉及公共利益之事項,皆可作為徵收私人財產的理由,將使人民財產陷於高度的不安定狀態之中。因此,徵收公共利益,即非一般立法動機或行政執法動機所維護的公共利益可比,必須具有更重要的質量方可,即所謂的『加重公益』的要件(qualifiziertesöffentliches.Interesse)。」準此,土地徵收之發動,必以其目的具有高度公益性為前提,始可正當化其對人民基本權之剝奪。
- 三、茲查,高雄市政府餘地2次對照表附件一所採「方案一」,其位置1、2、3、4之住戶依照既有之交通系統,本即可連接區公所及鳳仁路。詳言之,其中位置1、2之住戶,即便在仁和南街27巷打通後,渠等住戶無論是往區公所或鳳仁路,均無須利用此規劃新闢之路段;而戶數最多之位置3部分,其中一部為共照之透天厝集合住宅社區,該社區設有基地內道路連通仁和南街61巷,其住戶亦係以此出入,至於社區以外(仁和南街61巷1、3、5、7、9、29號)部分,則可由仁和南街61巷33弄連接仁和南街61巷往來區公所或鳳仁路(請詳附件5第3頁),亦無使用規劃新闢路段之必要;至若位置4部分,既存交通系統並無礙其前往區公所,此業經高雄市所自陳,而縱依高雄市政府之評估,渠等通往鳳仁路之繞路距離亦不過280公尺,且該位置住戶也僅有6戶,惟此部分住戶早已表示現存道路並無不便,實無開闢必要,此有高雄市政府製作之民意調查資料在眷(請詳附件1)足徵。
- 四、準此,通法寺周遭既存交通系統業已足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敷當地防災及日常往來之用,此迭經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重申如前(請參附件3、4),至該局又於107年4月25日研商會議泛言道路開闢有利整體路網串聯云云,顯與其兩次一貫之意見相左,自非可採(況其稱「有利整體路網串聯」云云,要難合乎徵收高度公益性之要求)。是仁和南街27巷道路用地之徵收,實際上僅得以縮短位置4之6戶通往鳳仁路約280公尺之距離,此等範圍之利益是否可視為公益?要非無疑。縱肯認之,惟揆諸前述,此等公益顯不足以正當化人民財產權之剝奪,殊屬甚明。
- 五、至高雄市政府於前揭對照表復陳稱如廢除仁和南街27巷,「恐影響建物使用執照之合法性」云云,惟究係如何影響?則未見其說明。惟所謂「廢除仁和南街27巷」,僅係廢止仁和南街27巷位於通法寺土地部分之路段,應先敘明。茲就前述方案一圖示以觀,其中位置4及通法寺後動之建物,縱於廢止後,仍臨接已開闢之仁和南街27巷,並無礙於原建築執照之效力;至位置3之建物,亦仍臨接仁和南街61巷及該巷31弄,亦對其無影響(請參附件5)。
故高雄市政府所稱「恐有影響」云云,應非實在。從而,系爭仁和南街27巷臨通法寺部分之路段,其開闢公益性甚低,核難通過比例原則之檢驗,於法當有未洽。
- 六、綜上所陳,懇請貴會鑒核。
6立法委員林岱樺國會辦公室仁和南街27巷1.有關高雄市政府「仁和南街27巷之計畫道路」,因涉及仁武都市計畫變更事宜,岱樺經多次會議協調溝通,代表寺方、其信眾及地方民意,建請高市府重新研議變更都市計畫方案,請高市府研議後送內政部都委會審議。
2.高雄市政府106年4月20日舉辦之「仁武區仁和南街27巷道路現況」會勘紀錄明載:「…交通局表示現地街區已開闢完成之道路系統,已提供市民進出通行之需求,與會各單位亦同意目前該地街廓道路狀況,並無明顯影響交通或有防災進出不便之疑慮。」另高雄市政府交通局復於106年4月25日「興辦『仁武仁和南街同左。有關仁和南街27巷規劃為囊底路及暫停徵收開闢之陳情,同陳情案編號1。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27巷大通工程』公聽會」中再度重申前旨等情,更見通法寺土地鄰近街廓之現存道路系統已足敷使用,實無另行開闢系爭計畫道路之必要,自應予以調整,俾避免人民權益蒙受不必要之損害。
7立法委員林岱樺國會辦公室仁和南街17巷、27巷依立法委員林岱樺國會辦公室函送108年3月7日(四)通法寺案後續處置會議會議結論如下:
- 一、通法寺東側仁和南街17巷(7.6米),應順應地方民意,回歸原本的規劃「直接在東南角的圍牆邊(附件一紅色部分)。若以8米道路進入寺內(附件二62年計畫)在規劃囊底路,將嚴重破壞寺廟圍牆等設施」。
1.從建築法來說此地「地號1025」面前已有45米鳳仁路作為指定建築線,將來絕對不會有無法指定建築的問題。
2.從法律層面來看,如果沒有指定建築線的疑慮而又要經過此1025地號地主的同意,這屬於「不當連結」的想法,有違法律之意旨。
- 二、通法寺西側仁和南街27巷,建請內政部就都市計畫與現實環境更加融合的角度重新思考,並考量周遭住戶意見以及廢除此條計畫道路未造成周遭環境影響,敬請支持廢除本條計畫道路。時程建議如下:
