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9631-討論事項-第8案:臺南市政府函為「擬定七股都市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MOIO9631
案件id
MOI臺南變都計2020225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臺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5年9月30日第54次會審議通過,並准臺南市政府106年10月30日府都規字第1061137293號函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3條第1項第1款。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周前委員宜強(召集人)、施前委員鴻志、邵委員珮君、宋前委員立垚、林委員旺根、蘇委員瑛敏、劉委員芸真、王委員靚琇組成專案小組,惟周前委員宜強、施前委員鴻志、宋前委員立垚任期屆滿後,由林委員旺根(召集人)、洪前委員鴻智、劉委員曜華、邵委員珮君、蘇委員瑛敏、劉委員芸真、王委員靚琇接續擔任專案小組成員,專案小組分別於107年1月9日、107年1月29日、108年2月20日、108年5月30日及108年10月24日召開5次會議聽取簡報完竣,並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案經臺南市政府以109年2月4日府都規字第1090166286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及修正後計畫書、圖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公司所提意見未經採納,僅調整分區名稱為農業區(供造林使用),理由略以:「…可補充都巿計晝第45條五項遊憩型及開發行公共設施用地面積…。」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之林業設施項目,使土地規劃用途嚴重受限,對本公司實有不公。
2.另農業區既非屬公共設施用地,本計畫於加註附帶條件後,即規定得比照「都巿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公園用地類別之休閒運動設施及兒童遊樂設施項目,進而用來補充都市計畫法第45條規定的五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該等作法似尚存疑慮,亦無法真正落實都巿均衡發展之立法精神,且嚴重影響本公司權益。
3.爰此,敬請大部酌予參採本公司意見,刪除(供造林使用)之附帶條件,將上開土地編定為農業區即可,方始土地最有效利用。
臺南市七股區七股段687地號等土地「擬定七股都市計畫」範圍內,涉及本公司七股農場列入行政院核定之「太陽光電2年推動計畫」積極追蹤落實範圍,為免太陽光電發展進度徒生障礙、遲滯,建請維持涉及土地原有之使用地類,或在新都市計畫土地容許使用項目中,加入可供發展「太陽光電」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1.「擬定七股都市計畫」案計畫範圍係經87年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第67次會議審議通過,如維持原有之使用地除農業區(供造林使用)併綜合意見五(二)外,其餘照市政府研析意見。
編號陳情人及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之項目,以利政策推行。類,涉及重新調整範圍,須重新徵詢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意見及政策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恐影響全案計畫期程。
2.「第二種住宅區、公園用地(兼供滯洪池使用)、道路用地」屬整體開發範圍,於辦理開發完成後始能確認分配之土地面積及區位,如先行設置太陽能光電設施將影響整體開發作業及公共設施工程進行。
3.「農業區(供造林使用)」係台糖公司申請平地造林範圍且現況林相良好,為提供地方良好休閒及生態環境,「農業區、灌(專)區」及「道路用地、廣場用地」緊鄰現有聚落周圍,如先行設置太陽能光電設施將影響居住品質。
1.「擬定七股都市計畫」涉及本公司配合行政院發展「太陽光電2年推動計畫」列管及積極落實範圍,所涉用地已於108年5月9日正式辦理招標公告,合先說明。
