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9471-討論事項-第7案:臺南市政府函為「變更歸仁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含都市計畫圖重製)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9471
案件id
MOI通檢變都計201964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前經本會107年10月2日第931次會審議完竣,其中
決議
- 決議:本案除如附表一、二本會決議欄外,其餘准照臺南市政府108年4月17日府都規字第1080327509號函及108年5月28日府都規字第1080596565號函送補充資料通過,並退請該府併同本會第931次會議決議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件
- 附表一:逾期及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1李○騅蘇○博醫療專用區歸仁北段20-10、20-14、94、94-1、1312、1313-4、1314、1312-10、1314-3、1315-3、1315-2本人所持有座落於台南市歸仁區歸仁北段20-14、1312、1312-10、1313-4、1314-3、1315-3、94-1地號等8筆土地,面積共計6892平方公尺,原分區使用為醫療專用區,現懇請貴局檢討配合毗鄰土地分區變更為乙種工業區。
- 附表二:補辦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補辦公展人陳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逕人1林○福變15案歸仁北段368地號公共設施已完成,土地希望不要再征收,照原來計劃施行不要改變(停車場)。
不要變更都市計劃。
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1.位屬再公展新編號第15案。
2.陳情地號現行計畫為機關用地,配合機關用地解編,併同北側市場用地解編整體規劃留設停車場用地;另陳情人所指之已開闢公共設施(廣停三)未列入本次變更範圍。
同意照市政府研析意見(即未便採納)。
逕人2林○宏變15案廣(停)三歸仁北段365-4、365-5、365-6、365-11地號如果市場用地已經無使用需求,應將北側廣(停)三用地還給地主,我們願意負擔利息,其餘部分再重新規劃。
廣(停)三用地撤銷徵收,還給地主。
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現行已開闢之廣停三用地非屬再公展範疇,且該廣停三已徵收開闢,未有土地徵收條例第49條規定之撤銷徵收情事。
同意照市政府研析意見(即未便採納)。
逕人3楊○沛變15案廣(停)三歸仁北段365-7、365-8、365-9、365-10地號歸仁區信義北路121號原停車場配合市場用地之開發,目前市場不符開發,應將廣停三土地歸還地主。
廣停三土地撤銷徵收歸還地主。
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現行已開闢之廣停三用地非屬再公展範疇,且該廣停三已徵收開闢,未有土地徵收條例第49條規定之撤銷徵收情事。
同意照市政府研析意見(即未便採納)。
補辦公展人陳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逕人4翁○盛歸仁北段1091-53、1094-2地號自辦無人可整合,可行不高。
希望市地重劃可由市府以公辦。
1.位屬再公展新編號第18案。
2.變更案附帶條件規定採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有關市地重劃之開發主體,後續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規定辦理。
本案陳情事項涉及市地重劃範疇,故同意照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
逕人5李○錫南興段840、840-1、841、841-2、841-3地號歸仁南段0203-1、0203-3地號-是否可以水溝加蓋,以利進出。
1.陳情地號部分為再公展新編號第5案調整為工業區;部分地號仍為港尾溝溪(屬溝渠用地)、未屬本次變更範圍。
2.陳情建議事項非屬都市計畫實質變更範疇。
本案陳情事項非屬都市計畫範疇,故同意照市政府研析意見辦理。
逕人6黃○英、楊○琳(機四北側)歸仁北段979-11、979-8地號1.現有建物希望保留。
2.機四北側變為綠地,南側卻為住宅,有失公平。
1.建議變更做住宅區。
2.自民國60年,地價稅已繳納,一般用地稅別,較自用住宅高。
3.希望照市價賠償,不回饋部分面積做公共設施。
建議部分採納。
1.位屬再公展新編號第17案。
2.原機四部分調整附帶條件規定如下:
(1)應無償提供變更後土地總面積30%作為公共設施用地,並以捐贈當期公告現值加四成換算為代金抵繳之。
(2)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內政部都委會審議通過並經本府通知日起1年內與臺南市政府簽訂協議書,並於簽訂協議書之日起2年內完成代金繳納,始得檢具計畫書、圖報內政部1.參採市政府列席代表之說明,考量陳情範圍形狀不完整,不利參與市地重劃以分回建地,故同意照市政府會中所提意見,將陳情範圍剔除市地重劃,另為維持公平性,土地所有權人應補辦公展人陳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核定。
3.另原市五及人行步道解編部分依原公設負擔比例配合調整重劃範圍及其公共設施負擔配置。
理由:機四用地部分土地作為看西老人活動中心使用,而將原機四分割為南北兩塊,形狀較不完整、不利重劃後配置公共設施或分配建築,故變17案機四解編部分予以改採代金繳納方式負擔回饋。
回饋30%公共設施用地,並得改採捐贈代金方式辦理回饋。
2.另原機關用地(四)南側因形狀非屬方形街廓,故同意比照北側,剔除市地重劃範圍,並應回饋30%公共設施用地,並得改採捐贈代金方式辦理回饋。
3.原機關用地(四)北側除陳情範圍外,尚有一筆土地未確認土地所有權人是否同意剔除市地重劃範圍,並改採回饋公共設施用地,故請市政府會後與土地所有權人聯補辦公展人陳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繫,如需調整計畫內容,請市政府提下次大會說明。
