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9591-討論事項-第6案:嘉義縣政府函為「變更曾文水庫特定區計畫(配合水庫治理及穩定供水書圖重製暨專案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9591
案件id
MOI通檢特定區20191210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臺南市都委會及嘉義縣都委會108年6月14日聯席審查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准嘉義縣政府108年7月15日府經城字第1080148036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邵委員珮君(召集人)、彭委員光輝、謝委員靜琪、蘇委員淑娟、蘇委員振維組成專案小組,於108年8月7日召開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並經嘉義縣政府108年11月1日府經城字第1080235635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到部,故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
- 一、本案因與會委員所提意見(如:觀光活動人口是否調降、青年活動中心區及宗教專用區變更之必要性、通盤檢討後水庫淤積改善狀況、通盤檢討之效益分析、分期分區發展計畫與災害潛勢之關係、相關基礎資料老舊更新及實施進度與經費內容遺漏等)尚待釐清,請嘉義縣政府及臺南市政府依據上開委員所提意見及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如附錄),重新修正計畫書、圖及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後,交由本會專案小組先行聽取簡報,研提具體建議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
- 二、專案小組會議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詳附表。
附件
- 附表:專案小組會議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建議變更內容陳情理由及建議事項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原計畫新計畫南再萬○寺釋○華楠西區王萊宅段22-189、22-356、22-357、22-358、地號(陳情土地原包括127-2、127-16、127-19、127-26地號,嗣後經陳情人108.12.4陳情予以剔除)農業區宗教專用區【108.10.25陳情】對「變更曾文水庫特定區計畫(配合水庫治理及穩定供水)計畫圖重製暨專案通盤檢討」案提出陳情意見,請惠予受理。
1.陳情位置及範圍,詳見附件一。
2.陳情內容:請將前項楠西區王萊宅段22-189、22-356、22-357、22-358、127-2、127-16、127-19、127-26等地號農業區土地,檢討變更為「宗教專用區」。
3.陳情理由:
(1)本寺募建於民國77年,後於92年獲准取得「寺廟登記證」(詳見附件二),因近年宗教事業益受社會群眾踴躍權支持,建設需求與日俱增,配合寺廟範圍之需要,嗣於曾文水庫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辦理分區變更為宗教專用區,惟現有部分土地尚未完成用地變更,為使用符合實際且適法,依法提請辦理用地變更。
(2)本案陳情變更之土地經本寺分別於98、100及103年陸續取得土地所有權(土地登記謄本詳見附件三),且現況已作宗教事業使用,為使土地使用與都市計畫相符,故就寺廟已取得所有權之土地範圍,提請變更為宗教專用區(基地現況地形圖詳附件四)。
(3)本寺同意依據「臺南市都市提請討論。
1.本次專案通盤檢討係配合水庫治理及穩定供水,有關陳情人所有陳情土地涉及農業區調整為可發展分區,因非屬再公開展覽範圍,爰提請討論。
2.陳情土地王萊宅段22-189、22-356、22-357、22-358地號等4筆為本府105年9月26日南市字登(補)字第24-002號寺廟登記證之寺院財產列冊範圍(下稱寺產土地),其南側毗鄰之宗教專用區現況為萬佛寺使用,係本計畫辦理第三次通盤檢討時,為避免與文化資產保存法所訂之性質分區混淆,由保存區所變更,面積計1.96公頃。
