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9461-審議事項-第9案:臺南市政府函為「變更善化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含都市計畫圖重製)案」。
會議紀錄id
MOIO9461
案件id
MOI通檢變都計2019521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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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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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業經臺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6年7月7日第61次會審議通過,並准臺南市政府106年9月29日府都綜字第1061011656號函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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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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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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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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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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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洪委員啟東(召集人)、施前委員鴻志、邵委員珮君、林委員旺根、王委員靚琇組成專案小組,於107年1月18日、107年3月15日、107年7月27日、107年12月25日及108年1月11日召開5次會議聽取簡報完竣,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並經臺南市政府於108年4月19日府都綜字第1080412688號函依照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計畫書、圖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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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辦理。
2.本案於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已合法申請做為店鋪住宅使用者,大多藉由私設通路或現有巷道建築使用或通行,解除此道路之劃設不致影響週邊土地建築使用及產生交通衝擊,因此配合人民陳情解編道路用地為住宅區。
附帶條件:
應依本市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負擔公共設施審議原則,回饋變更土地總面積30%為公共設施用地,惟考量其變更面積過小,得依前開審議原則規定調降容積率方式辦理。
1.變更後住宅區容積率調降如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26%;如建蔽率未大於50%時,則容積率不得大於140%。
2.如後續開發地主有增加容積率之需求,得於申請建照前完成繳交代金後恢復原容積,代金計算方式以自願捐贈變更後土地總面積30%作為公共設施用地,並以捐贈當期市價換算為代金抵繳之。
住宅區(0.06)善中段1225~1235、1492、1493、1496~1501地號於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已合法申請作為店鋪住宅使用,依「臺南市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負擔公共設施審議原則」免予回饋。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彙整107年1月18日、107年3月15日、107年7月27日、107年12月25日及108年1月11日)善化都市計畫於民國45年11月6日發布實施,期間曾於民國71年、82年、95年辦理三次通盤檢討,自前次通盤檢討發布實施至今已逾12年,考量國土保安與永續生態之理念與善化區便利的交通與區位條件。本次通盤檢討中之未來發展定位擬積極結合居住、產業、科技及環境,期透過全區發展情形進行檢討,並結合鄰近地區強化地方發展機能、創造適合居住與就業的空間,成為中臺南都會區。故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臺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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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計畫性質及整體發展構想:
(一)請臺南市政府詳為補充上位計畫及相關計畫,對本計畫區發展定位及構想之指導,及如何透過地方資源特色,產業活動(糖廠、亞蔬),整合各該相關指導並結合國土計畫等,以作為本計畫區空間結構界定,與土地利用合理規劃之原則,納入計畫書敘明。
(二)本計畫區緊鄰南科特定區計畫並參據縣、市合併後大臺南空間發展策略及都市計畫整合方案將本區劃定為「科技新城」,故請將本計畫區發展願景、構想及示意圖(包括土地使用規劃構想、交通運輸系統路網)、周邊重大建設計畫示意圖及本計畫區與周邊鄉鎮都市發展之關聯性等整體性事項,納入計畫書敘明,作為本計畫區未來發展之引導。
(三)請補充有關善化區產業之特色、人文景觀及公共設施之分析資料包括自然及人文景觀資源、人口規模、人口密度分布、建築密度分布、產業結構及住宅供需、交通運輸等項目,並研擬計畫發展定位、構想、土地使用型態並以課題與對策回應資料納入計畫書,作為擬定細部計畫或下次通盤檢討之參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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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檢討同意將計畫人口由25,000人調整為28,000人,惟請詳予補充本計畫區人口成長、人口結構及住宅供需之推計,敘明推估模式及計算式,並將相關人口資料補充至最新年度,另就本計畫區人口成長之現象,參據最新年度人口資料重新預測並調整,以利檢討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之劃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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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共設施用地: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及計畫人口28,000人核算,本計畫區停車場用地面積不足2.79公頃。又本計畫區公園、體育場所、廣場、綠地及兒童遊樂場等5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為計畫面積1.61﹪,低於「都市計畫法」第45條不得少於10﹪之規定,故建請市政府於未來增加可建築用地時,妥為調整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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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都市防災計畫:有關都市防災部分,請市政府針對善化區之地理環境、環境地質、地方特性、空污、水災及水源水質維護並依據地區生活圈人口密度、發展現況等分布情形,參據都市災害發生歷史、特性及潛在洪水平原災害潛勢情形資料之更新與補充,並就都市防災避難場所及設施、流域型蓄洪及滯洪設施、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及因應高雄石化管線氣爆引發公共安全之議題,依內政部103年8月18日內授營都字第1030809251號函之規定,於辦理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作業時,應查明有無石化管線氣爆新型態之都市災害類型等事項後妥為進行規劃及檢討,必要時得調整土地使用分區或使用管制,作為執行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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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生態都市發展策略:為將大自然、循環平衡的機制導入都市內,以解決都市消耗大於再生,污染大於容受的嚴重課題,故請配合善化區當地自然及景觀資源,公共設施用地及其他開放空間之綠色網路,人文景觀,大眾運輸發展模式,資源再利用等發展策略或計畫,以落實生態都市發展,並為後續都市規劃與管理之指導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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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環保設施計畫:為確保都市體質及居住環境衛生,請市政府將本計畫目前垃圾處理方式及污水下水道規劃方案於計畫書補充敘明,以為公共服務基礎設施之參據,如涉及都市計畫變更,請另依法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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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社會福利設施:善化區有高齡少子化之趨勢,故請補充本區人口結構型態,尤其有關老年化指數,以因應人口結構型態轉變,落實社區照護,並請市政府於區位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上,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妥為設置老人福利機構外,未來則請依實際需求考量相關福利設施用地之劃設,以建構完整之照顧服務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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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計畫區未來發展定位宜朝向綠色科技新城主軸,除可保護自然生態、創造休閒觀光及科技產業永續經營之模式,更能帶來優質生活環境品質,故參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七條規定,研訂生態都市發展策略,調查分析本計畫區之廊道系統,並研擬都市藍帶、綠帶之生態城市規劃構想,以作為未來開發與訂定都市設計準則之參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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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其他及應補充事項:
(一)為加強落實「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8條「…計畫道路以外之既成道路應衡酌計畫道路之規劃情形及實際需求,檢討其存廢。」之規定,請市政府於計畫書內適當章節,妥予載明既成道路之檢討是否納入都市計畫道路系統,並檢討其存廢。
(二)為提高社會住宅供給規模,請市政府參據內政部營建署103年8月21日營署都字第1032914882號函之規定,研擬規劃適當住宅區,專供社會住宅使用。
(三)請於本案核定前將計畫書內各項統計資料更新至最近年度。
(四)本次通盤檢討之變更案規定需採回饋措施或以無償捐贈方式辦理者,應由市政府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內,再行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核定。
(五)為利執行,本次通盤檢討之變更案規定如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者:
1.請臺南市政府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
2.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完成者,請臺南市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六)本案如經本會審決通過後,變更內容超出原公開展覽範圍者,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如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則應再提會討論。
(七)為符實際及講求效率,本計畫臺南市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求,分階段報由內政部核定後,依法發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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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應請分開擬定,另除應將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原則納入主要計畫予以規範外,並依下列各點辦理:
(一)為避免因細部計畫未能及時完成擬定程序而衍生指定建築線、核發建築執照、公共設施變更回饋措施及公共設施保留地稅賦減免等相關問題,請臺南市政府視地方發展現況與實際需求,依都市計畫法相關規定及主要計畫之指導,先行擬定細部計畫。
(二)細部計畫擬定後,請依法定程序及本部91年6月13日台內營字第0910084279號函頒「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提報臺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再檢具經本會審議通過之主要計畫相關變更計畫書、圖報部核定。
十一、變更內容:
(一)變更內容明細表:
1.涉及公共設施保留地變更案件(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五、六、八、九、十三、十五、十八等7案)同意照臺南市政府列席人員建議:比照本會已審決通過之原台南縣通盤檢討案件之原則辦理:
(1)涉及回饋部分請依「臺南市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負擔公共設施審議原則」規定辦理,並請將相關法令規定納入計畫書中敘明。
(2)如採市地重劃整體開發方式,除應依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九-(五)辦理外,並請市政府提出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文件後提會報告,以資完備。
(3)如採繳納代金方式,應以捐贈時之當期市價換算代金。
(4)如採調降容積方式,應以現行容積率*(1-回饋負擔比例)計算其調降後之容積率。
(5)如符合免予回饋規定者,則免予回饋。
2.其餘詳如附表一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欄。