2.有關市府來函直指本公司於「擬定七股都市計畫」相關程序皆有參與,惟至108年2月20日始提出發展太陽光電政策需求乙節,本區處對此提出澄清;本都市計畫案內政部都委會召開之3次專案小組審議會議(分別於107年1月9日、107年1月29日及108年2月20日),107年1月9日會議市府並未通知本公司與會,而於107年1月29日會議本區處則已列席說明,除針對計畫中擬將本公司造林地劃定為「農業區(供造林使用)」部分提出反對意見外,更於席間說明該區域涉及本公司配合中央政策列管籌設發展太陽光電擬定範圍,故建議保留土地使用彈性,刪除(供造林使用)之附帶條件;是以來文指摘本公司參與期間皆未提出發展太陽光電需求實與事實不符。
3、「擬定七股都市計畫」範圍早於87年即經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第67次會議審議通過,至今二十餘年仍未發布實施;現本公司依土地現行條件提供七股區內不適耕作土地發展太陽光編號陳情人及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電,係基於配合行政院「太陽光電2年推動計畫」之能源政策,政策推動及執行皆具時效性,對此本區處已於相關會議表示意見,至都市計畫審議或區域內土地分區變更准否均非本公司權責範圍,後續本公司自當依相關決議循適法妥處。
部人3佛龍宮三合段247、359地號佛龍宮為百餘年老寺廟早期寺廟都會以廟為中心,向東、西、北種植神榕,並於神榕下設立五營厝、安竹符以庇護庄民信徒,此次七股都市計畫,要於本宮之東營(三合段247地號)向南開路(三-22-10M)至南營(三合段359地號),這樣會破壞本宮之東營、南營。
希望要開路(三-22-10M),也希望能保留本宮東營、南營不受損,能保留宮廟文化存在。尤其,南營把路取直旁邊,就能空出一個三角畸零地,利用這三角畸零地,本宮就可以保南營的存在,敬請鑒核。
建議酌予採納。
理由:
為保留南營老樹及東營老樹,且周遭係原編定為農牧用地之第二住宅區整體開發範圍,爰建議採納調整新劃設之三-21-10M道路路型。
有關宗教專用區二之回饋內容、公園兼兒童遊樂場二及停車場用地,考量公共設施用地之完整性,並採納市政府所提研析意見,酌予修正如附表4、附圖4。
部人4陳雙行大埕段814地號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條規定:「為改善居民生活環境,並促進市、鎮、鄉街有畫之均衡發展,制定本法」因系爭土地區域左、右、前方均已劃為住宅區,系爭土地區域並未劃入都市計畫範圍,日後勢必因車輛增多、空及土地汙染,嚴重影響土地農作生產之功能,復因喪失農作物生產功能,暨為都巿計畫完整性,請將爭土地區域納入都市計畫住宅區。
本情案台南市都委會未採納理由為計畫範像經內政部區委會劃定。上開劃定範圍是原則性,都委會應可需要增減面積,況且陳情標的面僅係調七股都帀計畫範圍。
系爭土地左、右、前方均已劃住宅區,為都市計畫完整性,請將系爭土地區納入市計畫住宅區。
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1.計畫範圍係經87年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第67次會審議通過。
2.本計畫屬新訂都市計畫,重新調整範圍須依「非都市土地申請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作業要點」重新徵詢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意見,且涉及政策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恐影響全案計畫期程。
照市政府研析意見(即未便採納),考量本案係屬新訂計畫,計畫範圍如經大幅調整,需提經本部區域計畫委員會同意,故請市政府將計畫範圍擴大合理性、必要性等議題納入第一次通盤檢討辦理,並於計畫書中詳為補充未便採納之理由,以資妥適。
附表1-1單元1修正變更內容對照表原報部內容建議修正內容說明【舊聚落地區】項目面積(公頃)第一種住宅區19.08第三種住宅區(附)1.10灌溉設施專用區0.03第一種宗教專用區0.14廣場用地0.44附帶條件:以調降容積率辦理回饋,並得於申請建照前完成代金繳納提升容積率。
【整體開發地區】約7.85公頃項目面積(公頃)第二種住宅區(附)5.72公(滯)用地(附)0.48停車場用地(附)0.40道路用地(附)1.25附帶條件:以區段徵收開發。
【舊聚落地區】項目面積(公頃)第一種住宅區19.08第二種住宅區(附)1.10灌溉設施專用區0.03第一種宗教專司私用區0.14廣場用地0.44住二(附帶條件):1.以調降容積率辦理回饋,調降後容積率為108%。
2.如後續開發地主有增加容積率之需求,得於申請建照前完成繳交代金後提升容積率上限至原容積率180%,代金計算方式以自願捐贈變更後土地總面積40%作為公共設施用地,並以捐贈當期公告現值加四成換算為代金抵繳,並於細部計畫訂定容積率提升級距。
