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9511-討論事項-第7案:臺南市政府函為「變更新營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含計畫圖重製)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9511
案件id
MOI通檢變都計2019813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前經本會107年10月30日第933次會審議完竣,其中決議附錄第十三點之(一):「本案如經本會審決通過後,變更內容與原公開展覽內容不一致者,請市政府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否則再提會討論。」在案。
-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依本會前開決議於108年2月11日起辦理再公開展覽30天,期間計接獲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計33件,逾期及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計2件,共計35件,經該府彙整後以108年4月10日府都規字第1080427116號函送補充資料報請審議。
- 三、案經本案專案小組李前委員永展(召集人)、曾委員琡芬、王委員靚琇及蘇委員振維於108年5月27日及108年5月28日共召開2次會議聽取簡報完竣,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並經臺南市政府以108年8月1日府都規字第1080900253號函及108年8月12日府都規字第1080939600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及補充資料到部,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附件
- 附表:專案小組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逾再1黃○月、黃○美市9用地將原19案(復興路)停九附取消(係錯改正),但重新考量集中留設完整公共設施用地提供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構想佳,但欠周全)。
1.幅地太小,又鄰近大型停車場,車輛出出入入很頻繁,對於兒童天天在玩耍,安全問題無保障。
2.回饋比例偏高,不符邏輯,住宅區回饋用地提高48%,剩餘52%,地主如何分配,困難重重。
3.附表一(第6頁)南市研析意見欄5…住宅區至少30%之公共設施用地。
4.102年9月16日南市府發行「市九」市場用地等土地所有權人意願調查表內:註明商業區回饋35%,請再參閱:續表8-1變更內容明細表:市九用地0.4265公頃,新計畫商業區(附)(0.3216)公頃占75.40%,回饋用地(0.1049)公頃占24.60%。
5.該市九現況公共設施早已完成約百分之八十,請以今後重劃實況發包公設工程正式驗收結算費用,以土地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1.位屬再公展編號第19案。
2.經查陳情人所陳涉及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配置事項,業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108年5月28日專案小組會議審議完竣在案。
3.另有關將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可建築用地,將提昇土地使用價值,為兼顧計畫合理性及公平正義原則,應依「臺南市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負擔公共設施審議原則」負擔回饋一定比例之公共設施用地。
4.又本次擬以市地重劃辦理整體開發地區,其市地重劃總負擔後續依據市地重劃及其相關辦法辦理。
參採市政府列席人員之說明,本案變更回饋比例係依據「臺南市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負擔公共設施審議原則」辦理,故同意照市政府研析意見(即未便採納);另陳情事項涉及市地重劃部分,請市政府後續依市地重劃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外,並請妥與陳情人溝通說明,以利執行。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分配比例做為回饋用地計畫應大縮減才合理。
6.以上請參酌辦理,有矛盾回饋比例之處。
逾再2蔡○菊新電段63地號本人所有之土地,被劃為第9市場預定用地(市9)已逾五十多年,政府既不徵收,也不開發,五十多年來已造成土地所有人極大之財產損失及傷害。
今既已無公共設施之需求,本人仍要再次重申,本人認為本人所有之土地並無必要進行市地重劃。
五十多年前政府因政策錯誤,致本人之房地無法改建、轉讓,已造成土地所有人極大的損失,今政府既不補償損失,更不能因當今市地重劃之政策,造成土地所有人再次的二次傷害。這土地本是我私人的財產,何理因市地重劃後要我回饋近百分之五十的土地?這世間還有天理嗎???1.取消市地重劃,將財產權歸還土地所有權人。還地於民,這乃是天經地義之事。
2.原市9臨近土地均為商業區,且102年新營都市計畫變更後使用分區亦記載為商業區建議比照臨近土地,維持商業區。
3.本人無法接收回饋比例,本案延宕五十多年,致地主無法改建、轉讓,政府又無力執行,也不徵收,更無理要我回饋近百分之五十,這真是天理難容,有違情理。
再次懇請當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1.位屬再公展編號第19案,業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108年5月28日專案小組會議審議完竣在案。
2.有關將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可建築用地,將提昇土地使用價值,為兼顧計畫合理性及公平正義原則,應依「臺南市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負擔公共設施審議原則」負擔回饋一定比例之公共設施用地。
3.又本次擬以市地重劃辦理整體開發地區,其市地重劃總負擔後續依據市地重劃及其相關辦法辦理。
參採市政府列席人員之說明,本案變更回饋比例係依據「臺南市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負擔公共設施審議原則」辦理,故同意照市政府研析意見(即未便採納);另陳情事項涉及市地重劃部分,請市政府後續依市地重劃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外,並請妥與陳情人溝通說明,以利執行。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局體察民意,取消市地重劃,並維持商業區,這才是合法、合理、合情之作法。
