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9481-討論事項-第9案:新北市政府函為「變更泰山都市計畫(塭仔圳地區)主要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9481
案件id
MOI通檢圳地區2019618
決議
- 決議通過。
2.其變更內容詳變綜理表編號38案。
照北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
表三、「變更泰山都市計畫(塭仔圳地區)主要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逕向內政部陳情之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新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部都委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主審逕人塭仔圳促進會本計畫區六、禁建五十年本區自民國57年公共洩洪禁建至今已半世紀,比社子島禁建47年還久,老一輩農民都已一一凋零,世居在此的我們,對於本重劃案還在拖延什麼?
- 七、民國82年9月公告主計畫後迄今毫無發展本都市計畫自民國82年9月公告主計畫後,土地所有權人因計畫開發莫不期盼萬分,但主辦機關就此遲遲沒有下文,桃園農田水利會並於民國86年關閉該區部分灌溉水源,使農地也無法農作。
- 八、部分鐵皮屋承租人抗爭拒遷部分違章鐵皮屋承租人提出異議要求其工作權,致使本重劃案一再延宕,這些違章承租人只付出些微租金,就可在這都會土地,徒享位置交通及人口之利,只顧私利成立反迫遷聯盟一昧抗爭、遷延已公告都市計畫之實施。若行政機關默認此行為,豈不是鼓勵與縱容違法。事實上,自民國94年12月地主知悉聞本區將辦理重劃後,租賃雙方所立租約皆附帶約定「遇重劃即無條件搬遷」,大部分承租戶早知已有重劃,已自行規畫覓地遷移,僅有少數之廠商因廉價房租而借故抗爭,何來影響一萬多家工廠生計。
- 九、防災型市地重劃在本區鐵皮屋全無規劃的亂蓋一通,坐在機場捷運上往下看真是國門之恥,外國旅客看到猶如到了第三世界貧民窟,國家的體面呢?土地的經濟利用呢?人民合法權益呢?政府主管機關公務員的權責呢?為新北市新泰塭仔圳都市計畫(第一區)市地重劃案,惠請依前新北市政府公告期程按時辦理重劃區開發,以符民眾之權益。
建議部分同意採納、部分未便採納。
理由:
1.同意採納:
又考量區域公共安全、環境改善之需要,並兼顧在地民眾權益,已研擬相關妥善方案,包括陳情要求原地保留之合法房屋聚落,倘達一定規模、一定地主同意比例等條件下,排除予市地重劃範圍之外(如美華新村、三泰路社區、三角商城、捷運2號出口、新莊路社區、景德段9~12地號、磚雅厝社區、文程路社區、李石樵故居等9處合法房屋聚落);而違章工廠部分,配合本府經濟發展局輔導工廠合法設廠措施協助工廠搬遷,降低反對聲浪,戮力推動都市計畫開發,以加速重劃開發期程。
2.未便採納:
經查「新泰塭仔圳市地重劃」案都市計畫業於104年4月經內政部及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因適逢地方工廠搬遷、合法聚落之抗爭,依人民陳情意見涉及都市計畫內容再調整,提請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中。
照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
且每間不到0.5M的棟距,火災不斷,本區常常聽到消防車呼嘯而過,鐵皮屋的消防問題遠比其他違建更危險,除了結構問題大部分倉庫、一起火根本不知裡面有什麼危險物品,本區已有多位消防弟兄在此殉職,政府可以放任不管,繼續課房屋稅、地價稅,但是本區居民的生命安全,誰來照顧呢?新北及台北市政府近來因消防問題正雷厲風行拆違建,那塭仔圳鐵皮屋不該拆嗎?另外內政部公告的土壤液化潛勢地區,本區有一半在黃色及紅色潛勢區。在本禁建區絕大多數合法房屋是禁建前蓋的,屋齡當然超過50年以上,反對重劃、拖延重劃的人,有沒有良心想想這些老房子經得起地震嗎?
