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9631-討論事項-第6案:彰化縣政府函為「變更和美都市計畫(都市計畫圖重製專案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9631
案件id
MOI通檢重製專2020225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彰化縣都市計畫委員會107年4月13日第241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彰化縣政府107年10月11日府建城字第1070356867號函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
(一)都市計畫法第26條。
(二)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46條、第47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洪前委員鴻智(召集人)、林委員旺根、李前委員永展、陳委員永森、王委員靚琇組成專案小組,惟洪前委員鴻智、李前委員永展任期屆滿後,由林委員旺根(召集人)、陳委員永森、彭委員光輝、張委員梅英、王委員靚琇接續擔任專案小組成員,專案小組分別於108年1月17日及108年8月7日召開2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案經彰化縣政府以108年10月3日府建城字第1080344088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計畫內容等資料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詳附錄)及彰化縣政府108年10月3日府建城字第1080344088號函送修正計畫內容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彙整108年1月17日及108年8月7日共2次會議):
和美都市計畫於民國59年發布實施後,分別於74年、85年、94年辦理三次通盤檢討,因現行都市計畫圖老舊且與現況地形地物差異頗大,所呈現資訊已不敷現今規劃檢討所需,為落實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資料標準轉換作業,爰辦理本次都市計畫圖重製專案通盤檢討,以重新測繪計畫圖及丈量計畫面積,故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彰化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縣政府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及修正計畫書(修正部分請加劃底線)、圖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 一、參採縣政府及鎮公所列席人員之說明,有關重製後計畫圖釐正說明部分,係因重製前計畫圖展繪有誤,致與原始都市計畫圖不符,且無涉及分區調整變更,為符合原規劃意旨,爰依重製疑義研商會議結論提列訂正案件,故請補充相關變更歷程及對民眾權益之影響與因應對策後,將訂正內容說明資料納入計畫書附錄敘明。
- 二、為利瞭解本次重製檢討後計畫圖之展繪依據,除請妥為補充本案重製疑義研商辦理情形及相關處理原則外,並就非屬依重製疑義研商會議結論提列之訂正或變更案件,敘明修正計畫內容、理由、相關變更歷程、處理方式及對民眾權益之影響與因應對策後,納入計畫書中敘明;如有涉及分區之變更,請納入變更內容綜理表,如屬訂正內容則併前點意見辦理,以資完妥。
- 三、依計畫書載明,本案依現行都市計畫圖展繪都市計畫線,屬主要計畫、細部計畫內容合併,且已擬定細部計畫地區尚未辦理整體開發者,應仍以主要計畫內容展繪;惟查「變更和美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業經本會107年4月17日第920次會議審議完竣,其審竣部分請縣政府仍應配合本次重製檢討及審議結果妥為修正,以避免後續執行疑義。
- 四、本案發布實施時,請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47條:「都市計畫圖已無法適用且無正確樁位資料可據以展繪都市計畫線者,得以新測地形圖,參酌原計畫規劃意旨、地籍圖及實地情形,並依都市計畫擬定或變更程序,重新製作計畫圖。原計畫圖於新計畫圖依法發布實施之同時,公告廢止。」規定辦理。
- 五、本案如經本會審決通過後,變更內容超出原公開展覽範圍者,應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則應再提會討論。
- 六、變更內容綜理表:如附表1。
- 七、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如附表2。
附件
- 附表1: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1都市計畫圖現行都市計畫圖;比例尺1/1000、(地形圖為TWD67數值法測製)重製都市計畫圖;比例尺1/1000(TWD97數值法測製)1.現行計畫圖因成圖後與目前現況地形地物差異大,影響公部門之計畫執行及民眾權益。
2.為提高計畫圖之精確性,以符合現況並利於執行;爰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47條規定辦理重新測製展繪計畫圖。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2全區土地使用面積分配表計畫總面積(含各種分區與用地面積)(359.12公頃)重製後計畫總面積(含各種分區與用地面積)(359.35公頃)1.依據重製作業後都市計畫圖(比例尺1/1000)重新量測結果修正。
2.重製前、後計畫總面積及各種分區及用地面積(詳表十
- 附表2: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和美鎮公所研析意見彰化縣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陳情人:和美鎮公所陳情位置:詳附圖(竹營段875-1、958-1、959-1、960-1、960-1號)1.和美59年核定都市計畫圖,此處人行廣場用地劃設寬度為12M,自發布迄今,均未有任何變更;惟85年第二次通盤檢討時,誤將此處人行廣場用地寬度展繪為10M至今。
2.已依12M地籍線完成徵收作業。
依原計畫展繪為12M寬人行廣場用地。
建議提請討論(相關說明圖表詳附件一)。
理由:
1.所陳土地於59年發布迄今,均未有任何變更,且已依12M地籍分割線完成徵收作業,土地為公有未損及人民權益。
2.後於民國85年「變更和美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時計畫圖分區界線展繪為10M。
3.建議將都市計畫恢復為原都市計畫(12M)並提列訂正案,進行圖面訂正以辦理後續相關開闢作業。
建議提請討論,依都市計畫原意展繪為12M寬人行廣場用地。
除併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一及二辦理外,其餘照縣政府研析意見(訂正內容詳如附件1)。
2陳情人:和美鎮公所陳情位置:詳附圖(和中段301-1地號部分)1.坐落於和中段301地號(住宅區)及301-1地號(機關用地)之建築,係屬民國66年登記之合法建物(土地座落和美段404-5地號)。
2.和美都市計畫於59年發布實施後,於民國70年辦理訂樁及地籍分割,和美段404-5地號於民國70年分割為和中段301、301-1等地號。
部分位於301-1地號私人合法建物位址,變更機關用地為住宅區。
建議提請討論(相關說明圖表詳附件二)。
理由:
1.本案係採納四通逕六案(陳情人:
有限責任彰化第一信用合作社)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採納縣政府說明係屬重製疑義,故納本府刻正辦理中之和美都市計畫圖重製案中妥處。
2.因位於機關用地之301-1地號部分,現況為私人合法建物,為不影響民眾合法權益,建議依現況使用範圍提列變更。
建議依公所建議提請討論,並在不影響民眾合法權益下,將部分位於301-1地號私人合法建物位址,變更機關用地為住宅區。
除變更理由補充敘明地籍分割歷程及併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二辦理外,其餘照縣政府研析意見(變更內容詳如附件2)。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