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9651-審議事項-第1案:新北市政府函為「變更大漢溪北都市計畫(第一階段)(三重及蘆洲地區)(配合臺北捷運系統環狀線第二階段)案」。
會議紀錄id
MOIO9651
案件id
MOI新北洲地區2020324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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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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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人所有土地坐落於新北市三重區富貴段476地號,本案原已規劃多年並經環境影響評估酌予採納。
理由:
1.本案三重區富貴段476地號基地委託蕭家福聯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規劃設計事宜,該事務所於105年3月11日以(105)福師字第10503004號函詢新北市政府提供Y22站站體及出入口相關位置。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已於105照市府研析意見,併變更內容編號第2案。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及交通影響評估核定,並已於新北市城鄉局都市設計審議核定中,但因都市計畫變更三重(重陽橋引道附近地區)(二重疏洪道拆遷戶安置方案)細部計畫(配合臺北捷運系統環狀線第二階段)案,本案畫入捷運聯開土地,致都市設計審議核定暫停並就相關都市計畫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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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經由多次說明會並與台北市捷運工程局多次會議,因本案參與聯合開發之容積奬勵與開發時辰仍有疑慮,固本案決定採用先行開發之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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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為配合國家政策之推動,本案捷運站體與設施所需之土地範圍,已多次與台北市捷運工程局規劃設計單位進行討論後,本案先行開發之規畫圖說依捷運工程局提出站體及設施所需之土地範圍配合留設(詳如附件一),以利後續捷運工程之進行。上述留設土地之地上權設定,建議於本案建築執照取得後至使用執照取得前辦理,以利本基地開發年3月30日以新北捷規字第1050523539號函復該事務所並提供Y22車站街面初步配置示意圖在案。
2.Y22車站出入口及通風井等設施使用陳情土地部分,係變更商業區為捷運系統用地,於新北市都委會審議期間,陳情人曾提出建議採聯合開發方式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逾10),後又提出採先行開發方案、捷運設施使用部分設定地上權(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逾21)等意見,有關捷運設施之配置、用地範圍暨取得方式,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於108年2月24日與地主及其委託建築師進行初步溝通協調獲共識,其中用地範圍及設定地上權部分,業經新北市都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及工程進行;於此期間設定地上權可利於捷運工程局進行捷運站體細部設計定案,並已經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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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基地因都市計畫變更,故開發時辰已延宕接近兩年;依往例捷運於現有建物土地上需設置出入口及進排氣設施,需以補償方式提供給土地所有權人以取得土地設置;因本案配合捷運工程之進行,並留設捷運出入口及進排風口作為公益使用,依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第48條都市計畫容積奬勵項目規定:
本案提供公益使用之土地範圍為854.1㎡(依設計定案面積為準)建議給予854.1x320%(本案容積)x20%=543.6㎡成為增額奬勵容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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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案於計畫變更至今皆全力配合相關捷運規畫並大力支持國家政策,鑑請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討論,斟酌給予本案提供土地配合開發之容積奬勵(20%),以利後續重大交委會審議通過,並於事業及財務計畫表增加「設定地上權」方式。
3.前揭用地範圍及捷運設施配置於新北市政府108年5月16日「新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會專案小組會議」說明,並依會議紀錄於108年6月13日以北市捷規字第1083011997號提供Y22站基本設計相關套繪圖說供建築師參考,其中臨集賢路側係設置3座通風井。後因建築師建議3座通風井整併為2座,配合該大樓地下停車場車道規劃,建議將1座通風井移出變更為捷運系統用地(仍在本案476地號新建工程土地範圍),經細部設計廠商研析,於108年12月6日「新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會專案小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通建設土地配合開發之意願及國家政策之推行。
組會議」說明初步配置成果。
4.有關斟酌給予容積奬勵部分,涉及細部計畫範疇,不予討論。
附表1、變更編號第2案修正後內容綜理表報部編號公展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22屬Y22站,位於三重區集賢路與五華街交叉口之集賢路道路南側商業區(0.1464)捷運系統用地(0.1464)1.設置出入口、通風井、冷卻水塔及轉乘設施等捷運相關設施。
2.本案用地範圍及捷運設施配置於新北市政府108年5月16日「新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會專案小組會議」說明,並依會議紀錄於108年6月13日以北市捷規字第1083011997號提供Y22站基本設計相關套繪圖說供建築師參考,其中臨集賢路側係設置3座通風井。後因建築師建議3座通風井整併為2座,配合該大樓地下停車場車道規劃,建議將1座通風井移出變更為捷運系統用地(仍在本案476地號新建工程土地範圍),經細部設計廠商研析。
逕15(三重都市計畫)附圖1報部編號2變更內容示意圖附表2、新增變更內容綜理表報部編號公展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6-屬Y21站,位於蘆洲區中山一路與集賢路口之集賢路道路東側住宅區(0.1403)捷運開發區(0.1403)1.設置出入口等捷運相關設施,並依大眾捷運法及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規定辦理土地開發。
2.土地及地上物所有權人出具承諾書,同意不領取協議價購土地款並參與開發,若地主因情勢變化不參與開發時,則就捷運設施(出入口、收費匣門、購票機、簡易詢問處、男厠等相關設施)所需用地改以變更為「捷運系統用地」,採徵收方式取得捷運所需用地,剩餘捷運開發區恢復為住宅逕1(蘆洲都市計畫)報部編號公展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區。
7-屬Y20站,位於蘆洲區中山一路北側農業區(0.1477)捷運開發區(0.1477)1.設置出入口、通風井、冷卻水塔及轉乘設施等捷運相關設施。
2.本案原係納入蘆洲南北側農業區專案通盤檢討案,區段徵收完成後以有償方式取得土地,因環狀線北環段及南環段綜合規劃報告於108年5月31日奉行政院核定,建設期程已開始啟動,並依規定須管控完工之計畫期程,由於農業區專案通檢內容複雜且須整合民眾意見達共識之期程無法掌控,故為配合捷運建設期程,經協商建議採個案變更與蘆洲南北側農業區專案通盤檢討案併行方式辦理。
3.另為保障地主權益,經評估具有土地開發效益,故變更為捷運開發區,依大眾捷運法及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規定辦理土地開發。
逕2(蘆洲都市計畫)8-屬Y20站,位於蘆洲區中山一路南側農業區(0.0990)捷運系統用地(0.0990)1.設置出入口、通風井、冷卻水塔及轉乘設施等捷運相關設施。
2.本案原係納入蘆洲南北側農業區專案通盤檢討案,區段徵收完成後以有償方式取得土地,因環狀線北環段及南環段綜合規劃報告於逕14(蘆洲都市計畫)報部編號公展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108年5月31日奉行政院核定,建設期程已開始啟動,並依規定須管控完工之計畫期程,由於農業區專案通檢內容複雜且須整合民眾意見達共識之期程無法掌控,故為配合捷運建設期程,經協商建議採個案變更與蘆洲南北側農業區專案通盤檢討案併行方式辦理。
3.由於本案土地上方有台電架空電纜線通過、土地南側須留設通道供公眾通行及土地形狀狹長等因素,若採土地開發方式,因設計建蔽率偏低且建物高度受限,經評估開發效益甚低,故用地範圍以捷運設施所需最小範圍劃設,並以協議價購方式辦理。
附圖2報部編號6變更內容示意圖附圖3報部編號7、8變更內容示意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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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詳附錄)及新北市政府109年2月24日新北府城都字第1090268051號函送修正計畫內容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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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Y19B站(報部編號1)部分,參採市政府列席人員說明,考量環狀線第二階段路線綜合規劃報告業經行政院於108年5月31日核定,建設期程已開始啟動,正進行細部設計作業,預計110年第1季發包施工,由於Y19B站變更內容係供設置車站主體(其餘車站位於道路用地下方),施工期程較長,且該站公開展覽內容與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竣變更內容一致,又無人民及團體陳情意見,爰同意市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求,分階段報由內政部核定後,依法發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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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關本案計畫書附錄七設計目標年尖峰時段預測旅運量分析內容,請補充說明其預測目標年及沿線旅運需求預測分析等資料,並納入計畫書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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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書面意見:報告書第3頁、第62頁表示「…後續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37條規定,提出第三次環差報告…」,惟該案前已辦理4次環差報告,相關說明及附錄四資料應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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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專案小組會議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詳附表本會決議欄。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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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本會專案小組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表編號申請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逕16建○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一)同意縮小使用系爭土地範圍方案陳情人同意民國108酌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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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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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關Y20站出入口A、通風井X捷運照市府研析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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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申請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代理人周○順(蘆洲區中山段842地號)(Y20站\/捷運系統用地)年12月12日內政部都委會專案小組第2次會議替代方案所提及「縮小系爭土地用地範圍(用地面積約990㎡)」,將陳情人所有建物所占用系爭土地部分排除在捷運Y20站設立使用範圍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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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全陳情人坐落系爭土地上之所有建物茲就縮小系爭土地用地方案部分,懇請貴單位確保該方案不會損及陳情人就系爭土地上所有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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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陳情人與他共有人就辦理分割系爭土地分割時,懇請協助派員指界系爭土地之分割界址位置陳情人願自行先就系爭土地與他共有人進行分割協議,且就系爭土地分割界址位置以前開所提及「縮小系爭土地用地範圍(用地面積約990㎡)」作為界點。