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9631-討論事項-第9案:臺南市政府函為「變更關子嶺(含枕頭山附近地區)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9631
案件id
MOI通檢近地區2020225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臺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6年11月27日第66次會審議通過,並准臺南市政府107年4月12日府都規字第1070057798號函及107年5月1日府都規字第1070478318號函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林委員旺根(召集人)、施前委員鴻志、劉前委員小蘭、蘇委員瑛敏、宋前委員立垚、劉委員芸真及王委員靚琇組成專案小組,分別於107年8月22日、107年11月15日(含現場勘查)、108年7月24日及108年8月5日召開4次會議聽取簡報完竣,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案經臺南市政府以109年1月9日府都規字第1090061876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計畫書圖等資料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詳附錄)及臺南市政府109年1月9日府都規字第1090061876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及修正計畫內容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有關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第12案,參採市政府列席代表之說明,本案因西拉雅國家風景管理處表示,後續活化利用範圍包含糞箕湖段木屐寮小段181-3、182-1、182-4等3筆地號,惟同段188-2地號未來無使用需求,故本案配合西拉雅國家風景管理處需求,調整如附表一。
- 二、有關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第21案,參採市政府列席代表之說明,因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管有之土地,無法編列公務預算繳納代金,恐影響土地處分之權益,故公有土地部分改採調整容積率方式辦理回饋,並配合修正如附表二;另私有土地部分則維持原提會方案。
- 三、專案小組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如附表三。
附表一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12白河水庫周邊「機1-2」機關用地(0.46公頃)「觀1」第一種觀光遊憩用地(0.46公頃)1.「機1-2」係西拉雅國家風景區管理處於民國97年與原臺南縣政府辦理撥用,作為管理處辦公服務據點,提供遊客諮詢服務、觀光產業推廣、多媒體展示至今。
2.惟西拉雅國家風景區管理處預計於民國109年遷移至官田區新址,本案土地仍持續作為本計畫區遊客諮詢服務推廣據點。
3.為活化既有建物、避免土地閒置,西拉雅國家風景區管理處預計辦理招商,經營項目除保留原有旅遊諮詢業務外,另增加遊客所需之餐飲、住宿等功能,爰檢討變更為觀光遊憩用地,以利活化再利用。
4.糞箕湖段木屐寮小段188-2地號因後續無使用需求,且權屬複雜,故改採調降容積率方式併鄰近分區變更為第一種商業區(附)。
變更範圍:糞箕湖段木屐寮小段181-3、182-1、182-4等3筆地號。
「機1-2」機關用地(0.0022公頃)第一種商業區(0.0022公頃)附帶條件:
1.變更後商業區容積率調降為不得大於96%。
2.如後續開發地主有增加容積率之需求,得於申請建照前完成繳交代金後恢復容積,代金計算方式以自願捐贈變更後土地總面積40%作為公共設施用地,並以捐贈當期公告現值加四成換算為代金抵繳。
糞箕湖段木屐寮小段188-2地號。
附表二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21榮民之家西北方市場用地(0.22公頃)第三種住宅區(0.03公頃)1.該市場用地係於民國70年劃設,迄今尚未徵收開闢。因應消費型態轉變,經臺南市市場處表示已無市場用地需求。
2.考量該地區尚無大型商業活動需求,且依都市計畫法臺南市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住宅區第一層及地下一層亦得作為商店使用」,故檢討變更為住宅區,並依臺南市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負擔公共設施審議原則辦理。
3.仙草段189、190、224、232地號土地為都市計畫發布實施(70年1月23日)前建地目,另同段186、189地號為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編定乙種建築用地,故免予回饋。
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內政部都委會審議通過並經本府通知日起1年內與臺南市政府簽訂協議書,並於簽訂協議書之日起2年內完成代金繳納後,始得檢具計畫書、圖報內政部核定。
第三種住宅區(0.15公頃)附帶條件1:
應自願捐贈變更後土地總面積30%作為公共設施用地,並得以捐贈當期公告現值加四成換算為代金抵繳之。
第三種住宅區(0.04公頃)附帶條件2:
