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9461-討論事項-第6案:臺北市政府函為「變更『臺北市士林區外雙溪地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內士林區至善段五小段80地號等公園用地為交通用地(供遊客中心使用)主要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MOIO9461
案件id
MOI通檢士林區2019521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通盤檢討案業經臺北市都委會101年1月19日第632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准臺北市政府101年3月14日府都規字第10130100800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通盤檢討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馮前委員正民(召集人)、劉前委員小蘭、邱委員英浩、謝前委員靜琪、林前委員志明組成專案小組,於101年4月13日、6月22日、8月27日、102年1月31日召開4次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並經臺北市政府102年2月25日府授都規字第10210532700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及處理情形對照表到部,提經本會102年3月12日第799次會議審決略以:「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臺北市政府102年2月25日府授都規字第10210532700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一、主要計畫變更一覽表編號3(原編號5)擬變更加油站用地為交通專用區,請依下列各點辦理:(一)本會專案小組研提『本案土地部分陳情人建議變更為公園用地、兆亨事業有限公司建議維持加油站用地,市府建議變更為交通用地,建請市府重新就公共利益、與周邊土地使用之相容性、衍生交通及環境影響、土地所有權人權益及如何與臨接公園用地整體規劃等因素,以表格形式評估分析三種公共設施用地之優劣,選擇最佳之土地使用方案,提請委員會討論決定』之建議意見,經相關陳情人列席說明及委員充分討論後,同意依臺北市政府102年2月25日府授都規字第10210532700號函送評估表(如附表)(略)辦理,請納入計畫書敘明。(二)本案變更後交通用地之開發主體、具體實施進度與經費概估等,請補充納入計畫書敘明。(三)本案原計畫加油站用地係陳情人兆亨事業有限公司合法申請設置,並經臺北市政府核發建照執照,其信賴利益應予保護。有關臺北市政府相關行政措施衍生陳情人之財產損失,請市府依法妥善處理。」,臺北市政府以102年4月22日府都規字第10211048700號函修正計畫書、圖報請內政部核定,經內政部102年5月6日台內營字第1020804997號函核定,以及臺北市政府102年5月13日府都規字第10201401200號公告發布實施有案。
- 七、兆亨事業有限公司不服內政部102年5月6日台內營字第1020804997號函提起訴願,行政院以107年11月15日院臺訴字第1070215975號函送訴願決定書,該訴願決定略以,原處分(內政部102年5月6日台內營字第1020804997號函)關於變更為交通用地(遊客中心)部分撤銷,由內政部就相關疑問重新審酌後,於兩個月內另為妥適之處分。內政部以107年11月23日台內營字第1070081930號函、107年12月19日內授營都字第1070820554號函、108年1月3日內授營都字第1070821260號函、108年1月24日內授營都字第1080801442號函、108年2月11日台內營字第1080801767號函、108年3月7日內授營都字第1080803519號函、108年4月2日內授營都字第1080805464號函及108年4月18日內授營都字第1080806640號函請臺北市政府依行政院訴願決定書第19頁末段及第20頁所提相關疑問,補充相關資料,再提本會審議。期間臺北市政府以108年1月8日府授都規字第1072146134號函及108年3月6日府授都規字第1080106742號函請寬限補充相關資料之期程,並經臺北市政府以108年4月24日府都規字第1083021920號函送計畫書、圖到部,故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
- 一、本案擬變更公園用地(實際應為公園綠地)為交通用地(供遊客中心使用),依現階段市府所提計畫內容,考量下列各點因素,尚難同意變更,應維持原計畫。