逾再3黃○津新電段66-1、66-2、71-3地號新營區第九市場預定用地至今已將近55年之久。當年政府都市計畫把本人這塊土地規劃為市場預定用時,政府也沒有補償地主之損失,也沒有開發而荒廢這麼久,無法使用至今,真是悲哀。
如今政府新計劃,有無要幫地主解決市場預定用地是很好,但問題是土地變更為住宅區需負擔劃設30%做為公共設施為公兒用地,這代價本人難以負荷,太不合理。
公兒用地開發建設費用10%還要地主負擔,這完全不合情理,本人有異議。
民國85年以前政府公布實施新營都市計畫街道圖時,市九和停三附近土地均為商業區,而且民國102年新營都市計畫和第三次通盤檢討,變更後使用分區也記載為商業區,為何108年7月25日之發文日期卻記載為住宅區,請政府有關併逾再2案辦理。併第2案辦理。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單位說明。
政府本來就有義務無條件幫地主重新規劃才對,因當時要預定市九,也市政府批准的,而現在要劃設30%為公共設施也是政府說的,本人懷疑政府到底在做什麼,百姓不得其解,政府一意孤行,又不知民間疾苦,真是悲哀啊!逾再4黃○松新電段66-2、66-3、71-2地號新營區第九市場預定用地至今已將近55年之久。當年政府都市計畫把本人這塊土地規劃為市場預定用時,政府也沒有補償地主之損失,也沒有開發而荒廢這麼久,無法使用至今,真是悲哀。
如今政府新計劃,有無要幫地主解決市場預定用地是很好,但問題是土地變更為住宅區需負擔劃設30%做為公共設施為公兒用地,這代價本人難以負荷,太不合理。
公兒用地開發建設費用10%還要地主負擔,這完全不合情理,本人有異議。
民國85年以前政府公布實施新營都市計畫街道圖時,市九和停三附近土地均為商業區,而且民國102年新營都市計畫和第三次通盤檢討,變更後使用併逾再2案辦理。併第2案辦理。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分區也記載為商業區,為何108年7月25日之發文日期卻記載為住宅區,請政府有關單位說明。
政府本來就有義務無條件幫地主重新規劃才對,因當時要預定市九,也市政府批准的,而現在要劃設30%為公共設施也是政府說的,本人懷疑政府到底在做什麼,百姓不得其解,政府一意孤行,又不知民間疾苦,真是悲哀啊!逾再5黃○林新電段66、66-2、71地號新營區第九市場預定用地至今已將近55年之久。當年政府都市計畫把本人這塊土地規劃為市場預定用時,政府也沒有補償地主之損失,也沒有開發而荒廢這麼久,無法使用至今,真是悲哀。
如今政府新計劃,有無要幫地主解決市場預定用地是很好,但問題是土地變更為住宅區需負擔劃設30%做為公共設施為公兒用地,這代價本人難以負荷,太不合理。
公兒用地開發建設費用10%還要地主負擔,這完全不合情理,本人有異議。
民國85年以前政府公布實施新營都市計畫街道圖時,市九和停三併逾再2案辦理。併第2案辦理。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附近土地均為商業區,而且民國102年新營都市計畫和第三次通盤檢討,變更後使用分區也記載為商業區,為何108年7月25日之發文日期卻記載為住宅區,請政府有關單位說明。
政府本來就有義務無條件幫地主重新規劃才對,因當時要預定市九,也市政府批准的,而現在要劃設30%為公共設施也是政府說的,本人懷疑政府到底在做什麼,百姓不得其解,政府一意孤行,又不知民間疾苦,真是悲哀啊!【附錄】本會專案小組108年5月27日、108年5月28日第1次及第2次會議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
- 附表一:再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機關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含逾期及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2件)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再1謝○忠新營區新榮段26、25-1、25地號陳情書一:
有關召開「變更新營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含計畫圖重製)案」再公開展覽說明會,本陳情人,謝忠宏,所持有土地,坐落於新營區新榮段25、25-1、26地點,地上建有合法房屋供居住,而本次計畫道路拓寬工程,必須拆除合法房屋,公開展覽範圍為再公展編號16,為保障所有權人之權益,懇請重新修訂道路位置。(現附上合法建築物圖面、配置圖、建築物門牌証明書,建物地址証明書以及使用執照(60)南工使字第530號補發影印本各乙份。)已為証明合法建築。
有關內政部計畫委員會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召開「變更新營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含計畫圖重製)案」,第933次會議紀錄其第116頁部16號第二項市政府查新榮段25、25-1、26地號土地上未有合法建築物,經辦人員拿地號24號與本人26號地號當然位置不同,地政事務所地籍號碼隨時變更,而被誤會未有合法建築物。其實建物還是在26號地上,地117頁第二項。其所言內容不符因地號不同請詳察。
現將建屋地籍號碼變更形情呈現如下:(1)申請建築物時,60年其地號全部1036-4號未有道路用地。(2)民國88年其地號變更1036-41、1036-45(1036-4號如圖2)別人用地。(3)民國89年其他地號變更1036-41、1036-45查裕民路拓寬道路西邊隔壁均為機關用地,未有合法建築,空地應可調移1.5米,即可免拆除房屋或則將計畫道路12米縮減為10米道路,這樣即可解決拆屋問題,如能採納以上兩問題,則取得土地,其補助款可由貴府所編列預算支應,這樣大家可皆大歡喜,以利市政之發展,如蒙貴局採納,不亦樂乎,特此陳情。
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1.查新營區裕民路(即新進路至南昌街間之裕民路路段)於56年2月1日發布實施之「核定新營擴大都市計畫案」即已劃定為11M道路用地,迄今未辦理變更。
2.因裕民路尚未辦理徵收拓寬,道路整體寬度不同(南昌街以北路段7~8M寬,南昌街以南路段4~9M寬,總長度約232公尺),為交通安全性及路口銜接性,本府工務局刻正辦理「新營區裕民路計畫道路工程(南昌街以北路段)」用地取得,目前已完成協議價購土地面積比例為87.67%。
3.本計畫道路曾供新榮段33地號指定建築線在案,陳情路段如縮減道路寬度或調整路型將造成原鄰接建築線之土地形成裏地,影響其他地主之權益。
照市政府研析意見(即未便採納)。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036-49、1036-40如圖3)(4)民國95年其地號:26、25-1、25(889、24號如圖4)至今編號。
新營區新榮段26、25-1、25地號陳情書二:
(60)南工使字第530號使用執照補發是合法房屋證明書。以前建築地號是新營段1036-4地號,現變更為26號及25-1號。與現在24號無關係。
合法房屋恐將被拆除,其土地做為通路用地,政府對合法建築物應有保障,請設法變更道路用地,以利市政之推行發展。
內政部第933次會議紀錄其第116頁部16號第二項內容,市政府報內政部查新榮段26、25-1、25號未有合法建築物,且拿24號地號與本人26號相比較其位置不同,現合法建築將還在26號地上請更正。
