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9481-討論事項-第2案:臺北市政府函為「配合臺北市捷運系統環狀線第二階段路線工程變更沿線土地為交通用地及捷運開發區主要計畫案」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9481
案件id
MOI臺北開發區2019618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前提本會107年12月11日第936次會議決議略以:
「本案變更計畫內容超出公開展覽變更範圍部分,請依都市計畫法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陳情意見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有案。
- 二、臺北市政府依上開會議決議於108年3月21日起30日補辦公開展覽作業,並於108年4月1日辦理公開說明會,期間接獲1件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案准該府108年4月29日府都規字第1083036885號函送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到部,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請臺北市政府併同本會107年12月11日第936次會議決議文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准照臺北市政府108年4月29日府都規字第1083036885號函送研析意見通過(如附表1)。
- 二、有關臺北市政府108年6月12日府授都規字第1083053831號函送新增其他事項修正對照表(如附表2),建議主要計畫案內Y1A站提供捷運相關使用,增列「其他方式」等文字1節,據臺北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由政治大學辦理都市更新提供捷運工程所需用地,恐不符工程進度時程,故增列以其他方式「土地撥用」辦理,原則同意。
附件
- 附件1:「配合臺北市捷運系統環狀線第二階段路線工程變更沿線土地為交通用地及捷運開發區主要計畫案」第2次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臺北市政府108年4月29日府都規字第1083036885號函送)編號陳情人陳情事項臺北市政府研析意見1彭耀華1.細部計畫法令依據本案應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2條、23條辦理細部計畫變更。
2.將捷運站體依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意見,移至公有地停車場位置,原停車場停車如何辦理,請說明。陳情人反對共構,因共構所增加量體沒有利用價值,如捷運局主張共構,請說明理由。
3.請規定捷運站結構體建蔽率(容積率訂立理由請說明),標的土地使用分區有變動,請辦理主要計畫變更。並提出該結構體規劃平面圖,並作成事業計畫及財務計畫,並調查該結構體為中心250公尺範圍內的」都市活動行為。
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1.本案配合主要計畫變更為捷運開發區部分,其細部計畫即依都市計畫法第22條規定配合主要計畫變更擬定之,並依本案性質訂定土管等內容,爰本案辦理尚符相關法定程序及規定。
2.Y26站所需之捷運設施用地於107年3月16日第一次公開展覽時,擬設置於中正路與淡水線交叉口東南側之商業區,擬變更私有之商業區土地為捷運開發區。惟公展期間經所有權人陳情反對,經本府研析替代方案後提送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同意採本市公共運輸處管有土地之方案,變更中正路與文林路交叉口西南側土地(本市士林區光華段二小段70、70-1地號等2筆土地)為捷運開發區。該址現況係作平面停車場使用,使用分區為商業區,依據本案主要計畫之變更原則,經評估車站位置周邊具商業群聚性或發展潛力,且毗鄰之土地使用分區以商業區為主,可透過土地開發方式取得設施用地並引導區域發展者,則以最小用地規模評估變更為捷運開發區。該區未來設置捷運站出入口後,將提升市民使用大眾運輸之便利性,減少私人運具之使用,以達成本市大眾運輸導向都市發展之目標。
3.有關捷運開發區之建蔽率,考量捷運設施所需用地係以最小用地規模劃設,為使後續開發之建築物保留其設計彈性,爰建蔽率不予規定;至其法定容積率則依所臨住三及住三之一之面積比例計算,分別為62%及38%,故基準容積率計算結果為254%,已於本細部計畫案內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中明訂。
- 附件2:「配合臺北市捷運系統環狀線第二階段路線工程變更沿線土地為交通用地及捷運開發區主要計畫案」修正對照表(臺北市政府108年6月12日府授都規字第1083053831號函送)項次頁次修正後內容107年7月26日報部內容說明一23參、變更計畫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