(一)就外雙溪地區長期觀光發展而言,市府評估仍有規劃交通用地(遊客中心)之需求及必要性。惟本案主要計畫為公園綠地,如符合相關規定,仍可作遊客中心使用,無須變更主要計畫。
(二)依訴願法第95條之規定,訴願之決定確定後,就其事件,有拘束各關係機關之效力。本案變更內容與行政院訴願決定撤銷之變更內容比較,缺乏更強而有力、一望即可同意變更之理由,亦無具體實施進度與經費,目前仍宜依行政院訴願決定,維持原計畫。
(三)行政院訴願決定撤銷102年變更內容後,經市府召開地方說明會,研擬都市計畫草案,檢討結果影響地主權益,此情況類似重新辦理都市計畫通盤檢討,為符合程序正義,應重新踐行都市計畫法定程序。
(四)本案加油站用地面積約830平方公尺,其中私有地面積114平方公尺(約14%),公有地面積716平方公尺(約86%),由私地主與公部門協議開發,如因情事改變,致無法繼續作加油站使用時,基於政府一體,公部門與私地主應先行協調,再採取適當措施,驟然變更都市計畫,會引起公私兩損及不間斷的訴願與訴訟。
- 二、本案主要計畫為公園綠地,細部計畫為加油站用地,兆亨公司依法申請設置加油站,歷經多次訴願及行政訴訟,並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742號解釋,衍生相關信賴利益、公共利益、政府威信及司法制度變革等議題。未來臺北市政府重新審慎評估及協商相關土地所有權人後,如仍有變更都市計畫之必要,請另循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適切檢討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並將相關陳情意見納入規劃考量。
- 三、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
(一)有關附表陳情意見涉及都市計畫變更部分,併前開決議文一、二辦理;其餘陳情意見,請臺北市政府參處。
(二)相關陳情人於會中表達加油站之設置,將影響當地交通與用路人安全,且質疑未依「臺灣區公路容量手冊」辦理及市府交通局驗收不實等情,涉及都市計畫之執行事項,請臺北市政府參處。另外,有關影響故宮文物之陳情意見,依據內政部訴願審議委員會98年訴願決定書所載,原處分機關(臺北市政府)以實際行動一再確認該地「加油站用地」對周邊環境並無任何災害性影響,併予敘明。
附件
- 附表: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編號陳情人/陳情意見臺北市政府研析意見1徐銘陽君1.請求維持臺北市士林區至善路五小段80、81、117地號交通用地,本人提出3方案:本基地與電動車業者合作,作為電動車維修、服務、行銷展示中心及充電站,得配合經濟部2035年禁售燃油車政策;二、將本基地採公共設施多目標使用,將電信、電視、配電台、自來水設施、輸電設施、有線電視管線等集中管理;三、考量基地鄰近故宮假日停車位一位難求,供作停車場使用。
2.有關行政院訴願決定書指出故宮遊客逐年減少,減少之主因係中央政府政策所致,包含東南亞旅客取代大陸觀光客、陸客不來全台觀光旅遊人數皆大幅降落。
3.有關行政院訴願決定書指出102年後之自行車使用量之數據是否有情勢變更情形一節:
(1)查外雙溪地區之「風中劍」(風櫃嘴、中社、劍南路等3條路線)是臺北市知名的坡道騎乘路線,自行車活動眾多,全球女性自行車品牌Liv與捷安特自行車歷年皆在此舉辦自行車活動。
(2)交通部105年民眾日常使用運據調查,臺北市、新北市自行車使用率較其他縣市成長幅度降高;交通部業完成首個四年計畫,打造友善騎乘環境。健康樂活意識抬頭,近幾年騎單車休閒運動蔚為風潮。
4.至有關行政院訴願決定書指出兆亨公司合法籌設加油站投入之設施成本一節,查兆亨公司未確實依照「2001年臺灣區公路容量手冊」,臺北市政府交通局驗收不實。
1.考量公共設施用地應以最具需求性、符合都市發展之公共使用為優先,以人本交通、優質休閒觀光之整體發展概念下,基地作加油站用地之必要性已不復存在,案址經本府就本市觀光發展、地區環境需求、使用實質面等檢討評估,仍有維持「交通用地(遊客中心)」之必要,將結合旅遊資訊、自行車維修等服務專用區,以多元化經營,另考量未來北環線Y28站將設站於此,將帶動外雙溪地區旅遊服務需求,後續將結合交通節點所衍生觀光旅次,以服務外雙溪地區遊客中心角色提供旅遊服務中心功能。本項陳情人所提之基地利用之意見,本府將納入相關規劃參考。
2.至有關兆亨加油站籌設相關事宜,本府針對兆亨公司提出籌建加油站之交通、環境、安全及遊憩評估報告,由環境主管機關、交通主管機關審查,該公司皆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爰由本府93年12月7日府建二字第09315448500號函同意該公司所屬至善加油站籌建許可,惟本府於96年11月27日因故宮博物院來函說明該加油站設置將對相關文物保存具危害之影響性,遂援引行政程序法廢止該加油站之建造執照在案。