3.查寺產土地位於本案請查明是否符合「臺南市都市計畫宗教專用區檢討變更審議原則」及相關法令規定後,研提具體建議意見(敘明採納與否及其理由),交由本會專案小組先行聽取簡報。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建議變更內容陳情理由及建議事項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原計畫新計畫計畫宗教專用區檢討變更審議原則」規定,自願贈與變更後土地總面積百分之四十之土地,並以變更當期土地公告現值加四成之代金抵繳。
(4)因旨揭案於臺南市、嘉義縣聯席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時,並未通知陳情人到場說明,故懇請大部都市計畫委員會於審議本案時通知陳情人到場,以便說明陳述。
玉峰攔河堰「水庫集水區(供家用或供公共給水)」一級環境敏感地區內,北側部分土地疑似有座落與水資源保育直接相關之「山坡地(坡度30%以上)」因子,依修正全國區域計畫指導,倘變更使用應避免位於該類環境敏感地區。
3.按「臺南市都市計畫宗教專用區檢討變更審議原則」第5點相關規定,已補辦寺廟立案登記之既有尚未合法宗教建築,其基地申請變更為宗教專用區,應面臨計畫道路(或現有巷道)或自行留設寬度不小於6公尺之已開闢道路;其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140%;應自願贈與變更後土地總面積30%作為公共設施用地,並【108.12.4陳情】1.案由說明:
本寺於「變更曾文水庫特定區計畫(配合水庫及穩定供水)計畫書圖重製暨專案通盤檢討案」於臺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審議時,即就本寺持有土地陳情變更為宗教專用區,惟都委會專案小組針對本寺陳情建議不予採納,理由:
「陳情土地非屬寺廟登記證範圍,且位於玉峰攔河堰水庫集水區(供家用或供公共給水)之一級環境敏感地區範圍,為確保水源品質,仍予維持農業區。」,且於臺南市、嘉義縣聯席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時,同意照小組建議意見通過。
2.針對審查意見本寺補充說明:
(1)原陳情範圍楠西區王萊宅段22-189、22-356、22-357、22-358、127-2、127-16、127-19、127-26地號,本次調整為本寺主要座落土地王萊宅段22-189、22-356、22-357、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建議變更內容陳情理由及建議事項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原計畫新計畫22-358地號,現已屬寺廟登記證範圍(詳附件一)。
(2)陳情土地內有位於坡度30%以上山坡地部分,建請依據106年修正全國區域計畫水庫集水區(供家用或供公共給水)範圍之土地使用指導原則,「為整體規劃需要,對於不可避免夾雜之零星小面積土地,在不影響其資源保育前提下,得納入範圍,但應維持原地形地貌避免開發使用。」,同意採納本案之陳情建議,並以附帶條件規定未來北側坡度30%以上之山坡地不得為建築使用,且不得計入法定空地面積。
得改以變更當期土地公告現值加四成之代金抵繳。
5.有關涉及列席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陳述意見部分,查該寺廟代表人業於106年12月29日列席前開委員會專案小組第4次會議。
南再雅○精舍釋○信楠西區王萊宅段128、128-2、130、130-2地號農業區宗教專用區對「變更曾文水庫特定區計畫(配合水庫治理及穩定供水)計畫圖重製暨專案通盤檢討」案提出陳情意見,請惠予受理。
1.陳情位置及範圍,詳見附件一。
2.陳情內容:請將前項楠西區王萊宅段128、128-2、130、130-2等地號農業區土地,檢討變更為「宗教專用區」。
3.陳情理由:
(1)本案陳情變更土地現已作為然雅精舍使用,為使土地使用與都市計畫相符,故就土地所有權範圍提請變更為宗教專用區,檢附土地登記勝本(詳附件二)及基地現況地形圖(詳附件三)供審議參考。
(2)本案申請基地面臨20公尺計畫道路,申請面積總計0.95公頃,符合「臺南市都市計畫宗教專用區檢討變更審議原則」相關規定。
(3)本精舍同意依據「臺南市都市計畫宗教專用區檢討變更審建議未便採納理由:
1.陳情土地座落位置非屬再公開展覽範圍。
2.該精舍未領有寺廟登記證,且陳情土地位於玉峰攔河堰水庫集水區(供家用或供公共給水)及優良農田等一級環境敏感地區範圍,為確保水源品質,仍予維持原計畫。
3.有關涉及列席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陳述意見部分,查該精舍代表人業於106年12月29日列席前開委員會專案小組第4次會本案交由本會專案小組先行聽取簡報。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建議變更內容陳情理由及建議事項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原計畫新計畫議原則」規定,自願贈與變更後土地總面積百分之四十之土地,並以變更當期土地公告現值加四成之代金抵繳。