基此,當陳情人偕同地政事務所至現場勘驗土地分割界址時,懇請貴單位協助派員至現場釐清系爭土地分割界址點為何,亦俾於貴位取得系爭土地剖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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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施之用地範圍及建議保全建物部分,本案捷運設施所需用地,原係依區段徵收之位置及範圍,再考量地籍及建物現況調整,採個案變更方式,納入「變更大漢溪北都市計畫(第一階段)(三重及蘆洲地區)(配合臺北捷運系統環狀線第二階段)案」辦理,擬變更農業區(蘆洲區中山段842地號部分土地,面積約為0.1340公頃)為捷運系統用地,採協議價購方式取得土地。後因應陳情意見及內政部都委會委員初步建議意見,研擬替代方案擬朝變更為捷運開發區(蘆洲區中山段842地號全部土地),採土地開發方式辦理,惟出入口A、通風井X用地受限於南側有約6公尺寬供人車通行之通道、上方有台電架空電纜線通過及部分狹長用地無法施築建物,經細部設計廠商再評估檢視建築配置,在架空電纜線下地時程不確定之條件下,本基地經檢討設計容積率僅能達到188.55%(上限為250%),扣除地下室及公設因超過免計容積而須回計容積部分,實際地上層容積率僅約146.97%,土地所有權人無法分回175%容積上限,評估開發效益不佳,另108年12月12日內政部都委會專案小組會議,土地所有權人之一表示不願參與聯開,經綜合評估檢討,調整捷運設施空間為捷運所需最小用地範圍(蘆洲區中山段842地號部分土地,面積約為990㎡),擬變更農業區為捷運系統用地,採協議價購方式取得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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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前述意見臺北市政府捷運局已於108年12月12日內政部都委會專案小組會議說明,並於109年1月7日召開會議向地主說明調整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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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關陳情人偕同地政事務所至現場勘驗土地分割界址時,建議派員協助指界部分,臺北市捷運局將派員協助會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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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申請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逕17陳○玲、辛○笑(蘆洲區中山段842地號)(Y20站\/捷運系統用地)","一、中山段842地號經過多次變更,區段徵收→捷運站→聯開→捷運站(量身訂作:建富汽車400坪為區段徵收,陳情人300坪設訂為Y20站捷運用地)。","二、陳情人希望能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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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傢俱行與機車行10多名員工之生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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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物補償3.未到期合約之違約金補償4.地上物拆遷補償5.設籍補償6協議價購等相關補償金談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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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誰也無法預測明天又將會如何?!不該是陳情人總是處於不利的這方!以上各點未談妥,恕陳情人無法同意先行樁位測釘及分割土地!懇請貴單位與陳情人談妥協議價購及各項補償後再行樁位測釘及分割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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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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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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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Y20站捷運設施所需用地,原係依區段徵收之位置及範圍,再考量地籍及建物現況調整,採個案變更方式,納入「變更大漢溪北都市計畫(第一階段)(三重及蘆洲地區)(配合臺北捷運系統環狀線第二階段)案」辦理,擬變更農業區為捷運系統用地,採協議價購方式取得土地,後因應陳情意見及內政部都委會委員初步建議意見,研擬替代方案擬朝變更為捷運開發區,採土地開發方式辦理,惟本用地受限於南側有約6公尺寬供人車通行之通道、上方有台電架空電纜線通過及部分狹長用地無法施築建物,經細部設計廠商再評估檢視建築配置,在架空電纜線下地時程不確定之條件下,本基地經檢討設計容積率僅能達到188.55%(上限為250%),扣除地下室及公設因超過免計容積而須回計容積部分,實際地上層容積率僅約146.97%,地主無法分回175%容積上限,評估開發效益不佳,另因土地所有權人之一表示不願參與聯開,經檢討調整捷運設施空間以捷運所需最小用地範圍,僅使用842地號部分土地,擬變更農業區為捷運系統用地,採協議價購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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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前揭都市計畫案目前正由內政部都委會審議中,須俟都市計畫案公告發布實施後,始進行樁位測釘及地籍逕為分割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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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關地上物補償費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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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地範圍內之各項地上物拆遷補償,係依「新北市興辦公共工程用地地上物拆遷補償救濟自治條例」及「新北市政府辦理公共工程地上物查估拆遷補償救濟標準」等相關規定辦理現場查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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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前開條例及補償救濟標準內,合法建物係依重建價格補償,其他建築除照市府研析意見外,涉及後續徵收作業事宜,請市政府依規定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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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申請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物,依前開自治條例第12條,經認定為81年1月10日前建造完成者,以合法建物補償費之70%發給救濟金,81年1月11日至88年6月11日建造完成者,以合法建物補償費之30%發給救濟金,88年6月12日後建造完成者,一律不發給救濟金,其建造年期將由認定權責單位新北市政府依對應年期之航照圖等相關資料據以判定;前開其他建築物領有救濟金者,依前開自治條例第13條,配合於期限內將建築物騰空點交者,另發給自動搬遷獎勵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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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地上物補償費之營業損失補助費等,依前開自治條例第9條至第11條、第14條暨前開救濟標準相關規定,原則上應於現址合法登記在案並持有完納營業稅單據且持續營業者,始得發給營業損失補助費;未合法登記在案,惟持有最近一期現址完納營業稅之單據且持續營業者,按前開營業損失補助費之百分之五十發給營業損失救濟金。前項拆除營業面積在十五平方公尺以下者,發給新臺幣六萬元;逾十五平方公尺至一百五十平方公尺部分,每平方公尺發給新臺幣一千二百元;逾一百五十平方公尺部分,每平方公尺發給新臺幣八百元;前項營業面積以登記、申報或現況營業之建物面積為限,不包括非營業用之住宅及員工休閒場所、餐廳、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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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建築物之人口遷移費,依前開自治條例第13條規定,於期限內自動搬遷者,其設有戶籍之現住戶符合第一次召開用地及地上改良物拆遷補償協議座談會或徵收、重劃計畫書公告六個月前在現址設立戶籍連續三年以上,並有居住事實者,依符合之設籍人口數,發給12萬至28萬不等之人口遷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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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內各項地上物補償費暨救濟金數編號申請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額,仍須俟實際進場查估並經新北市政府相關權責機關審核認定後始得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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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關土地補償費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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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第11條規定:「協議價購應由需用土地人依市價與所有權人協議。所稱市價,指市場正常交易價格。」,為確保市價查估之專業及公正性,本案協議市價將委託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分別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及「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兩套估價模式查估當期市價,並經專家學者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後,擇最優價格簽報市長核准後作為協議市價與土地所有權人進行協議;另本基地經變更為捷運系統用地後,其性質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依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第1項規定,在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市價補償其地價,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將俟本案都市計畫案公告發布實施,確定價格日期後即委請估價師進行市價查估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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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17-1陳○玲、辛○笑(蘆洲區中山段842地號)(Y20站\/捷運系統用地)中山段是共同持分的土地,無任何法令依據可以設定陳情人之持分土地為捷運預定地,恕陳情人無法接受這極度不公平之事!懇請貴局秉持公正原則將土地所有持有人以土地持分比之方式徵收為捷運用地。感謝!