1.變更後住宅區容積率調降為不得大於126%。
2.如後續開發地主有增加容積率之需求,得於申請建照前完成繳交代金後恢復容積,代金計算方式以自願捐贈變更後土地總面積30%作為公共設施用地,並以捐贈當期公告現值加四成換算為代金抵繳。
附件
- 附表三:專案小組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逕1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嘉南供電區營運處(108.9.24)白河區糞箕湖段木屐寮小段277-2地號、白河區關子嶺段336-6地號等2筆土地-經查本公司計有63座既設鐵塔使用新營區新營段793-5地號等66筆自有土地位於新營都市計畫等13區都市計畫範圍內(涉及本計畫區為白河區糞箕湖段木屐寮小段277-2地號、白河區關子嶺段336-6地號等2筆土地),上揭輸電設施目前持續使用中,且各線路屬各區域主要供電幹線,為符合都市計畫法規定,敬請貴府惠予將之納入本次公設專通案變更為電路鐵塔用地。
建議酌予採納。
理由:
考量陳情土地現況已作為電路鐵塔使用,且土地皆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為使地用合一,爰同意變更農業區為電路鐵塔用地。
照市政府研析意見(即酌予採納),並配合新增變更內容如附表四。
附表四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新增6停1西側、市道172線北側農業區(0.03公頃)電路鐵塔用地(0.03公頃)本案土地現況已作為電路鐵塔使用,且權屬皆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為使地用合一,爰配合土地使用現況變更為電路鐵塔用地。
變更範圍:糞箕湖段木屐寮小段277-2地號。
機(2-1)西側農業區(0.02公頃)電路鐵塔用地(0.02公頃)變更範圍:關子嶺段336-6地號。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107年8月22日、107年11月15日(含現場勘查)、108年7月24日及108年8月5日共召開4次會議)(本次係彙整歷次小組建議意見):
關子嶺位於臺南市白河區,區內溫泉名列臺灣四大溫泉之一,屬西拉雅國家風景區範圍內,關子嶺特定區計畫位於白河區之東南側,北邊與嘉義縣中埔鄉相鄰,本計畫區自民國70年1月23日發布實施,關子嶺特定區(枕頭山附近地區)自72年9月20日發布實施,於79年辦理第一次通盤檢討,其後二處計畫區按本會第369次會議決議合併辦理第二次通盤檢討,現行計畫面積為868.92公頃,現行都市計畫年期至民國100年,計畫人口為9,100人,居住密度約每公頃200人,本次係依都市計畫法及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就計畫區全區進行實質性之檢討,計畫年期配合「全國區域計畫」調整為民國115年,計畫人口維持為9,100人,居住密度維持每公頃200人,計畫面積維持為868.92公頃。
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臺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臺南市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修正部分加劃底線)、圖及補充處理情形對照表到部後,提請大會審議。
- 附表一: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1計畫目標年期民國100年民國115年配合全國區域計畫目標年予以調整至115年。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2現行計畫土地使用計畫面積表土地使用計畫面積表本計畫於辦理第二次通盤檢討時已重製展繪為數值計畫圖,且計畫圖比例尺為1/1000;惟本次經重新丈量都市計畫圖後,部分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面積不符,為利後續執行並避免影響民眾權益,檢討修正土地使用計畫面積詳表2-2所示。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3白河水庫周邊「旅乙(1)」旅館區(13.40公頃)「觀(專)1」第一種觀光服務專用區(13.40公頃)1.本案旅館區因受限於溫泉露頭距離較遠、觀光發展環境變遷等因素,缺乏旅館開發誘因,迄今尚未開發利用。
2.考量本案鄰近白河水庫周邊優美景色、西拉雅國家風景區旅遊軸線與位屬關子嶺地區交通門戶,具備發展湖泊休閒產業,包括交通轉運、運動休閒、遊憩服務、住宿、餐飲零售等潛力。
3.檢討變更為第一種觀光服務專用區,以引入可與周邊觀光遊憩景點結合發展之遊憩服務土地使用,以促進觀光發展。
1.除併綜合意見第六點之(四)辦理外,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2.另變更內容部分請市政府配合已發布實施之「變更關子嶺(含枕頭山附近地區)特定區計畫(部分保護區、露營區、公園用地為水庫專用區;部分保護區、乙種旅館區、農業區、河川區為水利設施用地;部分道路用地為水利設施用地兼供道路使用)案」調整,以資妥適。
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4社教用地南側、關子嶺溪兩側遊(2)南側「旅甲(2)」旅館區(3.07公頃)「觀(專)2」第二種觀光服務專用區(3.07公頃)1.本案旅館區因受限於整體開發土地整合困難、觀光發展環境變遷等因素,迄今尚未開發利用。
2.考量本案位屬關子嶺溫泉觀光地區,具備結合溫泉資源與歷史等多元特色,發展溫泉產業、觀光遊憩服務設施、住宿、餐飲等潛力。