查裕民路拓寬道路西邊,其隔壁機關用地、空地,未有合法建築應可調移1.5米作為道路使用,即可免拆合法房屋,如能採納,則其取得土地補助款,可由貴府編列預算支付,特此陳情。
再2連○川新營區民治段396、397號、綠川段797地號連○川的土地位置於中正路新營文化中心旁邊,交通便利,汽車流量最大,也是政府機關重鎮,對於景觀非常不重視。
連○川的土地被台南市政府變更為公共設施已近60年限制連錦川的土地,影響連錦川權益非常大,懇請長官在這次變更新營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先考慮連錦川的開放建築使用徵收條例。
1.民治段396及397地號位屬再公展編號第27案,其中民治段396地號將河川水溝用地變更為公園道用地兼供水溝使用、同段397地號將道路用地變更為公園道用地。
2.另綠川段797照市政府研析意見,並請儘速編列相關預算辦理徵收,以維民眾之權益。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土地已徵收條例補償市價,或者開放連錦川的土地,可以建築使用,實感德便。
地號位屬道路用地,非屬再公開展覽範圍。
3.陳情事項涉及徵收補償事宜,非屬都市計畫範疇,後續將由本府工務局視財源情形辦理徵收。
再3蔡○蓉等人總計22人新榮段365地號及其餘27筆地號,總計28筆陳情對公展編9-2,位置:新榮路工業住宅原乙種工業區變更為住宅區乙案,請儘速完成。
台南市政府變更新營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業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933次會議審決;然本案附表1:變更內容綜理表內有關公展編號9-2,位置:新榮路工業住宅原乙種工業區變更為住宅區乙案,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如下):本案經市政府列代表之說明因變更內容涉及全市性產業政策之訂定內容、回饋比例一致性與公平性等議題尚待釐清,為求審慎周延,故同意暫予保留,俟市政府提出具體方案後,再行提會討論。似有擱置停止變更進度之情形。
本案有關全體住戶已於103年8月20日具名聯署陳請,表示完全配合市政府變更計畫在案。
本案有關全體住戶皆有共識願意全面配合都更,陳請市府體恤市民心聲,盡速完成本案都更案。檢附聯合簽署表共22人。
1.陳情土地座落位置非屬再公開展覽範圍。
2.位屬報部審議編號第11-2案,案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107年10月30日第933次會議決議:「因變更內容涉及全市性產業政策之訂定內容、回饋比例一致性與公平性等議題尚待釐清,為求審慎周延,故同意暫予保留,俟市政府提出具體方案後,再行提會討論。」,後續將研提方案再提請內政部審議。
本案非屬再公開展覽範疇,故不予討論。
再4黃○良新營段909-36、909-41、909-51、910-1、910-4、910-9本人所有土地,早期被編列為機關用地(機七),50餘年來不徵收,也不開發,已造成百姓等人之財產損失,及其土運用上極大損失。
本次通盤檢討中,更將不合實際使用之機關用地,變更為停車場,更是不符目前新營區之實際狀況。
本人代表所有地主提出異議聲明,反對設立停車場(因附近已有停三)。
期望鈞府體恤民苦,將百姓等所有土地,如不使用時請解編,還地於民,不再剝建議部分採納。
修正內容:
1.市11維持原計畫。
2.重劃範圍調整為下列二處個別辦理,並酌予修正公共設施配置方案。
(1)機7、市9(2)停4、公兒26理由:
1.位屬再公展編號第19案。
除併綜合意見第一點辦理外,其餘照市政府研析意見(即部分採納)。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奪人民之權利。
2.市11用地之權屬均為市有地,為保留未來公共建設所需用地,予以剔除市地重劃範圍,並維持原計畫。後續如有變更都市計畫需求,再另循法定程序辦理。
3.考量市地重劃配地能盡量配回原持有土地附近,重劃範圍調整為二處個別辦理(機7、市9及停4、公兒26)。
4.考量市地重劃財務可行性,變更後分區維持住宅區,且依都市計畫法臺南市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住宅區之第一層、地下一層得作為商業使用。
5.依「臺南市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負擔公共設施審議原則」規定,公共設施用地(含未開闢市場用地)變更為住宅區應劃設至少30%之公共設施用地。
6.機7、市9調整內容:
(1)原機7區塊新增劃設之停車場用地8),考量面積狹小難以發揮公共設施效益,故予以取消,將機7變更為住宅區(附),不予劃設公共設施用地。
(2)原市9區塊新增劃設之停車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場用地(停9),考量附近已有一處已開闢停車場用地(停3),故將停9調整為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以補充開放空間面積。
7.停4、公兒26調整內容:
(1)原停4區塊考量附近地區之停車需求,予以保留部分停車場用地面積,其餘變更為住宅區(附)。
(2)原公兒26區塊予以變更為住宅區(附)。
再5沈○長延平段533號因變更係以武侯街現成道路取代,並非徵收有所花費。該案土地係多人持分,難以開發重建,且徵收代金,金額很高,因公告現值很高。
第17案道路變更為商業區繳交代金回饋是否免除。
建議部分採納。
修正內容:
回饋方式調整為調降容積率,並修正附帶條件內容。
理由:1.位屬再公展編號第17案,將道路用地變更為附帶條件商業區。
2.考量本案屬於狹長型公共設施用地(道路用地)變更,變更後土地畸零難以建築利用,故依「臺南市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負擔公共設施審議原則」第5點規定,以調降容積率方式辦理回饋。
為避免影響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請市政府全面檢視除本案變更範圍內,是否另有其他土地所有權人亦面臨裏地無法建築之情形,並詳為補充納入研析意見中敘明,其餘照市政府研析意見(即部分採納),並配合修正變更內容如后附表四及附圖三。
再6林○亨東學小段840-1地號自房屋交易即未有預定道路用地。
94年閱覽有變更為東學小段840-1,但本人並未接受通知。
附上1967年地籍圖複本東學段840-1計畫道路用地不應存在。
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1.位屬再公展編號第27案,將道路用地變更為公園道用地。
考量陳情範圍於民國56年都市計畫書圖發布實施時,並未劃設道路截角,惟94年發布實施之「變更新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並未有轉彎斜角地。2.該計畫道路於56年2月1日發布實施之「核定新營擴大都市計畫案」即已劃定,計畫圖比例尺為1/3000;後於94年8月16日發布實施之「變更新營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將原有計畫圖比例尺1/3000辦理都市計畫圖重製重新測繪比例尺為1/1000,並依法定程序完成發布實施。
