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9631-討論事項-第4案:桃園市政府函為「變更大溪鎮(埔頂地區)都市計畫(配合埔頂營區整體開發)案」。
會議紀錄id
MOIO9631
案件id
MOI桃園大溪鎮2020225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桃園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5年10月11日第9次、105年11月21日第10次及105年12月29日第11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桃園市政府106年11月24日府都計字第1060279361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謝委員靜琪(召集人)、林委員旺根、陳委員永森、黃前委員麗玲、王委員靚琇組成專案小組,惟謝委員靜琪、黃前委員麗玲任期屆滿後,由林委員旺根(召集人)、陳委員永森、邵委員珮君、洪委員啟東、王委員靚琇接續擔任專案小組成員,專案小組分別於106年6月8日及107年5月29日召開2次會議聽取簡報完竣,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案經桃園市政府以108年11月15日府都計字第1080273770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及修正計畫書、圖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詳附錄)及桃園市政府108年11月15日府都計字第1080273770號函送修正計畫內容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有關本案開發涉及軍方老舊營區建物及珍貴綠化植栽等人文與自然資源保存議題,請市政府詳予補充相關文化資產調查及自然景觀資源套疊等分析,並納入計畫書敘明,以作為日後保存管理機制之依循。
- 二、為解決大溪老街假日交通壅塞情形,桃園市政府擬透過本案劃設之交通用地作為客運與捷運之轉運站,以降低私人運具之負荷並提升大眾運輸系統使用率,故請市政府以「管制攔截圈」概念,補充相關交通管制與私人運具之攔截等措施,以確保解決當地交通瓶頸問題,提升整體交通之順暢。
- 三、為避免本案開發後因道路容量需求增加而產生園道之樹木移植等競合情形,請市政府補充本案整體道路系統之規劃及園道用地之道路設計原則,以利保存珍貴或樹齡悠久之老樹。
- 四、基於計畫區內之積水災害情形,請詳予補充本案相關淹水滯洪評估、區位與用地需求分析及整體防洪系統等資料,並納入計畫書說明,以資明確。
- 五、有關桃園市政府依「區段徵收實施辦法」規定向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小組報告本案公益性及必要性之過程與說明,請摘錄重點並詳予回應其相關處理情形,以利查考。
- 六、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詳附表一大會決議欄。
附表一、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及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部逾1藍新吉等82人仁和段1436、1436-1、1438及1438-1地號等4筆土地
- 一、本逕為分割之兩筆土地坐落於員林路與仁和路交叉口處,即埔頂營區整體開發案中的轉運站區。
- 二、兩筆被逕為分割而增加的道,位處轉運站與員林路之間,轉運站車輛進出必然要用到,事實上與本開發案息息相關。如果承辦單位以不在計畫線內為理由不予徵收,很明顯以違反公平正義。
- 三、分割後的道,地主不可能再繼續使用,而轉運站要使用又不徵收,嚴重損害到土地所有權人的權益
- 四、被逕為分割的兩筆土地原本都是綠地,只要都徵收,怎麼分割都不會損及地主權益,所以我們要求被逕為分割後的四筆土地不管綠地或道都要列入徵收,以符合公平正義。
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本計畫範圍系以都市畫區界線為界,而陳情土地業於民國106年7月26日依都市計畫內容逕為分割為綠地及道路用地,故有關道路之土地取得應為工務局權責,故建議該局儘速辦理一般徵收。
照市府研析意見(即不予採納)。
【附錄】本會107年5月29日專案小組第2次會議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本次係彙整歷次專案小組會議):
本案建議除第五點釐清後免再提小組討論外,其餘照桃園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市政府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及修正計畫書(修正部份請加劃底線)、圖到署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 一、本案之變更涉及本計畫區之整體目標、發展方向、計畫人口、住宅需求、土地分區使用計畫及公共設施容受力等影響與衝擊,且考量近年來桃園市政府辦理之都市計畫整體開發案件甚多,故請詳予補充本案與通盤檢討之關聯性及不納入之理由,及桃園市區域計畫人口237萬人總量下,本計畫區之人口分派情形等推估資料,供小組審議之參考。
- 二、本案係配合軍方營改基金之政策,針對目前軍方老舊營舍透過區段徵收方式挹注財務,並由桃園市政府代拆代建。考量桃園市各都市計畫區之軍方營區土地眾多,為求審慎,避免零星變更,請市政府補充整體軍方營區之調整構想、策略及回饋原則,並評估本案除區段徵收方式外,有無其他替代方案,供小組審議之參考。
- 三、本次變更將新增住宅區,基於人口增加所造成公共設施之負擔,故請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標準,於主要計畫層級提供不低於總面積10%之五項公共設施用地,並依該計畫區之公共設施用地實際情形予以檢討劃設,並詳予補充住宅開發之產品定位、使用強度、量體規模及土地使用管制概要等資料,納入計畫書敘明。
- 四、本案擬設置客運轉運站及捷運綠線G01站延伸大溪轉運站形成共構系統,為強化本案開發之合理性與必要性,請詳予補充延伸大溪轉運站之工程計畫內容與時程、轉運站設計概要(含配置圖示)、客運系統之轉乘機制、相關交通影響評估並研提降低私人運具使用之替代方案與整體大溪觀光交通轉運配套措施,供審議參考。
- 五、本案擬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開發,請桃園市政府依「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五條所規定,會同地政主管機關填寫區段徵收評估報告書,供後續審議之參考,另請依同辦法第五之一條規定及下列意見向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小組報告其公益性及必要性,若有必要調整都市計畫內容,則再交專案小組續審。
(一)本案參與區段徵收意願調查回收比例過低,請再加強本案區段徵收之參與意願分析。
(二)請補充本案有無規劃社會住宅之需求。
(三)安置街廓係指配合拆遷安置計畫劃設之街廓,目前所規劃之部分為私有地可領地之分配街廓,請妥為釐清。
- 六、防災計畫部分:基於計畫區內曾有積水情形,為避免緊急危難及提昇開發區內防災應變能力,請市政府妥為敘明本案相關災害歷史、災害潛勢及環境敏感地區等分析資料,並補充相關之防災計畫與救災措施、本案之緊急應變計畫與防災設施、體系,納入計畫書敘明。
- 七、以下各點市政府於計畫書詳予補充或補正:
(一)請市政府修正或更新相關資料至最新年度(如工商普查、觀光人口等),人口成長率則以百分比呈現。
(二)有關整體開發部分,針對計畫區內已發布實施之都市計畫書規定「應以市地重劃、區段徵收或其他方式整體開發」地區,請將處數、面積、相關計畫內容及後續開發實施情形及執行課題與因應對策,納入計畫書敘明。
(三)計畫書、圖請確實依「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 八、為配合辦理區段徵收整體開發之期程,及確保計畫具體可行,參據「都市計畫規定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案件之處理原則」,依下列各點辦理:
(一)請桃園市政府依土地徵收條例相關規定,先行辦理區段徵收,於完成桃園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及依土地徵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2項但書規定辦理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完成者,請桃園市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二)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 九、為避免主要計畫變更案依法核定發布實施後產生執行疑義,本案應俟桃園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以杜紛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