3.檢討變更為觀光服務專用區,以引入可與周邊觀光遊憩景點結合發展之遊憩服務土地使用,並解除整體開發限制,以促進觀光發展。
4.考量旅甲(2)、旅乙(2)原容積率、建蔽率規定之差異,分別檢討變更旅甲(2)、旅乙(2)為第二種及第三種觀光遊憩服務專用區。
除併綜合意見第六點之(四)辦理,及原計畫部分載明現行開發方式外,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5「旅乙(2)」旅館區(5.80公頃)「觀(專)3」第三種觀光服務專用區(5.80公頃)除併綜合意見第六點之(四)辦理,及原計畫部分載明現行開發方式外,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6遊(2)西側「宗(專)4」宗教專用區(0.0212公頃)「觀(專)2」第二種觀光服務專用區(0.0212公頃)1.宗(專)4係於91年辦理第二次通盤檢討時,配合寺廟範圍(關子嶺段129-2、129-56、133-16、133-36、133-37地號)將保存區及旅館區(旅甲)變更為宗教專用區。依上述規劃原意,配合地籍重測後地籍調整宗教專用區範圍。
2.溫泉段762、765、766地號部分土地非屬寺廟登記範圍,予以剔除宗教專用區並參酌原使用分區(旅館區)檢討變更為第變更後宗(專)4範圍:溫泉段771、。
791、792、793、794地號等5筆土地除併綜合意見第六點之(四)辦理外,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旅甲(2)」旅館區(0.0125公頃)「宗(專)4」宗教專用區(0.0125公頃)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二種觀光服務專用區,另依「臺南市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負擔公共設施審議原則」第6點規定免予回饋。
7旅甲(2)南側保護區(0.17公頃)「觀(專)2」第二種觀光服務專用區(附)(0.17公頃)附帶條件:
應自願捐贈變更後土地總面積40%作為公共設施用地,並以捐贈當期公告現值加四成換算為代金抵繳之。
1.溫泉段599、600地號等2筆土地上有56年4月23日已完成建築之合法建物(溫泉段30、31、32建號)。
2.考量合法建物及現況旅館使用範圍,將溫泉段598、599、600地號土地變更為第二種觀光服務專用區;另溫泉段600地號土地與計畫道路間尚夾雜溫泉段601地號之畸零地,考量範圍完整性,併同納入變更範圍。
1.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內政部都委會審議通過並經本府通知日起1年內與臺南市政府簽訂協議書,並於簽訂協議書之日起2年內完成代金繳納後,始得檢具計畫書、圖報內政部核定。
2.變更範圍:溫泉段598、599、600、6011.併綜合意見第六點之(四)辦理。
2.本案因涉及附表二-人陳綜理表編號第7案,且變更內容涉及不同土地所有權人,如變更完成後,恐因代金繳納時間不同而影響都市計畫核定及發布實施之時程,故建議市政府就土地所有權人屬性重新調整變更內容,以資妥適。
4.另參採市政府列席代表會中之說明,因關子嶺段601地號與北側第二種觀光服務專用區間夾雜1筆公有土地(關子嶺段602地號),故請市政府併鄰近使用分區辦理變更,並免予回饋。
5.本案調整後之變更內容如後附表五及附圖三。
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地號。
8關子嶺溪東側「遊(2)」遊樂區(2.30公頃)「觀(專)4」第四種觀光服務專用區(2.30公頃)1.本案原依地形地勢及生態自然環境劃設遊樂區,以提供遊憩設施與發展觀光,迄今尚未開發提供遊樂觀光功能。
2.因應地區發展觀光需求,檢討地勢平緩及鄰近溫泉區之範圍,變更為第四種觀光遊憩服務專用區,以引入可與周邊觀光遊憩景點結合發展之遊憩服務土地使用。
除併綜合意見第六點之(四)辦理外,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9公(4-4)周邊「旅甲(1)」旅館區(1.50公頃)「觀(專)5」第五種觀光服務專用區(1.50公頃)1.旅甲(1)係屬本計畫區早期發展地區,現況多已開發為旅館使用。
2.為簡化且統一分區名稱,爰變更為第五種觀光服務專用區,維持原使用強度及容許使用項目。
除併綜合意見第六點之(四)辦理外,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0遊(2)南側「旅乙(2)」旅館區(2.76公頃)「觀(專)6」第六種觀光服務專用區(2.76公頃)1.柚子頭溪上游支流以東之旅乙(2),已於94年8月擬定關子嶺(含枕頭山附近地區)特定區計畫(關嶺國小北側部分)「旅乙(2)乙種旅館區」細部計畫在案,現況亦已開發為旅館使用。
2.考量使用分區名稱一致性,爰變更為第六種觀光服務專用區,並維持原使用強度及容許使用項目。
除併綜合意見第六點之(四)辦理外,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11機(8)北側保護區(0.0651公頃)「觀(專)7」第七種觀光服務專用區(附)(0.0374公頃)1.本計畫枕頭山地區因登山客及104年觀景台興闢所引入之觀光人口,以致該地區有商業、遊憩等觀光發展需求,爰變更關子嶺段225-12地號為第七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內政部都委會審議通過除併綜合意見第六點之(四)辦理外,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廣場用地(附)(0.0277公頃)種觀光服務專用區,並應自願捐贈現況已作為枕頭山觀景平台使用之關子嶺段225-13地號土地,變更為廣場用地,並由臺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受理捐贈。