3.依94年發布實施之都市計畫圖已有道路截角,且已辦理地籍逕為分割,又本次通檢辦理之都市計畫圖重製作業中,該區並無套合疑義,計畫圖、樁位成果與地籍分割線相符。
營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計畫書圖業已劃設道路截角,故請市政府查明本案都市計畫變更歷程及本次通盤檢討是否提出道路截角處理原則等,並配合修正研析意見,其餘建議照市政府研析意見(即未便採納)。
再7王林○玉綠川段438、439、442地號變更公園道用地部分。
在開闢時,應辦理用地徵收,始同意設施。
同陳情理由。
1.位屬再公展編號第27案,將道路用地變更為公園道用地。
2.陳情事項涉及徵收補償事宜,非屬都市計畫範疇,後續將由本府工務局視財源情形辦理徵收。
照市政府研析意見,並請儘速編列相關預算辦理徵收,以維民眾之權益。
再8陳○懷新民段220號道路用地變更為公園道後,如損害新民段219號建地建物建造申請有無妨害,請予回覆。
-建議未便採納。
1.新民段220地號位屬再公展編號第27案,將道路用地變更為公園道用地。
2.另新民段219地號係屬住宅區,尚無涉及變更。
照市政府研析意見(即未便採納)。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再9陳○任新民段220號道路用地變更為公園道後,如損害新民段219號建地建物建造申請有無妨害,請予回覆。
-併再人陳第8案。併第8案辦理。
再10臺灣嘉南農田水利會大同段243等79筆土地請維持水路暢通。
變更公園道用地部分於開闢時,應辦理用地徵收,始同意設施。
同陳情理由。
1.位屬再公展編號第27案,將河川水溝用地變更為公園道兼供水溝使用,且變更後仍保有原嘉南大圳之功能,以維持水路暢通。
2.陳情事項涉及徵收補償事宜,非屬都市計畫範疇,後續將由本府工務局視財源情形辦理徵收。
因陳情事項涉及公園道徵收議題,除請市政府將徵收補償相關事宜納入研析意見敘明外,其餘建議照市政府研析意見,並請儘速編列相關預算辦理徵收,以維民眾之權益。
再11吳○煌新民段111、111-1上開土地於用地開闢時,應辦理用地徵收,始同意施設。若不辦理徵收,則回復最原始分區使用編地。
同陳情理由。
1.位屬再公展編號第27案,其中新民段111地號將道路用地變更為公園道用地,另同段111-1地號將河川水溝用地變更為公園道用地兼供水溝使用。
2.陳情事項涉及徵收補償事宜,非屬都市計畫範疇,後續將由本府工務局視財源情形辦理徵收。
照市政府研析意見,並請儘速編列相關預算辦理徵收,以維民眾之權益。
再12蔡○宇交通安全,水土保持。
公正公平正直。
公平競爭。
糾察員維持秩序。
柏油路更換交通路線畫制紅綠燈裝飾陳情事項非屬都市計畫範疇。
非屬都市計畫範疇,故不予討論。
再13顏○佑新營區長榮路二段291號於107年8月23日大水災,大水高度超過堤岸,漫過橋面,建議排水道截彎取直、加寬、加深,以應付極端氣候。(見附件照片)。
第22案排水道取直、加深、加寬,並加蓋以利土地使用。
原有之便橋請補償,並於施工時重建。徵用土地請依法徵收,並補償土地改良費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1.位屬再公展編號第22案。
2.本案「河川區」係依經濟部、內政部92年12月26日經水字第09202616140號及台內營字第0920091568號會銜函送之「有照市政府研析意見(即未便採納),並請儘速編列相關預算辦理徵收,以維民眾之權益。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用(原地主)及地上物作物。
關河川及區域排水流經都市計畫區之使用分區劃定原則」及配合本府水利局102年9月26日函示,將市管鹽水排水及鹽水南線排水治理區域及區排設施用地予以調整變更。
3.陳情事項涉及徵收補償等事宜,非屬都市計畫範疇,後續將由本府水利局視財源情形辦理徵收。
再14陳○乾新營區太子路120號本人喜歡獨棟,不要共有。不要都更。
-1.陳情土地座落位置非屬再公開展覽範圍。
2.陳情位置係屬住宅區,尚無涉及變更。
非屬再公開展覽範疇,故不予討論。
再15陳○蕙新營區太子路120號住了已有感情,不要都更。
-併再人陳第14案。
非屬再公開展覽範疇,故不予討論。
再16楊○枝新生段1279、1291地號中正路拓寬使用到本地主之土地(附所有權狀字號),為何迄今尚未得到政府單位應給付所補償金。
本案是否需要補何手續?地主受侵害部分,如何向機關單位為訴求?陳情事項涉及徵收補償事宜,非屬都市計畫範疇,後續將由本府工務局視財源情形辦理徵收。
照市政府研析意見,並請儘速編列相關預算辦理徵收,以維民眾之權益。
再17張沈○蓮育德段1152號1.育德段1152地號預定道路地已劃定數十年未能使用,使被劃定預定道路地主損失權益甚鉅。
2.1152地號預定道路不妨礙鄰居四周圍通行,鄰居住民現以四通八達。
建議請取消育德段1152地號道路預定(變更為住宅用地)。
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1.陳情土地座落位置非屬再公開展覽範圍。
2.廢除計畫道路將影響道路二側地主指定建築線權益,另考量道路系統完整性,仍予維持計畫道路。
照市政府研析意見(即未便採納)。
再18陳○樹新營段38-2、44-3陳情書一:
請將農業區變更與周邊使用分區為工業區。
-建議未便採納。
1.陳情土地座落位置非屬再公開展覽範圍。
2.新營段44-16除請市政府補充都市計畫變更歷程外,其餘照市政府研析意見(即未便採納)。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2、44-35、44-12、44-16地號位屬報部審議編號第15案,係配合延平郡王府(已領有南縣寺登補字第462號)寺廟登記證範圍變更農業區為第二種宗教專用區。
2.有關陳情將新營段38-2、44-32、44-35、44-12等4筆地號農業區變更與周邊使用分區為工業區事項,依104年10月15日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45會決議:
「考量陳情位址周邊已被非農業區所包圍,致無法擴展,符合『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所列申請變更土地四周為已發展或規劃為發展區所包圍者,得不受面積限制規定。故請陳情人另循『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辦理整體開發,且不受農業區變更不得小於3公頃之限制。」。
新營段38-2、44-32、44-35、34-7、36-5、36-33、37-1、37-5、37-15、38、45陳情書二:
這塊土地被編定為機關用地,自來水公司向地政單位說,這塊土地並沒有要用,後來就把這塊用地取消,原機關用地左右鄰居都是工業區,機關用地取消後亦應該變為工業用地,卻將本塊土地變更為農業區,這是一種錯誤的決定,且從民國72年開闢外環道路,政府就收取這塊土地受益費,並由新營市公所於75年出具土地分區使用證明為「工業區」。
這塊土地不大不小,也屬旱地亦無取水區取水要如何灌溉?建議內政部派員實地了解狀況,看這塊土地是否適合農業區?這塊土地1千多坪5、6個地主,已超過50年我們也經過陳情、訴願,多次通盤檢討都無法通過,對我們損失很大,建議變更為工業區應屬合理。
再19蔡○坤大同段262地號大同路8M道路用地調整為公園道用地,8M寬度不夠應不適宜作為綠化使用,建議維持8M道路用地,以維持道路寬度。確保住戶車輛通行。