(4)因旨揭案於臺南市、嘉義縣聯席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時,並未通知陳情人到場說明,故懇請大部都市計畫委員會於審議本案時通知陳情人到場,以便說明陳述。
議。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嘉義縣政府及臺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該二府依照修正,檢送修正計畫書32份(修正內容請劃線)、計畫圖2份及處理情形對照表(註明修正頁次及簡要說明)到署後,再提委員會議審議。出席或未出席委員對於本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如有修正意見,請於文到7日內送回本署彙整處理,以資周延。
(一)綜合性意見:
1、本案係屬專案通盤檢討性質,法令依據請修正為都市計畫法第26條及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14條第4款。
2、有關水庫蓄水範圍之界定、水庫專用區劃設原則及以等高線233.8公尺為分界線之理由,請補充相關說明,並說明其關聯性。
3、第一種旅館區與第二種旅館區之差異,請補充說明。
另外,道路廣場用地如有執行疑義,請於計畫書補充相關說明。
4、本案公共設施用地依法檢討後,如有不足,應如何處理,請補充說明。此外,本案通盤檢討後有關垃圾及污水問題如何處理,請一併說明。
5、本案應依據都市災害發生歷史、特性及災害潛勢情形,就都市防災避難場所及設施、流域型蓄洪及滯洪設施、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事項,再詳加規劃及檢討。
6、依本專案通盤檢討目的及計畫性質屬主要計畫層次,本案計畫案名請修正為「變更曾文水庫特定區主要計畫(配合水庫治理及穩定供水專案通盤檢討)案」,計畫書有關事業及財務計畫請予以刪除,並補充實施進度與經費相關說明(含公共設施用地取得方式)。計畫圖比例尺請修正為1/5000,並於計畫圖上標示變更編號,以利查核。
7、本特定區之水質水量情況,請補充說明。
8、本案都市計畫圖重製前後保護區、特別保護區及水域用地之面積增減幅度較大,請說明其原因。
9、計畫書內相關機關名稱及嘉義農場之營運狀況等,請再審視後酌修相關文字敘述。
(二)變更內容明細表:詳附表。
(三)後續辦理事項:
1、本通盤檢討案變更計畫內容,如有超出公開展覽範圍者,建議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2、本案經本會審決後,得視實際發展需要,檢具變更都市計畫書、圖,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 附表:變更內容明細表報部編號公展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11都市計畫圖變更曾文水庫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圖(比例尺:1/2500)變更曾文水庫特定區計畫(配合水庫治理及穩定供水)書圖重製暨專案通盤檢討圖(比例尺:1/1000)1.原計畫圖係64年測繪之比例尺1/2500都市計畫圖,沿用迄今已逾30年,其精度較差,加上莫拉克風災所造成計畫區內之道路及橋梁崩壞,地形地物隨時間遷移已多所變動。
2.遂辦理都市計畫圖重製作業,配合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於民國101年測製地形圖及本計畫配合辦理之都市計畫重製作業,分別由嘉義縣政府於102年4月17日及臺南市政府102年7月12日完成新、舊都市計畫圖公告作業,以提昇計畫圖精度及利於執行管理,比例尺改為1/1000。
本案屬主要計畫層次,除計畫圖比例尺請修正為1/5000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22計畫面積原計畫面積(5,582.90公頃)重製後計畫面積(5,356.04公頃)配合都市計畫圖重製展繪作業,重新丈量之計畫面積為5,356.04公頃。
建議照案通過。
33計畫年期民國110年民國115年依全國區域計畫年期,修訂本計畫之計畫年期為民國115年。
建議照案通過。
計畫人口與居住密度7,000人5,000人以歷年人口成長趨勢及本特定區住宅容受力推估容納之人口數,修正民國115年計畫人口數為5,000人。
建議照案通過。
嘉義縣大埔鄉每公頃約120人,臺南市楠西區每公頃約200人嘉義縣大埔鄉每公頃約110人,臺南市楠西區每公頃約200人配合計畫人口及住宅區面積調降,修正居住密度。
建議照案通過。
55遊客數至民國110年遊客總數每年約120萬人次至民國115年遊客總數每年約60萬人次依據特定區歷年遊客人次成長趨勢推估,遊客數向下調整至60萬人次。
