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9491-討論事項-第3案:新北市政府函為「變更樹林(三多里地區)都市計畫【部分機五用地為商業區、住宅區、公園用地、機關用地(供消防使用)、運動中心用地、廣場兼停車場用地及道路用地】主要計畫(第二階段)(開發期程展延)案」。
會議紀錄id
MOIO9491
案件id
MOI新北多里地2019716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7年10月2日第91次會審議通過,並准新北市政府108年4月24日新北府城都字第1080710072號函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新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本案未能依照104年10月28日發布實施計畫書之整體開發計畫地區開發時程,於107年10月27日完成市地重劃土地分配成果公告,請將辦理開發過程、無法完成的原因、目前辦理進度、預定完成日期及展期後如未能於期限內完成開發之後續處理措施與控管機制,納入計畫書中敘明。
- 二、本案配合北側重劃範圍內之部分合法建築物(樹林區圳民段784-2地號)調整道路線型及公園用地,請將其原因、理由,調整後如何與區外道路銜接,及是否影響本案原回饋計畫等,納入計畫書中補充敘明。
- 三、本案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3變更商業區為住宅區,請將本次所提變更內容與現行計畫之差異與理由詳予補充。
- 四、涉及回饋部分應重新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
- 五、本案土地使用計畫修正調整,涉及市地重劃方式開發,如經本會審議通過後仍應參據本會103年9月30日第836次會議決議「都市計畫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案件處理原則」妥處辦理,以配合整體開發計畫之期程,並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
(一)請於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二)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 六、本案計畫書、圖請確實依「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要點」規定辦理,另財務計畫表內開闢經費誤植部分及計畫名稱請配合審議結果修正,以符實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