-1.位屬再公展編號第27案,將道路用地變更為公園道用地。
2.陳情事項涉及道路設計事宜,非屬都市計畫範疇,將轉請本府工務局妥處。
除請市政府於研析意見中詳為補充再公展編號第27案之變更緣由及必要性外,其餘照市政府研析意見。
再20顏○鋒三德段陳情書一:
有關綠地(34)變更為綠-1.三德段1109地號位屬再公展照市政府研析意見,並請儘速編列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109地號地兼供人行步道使用,是為了建築使用,請先辦理徵收再予變更。請勿未經地主同意前擅自變更。
編號第32案,將綠地變更為綠地兼供人行步道使用。
2.本變更案係為解決綠34用地之周邊土地尚有無法指定建築線問題,故依101年3月5日發布實施之「變更新營都市計畫(綠地專案通盤檢討)案」之變更檢討原則,且現況已供通行,故將部分綠34用地變更為綠地兼供人行步道使用。
3.陳情事項涉及土地徵收補償事宜,非屬都市計畫範疇,後續將由本府工務局視財源情形辦理徵收。
相關預算辦理徵收,以維民眾之權益。
陳情書二:
1.貴署請俟地方政府辦理徵收再行規劃,以維百姓權利。
2.編定為綠地,地主承擔維護環境責任,土地無法充分利用,只剩唯一權利(土地徵收)。若執意編定「兼供人行步道」,於道路未開發前,地主承為當地居民的罪人。
請連接三德段1053、1054、1048地號,長榮段917、916(部分)地號,接綠二,暢通計劃道路,以維護私設6米道路居民的安寧。
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1.三德段1053、1054、1048、長榮段917、916地號土地非屬再公開展覽範圍。
2.上開土地係屬綠4用地且為國有土地,因周邊土地尚無指定建築線之疑慮,故維持原計畫。
照市政府研析意見(即未便採納)。
再21沈○宗南新段889、892地號原為地目道路用地變更公園道路兼供水溝用地,予以免稅。
建請免徵地價稅。
1.位屬再公展編號第27案,其中南新段889地號將道路用地變更為公園道用地,另同段892地號將河川水溝用地變更為公園道用地兼供水溝使用。
2.陳情事項涉及地價稅事宜,非陳情事項非屬都市計畫範疇,故不予討論。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屬都市計畫範疇,將轉請財政稅務局妥處。
再22新營區民族路教會代表-連○進民族段215、216、618、619、622地號40年前,我因憂鬱症走入教會得著醫治並藉著教會心靈輔導得以考取高等考試,從是育成大豆、毛豆、黑豆、綠肥和品種等相關研究工作,貢獻農業。也目睹許多人來到這個教會而得到幫助,例如戒毒、家庭問題,身心靈病痛以及青少年課業輔導…等等。教會的存在對社區發展與民眾福祉息息相關。
公2預定地的規劃,限制教會的發展,教會確實遵守政府有關規定,也苦苦等了28年(當時有25年徵收之約定),但至今未見徵收亦未見解編。只好於83年11月1日先取得市府核發臨時使用執照,申請建造鋼構平房,提供社區民眾和會友禮拜及公共慈善活動場所。
這23年來,教會面對的困難(1)當初因法規及建照比限制,只能蓋45坪的平房,大概可以容納60人聚會活動。目前教會會眾人數超過200人,遇到節慶及婚喪喜慶活動,人數超過300人擠得水洩不通。(2)每次豪大雨,因平房老舊,處處落水,參加聚會民眾常常淋的滿身溼,實在苦不堪言。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規定:「擬定計畫之機關每5年至少應通盤檢討一次,依據發展情況並參考人民建議作必要之變更,對於非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應予撤銷並變更使用」經查該等筆公2用地有下列里由於以解編:(1)工2用地距新營體育公園公5用地不及100公尺,實無設建請政府,各位官員支持公2預定地之解編。
願上帝紀念您們。
1.陳情土地座落位置非屬再公開展覽範圍。
2.陳情事項涉及公園用地檢討事宜,有關都市計畫遊憩型與開放空間型之公共設施用地(公園、綠地、廣場、體育場所及兒童遊樂場用地等)將納入刻正依內政部頒訂之「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辦理之公共設施專案通盤檢討中研議。
本案陳情事項涉及本會107年10月30日第933次會議決議(部人陳第5案),故請市政府配合修正研析意見,以資妥適。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計之必要。(2)編制至今50年未能徵收使用,可見未來亦不可能徵收。
(3)教會正在公2預定地從事宗教、藝術、文化、社區關懷及傳福音之公義慈善活動,具有協助政府推動心靈建設教化民心及兒童、青少年成長輔導工作。這些工作與公眾有關亦凝聚公眾力量投入。
再23林○成後鎮段787地號農地名稱本來是種水稻、甘蔗的用地,不要改為河川用地,787-1號已徵收32年要做河川堤防農路,一直尚未執行,那是河防道路之用。
防水疏浚,因從下游往上疏浚,疏浚的雜草、樹木應運到垃圾場,不要丟棄在現場,颱風天雜草、小樹木吸入河裡,造成堵塞或洪災。
1.位屬再公展編號第22案,部分後鎮段787地號將河川水溝用地變更為河川區;同段787-1地號為嘉南農田水利會所有,將部分河川水溝用地變更為河川區,部分河川水溝用地變更為農業區。
2.本變更案係依經濟部、內政部92年12月26日經水字第09202616140號及台內營字第0920091568號會銜函送之「有關河川及區域排水流經都市計畫區之使用分區劃定原則」及配合本府水利局102年9月26日函示,將市管鹽水排水及鹽水南線排水治理區域及區排設施用地予以調整變更。
3.有關陳情陳情事項涉及防水疏浚、雜草樹木清理等事宜,非屬都市計畫範疇,將轉請水利局妥處。
涉及河川區整治工程部分,請市政府補充相關工程計畫期程;另後鎮段787-1地號為農田水利會經管土地部分,請市政府於會後函轉農田水利會妥處,其餘照市政府研析意見。
再24陳○麗延平檢送延平路60、62號台市場變更為建議部分採納。請市政府與陳情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段494、497地號灣電力公司繳費單及本人107年地價稅繳納單,建請都委會審議參考。
商業區得免以負擔回饋。
修正內容:
延平段494、497地號土地之回饋方式調整為調降容積率,並修正附帶條件內容。
理由:1.位屬再公展編號第15案,將市場用地變更為商業區(附一)。
2.考量現況已有建築物,且面積狹小,變更後土地畸零難以建築利用,故依「臺南市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負擔公共設施審議原則」第5點規定,以調降容積率方式辦理回饋。
人確認陳情範圍是否符合免予回饋之條件,如未符合,則照市政府研析意見,並配合修正計畫內容如后附表五及附圖四。
再25沈○桂新營段37-1地號地號:新營段37-1號為農業用地,但附近皆無灌溉水源及渠道,根本無法作為農業之用途。
新營段37-1號周圍皆為機關用地及工業區用地,僅有一小部分劃分為農業區。
建請將新營段37-1號土地變更為工業區用地,以符合該土地之實際可利用用途。
1.陳情土地座落位置非屬再公開展覽範圍。
2.依104年10月15日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45會決議:「考量陳情位址周邊已被非農業區所包圍,致無法擴展,符合『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所列申請變更土地四周為已發展或規劃為發展區所包圍者,得不受面積限制規定。故請陳情人另循『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辦理整體開發,且不受農業區變更不得小於3公頃之限制。」。