酌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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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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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捷運設施係使用842地號部分土地,擬變更農業區為捷運系統用地,該都市計畫案目前正由內政部都委會審議中,須俟都市計畫案公告發布實施後,始進行地籍逕為分割作業,並依當時土地登記簿記載之土地所有權人辦理用地取得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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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照市府研析意見外,涉及後續徵收作業事宜,請市政府依規定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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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18李○平、李○隆、李○宗(三重區富貴段476地號)(Y22站\/捷運系統用地)主旨:有關本基地土地坐落於新北市三重區富貴段476地號,就現行公開展覽之都市計畫規定{變更三重(重陽橋引道附近地區)酌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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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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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107年3月30日公開展覽變更內容第2案,係變更商業區(三重區富貴段476地號部分土地)為捷運系統用地(非捷運開發區,面積約為0.1027公頃),供設置Y22車站出入口、通風井、冷卻水塔及轉乘設施等採納市政府列席人員說明(酌予採納)及所提修正內編號申請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二重疏洪道拆遷戶安置方案)細部計畫(配合臺北捷運系統環狀線第二階段)書}有關Y22站體劃定於本案基地說明如下,懇請查照見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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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人所有土地坐落於新北市三重區富貴段476等地號,本案已於108年11月4日提出陳情函於內政部營建署,先行敘明。","二、本案於103年2月27日建築執照掛件至108年初,原已規劃多年並經環境影響評估及交通影響評估核定,並已於新北市城鄉局都市設計審議核定中,但因都市計畫變更三重(重陽橋引道附近地區)(二重疏洪道拆遷戶安置方案)細部計畫(配合臺北捷運系統環狀線第二階段)案,本案畫入捷運聯開土地,致都市設計審議核定暫停並就相關都市計畫討論。","三、本案經由多次說捷運相關設施並採協議購價方式;本案經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決議修正後通過(變更商業區為捷運系統用地,面積約為0.1115公頃),修正理由為:「考量土地所有權人已明確表示土地要先行開發不參與捷運開發,且已配合捷運所需設施留設捷運用地範圍,俾利後續捷運工程進行,爰尊重該土地所有權人之意見,調整出入口位置及變更範圍。」,先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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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關建議將476地號全筆土地納入並變更為捷運開發區一節,因非屬捷運設施所需最小用地,為兼顧社會公平性,政府僅負擔公開展覽範圍之地上物補償費,本案於都市計畫公告實施後,全部陳情土地所有權人應與臺北市政府簽訂「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開發所需土地協議價購協議書」,不領取協議價購土地款,以開發完成後之公有不動產抵付協議價購土地款,否則臺北市政府將逕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啟動變更都市計畫作業,就108年12月12日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第2次會議修正內容之範圍改以變更為「捷運系統用地」(面積約為0.1464公頃),採徵購方式取得,剩餘捷運開發區恢復為原土地使用分區(商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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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詳附表2及附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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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申請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明會及與台北市捷運工程局多次會議,並多次提出相關陳情素(詳附件);因本案參與聯合開發之容積獎勵與開發時辰法令尚未完備故仍有疑慮,固本案原同意與台北市捷運局聯合開發之意向改變為考慮採用先行開發之方案。","四、由於本基地計畫變更,開發時辰已延宕接近兩年;期間於經過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多次審查會議,皆因都市計畫變更尚未完成,相關法令也尚未完備故未能有會議定論。","五、所有權人經慎重考慮後,基於配合國家政策之推動,並考量都市發展之前提下,本案決定配合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小組及台北市捷運工程局之建議辨理捷運設施聯合開發,並將本案建築執照及都市設計審議申請撤銷,以利都市計畫變更及後續捷運工程之進編號申請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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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說明,提請委員討論附表2、變更編號第2案修正後內容綜理表報部編號公展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22屬Y22站,位於三重區集賢路與五華街交叉口之集賢路道路南側商業區(0.6516)捷運開發區(0.6516)1.設置出入口、通風井、冷卻水塔及轉乘設施等捷運相關設施,並依大眾捷運法及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規定辦理土地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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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關建議將476地號全筆土地納入並變更為捷運開發區一節,因非屬捷運設施所需最小用地,為兼顧社會公平性,政府僅負擔公開展覽範圍之地上物補償費,本案於都市計畫公告實施後,全部陳情土地所有權人應與臺北市政府簽訂「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開發所需土地協議價購協議書」,不領取協議價購土地款,以開發完成後之公有不動產抵付協議價購土地款,否則臺北市政府將逕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啟動變更都市計畫作業,就108年12月12日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第2次會議修正內容之範圍改以變更為「捷運系統用地」(面積約為0.1464公頃),採徵購方式取得,剩餘捷運開發區恢復為原土地使用分區(商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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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18(三重都市計畫)附圖1報部編號2變更內容示意圖【附錄】本會108年12月12日專案小組第2次會議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本次係彙整歷次專案小組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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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新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市政府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及修正計畫書(修正部分請加劃底線)、圖後,提請委員會審議。","一、有關本案變更範圍涉及工廠搬遷事宜,請市政府補充說明是否有其他補償措施,如安置計畫、合法工廠貸款利率補助及輔導搬遷措施等相關建議方案及策略,以保障民眾權益,並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二、請詳予補充場站周邊災害潛勢範圍、歷年地震淹水潛勢情形及噪音影響等資料,噪音部分應敘明為幾級管制區,並請參考三重、蘆洲防救災計畫,對各場站周邊500公尺及相關災害妥為研提防救災計畫與避難措施,納入計畫書敘明。","三、為強化本案變更必要性及合理性,請詳為補充變更範圍之勘選、出入口選址評估以及有無其他可行替代方案等相關資料,納入計畫書敘明。","四、有關毗鄰捷運設施之變更範圍土地部分,應請補充說明是否符合司法院大法官釋字732號解釋令內容外,變更內容涉及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部分,請市政府依本會99年9月21日第739次會「研商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之合理性」報告案決定內容,就走廊地區、車站及週邊地區整體規劃構想、發展定位、車站選址及開發時程、地區環境之衝擊、事業及財務計畫、車站影響範圍之容積訂定原則…等項目,逐項列表補充說明,並納入計畫書敘明。","五、本案場站及捷運開發區變更係依目標年旅運需求預測、捷運轉乘設施及結合車站兩側鄰近建物採土地開發方式辦理,建請補充沿線旅運需求預測分析、站體規模是否符合避難逃生規定及其尖峰容納人數等資料,以強化本案擬變更之範圍係符合相關規範之最小規模,並納入計畫書敘明。","六、其他及應補充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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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請補充提供Y20站與周邊土地使用現況資料,並說明場站周邊與未來都市計畫草案規劃內容之關連性,納入計畫書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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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計畫書載明公共設施開闢情形說明資料,請釐清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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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計畫書(p81-p82)說明Y20站開發構想係配合蘆洲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審議中),請釐清相關辦理案名及進度。計畫書(p84)說明機廠用地土地開發概要相關內容,有關蘆北農業區擬規劃變更事宜,請釐清相關辦理案名及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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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請於計畫書詳述歷次都市計畫之變更歷程及歷次變更計畫一覽表,並附有變更內容、核定(准)文號、發布日期、文號,以資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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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計畫書內容非屬都市計畫法等相關規定應表明事項,請予以刪除,相關說明資料請更新至最近年度。","七、本案Y20站變更範圍土地請市政府釐清開發方式是否為區段徵收,倘需保留地主參與後續區段徵收之權利,應研議納入區段徵收範圍以及區段徵收未完成處理相關措施,並請市政府考量民眾權益,妥善與民眾協商。","八、本案如經本會審決通過後,變更內容超出原公開展覽範圍部分,應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則應再提會討論。","九、變更內容綜理表:詳如后表1。逾期及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詳如后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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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變更內容綜理表報部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1屬Y19B站,位於五股區疏洪東路三段\/中興路二段37巷交叉口東南側之鐵皮屋工廠下方乙種工業區(0.0948)捷運系統用地(0.1691)設置車站站體、出入口、通風井、冷卻水塔及轉乘設施等捷運相關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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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都市計畫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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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用地(0.0743)2屬Y22站,位於三重區集賢路與五華街交叉口之集賢路道路南側商業區(0.1115)捷運系統用地(0.1115)設置出入口、通風井、冷卻水塔及轉乘設施等捷運相關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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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採市政府列席人員之說明,本案係配合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初步配置成果調整,故請市政府於變更理由中補充敘明外,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調整後變更內容如后附表1、附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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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屬Y23站,位於三重區集賢路、五華國小北側及加油站西側住宅區(0.1694)捷運開發區(0.1694)1.