(二)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如附表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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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本會專案小組會後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概要建議事項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1蘇o容善成段1300地號臺南市善化區善成段1300及周遭土地,被政府自民國45年劃為公園用地及民國82年重劃為兒童遊樂園地迄今,被以公共設施用地保留無限期徵收至今已超過60幾年,偽政府以公權力及錯誤政策法規,嚴重侵害影響人民權益,有違合理及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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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民國45年至今108年,如果該區段土地確實有徵收為公共設施用地之必要,政府當局理應設法萬難籌措財源編列經費完成徵收,至今仍遲遲未完成辦理稱收,只是顯示目前依都市計畫規定仍保留之該區段土地劃分使用,並無其必要性亦無其合理性,如撤銷保留更無政府認定所謂妨礙都市計畫功能及降低生活環境品質,甚至讓全體市民受害危及公共利益之事,有關財源不足、尚無編列相關徵收經費等之說詞,只更加凸顯該區劃分保留之極其不合情理之處;另擬透過都市重劃強迫削減地主50%土地面積換地更是擺明欺負人佔百姓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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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重懇請解編,撤銷本段公設保留地,並請正視及重新檢討都市計畫法取消訂定徵收年限卻又長達60幾年無財力徵收仍還要無限期徵收保留下去之道理及公平正義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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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陳情建議公設保留地解編部分酌予採納,併變更內容綜理表第六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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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陳情建議免回饋及原地分配部分不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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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本案公設保留地解編已納入變更第六案,回饋比例及土地分配事宜,應依市地重劃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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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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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蘇o博善中段1593、1640地號1.所有人之土地於民國95年變更善化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被劃為「道路用地」極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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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所有善化區善終段1593、1460地號土地被劃入8公尺計畫道路,佔此計畫道路寬度5分之陳情人懇請計畫道路政府無力徵收就應廢除此計畫道路,將其改至相鄰之中正路188巷既成道路,不併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第5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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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臺南市政府邀集相關土地所有權人協調,如能取得所有權人同意時,納入補辦公開展覽內容,否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概要建議事項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4,其餘5分之1為嘉南農田水利灌溉溝渠,灌溉溝渠寬度7公尺,緊鄰灌溉溝渠即為善化區中正路188巷8公尺既成道路(包含路肩及公所鋪設之水溝),路旁即為一排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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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此條計畫道路與中正路呈丁字路口而在經過本人土地後即向左轉延伸(未向前延伸至建國路)長度100公尺而已,大部分都使用私人土地。而中正路188巷既成道路直線向西穿過中正路為中正路223巷,向東直行連結善化區24公尺寬建國路,對交通暢通為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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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計畫道路日後開闢必先遷移嘉南農田水利會灌溉溝渠,而旁邊已無土地可遷移,必造成農民無水可用,再則計畫道路開闢後與中正路188巷既成道路並行,形成100公尺16公尺車道,由中正路進入前寬後窄由建國路進入前窄後寬容易造成交通混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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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既成道路東西直線貫穿中正路,旁邊已有合法申請建造民宅,已無可能廢除,然後截直取彎對交通通暢更是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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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都市計畫法第四章公共設施用地第42條也規定公共設施用地應儘先利用適當之公有土地,現有既成道路地權皆屬公有地,為何不優先劃設?應任由土地荒廢還地於民至成德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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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照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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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概要建議事項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3胡o益善南段206~209、211、214、215、356地號1.把握新契機,加速善化都市計畫與南科超大投資設廠發展的結合。陳情土地區面向南科,並緊鄰新興餐飲區與貼近善化中心街區,交通與生活機能皆便利,配合南科台積電等新設廠,可發展包括國內外工程廠商服務駐點,生活服務機能區與住宅等,形成優質社區,與善文商圈連結,加速善化工商繁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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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台灣面臨人口老化,城鄉發展與南北等差異問題,可參考如德國瑞士等發展小型鄉鎮,在原市區週邊建立優質生活共生社區。如結合綠能、資訊、文創、休閒或長照等友善環境。使生活便利,為多世代共處互照應﹔和諧居住的創新小鎮新社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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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區土地所有權人,具有科技產業與國際化合作等多年背景。已共同研商,配合此南科與善化都市發展新契機,具積極意向進行土地開發,同意提出申請農地變更住宅區,並檢附土地變更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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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議將此土地區塊,依政府都市計畫法令規定,變更為住宅區。本陳情土地面積或不足,但因本案開發為配合南科新擴廠,具有時效性與專業一體性。因此小區塊開發有其必要性,更能及早帶建議善南段206~209、211、214、215、356地號等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為住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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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便採納不符合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規定最小面積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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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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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概要建議事項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頭發揮重劃效益。此土地臨大同路,相鄰週邊土地部份已開發,西側土地則己提出陳情申請農地變更。因此,祈此善南段的農業區,能一起通盤性考量變更,而分別的獨立開發,以因應需求,達到最快最好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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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待土地變更同意後,將積極洽商結合國內外產學專業團隊或專家合作,來協助推動執行,實現具有特色與創新,善南優質小而美的土地與社區開發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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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臺南市政府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第18案1.本案業於108年1月11日經鈞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審竣並獲致具體決議,將道路用地於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已合法申請作為店鋪住宅使用部分,依「臺南市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負擔公共設施審議原則」免予回饋,調整變更為住宅區,其餘土地則依前開審議原則,回饋變更土地總面積30%為公共設施用地,惟考量其變更面積過小,採調降容積率方式辦理,並變更為住宅區(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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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配合本府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附帶條件住宅區,採調降容積率方式辦理回饋者,通案性規定附帶條件內容,建議附帶條件規定明確載明其建蔽率及容積建議修正原附帶條件規定(詳附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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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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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配合本府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附帶條件住宅區,採調降容積率方式辦理回饋者,通案性規定內容,修正原附帶條件規定。照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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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概要建議事項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率,以避免後續執行衍生爭議,另考量後續開發地主有增加容積率之需求,得以繳交代金恢復其原容積。"],["附表1: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第18案本會專案小組會後臺南市政府(府都綜字第1080536303號函)建議修正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逾工乙三西北側道路用地(0.08)住宅區(附)(0.02)1.配合逾5案及本府107年9月19日機關協調會議"],["附表一: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一一計畫年期民國100年民國115年現行計畫年期已屆滿,故配合「全國區域計畫」,將計畫年期延長至民國1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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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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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增計畫人口25,000人28,000人本案都市計畫人口達成率已逾9成,爰參照未來發展及歷年人口成長情形,酌予調整修正計畫人口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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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第二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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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二計畫總面積702.25703.57依重製作業成果修正總面積及各類分區、用地面積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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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興路與中和街、大信路交叉口廣一0.20道路用地0.10廣一用地於現行計畫圖並未標示明確範圍,配合重製與現況調整參據市政府列席人員說明,本案係配合現況調整,故除照善化區公所提修正方案通過(詳附1-1)並妥為修正變更理由外,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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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場用地0.10五四機一用地機關用地一0.2641住宅區0.05591.