2兆亨事業有限公司1.系爭土地(臺北市士林區至善段五小段80、81、117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原為加油站用地,後因臺北市政府阻1.經查內政部102年5月6日台內營字第1020804997號函核定本府所提「臺北市士林區外雙溪地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編號陳情人/陳情意見臺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止本公司興建加油站,於102年公告實施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將該用地變更為「交通用地(遊客中心)」。惟該變更業經行政院107年訴願決定撤銷,依法溯及既往失其效力,系爭土地即回復至變更前之加油站用地。
2.內政部如擬變更系爭土地之使用,應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踐行都市計畫法所訂之公開展覽30天及舉行說明會等相關程序,該條規定與大法官釋憲第709號所揭示之確保利害關係人知悉相關資訊之可能性,適時向主管機關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以主張或維護其權利等意旨相符,否則即不適法,更屬違憲。
3.系爭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未斟酌兆亨公司應受保護之信賴利益(76年都市計畫為加油站用地、96年兆亨公司取得加油站之建築執照),亦未予以任何適當補償,臺北市政府僅辦理徵收土地之協議價購程序,顯非妥適,亦非適法。在臺北市政府未就兆亨公司之信賴利益予以適度保障之前,懇請內政部不應准將徵系土地變更為臺北市政府所擬變更之用途。
4.故宮來客人數並未如預期,大故宮計畫業已告終,實無必要再大興土木、強徵民地,興建毫無實際需求之「遊客中心」。臺北市政府以系爭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案變更為交通用地,以不具適法性及適當性甚明。系爭土地是否確有興建遊客中心之必要,當應踐行都市計畫法所訂之公開展覽30天即舉行說明會等相關程序,以審慎評估實際需求,併符正當行政程序。
兆亨事業有限公司(第2次)1.如擬變更系爭土地(臺北市士林區至善段五小段80、81、117地號土地)之主要計畫,應踐行都市計畫法所訂之公開展覽30天及舉行說明會等相關程序。
2.如擬變更系爭土地之細部計畫,亦應踐行都市計畫法所定之公開展覽30天及(主要計畫)案」一案,經行政院107年11月15日院臺訴字第1070215975號函作成訴願決定:「原處分關於變更為交通用地(遊客中心)部分撤銷,由內政部於2個月內另為妥適之處分。」在案,故為遵示行政院訴願委員會之決定,並依內政部107年11月23日台內營字第1070081930號函說明配合辦理撤銷行政處分及另為處分相關事宜,將依行政院訴願決定書第19頁末段及第20頁所提相關疑問,採一問一答及對照表方式補充相關說明,並將對照表納入都市計畫書內後,於108年4月24日另案檢送都市計畫書32份、計畫圖2份報請內政部核定,至有關本項陳情人所提應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等規定等節,本府將遵循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決意見辦理。
2.至有關兆亨公司權益保障等節,本府前於104年12月17日、105年4月18日、106年3月4日業先洽兆亨公司就本案土地及其地上物採協議價購方式進行商議,惟雙方就價購金額未達具體共識;次為遵循行政院訴願決定並兼顧周邊市民之公共安全及兆亨公司之權益保障,本府先於108年1月25日召開地方說明會,並於108年3月21日、108年4月12日二度邀請該公司過府商討可行之方向,基此,後續將配合行政院前揭訴願決定,儘速完成相關行政程序。
3.另有關該公司就本府96年11月27日廢止本案加油站之建築執照提起國賠訴訟一事,本編號陳情人/陳情意見臺北市政府研析意見舉行說明會等相關程序。
3.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之「公開展覽三十天及舉行說明會」程序,與釋字第709號解釋所揭示之精神相符。另依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753號判決之意旨,如擬變更系爭土地之細部計畫,應踐行都市計畫法所定之相關程序,以保障人民權益。就此,有關變更都市主要、細部計畫辦理公開展覽說明會等相關程序,確有都市計畫法明文規定、歷來之行政慣例,以及相關司法見解可為依循,不容任意捨此正當程序而不為,否則及為行政恣意。
府將依相關法令規定賡續辦理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