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9671-討論事項-第3案:新北市政府函為「變更蘆洲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9671
案件id
MOI通檢變都計2020428
概要說明
- 說明:
1.基地位於兩條三十米交會及兩個捷運站中間,為蘆洲主要商業活動區域。
2.現況使用為飯店、餐廳、銀行、辦公室等,都已非供住宅用途,且為兩條捷運車站包夾,未來也不適合做為住宅使用。
3.建議容積率不變,僅放寬建蔽率及土地使用分區限制,以符合捷運站周邊商業需求。
未便採納。
理由:
1.經查重陽段228地號等5筆土地屬住宅區,其建蔽率之內容依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第36條規定辦理。
2.另住宅區容許使用內容應依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第14、15條規定辦理,商場(店)得於第一層及地下一層設置,大型商場(店)經審查無礙居住安寧、公共安全與衛生者,得於地下一層或地面上第一層、第二層設置。
照市府研析意見。
逕9蘆洲國民小學保和段556地號土地主旨:有關本校經管蘆洲區保和段556地號土地使用分區變更一案,請查照。
說明:1.本校經管蘆洲區保和段556地號土地都市計畫使用分區為住宅區用地,現況為本校自立午餐廚房及烹飪教室興建工程基地及基地內通路,先予敘明。
2.為都市計畫使用分區符合現況,惠請貴局協助將旨揭地號土地使用分區將住宅區變更為學校用地,並納入蘆洲都市計畫(第3次通盤檢討)之人民陳情案,俾利本校後續校園整體規劃納為一宗基地。
酌予採納。
理由:
1.考量蘆洲區保和段556地號土地為新北市政府所有,管理單位為新北市蘆洲區蘆洲國民小學,現況亦為該校使用,爰同意變更為學校用地,以符管用合一。
2.新增變更案第12案,變更內容如下:原計畫新計畫住宅區(0.0023)學校用地(0.0023)變更理由:1.依新北市蘆洲區蘆洲國民小學108年5月21日新北蘆洲小總字第1087622991號函辦理。
2.考量保和段556地號土地為新北市政府所有,管理單位為新北市蘆洲區蘆洲國民小學,現況亦為該校使用,爰變更為學校用地,以符管用合一。
照市府研析意見。
編號陳情人位置陳情理由與建議事項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逕10立法委員林淑芬國會辦公室報部編號第6案(原報部編號第10案)主旨:有關「變更蘆洲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報部編號第10號,公展編號第11號,原計畫為農業區(4,7009)變更為道路用地乙案,本席表達反對變更意見,詳如主文,請查照惠復。
主文:1.「變更蘆洲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報部編號第10案,公展編號第11,原計畫為農業區(4,7009)變更為道路用地乙案,其變更理由為配合變更所用地(變三)所需面前道路辦理劃設。
2.據查台電公司目前建設中之161KV東林-蘆洲擴線工程及大潭-林口四回線工程,可有效紓解新北(三蘆)超高壓變電所取消興建之供電能量,因此新北超高壓變電所並無興建之必要。
另,台電公司也正針對取消興建新北超高壓變電所進行研議。
3.綜上所述,本席及蘆洲在地居民皆反對為新北超高壓變電所變更道路用地乙案。
酌予採納:理由: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因新北超高壓變電所計畫遭受地方反對,已無變電所用地需求,另本府刻正辦理蘆洲南北側農業區專案通盤檢討案,惟該聯外道路本府後續仍有相關計畫刻正研議中,爰本案撤案辦理。
照市府研析意見。變更內容報部編號第10案並請配合修正。
逕10-1立法委員林淑芬國會辦公室報部編號第6案(原報部編號第10案)主旨:有關貴署預計於109年4月28日召開之都市計畫委員會第967次審查會議,本席意見詳如主文,請查照並辦理惠復。
1.查貴署預計於109年4月28日第967次都市委員會審查會議,其議程包括新北市政府所函之「變更蘆洲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
2.據查該案報部編號第10點,位於蘆洲北側農業區預計變更之道路用地,原變更理由為配合變電所用地(變三)所需面前併逕10案辦理。併編號逕10案。
編號陳情人位置陳情理由與建議事項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道路辦理劃設。新北市政府據以因台灣電力公司已無新北超高壓變電所計畫,因此無變電所用地需求,變更理由為「配合本府辦理蘆洲南北側農業區專案通盤檢討計畫,相關基地未來得指認建築線,爰配合留設計畫道路」。
3.本席多次表示意見,指出蘆南北地區並無設置超高壓變電所之必要,本次新北市政府提出變更理由,本席肯定台電取消新北超高壓變電所之設置計畫及新北市政府配合相關更正。
4.台電雖已無超高壓變電所之計畫,然蘆洲南北側農業區專案通盤檢討計畫刻正審議中,尚未定案。本席建請貴委員會及新北市政府先予刪除報部編號第十點,並將該變更移至蘆洲南北側農業區專案通盤檢討案一併進行審議,以臻完備。
逕11新北市議會黃桂蘭服務處和平段584-589地號主旨:轉呈人民陳情書,請查照。
說明:1.依據108年6月26日人民陳情案。