原「機一」機關用地範圍,經善化區公所表示除現況已作辦公廳舍使用之土地外,剩餘土地已無使用需求,故予以調整為適當分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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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光華段825地號土地,依陳情人所附資料,該土地於善化都市計畫45年擬定前,已為建地目並申請建築使用,並於35年取得設籍證明,爰調整為住宅區,並免予回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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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光華段817、819(部分)、820、821、823、824、845及857(部分)地號等8筆土地調整為附帶條件住宅區,並依「臺南市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負擔公共設施審議原則」,於變更範圍西北側回饋變更土地總面積30%作為廣場兼停車場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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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光華段846、847、857(部分)地號為公有土地,一併變更為廣場兼停車場用地,剩餘光華段857(部分),併同畸零光華段854、855地號土地一併變更為廣場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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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另配合因101年地籍圖重測結果,增加光華段828、819、819-1地號等3筆土本案除已取得合法建築部分,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外,其餘照市政府建議修正方案通過(詳附1-2);至於涉及回饋部分併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第十一點之(一)-1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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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場用地0.0056廣停用地0.0019住宅區(附)0.1364廣停用地(附)0.0585電信專用區0.0058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地,其中光華段819(部分)、828地號土地現為善化區公所使用,仍維持機關用地,光華段819-1地號土地則變更為第二種電信專用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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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帶條件:光華段817、819(部分)、820、821、823、824、845、857(部分)地號等8筆土地:應捐贈變更土地總面積30%作為公共設施用地,故以北側回饋30%土地作為廣停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內政部都委會審議通過並經臺南市政府通知日起1年內與臺南市政府簽訂協議書,並將應捐贈之公共設施用地一次全數無償移轉予臺南市後,始得檢具計畫書、圖報內政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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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場及北側、東側人行步道運動場用地4.12住宅區(附)3.311.運動場自71年擴大都市計畫時劃設,以供善化區發展全民運動為原意,惟運動場用地依目前「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應考量實際需要設置,又該用地鄰近善化高中之運動場,本計畫區西北側亦有已開闢之社教用地(善化文康育樂中心),已達服務水準,且運動場劃設迄今尚未開闢,實無存在之必要,故予以檢討變更,以利土地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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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配合運動場整體開發規劃內容,運動場北側住宅區內道路路口配合規劃道路截角,除臨接興華路之截角納入整體開發範圍外,其他住宅區內道路因尚未開闢,故剔除整體開發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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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文(高)西南側為未徵收私有地,經善化高中表示已無使用需求,故予以解編納入整體開發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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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另為促進土地利用及保障土地所有權人權益,將鄰近尚未開闢之公(兒)用地一併檢討,將公兒)(二)-二及其南側西側4米人行步道、公(兒)(二)-三及其西側北側4米人行步道及公(兒)(二)-四及其東側4米人行步道及本案除同意市政府意見,於運動場用地集中劃設公(兒)用地外,其餘照會中所提修正方案通過(詳附1-3);至於涉及回饋部分併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第十一點之(一)-1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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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1、16、17案併本案討論)道路用地(附)0.71綠地用地(附)0.104米人行步道用地0.19道路用地(附)0.17綠地用地(附)0.02運動場北側住宅區道路截角住宅區0.0033道路用地(附)0.0009道路用地0.0024文(高)西南側部分學校用地學校用地0.62住宅區(附)0.38綠地用地(附)0.24公(兒)(二)-二及南公(兒)用地0.20公(兒)用地(附)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側、西側人行步道0.20其西北側計畫道路納入整體開發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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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考量台灣電力公司於公(兒)(二)-三,現況亦已做為服務所及放置巡修車輛及設備使用之土地,於71年都市計畫發布實施時已合法取得建築執照,故剔除於整體開發範圍,並配合調整為公用事業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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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帶條件:本案應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開發,其規定如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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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應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應於期限期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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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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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米人行步道用地0.044米人行步道用地(附)0.04公(兒)(二)-三及西側、北側人行步道公(兒)用地0.03公用事業用地(二)0.4米人行步道用地0.02公(兒)用地0.19公(兒)用地(附)0.214米人行步道用地0.02公(兒)(二)-四及東側人行步道、西北側計畫道路公(兒)用地0.20公(兒)用地(附)0.204米人行步道用地0.024米人行步道用地(附)0.02道路用地0.09道路用地(附)0.09文(高)興華路東側文(高)用地0.15廣停用地0.141.因基地位置及土地形狀不利學校使用,且經善化高中及教育局表示已無用地使用需求,又依據71年變更及擴大善化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案之規劃原意,本案係依據省有地範圍劃設,爰就公有土地範圍調整為適當分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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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有地(善駕段119(公私共有)、120、121、122、123地號等5筆土地)變更為廣(停)用地以提升計畫區內公共設施服務水準,私有地(善駕段115(部分)、116、117(部分)、118、134(部分)地號等5筆土地)併同鄰近分區變更為住宅區,因屬訂正原劃設之都市計畫使用分區,且關係人並無因變更有所利得,免予回饋。\
\
除請妥為修正變更理由之回饋原則外,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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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區0.01住宅區0.001廣停用地0.001八七文(中)學校用住宅區1.文(中)用地於71年擴大都本案除涉及回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用地地2.53(附)1.60市計畫時劃設,迄今尚未開闢,經徵詢教育局表示已無用地需求且無開闢使用計畫,故予以解編。\
\
2.文(中)用地西側與計畫道路間夾雜之農業區,現況供排水使用,致無出入道路對外通行,爰配合現況劃設道路兼灌溉設施用地及灌溉設施專用區,惟灌溉設施專用區不納整體開發範圍;用地南側現為水利會排給水路使用,故配合現況變更為農業區,亦不納整體開發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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饋部分併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第十一點之(一)-1辦理外,其餘照市政府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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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3案、逕7案併本案討論)道路用地(附)0.47公(兒)用地(附)0.40農業區0.06文(中)西側之農業區農業區0.13灌溉設施專用區0.11道路兼灌溉設施用地(附)0.02機六及其東側4米人行步道、停三、周邊部分道路機六用地0.18住宅區(附)0.28機(六)、停(三)等用地,自71年擴大都市計畫時劃設,迄今尚未開闢,爰將機六及其東側4米人行步道、停(三)、周邊部分道路一併納入辦理整體開發,調整變更為適當分區。\
\
附帶條件:本案應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開發,其規定如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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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應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應於期限期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
2.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
本案除請妥為補充將道路用地納入變更之理由外,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至於涉及回饋部分併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第十一點之(一)-1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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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米人行步道用地0.01停三用地0.14停車場用地(附)0.05道路用地0.1道路用地(附)0.10十八慶安宮商業區0.16保存區0.161.文資處86.04.02公告慶安宮為三級古蹟,古蹟定著範圍為善化段275、275-5地號(現為慶安段975、998、999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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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6條規定「為維護古蹟並保全其環境景觀,古蹟主管機關除請市政府文化局將配合現況修正之古蹟定著範圍備文並納入計畫敘明外,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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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得會同有關機關,擬具古蹟保存計畫,並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有關規定編定、劃定或變更古蹟保存用地或保存區,予以保存維護。...」,爰此,將慶安宮建築本體所在之慶安段975地號土地變更為「保存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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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另原公告古蹟定著範圍之慶安段998、999地號等2筆土地目前為都市計畫道路用地,仍維持原計畫,故不納入本次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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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機七周邊農業區0.74機關用地0.74(供行政機關使用)1.慶安段58地號現況供善化區清潔隊使用,權屬為臺南市政府,管理單位為市府環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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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經徵詢臺南市政府環保局及善化區公所,因未來清潔隊及社教設施有擴大使用之需求,故配合將鄰近公有土地調整變更為機關用地(供行政機關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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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量土地管、用合一,照市政府所提修正方案通過(詳附1-4)。\