- 十、輔大中美堂的淹水問題每逢大雨中美堂就成了中美湖,校方無力解決因為他們四周都被塭仔圳包圍,塭仔圳都市計畫沒有開發,輔大的排水問題即無法解決,整個學校醫學院及中美堂的未來繫於塭仔圳排水工程已是刻不容緩的問題。
表四、「變更泰山都市計畫(塭仔圳地區)主要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變更綜理表(涉及再提會討論之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再提會編號審定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市都委會決議新北市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計畫區中央,義學國中南側地區道路用地(0.0895)住宅區(0.0895)1.經查該道路至西延伸至計畫區邊界時僅能向北連接義學國中西側4公尺計畫道路。
2.因該道路對外連接道路功能不佳,且計畫區外義學國中南側已劃設4公尺計畫道路,為避免過寬道路路幅導至車流誤闖,爰將塭仔圳計畫區內10公尺計畫道路路幅縮減為6公尺。
修正後通過。
修正內容:
原計畫新計畫道路用地(0.0888)住宅區(0.0888)【理由】:
配合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編號主審人2案合法密集聚落(文程社區)排除市地重劃,調整4-3號道路路型,涉及變更面積之調整。
建議依市都委會決議通過。
照北市研析意見通過。
貴仔坑溪兩側,6-1號道路(文程路)至2-4號道路(新生路)間街廓公園兼體育場用地(2.3385)住宅區(0.7076)住宅區(1.1322)道路用地(0.1399)住宅區(2.3385)公園用地(公十三)(0.7076)公園用地(公十四)(1.2721)1.配合新北市政府體育處「新北市國際標準壘球場設置計畫」,調整體育場用地區位。
2.於貴仔坑溪兩側劃設公園,可作為貴仔坑溪蓄洪空間,提升防洪減災能力,確保居民生命財產安全。
3.配合臺灣桃園機場聯外捷運計畫新增車站出入口與相關設施所需用地。
4.預留使用輕軌建設與捷運A5a站旅客活動空間。
修正後通過。
修正內容:
原計畫新計畫1公園兼體育場用地(3.4959)公園用地(公五之二)(3.4959)2住宅區(0.7076)公園用地(公十三)(0.7076)3住宅區(0.0992)道路用地(0.1342)道路用地(0.0057)公園用地(公十四)(0.2334)住宅區(0.0057)修正變更理由第2、3、4點內容:
2.考量公園與河川串連藍綠帶開放空間且集中劃設之構想,於貴仔坑溪兩側劃設公園,並作為貴仔坑溪蓄洪空間,兼具防洪減災能力。
3.配合都市防災避難生建議依市都委會決議通過。
照北市研析意見通過。
公園兼體育場用地(0.4409)廣場兼捷運系統用地(0.4409)公園兼體育場用地(0.7166)廣場兼停車場用地(0.7166)再提會編號審定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市都委會決議新北市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備註:道路部分為重製疑義研討(原有提案部分)第56案。
活圈域服務範圍及防災路線,兼供防災避難場所使用,以確保居民生命財產安全。
4.配合臺灣桃園機場聯外捷運計畫及五股泰山輕軌線增設車站出入口與相關設施所需,未來得循公共設施多目標使用程序,於公園用地設置輕軌建設與捷運A5a站旅客活動空間。
【理由】:
1.配合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編號主審人3案。
2.按本計畫公園用地之規劃原則,係以公園與河川串連藍綠帶開放空間且集中劃設為原則,爰基於公園規劃意旨及大眾運輸之串聯,將公園兼體育場用地變更為公園用地。
3.考量該公園用地有捷運場站及路線設置之需求,於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加註其使用。
輔仁大學北側地區醫療專用區(4.0241)住宅區(1.6865)公園用地(公七)(2.3376)1.配合輔大醫院位置,調整原公園用地(公七)為醫療專用區。
2.醫療專用區集中劃設,以收聚集效益為居民提供更好的醫療服務新劃設公園用地與住宅社區關係更密切,提升公共設施服務品質。
3.配合市地重劃作業調整街廓修正後通過:
修正內容:
原計畫新計畫1醫療專用區(4.0241)住宅區(3.0944)公園用地(公七)(0.9297)2住宅區(0.7441)公園用地(公七)(0.7441)3道路用地(0.7608)住宅區(0.6619)公園用地(公七)(0.0989)【理由】:
建議依市都委會決議通過。
照新北市研析意見通過。
住宅區(0.7441)公園用地(公七)(0.7441)道路用地(0.7612)住宅區(0.6481)公園用地(公七)(0.1131)再提會編號審定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市都委會決議新北市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深度及道路系統配置。
備註:醫療專用區與住宅區界線為重製疑義研討(原有提案部分)第57案。