2.蘆洲區中山二路原地號為蘆洲區和平段584至589號被規劃為迴轉車道,然該設計已不符時代之使用且閒置多年,希望市府能重新評估設計的必要性,若無使用之需求,建請變更適當的使用地目。
未便採納:理由:經查陳情所述和平段584至589地號土地屬8公尺寬囊底路,本次囊底路道路系統經評估倘檢討變更恐影響地區整體交通路網,爰建議維持原計畫。
照市府研析意見。
編號陳情人位置陳情理由與建議事項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逕12新北市政府交通局永平廣場、永平公園及永平市場主旨:有關本市蘆洲區永樂里辦公處建議蘆洲區永平廣場、永平公園及永平市場整合重劃並增設地下停車場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1.依本市108年5月市長蘆洲區行動治理座談會地方反映案件辦理。
2.經本局調查旨揭地區停車需供比小於1,另查永平廣場、永平市場使用分區為廣場用地,合計面積約3,200平方公尺,永平公園為公園用地面積約2,822平方公尺,又廣場用地與公園用地間劃設有人行步道用地,依建築技術規定建築基地為道路、鐵路或永久性空地等分隔者,不視為同一宗土地,故以二基地分別開發,可規劃車位數過少,不具財務可行性,依「新北市政府路外停車場興建評估準則」現階段不予興建,惟因應區域發展將納入中長期滾動式檢討,為具未來公共設施土地開發彈性,爰惠請貴局將旨案用地納入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調整,俾可符建築技術規則一宗基地合併開發。
酌予採納。
理由:1.經查永平廣場、永平公園及永平市場屬蘆洲都市計畫(灰磘地區)細部計畫地區,係市地重劃取得之市府經管土地,前開公設間以T字型人行步用地區隔,先予敘明。
2.市府交通局陳情表示地方民眾反映有增設地下停車場需求,惟因建築技術規則規定基地為道路分隔者,不視為一宗土地,無法有效依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增設地下停車場。
3.為利土地有效使用,建議將廣場與公園用地間東西向人行步道用地變更為公園用地,廣場與市場用地間南北向人行步道用地變更為廣場用地,以利該土地得符合建築規則一宗基地,後續由交通局評估地方需求,有效使用該市有土地。
4.新增變更案第13案,變更內容如下:原計畫新計畫人行步道用地(0.0569)公園用地(0.0374)廣場用地(0.0195)變更理由:考量永平廣場、永平公園、永平市場及用地間之T型人行步道用地皆已開闢,因建築技術規則規定基地為道路分隔者,不視為一宗土地,將影響市有土地進行有效整照市府研析意見。
編號陳情人位置陳情理由與建議事項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體規劃使用,爰將廣場與公園間東西向已開闢之人行步道用地變更為公園用地,廣場與市場用地間南北向已開闢之人行步道用地變更為廣場用地,後續由市府進行整體規劃進行加值運用。
逕13新北市政府新建工程處仁愛街與民族路口轉角主旨:有關蘆洲區仁愛街與民族路口轉角(民權段605、606地號住宅區)土地建議變更使用分區案,請查照。
依據:1.依據本處109年3月19日新北新地字第1095180983號函送會議紀錄辦理。
2.有關旨揭路口轉角,因地方反映住宅區畸零地無法有效利用而有設置棚架情形已影響交通視距及用路人安全,為促進該地交通安全並增加都市綠覆面積,建議調整使用分區,即將民權段605、606地號等2筆住宅區土地變更為綠地用地(詳附件),請大局依前開土地現況納入蘆洲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案辦理。
酌予採納。
理由:1.本案陳情所述民權段605、606地號土地為都市計畫內之住宅區,605地號為私有土地,606地號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經管土地,前開兩筆相鄰可建築用地皆已領有87蘆建字第00094號使用執照在案。
2.因地方民眾反映民權段605地號現況設置棚架情形已影響交通視距及用路人安全,經市府交通局及市府新工處評估考量,為促進該地交通安全並增加都市綠覆面積,建議將民權段605、606地號土地變更為綠地用地。
3.新增變更案第14案,變更內容如下:原計畫新計畫住宅區(0.0036)綠地用地(0.0036)變更理由:
因地方民眾反映民權段605地號現況設置棚架情形已影響交通視距及用路人安全,經市府交通局及市府新工處評估考量後,為促進該地交通安全並增加都市綠覆面積,將民權段605、606地號土地變更為綠地用地。
照市府研析意見。
編號陳情人位置陳情理由與建議事項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逕14內政部營建署光華段19-1地號為照顧青年族群及弱勢族群之居住需求,本署刻正依據行政院106年3月核定之「社會住宅興辦計畫」興辦社會住宅,目標於113年累計達成政府直接興建12萬戶及包租代管8萬戶,合計20萬戶社會住宅。
為期儘速達成前揭目標,本署前於109年3月10日邀集相關單位召開研商會議,決議擇定指揭土地作為興辦社會住宅之基地,並建議變更使用分區為停車場及社會福利設施用地,以利後續興辦作業之推動。
暫予保留。
理由:本案尚須提請本府聯合審查會議檢討評估是否釋出或配合政策用途變更都市計畫,以利市府財政收支統籌規劃運用。
考量推廣社會住宅落實居住正義為國家重大政策,本案原則同意,並請市政府修正研析意見並提列變更內容。