考量路線周邊發展現況,因地點具發展潛力,且服務範圍以地區住宅人口為主,與前後站之站距尚於可接受範圍內,故設置本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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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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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部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2.設置出入口、冷卻水塔及轉乘設施等捷運相關設施,並依大眾捷運法及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規定辦理土地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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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考量土地所有權人陳情將三重區富貴段228、229、230地號土地納入捷運開發區,為兼顧社會公平性,政府僅負擔公展範圍之地上物補償費,全部陳情地主應簽訂協議價購協議書,不領取協議價購土地款,以開發完成本府取得之公有不動產抵付土地款,否則即剔除陳情擴大範圍,仍依公開展覽捷運開發區範圍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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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屬Y21站,位於蘆洲區中山一路與集賢路口之集賢路道路西側住宅區(0.0398)捷運系統用地(0.0398)設置出入口、通風井、冷卻水塔及轉乘設施等捷運相關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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蘆洲都市計畫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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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屬Y21站,位於蘆洲區中山一路與集賢路口之集賢路道路東側住宅區(0.1124)捷運開發區(0.1124)設置出入口、通風井、冷卻水塔及轉乘設施等捷運相關設施及依大眾捷運法及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規定辦理土地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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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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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逾期及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逕1李○虹、李○玫、李○仁、李○文、富○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蘆洲區重陽段230-1、241地號等2筆土","一、承諾書立承諾書人所有下列標示土地納入「變更大漢溪北都市計畫(第一階段)(三重及蘆洲地區)(配合臺北捷運系統環狀線第二階段)」案及「擬定蘆洲都市計畫(配合臺北捷運系統環狀線同陳情理由。酌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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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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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人已依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8年5月6日第101次會議決議內容,出具承諾書,敘明相關承諾事項,建議納入本照市政府研析意見,變更內容如后附表2(編號6)、附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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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地)第二階段)細部計畫」案(下稱本案都市計畫書圖),以提供作為增設捷運出入口等相關設施使用,承諾依大眾捷運法及相關規定參與土地開發,並依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結論出具本承諾書,並承諾下列事項:","二、承諾事項1.上列所有土地願意確依核定實施之變更都市計畫案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依法參與開發,絕無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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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列所有土地無償提供依發布實施本案都市計畫書圖規定設置符合捷運設施規範之捷運設施所需空間(包含1座2.4公尺寬樓梯、2座電梯、1組收費閘門、1組購票機、1處簡易詢問處、1處廁所及相關附屬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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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於變更都市計畫案公告實施後,在不領取依新北市興辦公共工程用地地上物拆遷補償救濟自治條例、新北市政府辦理公共工程地上物查估拆遷補償救濟標準等規定之補償費前提下與臺北市政府簽訂「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開發所需土地協議價購協議書」(以案研議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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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下簡稱協議價購協議書),以開發完成後之公有不動產抵付協議價購土地款,並移轉土地及地上物登記予臺北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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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於簽署承諾書後,移轉土地或建物所有權予第三人時或於簽訂上開協議價購協議書後,將協議書之權利義務讓受第三人時,應使移轉後土地或建物所有權人、受讓人充份瞭解本承諾書事項且繼受本承諾書之義務,並以書面正式通知臺北市政府及新北市政府,若未履行該義務,因而致前開相關權利人損失,願負全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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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所附證件及印鑑證明,如有偽造不實,願負法律責任。","三、違反承諾書事項任一立承諾書人或其繼受人如有違反前述承諾事項或所簽協議價購協議書經解除時,新北市政府及臺北市政府將逕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啟動變更都市計畫作業,就本案捷運設施所需用地改以變更為「捷運系統用地」,採徵購方式取得本承諾書承諾事項貳所列捷運設施空間所需用地,剩餘捷運開發區恢復為原土地使用分區(住宅區),移轉登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記予立承諾書人或其繼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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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2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Y20站出入口及通風井等捷運設施1.Y20站出入口及通風井所需用地,原係納入「變更蘆洲都市計畫(蘆洲南北側農業區專案通盤檢討)案」,區段徵收完成後以有償方式取得土地。因捷運環狀線北環段及南環段綜合規劃報告於108年5月31日奉行政院核定,建設期程已開始啟動,爰本局於108年5月30日召開研商會議,經與會單位討論共識,由於農業區專案通檢內容複雜且須整合民眾共識,其用地取得恐無法配合環狀線建設期程,故Y20站捷運設施所需用地,以個案變更方式辦理,變更範圍考量現行地籍之完整性、建物拆遷較少及捷運設施最小用地範圍等因素,同意依簡報建議範圍辦理都市計畫變更為捷運系統用地(詳附件);另為加速個案變更辦理時程,採人陳方式於內政部都委會審議環狀線第二階段都市計畫變更案時直接納入該計畫案辦理,並請本局先行與地主召開協商說明會,徵詢意見,以於都委會審議時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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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Y20站出入口及通風井用地,為配合捷運建設期程,擬採個案變更方式,納入「變更大漢溪北都市計畫(第一階段)(三重及蘆洲地區)(配合臺北捷運系統環狀線第二階段)」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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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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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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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納入本案辦理,以利捷運工程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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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市政府研析意見,變更內容如后附表2(編號7、8)、附圖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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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2.本局業依前揭會議結論,於108年7月10日召開「捷運環狀線北環段Y20站捷運設施用地都市計畫變更說明會會議」,邀請採個案變更範圍之土地所有權人出席,說明Y20站出入口及通風井所需用地後續之辦理方式,是日與會所提出之意見,將作成紀錄於內政部都委會審議時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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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3李○典(蘆洲區和平段735地號)(Y20站\/捷運系統用地)1.該區域區段徵收計劃南北段紛爭繁雜,完成期程無法估量,捷運若預先選地應以閒置空地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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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捷運局於該區域區段徵收未歹實施完成前先行圈地,恐有對特地地主針對性,擬輸利特定機關或單位作業嫌疑,影響區段徵收整區域百姓公平分配之人民財產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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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該區域區段徵收未實施完成前,捷運先行圈地自用,罔顧百姓土地現況利用權益,咨意妄為摧毀數十家庭生計,有違社會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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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陳情理由。