1.建請內政部主動於高雄市政府協調提案時間,能夠以3月底前送至內政部。
2.預定20190507(二)召開內政部都委會。
3.20190521(二)後確認專案小組成立。
4.後續於兩周內20190628(五)由專家學者定調。
5.最終於20190830(五)前再次召開內政部都委會決定之。
同左。有關仁和南街17巷、27巷規劃為囊底路及暫停徵收開闢之陳情,同陳情案編號1。
附件「變更仁武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再提會討論案之本會第3次專案小組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高雄市政府108年3月8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830745800號函送)本會專案小組第3次會議建議意見處理情形(一)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變二-五案部分,前經本會102年10月1日第812次會議決議(略以):「因採區段徵收方式辦理,應先提報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小組報告,依高雄市政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因需時製作區段徵收報告,建議本變更案暫予保留,俟提報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小組報告後,再提委員會審議…。」,本次會議由高雄市政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經該府地政局進行區段徵收公益性必要性評估後,結論為:「本案2次的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參與區段徵收開發之意願問卷調查結果,同意人數比例分別為22.5%及17.5%,皆未過半。另經評估本區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之公益性、必要性不足」,爰建議維持原農業區及道路用地,並納入本都市計畫區範圍(詳附件1),建議原則同意。
遵照辦理。
(二)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第十三案南側計畫道路部分,經高雄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因申請人(通法寺)表示變更方案影響其廟埕廣場、山門完整性,礙難簽訂協議書,且再提出陳情意見,考量寺廟活動完整性,提出修正方案,建請本會再予討論部分,查上開建議修正方案與原高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竣方案相同,前經本會第812次、第824次及第836次會議決議有案,依本會會議決議意旨,其審決方案係基於道路系統調整之合理性及避免影響本案周邊土地所有權益及因應未來防救災需要,爰本變更案如有再修正之需要,在考量周邊道路使用需求及寺方完整性後,建議仍應以上開意旨為討論原則,如本案取消劃設南側6公尺計畫道路,則修正方案之囊底路應延伸至南側1025地號土地北界,以保障周邊鄰近土地所有權人權益。(詳附件2)遵照辦理。
(三)逕向本部陳情意見:(詳附表)有關本案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第十三案北側計畫道路部分,經陳情人(通法寺)列席說明前開計畫道路暫緩徵收計畫並調整路型之建議意見後,經高雄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陳情人前於高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階段提出陳情,惟未便採納,陳情人於本次會議再提出陳情意見,考量性質尚屬與變更案件有直接關係者,建議仍予納入本案討論部分,建議原則同意納入本案討論。
經本會專案小組委員充分討論,並於107年7月18日赴現場勘查後,建議請高雄市政府就陳情人所提出之囊底路方案及該府建議維持原計畫道路等2個方案(示意圖詳附件3),依下列各點補充資料後,提委員會討論決定。
遵照辦理。
1.交通及消防主管機關之意見,詳附件(一)周邊道路方案研商會議內容。
2.交通及消防量化分析資料、參酌道路主管機關意見之綜合分析詳附件(二)。