附圖1新增變更案-變12案變更內容示意圖附圖2新增變更案-變13案變更內容示意圖附圖3新增變更案-變14案變更內容示意圖【附錄】本會108年1月14日專案小組第4次會議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本次係彙整歷次專案小組會議):
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新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市政府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及修正計畫書(修正部分請加劃底線)、圖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壹、經查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5年6月24日第66次會議決議(略):「…另因提會編號15案為配合蘆南整體開發範圍交通系統銜接之變更案,亦同意先予刪除,併農業區整體開發案繼續提送市小組討論。…」,是以,本案迄今尚未完成審議作業,按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新北市政府應連同市都委會審議結果及主要計畫一併報請本部核定之,故請市政府俟完成市都委會審議程序後,再行辦理報部審議;另第貳點綜合意見部分,請市政府補充修正並納入計畫書中敘明。
貳、綜合意見:
- 一、上位及相關計畫:
(一)請市政府詳為說明本計畫區上位計畫發展構想及區域機能方針(含本都市計畫應與新北市區域計畫配合之內容),以為本計畫區之指導原則;另部分計畫年期較為久遠,請重新檢視其計畫年限、計畫內容及與本計畫區未來發展是否密切相關並具指導性意義,以資明確。
(二)請補充本計畫區與周邊計畫區或城鎮之都市發展關聯性,及「新北市都市計畫都市發展暨工業區變更策略案」對本計畫區之指導內容。
(三)茲因國土計畫法業已實施(總統105年1月6日華總一義字第10400154511號令),則本計畫區各項土地使用分區(如城鄉發展地區、國土保育地區與現行都市計畫區如何套疊)、產業發展類型、定位,以及計畫區未來發展構想等,未來是否符合國土計畫之相關指導原則?請市政府補充納入計畫書中敘明。
- 二、整體發展構想:
(一)按計畫書提出之未來發展願景與定位、構想、策略等並未具體且明確化,與提出之變更計畫有明顯之落差(如實行GOD之相關誘因、COD-歷史文化延續之相關規劃方案功能性不彰、WOD-水岸計畫與親水空間並未落實於計畫內容中),為避免內容不切實際,請重新檢視當地自然環境及人文資源條件、地方特色、土地使用機能、觀光產業、災害防災及環境保育等面向,確實研提發展構想、解決對策,以及具體可行之檢討變更方案,並落實於計畫內容中。
(二)請市政府補充說明是否評估在本次通盤檢討劃設都市更新地區或賦予上位指導原則、更新誘因等;另計畫書基本調查資料缺乏建成區之分布現況、公共設施需求及評估辦理都市再生之分析說明,請一併補充敘明。
- 三、基本調查分析:
(一)請補充本計畫區建物密度分布、產業結構及發展(含在地產業類型、觀光產業及資源等)、住宅供需、公共設施容受力、交通運輸(含大眾運輸系統、自行車路線(含通勤型、運動型等)以及人行步道)等內容,並提供最近年度之相關統計資料,以符實際。
(二)請將觀光遊憩人口一併納入考量,以及對計畫區現有交通之衝擊、公共設施需求及停車空間需求等項目,研提相關課題、因應對策,以資完妥。
(三)都市發展歷史:計畫書中提及蘆洲開發歷史已將近300年,故請市政府敘明本計畫區內之歷史建物數量及座落位置,針對歷史悠久之古厝、寺廟及祠堂等是否評估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提出申請,以達到保存其原有建物之效益,故請提出相關保存建築風貌之發展策略或計畫;另市政府文化局舉辦之「蘆洲神將文化祭」,為在地重要的文化資產,就都市計畫部分是否需配合劃設保存區或宗教專用區,請市政府併予敘明。
(四)有關都市水資源部分,請市政府補充淡水河沿岸相關景觀計畫(含橋樑部分),及河岸兩側是否有溼地分布,請補充納入自然及生態景觀相關章節敘明。
- 四、計畫人口:
(一)本次通盤檢討預計將計畫人口從177,000人提高至225,000人,請市政府補充說明與全國國土計畫、修正全國區域計畫及新北市區域計畫之總人口分派是否有競合之處外,並請配合計畫內容重新檢討計畫人口之合理性,提出具體人口引進或吸引人口政策之理由,藉以審慎核算本案公共設施用地需求,請補充敘明並納入計畫書中。
(二)人口組成:考量公共設施用地需求與計畫人口息息相關,本案現行計畫人口訂為177,000人,按表4.2-8統計資料,截至104年本計畫區現有人口為200,095人且逐年增長中,經本次通盤檢討後,計畫人口調整為225,000人,請說明蘆洲區近年來人口大幅成長之原因、區內國中小用地經本次通盤檢討後是否有增設學校用地之必要、首購族年齡層分布、新建案分佈位置、區位及周邊公共設施用地需求是否滿足、停車需求及交通系統等項目,請補充敘明並納入計畫書中。
(三)另市政府會中簡報所提容納人口之計算係以每人45㎡居住面積計算,請市政府依目前居住型態、戶量等基礎資料,詳予分析居住面積計算標準是否合理,補充納入計畫書中。另蘆北及蘆南二處尚未完成規劃,亦請於計畫書說明。
- 五、土地使用計畫:
(一)請依都市發展特性、地理環境、目前發展現況及未來發展需求等(含農業區現有違章工廠使用數量、分布情形以及產業類型,以及工業住宅數量及分布情形、現有歷史建築及古蹟劃定範圍及保存計畫等,另未申請保存之陳氏、林氏祖厝目前規劃方案),請市政府詳為補充說明各使用分區發展課題,並研提解決對策及具體可行之檢討變更方案,以落實計畫內容。