建議照案通過。
水域(大壩上游、曾文五號橋上游至旅館區(旅十一)(0.13公頃)水庫專用區(57.01公頃)1.依「水庫專用區檢討變更次原則」參酌新測地形圖、南水局經管土地範圍及現行計畫調整變更為水1.嘉義縣及臺南市轄區2.都市計本案除補充免回饋理由外,其觀光農場區(2.38公頃)報部編號公展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大壩區間)保護區(42.99公頃)庫專用區;惟範圍內開闢完成之計畫道路調整變更為水庫專用區(兼供道路用地使用),餘則變更為毗鄰分區,以符穩定供水政策考量及確保水庫優良蓄水環境之計畫目標。
2.與大埔都市計畫相鄰部分,納入變13案,並配合調整納入大埔都市計畫區範圍。
3.停十為公有土地,現況尚未開闢且無使用需求,除部分依「水庫專用區檢討變更次原則」調整變更為水庫專用區,餘則變更為毗鄰分區(保護區)。
4.停十二、停十二之一為公有土地,現況尚未開闢且無使用需求,除部分依「水庫專用區檢討變更次原則」調整變更為水庫專用區,餘則變更為毗鄰分區(公十一)。
5.另外,變更為毗鄰分區(旅館區)考量實際執行管理與後續營運需求,調整變更分區名稱為第二種旅館區,並回歸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管制規定。
畫圖重製疑義G2-4及G2-18案餘建議准予通過。
旅遊服務中心用地(服四)(0.02公頃)公園用地(公十)(0.23公頃)公園用地(公十一)(0.15公頃)公園用地(公十二)(0.07公頃)公園用地(公十四)(1.68公頃)公園用地(公十五)(7.28公頃)公園用地(公二十一)(1.27公頃)公園用地(公二十二)(0.42公頃)綠地(0.03公頃)停車場用地(停十)(0.06公頃)停車場用地(停十一)(0.08公頃)停車場用地(停十二)(0.05公頃)停車場用地(停十二之一)(0.06公頃)停車場用地(停二十二)(0.01公頃)道路用地(0.09公頃)人行步道用地(0.01公頃)水域(1,917.43公頃)第二種旅館區(旅十一)(0.01公頃)觀光農場區(1.30公頃)報部編號公展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保護區(25.47公頃)水庫專用區(1,888.16公頃)水庫專用區(兼供道路使用)(0.29公頃)公園用地(公十一)(0.26公頃)公園用地(公十二)(0.74公頃)公園用地(公十四)(0.43公頃)公園用地(公二十一)(0.53公頃)公園用地(公二十二)(0.22公頃)綠地(0.02公頃)停車場用地(停十)(0.23公頃)保護區(0.23公頃)停車場用地(停十二)(0.26公頃)公園用地(公十一)(0.45公頃)停車場用地(停十二之一)(0.19公頃)道路用地(0.07公頃)水庫專用區(兼供道路使用)(0.07公頃)報部編號公展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7逾南人4電五用地東側、曾文溪及密枝溪匯流口附近水域(7.52公頃)農業區(5.96公頃)1.電路鐵塔用地(電五)以東之部分水域土地,經經濟部水利署第六河川局以106年12月19日水六規字第10650176450號函查明非位於河川區域範圍線內。
2.考量土地所有權人財產權益,並避免後續都市計畫與河川治理產生執行疑義,將非位於河川區域內之水域土地併鄰近使用分區,變更為農業區及保護區。
1.臺南市轄區。
2.有關曾文溪位於本計畫區內之河川區域範圍劃定後,因中央河川主管機關囿於現況設施物、私有土地及後續徵收開闢問題,且目前無計畫執行之急迫性與必要性,故尚未辦理樁誌測釘及地籍分割。
本案除請補充非位於水庫取水口及描述使用現況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保護區(1.56公頃)大壩及其西側警衛管理室特別保護區(2.18公頃)水利設施用地(2.29公頃)配合曾文水庫管理機關實際需求將大壩操控室及警衛管理室建築座落範圍調整變更為水利設施用地,以符實際使用。
嘉義縣轄區建議照案通過。
保護區(0.05公頃)臺南市轄區特別保護區(0.06公頃)逾南人6、8曾文1號橋農業區(0.26公頃)水利設施用地(0.27公頃)配合行政院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之曾文南化聯通管工程計畫,規劃設置跨曾文溪水管橋橋台等水利建造物,將所需用地範圍變更為水利設施用地。
臺南市轄區建議照案通過。
綠地(0.01公頃)報部編號公展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109行政區行政區(0.91公頃)水利設施專用區(0.90公頃)1.該處係二通時配合嘉南農田水利會重建烏山頭引水隧道入口工作站辦公廳舍及宿舍建築之需要而劃設。