本會專案小組第3次會議建議意見處理情形1、建請補充交通及消防主管機關之交通分析資料,具體量化說明道路開闢與否對此地區交通之影響,包含地區交通路網及防救災影響等分析,加強說明維持計畫道路並擬徵收開闢之必要性及急迫性。
2、有關陳情人提出變更計畫道路為囊底路部分,涉及通法寺與周邊建築議題,建請補充下列各項資料,供審議參考:
(1)陳情內容提及通法寺係建於49年,寺院建築於55年後第次完成,建請補充說明歷年來寺方土地取得及申請建築情形,並輔以歷年都市計畫圖供參。
(2)建請補充利用北側計畫道路指定建築線之周邊建築情形,並請補充說明如依陳情方案調整變更計畫道路為囊底路,是否將對周邊土地申請建築權利、以及周邊既有建築與寺院建築之合法性造成影響。
遵照辦理。
1.歷年土地取得及建築情形詳附件(三)。
2.指定建築線及周邊建築情形詳附件(四),本府工務局(建管處)107年10月11日高市工務建字第10738249200號及107年12月24日高市工務建字第10740767000號函說明陳情方案影響建築合法性之函文詳附件(五)。
3.依據建管處提供之建照及建築指示圖顯示,通法寺及周邊建案建築線指定皆為仁和南街27巷,且仁和南街27巷之圍牆並無合法建照申請,詳附圖12。
3、如經本會審決維持原計畫道路,後續向內政部提報計畫道路徵收計畫時,建請依本部地政司列席代表說明,徵收係以侵害人民權益最小為原則,惟公益仍大於私益,仍請補充說明道路開闢之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及公益性。
遵照辦理,詳附件(二)周邊道路方案研商會議內容及附件(六)工務局(新工處)107年12月6日高市工新土設字第10773086200號函提供道路開闢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及公益性等補充資料之函文。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本案彙整歷次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建議請高雄市政府依下列各點辦理,並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資料(30份)到署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一)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變二-五案部分,前經本會102年10月1日第812次會議決議(略以):「因採區段徵收方式辦理,應先提報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小組報告,依高雄市政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因需時製作區段徵收報告,建議本變更案暫予保留,俟提報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小組報告後,再提委員會審議…。」,本次會議由高雄市政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經該府地政局進行區段徵收公益性必要性評估後,結論為:「本案2次的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參與區段徵收開發之意願問卷調查結果,同意人數比例分別為22.5%及17.5%,皆未過半。另經評估本區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之公益性、必要性不足」,爰建議維持原農業區及道路用地,並納入本都市計畫區範圍(詳附件1),建議原則同意。
(二)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第十三案南側計畫道路部分,經高雄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因申請人(通法寺)表示變更方案影響其廟埕廣場、山門完整性,礙難簽訂協議書,且再提出陳情意見,考量寺廟活動完整性,提出修正方案,建請本會再予討論部分,查上開建議修正方案與原高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竣方案相同,前經本會第812次、第824次及第836次會議決議有案,依本會會議決議意旨,其審決方案係基於道路系統調整之合理性及避免影響本案周邊土地所有權益及因應未來防救災需要,爰本變更案如有再修正之需要,在考量周邊道路使用需求及寺方完整性後,建議仍應以上開意旨為討論原則,如本案取消劃設南側6公尺計畫道路,則修正方案之囊底路應延伸至南側1025地號土地北界,以保障周邊鄰近土地所有權人權益。