2.另考量周邊地形及生態環境,故以低強度使用為主。
並經本府通知日起1年內與臺南市政府簽訂協議書,並於簽訂協議書之日起2年內將應捐贈之廣場用地一次全數無償移轉予臺南市,始得檢具計畫書、圖報內政部核定。
附帶條件:
應自願捐贈廣場用地。
12白河水庫周邊「機1-2」機關用地(0.46公頃)「觀1」第一種觀光遊憩用地(0.46公頃)1.「機1-2」現況部分作為西拉雅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臨時辦公室使用,惟該處預計民國107年搬遷至官田區新建行政及旅遊服務中心,故未來已無該機關用地需求。
2.為避免搬遷後既有建築變更範圍:糞箕湖段木屐寮小段181-3、182-1、182-4、除請市政府補充觀光主管機關是否業已提出活化計畫,並配合計畫內容修正變更理由外,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物閒置,將結合白河水庫觀光資源,檢討變更為觀光遊憩用地,以利活化再利用。
188-2等4筆地號。
13公4-2(嶺頂公園)東南側社教用地(0.47公頃)「觀2」第二種觀光遊憩用地(0.47公頃)1.該社教用地係於民國87年配合行政院訂頒「加強勞工福利重點措施」,為興建勞工育樂中心需要,將「公四-三」公園用地變更為社教用地(供作勞工育樂中心使用)。
2.因應民國104年1月20日修正之「發展觀光條例」第70條之2規定,條例修正施行前,非以營利為目的且供特定對象住宿場所而有營利事實者,10年內需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旅館業登記,始得繼續營業。
3.配合上開條例之修正及旅館區轉型活化,檢討變更為觀光遊憩用地。
變更範圍:溫泉段551、552、553、556、558、559、563、564、565、566、571地號等11筆土地。
除併綜合意見第六點之(四)辦理外,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4機10北側保護區(0.12公頃)電臺專用區(0.12公頃)1.本案土地位於枕頭山保護區,現況係作為國家廣播電臺使用。
2.另本案土地與計畫道路間夾雜關子嶺段225-5地號國有地,已取得管理機關(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電訊所)同意供通行使用,俾作為連接建築線之基地;故為維持國家廣播順利執行,配合變更關子嶺段225-3、225-66地號等編號電(3)考量本次變更範圍係按照財團法人中央廣播電臺所有之土地辦理都市計畫變更,惟未來完成變更後,電臺專用區與計畫道路間夾雜面積狹小之保護區(即關子嶺段225-2地號),故通行部分使用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電訊所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2筆土地為電臺專用區。之所有土地出入,並已取得同意文件,考量該筆土地未來恐面臨無法使用或建築之疑慮,故建議市政府將關子嶺段225-5地號納入本案變更範圍,並配合修正變更內容如後附圖四,後續由財團法人中央廣播電臺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撥用。
15枕頭山遊(1)用地西側保護區(0.32公頃)「機11」機關用地(0.43公頃)案內土地位於枕頭山營區範圍內,為國防部軍備局管理之土地,專供營區使用,具備國防通訊傳輸功能及執行任務性,故配合變更為機關用地。
變更範圍:關子嶺段225-42、225-45、225-48、225-50、225-51、225-52、225-53、225-54、225-56、225-58、225-60、225-61地號等12筆土地。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道路用地(0.11公頃)16明清別墅周邊第一種住宅區(0.02公頃)道路用地(0.02公頃)1.本案因計畫圖與樁位圖、現況不符,依95年6月7日「研商『95年度白除請市政府於變更理由中敘明本計畫區都市計畫圖重製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道路用地(0.02公頃)第一種住宅區(0.02公頃)河鎮關子嶺段地籍圖重測區案』都市計畫樁位疑義會議」結論,本案土地地籍圖與現況相符,地籍圖重測請依照原地籍成果及現況處理,有關樁位及都市計畫部分,俟辦理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作業,再予配合修正,以避免影響地主權益。
2.因樁位圖、地籍圖與現況均相符,為維護地主權益,配合樁位展繪線檢討變更。
完成時間外,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7計畫區西北側、幹1號道路南側「機1-3」機關用地(0.15公頃)農業區(0.15公頃)「機1-3」係於民國70年劃設,指定作為收費站使用,迄今尚未徵收開闢。經臺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及交通部觀光局西拉雅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皆表示已無用地需求,故參考周邊土地使用檢討變更為農業區。
考量本案機關用地業經相關單位表示已無使用需求,故併鄰近使用分區變更為農業區,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8公4-2用地(嶺頂公園)東側「機3-2」機關用地(0.10公頃)公園用地(0.10公頃)1.「機3-2」係於民國70年劃設,指定供關子嶺旅遊及住宅地區有關社區設施(如里鄰辦公室、集會所、圖書室)等建築使用,迄今尚未開闢。