併第18案辦理。
再26范○樟新營區茄溝渠旁多棵果樹以及一座農舍。有毀損應給予溝渠旁邊小水溝合併覆1.位屬再公展編號第28案,將陳情事項非屬都市計畫範疇,故不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苳腳段21、21-4地號補償。
溝渠上原本就有建造橋樑,供應新營區茄苳腳段21及21-4地號進出通行用途,一旦溝渠加蓋後,小水溝請勿做護欄以便利通行。
蓋。河川水溝用地變更為道路用地兼供溝渠使用。
2.有關陳情事項涉及道路設計事宜,非屬都市計畫範疇,將轉請工務局妥處。
予討論。
再27程○輝興業段134、136、137、138地號興業段134、136、137、138地號屬部分鐵路用地,尚未辦理地籍逕為分割,請辦理使用分區範圍。
屬於鐵路用地部分已劃設超過50年,如無用地需求,請併鄰近分區辦理解編。
請辦理地籍逕為分割。
鐵路用地如無需求請辦理解編。
1.陳情土地座落位置非屬再公開展覽範圍。
2.有關陳情辦理地籍逕為分割事宜,業於108年4月25日函請鹽水地政事務所辦理地籍逕為分割作業。
3.另陳情解編鐵路用地部分,涉及報部審議編號第12案,案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107年10月30日第933次會議決議:「本案因涉及土地管理機關-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之變更意願、活化計畫之研擬、變更回饋等內容尚待釐清,為求審慎周延,故同意暫予保留,俟市政府提出具體方案後,再行提會討論。」,故依上開決議辦理。
有關市政府列席人員會中所提土地逕為分割部分,請市政府查明目前辦理進度,並配合修正研析意見外,其餘照市政府研析意見。
再28黃○美新電段86地號閒置荒廢30多年的傳統市場預定用地(市9),尚未開發,真可惜,不合經濟發展邏輯,地主損,政府亦損失。
期望政府能以大企業家的精神管理,早日將全台灣已列入都市計畫內知市場用地,變更為商業用地,然後交與建商蓋大樓或住宅,促進地方繁榮,政府增加地價本次要變更為住宅區不合理,市9鄰近土地均為商業區,且102年新營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變更後使用分區亦記載為商業區,又併再人陳第4案。除併綜合意見第一點辦理外,其餘照市政府研析意見(即部分採納)。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稅、房屋稅、營業稅等收入,政府、地主雙贏。
市9地主很衰,被政府規劃市場用地,因時事變遷一拖三十多年,土地無法交易又無法開發,第一代(原土地所有權人)迄今全部病歿,第二代存在的約不到百分之二十,第三代有地無法處理,真是悲哀。
市9面臨復興路、太子路等路面,建議維持商業區,真有道理。
本次第19案規劃(停九附)因東邊已經有完成建設停三,原提供市九使用今市九要廢除,依道理停三應廢掉,故不必(停九附)。
回饋比例:市九公共設施已完成復興路、太子路、內部巷道都完成,僅剩小部分,可以算完成百分之八十。故市九上要負擔公共設施費用應大大縮減。
再29翁○章陳情書一:
「再公展變10案」若僅調整鐵路用地之鐵軌土地為兼供道路使用,而未加寬平交道200公尺之道路,必定不能拓寬成進出平交道各兩車道,亦即不能解決汽車回堵至至開元路及台一線省道之問題,容易造成交通事故。
「再公展變10案」中加寬該平交道約200公尺道路之寬度,使其寬度與東山路相同,皆為四線車道。
該平交道四周皆為鐵路用地,變更案較少爭議。
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1.位屬再公展編號第10案,將道路用地變更為鐵路用地兼供道路使用。
2.依104年10月15日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45會決議:「1.東山路平交道瓶頸係因東山路與工業街、開元路之路口過近,導致道路容量不足,並非道路寬度因素所致,拓寬計畫道路效益有限。2.有關鐵路沿線照市政府研析意見(即未便採納)。
陳情書二:
1.(再29)再公展變10案:配合現況調整為鐵路用地兼供道路使用。
2.新營區東山路平交道是省道一號來往市區的要到每到上下班1.建請增加東山路平交道約200公尺道路之寬度,俾能規劃為四線車道及兩線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時間,汽車長長回堵到省道一號及開元路;路況混雜不堪,讓駕駛人無所適從,容易造成交通事故。倘若僅作此微調,未加寬平交道前後約200公尺之道路,必定不能拓寬成往返各2車道及1線機車道。
汽車回堵到省道一號及開元路的問題就不能解決。
機車道,減少行車險象。
2.該平交道兩旁皆為鐵路用地,且平交道兩旁皆有三分之一為公有土地。增加該平交道寬度較少爭議。
3.在新營鐵路高架化未完成前,似宜儘速增加該平交道之寬度。
道路之調整,建議配合未來鐵路立體化之長期發展計畫,併同整體規劃考量。」,故依上開決議辦理。
再30蔡○輝「都市計畫係為一定地區內有關都市生活之經濟、交通、衛生、保安、國防、文教、康樂等重要設施,作為計畫之發展,並對土地使用作合理之規劃。」「公共設施用地、應就人口、土地使用、交通等現狀及未來發展趨勢,決定期項目、位置與面積,以增進市民活動之便利,及確保良好之都市生活環境。」為都市計畫法第3條、第43條所明定。
新營都市計畫編號停4原先秉持都市計畫法規畫旨意,係考量其毗鄰市8及附近民生路、民治路地區均無停車場,依都市計畫法第44條:「按土地使用分區及交通情形與預期之發展而予規劃配置。」目前市8已興建,民生路、民治路亦按規劃路寬施竣,均屬主要道路,民生路段無規劃路邊停車格,民治路設置停車格而縮小行車路寬,且停車格不敷使用經常爆滿,其餘車輛任意停放於機車道上,影響機車行車安停4應維持原規劃功能,並積極辦理徵收,開闢以增加市區停車空間。
市11依都市計畫法第45條規定,全部變更為公兒用地。
併再人陳第4案。除併綜合意見第一點辦理外,其餘照市政府研析意見(即部分採納)。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全,停車位嚴重不足。
本次再公展變19案卻將該停車場用地變更為住宅,除違反都市計畫閭鄰地區之需求外,將造成民治路行車壅塞與不安全,有違憲法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規定。
除不應變更外,市府更應積極辦理徵收開闢,以利地區發展。
本案將5種不同位置及功能之公共設施用地辦理跨區市地重劃,將造成原公有市11用地,經扣除公共設施用地及費用負擔後,其可分配面積除按原位置分配外,其餘面積將另分配於他處,影響公有土地集中規劃使用之功能。另各用地位置分散,其繁榮情況、地區發展需求各異,應地盡其用,按其所需設施,不應將公設用地集中留設。再觀之歷次通減變更附帶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地區均採原地市地重劃。且本次通盤檢討亦有許多案採市地重劃案原地方市辦理,惟本案採用誇區辦理有違一貫性,一致性原則。