2.考量實際執行管理與後續水庫維護營運需求,將區內由嘉南農田水利會管有之土地依「水利設施專用區檢討變更次原則」調整變更為「水利設施專用區」;非嘉南農田水利會管有之國有土地(萊宅段5-222地號),併鄰近分區變更為水域。
臺南市轄區建議照案通過。
水域(0.01公頃)社教用地西側之住宅區(和平村石峽內)住宅區(0.13公頃)保護區(0.06公頃)1.依「環境敏感地區限縮檢討變更原則」,將住宅區屬林務局管有之保安林範圍,酌予調整變更為保護區,以符穩定供水政策考量及確保水庫優良蓄水環境之計畫目標。
2.其中位社教用地西側住宅區內之道路用地,因該處地籍已分割且與樁位展繪線相符,配合都市計畫樁位展繪線調整計畫道路範圍。
1.嘉義縣轄區2.社教用地西側之住宅區內之道路用地係配合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F1-2案;住宅區依計畫展繪線展繪本案除補充免回饋理由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道路用地(0.07公頃)保護區(0.10公頃)住宅區(0.10公頃)道路用地(0.07公頃)住宅區(0.07公頃)永樂村埔頂聚落東北側住宅區住宅區(0.03公頃)保護區(0.03公頃)依「環境敏感地區限縮檢討變更原則」,將住宅區除水庫集水區外,整街廓仍超過50%土地係屬其他第1級環境敏感地區,且土地權屬為公有土地,以及屬林務局管有之保安林範圍,酌予調整變更為保護區,以符穩定供水政策考量及確保水庫優良蓄水環境之計畫目標。
嘉義縣轄區建議照案通過。
大埔橋西北側住宅區(和平村鳥埔)住宅區(4.63公頃)保護區(5.07公頃)道路用地(0.44公頃)道路用地(0.02公頃)綠地(0.02公頃)報部編號公展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露營區北側旅館區周邊旅館區(旅四)(2.48公頃)水利設施用地(3.68公頃)1.旅館區、公園用地、停車場用地及道路用地現況均未開闢使用,土地權屬均為公有。
2.為配合行政院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之曾文南化聯通管工程計畫,並規劃設置供水豎井、調整池等水利建造物,將所需用地範圍變更為水利設施用地。
1.臺南市轄區。
2.本案變更範圍除水庫集水區外,整街廓仍超過50%土地係屬其他第1級環境敏感地區,未來開發使用應將相關環境維護或水土保持規定辦理。
建議照案通過。
公園用地(公九)(0.91公頃)停車場用地(停九)(0.15公頃)道路用地(0.14公頃)嘉義農場東側及南側旅館區旅館區(旅五)(9.20公頃)保護區(9.96公頃)1.依「環境敏感地區限縮檢討變更原則」,將旅館區及停車場除水庫集水區、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山坡地外,整街廓仍超過50%土地係屬其他第1、2級環境敏感地區,且土地權屬為公有土地,以及未開闢之聯外道路屬林務局管有之保安林範圍,酌予調整變更為保護區,以符穩定供水政策考量及確保水庫優良蓄水環境之計畫目標。
2.旅五北側與公十五分區界線,都市計畫圖展繪線與樁位展繪線不符、樁位展繪線與地籍展繪線不符,配合都市計畫樁位展繪線,調整變更旅五範圍。
1.嘉義縣轄區2.配合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F1-13案本案除加強說明道路用地變更理由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公園用地(公十五)(0.55公頃)停車場用地(停十六)(0.21公頃)道路用地(0.88公頃)保護區(0.85公頃)綠地(0.03公頃)報部編號公展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大埔橋及大壩周邊公園用地公園用地(公二十二)(2.62公頃)保護區(126.03公頃)依「環境敏感地區限縮檢討變更原則」,將公園用地除水庫集水區外,整街廓仍超過50%土地係屬其他第1級環境敏感地區,且土地權屬為公有土地,酌予調整變更為保護區,以符穩定供水政策考量及確保水庫優良蓄水環境之計畫目標。
嘉義縣轄區建議照案通過。
公園用地(公十五)(81.80公頃)嘉義縣轄區公園用地(公十)(31.67公頃)嘉義縣23.40公頃、臺南市8.27公頃公園用地(公八)(9.94公頃)臺南市轄區1616停車場用地停車場用地(停八)(0.12公頃)保護區(0.12公頃)依「環境敏感地區限縮檢討變更原則」,將停車場用地除水庫集水區外,整街廓其他第1級環境敏感地區未超過50%,但除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山坡地外,仍超過50%屬其他第2級環境敏感地區,且考量周邊已無其他發展分區衍生之停車需求,故酌予調整變更為保護區,以符穩定供水政策考量及確保水庫優良蓄水環境之計畫目標。
臺南市轄區建議照案通過。