【整體開發地區】約7.85公頃項目面積(公頃)第三種住宅區(附)5.72公(滯)用地(附)0.48公(兒)用地(附)0.25停車場用地(附)0.15道路用地(附)1.25住三(附帶條件):以區段徵收開發。
1.為提升周邊舊聚落之生活環境品質,停車場用地部分調整為公(兒)用地,以適度補充開放空間面積。
2.原報部內容第二種住宅區為整體開發地區,第三種住宅區為原舊聚落內調降容積率地區,考量整體開發地區尚涉及區段徵收作業程序,須配合於後續階段發布實施,故將調降容積率地區調整為第二種住宅區,並酌予修正附帶條件內容;整體開發地區調整為第三種住宅區。
原報部內容建議修正內容附圖1-1單元1修正內容對照示意圖附表1-2單元2修正變更內容對照表原報部內容建議修正內容說明【舊聚落地區】項目面積(公頃)第一種住宅區0.44第三種住宅區(附)0.12機關用地0.23住三(附帶條件):以調降容積率辦理回饋,並得於申請建照前完成代金繳納提升容積率。
【整體開發地區】約12.78公頃項目面積(公頃)第二種住宅區(附)7.19商業區(附)0.73灌溉設施專用區(附)0.06公(滯)用地(附)1.07公(兒)用地(附)0.19停車場用地(附)0.22溝(道)用地(附)0.25道路用地(附)3.07附帶條件:
以區段徵收開發。
【舊聚落地區】項目面積(公頃)第一種住宅區0.44第二種住宅區(附)0.12機關用地0.23住二(附帶條件):1.以調降容積率辦理回饋,調降後容積率為108%。
2.如後續開發地主有增加容積率之需求,得於申請建照前完成繳交代金後提升容積率上限至原容積率180%,代金計算方式以自願捐贈變更後土地總面積40%作為公共設施用地,並以捐贈當期公告現值加四成換算為代金抵繳,並於細部計畫訂定容積率提升級距。
【整體開發地區】約12.78公頃項目面積(公頃)第三種住宅區(附)7.18商業區(附)0.73灌溉設施專用區(附)0.06公(滯)用地(附)1.07公(兒)用地(附)0.19停車場用地(附)0.23溝(道)用地(附)0.25道路用地(附)3.07附帶條件:
以區段徵收開發。
1.考量停車場用地區位適宜性,酌予調整至商業區北側。
2.原報部內容第二種住宅區為整體開發地區,第三種住宅區為原舊聚落內調降容積率地區,考量整體開發地區尚涉及區段徵收作業程序,須配合於後續階段發布實施,故將調降容積率地區調整為第二種住宅區,並酌予修正附帶條件內容;整體開發地區調整為第三種住宅區。
原報部內容建議修正內容附圖1-2單元2修正內容對照示意圖附表1-3單元3修正變更內容對照表原報部內容建議修正內容說明【舊聚落地區】項目面積(公頃)第一種住宅區1.92第三種住宅區(附)0.86加油站專用區0.09電信事業專用區0.20灌溉設施專用區0.54機關用地1.02文小用地2.60廣場用地0.14住三(附帶條件):以調降容積率辦理回饋,並得於申請建照前完成代金繳納提升容積率。
【整體開發地區】約8.77公頃項目面積(公頃)第二種住宅區(附)5.32產業專用區(附)0.50停車場用地(附)0.39道路用地(附)3.56附帶條件:
以區段徵收開發。
【舊聚落地區】項目面積(公頃)第一種住宅區1.92第二種住宅區(附)0.86加油站專用區0.09加油站專用區(附)0.09電信事業專用區0.20灌溉設施專用區0.54機關用地1.02文小用地2.60廣場用地0.14住二(附帶條件):1.以調降容積率辦理回饋,調降後容積率為108%。
2.如後續開發地主有增加容積率之需求,得於申請建照前完成繳交代金後提升容積率上限至原容積率180%,代金計算方式以自願捐贈變更後土地總面積40%作為公共設施用地,並以捐贈當期公告現值加四成換算為代金抵繳,並於細部計畫訂定容積率提升級距。
加油站專用區(附):應自願捐贈變更後土地總面積40%作為公共設施用地,並以捐贈當期公告現值加四成換算為代金抵繳,且應完成代金繳交後,始得核發建築執照。
【整體開發地區】約8.77公頃項目面積(公頃)第三種住宅區(附)5.32產業專用區(附)0.50停車場用地(附)0.39道路用地(附)3.56附帶條件:
以區段徵收開發。
1.配合人陳案編號1,酌予調整加油站專用區範圍。
2.原報部內容第二種住宅區為整體開發地區,第三種住宅區為原舊聚落內調降容積率地區,考量整體開發地區尚涉及區段徵收作業程序,須配合於後續階段發布實施,故將調降容積率地區調整為第二種住宅區,並酌予修正附帶條件內容;整體開發地區調整為第三種住宅區。
原報部內容建議修正內容附圖1-3單元3修正內容對照示意圖附表1-4單元4修正變更內容對照表原報部內容建議修正內容說明【舊聚落地區】項目面積(公頃)第一種住宅區10.66第三種住宅區(附)0.62第一種宗教專用區0.51電信事業專用區0.04灌溉設施專用區0.73運動公園用地1.23機關用地0.08住三(附帶條件):
以調降容積率辦理回饋,並得於申請建照前完成代金繳納提升容積率。
【整體開發地區】約5.89公頃項目面積(公頃)第二種住宅區(附)3.80灌溉設施專用區(附)0.14停車場用地(附)0.24廣場用地(附)0.06溝(道)用地(附)0.09道路用地(附)1.57附帶條件:
以區段徵收開發。
【舊聚落地區】項目面積(公頃)第一種住宅區10.66第二種住宅區(附)0.62第一種宗教專用區0.51電信事業專用區0.04灌溉設施專用區0.73運動公園用地1.23機關用地0.08住二(附帶條件):1.以調降容積率辦理回饋,調降後容積率為108%。
2.如後續開發地主有增加容積率之需求,得於申請建照前完成繳交代金後提升容積率上限至原容積率180%,代金計算方式以自願捐贈變更後土地總面積40%作為公共設施用地,並以捐贈當期公告現值加四成換算為代金抵繳,並於細部計畫訂定容積率提升級距。
【整體開發地區】約5.89公頃項目面積(公頃)第三種住宅區(附)3.80灌溉設施專用區(附)0.14停車場用地(附)0.24廣場用地(附)0.06溝(道)用地(附)0.09道路用地(附)1.57附帶條件:
以區段徵收開發。
原報部內容第二種住宅區為整體開發地區,第三種住宅區為原舊聚落內調降容積率地區,考量整體開發地區尚涉及區段徵收作業程序,須配合於後續階段發布實施,故將調降容積率地區調整為第二種住宅區,並酌予修正附帶條件內容;整體開發地區調整為第三種住宅區。
原報部內容建議修正內容附圖1-4單元4修正內容對照示意圖附表1-5單元5修正變更內容對照表原報部內容建議修正內容說明【舊聚落地區】項目面積(公頃)第一種住宅區4.96第三種住宅區(附)0.74第一種宗教專用區0.11第二種宗教專用區(附)0.35郵政事業專用區0.05公(兒)用地(附)0.00機關用地0.18廣場用地0.11住三(附帶條件):
以調降容積率辦理回饋,並得於申請建照前完成代金繳納提升容積率。
宗(專)二(附帶條件):以調降容積率辦理回饋。
【整體開發地區】約6.46公頃項目面積(公頃)第二種住宅區(附)4.08公(兒)用地(附)0.16停車場用地(附)0.27廣場用地(附)0.11道路用地(附)1.90附帶條件:
以區段徵收開發。
【舊聚落地區】項目面積(公頃)第一種住宅區4.96第二種住宅區(附)0.79第一種宗教專用區0.11第二種宗教專用區(附)0.25郵政事業專用區0.05公(兒)用地(附)0.10機關用地0.18住二(附帶條件):
1.以調降容積率辦理回饋,調降後容積率為108%。
2.如後續開發地主有增加容積率之需求,得於申請建照前完成繳交代金後提升容積率上限至原容積率180%,代金計算方式以自願捐贈變更後土地總面積40%作為公共設施用地,並以捐贈當期公告現值加四成換算為代金抵繳,並於細部計畫訂定容積率提升級距。
宗(專)二(附帶條件):應自願捐贈公(兒)用地,並將應捐贈之公共設施用地一次全數無償移轉予臺南市後,始得核發建築執照。
【整體開發地區】約6.46公頃項目面積(公頃)第三種住宅區(附)4.03公(兒)用地(附)0.16停車場用地(附)0.26廣場用地(附)0.11道路用地(附)1.90附帶條件:
以區段徵收開發。
1.第二種宗教專用區南側現況為籃球場及綠美化遊憩設施,配合現況及為利公(兒)用地形狀完整利用,將部分第二種宗教專用區調整為公(兒)用地,並調整附帶條件以自願捐贈公共設施用地辦理回饋。
2.配合人陳案編號3,酌予調整三-21-10M道路路型(佛龍宮南側東西向道路)。
3.原報部內容第二種住宅區為整體開發地區,第三種住宅區為原舊聚落內調降容積率地區,考量整體開發地區尚涉及區段徵收作業程序,須配合於後續階段發布實施,故將調降容積率地區調整為第二種住宅區,並酌予修正附帶條件內容;整體開發地區調整為第三種住宅區。
原報部內容建議修正內容附圖1-5單元5修正內容對照示意圖附表2農業區(供造林使用)修正變更內容對照表原報部內容建議修正內容說明農業區(供造林使用)(16.69公頃)第二種農業區(16.60公頃)農業區(供造林使用)調整分區名稱為第二種農業區,並配合加油站專用區修正調整範圍。
原報部內容建議修正內容附圖2農業區(供造林使用)修正內容對照示意圖附表3人陳案(部人1)修正變更內容對照表原報部計畫內容建議修正內容說明農業區(供造林使用)(0.09公頃)加油站專用區(附)(0.09公頃)附帶條件:
應自願捐贈變更後土地總面積40%作為公共設施用地,並以捐贈當期公告現值加四成換算為代金抵繳,且應完成代金繳交後,始得核發建築執照。
考量加油站之安全動線及環境,酌予增加範圍(七股段724-1、724-3、727-1地號)。
原報部內容建議修正內容附圖3人陳案(部人1)修正內容對照示意圖附表4人陳案(部人3)修正變更內容對照表原報部計畫內容建議修正內容說明第二種住宅區(附)(0.0439公頃)道路用地(0.0485公頃)第三種住宅區(附)(0.0485公頃)道路用地(0.0439公頃)1.為保留南營老樹及東營老樹,調整三-21-10M道路用地(佛龍宮南側東西向道路)。
2.第二種住宅區調整名稱為第三種住宅區。
原報部內容建議修正內容附圖4人陳案(部人3)修正內容對照示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