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9631-討論事項-第7案:嘉義縣政府函為「變更新港主要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9631
案件id
MOI通檢變都計2020225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前經本會107年11月27日第935次會審議完竣,其中決議略以「…本案如經本會審決通過後,變更內容超出原公開展覽範圍者,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如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則應再提會討論。」。
- 二、嘉義縣政府依本會前開決議,自民國108年4月9日起補辦公開展覽30天,並於108年4月30日假新港鄉公所舉辦說明會,期間計接獲5件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案經該府以108年8月23日府經城字第1080182117號函送公開展覽計畫書、圖及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等到部。
- 三、本案因案情複雜,由本會原專案小組蘇委員瑛敏(召集人)、邱委員英浩、林委員旺根、王委員靚琇,於108年10月31日召開1次會議,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案經嘉義縣政府以108年12月19日府經城字第1080270439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計畫書、圖等資料到部,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事項,本所業辦竣再公展作業,併行研擬細部計畫草案中,謹先陳明。
2.查旨揭新行惠請同意先行核定新港四通變更第16案(農業區變更為機關用地案),以利「嘉義縣新港鄉公所辦公廳舍拆除重建補助計畫」執行,為免產生計畫銜接問題。
建議酌予採納。
理由:
考量新港鄉公所興建辦公廳舍工程具有急迫性,為避免產生計畫銜接問題,建議變16案先行核定。
原則建議照縣政府研析意見通過,提大會確認。
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嘉義縣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政園區案,本所興建辦公廳舍之初期基本設計圖說,業經內政部於108年5月17日召開專業委外委員審查會議(詳附件),並指示依會議決議限期修正完成。
3.本所經內政部於108年7月11日同意「嘉義縣新港鄉公所辦公廳舍拆除重建補助計畫」經費1億元上限,需按實際工程進度分期請撥補助經費,未依限完成發包,內政部將逕行辦理經費調移,故本所興建辦公廳舍工程具有急迫性(詳附件)。
附表二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意見嘉義縣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逕人1新港鄉公所土地標示:
農業區(新港段宮後小段193~206地號等4筆土地)1.依據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107年11月27日第935次會議決議事項,本所業辦竣再公展作業,併行研擬細部計畫草案中,謹先陳明。
2.查旨揭新行政園區案,本所興建辦公廳舍之初期基本設計圖說,業經內政部於108年5月17日召開專業委外委員審查會議(詳附件),並指示依會議決議限期修正完成。
3.本所經內政部於108年7月11日同意「嘉義縣新港鄉公所辦公廳舍拆除重建補助計畫」經費1億元上限,需按實際工程進度分期請撥補助經費,未依限完成發包,內政部將逕行辦理經費調移,故本所興建辦公廳舍工程具有急迫性。
惠請同意先行核定新港四通變更第16案(農業區變更為機關用地案),以利「嘉義縣新港鄉公所辦公廳舍拆除重建補助計畫」執行,為免產生計畫銜接問題。
建議酌予採納。
理由:
考量新港鄉公所興建辦公廳舍工程具有急迫性,為避免產生計畫銜接問題,建議變16案先行核定。
本案原則同意;惟請縣政府備文及補充相關附件後提大會報告。
附表1配合再人1案修正再公展編號第11案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報部編號公展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原計畫(面積)新計畫(面積)變11變15縣道157北側農業區農業區(0.09公頃)電信事業專用區電信專用區(0.09公頃)1.潭大段18地號皆屬中華電信公司所有,現已建有機房,係供新港機房使用,惟第一次通盤檢討時僅變更部分土地,爰考量土地權屬與使用完整性,有關潭大段18地號剩餘農業區土地變更為電信專用區。
2.該用地係配合地方電信服務需要,且非為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30條之1第1項第5款使用,爰依內政部都委會第699次會議決議「第一類型:變更為電信專用區」之變更處理原則辦理。
潭大段18地號附表2配合再人1案增訂變17案變更內容綜理表新編號報部編號公展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原計畫(面積)新計畫(面積)變17縣道157北側電信事業專用區電信事業專用區(0.27公頃)電信專用區(0.27公頃)配合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0條之1調整分區名稱為電信專用區附表3配合再人2案修正再公展編號第12案變更內容綜理表新編號報部編號公展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原計畫(面積)新計畫(面積)變12變16人行步道用地人行步道用地(0.04公頃)住宅區(0.04公頃)附帶條件:
依據「嘉義縣都市計畫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辦理。
依據「嘉義縣都市計畫人行步道用地檢討變更處理原則」,經確認無出入通行需要,且不影響防災避難功能。
本案發布實施前取得土地所有權人協議書,並納入計畫書辦理。
人行步道用地(0.00公頃)農業區(0.00公頃)考量該人行步道土地為農田水利會所有,且現地仍需維持原有農業灌溉功能,故依鄰近分區變更為農業區。
面積約16平方公尺。
附表4配合再人陳3案修正再公展編號第16案變更內容綜理表新編號報部編號公展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原計畫(面積)新計畫(面積)變16部2嘉民北路西側農業區(3.40公頃)機關用地(3.40公頃)1.新港鄉公所於63年10月興建,使用至今建築物將屆滿使用年限。現有建築物於民國95年經台灣省結構工程技師公會評估係屬「結構安全有疑慮」建築,後於107年再經台南市結構工程技師公會評估建議拆除重建。
2.鄉公所目前位於機關用地(機一),面積0.71公頃,使用單位包含新港鄉公所、戶政事務所、衛生所與鄉民代表會。惟現行機一用地腹地狹小、辦公及洽公民眾停車空間均顯不足,加以新港奉天宮宗教活動期間活動人車潮易阻滯中山路(縣157)既有通行功能,使鄉公所及其他鄉級行政機關服務效能更顯不足。
3.本案預定遷建之農業區土地以新港鄉公所管有土地為主(約佔變更範圍95%),考量該土地閒置未使用且範圍完整、規模適中,以及新港鄉外環道路(嘉民北路)業已開闢,足可規劃作為新行政機關場址,提供新港鄉公所、戶政事務所、衛生所、鄉民代表會及新港消防分隊等相關機關單位遷移,形塑行政園區以整合行政及警消服務,創造便民效益。
4.新行政園區亦因應高齡照顧機能與停車需求等社會福利及公共服務,並朝向機關公園化發展,以增加綠美化空間提升環境品質。
附圖1配合再人2案意見增、修變更內容示意圖(第11、17案)附圖2配合再人1案意見增、修變更內容示意圖(第12、18案)附圖3配合再人3案意見增、修變更內容示意圖(第16案)
附件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08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