配合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涉及公共設施用地之調整,基於不影響市地重劃財務負擔下,考量公共設施機能及防災滯洪需求下,酌予調整公園用地(公七)面積。
貴仔坑溪西側,臨4-3號道路住宅區(0.5232)公園用地(公五之一)(0.5232)1.配合環境營造計畫調整並整合公園區位及使用。
2.於貴仔坑溪兩側劃設公園,可作為貴仔坑溪蓄洪空間,提升防洪減災能力,確保居民生命財產安全。
修正後通過。
修正內容:
原計畫新計畫住宅區(0.2509)公園用地(公五之一)(0.2509)【理由】:
配合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編號主審人2案合法密集聚落(文程社區)排除市地重劃,調整4-3號道路路型,涉及變更面積之調整。
建議依市都委會決議通過。
照新北市研析意見通過。
計畫區西北側,貴仔坑溪東側臨7-2號道路兩側街廓學校用地(文小一)(2.3300)住宅區(2.3300)1.考量少子化趨勢,經新北政府教育局101年11月13日北教環字第101291682號函評估泰山區學校服務圈域及規模,確認文中及文小用地之調整,以不低於原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文中用地不小於2.5公頃,文小用地不低於2.0公頃之方向檢討,以服務學齡人口鄰近住宅區為劃設原則,其餘變更以相鄰使用活動軸帶為原則。2.經檢討該住宅社區納入義學國小學區,將文小一調整至文中四。
修正後通過。
修正內容:
原計畫新計畫學校用地(文小一)(2.3234)住宅區(2.3234)【理由】:
配合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編號主審人2案合法密集聚落(文程社區)排除市地重劃,調整4-3號道路路型,涉及變更面積之調整。
建議依市都委會決議通過。
照新北市研析意見通過。
輔仁大學西側醫療專用區左側街廓1宗教專用區(0.0105)住宅區(0.0105)因應101年3月27日北府城都字第10114251012號發布實施「變更泰山都市計畫(部分住宅區、宗教專用區為醫療專用區),將剩餘零碎修正後通過。
修正內容:
原計畫新計畫1宗教專用區(0.0105)住宅區(0.0105)2住宅區(0.0278)醫療服務設施用地(0.0278)建議依市都委會決議通過。
照北市研析意見通過。
2住宅區(0.0278)醫療專用區(0.0278)再提會編號審定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市都委會決議新北市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宗教專用區變更為毗連分區住宅區、及將包夾住宅區變更為毗連分區醫療專用區,以符實際。
【理由】:
配合「變更新莊都市計畫(塭仔圳地區)主要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編號主審人10案,考量重劃需求,將醫療專用區變更為醫療服務用地。
計畫區北側,2號道路(中山路)及4-1號道路(泰林路2段)路口北側街廓公園用地(公五)(0.0819)道路用地(0.0819)為考量五股泰山輕軌所需路權,避免6-1號計畫道路南側住宅區未來無法指定建築線,同意6-1號計畫道路西側自4-3號計畫道路,東側至新北大道,道路寬度往南側拓寬10公尺,即6-1號計畫道路於本路段計畫寬度變更為30公尺。
修正後通過。
修正內容:
原計畫新計畫1公園用地(公五)(0.0618)道路用地(0.0618)2溝渠用地(0.0254)道路用地(0.0254)3公園兼體育場用地(0.2572)道路用地(0.2572)4住宅區(0.0007)道路用地(0.0007)修正變更理由:
為考量五股泰山輕軌所需路權,將6-1號計畫道路西側自4-3號計畫道路,東側至新北大道,道路寬度往南側拓寬10公尺,即6-1號計畫道路於本路段計畫寬度變更為30公尺,以預留輕軌路線所需空間。
【理由】:
1.配合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編號主審人2案合法密集聚落(文程社區)排除市地重劃,調整4-3號道路路型,涉及變更面積之調整。2.另配合配合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編號主審人3案,已將公園兼體育場用地變更為公園用地,故修正變更理由。
建議依市都委會決議通過。
依新北市研析意見通過。
2溝渠用地(0.0254)道路用地(0.0254)公園兼體育場用地(0.2572)道路用地(0.2572)4住宅區(0.0013)道路用地(0.0013)5住宅區(0.0007)道路用地(0.0007)8增1計畫區東側,4-2號道路道路用地(0.0018)住宅區(0.0005)住宅區(0.0018)道路用地(0.0005)配合三泰路社區及美華新村等合法密集聚落排除市地重劃範圍,在不影響公共設施系統機能及完整性下,酌予調整建議依市都委會決議通過。
照新北市研析意見通過。
再提會編號審定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市都委會決議新北市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4-2號道路路型。
