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9481-審議事項-第4案:高雄市政府函為「變更高雄市主要計畫部分工業區(工23、工25)及河道用地為住宅區、商業區、特定商業專用區及公園用地、園道用地、道路用地(台泥鼓山廠區開發案)」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9481
案件id
MOI高雄工業區2019618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高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2年6月28日第30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准高雄市政府102年8月22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233888500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林前委員秋綿(召集人)、楊前委員龍士、邱委員英浩、林前委員志明(後由林前委員信得接任)、王前委員銘正(後由王委員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依本會第872次會議決議辦理,並退請高雄市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 一、本案同意依高雄市政府108年4月18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801996000號函所提理由(如附件),延長市地重劃開發期程。
- 二、有關市地重劃之決議文,應修正為「請於高雄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由高雄市政府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本會105年4月12日第872次會議審議通過紀錄文到6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