(詳附件2)(三)逕向本部陳情意見:(詳附表)有關本案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第十三案北側計畫道路部分,經陳情人(通法寺)列席說明前開計畫道路暫緩徵收計畫並調整路型之建議意見後,經高雄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陳情人前於高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階段提出陳情,惟未便採納,陳情人於本次會議再提出陳情意見,考量性質尚屬與變更案件有直接關係者,建議仍予納入本案討論部分,建議原則同意納入本案討論。
經本會專案小組委員充分討論,並於107年7月18日赴現場勘查後,建議請高雄市政府就陳情人所提出之囊底路方案及該府建議維持原計畫道路等2個方案(示意圖詳附件3),依下列各點補充資料後,提委員會討論決定。
1、建請補充交通及消防主管機關之交通分析資料,具體量化說明道路開闢與否對此地區交通之影響,包含地區交通路網及防救災影響等分析,加強說明維持計畫道路並擬徵收開闢之必要性及急迫性。
2、有關陳情人提出變更計畫道路為囊底路部分,涉及通法寺與周邊建築議題,建請補充下列各項資料,供審議參考:
(1)陳情內容提及通法寺係建於49年,寺院建築於55年後第次完成,建請補充說明歷年來寺方土地取得及申請建築情形,並輔以歷年都市計畫圖供參。
(2)建請補充利用北側計畫道路指定建築線之周邊建築情形,並請補充說明如依陳情方案調整變更計畫道路為囊底路,是否將對周邊土地申請建築權利、以及周邊既有建築與寺院建築之合法性造成影響。
3、如經本會審決維持原計畫道路,後續向內政部提報計畫道路徵收計畫時,建請依本部地政司列席代表說明,徵收係以侵害人民權益最小為原則,惟公益仍大於私益,仍請補充說明道路開闢之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及公益性。
附件1附表1變更案新編號第二-五案提案修正內容明細表新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或附帶條件現行計畫(公頃)變更後計畫(公頃)一-1現行澄清湖特定區內縣道183以東之狹長型農業區土地範圍外(澄清湖特定區計畫農業區)(2.57)農業區(2.57)此農業區現行屬澄清湖特定區之農業區,澄清湖特定區於第三次通盤檢討作業時建議將其併入仁武都市計畫,因此本計畫區此次通盤檢討遂配合澄清湖特定區之範圍調整予以變更本計畫區計畫範圍界線。
本計畫發布實施後,納入本計畫範圍之土地立即依本計畫之內容實施管制。
一-2範圍外(澄清湖特定區計畫農業區)(0.70)農業區(0.70)一-3範圍外(澄清湖特定區計畫道路用地)(0.05)道路用地(0.05)該部分原澄清湖特定區計畫區內道路用地納入本計畫區後維持道路用地。
附圖1:變更案新編號第二-五案提案修正變更內容示意圖附件2變更內容新編號第十三案之方案說明附圖2-1本會第836次會議審決方案附圖1-2高雄市政府建議修正方案及地籍示意圖(高雄市政府105年7月14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632618300號函送)附圖2-3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後之方案示意圖(高雄市政府107年2月6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730500600號函送)附表2-1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後之變更內容明細表(高雄市政府107年2月6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730500600號函送)位置變更內容現行計畫(公頃)變更後計畫(公頃)附帶條件公(兒)五南側保存區前之計畫道路、部分公(兒)五及相鄰4公尺人行步道道路用地(0.03)住宅區(附)(0.03)本案道路用地變更為住宅區依負擔比例通案規定辦理應回饋30%,陳情人未來應於申請建築物建造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時,優先捐贈仁和南街17巷底道路用地,而其餘負擔及該囊底路屬其他私有地由道路用地變更為住宅區部分得以折抵代金方式辦理,該代金之計算係以繳交當期土地公告現值加四成計算。