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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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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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環狀線Y20站出入口、通風井用地,原係納入蘆洲南北側農業區專案通盤檢討案,區段徵收完成後以有償方式取得土地,因環狀線北環段及南環段綜合規劃報告於108年5月31日奉行政院核定,建設期程已開始啟動,並依規定須管控完工之計畫期程,由於農業區專案通檢內容複雜且須整合民眾意見達共識之期程無法掌控,故為配合捷運建設期程,經協商建議採個案變更與蘆洲南照市府研析意見,涉及後續徵收作業或土地開發事宜,請市政府依規定妥處,並與民眾妥善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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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北側農業區專案通盤檢討案併行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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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Y20站為地下車站,為營運及安全所必須於車站兩端須設置通風井(進氣井、排氣井、釋壓井)設施,車站出入口除考量尖峰時段旅客使用及緊急疏散所需外,另為避免初期路網僅有樓梯(或僅有單向電扶梯)以及單側出入口,造成旅客不便之情況再次產生,故規劃於道路兩側均設置出入口,並皆配置上下行電扶梯、無障礙電梯及樓梯,以提升服務品質避免旅客不便,並考量建物現況及地籍完整性經研商確認用地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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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區段徵收之用地取得時程,無法配合捷運建設期程,經研商採取個案變更方式,於協議價購階段得選擇保留區段徵收之選項,以保留未來參與區段徵收之權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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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案為保障地主權益並依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依大眾捷運法及通案性容積獎勵原則,評估採土地開發方式辦理,並於108年10月24日召開說明會與民眾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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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4陳○玲(蘆洲區中山段842地號)(Y20站\/捷運系統用地)842地號有福特建富汽車維修廠、高峰傢俱行與台北車業機車行,如先行提供土地,此三公司員工遣送及造成地主無租金收入之問題及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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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傢俱行、機車行都是承租戶,地主每月都有租金收入,如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先行使用土地,理應每月付租金予地主,直至區段徵收止。另地上物之補償費也需包括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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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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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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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關Y20站之出入口及通風井用地,現況土地使用分區為60年10月5日經臺北縣(99年12月25日改制為新北市)發布實施「蘆洲都市計畫案」之「農業區」,惟本案土地刻由新北市政府納入「變更大漢溪北都市計畫(蘆洲地區)(蘆洲南北側農業區專案通盤檢討)」案之範圍內,並評估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整體開發。該案已辦理公開展覽,並由市都市計畫委員會進行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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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北市政府前辦照市府研析意見,涉及後續徵收作業或土地開發事宜,請市政府依規定妥處,並與民眾妥善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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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理安坑線輕軌及三鶯線捷運或其他公共建設工程時,其捷運所需用地倘位於已發佈實施都市計畫且採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方式辦理之範圍內,始有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以保留未來參與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之權利,且於保留權利期間並無給付其他地價補償金之前提下予以協議取得;惟若協議不成,考量捷運建設期程,仍須依土地徵收條例等規定採徵收方式取得用地,並依新北市興辦公共工程用地地上物拆遷補償救濟自治條例、新北市政府辦理公共工程地上物查估拆遷補償救濟標準等規定給予地上物拆遷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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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案雖為農業區,惟非屬已發佈實施都市計畫採整體開發方式辦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理之地區,爰本無保留區段徵收權利。惟基於考量該用地位於刻正評估以整體開發方式辦理之地區,且整體開發時程尚未能配合捷運工程所需,故於108年7月10日辦理地主說明會時,以地主可選擇保留未來參與區段徵收之權利予以說明並爭取都委會同意協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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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地上物補償費將依新北市興辦公共工程用地地上物拆遷補償救濟自治條例、新北市政府辦理公共工程地上物查估拆遷補償救濟標準等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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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5辛○笑(吳○和代表)(蘆洲區中山段842地號)(Y20站\/捷運系統用地)Y21徐匯中學站至Y20中路站,距離很短,捷運車1分鐘便到,Y20在此設站,行車安全應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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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20”中路”站應考慮重新設站。若先行使用土地,捷運局一定要付租金,直至區段徵收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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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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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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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捷運車站在站位的選擇,仍應考量服務範圍、地區發展等,Y21站係與徐匯中學站交會轉乘(站內轉乘),故其站位選擇已受限制,Y20站於蘆南農業區照市府研析意見,涉及後續徵收作業或土地開發事宜,請市政府依規定妥處,並與民眾妥善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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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中山一路與中山二路交叉口附近設置,為人口較密集地區,Y20、Y21之站距屬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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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Y20站之出入口及通風井用地,現況土地使用分區為60年10月5日經臺北縣(99年12月25日改制為新北市)發布實施「蘆洲都市計畫案」之「農業區」,惟本案土地刻由新北市政府納入「變更大漢溪北都市計畫(蘆洲地區)(蘆洲南北側農業區專案通盤檢討)」案之範圍內,並評估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整體開發。該案已辦理公開展覽,並由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進行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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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新北市政府前辦理安坑線輕軌及三鶯線捷運或其他公共建設工程時,其捷運所需用地倘位於已發佈實施都市計畫且採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方式辦理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之範圍內,始有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以保留未來參與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之權利,且於保留權利期間並無給付其他地價補償金之前提下予以協議取得;惟若協議不成,考量捷運建設期程,仍須依土地徵收條例等規定採徵收方式取得用地,並依新北市興辦公共工程用地地上物拆遷補償救濟自治條例、新北市政府辦理公共工程地上物查估拆遷補償救濟標準等規定給予地上物拆遷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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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案雖為農業區,惟非屬已發佈實施都市計畫採整體開發方式辦理之地區,爰本無保留區段徵收權利。惟基於考量該用地位於刻正評估以整體開發方式辦理之地區,且整體開發時程尚未能配合捷運工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程所需,故於108年7月10日辦理地主說明會時,以地主可選擇保留未來參與區段徵收之權利予以說明並爭取都委會同意協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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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6辛○笑(吳○和代表)(蘆洲區中山段842地號)(Y20站\/捷運系統用地)消防隊旁,消防車等車出入道路,乃我爸提供私有土地,給人出入,成了既成道路,此次Y20站A出口徵收,應納入,否則私有土地自行利用,消防車等車出入,須繞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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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隊旁,既有道路Y20站A出口徵收應納入,以利消防車等車出入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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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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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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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20站出入口A用地變更範圍包含該通路,未來將維持公眾通行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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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市府研析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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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7吳○碧(蘆洲區和平段734地號)(Y20站\/捷運系統用地)工廠拆遷影響員工生計無力搬遷,故不同意此案絕不同意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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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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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捷運車站在站位的選擇,仍應考量服務範圍、未來地區發展(蘆洲南北側農業區專案通盤檢討案)等,Y21站係與徐匯中學站交會轉乘(站內轉乘),故其站位選擇已受限制,Y20站於蘆南農業區中山一路與中山二路交叉口附近設置,為人口較密集地區,故設置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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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地上物補償費將依新北市興辦公共工程用地地上照市府研析意見,涉及後續徵收作業或土地開發事宜,請市政府依規定妥處,並與民眾妥善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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