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9491-討論事項-第9案:花蓮縣政府函為「變更花蓮主要計畫(部分農業區、綠地為公園用地兼供滯洪池使用)案」。
會議紀錄id
MOIO9491
案件id
MOI花蓮農業區2019716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花蓮縣都市計畫委員會108年4月26日第156次會審議通過,並准花蓮縣政府108年6月18日府建計字第1080106305號函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花蓮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參據花蓮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本案係為解決花蓮市南區屬於「高風險淹水等級」之易淹水地區,並配合「和平滯洪池新建工程及和平排水箱涵擴建工程」與「南濱抽水站擴建暨南濱滯洪池新建工程」用地取得之急迫需要,故請將本案預估集水面積(範圍)、最大逕流量、洪峰流量、滯洪池設置標準及相關改善效益等規劃內容,補充納入計畫書敘明,以資完備。
- 二、計畫書所載:本案土地均為公有並取得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函復原則同意1節,經查該同意函(民國100年7月)係以變更為遊憩區之合作開發為前提,現在則配合實際需要調整其土地使用,故本案涉及公地撥用部分,請再與該署協商後納入計畫書敘明,以資明確。
- 三、有關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參據本會105年4月26日第873次會議審議「變更花蓮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會議決議事項,將第二點:「經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並依內政部訂頒之『都市計畫公共設施多目標使用辦法』之規定辦理者,得作下列使用:
綠色運輸站、巴士站、綠色運輸線、商場、餐飲、展覽館、社教館、原住民文化場館設施等使用。」修正為:「僅得供作廣場、停車場、道路及其他公共設施用地與公用設備等使用。」,以資妥適。
- 四、有關本案之實施進度及經費之土地取得方式部分,增列「其他」欄,以資完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