4.變更內容配合修正如后附表四及附圖二。
逕人7李○憲八甲東段745、747、749地號(市一)八甲東段768、769地號(計畫路)
- 附表三:配合逾人1提列變更內容綜理表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備註非都市土地(0.15公頃)乙種工業區「工(乙)六」(附)(0.70公頃)1.該醫療專用區係87年3月14日發布實施「變更歸仁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醫療專用區)」,由農業區變更為醫療專用區,惟原開發主體(聖大綜合醫院)因財務問題未能如期開發,且據土地所有權人陳情列席說明,因東側鄰接加油站、與醫療設施區位設置條件相左,故目前已無開發計畫。
2.考量變更範圍已經整地完成、無從事農業使用之可行性,且變更範圍位於182線產業發展廊道並鄰近86快速道路,具區位優勢,爰併鄰近分區調整為乙種工業區。
3.本案配合都市計畫重製作業,先行變更部分非都市土地(0.15公頃)為醫療專用區(再公展變更第7案),另其於87年由農業區變更為醫療專用區,未規定相關公共設施負擔,故本次變更為乙種工業區,依本市通案性規定,應辦理相關回饋。
其中非都市土地變更為工業區涉及再公展變更第7案部分(非都市土地變更為醫療專用區(附)(0.15公頃)),俟發佈實施後,後續併同變更爲乙種工業區,並依附帶條件規定辦理協議書簽訂及代金回饋。
醫療專用區0.55公頃附帶條件:
1.應自願捐贈變更後土地總面積30%作為公共設施用地,並以捐贈當期公告現值加四成換算為代金抵繳之。
2.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內政部都委會審議通過並經本府通知日起1年內與臺南市政府簽訂協議書,並於簽訂協議書之日起2年內完成代金繳納,始得檢具計畫書、圖報內政部核定。
附圖一附表四、配合逕人6調整變更內容綜理表再公展內容修正後內容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備註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備註「市五」市場用地(0.12公頃)住宅區(附)(0.10公頃)1.隨社會結構及消費習慣改變,傳統市場功能已漸趨式微,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認市五已無用地需求;機四現況尚未完全開闢,部分係供作老人活動中心、歸仁幼稚園使用,其餘則無相關單位提出用地需求;另市四毗鄰未開闢人行步道用地廢除後不影響道路系統及二側指定建築線權益,爰一併檢討變更。
2.考量周邊發展現況皆為住宅使用,故檢討變更為住宅區。
3.本案應依「臺南市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負擔公共設施審議原則」規定辦理回饋,其變更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比例至少不得低於30%,因機關用地北側剩餘未開闢土地面積較小且形配合105年7月26日「變更歸仁都市計畫【部分廣場用地及附帶條件商業區為市場用地(附帶條件)、部分商業區附帶條件修訂】」發布實施,予以調整現行計畫市場用地編號。
「市五」市場用地(0.12公頃)住宅區(附)(0.10公頃)1.隨社會結構及消費習慣改變,傳統市場功能已漸趨式微,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認市五已無用地需求;另毗鄰未開闢人行步道用地廢除後不影響道路系統及二側指定建築線權益,爰一併檢討變更。
2.考量周邊發展現況皆為住宅使用,故檢討變更為住宅區。
3.依「臺南市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負擔公共設施審議原則」規定辦理回饋,其變更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比例至少不得低於30%。變更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配合市五西側廣(停)五用地集中劃設為廣(停)七用地,以增加停車空間。
配合105年7月26日「變更歸仁都市計畫【部分廣場用地及附帶條件商業區為市場用地(附帶條件)、部分商業區附帶條件修訂】」發布實施,予以調整現行計畫市場用地編號。
「廣(停)七」(附)廣(停)用地(0.02公頃)「廣(停)七」(附)用地(0.02公頃)人行步道用地(0.02公頃)「廣(停)七」(附)廣(停)用地(0.02公頃)人行步道用地(0.02公頃)「廣(停)七」(附)用地(0.02公頃)「機四」機關用地(0.07公頃)綠地(附)(0.03公頃)附帶條件:
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開發,其規定如后:
1.應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應於期限期滿前敘明再公展內容修正後內容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備註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備註狀非方整,不利建築,故劃設為綠地。其餘公共設施則配合市四西側廣(停)五用地集中劃設為廣(停)七用地,以增加停車空間。
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2.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住宅區(附)(0.04公頃)「機四」機關用地(0.03公頃)住宅區(附)(0.03公頃)1.機四現況尚未完全開闢,部分係供作老人活動中心、歸仁幼稚園使用,其餘則無相關單位提出用地需求,故予以檢討變更。
2.因機關用地北側剩餘未開闢土地面積狹小、故採納陳情人意見,相關回饋得改採代金方式繳納。
附帶條件:
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開發,其規定如后:
1.應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附帶條件:
1.應無償提供變更後土地總面積30%作為公共設施用地,並以捐贈當期公告現值加四成換算為代金抵繳之。
2.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內政部都委會審議通過並經本府通知日起1年內與臺南市政府簽訂協議再公展內容修正後內容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備註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備註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應於期限期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2.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書,並於簽訂協議書之日起2年內完成代金繳納,始得檢具計畫書、圖報內政部核定。
「機四」機關用地(0.04公頃)住宅區(附)(0.04公頃)1.機四現況尚未完全開闢,部分係供作老人活動中心、歸仁幼稚園使用,其餘則無相關單位提出用地需求,故予以檢討變更。
2.因機關用地南側剩餘未開闢土地面積狹小、且土地所有權人曾以公共設施保留地申請臨時建築在案,故相關回饋得改採代金方式繳納。
附帶條件:
1.應無償提供變更後土地總面積30%作為公共設施用地,並以捐贈當期公告現值加四成換算為代金抵繳之。
2.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內政部都委會審議通過並經本府通知日起1年內與臺南市政府簽訂協議書,並於簽訂協議書之日起2年內完成代金繳納,始得檢具計畫書、圖報內政部核定。
附圖二再公展示意圖修正後示意圖
- 附表五:配合逕人7調整變更內容綜理表再公展內容修正後內容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備註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備註「市二」市場用地(0.14公頃)住宅區(附)(0.07公頃)1.隨社會結構及消費習慣改變,傳統市場功能已漸趨式微,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認市二已無用地需求;機二原係規劃作為鄰里性機關使用,惟迄今尚未開闢,且亦無相關單位提出用地需求;另毗鄰未開闢人行步道用地廢除後不影響道路系統及二側指定建築線權益,爰一併檢討變更。
2.考量周邊發展現況皆為住宅使用,故檢討變更為住宅區。
3.本案應依「臺南市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負擔公共設施審議原則」規配合105年7月26日「變更歸仁都市計畫【部分廣場用地及附帶條件商業區為市場用地(附帶條件)、部分商業區附帶條件修訂】」發布實施,予以調整現行計畫市場用地編號。
「市二」市場用地(0.14公頃)商業區(附)(0.12公頃)1.隨社會結構及消費習慣改變,傳統市場功能已漸趨式微,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認市二已無用地需求;機二原係規劃作為鄰里性機關使用,惟迄今尚未開闢,且亦無相關單位提出用地需求;另毗鄰未開闢人行步道用地廢除後不影響道路系統及二側指定建築線權益,爰一併檢討變更。
2.考量變更範圍鄰近新豐高中,且面臨15米計畫道路(忠孝北路),故檢討變更為商業區。
3.依「臺南市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負擔公共設施審議原則」規定辦理回饋,其變更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比例至少不得低於配合105年7月26日「變更歸仁都市計畫【部分廣場用地及附帶條件商業區為市場用地(附帶條件)、部分商業區附帶條件修訂】」發布實施,予以調整現行計畫市場用地編號。
綠地(附)(0.06公頃)道路用地(附)(0.02公頃)道路用地(附)(0.01公頃)「機二」機關用地(0.11公頃)商業區(附)(0.02公頃)機二(0.11公頃)住宅區(附)(0.11公頃)「公(兒)十」用地(附)(0.09公頃)人行步道用地(0.05公頃)住宅區(附)(0.02公頃)人行步道用地(0.05公頃)商業區(附)(0.03公頃)綠地(附)(0.01公頃)道路用地(附)(0.02公頃)道路用地(附)(0.02公頃)附帶條件:
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開發,其規定如后:
1.應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應於期限期滿前敘附帶條件:
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開發,其規定如后:
1.應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應於期限期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再公展內容修正後內容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備註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備註2.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定辦理回饋,其變更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比例至少不得低於30%,集中劃設為綠地及6米道路用地,提供鄰里綠美化空間及維持南側商業區地主指定建築線之權益。
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2.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30%,集中劃設為公(兒)及6米道路用地,提供鄰里休憩空間及維持南側商業區地主指定建築線之權益。
附圖三:變更內容調整前後對照示意圖圖2再公展新編號第14案變更示意圖再公展示意圖修正後示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