(二)另本案相關變更及檢討原則(如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及囊底路檢討變更原則等),請市政府重新檢視是否符合全市性之規定(如中和都市計畫、三重都市計畫及板橋都市計畫等),如有特殊性規定應於計畫書中敘明其僅適用於本計畫區之考量因素等,以資妥適。
(三)有關商業區檢討變更原則部分,參採市政府會中簡報說明,本次通檢不檢討增加商業區。
- 六、公共設施:
(一)本計畫區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及兒童遊樂場等5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為12.4667公頃,佔全部計畫面積1.833%,遠低於「都市計畫法」第45條不得少於10%之規定,其中未開闢公共設施又以「兒童遊樂場」數量最多,為避免影響當地居民生活品質及強化與民眾生活連結度,請市政府儘速研擬公共設施不足之替代方案及策略或請說明是否符合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17條第2項但書「情形特殊」審議原則,補充納入計畫書中。
(二)請市政府補充說明本計畫區內公共設施未開闢之數量、區位、原因及解決對策等項目,另將已開闢之數量、位置、使用狀況等項目併同敘明,如無實際需求者,請參照內政部刻正辦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檢討變更為其他適當分區或用地。
- 七、交通運輸計畫:
(一)為有效解決交通議題,請市政府補充說明本計畫區交通量來源(含主要人流、車流來源),以及現有交通系統是否足夠支應大型車流量、過境車流量,另易壅塞路口及路段與鄰近土地使用現況之關聯性等項目,並請重新檢討本計畫區(區內及區外)道路系統(含高速公路、鐵路、公路等)、大眾運輸(捷運、公車)、人行及自行車道系統等課題,提出檢討分析及解決對策,以資妥適。
(二)因捷運蘆洲線徐匯中學站、三民高中站及終點站-蘆洲站、機廠皆位於本計畫區內,故請市政府就捷運蘆洲線通車後,對本計畫區之正負面效益、通勤人口數量增減情形、各捷運站周邊發展狀況及公共設施需求是否滿足、TOD如何落實等項目詳予補充。
- 八、都市防災:
(一)請市政府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6條規定,提供本計畫區歷年降雨量、災害歷史、影響、特性、災害潛勢情形及分佈地區等資料,並參照相關環境地質資料,針對本計畫區環境敏感地區可能發生之災害,補充規劃防災避難場所、設施、消防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及針對地方特性並依據地區生活圈人口密度、發展現況等分布情形,並妥為敘明如何建立災害標示、維生設施及警消系統等事項,納入計畫書中。
(二)未開闢之公共設施劃設為都市防災計畫之臨時避難場所,是否會對防災計畫之落實造成影響,請市政府重新調整計畫內容,以符實際。
(三)因本計畫區緊鄰淡水河下游,請補充本計畫區歷年災害歷史、特性及災害潛勢情形及因應對策、現有防洪設施數量及位置等項目,並納入計畫書中敘明。
- 九、實施進度及經費:考量都市計畫之落實,有賴充沛的財源與周詳而切實際的財務計畫,請市政府妥為編列各項公共設施開闢經費與預算,並研訂各項公共設施保留地預定完成開闢期限,補充納入計畫書中,以增進都市生活環境品質。
- 十、主要計畫、細部計畫分離部分:
(一)本計畫於本次通盤檢討辦理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分離,故請市政府補充分離原則、涉及變更內容及處理方式等納入適當章節敘明,以資妥適。
(二)有關公共設施及道路用地納入細部計畫,於主要計畫歸屬於毗鄰土地使用分區部分,請逐項將其納入變更內容綜理表,以資完備。
(三)為避免民眾對變更內容產生誤解,建議除於計畫書變更內容綜理表備註欄載明變更後仍屬細部計畫之公共設施用地及隸屬之細部計畫名稱外,亦請於變更計畫圖加註細部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名稱,並請於主要計畫圖封面載明都市計畫執行應以細部計畫內容為準等說明,以資明確。
(四)請將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原則性納入主要計畫書中敘明,以資完備。
(五)請檢附分離後之細部計畫示意圖,納入主要計畫書附件,以資對照。
(六)為避免本案依法核定發布實施後,衍生都市計畫法第17條第2項但書規定核發建築執照疑義,建議本案如經本會審定,應俟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以杜爭議。
十一、有關本計畫區人行步道用地部分,請市政府參考嘉義縣訂定之「嘉義縣都市計畫人行步道用地檢討變更處理原則」相關案例及本會103年10月14日第837次會審議「變更高樹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暨配合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專案檢討)案」決議,就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時效、市政府財政現況、土地權屬、實際發展現況及需求、交通系統及鄰近道路寬度、人行步道鄰近使用分區或用地、人行步道劃設情形是否影響兩側建築基地車輛出入通行等項目,逐案檢討各項變更內容後,提出變更原則及具體可行變更方案,提大會討論。