青年活動中心區(青三)青年活動中心區(青三)(3.11公頃)保護區(3.11公頃)依「環境敏感地區限縮檢討變更原則」,將青年活動中心區屬林務局管有之保安林範圍,酌予調整變更為保護區,以符穩定供水政策考量及確保水庫優良蓄水環境之計畫目標。
嘉義縣轄區建議照案通過。
18逾南人3旅四南側保護區及水域保護區(1.08公頃)機關用地(2.90公頃)曾文之眼為曾文水庫風景區的中繼點,兼具觀光行政及休閒遊憩推廣使用,配合周邊鳥宮花園開放空間整體規劃,將東山區下南勢段948(部分)、948-4(部分)地號及未登錄地(部分)地勢平坦且非位屬曾文溪之河川治理線範圍部分土地予以變更為機關用地。
臺南市轄區建議照案通過。
水域(1.82公頃)19嘉人茄苳村大保護區住宅區1.民國67年擬定時考量該嘉義縣轄本案除報部編號公展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17茅埔聚落內保護區(2.17公頃)(2.17公頃)區塊地勢平坦,劃設為住宅區,於民國87年第二次通盤檢討時,配合嘉義農場之建議,以及曾文水庫管理局委託之「曾文水庫風景特定區觀光開發通盤檢討暨環境影響評估委託技術服務」建議:
因曾文水庫優氧化嚴重,大壩上游為避免污染水源,應減少高度之開發,將部分變更為保護區。
2.惟其土地多為私人所有,該次通盤檢討變更為保護區並未對應補償措施,審議期間酌採人民陳情意見,並以通案原則檢視,經查該區塊除水庫集水區外,未有其他第1級環境敏感地,故建議恢復原使用分區(住宅區),並免予回饋。
區加強免回饋理由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永樂村人行步道用地人行步道用地(0.07公頃)道路廣場用地(0.07公頃)依據「嘉義縣都市計畫人行步道用地檢討變更處理原則」第三點、第四點檢討,同時考量地籍劃設條件,將現行計畫範圍內劃設長度大於30公尺之人行步道用地,調整變更為道路廣場用地。
嘉義縣轄區建議照案通過。
計畫區東北側計畫範圍線樁號S70至S66間之界線、計畫區東側計畫範圍線樁號S71至S75間之界線本計畫範圍外(非都市土地)(8.53公頃)保護區(8.53公頃)1.依計畫原意,與本特定區鄰接之大埔都市計畫部分,應以其計畫範圍線為準,餘因地籍已分割且與樁位展繪線相符,故配合都市計畫樁位展繪線調整變更。
2.範圍外之非都市土地調整為毗鄰分區(保護區)。
1.嘉義縣轄區2.配合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G1-3案、F1-5案建議照案通過。
2220一號計畫道路樁號保護區(0.15公頃)綠地(0.15公頃)1.依「計畫道路檢討變更原則」,因該路段地籍已分1.嘉義縣轄區建議照案通過。
報部編號公展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C411至C408間之路段及樁號C403至C397間之路段綠地(0.29公頃)保護區(0.14公頃)割且與樁位展繪線相符,故配合都市計畫樁位展繪線調整變更。
2.依都市計畫樁位展繪線展繪後,其土地調整為毗鄰分區。
2.配合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F1-8及F1-9案道路用地(0.15公頃)道路用地(0.15公頃)綠地(0.15公頃)一號計畫道路樁號C322至C307間之路段觀光農場區(0.02公頃)綠地(0.02公頃)依「計畫道路檢討變更原則」,配合都市計畫樁位展繪線,及參酌道路開闢現況調整變更,其餘土地調整為毗鄰分區。
1.嘉義縣轄區2.配合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F1-10案。
3.觀光農場區調整變更為道路用地面積係3㎡。
4.道路用地調整變更為公園用地(公十六)面積係13㎡。
本案除補充免回饋理由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道路用地(0.00公頃)公園用地(公十六)(0.74公頃)保護區(0.12公頃)綠地(0.32公頃)道路用地(0.30公頃)綠地(0.62公頃)觀光農場區(0.02公頃)保護區(0.43公頃)公園用地(公十六)(0.05公頃)道路用地(0.12公頃)道路用地(0.58公頃)觀光農場區(0.01公頃)保護區(0.45公頃)公園用地(公十六)(0.00公頃)綠地(0.12公頃)一號計畫道路樁號C306至C291間之路段保護區(0.14公頃)綠地(0.08公頃)依「計畫道路檢討變更原則」,配合都市計畫樁位展繪線,並參酌道路開闢現況調整變更,其餘土地調整為毗鄰分區。
1.嘉義縣轄區2.配合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F1-11案建議照案通過。
道路用地(0.06公頃)綠地(0.24公頃)保護區(0.18公頃)道路用地(0.06公頃)道路用地(0.24公頃)保護區(0.17公頃)綠地報部編號公展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0.07公頃)露營區(露一)南側十五號計畫道路樁號EC48至C47間之路段保護區(0.12公頃)綠地(0.07公頃)依「計畫道路檢討變更原則」,配合都市計畫樁位展繪線,並參酌道路開闢現況調整變更,其餘土地調整為毗鄰分區。