備註:「變更新莊都市計畫(塭仔圳地區)主要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之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編號主審1、2案增列內容。
9增2醫療專用區東側住宅區(0.2842)保存區(0.2842)李石樵故居前經新北市政府105年3月11日新北府文資字第10503753221號公告指定為古蹟在案,故基於文化資產之保護,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將公告範圍(泰山二小段734、734-2地號等2筆土地)劃設為保存區。
備註: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編號主審人1案。
修正後通過。修正內容:
原計畫新計畫住宅區(0.0778)公園用地(公五之一)(0.0778)修正變更理由:李石樵故居前於新北市政府105年3月11日新北府文資字第10503753221號公告指定為古蹟,並經新北市政府107年11月14日新北府文資字第1072162003號公告修正古蹟定著範圍在案,故基於文化資產之保護,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將依古蹟定著範圍(泰山二小段734、734-2地號等2筆部分土地),面積778平方公尺,劃設為保存區。
建議依市都委會決議通過。
照新北市研析意見通過。
10增3計畫區西北側4-3、6-1號道路學校用地(文小一)(0.0066)道路用地(0.1657)電信專用區(0.0581)住宅區(0.1377)道路用地(0.066)公園用地(公二)(0.1657)道路用地(0.0581)道路用地(0.1377)配合文程社區等合法密集聚落排除市地重劃範圍,在不影響公共設施系統機能及完整性下,酌予調整4-3、6-1號道路路型。
備註: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編號主審人2案。
照案通過。建議依市都委會決議通過。
照新北市研析意見通過。
溝渠用地(0.0781)道路用地(0.0704)道路用地(0.0781)溝渠用地(0.0704)住宅區(0.2737)公園用地(公五)(0.3744)道路用地(0.7787)道路用地(0.2737)道路用地(0.3744)住宅區(0.7787)住宅區(0.1802)道路用地(0.1837)道路用地(0.1802)住宅區(0.1837)再提會編號審定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市都委會決議新北市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11增4增訂都市防災計畫-訂定都市防災計畫依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6條,予以增列。
照案通過。建議依市都委會決議通過。
照新北市研析意見通過。
12增5增訂實施進度及經費事業及財務計畫實施進度及經費訂定有關重製計畫圖發布實施後執行配合措施,以利執行及確保民眾權益。
照案通過。建議依市都委會決議通過。
照新北市研析意見通過。
圖一「變更泰山都市計畫(塭仔圳地區)主要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案變更示意圖(總圖)圖一-1圖一-2溝19-118-1油專溝1溝2溝3溝4溝5溝6醫專公九公八宗專機二變二宗專停五公五變一公三公四文小二文中二宗專宗專溝7溝8溝9園園捷(註2)公二交一1111新莊1218-2公十三公十四17-319-221-221-124-124-125-125-3文中二文小二26-2變二文中一文小一28-128-128-228-2文小一文小一31-117-121-4(註3)26-1醫服31-2電專公二之一30-236-1公七住4-1→30M15M←7-215M←7-1336-3147-10→15M2→33M22-310M←7-1521-121-115M←7-1221-236-425M←5→25M24-225-210M←10M-1→10M住公七住公七文中二住住住住住住住10M←10M-1→10M住住住住住住6-1→20M住住住商商商商住公八15M←5-Ⅰ12M←19-ⅡⅡ-20→10M10M←20-Ⅱ30M←4-330M←4-125M←54-3→30M7-2→15M5→25M7-3→15M15M←7-36-1→20M20M←6-130M←4-24-2→30M30M←4-34-3→30M7-4→15M15M←7-47-7→8M15M←7-107-13→15M7-9→15M7-9→15M→15M7-98-3→10M7-11→15M15M←7-1115M←7-915M←15-II7-2→15M15M←7-212M←5-II6-2→15M15M←6-230M←4-3→30M7-12→15MⅡ-5→12M公五之二1→60M25M←5→25M60M←133M←2→33M33M←27-14→10M8-1→10M10M←7-147-15→10M10M←10M-410M←Ⅱ-20→10M10M←Ⅱ-20→10M10M-4→10M10M-1→10M10M←10M-1→10M10M←10M-