2.案內土地皆為公有,因位屬地質敏感地區,經臺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及交通部觀光局西拉雅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皆表示已無用地需求,故參考周邊土地使用檢討變更為公園用地。
併入公(4-2)用地。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9市道「機4」機關保護區1.「機4」係於民國83年為原關子嶺照市政府核議意見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172乙線與市道175線路口東側用地(0.09公頃)(0.09公頃)配合整體觀光區之發展,供作收費站預定地而變更劃設,迄今尚未開闢。
2.經臺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及交通部觀光局西拉雅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皆表示已無用地需求,故檢討恢復為保護區。
一通變11案。
通過。
20碧雲寺西側、公3-1與公3-2之間「停3-3」停車場用地(0.21公頃)公園用地(0.21公頃)1.「停3-3」地勢陡峭,且現況係作為公園使用。
2.鄰近「停3-1」已開闢,另「公3-2」現況亦有部分作為停車場使用,尚可滿足停車需求,並經臺南市政府交通局及交通部觀光局西拉雅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皆表示可配合現況檢討變更為公園用地。
併入公(3-1)用地。
同意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21榮民之家西北方市場用地(0.22公頃)第三種住宅區(0.03公頃)1.該市場用地係於民國70年劃設,迄今尚未徵收開闢。因應消費型態轉變,經臺南市市場處表示已無市場用地需求。
2.考量該地區尚無大型商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內政部都委會審議通過並經本府通知1.考量本案土地所有權人非屬單一地主類型,按市政府會中簡報所示,目前仍有1/2以上地主尚未表第三種住宅區(附)(0.19公頃)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附帶條件:
應自願捐贈變更後土地總面積30%作為公共設施用地,並以捐贈當期公告現值加四成換算為代金抵繳之。
業活動需求,且依都市計畫法臺南市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住宅區第一層及地下一層亦得作為商店使用」,故檢討變更為住宅區,並依臺南市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負擔公共設施審議原則辦理。
3.仙草段189、190、224、232地號土地為都市計畫發布實施(70年1月23日)前建地目,另同段186、189地號為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編定乙種建築用地,故免予回饋。
日起1年內與臺南市政府簽訂協議書,並於簽訂協議書之日起2年內完成代金繳納後,始得檢具計畫書、圖報內政部核定。
達是否參與變更,故建請市政府持續接洽土地所有權人,並應有多元之回饋方式,如土地所有權人無捐贈之意願部分,是否能朝調降容積率方式辦理回饋,請市政府研議本案具體可行之回饋方案後提請大會討論。
2.另國有土地無法繳納代金辦理回饋部分,請市政府逕洽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辦理。
22加油站專用區東側電路鐵塔用地(0.0144公頃)農業區(0.0142公頃)1.本計畫電路鐵塔用地係供應臺灣南部電力之主要幹線,惟現況既設線路與周邊建物水平及垂直安全距離不足。2.考量公眾及供電安全,且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表示業已取得糞箕湖段木屐寮小段114-15地號及仙草段39地號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故依其同意變更範圍調整電路鐵塔用地。
變更後電路鐵塔用地範圍:部分糞箕湖段木屐寮小段114-15地號及部分仙草段39地號。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第三種住宅區(0.0002公頃)農業區(0.0200公頃)電路鐵塔用地(0.0225公頃)第三種住宅區(0.0025公頃)23白河水庫沿岸水庫用地(2.45公頃)水庫專用區(23.71公頃)1.白河水庫蓄水範圍業經經濟部於106年3月2日經授水字第10620201830號函公告在案。
2.本案配合白河水庫蓄水範圍,調整水庫專用區範公園用地變更為農業區之私有土地:
糞箕湖段木屐寮小除變更內容部分,請市政府配合已發布實施之「變更關子嶺(含枕頭山附近地區)特定區計畫(部分保護區、露營區(4.77公頃)公園用地(6.84公頃)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保護區(9.55公頃)圍,惟考量機1-1、機1-2以及主6號計畫道路已開闢且仍有使用需求,為免影響其後續利用,不予調整為水庫專用區,故維持原計畫外,其餘依白河水庫蓄水範圍變更為水庫專用區。
3.另尚有零星公園用地(公1)未位於白河水庫蓄水範圍內,考量面積狹小無法提供周邊居民休憩機能,故屬南區水資源局等公有土地者,一併納入水庫專用區範圍,其餘私有土地配合周邊土地使用分區變更為農業區。
