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9471-討論事項-第4案:內政部為「擬定林口特定區計畫(第六種產業專用區)細部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MOIO9471
案件id
MOI內政特定區201964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准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107年4日25日城規字第1070003302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7條及第22條。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開展覽及說明會:民國107年2月9日起至民國107年3月10日止,於新北市政府及新北市林口區公所公告欄公開展覽30天,並於民國107年3月2日於新北市林口區公所舉辦說明會,且分別於107年2月9日、10、11日刊登中國時報3天公告完竣。
- 六、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七、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洪委員啟東(召集人)、周前委員宜強、林委員旺根、蘇委員振維、王委員靚琇等組成專案小組,於107年5月22日及108年2月14日召開2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初步建議意見,並經本署城鄉發展分署108年5日9日城規字第1080003086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計畫書、圖及研處情形相關資料到部,故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辦理。
1.植栽綠化規定,部分內容與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重覆,文字用語調整,精簡刪除相關內容之規範。
2.增加覆土深度規定。
附件五事業及財務計畫修正本案計畫範圍包含國有土地及市有土地,依新北市政府與北區分署於民國107年10月8日針對本案召開關鍵議題會議決議,考量招商誘因及各方負擔之合理性,修正財務計畫之內容。
細計公展草案本次建議修正修正理由說明第三節財務計畫公共設施興闢費用,由民間廠商納入投資計畫自行負擔,並應於完成公共設施開闢及繳納管理維護代金予政府接管單位後始核發第六種產業專用區之使用執照;惟若全區整體招商有困難,須切割開發單元分別招商,為確保公共開放空間之完整性及避免各單元自行開闢時介面整合困難,亦得由政府編列預算負責興建、管理或維護,再由各公有土地管理機關依土地面積比例分攤興闢費用(應分攤之費用亦可納入改良利用分收比例之計算或於招商完成後再由民間廠商分別繳交之權利金歸墊)。
第三節財務計畫公共設施興闢費用,由民間廠商納入投資計畫自行負擔並完成興建,或由新北市政府編列預算先進行興建,再由民間廠商歸墊。
考量招商誘因及各方負擔之合理性,調整財務計畫之內容說明。
1.刪除應負擔繳納管理維護代金之規定,開闢完成後由市府各接管單位負責後續之維護管理。
2.考量招商方式因應發展情形,採全區或分區方式辦理,若採分區招商而全部公設完成始核發使照,將連帶影響其他廠商權益,故配合刪除相關文字,未來納入招商文件中進行規範。
3.本案公共設施由廠商負擔,刪除公地管理機關依土地面積比例分攤興闢費用之規定,若有招商不順利須先行開闢之必要時,則由新北市政府編列預算先進行興建再由廠商歸墊相關費用。
修正「實施進度及經費表」名稱為「事業及財務計畫表」,配合細部計畫修正構想,調整廣(車)用地為公車站用地及廣場。
事業及財務計畫表土地使用類別面積(公頃)土地取得方式開闢經費(萬元)主辦單位預定完成期限經費來源徵購撥用其他土地徵購費及地上物補償費整地費工程費綠地0.4ˇ──依據民間投資人與新北市政府簽訂之投資契約內容辦理新北市政府民國108年~113年由民間投資人自行籌措或政府編列預算公車站用地0.8ˇ──依據民間投資人與新北市政府簽訂之投資契約內容辦理新北市政府民國108年~113年由民間投資人自行籌措或政府編列預算廣場1.13ˇ──依據民間投資人與新北市政府簽訂之投資契約內容辦理新北市政府民國108年~113年由民間投資人自行籌措或政府編列預算註:1.開發經費及預定完成期限得視主辦單位行政、審查進度及市場情形酌予調整之。
2.表內面積應依據核定計畫圖實地分割測量之面積為準。
附件六防災計畫
- 一、防災計畫原則:
都市災害的種類大致可分為自然災害(如水災、風災、地震等)與都市社會災害(如產業災害以及自然、人為災害所衍生之二次災害)兩大類,分別說明如下:
(一)自然災害:
本基地位於林口台地平坦地區,目前林口特定區未發現主要斷層,僅有一推定斷層,推測位於泰山與楓樹腳之間作北東向延伸,所以即使臺灣各地地震頻繁,對林口之影響相對較小。颱風季節之強風暴雨為臺灣地區常見之天然災害,颱風引發暴雨帶來水災與土石流,在林口地區主要發生於台地周邊排水溪谷,惟本基地未來仍應隨時注意氣象預報,提早採取相關之因應措施,以確保區內產業運作正常及人員安全。