十二、請重新檢視本計畫區「第二次通盤檢討」後是否有尚未完成附帶條件之變更案,並請補充其阻礙因素及解決對策。
十三、本計畫區是否有閒置工業區存在問題,其活化或解編之處理方案、現有工業區辦理都市計畫變更之案件辦理情形,及具污染性之工廠或場址、工業區作住宅使用之數量、位置及處理方案、農業區作違法工廠之數量、位置及是否有辦理輔導轉型之機制或因應對策等項目,請市政府補充說明並納入計畫書中敘明。
十四、應補充事項:
(一)生態都市發展策略:請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7條規定,補充研提生態都市發展策略(包括自然及景觀資源之生態發展、公共設施及開放空間之綠色網絡、大眾運輸導向及綠色運輸之都市發展模式、資源再利用土地使用發展…等),以作為後續都市規劃與管理之指導原則。
(二)都市衛生:為確保都市體質及居住環境衛生,請市政府將本計畫目前垃圾處理方式及污水下水道規劃方案於計畫書補充敘明,以為公共服務基礎設施之參據,如涉及都市計畫變更,請另依法定程序辦理。
(三)社會福利設施:為因應人口結構型態轉變,落實社區照護,請市政府於區位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上,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妥為設置老人福利機構外,未來則請依實際需求考量相關福利設施用地之劃設,以建構完整之照顧服務體系。
(四)涉河川排水部分:本案「河川區」應由市政府函請水利主管機關依大法官會議第326號解釋文與經濟部、內政部92年12月26日經水字第09202616140號及台內營字第0920091568號會銜函送之「有關河川及區域排水流經都市計畫區之使用分區劃定原則」妥為認定,並將相關公文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以利查考。
(五)為加強落實「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8條「…計畫道路以外之既成道路應衡酌計畫道路之規劃情形及實際需求,檢討其存廢。」之規定,請市政府於計畫書內適當章節,妥予載明既成道路之檢討是否納入都市計畫道路系統,並檢討其存廢。
(六)為提高社會住宅供給規模,請依內政部營建署103年8月21日營署都字第1032914882號函之規定,規劃適當住宅區(供社會住宅使用),附帶條件為:一定比例專供社會住宅使用。
(七)為因應高雄石化管線氣爆引發公共安全之議題,請市政府依內政部103年8月18日內授營都字第1030809251號函之規定,於辦理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作業時,應針對石化管線氣爆新型態之都市災害類型,妥為規劃及檢討。
(八)鑑於部分變更內容面積狹小,請於計畫書補充放大比例尺之變更示意圖,以利判讀。
十五、本案計畫名稱部分請配合修正為「變更大漢溪北都市計畫(第一階段)(蘆洲地區通盤檢討)案」。
十六、(一)變更內容綜理表:如附表1。(二)公民或團體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如附表2。(三)逕向內政部建議意見綜理表:如附表3。
附表1、變更內容綜理表報部編號公展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0101計畫年期民國100年民國115年現行計畫年期民國100年已屆滿,依循上位指導計畫-「新北市區域計畫」(草案)之目標年期,將計畫年期設定為民國115年。
同意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0202計畫人口及居住密度計畫人口17,7000人,居住密度為每公頃770人。
計畫人口225,000人,居住密度為每公頃850人。
考量上位計畫人口總量管制及發展趨勢與相關重大建設之影響情形下,訂定225,000人為本次通盤檢討計畫併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四。
報部編號公展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目標年民國115年之計畫人口,以作為公共設施用地之檢討基準。
0303都市防災計畫增訂都市防災計畫依據行政院2391次院會「災害防救方案」決議內容暨部頒「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7條規定訂定。
非屬變更內容應提列事項,請配合刪除,並併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八,納入適當章節中敘明。
0404事業及財務計畫事業及財務計畫實施進度與經費概估1.整體開發地區或於計畫內另有規定者,其未開闢公共設施用地之取得方式依其原計畫及相關規定辦理。
2.前述以外地區,其未開闢之公共設施用地由用地主管機關編列預算後徵收及開闢,並得依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相關規定辦理,加速取得未開闢之公共設施用地。
3.有關本計畫區未開闢之公共設施用地所需土地取得經費、開闢經費之估算詳各細部計畫內容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以供主辦單位參考,惟實際之開發年期視主管機關預算編列為準。