\
機二西北側加油站用地0.10加油站專用區0.101.善化區慶安段860地號土地權屬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現況為中油加油站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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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已民營化,不適用現行之公設用地,考量該地仍有提供加油站服務之需要,依「都市計畫國營事業土地檢討變更處理原則」變更為加油站專用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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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變更屬配合現況修改計畫名稱,使用強度及內容並未增加,故免負擔回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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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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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一-二市場用地0.33社教用地0.131.現況除公有地係供作社區發展協會使用外,餘已非做市場使用,另經臺南市市場處評估,已無使用需求,故配合調整為適當分區。\
\
2.公有地配合現況調整為社教用地,又查該用地於45年「善化鎮都市計畫」發布實施時未劃設分區(爰視為住宅區),且於71年「變更及擴大善化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案」劃設為市場用地前,大多已合法申請店鋪使用,故調整恢復為原分區(住宅區),並免予回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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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係配合現況調整,故除照善化區公所提修正方案通過(詳附1-5)外,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至於涉及回饋部分併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第十一點之(一)-1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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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區0.20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公三東北側10米道路及兩側住宅區住宅區0.03道路用地0.031.經查該地區原以73年地籍逕為分割之成果執行都市計畫之分區管理,且有部分計畫道路路段以該成果指示建築線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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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為保障土地所有權人權益及利於後續都市計畫管理執行,以73年地藉逕為分割之成果為基準及考量道路系統完成性,提列變更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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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另依「臺南市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負擔公共設施審議原則」規定,「依實際使用現況或地籍劃分調整訂正原劃設之都市計畫使用分區,且關係人並無因變更有所利得者,則免回饋。」除請妥為修正變更理由並補充重製疑義類型及處理原則外,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道路用地0.03住宅區0.03人大成國小西南側文(小)(0.01)住宅區(附)(0.01)1.配合人21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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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原文小(二)範圍未徵收開闢且經教育局確認無使用需求部分,建議恢復為住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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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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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市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負擔公共設施審議原則,回饋變更土地總面積30%為公共設施用地,惟考量其變更面積過小,得以繳納代金方式辦理(經參考現地公告現值與周邊市價關係,以變更後土地回饋面積乘以繳交當期公告現值加1成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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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市政府於會中所提修正方案通過(詳附1-6);至於涉及回饋部分併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第十一點之(一)-1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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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18案併本案討論)人墳墓用地東側農業區(1.64)公園用地(1.64)1.配合人14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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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現地已配合內政部「城鄉風貌型塑整體計畫」爭取經費作為灣裡街公園使用,爰配合調整為公園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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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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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工(乙)五西南側農業區(0.02)乙種工業區(0.02)1.配合逾12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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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廠於60年7月15日已辦理工廠登記(包含小新營段784等16筆土地),後於71年變更及擴大善化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案時,納入都市計畫範圍並劃定為乙種工業區;又查小新營段784-26地號土地,於72年9月5日分割自784地號,故784-26地號土地應屬原工廠登記範圍,爰配合調整變更為乙種工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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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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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工乙三西北側道路用地住宅區(附)1.配合逾5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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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周邊土地大多藉由私設通參據市政府列席人員說明,本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0.08)(0.08)路或現有巷道建築使用或通行,解除此道路劃設不影響周邊土地建築使用及產生交通衝擊,因此配合人民陳情解編道路用地為住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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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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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已合法申請作為店鋪住宅使用之土地,免予回饋,其餘土地則依「臺南市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負擔公共設施審議原則」辦理,惟考量其變更面積過小,得以繳納代金方式辦理(考量現地公告現值與周邊市價關係,以變更後土地回饋面積乘以繳交當期公告現值加1成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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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變更後不影響交通系統及兩側地主權益,且經市政府107年9月19日機關協調會議決議,交通局同意變更,故照市政府於會中所提修正方案通過(詳附1-7);至於涉及回饋部分併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第十一點之(一)-1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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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計畫範圍西側工(乙)二-一北側乙種工業區(0.03)住宅區(0.03)1.配合人16案辦理。\
\
2.都市計畫線與地籍分割線不符;變更範圍經善化區公所核發分區證明為住宅區,且部分土地於臺南市政府地政局103年第4批地籍清理公告清冊,標示住宅區標售,為維護土地所有權人權益,依據地籍分割線提列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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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依本市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負擔公共設施審議原則第6點第2項規定,因土地關係人並無因變更有所利得,建議免予回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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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請妥為修正變更理由及補充重製疑義類型與處理原則外,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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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機八東側農業區農業區(0.76)機關用地(0.14)1.配合逾14案並依「臺南市里社區活動中心無使用執照之建物研商會議」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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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善南段16及24(部分)地號土地配合現況做為文昌社區活動中心使用部分變更為機關用地,同段23及24(部分)地號土地現況作為福田公園使用部分,併同善南段25、26地號土地,一併調整為公園用地。\