(二)產業災害:
基地未來引入活動以影視音關聯產業(包括:影片開發、製作、後製及發行)、休閒娛樂(影視音關聯娛樂,包括:VR、AR體驗、簽唱發表會)及商業服務活動為主,可能引發之產業災害主要可能為火災,由於本計畫採民間投資之招商方式進行開發,故未來宜要求經營廠商,備有任務編組、訓練、應變指揮及災後環境清理等執行機制。
1.實施救災任務編組、救災器材購置、救災訓練及緊急疏散訓練。
2.擬定搶救、搶修、災情通報系統、災情調查、損失統計及災後環境清理、消毒等執行機制。
3.成立緊急救災指揮中心,災後救援、災後復建應變指揮機制。
4.防救災人員編制:管理單位應設置相關防救災人員編制,由專責人員負責人員培訓、人力調派、專長分工、任務支援等工作。
- 二、救災系統(一)避難及救災動線利用計畫道路兩側建築法定退縮的公共開放空間部分規劃為避難的動線,而將道路用地規劃為救災行動使用,以減少避難及救災動線的重疊,並分別賦予不同之機能。
1.緊急對外聯絡道路緊急對外道路(寬度20公尺以上),需具備可通達主要之防災指揮中心、醫療救護及外部支援之幹道系統,本計畫區以文化二路(30公尺)、文化三路(30公尺)及八德路(40公尺)為意外發生時之緊急道路,供災害發生時避難逃生之用,達到大量疏散避難逃生流量,迅速撤離災害地區並引入區外防救災援助與物資之用2.救援、運輸道路(兼供避難輔助)以基地南北向帶狀開放空間及東西向退縮空間,為區內次要防救災輔助動線,供災害發生時作為各指定避難場所、防災據點之設施無法臨接緊急避難道路、救援輸送道路之輔助通路。
(二)避難空間將計畫區內及區外所有的開放空間,包括綠地、廣場以及建築周圍的法定開放空間、空地等,皆規劃為避難空間。
(三)救災中心計畫區西北側緊鄰之林口行政園區(有警察派出所、消防分隊、公共托育中心及衛生所)及區內西南側之廣場、公車站用地,可提供作為救災中心,以期於災害發生時發揮救災指揮分派的功能,及災後救援善後工作之統籌。
(四)醫療據點醫療據點可分為臨時醫療場所與中長期醫療場所,臨時醫療場所為本基地之綠地、廣場及帶狀開放空間軸,肩負短期、機動與簡易的緊急救護之醫療工作,中長期醫療場所可透過文化二路連結林口長庚醫院,輔以區域各類診所形成醫療網。
- 三、防災建設利用計畫區內之綠地、廣場、建築退縮空間等連結形成一避難系統,並強調開放空間之連結。目前配置於基地邊緣之開放空間及計畫道路旁留設的人行步道,規劃為延燒防止及遮斷地帶,並種植耐火性植物,以防止災害之蔓延。另外,人行道規定沿街設置消防栓,並視建築物密度設置。
- 四、基地周邊減災策略(一)廣場、綠地及步道,儘量採用透水化鋪面及設計。
(二)透過綠建築指標落實基地保水指標,落實基地保水指標(三)配合林口區既有之排水系統、自來水管、電線等內容整體規劃,使用韌性、耐震材質。
圖1都市防災示意圖交救災中心緊急道路避難場所消防救災路線人行疏散動線火災延燒防止帶圖例N三3-四66-三50-五22-三8-三文中七文小十二公鄰二四市十二鄰商公十三中商三六油二公鄰十三市六鄰商機十二公十二住二住二住二住二住二住二住二住二住二住二住二住二住二住二住二住五住五住五住五住五住五住五住五住五住五住五住五住五住五住五住五住五住五住五住五住五住五住五住五住五住五住一綠綠廣一捷捷捷捷機一(行政園區)產專六八德路2-二1-二忠孝二路文化二路文化三路
附件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節錄】建議本計畫案除依下列各點及擬定單位(本署城鄉發展分署)會同新北市政府依本會專案小組第1次會議建議意見辦理情形補充資料(詳後附錄)辦理外,其餘照公開展覽草案內容通過,並請依下列各點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資料(註明修正頁次及摘要說明)及修正主要及細部計畫書(修正部分請劃線)各30份、計畫圖各1份到署後,逕提委員會審議。
(二)細部計畫部分:
1.請補充說明公車站車輛進出動線,對於周圍行人之通行是否造成相互衝突,以及是否影響行人之安全性。
2.新北市政府於補充資料附件一「修正內容對照表」,其中許可土地使用項目之核心產業(2)娛樂休閒產業中之「多功能場館設施」,據新北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該項目係誤繕,建議照附件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修正對照表」修正為「運動產業」1節,原則同意,並請配合修正計畫書內容。
3.新北市政府補充資料附件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修正對照表」中「四、植栽綠化之規定」之「(二)基地綠化除依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第43條規定辦理,種植花草樹木部分…」,建議修正為「(二)基地綠化除依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第43條規定辦理外,且種植花草樹木部分…」,以資妥適。
附件一修正內容對照表主要計畫883次會議內容主要計畫本次公展草案內容修正說明第六章整體規劃構想第四節開放空間與都市設計構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