配合主要計畫書圖製作相關法令規定加以檢討修訂,以符實際並便於執行。
併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九。
報部編號公展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0505全計畫區含細部計畫內容細部計畫內容另訂細部計畫管制,其實施方式如下:
1.主要計畫以原蘆洲都市計畫範圍(含本次範圍檢討調整部分)為準。
2.考量後續執行便捷,茲將蘆洲都市計畫區內已發布細部計畫地區及未實施細部計畫地區合併為「擬定蘆洲都市計畫細部計畫」案,以為後續執行依據,惟各整體開發之細部計畫範圍內,其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仍應回歸各細部計畫管制規定。
3.計畫內容:
項目主要計畫細部計畫土地使用計畫1.依據主要計畫道路層級及各土地使用分區容許使用之特性,劃設主要計畫土地使用分區。
2.名勝、古蹟及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應予保存之建築,應於主要計畫中載明。
3.歸屬於細部計畫之公共設施用地部分,依其毗鄰分區及使用屬性併入主要計畫土地使用分區。
1.依主要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及細部計畫道路系統劃設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
2.土地使用分區之細分,如:住
- 一、住二。
1.配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修訂原則(配合「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發布實施),基於全市土地使用管制一致性,增訂章節名稱及架構以區分管制類型並據以整編條文,以利管制內容閱讀及查詢。
2.配合法令體制調整,明訂本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應依前開施行細則規定辦理及除外規定,避免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適用範圍產生疑義。
3.細部計畫應配合增列變6至變10案分別為:原二階土管變更、灰磘重劃區土管變更、蘆洲李宅古蹟保存區細部計畫土管變更、重陽聯絡道路鄰近地區細部計畫土管變更與蘆洲(南港子地區)(二重疏道拆遷戶安置方案)有關主細拆離原則無需提列變更案,請併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十於適當章節敘明。
報部編號公展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4.依現行已擬定細部計畫範圍之土地使用分區劃設。
公共設施計畫供全部計畫區使用之區域型公共設施用地。
1.區域型機關用地。
2.公園用地。
3.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
4.學校用地(含文中、文小)。
5.綠地用地6.區域型停車場用地。
7.加油站用地、變電所用地、電路鐵塔用地等公用設備用地。
8.排水溝用地。
9.人行廣場用地、廣場用地、廣場兼道路用地。
供地區型商業區、住宅區使用之鄰里公共設施用地。
1.鄰里型機關用地。
2.零售市場用地。
3.面積未滿0.5公頃之停車場用地。
交通系統計畫1.計畫寬度12公尺以上之道路系統為原則2.屬於串聯鄰里單元及連通重要幹道之道路系統(不限寬度)。
3.位於非都市發展用地內之計畫道路。
4.計畫道路以外之其他交通1.計畫寬度未滿12公尺之道路系統(部包含地區唯一或具連通重要幹道功能知道路系統)。
2.人行步道及非屬串聯鄰里單元及連通重要幹道支出入道細部計畫土管變更。
4.配合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869次會議審議「變更三芝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決議,對於都市計畫區內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及兒童遊樂場未達計畫區內土地面積10%,該五項公設應納入主要計畫層級。
報部編號公展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系統或設施所需用地(高速公路用地、捷運系統用地、車站用地等)。
路系統。
其他1.都市防災計畫。
2.實施進度與經費概估。
1.事業及財務計畫。
2.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0606全計畫區部分公共設施未編號或編號重覆調整公共設施用地編號,編號調整如下:
1.原重陽細部計畫機關用地調整為機一。
2.原未編號位於長榮路與三民路口機關用地調整為機二。
3.原高速公路北側機關用地調整為機六。
本計畫區因個案變更致部分公共設施用地產生重覆狀況,故予以調整以減少疑義產生。
非屬變更內容應提列事項,請配合刪除,並納入適當章節中敘明。