段151-7、156-3、156-6、156-7、156-8地號等5筆土地。
露營區、公園用地為水庫專用區;部分保護區、乙種旅館區、農業區、河川區為水利設施用地;部分道路用地為水利設施用地兼供道路使用)案」調整外,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農業區(0.10公頃)公園用地(0.13公頃)農業區(0.13公頃)24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刪除為落實計畫分層管理,於本次通盤檢討將主要及細部計畫分離,故刪除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除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外,並請將原則性內容納入計畫書中敘明。
- 附表二:逾期及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部人1和興工廠股份有限公司白河區糞箕湖段木屐寮小段45-122、46、47-18、48-1、48-2地號本公司至今每年皆依法繳納「一般土地」與「工業用地」之地價稅,顯然並非農業用地。
本公司工廠自民國44年即在該地合法設立至今,依據重測前土地登記簿記載至民國82年為丁種建築用地。然近期發現廠區所在地都市計畫使用分區屬「農業區」,致使本廠原合法設立已與現有法規有所牴觸,懇請貴局能變更本廠區。
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1.經調閱工廠登記抄本,該工廠係59年1月1日核准設立,並於63年變更工廠登記範圍為白河區糞箕湖段木屐寮小段48-1、48-2地號。
2.考量陳情土地位於水庫集水區(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且鄰近住宅區,為避免影響週邊環境,不宜變更為工業區。
3.依都市計畫法臺南市施行細則第32條規定,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不合土地分區使用規定之建築物得繼續為原有之使用,尚不影響原有合法工廠之營運。
1.照市政府研析意見(即未便採納),另因枕頭山石灰礦脈業已停止開採,故請於計畫書中補充說明現有石化工廠所使用之原料來源、相關法令規定及產銷量、未來轉型策略或目標等項目,以利查考。
2.因現況仍維持工廠使用,不影響原有合法工廠之營運,爰請依「都市計畫法臺南市施行細則」第32條規定辦理;另部分土地如有涉及違規事宜,應請市政府依相關法令辦理,以資公正。
3.另考量本案計畫目的係為保持優美風景,以發展關子嶺溫泉及觀光產業,爰依都市計畫法第12條擬定特定區計畫,惟現有石灰工廠係位於農業區內,長期因石灰生產之粉塵業已對周邊住宅環境造成影響且與計畫目的不符,為符合本計畫區之規劃目的,請市政府轉知陳情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人,評估未來是否有辦理變更轉型之需求,並另案辦理都市計畫變更,以及應有適宜性之回饋內容(如回饋公共設施用地提供周邊居民使用)及改善環境計畫,以資妥適。
部人2臺南市政府工務局白河區市道172線計畫道路預計辦理白河區市道172線計畫道路拓寬(12米拓寬至18米),長度約1,480米,涉及本計畫區使用分區變更。
建議酌予採納。
理由:
1.市道172線為關子嶺地區重要聯外道路,於計畫範圍外之已開闢路段寬度為18公尺,惟進入都市計畫範圍後計畫道路寬度縮減為12公尺,造成交通瓶頸。
2.該路段每逢假日極易擁塞,為抒解車流,爰有拓寬之需求。
鑑於通盤檢討有其辦理之時程,參採市政府列席代表之說明,經評估本案有其變更急迫性,故業已另案辦理都市計畫變更,故本案未便採納,惟相關變更指導原則、計畫內容等應納入本次通盤檢討中一併彙整,以資妥適。
部人3經濟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局白河水庫周邊地區本局刻正辦理「白河水庫繞庫防淤工程」,請依本局提供之座標及路線圖,協助配合變更。
建議酌予採納。
理由:
1.白河水庫繞庫防淤工程係為減緩水庫之淤積速度,將豐水期高含砂水流導引至壩址下游河道,以減少入庫砂量,爰有興建之需求。
2.該工程業經行政院核定納入前瞻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為中央興建之重大設施。
經查本案業已另案辦理都市計畫變更,故本案未便採納,惟請市政府相關變更指導原則、計畫內容等納入本次通盤檢討中一併彙整,以資妥適。
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部人4財團法人火山碧雲寺關子嶺段814地號1.關子嶺特定區內停3-3用地現況地勢陡峭、不適宜開闢。
2.經查該用地北側(關子嶺段814地號)有一平坦基地,為國有地,且連接已開闢之計畫道路,適合停車。
建議將停3-3用地,移至關子嶺段814地號。
建議酌予採納。
理由:
1.考量碧雲寺屬國定古蹟且有大型宗教活動迎佛祖,屬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列管無形文化資產之重要民俗,有遊客及宗教節慶之停車需求。
2.原停3-3用地因地形陡峭不適宜開闢為停車場使用,已於變更案第20案檢討變更為公園用地,故於鄰近地形平坦處另劃設停車場用地,以滿足該地區停車需求。
1.考量本案劃設之停車場用地於地理位置及使用行為與火山碧雲寺有一定程度之關聯性,爰照市政府研析意見(即酌予採納),並配合增列變更內容(如後附表三及附圖一),另請市政府評估本案附帶條件之增訂(如:開闢費用、停車場管理維護費用等),以維公平效益。