人行步道(0.02)住宅區(附)(0.02)人行步道(0.03)道路用地(0.03)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0.03)道路用地(0.03)附件3變更內容新編號第十三案之北側計畫道路方案示意圖附圖3-1陳情人建議調整變更計畫道路方案附圖3-2高雄市政府建議維持原計畫道路方案附表逕向本部陳情意見明細表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1通法寺、立法委員林岱樺國會辦公室仁和南街27巷附近U型道路依立法委員林岱樺國會辦公室函送106年7月28日仁武仁和南街27巷開闢工程會議紀錄如下:
- 一、高雄市政府於106年7月18日報內政部核定之「都市計畫修正草案」及近期將報送內政部之「徵收土地計畫書」,請內政部都委會與土徵小組,分別組成專案小組並赴現場勘查,俟獲致具體意見再行提會討論。
- 二、高雄市政府研擬之土地徵收計畫將辦理「仁武仁和南街27巷開闢工程」,因寺方建議計畫道路擬以囊底路方式辦理,涉及都市計畫檢討變更事宜,請寺方提送陳情書及都市計畫修正建議方案至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與土徵小組,供審議之參考。
- 三、本案因民意反對甚大,且目前連署已達萬人及媒體報導(https://youtu.be/ANBBLTVsfcs)質疑開闢道路之合理性,故請內政部都委會審議時,應將寺方所提報之修正版本,納入高雄市政府本次提報內政部之都市計畫修正方案,以符民意。
- 四、本案請內政部地政司受理土地徵收計畫時,交由專案小組討論,建請專案小組應俟內政部都委會審議上述都市計畫修正方案確定後,再續行審議,以維護人民財產及權益,避免造成徵收拆除後不可逆之損害。
同左。
建議部分採納。
理由:
1.有關是否籌組專案小組係為內政部營建署權責,是否辦理現勘需依委員意見辦理,未來若有相關會議與現勘,本府將予配合出席,故未便採納。
2.有關將仁和南街17巷底部規劃為囊底路之陳情,業納入本次再提會討論建議方案中,故建議採納。
3.有關將仁和南街27巷改為囊底路之陳情:
(1)本項陳情已超出變更案新編號第十三案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之變更範圍,考量程序正當性原則,不宜再擴大變更範圍。
(2)陳情意見提及仁和南街27巷8公尺都市計畫道路尚需辦理徵收開闢之工程範圍,依新工處106年9月14日高市工新土設字第10672335200號函:「依據62年公告之都市計畫圖,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案工程地點係位於8公尺寬都市計畫道路範圍,工區兩端皆為已開闢完成道路,僅西側為無尾巷道,考量道路打通銜接後,除供車輛通行、健全該區域交通路網外,並具通視性,亦可避免無尾巷道日後成為治安死角,提供該地區更優質之居住環境,爰本處據以辦理道路規劃設計作業。」(3)有關道路「徵收土地計畫書」之審議係屬內政部地政司權責,非屬本案討論範疇。
(4)綜上,有關仁和南街27巷底部規劃為囊底路之陳情意見,超出變更案編號第十三案變更範圍,且道路打通銜接將具有健全路網並提升地區安全之效,故建議未便採納。
2通法寺仁和南街27巷附近U型道路
- 一、茲以本寺係肇建於民國(下同)49年間,斯時四周概為農田而鮮有人居,嗣經寺院建築於55年後第次完成,始漸有民房毗鄰興建,多年未因本寺存在,而阻礙周遭居民之交通,更未有需貫通本寺基地出入之議。詎62年3月28日公告實施之「仁武都市計畫」,竟為連接仁和南街17巷、27巷,分別規劃於本寺西北邊,沿仁和南街27巷設置8米寬之計畫道路,及於東南邊正殿同左。
1.有關仁和南街17巷、27巷規劃為囊底路之陳情,同陳情案編號1。
2.有關案地旁公園用地東側原4公尺人行步道變更為8公尺計畫道路,查超出變更案編號第十三案變更範圍,且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前方之廣場處,沿仁和南街17巷設置由8米寬計畫道路與4米人行道構成之T字道路(附件1),嚴重破斲損本寺文化紋理與完整性。
- 二、惟高雄市政府嗣後規劃廢止前述東南邊T字道路,變更該處原8米計畫道路及4米人行道為住宅區,並為於現仁和南街17巷底增設囊底路,而將該區域部分之住宅區變更為道路用地(附件2),案經101年5月31日該市都市計畫委員會(下稱都委會)決議通過後,報請貴部審議。惟貴部第812次都委會就T字道路8米計畫道路部分,固維持高雄市政府所提變更為住宅區之規劃,然就4米人行道部分卻採專案小組建議,僅將人行道南移至地籍線後,將此部分予以維持(附件3)。