0707全計畫區住宅區(2.7125)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1.5040)機關用地(0.2448)廣場用地(0.0247)廣場兼停車場用地(0.0404)綠地用地(0.0437)道路用地(0.8508)本計畫區屬市鎮計畫,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應分別辦理,且現行都市計畫法已將細部計畫審議核定權責交予直轄市、縣(市),為建立計畫管制層次,爰於本次通盤檢討將屬細部計畫內容予以拆離。除依都市計畫法相關規定辦理外,考量計畫主從特性,將蘆洲地區之鄰里性併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十。
道路用地(15.4380)市場用地(0.4128)停車場用地(0.7620)捷運系統用地(0.0008)綠化步道用地(0.3013)住宅區(16.9148)報部編號公展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停車場用地(0.8374)道路用地(0.0291)市場用地(1.3255)商業區(2.1921)公共設施於主要計畫變更為住宅區、商業區及乙種工業區,屬地區性計畫內容納入細部計畫。
道路用地(0.1016)人行廣場用地(0.1016)綠化步道用地(0.0690)變電所用地(0.0132)公園用地(0.0259)文小用地(0.0300)0808計畫區東側及北側臨河川治理線農業區(53.7593)河川區(53.7593)1.鑒於經濟部民國99年4月16日經授水字第09920203820號公告變更淡水河系淡水河、二重疏洪道、大漢溪、新店溪、景美溪之河川區域,本計畫區西側及北側涉及上開淡水河及二重疏洪道之河川區域,爰依據「河川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於本次通盤檢討配合辦理變更分區。
2.原位於河川區域內之防汛道路,惟現況已供一般車輛通行使因涉及經濟部水利署第十河川局經管範圍,請市政府函詢水利署確認,並將確認文件納入計畫書,以利查考。
農業區(8.7007)抽水站用地(0.0644)排水溝用地(0.0671)綠化步道用地(0.3271)道路用地(0.1248)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9.2840)報部編號公展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用,新北市政府於99年10月27日召開「有關蘆洲市農業區內防汛道路得否視為建築基地之道路使用」研商會議,經濟部水利署第十河川局表示防汛道路如維持道路通行,不另在河川區有任何建築行為,既屬防汛道路兼一般道路使用之性質,為符現況之需求,爰於本通盤檢討配合辦理變更。
0910民族路與民義街交叉口處、蘆洲機廠南側排水溝用地(2.1314)排水溝用地兼供道路使用(2.1314)1.考量人民陳情意見編號逾71,現況為道路使用,惟下方仍有排水路經過,爰提列變更案為兼供道路使用,以符實際。
2.附帶條件:現有地上設施物由水利局辦理清除,本計畫發布實施後,實際道路設計及維護管理事宜,則移請交通局、水利局、新工處及蘆同意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報部編號公展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洲區公所本權責辦理,以紓解附近交通亂象。
1011蘆洲北側農業區農業區(4.7009)道路用地(4.7009)1.配合變電所用地(變三)所需面前道路辦理劃設。
2.東側緊鄰三重都市計畫之防迅道路,現況與本區道路無法銜接,為使整體道路系統寬度一致爰辦理變更。
同意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112抽(三)用地南側、機(六)用地西北側住宅區(0.0130)道路用地(0.0130)本二側住宅區皆位於「灰磘市地重劃區」範圍內,惟於辦理地籍分割與都市計畫未相符,現在辦竣市地重劃作業,且該二處權屬皆為新北市所有之土地,為使計畫圖及地籍圖一致爰辦理變更並調整計畫面積。
同意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214三民路與中正路間(空中大學)文教區(0.0380)人行步道用地(0.0380)考量規劃期間人民陳情意見編號28,文教區(空中大學)圍牆範圍內仍土地未辦理徵收,爰依權屬辦理劃分,原空中大學所屬文教區部分維持原計同意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報部編號公展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畫,私有土地部分(蘆洲區保佑段550、551、552、553、555)變更為人行步道用地。
1315捷六用地南側加油站用地(0.2218)加油站專用區(0.2218)考量規劃期間人民陳情意見編號34,另市政府於民國100年9月1日召開本次通盤檢討公共設施協調會,中油公司表示仍有用地需求並請市政府協助辦理徵收,另於捷六用地北側農業區目前設置一處加油站,未來蘆北辦理整體開發,其加油站須辦理遷移,惟兼顧民眾權益,並保有未來使用彈性,於本次檢討變更為加油站專用區。