\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公園用地(0.62)土地使用管制要點原土地使用管制要點刪除為落實計畫分層管理,於本次通盤檢討辦理主細計分離管制,將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納入細部計畫照市政府核議意見刪除。"],["附表二: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概要建議事項市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王O治君善成段1310、1310-1地號(變五案-公(兒)(二)-三)善化區變五案公(兒)(二)-三西側人行步道,地號1310原是一塊完整可蓋房子的建地,因為被劃上4米人行步道而使地號1310變成為1310和1310-1的土地,如今台電圍牆內1313-1的4米人行步道已取消,那地號1310-1的4米人行步道是否可取消?如果不能取消那麼地號1310的建地要蓋房子在住二限制下,蓋起來的房子非常小,辛辛苦苦賺錢買地結果就這樣的因素下不能蓋房子,希望能還我家一塊完整1310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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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善化區善成段變五案公(兒)(二)-三西側人行步道(4米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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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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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部分公(兒)(二)-三及4米人行步道涉及台電公司部分,查台電公司已於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申請建築使用,爰配合變更為公用事業用地。其餘公(兒)(二)-三旁4米人行步道經評估取消並無影響周邊土地建築使用,爰一併調整變更為公(兒)用地。另查善成段1310地號已達最小建築基地標準,仍可建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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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另查善成段1310地號已達最小建築基地標準,仍可建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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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第六案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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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黃O羚君變更善化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住宅區)案","一、旨案前經原臺南縣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召開三次專案小組審議,並在99年8月25日第222次大會及99年10月28日第223次大會議審議通過,對於旨案農業區變更為住宅區涉及之交通區位條件、住宅區需求及變更必要性、農業區變更之可行性、以及南科帶來人口之潛力和趨勢,已有充分討論,審議通過後轉大部審議。大部都市計畫委員會於100年3月至101年11月期間,召開四次專案小組,對前述議題及地區住在市場供需、鄰近都市計畫區附帶條件整體開發區之競合分析、公共設施服務水準、臺南市升格直轄市後的空間發展結構及整體發展策略方向、農業資源分析及變更可行性、旨案基地整體規劃及公共設施配置、開發後污水及景觀分析等,均進行充分討論,並獲致結論及建議意見,提送大部都市計畫委員會101年12月25日第795次會議審議。惟因該次會議中,臺南市政府代表指陳善化都市計畫區正辦理通盤檢討,且部分委員對於農業區變酌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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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案曾於99年經臺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提送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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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於101年12月25日第795次會議決議:考量變更基地因尚涉及臺南科學工業園區計畫從業人口有關人口成長之分派、變更區位條件與公共設施服務機能及大面積農業區變更之適宜性等,為健全都市整體發展及土地有效利用,故參採市政府會中所提變更原則通過;惟應另案依「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法定程序辦理,以資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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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檢討除配合現況檢討變更、整體開發檢討變更外,考量目前計畫區內人口已超過計畫人口,住宅區使用率亦已達8成以上,爰就周邊農業區進行檢討。\
\
2.經檢討符合下列全部條件,且如取得完整土地形狀之所有權人同意者,得依「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審議作業規範」規定,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概要建議事項市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更為住宅區在當時環境下見解不同,審議後大部於102年1月17日營授營中字第1020800505號就旨案後續函請臺南市針對南科人口成長分派及善化人口成長、區位條件、公共設施服務機能、農業區變更適宜性等,納入「變更善化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中妥為研議;合先敘明。","二、臺南市政府於102年1月22日府都規字第1020063485號函轉下述大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795次會議結論,本人(土地所有權人代表)就大部交下研議事項,具函並檢陳說明資料,於102年5月27日函復臺南市政府,復於103年6月16日因善化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案未有具體進展,再次函請臺南市政府慎酌本案各階段審議結論及提高土地利用效益之前提,儘速就旨案後續檢討納辦,以維護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權益及行政程序法對於民人之保障。惟105年6月1日起「變更善化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含都市計畫圖重製)案」辦理公開展覽,不僅未見旨案處理情形之有關說明,亦未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參與,實無法保障土地所有權人權益。本人復於106年4月8日再次函請臺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略):「…有關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結論交下待研議事項,在各階段審議過程中,均已提供資料、相關必要文件、資訊、並充分討論,本人前兩次陳情函中,亦檢附審查回應對照及相關說明書件。鑑此,請大局慎酌旨案各階段審議結論及在提高土地利用效益之前提,將旨案納入「變更善化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含都市計畫圖重製)案」中辦理,並確實研議賜復,以昭公允。」(隨函再次檢附大部交下研議事項之回覆說明、辦理情形及有關附件資料),並副知大部。臺南市政府雖通知本人於106年6月13日列席「『變更善化都市計畫(第四本案請臺南市政府納入善化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妥為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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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查本案都市計畫人口23,646人(104年)已占計畫人口94.58%,住宅區使用率亦已達85.58%,爰建議農業區土地如取得完整土地形狀之所有權人同意後,得另案依「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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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都市計畫個案方式辦理檢討變更。(1)申請變更基地應取得臺南市農業主管機關同意。(2)區位條件:申請變更基地應以鄰近已發展地區或距離主要公共設施(如鐵路車站、區公所、學校等)1500公尺範圍內為優先,以使變更後提供之住宅用地得滿足居住需求,並能增加土地利用效益,避免零星變更。(3)交通條件:申請變更基地應連接都市計畫區內寬度15公尺以上計畫道路,其連接部分不小於100公尺,且應完整連接。(4)回饋之公共設施用地及代用地規定:A.應劃設之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等公共設施用地不得低於申請變更使用面積15%,以彌補善化都市計畫區5項公共設施不足。B.依據「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應劃設之公共設施及公用設備用地及代用地等,應優先配合善化重大建設所需(如與現有公園綠地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概要建議事項市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次通盤檢討)(含都市計畫圖重製)案』、『變更善化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案』」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說明,惟未見對本案有明確審議及具體作為。","三、旨案基地位於合併後臺南市都市發展核心軸帶及南科發展核心區內,緊臨臺一號省道並鄰接善化火車站、國道三號善化交流道等,區位條件優異;南側緊鄰之國宅專用區亦開闢完成。所處善化區不僅人口持續成長,且南部科學工業園區設置以來,就業人口數亦呈現數倍數之成長,以此現況及成長趨勢,目前善化都市計畫區住宅區面積存在無法容納之虞。另善化區住宅區,於旨案審議期間,開闢率已超過85%,且建物申請開工數為鄰近地區(新營區、新市區、安定區、麻豆區)之首,亦為舊臺南縣建物申請開工戶數前二位,顯見善化區高度住宅需求及增加住宅區計畫之必要。另又依據農業局100年10月7日南市工字第1000772641號函(略):「……善化區屬適合城鄉發展適宜性高之地區……位於城鄉發展適宜性高之農地,可根據重大建設或城鄉發展需要變更為其他符合土地使用效率之類別。……本計畫區於基地北、東、南側設置隔離綠帶……東側與農地間有嘉南大圳間隔,尚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顯見旨案基地亦符合農地資源變更轉用原則,不違背臺南市農業發展政策及已完成臺南市區域計畫(草案)指導原則。","四、旨案於98年5月依據「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審議作業規範」及「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之配合重大建設計畫(南科發展)提送都市計畫變更迄今,已逾8年。期間各次審議結論交下研議事項,均已提供資料、相關必要文件、資訊、並充分討論。大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795次大會決議事項,臺南市整合,擴大效益,或代用地可配合社區照護、長照等發展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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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6案、逕8案及逕14案併本案討論)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概要建議事項市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政府不僅未納入「變更善化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含都市計畫圖重製)案」列案討論,規劃及審議期間對於本人函請,亦未錄案回應或處理,106年4月本人第三度發函後,始納入逾人陳第11案,實有違都市計畫審議程序及行政程序法對於民人之保障;變更善化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含都市計畫圖重製)案經106年7月7日臺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61次大會決議後陳報大會辦理後續審議。","五、隨函檢附大部交下研議事項之逐一回應及相關說明資料,陳情大部就旨案續為審議或納入「變更善化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含都市計畫圖重製)案」中辦理,以昭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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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董O志君北子店段782地號等文中用地1.本案(公展編號第七案)公展方案已參照內政部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之檢討原則,嘗試採用跨區市地重劃方式辦理開發。然學校用地與南側未開闢公共設施跨區重劃開發之部分經評估不具可行性,業經台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61次會議決議採單獨市地重劃開發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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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案同意變更土地所有權人與持有面積大於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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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都市計畫通盤檢討雖有法令上啟動之時程限制,但因為諸多主客觀因素,時常導致都市計劃未能如期啟動檢討之。103年起內政部辦理全台灣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主要目的,是為解決公共設施保留地土地所有權人長期被劃設為公共設施用地但未徵收而受損之權益,如今善化都市計劃委員會審議,並報請內政部進行審議,但台南市幅員廣大,專案通盤檢討期程難以預期,公共設施保留地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已被影響一次(等了36年,人生有幾個36年!!!),本案已獲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變更共識之部分不應該再被影響第二次!!!重新再走一次都市計畫程序!!!公務行政資源也不應該被浪費!!!「變更善化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公展變更編號第七案-無使用需求文中用地變更與跨區重劃開發之部分,因公告現值與跨區開發案件區為差距過大,業經106年7月7日台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61次會議審議通過陳情建議修正方案,同意將文中用地與其餘跨區重劃開發部分予以分離,並報請內政部予以核定,懇請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考量本區土地所有權人權益已被限縮超過36需視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結果,方能確定是否採分階段發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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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第八案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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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概要建議事項市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4.參照內政部審議通過案例,新增加採用市地重劃開發之變更案件,尚需待市地重劃計畫書核定後方可辦理都市計畫發布實施作業,民國106年7月26日修訂發布的「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增加相當多的行政作業程序,增加辦理之難度與時程。若能早日完成審議並開發政府可以無償取得公園與道路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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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且同意變更人數與持有土地面積均已過半之狀況下,將涉及公共設施用地變更之案件,比照內政部897次大會核定第5案件之模式,維持於該辦理中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案件繼續於內政部審議(甚至優先審議),以加速土地所有權人完成開發之時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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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王O榮君善化都市計畫區「工(乙)三」乙種工業區1.