2.另因關子嶺段814地號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經管之土地,故請市政府後續依森林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土地撥用事宜,是否涉及保安林解編事宜,則請市政府逕洽該管理處協助辦理。
3.檢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嘉作字第108年8月13日1085230989號函補充意見,提供市政府後續辦理之依循(略以):
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有關本會議台南市政府簡報第20頁提及「保安林申請使用面積以600平方公尺為限,否則須向林務局申請租用」一節,經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5年11月17日農林務字第0951730503號函略以:「保安林地不解除而同意供公共設施零星用地,在不影響國土保安及保安林整體經營管理原則下,供公共設施使用之保安林點狀使用面積不超過660平方公尺。」,惟該函並未提及免租用,故仍應依森林法第8條規定辦理。
(2)倘臺南市政府經評估相關停車場無法使用其他替代土地,請該府依森林法第8、9條申請撥用並辦理解除保安林。
部人5吳○龍仙草段114-10地號建議取消加油站設立,鄰近已有多個加油站。變更為一般農業區。
建議酌予採納。
理由:
依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嘉義營業處函復,未就該加油站專除請市政府於研析意見中詳為補充說明陳情範圍於都市計畫未發布實施前之使用分區外,其餘照市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用區表示仍有需求,併鄰近分區變更為農業區。
政府研析意見(即酌予採納),並配合提列變更內容如後附表四及附圖二。
部人6鄭○書等4人溫泉段584、587、601、608、736、724、724-1、725、727、731、732共12筆,包含相關地號溫泉段588、609、726、729、730、730-1、730-2地號原定計畫道路通過本地段不利於整體開發,請委員擬定廢除計畫道路。
廢除計畫道路以便整體利用開發以促進關子嶺發展。
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考量道路系統完整性仍有劃設需求,且廢除計畫道路將影響道路二側地主指定建築線權益。
除請市政府確認道路開闢計畫,以及研析意見中詳為補充陳情人所提計畫道路通過不利於整體開發之實際原因外,其餘照市政府研析意見(即未便採納)。
部人7翁○佃溫泉段598、599、600地號1.本人於106年8月2日得知貴局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部分採納本人之陳情案,惟考量範圍完整性將同段601地號一併納入變更範圍後,本人即積極電聯溫泉段601地號所有權人鄭○書先生未果,輾轉得知鄭先生全家已移民國外,在台時間不定。
2.遂於106年11月7日郵寄說明信函(附件一)予其家人鄭○蘭女士,盼能代為聯絡說明。終至106年11月13涉及變更案第7案,提請併案討論。
1.本案係逾公展期間人陳案,依106年11月27日市都委決議部分採納,考量合法建物及現況旅館使用範圍,將溫泉段598、599、600、601地號土地變更為第二種觀光服務專用區;另陳情土地與計畫道路間尚夾雜溫泉段601地號之畸零地,考量範圍完整性,併同納入變更範圍。
2.依陳情人陳述意除因本案陳情內容涉及附表一-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第7案,故併案辦理外,其餘照市政府研析意見。
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日得知鄭女士已收到本人的說明信函,並電聯本人說明鄭先生當時人在國外,會幫忙代為轉達。
3.本人等候至107年農曆年前,終獲鄭先生回國消息,隨即電聯鄭先生並說明徵詢其對溫泉段601地號變更案之意見。而其回覆意見如下:(1)其一,(詳參附件二)鄭先生表示其所有同段其他土地(地籍圖中黃色區塊部分)多屬旅館區,而溫泉段601地號面積僅65.99m2,且屬畸零地,開發不易;又擔心變更為觀專區後,接續的土地稅及日後增值稅額皆會增加,故表示並無變更之意願。
(2)其二,本人向其表示願意以優於市價之價格承買其所有溫泉段601地號之土地,鄭先生又表示因為面積不大,即使本人願以優於市價之價格承買,買賣總價金不高,故鄭先生也無出賣土地之意願。
4.因此,本人目前尚見,溫泉段601地號土地所有權人尚無變更為觀光服務專用區之意願,次查陳情人持有土地(溫泉段598、599、600)已臨接計畫道路,尚不影響後續建築基地申請指定建築線。
3.涉及違規使用部分,依本府觀光旅遊局函復,經查「沐春民宿」為合法民宿,另「關嶺27」為非法旅宿業,已於108年2月22日裁處業者新臺幣30萬元罰鍰。
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無法徵求溫泉段601地號鄭先生之同意辦理變更。倘始終無法取得鄭先生之同意變更,本人也會嘗試能否依「台南市畸零地使用規則」第十條向台南市工務局申請調處,然此方法可能會曠日廢時,無法於此次通盤檢討發布實施前完成。
5.故懇請委員詳參附件三,本次貴局報部同意辦理變更之範圍面積總計約0.17公頃,本人所有土地約占96.22%,鄭先生所有土地約占3.78%。因幸得本次通盤檢討機會,委員願意給予本人合法化之契機,倘始終無法取得601地號地主同意變更,是否懇請委員審酌剔除601地號變更。本人所有之598地號因有臨接計畫道路,依相關建築法規仍可指定建築線申請補照合法。
本人所有之座落於同段599地號之建物(建號:溫泉段31號)即依此指定建築線申請建照,並取得使用執照(95)南縣使字第3634號(詳參附件四)。