市11為原新營果菜市場用地,經拆除後現為公園綠地使用,依都市計畫法第45條:「公園、綠地、兒童遊樂場等等其占用土地總面積不得少於全部計畫面積百分之十」,目前新營區上樹面積比尚未達成此目標,更應全部變更為公兒用地,讓社區居民享有清淨休閒之空間,提升環境品質。
本案變更理由4:「考量未來整體規劃使用之合理性,集中留設完整公共設施用地,提供…」惟並未針對「合理性」詳實說明,及集中留設公設用地造成閭鄰社區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之利弊,予以分析評估,似有違行程程序法第5條:「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之旨意。
再31黃○月新電段86地號1.閒置荒廢30多年的傳統市場預定用地(市9),尚未開發,真可惜,不合經濟發展邏輯,地主損,政府亦損失。
2.期望政府能以大企業家的精神管理,早日將全台灣已列入都市計畫內知市場用地,變更為商業用地,然後交與建商蓋大樓或住宅,促進地方繁榮,政府增加地價稅、房屋稅、營業稅等收入,政府、地主雙贏。
3.市9地主很衰,被政府規劃市場用地,因時事變遷一拖三十多年,土地無法交易又無法開發,第一代(原土地所有權人)迄今全部病歿,第二代存在的約不到百分之二十,第三代有地無法處理,真是悲哀。
1.本次要變更為住宅區不合理,市9鄰近土地均為商業區,且102年新營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變更後使用分區亦記載為商業區,又市9面臨復興路、太子路等路面,建議維持商業區,真有道理。
2.本次第19案規劃(停九附)因東邊已經有完成建設停三,原提供市九使用今市九要廢除,依道理停三應廢掉,故不必(停九附)。
3.回饋比例:市九公共設施已完成復興路、太子路、內部巷道都完成,僅剩小部分,可以算完成百分之八併再人陳第4案。
除併綜合意見第一點辦理外,其餘照市政府研析意見(即部分採納)。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十。故市九上要負擔公共設施費用應大大縮減。
再32黃○津新電段66-1、66-2地號1.本人反對新營區第九市場預定用地整體開發案2.停九全部都是合法建築物(房屋),本人反對設置停車場3.希望政府無條件變更為商業區,還地於民,自行使用權。
4.本人懷疑此案有圖利建商之嫌,請查明。
5.新營區第九市場預定用地,至今已將近55年之久,目前政府也未徵收或改編,取消市場預定用地,到現在還是無法自行使用,造成都市發展無法落實,變成荒廢地,真是勞民傷財。
1.市九若再需要停車場,應該利用停三再向外延伸即可,同樣都是市場預定用地,何必勞民傷財呢。
2.國屬政策無實質檢討人民需求,而引起人民百姓不滿,公民力量已開始崛起,民心向背,請政府有關單位三思。
併再人陳第4案。除併綜合意見第一點辦理外,其餘照市政府研析意見(即部分採納)。
再33鄭○庭王公廟段27-1、27-4、27-5地號本人之土地位於都市計畫內的工業區,卻因沒有臨路,致使蓋廠房或申請水電出入皆有困難必須在另去蓋同意書或買通行權。
政府單位應予以開路,讓真正需要用到工業用地之民眾得以解決問題讓土地發揮到最大的價值。
1.陳情土地座落位置非屬再公開展覽範圍。
2.陳情事項涉及道路開闢事宜,非屬都市計畫範疇,將轉請工務局妥處。
陳情意見非屬都市計畫範疇,故不予討論。
再34臺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計畫區西南側(台紙工商綜合區)1.新營區是臺南市政府民治市政中心的所在地,區內政府機關、商店、公共設施、學校林立,並設有新營車站、新營綜合轉運站,且鄰近高鐵嘉義站,是北臺南政經、教育、藝文、交通等重要區域核心,同時,因為地理位置處於雲嘉南地區中心,也是臺南市政府積極發展的核心城市。
2.目前新營區規劃建置有新營鹽水雙星拱有鑑於本案工商綜合區位處新營交流道旁,周遭相鄰嘉義太保、水上、義竹、台南鹽水、下營、麻豆、柳營、後壁、六甲等區域,地理位置優越,本案工商綜合區的1.陳情土地座落位置非屬再公開展覽範圍。
2.位屬報部審議編號第14案,經查台紙新營廠(部分土地)為工商綜合區及綠地,自民國90年劃設迄今仍未實施開發建設,因已逾開發期程,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107年10考量臺紙公司陳情範圍自民國90年劃設至今,皆未辦理開發,經本次通盤檢討評估後擬由工商綜合專用區(7.1705)及綠地用地(面積1.0110)恢復為甲種工業區(面積8.1815),並提本會107年10月30日第933次會審議完竣在案;惟臺紙公司本次陳情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月計畫、國家圖書館南部分館、新營鐵路立體化、新營綜合轉運站、新營長勝營區重劃案等多項重大文化與交通建設,其中新營鹽水雙星拱月計畫更入選內政部營建署前瞻基礎建設計畫,藉由雙星(形塑新營/鹽水串水綠迴廊)、拱月(串接月津港人文小徑)之積極縫合,擴大臺南市新營、鹽水區過去既有營造之初步成果,建立鹽水文化小鎮和新營藝術地景新舊並存之多樣魅力,更突顯"月津港"日夜間浪漫風情,型塑地方城鎮文化品牌。希望將鹽水與新營「文化小鎮旅遊帶」作為溪北領頭羊,整體行動方案包括有打造藝術地景公園、核心區環狀串連計畫、新營藝術園區、鹽水水岸環境建置及中軸串連計畫、鹽水核心區環境改造項目。
3.雖有以上諸多文化與公共重要建設,但新營區目前卻逐漸面臨「溪北邊緣化」的危機,雖然普遍性的生育率減少、城市競爭、人口移動都是人口消長原因,然自民國99年起至108年2月,溪北17區人口減少2萬8千餘人,大新營區6區就少1萬2千餘人,究其主因在於溪北地區當前就業機會少、生活機能不足,加速人口外流,就業機會來自於工商業活動的熱絡,以經濟行為帶入就業人潮,才能創造就業、生活、消費、文化多元的景氣循環,為新營區擺脫邊緣化的危機。
4.本次「變更新營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商業活動開發有助於上開區域內人口就業與消費,更可以結合上開重要建設與文化推廣,甚至帶動新營長勝營區重劃案的銷售,為配合上開重大文化、交通與區域建設於這幾年的建置,為此工商綜合專用區,台紙公司多方洽詢國內商場及百貨業界,欲參與者甚多,故特建請貴府同意保留本案工商綜合專用區的使用分區,以利台紙公司現有的經營團隊可以在當下為台南溪北地區的區域發展略盡棉薄之力。
月30日第933次會審竣恢復為原計畫甲種工業區。
3.本案是否得依原核准之開發計畫開發建設,請台紙公司先行逕向經濟部查明確認。
內容並未提出完整使用計畫或開闢期程,且按88年4月26日發布實施之「變更新營都市計畫(部分工業區為工商綜合專用區及綠地)案」計畫書中,業已載明申請人如未依核准之開發計畫期程實施開發建設,應回復為原分區,是以,建請臺紙公司重新評估本案適當使用分區及提出具體使用計畫後,如仍有變更計畫之需求,請另循法定程序辦理,故本案陳情內容未便採納。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討)(含計畫圖重製)書」案中工商綜合專用區(現行計畫規劃工商綜合專用區面積7.1705公頃,現況未開闢,目前為台灣紙業公司使用)乙節,源於民國90年配合「台紙新營廠(部份土地)申請設置工商綜合區案」辦理變更,惟該工商綜合區已逾開發時程,擬恢復原分區使用等情,茲因本案前係由台紙公司依據經濟部主辦之工商綜合區設置方針及申請作業要點,基於輔導民間企業投資工商綜合區,促進產業升級,推動振興經濟方案所申請,其間台紙公司經營權歷經更迭,現經營團隊獲知本案,加上振興溪北地區,有心於推動新營區產業整體經濟發展,促進商業、服務業現代化,雖本案已逾開發時程,但經電話詢問經濟部商業司,該司表示此工商綜合專用區規劃涉及台紙公司與貴府的設置協議內容,如貴府仍允許台紙公司進行開發,其並不反對,反而樂觀其成。