基地已閒置約40年未開發使用陳情基地係於民國71年「變更及擴大善化都市計劃通盤檢討案」依現況永茂食品公司劃設,惟自該工廠遷移後已將所有廠房拆除,迄今已逾40年未開發使用2.周邊皆已開發完成之住宅區,如再作工業使用將嚴重影響地區環境。基地周邊皆為完成開發之住宅區,如再續作工業使用將嚴重影響地區環境品質,本條件符合「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檢討變更原則之「區位條件:工業區之區位,因都市發展結構之改變,對社區生活環境發生不良影響者,或較適宜作為其他使用且不妨礙鄰近土地使用者,得變更作為住宅區、商業區或其他使用分區。」建議將善化都市計畫之「工(乙)三」乙種工業區列為優先檢討變更之工業區,以利陳情人依「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辦理變更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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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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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本府107年9月19日機關協調會決議,因考量案地周邊皆為住宅區,易對社區生活環境產生不良影響,較不宜續做工業使用,經主管機關同意調整為適宜分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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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符合本案工業區檢討變更原則,於本案發布實施後,得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另案辦理變更,並將周邊交通、環境及地方需求納入考量,並規劃適當道路系統及公共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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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採市政府會中所提變更原則通過;惟應另案依「都市計畫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法定程序辦理,以資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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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據「臺南市產業發展暨工業區變更策略案」內容,善化區屬明星產業生活圈(包含善化、新市、安定、大內及山上等區),經評估後,工業用地尚不足76.98公頃,且臨近臺南科學工業園區,需預留未來園區擴展腹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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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惟陳情基地如有下列情形其一,且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概要建議事項市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經臺南市政府主管機關同意者,得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檢討變更為其他分區(1)極易造成污染及危害公共安全之工廠,經臺南市政府主管機關審核應予搬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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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業區之區位,因都市發展結構之改變,如繼續作工業使用,將對社區生活環境發生不良影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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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蘇O博君善化區1593、1640地號民所有土地被編為公共設施計畫道路用地非常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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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都市計畫的目的:促進都市均衡發展,改善都市的生活環境,對都市中的經濟、交通、衛生、保安、國防、文教、康樂等重要設施,做有計畫之發展,以達成合理的土地利用。又都市計畫法第四章公共設施用地第42條: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應視實際情況,分別設置左列公共設施用地:一道路、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民用航空站、停車場所、河道及港埠用地。二學校、社教機關、體育場所、市場、醫療衛生機構及機關用地。三上下水道、郵政、電信、變電所及其他公用事業用地。四本章規定之其他公共設施用地。前項各款公共設施用地應儘先利用適當之公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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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所有人之土地於民國95年2月17日變更善化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1.建議計畫道路改變至隔鄰之既成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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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都市計畫法第26條規定,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不得任意變吏,但擬定計畫之機關每五年至少應該通盤檢討一次,依據發展情況並參考人民建議作必要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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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對於非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應予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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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該計畫道路取消後,陳情人土地即無鄰接道路可供出入及建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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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取消此計畫道路後,東側工業區即無通往西側之計畫道路,影響整體道路系統之完整性,恐影響該工業區未來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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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符合本案道路檢討原則。(附2-1)照市政府研析意見(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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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概要建議事項市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案被劃為「道路用地」極不合理。民所有善化區善中段1593.1460地號土地被劃入8公尺計畫道路,佔此計畫道路寬度5分之4,其餘5分之l為嘉南農田水利會灌溉溝渠,灌溉溝渠寬度7公尺,緊鄰灌溉溝渠即為善化區中正路188巷8公尺既成道路(包含路肩及公所鋪設之水溝),路旁即為一排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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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此條計畫道路與中正路呈丁字路口而在經過本人土地後即向左轉延伸(未向前延伸)長度100公尺而已,大部分都使用私人土地。而中正路188巷既成道路直線向西穿過中正路為中正路223巷,向東直行連結善化區24公尺寬建國路,對交通暢通為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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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計畫道路日後開闢必先遷移嘉南農田水利會灌溉溝渠,而旁邊已無土地可遷移,必造成農民無水可用,再則計畫道路開闢後與中正路188巷既成道路並行,形成100公尺16公尺車道,由中正路進入前寬後窄由建國路進入前窄後寬容易造成交通混亂(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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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既成道路東西直線貫穿中正路,旁邊已有合法申請建造民宅,已無可能廢除,然後截直取彎對交通通暢更是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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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都市計畫法第四章公共設施用地第42條也規定公共設施用地應儘先利用適當之公有土地,現有既成道路地權皆屬公有地,為何不優先劃設?綜上所述此計畫道路畫設違反都市計畫的目的「達成合理的土地利用」,違反都市計畫法第四章公共設施用地第42條也規定「利用適當之公有土地」長度100公尺截直取彎,完全不符合交通暢流便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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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撤銷並變更其使用。此外,根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條規定,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已屆滿計畫年限或二十五年者,應予全面通盤檢討,並視情況予以變更。所以陳情人懇請廢除此計畫道路,將其改至相鄰之中正路188巷既成道路,還地於民至感德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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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康O宗君左下部分","一、依臺南市政府107年3月2日南市都綜字第1070218574善化都市計畫區內善南酌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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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本案都市計畫併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概要建議事項市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農業區號函,逕向大部陳情。","二、承一,旨揭農業區範圍土地所有權人已整合,並依「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提出相關書件送台南市政府審議,惟市府以說明一函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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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第4點規定,申請農業區變更仍應經認定符合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又依現行善化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之內容,本案申請範圍並未列有變更指導原則,亦非屬計畫優先發展區範圍,爰本案未符相關辦理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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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又「善化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目前仍於內政部審議中,針對農業區變更原則上未審議確認,故臺端可檢具旨揭計畫文件逕向內政部陳情。","三、承二,陳情人針對台南市政府函覆內容之意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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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現行善化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之內容未針對農業區訂定相關指導原則,故應依其他上位計劃或相關法令指導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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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現行善化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所示「優先發展區」,僅針對都市發展用地做相關規範,農業區部分於都市計畫書中並未加以說明,此點與說明一市府函復內容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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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此外,現行善化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自95年發布實施已逾11年,並已超過開計畫所訂計畫目標年100年逾5年,計畫內容已無法因應善化都市計畫區現況與未來發展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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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關上位計劃與相關法令針對善化都市計畫農業區之發展指導彙整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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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據106年發布「修正全國區域計畫」針對城鄉發展之原則:「(略以)..