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如蒙首肯,本人必積極配合相關規定,申請補照建物合法,尚祈永續經營。
6.再請貴局及審議委員審酌,本人之所有土地(溫泉段589、590、591、594、595、598、599及600等地號)(詳參附件五)於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已編定為【建】地目,且於民國56年即有登記合法建物(建號:溫泉段30號)座落於溫泉段594、595及599地號上以及另一建物(建號:溫泉段32地號)座落於溫泉段600地號上(詳參附件六)。覆參附件七,原溫泉段30及32建號皆坐落於(重測前)關子嶺段29地號單一筆地號未分割(包含目前地籍圖上溫泉段598、599及600地號,亦即本次同意變更範圍),且於民國42年向台電申請裝表供電;於民國55年於稅務局設籍房屋稅籍繳納;於民國71年向台水申請裝表供水。(詳參附件八)。而是因95年地籍分割後,將原本關子嶺段29地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臺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號分割為同段29地號、29-128地號及29-129地號,又經重測後上開地號改為溫泉段600地號,598地號及599地號。
7.懇請委員參酌以上資料以及本人全心努力尋求合法化之契機,如蒙肯定,實感德便。
附表三、配合部人陳第4案新增變更內容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新增1停(3-1)西北側保護區保護區(0.06公頃)停車場用地(0.06公頃)1.本案土地南側之碧雲寺(宗(專)2),屬國定古蹟且有大型宗教活動迎佛祖。
屬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列管無形文化資產之重要民俗,有遊客及宗教節慶之停車需求。
2.惟碧雲寺西側停(3-3)用地因地形陡峭不適宜開闢為停車場使用,已於本次通盤檢討變更為公園用地,為補足碧雲寺之停車需求,爰於宗(專)2北側平坦地劃設停車場用地。
3.因本案土地位於國有林、保安林範圍,後續應依森林法相關規定辦理。
變更前示意圖變更後示意圖附圖一、部人陳第4案變更內容示意圖附表四、配合部人陳第5案新增變更內容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新增2加油站專用區加油站專用區(0.21公頃)農業區(0.21公頃)1.該加油站專用區係於民國70年劃設,迄今尚未開發使用,經函詢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未表示仍有加油站專用區之需求。
2.範圍內土地於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為農牧用地及交通用地,爰併鄰近分區變更為農業區。
變更範圍:糞箕湖段木屐寮小段112-8、112-9、113-8、113-10、114、114-10、115-25、115-26地號變更前示意圖變更內容示意圖附圖二、部人陳第5案變更內容示意圖附表五、配合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第7案、部人陳第7案調整及新增變更內容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7旅甲(2)南側保護區(0.17公頃)「觀(專)2」第二種觀光服務專用區(附)(0.17公頃)附帶條件:
應自願捐贈變更後土地總面積40%作為公共設施用地,並以捐贈當期公告現值加四成換算為代金抵繳之。
1.溫泉段599、600地號等2筆土地上有56年4月23日已完成建築之合法建物(溫泉段30、31、32建號)。
2.考量合法建物及現況旅館使用範圍,將溫泉段598、599、600地號土地變更為第二種觀光服務專用區。
1.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內政部都委會審議通過並經本府通知日起1年內與臺南市政府簽訂協議書,並於簽訂協議書之日起2年內完成代金繳納後,始得檢具計畫書、圖報內政部核定。
2.變更範圍:溫泉段598、599、600地號新增3旅甲(2)南側保護區(0.0005公頃)「觀(專)2」第二種觀光服務專用區(0.0005公頃)1.變更範圍周邊土地皆於本次通盤檢討予以變更為觀光服務專用區,考量範圍完整性,併同變更為觀光服務專用區。
2.考量面積狹小且土地權屬為市有,故免予回饋。
變更範圍:溫泉段602地號新增4旅甲(2)南側保護區(0.0066公頃)「觀(專)2」第二種觀光服務專用區(附)(0.0066公頃)附帶條件:
應自願捐贈變更後土地總面積40%作為公共設施用地,並以捐贈當期公告現值加四成換算為代金抵繳之。
1.變更範圍土地非屬合法建物及現況旅館使用範圍,且該筆土地夾雜於觀(專)2」第二種觀光服務專用區(附)及計畫道路間,考量範圍完整性,併同變更為觀光服務專用區。
3.考量面積狹小難以劃設公共設施用地,以抵繳代金辦理回饋。
1.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內政部都委會審議通過並經本府通知日起1年內與臺南市政府簽訂協議書,並於簽訂協議書之日起2年內完成代金繳納後,始得檢具計畫書、圖報內政部核定。
2.變更範圍:溫泉段601地號變更前示意圖變更後示意圖附圖三、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第7案、部人陳第7案變更內容示意圖附圖四、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第14案調整示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