1.臺南市轄區2.配合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C2-1案本案除補充免回饋理由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道路用地(0.05公頃)綠地(0.15公頃)露營區(露一)(0.04公頃)保護區(0.04公頃)道路用地(0.07公頃)道路用地(0.12公頃)露營區(露一)(0.02公頃)保護區(0.03公頃)綠地(0.07公頃)銜接大埔都計區北側二號道路樁號C708-C705間之路段、南側一號道路樁號C558-C553間之路段保護區(0.49公頃)綠地(0.37公頃)1.依「計畫道路檢討變更原則」調整變更。
2.北側二號道路係與大埔都市計畫區交界處,故配合大埔都市計畫區範圍內之計畫道路調整順接。
3.南側計畫道路因開闢現況與現行計畫不相符,現況未涉及私有土地範圍及建築物,且位公路總局路權範圍內,故依公路總局路權範圍調整變更。
4.前述道路展繪後,其餘土地調整為毗鄰分區。
1.嘉義縣轄區2.配合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F1-3、F1-4案建議照案通過。
道路用地(0.12公頃)綠地(0.72公頃)保護區(0.35公頃)道路用地(0.37公頃)道路用地(0.49公頃)保護區(0.14公頃)綠地(0.35公頃)一號計畫道路樁號C416至C419間之路段保護區(0.22公頃)綠地(0.17公頃)依「計畫道路檢討變更原則」,配合都市計畫樁位展繪線,並參酌道路開闢現況調整變更,其餘土地調整為毗鄰分區。
1.嘉義縣轄區2.配合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F1-7案建議照案通過。
道路用地(0.05公頃)綠地(0.28公頃)保護區(0.13公頃)道路用地(0.15公頃)道路用地(0.17公頃)保護區(0.03公頃)綠地(0.14公頃)報部編號公展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一號計畫道路樁號C287至C276間之路段保護區(0.06公頃)綠地(0.04公頃)依「計畫道路檢討變更原則」,參酌道路開闢現況調整變更,其餘土地調整為毗鄰分區。
1.嘉義縣轄區2.配合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F1-12案建議照案通過。
道路用地(0.02公頃)綠地(0.19公頃)保護區(0.13公頃)道路用地(0.06公頃)道路用地(0.13公頃)保護區(0.03公頃)綠地(0.10公頃)一號計畫道路樁號C224至C243間之路段保護區(0.28公頃)綠地(0.21公頃)依「計畫道路檢討變更原則」,參酌道路開闢現況調整變更,其餘土地調整為毗鄰分區。
1.嘉義縣轄區2.配合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F1-14案建議照案通過。
道路用地(0.07公頃)綠地(0.49公頃)保護區(0.26公頃)道路用地(0.23公頃)道路用地(0.33公頃)保護區(0.09公頃)綠地(0.24公頃)二號計畫道路樁號C833至C813間之路段保護區(0.26公頃)綠地(0.13公頃)依「計畫道路檢討變更原則」,參酌道路開闢現況調整變更,其餘土地調整為毗鄰分區。
1.嘉義縣轄區2.配合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G1-1案建議照案通過。
道路用地(0.13公頃)綠地(0.11公頃)保護區(0.06公頃)道路用地(0.05公頃)道路用地(0.10公頃)保護區(0.04公頃)綠地(0.06公頃)二號計畫道路樁號C773至C770間之路段保護區(0.03公頃)綠地(0.03公頃)依「計畫道路檢討變更原則」,參酌道路開闢現況調整變更,其餘土地調整為毗鄰分區。
1.嘉義縣轄區2.配合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G1-8案建議照案通過。
公園用地(公二十二)(0.05公頃)綠地(0.05公頃)綠地(0.19公頃)保護區(0.10公頃)報部編號公展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道路用地(0.09公頃)道路用地(0.10公頃)綠地(0.10公頃)停車場用地(停十二)東側及西側之道路轉彎處水域(0.00公頃)道路用地(0.00公頃)1.配合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G1-14提列變更案件。