110M←Ⅱ-20→10M10M←Ⅱ-20→10M12M←II-412M←Ⅱ-4→12M10M←10M-1→10M22-17-3→15M8-2→10M6-1→30M10M←8-310M←8-2存373718-330-1公二公五之一22-1變更商業區為住宅區變更公園兼體育場用地為公園用地變更產業專用區為住宅區變更交通用地為公園用地變更農業區為住宅區變更機關用地為住宅區變更學校用地(文小用地)為住宅區變更道路用地為學校用地(文中用地)變更道路用地為住宅區變更道路用地為商業區公變更交通用地為道路用地變更宗教專用區為住宅區變更醫療專用區為住宅區變更泰山都市計畫商業區為新莊都市計畫商業區變更住宅區為道路用地變更學校用地(文小用地)為道路用地變更公園用地為住宅區變更溝渠用地為道路用地變更公園用地為道路用地原計畫範圍線道路用地(園道)公園用地道路用地溝渠用地新計畫範圍線變更圖例變更住宅區為公園用地變更住宅區為學校用地(文小用地)文小變更住宅區為商業區計畫圖例住宅區交通用地加油站專用區商業區醫療服務用地宗教專用區捷運系統用地產業專用區產專醫服宗專公捷交園油專公變更道路用地為公園用地公變更住宅區為學校用地(文中用地)文中變更產業專用區為商業區變更醫療專用區為公園用地公變更交通用地為商業區文中文小變更道路用地為學校用地(文小用地)變更道路用地為溝渠用地溝變更學校用地(文中用地)為住宅區變更學校用地(文中用地)為學校用地(文小用地)文小變更機關用地為變電所用地變變更住宅區為醫療服務用地醫服變更學校用地(文中用地)電信專用區電專變更電信專用區為住宅區變更泰山都市計畫住宅區為塭仔圳地區住宅區變更公園兼體育場用地為道路用地公園兼體育場用地公(體)變電所用地停車場用地學校用地停文機關用地機變農業區電信專用區電專公二公二溝4住住住18-2變更住宅區為保存區存39-236-239-439-339-120M←6-130M←6-1圖一「變更泰山都市計畫(塭仔圳地區)主要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第二階18-1油專溝2溝3溝4溝5溝6機二變二宗專停五公五變一公三公四文小二文中二宗專宗專溝7溝8溝9園園(註2)公二交一新莊公十三公十四文中二文小二變二文中一醫服31-2電專36-1公七15M←7-236-322-322-336-425M←5→25M10M←10M-1→10M住公七公七文中二住住10M←10M-1→10M住6-1→20M住住住商商商15M←5-Ⅰ12M←19-ⅡⅡ-20→10M30M←4-125M←54-3→30M7-2→15M5→25M7-3→15M15M←7-36-1→20M20M←6-130M←4-24-2→30M30M←4-34-3→30M7-4→15M15M←7-47-7→8M30M←4-47-2→15M15M←7-215M←6-230M←4-3→30MⅡ-5→12M公五之二1→60M25M←5→25M60M←133M←2→33M33M←27-14→10M10M←7-1410M←10M-410M←Ⅱ-20→10M10M←Ⅱ-20→10M10M-4→10M10M-1→10M10M←10M-1→10M10M←10M-110M←Ⅱ-20→10M10M←Ⅱ-20→10M12M←II-412M←Ⅱ-4→12M10M←10M-1→10M7-3→15M6-1→30M10M←8-218-330-1公二公五之一39-139-139-139-339-4公二公二溝4住住住18-239-239-139-136-239-439-339-120M←6-130M←6-1段)」案變更示意圖(一-1)圖一「變更泰山都市計畫(塭仔圳地區)主要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案變更示意圖(一-2)溝18-1溝6醫專公九公八宗專機二變二宗專公五文小二文中二宗專宗專溝7溝8溝9園園(註2)公十三公十四文中二文小二變二文中一文小一文小一文小一31-1(註3)醫服31-236-1公七15M←7-1336-37-10→15M22-32→33M22-310M←7-1515M←7-1236-410M←10M-1→10M公七公七文中二住住住住住10M←10M-1→10M住住住住住住6-1→20M住住住商公八Ⅱ-20→10M30M←4-14-3→30M15M←7-320M←6-14-2→30M30M←4-34-3→30M7-4→15M15M←7-47-7→8M30M←4-415M←7-107-13→15M7-9→15M7-9→15M8-3→10M15M←7-1115M←7-912M←5-II6-2→15M15M←6-230M←4-3→30M7-12→15MⅡ-5→12M公五之二1→60M60M←133M←2→33M7-14→10M10M←7-147-15→10M15M←8-138-13→15M10M←Ⅱ-20→10M10M-1→10M10M←Ⅱ-20→10M10M←Ⅱ-20→10M12M←II-412M←Ⅱ-4→12M10M←10M-1→10M22-17-3→15M8-2→10M6-1→30M10M←8-2存18-3公五之一22-1原計畫範圍線公園用地道路用地溝渠用地新計畫範圍線計畫圖例住宅區交通用地商業區醫療服務用地捷運系統用地產業專用區產專醫服公捷交園學校用地停文機關用地機農業區電信專用區電專39-3住18-220M←6-130M←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