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物拆遷補償救濟自治條例、新北市政府辦理公共工程地上物查估拆遷補償救濟標準等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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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針對業者輔導搬遷措施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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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置「新北市工業用地供需服務資訊網」公開目前閒置之工業用地、廠房資訊,另並持續盤點產業用地,活化閒置廠房,協助工廠業者廠地媒合,提供即時廠辦、廠房及土地媒合,提供專人專責、隨到隨辦及隨帶隨看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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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充分運用市有產業用地、盤點閒置國有產業用地,並與國產署合作改良利用,以及推動新北市工業區立體化方案,藉由容積獎勵及提高總容積獎勵上限(最高50%)之方式,強化都市計畫工業區、產業專用區使用效能,並提供產業發展所需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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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針對合法廠商所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需的融資方案,提供新北市中小企業信用保證融資貸款服務,並提供專責窗口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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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8李○福(蘆洲區和平段726地號)(Y20站\/捷運系統用地)1.捷運局針對捷運環狀線北環段Y20站因設布出入口及通風井之需,擬於中山一路二側之農業區土地進行專案土地徵收,惟該等土地係隸屬新北市城鄉局「變更蘆洲都市計劃(蘆洲南北側農業區專案通盤檢討)案」所涵蓋之範園,城鄉局表示正將民眾108\/6\/20前所提之意見進行彙整,預計8月份將進行公展30天,公展結束後即將進入都委會審議;另108\/5\/30新北城鄉局副局長在立委林淑芬所召開之「變更蘆洲都市計劃(蘆洲南北側農業區專案通盤檢討)案」說明會中當眾表示Y20站不會有專案徵收蘆南區段徵收範圍內土地。惟108\/6\/28捷運局發函邀集地主說明因Y20之設置須先行徵收本人之土地,新北市政府之作為前後矛盾,公信力令人存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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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捷運環狀線北環段Y20站體四周目前鐵皮工廠鄰立、市容雜亂急待新北1.捷運Y20站之設置事在必行,捷運局應先積極督促新北市城鄉局優先完成蘆南區段徵收案後再行通盤整體規畫及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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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捷運Y20站之工程一定要早於蘆南之區段徵收案,而地主在選擇保留未來區段徵收之權利時,政府應秉持保護人民財產安全及權利之原則,需有下列作為:(1)在地主選擇保留未來區段徵收權利後,政府應出具正式之證明文件予地主,以確保地主保留未來蘆南辦理區段徵收之權利;同時捷運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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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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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蘆洲南北側農業區專案通盤檢討案,新北市政府自108年8月15日起公開展覽30天,於108年8月29日及108年9月5日假蘆洲區公所舉辦說明會,刻由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中,惟尚無法預估完成時程,有關建議先行推動蘆南區段徵收部分,建議提出書面意見,供都委會審議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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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Y20站之出入口及通風井用地,現況土地使用分區為60年10月5日經臺北縣(99年12月25日改制為新北市)發布實施「蘆洲都市計畫案」之「農業區」,惟本案土地刻由新北市政府納入「變更大漢溪北都市計照市府研析意見,涉及後續徵收作業或土地開發事宜,請市政府依規定妥處,並與民眾妥善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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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市政府辦理區段徵收重新規劃之農業區用地。新北市政府未將Y20捷運站之設置及Y20到Y21軌道通過之區域土地儘快完成區段徵收程序(亦即蘆南區段徵收案),並依通盤檢討計劃內容將該區域農業區土地進行全面性之都市更新規劃,以致有捷運局之環北捷運進程早於蘆南區段徵收速度之亂象,不但喪失都市計畫及捷運設置係為促進區域繁榮之目地,反而彰顯新北市政府之行政效率不彰、政府單位多頭馬車、及捷運局要強徵人民私人土地之嫌,違反政府有保護人民財產安全之義務,將引發民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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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據108\/7\/10召開之「捷運環狀線北環段Y20站捷運設施用地都市計畫變更說明會議」的簡報內容,有關土地徵收作業說明地主除可採協議價購外,還可選擇保留未來參與區段徵收權利。如地主採保留未來區段徵收權利,而捷運局又因工程急於動工需在完成蘆南區段徵收前先行使用本人之土地時,依法應支付本人相對應之地上權使局亦應於開始使用地主之土地前,必須與地主簽訂地上權之使用合約,並支付地主合理之使用權利金,使用權利金之支付期間亦應截至新北市政府執行區段徵收方案完成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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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地主原地上物之拆遷應獲得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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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變更蘆洲都市計劃(蘆洲南北側農業區專案通盤檢討)案」應配合Y20之設置需求,將蘆南之區段徵收與蘆北區段徵收進行脫勾,先行完成蘆南之區段徵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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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因涉及私人財產權益問題,政府應設一單獨對話窗口與地主進行聯繫,同時任何有關本案之徵收、價金、畫(蘆洲地區)(蘆洲南北側農業區專案通盤檢討)」案之範圍內,並評估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整體開發。該案已辦理公開展覽,並由市都市計畫委員會進行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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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新北市政府前辦理安坑線輕軌及三鶯線捷運或其他公共建設工程時,其捷運所需用地倘位於已發佈實施都市計畫且採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方式辦理之範圍內,始有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以保留未來參與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之權利,且於保留權利期間並無給付其他地價補償金之前提下予以協議取得;惟若協議不成,考量捷運建設期程,仍須依土地徵收條例等規定採徵收方式取得用地,並依新北市興辦公共工程用地地上物拆遷補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用權利金,否則將坐實捷運局無償強佔使用私人土地,棄百姓之權利而不顧,恐有違法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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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新北市之「變更蘆洲都市計劃(蘆洲南北倒農業區專案通盤檢討)案」,蘆南面積僅23.74公頃,而蘆北1及蘆北2之面積共高達134.04公頃,蘆北之地主人數眾多意見分岐,意見整合作業曠日費時;反之,蘆南約有8成之地主同意辦理區段徵收以繁榮蘆南地區,同時於108\/6\/20前地主連署將區段徵收之意見反饋予新北市城鄉局在案,新北市政府應本於建設蘆南地區、促進蘆南之發展與繁榮,配合環北捷運Y20之設置,將蘆南之區段徵收與蘆北區段徵收分開辦理,以避免因蘆北之意見整合困難而影響蘆南之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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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程決議前,都應提前通知地主,地主有事前知悉及列席會議表達意見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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償救濟自治條例、新北市政府辦理公共工程地上物查估拆遷補償救濟標準等規定給予地上物拆遷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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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案雖為農業區,惟非屬已發佈實施都市計畫採整體開發方式辦理之地區,爰本無保留區段徵收權利。惟基於考量該用地位於刻正評估以整體開發方式辦理之地區,且整體開發時程尚未能配合捷運工程所需,故於108年7月10日辦理地主說明會時,以地主可選擇保留未來參與區段徵收之權利予以說明並爭取都委會同意協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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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案為保障地主權益並依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依大眾捷運法及通案性容積獎勵原則,評估採土地開發方式辦理,並於108年10月24日召開說明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會與民眾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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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單一對話窗口部分,環狀線第二階段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推動捷運工程期間將由該局擔任聯繫窗口,涉及其他單位權責部分,將協助轉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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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9李○讚(蘆洲區和平段735地號)(Y20站\/捷運系統用地)1.捷運局針對捷運環狀線北環段Y20站因設布出入口及通風井之需,擬於中山一路二側之農業區土地進行專案土地徵收,惟該等土地係隸屬新北市城鄉局「變更蘆洲都市計劃(蘆洲南北側農業區專案通盤檢討)案」所涵蓋之範園,城鄉局表示正將民眾108\/6\/20前所提之意見進行彙整,預計8月份將進行公展30天,公展結束後即將進入都委會審議;另108\/5\/30新北城鄉局副局長在立委林淑芬所召開之「變更蘆洲都市計劃(蘆洲南北側農業區專案通盤檢討)案」說明會中當眾表示Y20站不會有專案徵收蘆南區段徵收範圍內土地。惟108\/6\/28捷運局發函邀集地主說明因Y20之設置須先行徵收本人1.捷運Y20站之設置事在必行,捷運局應先積極督促新北市城鄉局優先完成蘆南區段徵收案後再行通盤整體規畫及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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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捷運Y20站之工程一定要早於蘆南之區段徵收案,而地主在選擇保留未來區段徵收之權利時,政府應秉持保護人民財產安全及權利之原則,需有下列作為:(1)在地主選擇保留未來區段徵收權利後,政府應出具正同逕8案。併編號逕8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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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之土地,新北市政府之作為前後矛盾,公信力令人存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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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捷運環狀線北環段Y20站體四周目前鐵皮工廠鄰立、市容雜亂急待新北市政府辦理區段徵收重新規劃之農業區用地。