2.因東側及西側轉彎處之都市計畫圖展繪線與樁位展繪線不符,考量樁位展繪線與地籍展繪線較吻合,經協商後依樁位展繪線調整變更,其餘土地調整為毗鄰分區。
1.嘉義縣轄區2.配合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G1-14案3.水域變更為道路用地面積係38㎡建議照案通過。
停車場用地(停十二)(0.01公頃)道路用地(0.01公頃)綠地(0.03公頃)保護區(0.01公頃)公園用地(公十三)(0.02公頃)道路用地(0.02公頃)綠地(0.02公頃)機關用地(機三)東側十一號計畫道路樁號C58-1至C58-3間之路段及東北隅住宅區分區界線公園用地(公三)(0.01公頃)住宅區(0.01公頃)1.該處係於第二次通盤檢討時,為配合陳情人之土地皆被劃設為公共設施用地,如現已搭建臨時建築之基地不同意變更為住宅區時,陳情人將無處棲身,故予以變更為住宅區。(報部編號變22案)2.考量規劃原意,依楠西區密枝段101-42地號之地籍分割線調整變更。
1.臺南市轄區2.配合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G2-19案本案除補充免回饋理由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機關用地(機三)(0.11公頃)道路用地(0.11公頃)1.機三原為67.01.17核定都市計畫時劃設供作客運車站用地使用;現況尚未完全開闢。因該處機關用地及道路用地與實際開闢情形不符,且經主管機關確認現階段並無設置公共運輸相關設施之計畫,原則依現況道路實際開闢情形提列變更。
2.刪除原客運站用地之指定需求。
1.臺南市轄區2.配合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A2-1案3.主管機關意見覆函詳附件四【臺南市政府交通局103.11.24南市交綜字建議照案通過。
綠地(0.02公頃)道路用地(0.02公頃)自來水事業用地(水一)(0.00公頃)道路用地(0.00公頃)報部編號公展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第號】4.自來水事業用地(水一)變更為道路用地面積係17㎡3432機關用地(機五)機關用地(機五)(0.00公頃)水庫專用區(0.00公頃)該處地籍已分割且與樁位展繪線相符,現況已開闢為發電廠使用,並與樁位展繪線相符,故配合都市計畫樁位展繪線調整變更。
1.嘉義縣轄區2.配合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F1-15案3.機關用地調整變更為水庫專用區面積係30㎡建議照案通過。
青年活動中心區(青一)西南側樁號S473-1至S485間與機關用地(機二)之分區界線青年活動中心區(青一)(0.01公頃)機關用地(機二)(0.01公頃)1.該處地籍已分割且與樁位展繪線相符,故配合都市計畫樁位展繪線調整變更。
2.另外,考量實際執行管理與後續營運需求,調整變更分區名稱,並回歸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管制規定,現行計畫旅館區變更為第二種旅館區。
1.臺南市轄區2.配合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F1-16案3.機關用地變更為第一種旅館區面積係20㎡本案除補充免回饋理由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機關用地(機二)(0.00公頃)第一種旅館區(0.00公頃)報部編號公展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自來水事業用地(水三)農業區(0.02公頃)自來水事業用地(自三)(0.02公頃)因計畫圖重製後水三之現行計畫範圍不臨路,且與實際開闢情形不符。經查東側土地,即臺南市楠西區密枝段65-54地號係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故依土地權屬調整變更為自來水事業用地(自三)。
1.臺南市轄區2.配合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F2-1案3.配合內政部104.2.16台內營字第0720號令修訂「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要點」修正圖示文字,詳附件六修正前後對照表建議照案通過。
3735計畫區南側農業區農業區(0.05公頃)電路鐵塔用地(電塔十一)(0.03公頃)為符實際使用情形,將鐵塔用地座落於臺南市楠西區芏萊宅段23-3、22-361地號土地,面積分別為273、154平方公尺,調整變更為「電路鐵塔用地」。
1.臺南市轄區2.增列編號電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