再35蔡○菊新營區新電段63地號1.本人所有之土地,被劃為第9市場預定地已五十多年至難已改建、轉讓,造成土地所有人之損失及傷害頗鉅。今既已無公共設施之需求,本區土地原本方正,亦無畸零不整之情形,本人認為並無必要進行市地重劃。
2.再者,本人土地面臨復興路(且有合法建物,有人居住),土地價值本較未臨為內側者高,今縱有市地重劃之必要,亦不應將面臨復興路價值較高的土地劃為停車場。
1.取消市地重劃,將財產權歸還人民(土地所有權人)。
2.縱有市地重劃之必要,亦不應將面臨復興路價值較高之土地劃為「停車場」。且本區內側未臨道路之空地已有併再人陳第4案。除併綜合意見第一點辦理外,其餘照市政府研析意見(即部分採納)。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一停車場「停三」,實無理強令拆除建物,將有建物且面臨復興路之房地劃為停車場(停九),兒將內側未臨道路之空地變成「建築用地」之理。
3.本案延宕五十多年,政府既無力執行也不徵收,現今既已無公共設施之需求,懇請當局實地考察,體察民情,取消市地重劃,這才是根本之道。亦是合法、合理、合情之作為,將對人民財產權之侵害降至最低,始能減少紛爭,令人信服。
- 附表二:配合人民陳情意見修正再公展編號第19案變更內容綜理表(機7、市9)再公展編號報部編號公展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191715機關用地(機七)、市場用地(市九)機關用地(機七)(0.2521)住宅區(附)(0.2521)1.據市場處表示新營地區已無傳統市場需求。
2.機關用地亦無相關單位有利用需求。
3.為維護土地所有權人權益,尚未開闢公共設施一併檢討,考量土地有效利用並以整體開發方式辦理。
4.考量未來整體規劃使用之合理性,集中留設完整公共設施用地,提供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等必要性公共開放空間,提昇周邊環境品質。
1.應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
2.如無法於內政部都委會審議通過並經本府通知日起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應於期限期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市場用地(市九)(0.4265)住宅區(附)(0.2228)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附)(0.2037)附帶條件:
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
附圖一:再公展編號第19案修正後變更內容示意圖(機7、市9)
- 附表三:配合人民陳情意見修正再公展編號第19案變更內容綜理表(停4、公兒26)再公展編號報部編號公展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191715停車場用地(停四)、公兒用地(公兒六)停車場用地(停四)(0.1562)停車場用地(停四)(0.0821)1.為維護土地所有權人權益,將無使用需求及尚未開闢公共設施一併檢討,並考量土地有效利用以整體開發方式辦理。
2.基於地方停車需求配合保留部分停車場用地。
1.應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
2.如無法於內政部都委會審議通過並經本府通知日起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應於期限期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住宅區(附)(0.0741)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公兒二十六)(0.1172)住宅區(附)(0.1172)附帶條件:
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
附圖二:再公展編號第19案修正後變更內容示意圖(停4、公兒26)
- 附表四:配合人民陳情意見修正再公展編號第17案變更內容綜理表再公展編號報部編號公展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3-3市二用地、市二西側8M計畫道路道路用地(0.0489)商業區(附三)(0.0489)附帶條件:
1.變更後商業區容積率調降如下:
建蔽率容積率70%<X≦80%≦192%60%<X≦70%≦204%X≦60%≦216%2.如後續開發地主有增加容積率之需求,得於申請建照前完成繳交代金後恢復原容積,代金計算方式以自願捐贈變更後土地總面積40%作為公共設施用地,並以捐贈當期公告現值加四成換算為代金抵繳。
1.考量現有計畫道路西側約6-8M武侯街為供地區通行之現有巷道,得以替代計畫道路之通行功能,在維持原有之通行權益以及功能原則下,爰調整8M計畫道路為商業區。
2.依「臺南市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負擔公共設施審議原則」第5點規定,狹長型公共設施用地變更,變更後土地畸零難以利用,得採調降容積率方式辦理,考量本案道路用地係屬狹長型公共設施用地變更,且變更後持分面積狹小難以利用,故以調降容積率方式辦理。本案回饋比例依上開審議原則,應負擔公共設施用地比例為40%。
附圖三:再公展編號第17案修正後變更內容示意圖
- 附表五:配合人民陳情意見修正再公展編號第15案變更內容綜理表再公展編號報部編號公展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14-市二用地市場用地(市二)(0.0146)商業區(附一)(0.0146)附帶條件:
1.變更後商業區容積率調降如下:
建蔽率容積率70%<X≦80%≦240%60%<X≦70%≦255%X≦60%≦270%2.如後續開發地主有增加容積率之需求,得於申請建照前完成繳交代金後恢復原容積,代金計算方式以自願捐贈變更後土地總面積25%作為公共設施用地,並以捐贈當期公告現值加四成換算為代金抵繳。
1.新營第二公有零售市場於民國45年即已興建營運,因建物老舊,目前仍營運中僅餘約58攤位(共設有166攤位)。又該市場鄰近已有第一市場,且據市場處表示新營地區未來已無設立傳統市場需求,故予以檢討變更為商業區。
2.臨延平路部分現有建成區及西北側現有建成區,多數作為店鋪利用,非屬原新營第二市場使用範圍,因部分建築物主體座落於鄰側商業區土地範圍內,爰配合現況調整為商業區。
3.依「臺南市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負擔公共設施審議原則」第5點規定,變更後土地畸零難以利用,得採調降容積率方式辦理,考量本案變更後持分面積狹小難以利用,故以調降容積率方式辦理。本案回饋比例依上開審議原則,應負擔公共設施用地比例為25%。
用地範圍包含延平段地號489、494、497。
附圖四:再公展編號第15案修正後變更內容示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