倘有新增住商發展需求(如當地都市計段農業區,請準依「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申請變更農業區為住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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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23,646人(104年)已占計畫人口94.58%,住宅區使用率亦已達85.58%,爰建議農業區土地如取得完整土地形狀之所有權人同意後,得另案依「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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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編號2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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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概要建議事項市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畫之發展率超過80%者),且確實無法將人口引導鄰近都市計畫地區者,應優先變更使用既有都市計畫農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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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據「非都市土地申請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作業要點」第5點規定:「為符合區域計畫所指定城鄉發展優先次序,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應先檢討利用鄰近或原有都市計畫整體發展地區、推動都市更新地區及都市計畫農業區。」3.依據106年發布「修正全國區域計畫」針對都市計畫農業區之指導原則:「(略以)..1.直轄市或縣(市)區域計畫應依據農業主管機關辦理之農地分類分級成果,針對各該計畫範圍內之各都市計畫農業區,提出發展定位,以作為未來各該計畫範圍內都市計畫辦理新訂或擴大、個案變更或通盤檢討之指導。」4.依據103年公開展覽之「臺南市區域計畫(草案)」針對臺南市都市計畫地區之農業區指導原則:「(略以)善他都市計畫區內之農業區發展定位,應以作為人口需求之腹地。」5.綜上,上位全國區域計畫與臺南市區域計畫(草案)之指導,位因應南科引申之居住人口需求,陳情基地之農業區應優先變更使用,供住宅所需之發展用地。","四、陳情基地完全符合申請農業區變更使用之相關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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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善他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草案),善化都市計畫區內住宅發展用地已達85%以上,計畫人口達成率亦達95%,己符合「修正全國區域計畫」與「非都市土地申請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作業要點」中有新增住商發展需求之條件,故應優先利用區內之農業區變更使用作為住商發展之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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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概要建議事項市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二)本案位處善他區光復路、中正路交會處,周邊為善他發展較早且人口密集之區域,且西側為刻正發展之南科F、G區,該地區適宜且應優先作為善化都市計畫區住商發展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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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台南科學工業園區內之旗艦廠商-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目前已在南科設置五奈米廠,後續先進製程廠亦確定會於南科設置,除台積電公司外,相關產業鏈亦將進駐設廠,將引申更多就業人口,將衍生更多居住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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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董O賢、董O志君北子店段782地號等文中用地1.1.公共設施保留地影響土地所有權人權益甚深,無使用曲球公共設施保留地已影響土地所有權人權益長達3~40年,都市計劃法雖規定三到五年應辦理通盤檢討,但由於都市計畫檢討內容議題與應檢討事項甚多甚廣,所以檢討騎乘從地方到中央往往超過三到五年(本案106年7月7日台南市都委會第61次會議審定迄今又快一年了),對政府與土地所有權人都是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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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無使用需求公共設施保留地解編扣除地方政府規範一定之回饋比例後還給土地所有權人可建築用地不僅符合內政部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之原則(原則都已經符合了,不用被踢到全台南市的公設地專案通檢,就好像一個正常的小學生年到四年級要升五年級了,因為搬家需要換一個新學校讀書也不會從小學一年級讀起)也符合近期內政部審定通過之案例:如107年5月1日內政部都委會第921次會議審定之「變更埔鹽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變更編號第七案(變更機關用地為住宅區)、105年1月12日「變更玉井都市計畫有關「變更善化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公展變更編號第七案-無使用需求文中用地解編案變更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已獲共識,並經台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修正後通過(106年7月7日台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61次會議),報請內政部審。懇請臺南市政府與內政部都市委員會長官盡速審議通過,解決民有36年公共設施保留地問題!!需視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結果,方能確定是否採分階段發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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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第八案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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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概要建議事項市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第四次通盤檢討)」變更編號第二案(變更市場用地為住宅區、公兒用地與道路用地)等族繁不及備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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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本案同意變更土地所有權人與持有面積大於1\/2。(前一次107年2月陳情公文部分土地所有權人因故未聯絡到,經努力已完成人數與持有土地面積過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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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林O仁君光華路以西、中正路以東農業區1.善化都市計畫區計畫人口數25000人,迄至104年現況人口已有23646人(佔計畫人口94.5%);住宅區規劃面積149.31公頃,使用率8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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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因應台南科學園區發展帶來大量人口移入之趨勢,增加住宅用地之供應有其需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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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陳情範圍鄰近善化火車站、善化舊市中心區,交通、區位條件甚佳,且本地區緊鄰都市計畫住宅區,藉由「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之作業程序,及市地重劃整體開發方式,開發為善化新興市區,將可提供公共設施完善之住宅用地。\
\
3.陳情範圍經土地所有權人發起,並已獲得全部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依「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規定,申請變更都市計畫、自擬細部計畫及自辦市地重劃加速本地區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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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情於「變更善化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內同意本處農業區得依「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辦理,以作為後續申請變更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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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地方政府代辦整體開發區甚多,且礙於政府財政、人力之不足,建議本案陳情範圍得由土地所有權人依審議規範自行辦理變更申請、自擬細部計畫及自辦重劃開發,以加速本案之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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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酌予採納查本案都市計畫人口23,646人(104年)已占計畫人口94.58%,住宅區使用率亦已達85.58%,爰建議農業區土地如取得完整土地形狀之所有權人同意後,得另案依「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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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2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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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林O儒君善化區光文路19號1.目前允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在善化區經營已將進68個年頭,遷廠的確有其外來的考量及必然性,但目前公司其一半以上之員工多為當地居民亦對在地(善化區)有相對隻貢獻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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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遷廠並非目前公司經營隻首要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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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在未來遷廠後,現有土現有廠區與周遭毗鄰區域規劃零散之困擾,重新細部設計並調整分區使用及建蔽率容積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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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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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係於71年變更及擴大善化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將原工業區變更為商業區、住宅區、公園及道路等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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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市政府研析意見(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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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15案併本案討論)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概要建議事項市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地之運用上亦有相當的不確定性,且早年在都市計畫之初將目前現有公司土地與周遭毗鄰區域未有完整性計畫,導致道路與公共設施分散零亂,即便已變更為住宅用地,但目前整體上並不是一個理想的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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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陳情位置於全省火車站前剩存工廠,為促進善化區站前發展與永續經營之理念,遷廠必然有其需求,企業之責任亦須也必然要有意願配合政府整體規劃及政策之執行,但期望政府單位能夠考量其公司未來之發展與後續經營,在目前土地規劃上能夠有所修正使其加速達成政府與企業之期待並城鄉(善化)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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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現況工廠與土地使用分區不符情形,應建請相關單位協助辦理遷廠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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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變更方案應考量街廓之整體性,應俟工廠完成搬遷後,就整體街廓提出完整開發計畫後再行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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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楊O堂、楊周O雲、楊O驊君善化區善西段937、943、944、947、948、850地號1.善化區善西段936、937、942、944、945、947、948、949、850等10筆地號,依據善化區都市計畫使用區分其中936、942、945、949號地屬住宅區,937、943、944、947、948、850屬農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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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據新化地政「台灣省台南縣土地登記簿」地號936、937、942、944、945、948、949等7筆土地皆於民國66年12月16日變更為建地,且鄰近土地928-964等數十筆土地亦於同時變更為建地,且已建為2層樓之透天住宅,然後續發佈之都市計畫,獨遺漏937、943、944、948等筆土地未納住宅區。\