新北市政府未將Y20捷運站之設置及Y20到Y21軌道通過之區域土地儘快完成區段徵收程序(亦即蘆南區段徵收案),並依通盤檢討計劃內容將該區域農業區土地進行全面性之都市更新規劃,以致有捷運局之環北捷運進程早於蘆南區段徵收速度之亂象,不但喪失都市計畫及捷運設置係為促進區域繁榮之目地,反而彰顯新北市政府之行政效率不彰、政府單位多頭馬車、及捷運局要強徵人民私人土地之嫌,違反政府有保護人民財產安全之義務,將引發民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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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據108\/7\/10召開之「捷運環狀線北環段Y20站捷運設施用地都市計畫變更說明會議」的簡報內容,有關土地徵收作業說明地主除可採協議價購外,還可選擇保留未來參與區段徵收權利。如地式之證明文件予地主,以確保地主保留未來蘆南辦理區段徵收之權利;同時捷運局亦應於開始使用地主之土地前,必須與地主簽訂地上權之使用合約,並支付地主合理之使用權利金,使用權利金之支付期間亦應截至新北市政府執行區段徵收方案完成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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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地主原地上物之拆遷應獲得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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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變更蘆洲都市計劃(蘆洲南北側農業區專案通盤檢討)案」應配合Y20之設置需求,將蘆南之區段徵收與蘆北區段徵收進行脫勾,先行完成蘆南之區段徵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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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因涉及私人財產權益問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主採保留未來區段徵收權利,而捷運局又因工程急於動工需在完成蘆南區段徵收前先行使用本人之土地時,依法應支付本人相對應之地上權使用權利金,否則將坐實捷運局無償強佔使用私人土地,棄百姓之權利而不顧,恐有違法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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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新北市之「變更蘆洲都市計劃(蘆洲南北倒農業區專案通盤檢討)案」,蘆南面積僅23.74公頃,而蘆北1及蘆北2之面積共高達134.04公頃,蘆北之地主人數眾多意見分岐,意見整合作業曠日費時;反之,蘆南約有8成之地主同意辦理區段徵收以繁榮蘆南地區,同時於108\/6\/20前地主連署將區段徵收之意見反饋予新北市城鄉局在案,新北市政府應本於建設蘆南地區、促進蘆南之發展與繁榮,配合環北捷運Y20之設置,將蘆南之區段徵收與蘆北區段徵收分開辦理,以避免因蘆北之意見整合困難而影響蘆南之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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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政府應設一單獨對話窗口與地主進行聯繫,同時任何有關本案之徵收、價金、時程決議前,都應提前通知地主,地主有事前知悉及列席會議表達意見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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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10建○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周○順(蘆洲區中","一、關於站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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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新北市政府所擬定變更大漢溪北都市計畫(第一階段)(三重","一、建議調整Y19與Y20站之站距,Y20站可再往徐匯中學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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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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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捷運車站在站位的選擇,仍應考量照市府研析意見,涉及後續徵收作業或土地開發事宜,請市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山段842地號)(Y20站\/捷運系統用地)及蘆洲地區)(配合臺北捷運系統環狀線第二階段)書提及關於站距部分,若捷運站設立在郊區之站距大約在1000至2000公尺(附件3),而北環線捷運站間平均站距約莫1200公尺亦有符合前開範圍,然就Y19B與Y20間站距間僅約977公尺顯低於前開範圍(參附件3),則應會有因站距過短,而較難發揮應有之交通效益之情事,故而建議在符合前開範圍內調整前開兩站間之站距,以俾於交通效益之發揮,故此即無必要設立捷運站在陳情人所有之土地上。","二、關於用地取得:相鄰土地附近有公有土地1、依據新北市政府所擬定變更大漢溪北都市計畫(第一階段)(三重及蘆洲地區)(配合台北捷運系統環狀線第二階段)書提及用地取得部分,就捷運站用地取得部分,首選考量公有土地(參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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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陳情人所有土地之鄰近處即有公有土地,雖該公有土地上設有新站靠近之處設立。","二、建議優先考量公有土地之方案。","三、建議優先考量低使用之相鄰土地方案。","四、先行設定地上權,並提供補償金予地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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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範圍、地區發展等,Y21站係與徐匯中學站交會轉乘(站內轉乘),故其站位選擇已受限制,Y20站於蘆南農業區中山一路與中山二路交叉口附近設置,為人口較密集地區,Y19B、Y20之站距屬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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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Y20站為地下車站,為營運及安全所必須於車站兩端須設置通風井(進氣井、排氣井、釋壓井)設施,車站出入口除考量尖峰時段旅客使用及緊急疏散所需外,另為避免初期路網僅有樓梯(或僅有單向電扶梯)以及單側出入口,造成旅客不便之情況再次產生,故規劃於道路兩側均設置出入口,並皆配置上下行電扶梯、無障礙電梯及樓梯,以提升服務品質避免旅客不便,並考量建物現況及地政府依規定妥處,並將調整後方案與民眾妥善溝通,提大會報告。另有關本案規劃捷運用地範圍部分,請市政府加強說明捷運用地所需面積之必要性及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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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北市政府消防局蘆洲分隊,然距離車程約8至10分鐘之處即有新北市政府消防局鷺江分隊(附件4),是縱使將捷運站設立在該公有土地上,就該區域之消防安全應亦不受影響,故捷運站設立首選應為該公有土地。","三、關於用地取得:相鄰土地附近有低度使用土地1、承前所述,除優先考量公有土地外,亦應優先考量低度使用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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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陳情人所有土地上有福特汽車修理廠,並有33名員工工作於此(附件5),而相較鄰地之建物皆較陳情人所有建物為簡陋(附件6),且使用情形不若陳情人須顧及多達30多名員工之生計,故相較於陳情人所有土地應優先考量低度使用之相鄰土地,檢附彙整陳情人所有建物與相鄰建物之比較表(附表)。","四、地主補償方案:若捷運局仍須徵收該土地,而地主願意先行提供土地供捷運設施使用者,並於協議價購階段選擇保留區段徵籍完整性經研商確認用地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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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Y20站出入口、通風井用地,原係納入蘆洲南北側農業區專案通盤檢討案,區段徵收完成後以有償方式取得土地,因環狀線北環段及南環段綜合規劃報告於108年5月31日奉行政院核定,建設期程已開始啟動,並依規定須管控完工之計畫期程,由於農業區專案通檢內容複雜且須整合民眾意見達共識之期程無法掌控,故為配合捷運建設期程,經協商建議採個案變更與蘆洲南北側農業區專案通盤檢討案併行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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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20站之出入口及通風井用地係參考「變更大漢溪北都市計畫(蘆洲地區)(蘆洲南北側農業區專案通盤檢討)」案中原規劃捷運系統用地之位置,並考量建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收時,則捷運局於此期間應補償地主此期間無法使用收益土地之損失,故應以設定地上權並給予補償金方式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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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現況及地籍完整性,經研商確認用地範圍。雖Y20站南側附近中山段843及845地號土地為公有土地,惟該土地業於100年興建完成(100蘆使字第00158號),其未施築建物部分,土地面積無法設置出入口、通風井等捷運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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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Y20站之出入口及通風井用地,現況土地使用分區為60年10月5日經臺北縣(99年12月25日改制為新北市)發布實施「蘆洲都市計畫案」之「農業區」,惟本案土地刻由新北市政府納入「變更大漢溪北都市計畫(蘆洲地區)(蘆洲南北側農業區專案通盤檢討)」案之範圍內,並評估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整體開發。該案已辦理公開展覽,並由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進行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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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5.新北市政府前辦理安坑線輕軌及三鶯線捷運或其他公共建設工程時,其捷運所需用地倘位於已發佈實施都市計畫且採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方式辦理之範圍內,始有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以保留未來參與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之權利,且於保留權利期間並無給付其他地價補償金之前提下予以協議取得;惟若協議不成,考量捷運建設期程,仍須依土地徵收條例等規定採徵收方式取得用地,並依新北市興辦公共工程用地地上物拆遷補償救濟自治條例、新北市政府辦理公共工程地上物查估拆遷補償救濟標準等規定給予地上物拆遷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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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本案雖為農業區,惟非屬已發佈實施都市計畫採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整體開發方式辦理之地區,爰本無保留區段徵收權利。