- 三、嗣因高雄市政府依上開貴部都委會決議辦理再公開展覽,經本寺於再公展期間提出陳情,貴部第824次都委會審酌高雄市政府列席表示之意見後,決議本案維持前述高雄市政府都委會通過之方案,惟為避免引發指定建築線之爭議,遂請高雄市政府於都市計畫核定前,取得第812次會議決議方案之人行道與囊底路周邊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切結書。乃高雄市政府因未取得所有土地所有權人之切結書,而就本案再度報部審議,貴部第836次會議爰決議除第812次會議通過方案中之4米人行道改為6米計畫道路外,其餘照該812次會議決議通過(附件4)。
- 四、按行政行為應選擇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小之手段為之,此業有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揭櫫,並經諸多大法官解釋釋示在案。又對於非必要之公共建設用地,應變更其使用;都市道路系統之規定,亦應依土地使用分區、交通情形與預期都市發展規劃之,此觀都市計畫法第26條第1項、第44條即明。故都市道路之規劃,自應衡酌前述法定因素以判斷開闢之必要性;如經審酌後認原規該處人行步道為公園與社區間通行空間,無變更為八公尺之需要,故建議未便採納。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劃道路並無開闢之必要性,即應變更原規劃,以避免人民因此無益道路之開闢而遭受損害。第按行政決定不可考量法規授權目的以外之事項,此揆諸行政程序法第10條即明。是道路應否開闢,端視該道路是否該當於前揭都市計畫法所定各項判斷因素,至個別土地所有權人是否同意或切結,並非所問。如計畫機關於決定時,另行參酌法未明文之因素,即與行政程序法第10條規定有杵。
- 五、茲查,高雄市政府以其未取得前開1025地號土地所有權人之切結,乃再報請貴部審議,貴部836次都委會遂因次變更原824次會議決議所採方案。然個別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與否,並非都市道路應否新設所應判斷之因素,業如前述。則貴部836次都委會以此道路公益性與必要性判斷之事項,遽為決定之基礎,難謂於決定時未參雜與事物本質無關之因素,此決議內容即與行政程序法第10條規範意旨有違。況貴部836次都委會決議雖以因應未來防災需要,避免影響土地所有權人權益為由,變更原地824次會議決議方案。惟就836次都委會決議規劃之6米計畫道路,究與防災有何關聯,似屬未明;且貴部都委會第824次會議既已同意維持高雄市政府原擬定廢止該T字道路之方案,足見貴部都委會及高雄市政府均認為原規劃之人行道與防災等公益目的無涉。另依高雄市政府向貴部敘明:「經查仁武區仁德段1025地號依上開審竣之囊底路方案(按:即812次會議決議方案),該地號土地仍一側臨接鳳仁路,一側臨接仁和南街17巷,依現行法可指定建築線。」等語,可知縱未增設該6米人行道,對此1025地號土地所有權人權益亦無影響,自難認上開規劃道路有其必要。
- 六、此徵諸高雄市政府106年4月20日舉辦之「仁武區仁和南街27巷道路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現況」會勘記錄明載:「……交通局表示現地街區已開闢完成之道路系統,已能提供市民進出通行之需求,與會各單位亦同意目前該地街廓狀況,並無明顯影響交通或有防災進出不便之疑慮。」(附件5),另高雄市政府交通局復於106年4月25日「興辦『仁武仁和南街27巷打通工程』公聽會」中再度重申前旨(附件6)等情,更見本寺鄰近街廓之現存道路系統已足敷使用,故應調整貴部前開第836次都委會決議方案,俾避免人民權益蒙受不必要之損害。
- 七、況且,貴部836次都委會決議方案,係要求本寺無償提供前述6米道路用地,否則仍維持原62年公告之道路規劃,實已對本寺造成沉重之負擔。矧該6米計畫道路位置為本寺正殿前廣場,乃本寺舉行各項法會之重要場所,而屬本寺宗教活動不可或缺之部分;該6米計畫道路連同西北側之8米道路興闢後,除因宗教寺院之完整性遭到破毀而大幅減損本寺建築之莊嚴,其往來車輛、行人亦將嚴重危及本寺之山門清靜,致本寺宗教活動受到嚴重干擾,洵屬對本寺受憲法保障之宗教自由構成核心之侵害。是貴部836次都委會決議方案,核已對本寺宗教自由構成嚴重侵害,是其規劃既難見其必要性,允應衡酌本寺周遭交通需求,與本寺宗教自由之保障重新規劃,始與比例原則相符。