\
3.地號850土地原為完整4公畝95M2之田地(善化段903),因光復路開通徵收剩餘地號850土地僅18.93M2,已完全無耕作價值,且該筆土地其他剩餘土地地號848於光復路北側均已納入住宅區,因剩餘土地面積過小無法農用,建請本筆土地劃入住宅區。\
\
4.因所有土地屬狹長型,若依目前土地分區僅地號936、942、945、949、之土地可供建築(住宅區),因土地過於狹長無法建築(寬約3-4米),而937、943、944、947、懇請貴局可將善化區善西段937、943、944、947、948、850等6筆土地比照鄰地納入住宅區或回歸其原建地使用,以期該區塊土地能是當開發利用,避免國土資源浪費,並符合公平原則。\
\
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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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陳情土地於71年善化變更及擴大時方劃設為部分農業區、部分住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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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另依所附陳情資料,善西段937、944及948地號土地於劃定為農業區前已為建地目,自得併同南側住宅區土地申請建築使用。\
\
照市政府研析意見(未便採納)。\
\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概要建議事項市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948屬農業區亦因面積過小已無實質耕種價值,造成所有土地既無法建造,亦無法耕種之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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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善化區公所","一、變四案原計畫為「廣一」用地,於現行計畫圖未標示明確範園,配合重製與現況調整﹔該案現況雖劃設為「廣一」用地,就實地現況緊鄰菜市場且長期(約40年)作為攤販集中供當地民眾採買使用,造成顧客停車與附近住戶行車出入不易,經由本所及當地民意代表多次協議提議可於本次第四次通盤檢討案中檢討變更符合當地需要,供攤販擺設市場用地及增設得以讓住戶出入計畫道路,另本次第四次通盤檢討案變十三案中擬將「市場用地」變更為「社教用地」,由於現地鄰變四案,常接獲民眾陳情停車空間不足,建議兩案可作通盤性檢討變四案中之「廣一」用地配合變更為「市場用地」及「道路用地」另變十三案可配合變更檢討廣場及停車場需求之土地使用分區,以符合當地使用需求。","二、變十六案原計畫為「農業區」,於現地作為公園使用故配合調整為「公園用地」﹔本案地位於本都市計畫北端鄰近住宅區、農業區、墳墓用地及公園用地,該區域近期人口成長迅速,民眾對公園綠地需求增加,本所於105年間完成灣裡街公園綠美化建置工作,目前正提供鄰近民眾使用,且該土地位於住宅區與農業區交界處為帶狀形狀,可整合鄰近公共設施能全面性有效利用,本所建議配合本次通盤檢討變更為「公園用地」,以利後續管理維護正當性及經費補助合法性。","三、變二十案原計畫為「農業區」,於現地作為公園及活動中心使用故配合調整為「公園用地」及「機關用地」﹔其善南段16及24(部併變更內容綜理表第四、十三、十六及二十案,及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第4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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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市政府研析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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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概要建議事項市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分)地號土地現況為文昌里活動中心使用,經結構初評尚可堪用,為配合該建築物合法申請許可,建議變更為「機關用地」’另本案地位於本都市計畫南端鄰近南科工業區,面臨近期人口成長迅速,民眾對公園綠地需求增加之問題,本所於105年間完成福田公園綠美化建置工作,目前作為鄰近民眾使用,為使公園綠地後續維護管理正當性及經費補助合法性,本所建議配合本次通盤檢討變更為「公園用地」。","四、工(乙)三變更案,查該土地現況為閒置狀態,為本所環境髒亂管制重點區域,為使區內土地得以有效利用及避免未來鄰近民眾因工業區開發而產生環境問題,本所建議原「乙種工業區」土地使用分區變更可提高公共設施比例公園綠地或活動中心讓民眾增加休憩場所或解決環境髒亂提昇該區域生活品質住宅區或商業區,能有效改善該區域環境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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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楊周O雲、楊O驊君善化區善西段937、943、944、948地號1.善化區善西段地號937、943、944、948號土地等4筆土地屬楊周O雲及楊O驊共有土地,依據善化區都市計畫使用區分均屬農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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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據新化地政「台灣省台南縣土地登記簿」地號善西段地號937、944、948號土地等3筆土地於民國66年己編列為建地,惟於後績都市計畫又將上開3筆土地納入農業區,造成農用土地面積過小無法耕作,亦無法與相鄰之建地共同利用之窘境(善化區善西段地號936、937、942、943、944、945、947、948、949號,均屬楊氏夫妻及楊O驊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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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另善化區善西段地號943號土地雖於民國66年地目為水,但其面積僅5.41平方公尺,且為937、944、942號土地包圍(建地),考量地形之完整性及全區土地有效利用,請同意將善西段地號懇請賣局同意將善化區善西段地號937、943、944、948號等4筆土地核定為農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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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第10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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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市政府研析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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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概要建議事項市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943號土地一併核定為農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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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周O仁善化區善中段1126-1、1113-2地號","一、陳情人周O仁為善化區善中段1126-1、1113-2地號土地所有權人,依臺南市都市計畫區現有巷道改道或廢止申請辦法第3條規定,檢具書面文件提出廢道陳情。","二、陳情人周耀仁所有周圍土地1117、1121、1125地號住宅區用地因標的土地劃設為道路用地,將陳情人所有土地一分為二,嚴重侵害陳情人所有土地之財產權。且1126-1、1113-2地號道路用地現場雜草叢生,自始無人通行。","三、標的道路用地土地從未鋪設柏油,未有電力、自來水、電信管線及公共設施之申請,顯已無供公眾通行之必要,且鄰近50公尺內已有中正路可供大眾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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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變更台南市善化區善中段1126-1、1113-2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並廢除該段計畫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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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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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經檢討後如解除4M人行步道劃設,將有部分土地形成裡地無法指定建築線之情形,且本案亦未取得該4米人行步道所有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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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符合道路(含人行步道)檢討原則。(附2-1)照市政府研析意見(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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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林O仁君光華路以西、中正路以東農業區本人陳情土地已於前次專案小組審議在案,陳情編號逕人8,針對小組委員討論意見再予補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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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科園區開發預計引入居住人口12萬,當時周邊都市計畫剩餘的土地只夠容納2.8萬人,所以特定區內劃設了浮動分區(預計容納6.8萬人),還有不足的2.4萬人則保留由周邊都市計畫之農業區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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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這10年來南科周邊都市計畫區的住宅、商業區土地都逐漸趨於飽和,上一次小組審議時·委員也有提出適合釋出的農業區應考量區位合理性(要有生活機能、靠近重大建般·不能蛙躍式變更)·還有農業區變更依相關法令規定回饋之公共設施要有公益性·服務範圍越大越好等建載·所以市政府應該建立一個評估機制·檢視這些農業區的開發條件、建立優先順序以為指尊·1.本人陳情之農業區在交通運運輸機能(善化火車站)、文教機能(國小·圈中)、舊市區生活圈與行政機能(善化區公所)等各項開發條件綜合評比上都為最優,具備區位適宜性,請予優先释出補充都市發展用地2.透過農業區整體開發回饋公共設施可結合本次通盤檢討新增之公園用地,在規劃設計時整合成一個灣裡街生態大公園·由民問自行開發併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第2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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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2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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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概要建議事項市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高品質公共設施,包括運動公圓社區活動中心、高齡者日問照護設施、學齡前幼兒園等,創造適合居住與就業的空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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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開發方式方面·願意依照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審議規範則第42條之一,自行整合、由土地所有權人探自辦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整體開發,以兼顧民問規劃設計之效率,併節省公務機關開闢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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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OO化工善化區光文路19號(一)陳情土地依現行善化都市計畫範圍之上地使用計畫及道路系統劃設造成多處路衝·街廓形狀不方整、且道路切割本公司土地形成多畸零土地、不利未來上地開發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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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對外聯絡之道路系統均未開關,陳情土地將無法申請建築開發利用·本公司未來可接受於衡量財務可行下循自辦市地重劃方式自行開發,但依台南市政府103年12月24日公告之「臺南市受理申請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