惟基於考量該用地位於刻正評估以整體開發方式辦理之地區,且整體開發時程尚未能配合捷運工程所需,故於108年7月10日辦理地主說明會時,以地主可選擇保留未來參與區段徵收之權利予以說明並爭取都委會同意協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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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本案為保障地主權益並依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依大眾捷運法及通案性容積獎勵原則,評估採土地開發方式辦理,並於108年10月24日召開說明會與民眾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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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11建○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周○順、陳○玲(蘆洲區中山段842地號)(Y20站\/捷運系統用地)捷運Y20站用地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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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附近有低度使用土地","一、關於考慮車站用地取得部分,應在公共利益與人民財產利益間互相權衡,而非以公共利益為唯一考量,故而依據新北市政府所擬定變更大漢溪建議優先考量低度使用之相鄰土地之方案,而不應設立於陳情人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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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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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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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捷運車站在站位的選擇,仍應考量服務範圍、未來地區發展(蘆洲南北側農業區專案通盤檢討案)等,Y21照市府研析意見,涉及後續徵收作業或土地開發事宜,請市政府依規定妥處,並將調整後方案與民眾妥善溝通,提大會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北都市計畫(第一階段)(三重及蘆洲地區)(配合臺北捷運系統環狀線第二階段)書,亦提及除公有土地、公民營事務用地外應優先考慮外,空地或低度使用之土地亦屬應優先考量之範疇,此為前開兩者利益權衡下之結論。","二、查陳情人1於系爭土地上經營福特汽車修理廠(參附件5)、陳情人2就系爭土地出租予租客經營機車行,另有他共有人就系爭土地出租予租客經營傢俱行,而前開各場所所聘僱之員工人數合計將近50名;然反觀相鄰鄰地之建物為五金批發公司及廢棄物清理場,皆較陳情人所有建物為簡陋甚多(參附件6),且使用情形不若陳情人須顧及將近50名員工之生計,則相較於系爭土地應優先考量低度使用之相鄰土地。","三、檢附彙整陳情人等所有建物與相鄰建物之比較表(附表2)。","四、另,捷運局與會時曾向陳情人說明捷運Y20站出入口及通風井工程選地考量是因系爭土地較符合工程技術便利,但並站係與徐匯中學站交會轉乘(站內轉乘),故其站位選擇已受限制,Y20站於蘆南農業區中山一路與中山二路交叉口附近設置,為人口較密集地區,目前Y19B站至Y20站距離約1,000公尺,Y20站至Y21站距離約1,300公尺,故Y19B、Y20之站距屬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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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Y20站為地下車站,為營運及安全所必須於車站兩端須設置通風井(進氣井、排氣井、釋壓井)設施,車站出入口除考量尖峰時段旅客使用及緊急疏散所需外,另為避免初期路網僅有樓梯(或僅有單向電扶梯)以及單側出入口,造成旅客不便之情況再次產生,故規劃於道路兩側均設置出入口,並皆配置上下行電扶梯、無障礙電梯及樓梯,以提升服務品質避報告。另有關本案規劃捷運用地範圍部分,請市政府加強說明捷運用地所需面積之必要性及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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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未否認鄰地亦得作為捷運Y20站出入口及通風井之用地,基此捷運局應通盤考量公共利益與人民利益,而非僅為其工程便利,即得恣意侵害人民財產權益,顯非合理、亦非公允。","五、綜上,Y20站出入口及通風井用地選擇應於公共利益與人民財產利益間互相權衡之下優先考量鄰地較為合理,亦較符合前開用地取得之選地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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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旅客不便,並考量建物現況及地籍完整性,經研商確認用地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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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Y20站出入口、通風井用地,原係納入蘆洲南北側農業區專案通盤檢討案,區段徵收完成後以有償方式取得土地,因環狀線北環段及南環段綜合規劃報告於108年5月31日奉行政院核定,建設期程已開始啟動,並依規定須管控完工之計畫期程,由於農業區專案通檢內容複雜且須整合民眾意見達共識之期程無法掌控,故為配合捷運建設期程,經協商建議採個案變更與蘆洲南北側農業區專案通盤檢討案併行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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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20站之出入口及通風井用地係參考「變更大漢溪北都市計畫(蘆洲地區)(蘆洲南北側農業區專案通盤檢討)」案中原規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劃捷運系統用地之位置,並考量建物現況及地籍完整性,經研商確認用地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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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12陳○玲(蘆洲區中山段842地號)(Y20站\/捷運系統用地)日前得知捷運Y20站計畫聯開案,本人贊同,如果條件許可的話,有合作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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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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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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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為保障地主權益並依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依大眾捷運法及通案性容積獎勵原則,評估採土地開發方式辦理,並於108年10月24日召開說明會,並將會議結果供都委會審議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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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基地受限於南側有約6M寬供人車通行之通道、上方有台電架空電纜線通過及部分狹長用地無法施築建物,經細部設計廠商再評估檢視建築配置,在架空電纜線下地時程不確定之條件下,本基地經檢討設計容積率僅能達到188.55%(上限為250%),扣除地下室及公設因超過免計容積而照市府研析意見,涉及後續徵收作業或土地開發事宜,請市政府依規定妥處,並與民眾妥善溝通,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須回計容積部分,實際地上層容積率僅約146.97%,地主無法分回175%容積上限,評估開發效益不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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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另因本基地土地所有權人之一表示不願參與聯開,經檢討調整捷運設施空間以捷運所需最小用地範圍(用地面積約為990㎡),擬變更農業區為捷運系統用地,採協議價購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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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前述意見臺北市捷運局已於109年1月7日召開會議向地主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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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13辛○笑(蘆洲區中山段842地號)(Y20站\/捷運系統用地)聲明啟事:本人辛陳笑於新北市蘆洲區中山一路413號持分一筆土地,日前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捷運局)開會說明:此土地一部分將規劃為三環三線的捷運站出口。為恐本人不慎錯過相關會議,或漏接書信文件,導致本人意願無法清楚傳達,特發此聲明。","一、本人優先希望與捷運局洽談將本人持分的全部土地售予捷運局。若此交易不成立(如價格酌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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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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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都市計畫變更案,主要計畫須經內政部核定、公告發布實施,該計畫案始為定案。俟都市計畫變更案公告實施後,始得據為進行相關用地取得作業,土地部分將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規定,以市價與土地照市府研析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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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不滿意,或無法收購本人持分的全部土地),才考慮其他方案。","二、本人無委託任何代表,所有相關事務請直接與本人洽談。","三、本人戶籍地在新北市蘆洲區中山一路413號,但通訊地址與聯絡電話如下:308新竹縣寶山鄉雙溪村館前路60號6樓,(03)5208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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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本人輕度重聽,昐來電者能放大音量並放慢速度,以方便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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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權人協議價購,且免徵土地增值稅,若有土地所有權人不參與協議或經開會未能達成協議者,始依土地徵收條例申請徵收,地上物部分將依「新北市興辦公共工程用地地上物拆遷補償救濟自治條例」及「新北市政府辦理公共工程地上物拆遷補償救濟標準」等規定辦理,用地取得作業階段將邀請土地所有權人召開相關會議說明用地取得程序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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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後續將依陳情函更新陳情人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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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14建○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周○順(蘆洲區中山段842地號)(Y20站\/捷運系統用地)壹、關於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函文表示意見如後:","一、關於貴單位回覆Y20站設立站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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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陳情人向貴單位陳情由於Y19B與Y20站間之站距顯低於新北市政府所擬定變更大漢溪北都市計畫(第一階段)(三重及蘆洲地區)(配合臺北捷運系統環狀線第二階段)書提及關於站距部分,故建仍建議調整Y19站與Y20之站距,Y20站可再往徐匯中學站靠近之處設立,而不應設立於陳情之系爭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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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便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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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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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捷運車站在站位的選擇,仍應考量服務範圍、未來地區發展(蘆洲南北側農業區專案通盤檢討案)等,Y21站係與徐匯中學站交會轉乘(站內轉乘),故其站位選擇已受限制,Y20站於蘆南農業照市府研析意見,涉及後續徵收作業或土地開發事宜,請市政府依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