- 八、總此,鑑於本寺為佛門靜地,四周亦為一般民宅所形成之鄰里社區,凡此均應極力避免喧鬧、吵雜之場所,爰建議(一)於本寺西南側公園預定地之北側原4米人行步道增寬8米道路,形成公園周邊環狀道路;(二)將仁和南街27巷底部與本寺交接處規劃為囊底路;(三)將仁和南街17巷底部與本寺交接處規劃為囊底路(附件7),藉由囊底路之設計,引導外來車輛進出,並同時得以確保前開區域之安寧,本寺亦願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意配合前述規劃提供所需土地。
3通法寺/仁和南街27巷
- 一、茲以本寺係肇建於民國(下同)49年間,斯時四周概為農田而鮮有人居,嗣經寺院建築於55年後第次完成,始漸有民防毗鄰興建,多年未因本寺存在,而阻礙周遭居民之交通,更未有需貫通本寺基地出入之議。詎62年3月28日公告實施之「仁武都市計畫」,竟為連接仁和南街17巷、27巷,分別規劃於本寺西北邊,沿仁和南街27巷設置8米寬之計畫道路,及於東南邊正殿前方之廣場處,沿仁和南街17巷設置由8米寬計畫道路與4米寬人行道構成之T字道路(附件1),嚴重破斲損本寺文化紋理與完整性。
- 二、惟高雄市政府嗣後規劃廢止前述東南邊T字道路,變更該處原8米計畫道路及4米人行道為住宅區,並為於現仁和南街17巷底增設囊底路,而將該區域部分之住宅區變更為道路用地(附件2),案經101年5月31日該市都市計畫委員會(下稱都委會)決議通過後,報請貴部審議。惟貴部第812次都委會就T字道路8米計畫道路部分,固維持高雄市政府所提變更為住宅區之規劃,然就4米人行道部分卻採專案小組建議,僅將該人行道南移至地籍線後,將此部分予以維持(附件3)。
- 三、嗣因高雄市政府依上開貴部都委會決議辦理再公開展覽,經本寺於再公展期間提出陳情,貴部第824次都委會審酌高雄市政府列席表示之意見後,決議本案維持前述高雄市政府都委會通過之方案,惟為避免引發指定建築線之爭議,遂請高雄市政府於都市計畫核定前,取得第812次會議決議方案之人行道與囊底路周邊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切結書。乃高雄市政府因未取得所有土地所有權人之切結書,而就本案再度報部審議,貴部第836次會議爰決議除第812次會議通過方案中之4米人行道改為6米計畫道路外,其餘照該812次會為就高雄市政府辦理「仁武仁和南街27巷道路打通工程」徵收案,建請貴部暫停前揭徵收案件審議程序,詳如說明,敬請查照。
有關仁和南街17巷、27巷規劃為囊底路及暫停徵收開闢之陳情,同陳情案編號1。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議決議通過(附件4)。
- 四、按需用土地人興辦事業徵收土地時,應就社會、經濟、文化及生態、永續發展等因素,綜合評估徵收之公益性與必要性,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之2已有規定;續按都市計畫係指在一定地區內有關都市生活之經濟、交通、衛生、保安、國防、文教、康樂等重要設施,作有計畫之發展,並對土地作合理之規劃而言;又公共設施用地,應都市計畫範圍內之人口、土地使用、交通等現狀及未來發展趨勢,決定其項目、位置與面積、道路系統之配置,亦應按土地使用分區及交通情形與預期發展配置之,此經都市計畫法第3條、第44條及第45條定有明文。是都市計畫道路系統之規劃時,既應就計畫範圍內之前述法所定事項進行綜合評估,則地方機關為開闢該計畫道路而申請徵收,其公益性與必要性之判斷,自亦應就該計畫道路所在區域之交通系統規劃為整體性之觀察。
- 五、準此,貴部都委會第836次會議所通過之計畫內容,其中位於本寺西北側之8米計畫道路與東南側之6米計畫道路,其劃設目的乃在於貫通鄰近本寺之仁和南街27巷與17巷,故此二部分之道路規劃,並非各自獨立存在;是如其中一部分變更規劃,則他部分規劃之必要性與公益性之判斷,即有重新評估之必要。茲查,旨揭徵收案需用地機關高雄市政府業將前述原設置於本寺東南側之6米計畫道路,變更為囊底路之設計,並於106年7月18日檢送變更後之都市計畫書、圖予貴部營建署(附件5),則該變更內容如經貴部都委會所決議通過,勢將大幅變更前揭貴部都委會第836次會議決議所採方案,則與該變更部分緊密相關之旨揭道路工程,甚至本寺鄰近區域之整體交通規劃,即難謂無因應調整之必要。從而,原本寺東南側6米計畫道路之部分,既屬為都市計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畫檢討範圍,容有變更之可能,則與該檢討部分具有同一開闢目的之旨揭工程,自應待前開檢討程序完成後,始賡續進行徵收審議程序,方合乎都市計畫整體規劃之原則。
- 六、綜上所陳,懇請貴部鑒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