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9471-討論事項-第8案:臺南市政府函為「變更臺南市主要計畫(「機35」機關用地及周邊地區)(配合臺南榮譽國民之家遷建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MOIO9471
案件id
MOI臺南及周邊201964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臺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7年11月2日第75次會審議通過,並准臺南市政府107年12月14日府都綜字第1071406694號函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邱委員英浩(召集人)、洪委員鴻智、邵委員珮君、王委員俊雄及王委員靚琇組成專案小組,於108年1月23日召開1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並經臺南市政府以108年5月3日府都綜字第1080518391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及處理情形對照表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及臺南市政府108年5月3日府都綜字第1080518391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臺南榮民之家擁有安置榮民居住、安養及醫療等重要歷史記憶及都市紋理,故其既有之建築物於搬遷時,請市政府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規定進行文化資產價值評估,並納入計畫書敘明。
- 二、本案計畫範圍內現況樹木及植栽良好且分布整齊,串聯形成高度綠化之景觀廊帶空間,請市政府於後續開發、設計及施工階段,研提具體樹木植栽保存計畫與維護措施,補充納入計畫書,以兼顧都市生態保育環境。
- 三、本案區內及聯外道路系統部分,請市政府補充相關道路運量、服務水準評估等資料;另為避免本案東北側之路口產生動線交織與事故風險,請市政府研提後續交通改善或管理措施,並經交通主管機關檢視後,納入計畫書敘明。
- 四、本案變更內容,參採市政府列席代表會中說明,修正如附表一。
附表一、修正之變更內容項目面積(公頃)比例(%)備註土地使用分區住宅區中密度住宅區2.4530.591.公園用地由細部計畫層及提升至主要計畫層級2.公道鐵依地籍所載面積修正為0.09公頃道路調整為商業區次要商業區2.9536.83小計5.4067.42公共設施用地停車場用地0.465.74公園用地0.79(註1)9.86公園道用地(兼供鐵路使用)0.09(註2)1.12道路用地1.10(註3)13.73車站用地0.172.12小計2.6132.58合計8.01100.00【附錄】本會108年1月23日專案小組第1次會議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
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臺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市政府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到署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 一、本案係臺南市政府考量臺南榮譽國民之家房舍老舊及空間不敷使用,未來將遷建至網寮北營區及平實營區,並配合鄰近新設台鐵通勤車站區位優勢,併同周邊機關用地之公有土地提出整體規劃及變更土地使用,故請詳予補充臺南榮家遷建之相關進度概述、林森車站之定位、建設時程及本案土地使用之整合構想,並納入計畫書敘明。
- 二、商業市場分析:請補充臺南市東區之都市定位、階層及商業特性等基礎資料,並針對當地商業環境、第三級產業潛力、需求、市場產品定位分析及結合大眾運輸系統之土地發展TOD規劃原則等面向,強化相關數據分析資料,並納入計畫書敘明。
- 三、土地使用計畫:
(一)為凸顯本案回饋之公益性及維護應有之都市環境品質,有關細部計畫劃設之公園用地(公E9),建議提升至主要計畫外,並請補充整體開放空間、鄰里公共設施及保存現有綠色紋理之構想,納入計畫書敘明。
(二)為強化本案道路系統與周邊既有社區交通動線之連結性,請市政府重新研擬主要南北向計畫道路之規畫方案,以提升周邊土地使用之效率,並降低對鄰近住宅環境與交通之衝擊。
- 四、開發方式:
(一)本案第一區開發地區採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請市政府補充該府地政主管機關審認之相關可行性評估報告,及補充相關財務計畫及開發效益等事項,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檢視後,納入計畫書載明。
(二)本案第二區開發地區涉及99年9月13日核定之市地重劃面積與範圍調整,請市政府依市地重劃之規定,重新檢送經該府地政主管機關審認之重劃可行性評估報告資料,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檢視後,納入計畫書載明。
- 五、都市防災:請市政府補充本計畫區歷年災害發生類型、地點,以及災害潛勢地區等資料,應妥為規劃相關之防、救災措施與計畫,並納入計畫書,作為執行之依據。
- 六、本案涉及低強度之分區使用變更為高強度之分區使用,仍應有適當之回饋措施,為避免日後產生執行標準不一致情形,請補充臺南市相關機關用地之檢討處理原則、回饋標準及本案回饋內容規定等,並納入計畫書敘明。
- 七、變更內容涉及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者,應依本會103年9月30日第836次會議決議之下列通案性處理原則辦理,以配合整體開發計畫之期程,並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
(一)請於臺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二)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 八、其他:
(一)本案涉及崇明路與崇明七街之道路路型變更,請補充該路口之現況圖、既成道路或計畫道路寬度、建築物現況情形及未來道路之相關規劃設計等資料。
(二)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1有關「公道26(鐵)」變更為「公道26(鐵)(附)」部分,變更面積原載明0.08公頃,依市政府建議依地籍所載面積修正為0.09公頃。
(三)計畫書、圖請確實依「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相關規定辦理,並補充相關環境地質調查資料。
(四)本案若經本會審議通過,為避免主要計畫變更案依法核定發布實施後產生執行疑義,本案應俟臺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以杜紛爭。
- 九、為符實際及講求效率,本計畫市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求,分階段報由內政部核定後,依法發布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