除請於變更理由增列,本案未來使用計畫應依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第26條辦理外,其餘同意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報部編號公展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1417全計畫區分區名稱調整前為道路廣場用地分區名稱調整後為道路用地本計畫區內原道路廣場用地作為道路使用,惟區內已有廣場用地之使用分區名稱,為避免混淆爰將道路廣場用地變更為道路用地。
除請市政府補充說明本案是否適用全市性變更原則,並配合修正變更理由,另涉及私有土地部分,除請市政府確認是否業已完成徵收作業外,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5-機三用地機關用地(0.4382)商業區(附)(0.4382)1.考量人民陳情意見編號逾41,機三用地自民國60年劃定至今超過40年以上,納入本次通盤檢討,並依內政部及新北市公共設施減半徵收原則,將部分機關用地毗鄰周邊土地使用分區變更,土地所有權人最多領回50%土地。
2.配合新北市政府未來行政園區之設置,南側公園尚未開闢、其環狀路型因時空背景已無留設必要,因此配合路考量市政府刻正依本部頒訂之「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辦理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中,且本案土地所有權人未提供同意文件,建議納入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中辦理。
機關用地(0.4258)公園用地(0.0415)機關用地(附)(0.4673)道路用地(0.1176)機關用地(0.1176)報部編號公展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型調整,變更為機關用地,以利整體行政園區之整體規劃。
附帶條件:
1.本案變更附帶條件:申請人應於本變更案提請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大會審議前自行辦理土地整合作業,申請範圍以機三及公二用地扣除公有土地、已開闢完成之中華郵政後私有土地為標的,並與新北市政府簽定協議書。
2.機關用地附帶條件:於南側用地未來辦理規劃須至少留設415.19平方公尺之開放空間,並留設通道連結至公所。
16-蘆洲(南港子地區)(二重疏洪道拆遷安置方案)主要計畫除公園、學校用地外不得作多目標使用刪除1.因應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已發布實施,其中已明定公共設施多目標使用回歸其辦理規定辦理。
2.兒童遊樂場用地僅可做為地下查原計畫兒童遊樂場劃設係為維護兒童之安全,且本計畫區5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僅佔計畫面積1.833%,報部編號公展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停車與平面幼兒園,地下停車須設專用出入口,可透過工程手法解決安全問題,幼兒園則不會產生使用上衝突。
3.停車場用地現況為拖吊場使用,且商業區現況多為住宅使用,僅一樓設置零星商業,取消限制不影響商業活動行為。
4.範圍內均已開發完成,因應時空變遷,複合性使用已成為未來發展趨勢,為保留彈性促進多元利用以因應需求,爰予刪除。
開放空間遠低於規定標準,倘開放多目標使用,將減少公共開放空間,故維持原計畫。
附表2、公民或團體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位置陳情理由與建議事項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部都委專案小組意見逕1鄭秋菊機四用地本人的住屋於蘆洲區信義路197號,地號:蘆洲市信義段595-000(635.56平方公尺屬一般建地),於民國六十年都市計畫後的使用分區被定為機關用地(即機四用地),自此至今已逾四十五年。民國八十年台灣菸酒公司(原公賣局)於該用地上大部份地面已建五層樓建築,並設立菸酒配銷處,台灣菸酒公司也改為民營事業單位多年,而此區的用地使用分區仍是「機關用地」。
本住屋至今已逾時四十五年的一樓建物,建設較早於台灣菸酒公司,所以住屋結構不僅老舊也有點鬆動。台灣菸酒公司已屬民間營利事業單位,非公務機關多年,然而本住屋仍受限於機四用地而無法更新重建,懇請解除本地使用分區的限制。
再者本地的公告土地現值已高達129000(元/平方公尺),土地稅高漲已經超過現在低度利用所能負荷。我的先生(陳信忠)在世時曾努力陳情,聽聞每五年會有一次的通盤見討,可是至今並沒有進一步的消息。
在此急切的懇求,解除「機關用地」在本地的使用分區限制,以利民需並符合土地有效使用與社會發展。
酌予採納。
理由:有關所陳機四用地,本府將納入新北市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檢討辦理。
照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
逕2陳江青機四用地本人的住屋於蘆洲區信義路197號,地號:蘆洲市信義段595-000(原地號:和尚洲溪墘段110-6,635.56平方公尺屬一般建地),於民國六十年都市計畫後的使用分區被定為機關用地(即機四用地),自此至今已逾四十五年。
- 一、在【變更蘆洲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書(2012070270314)】中第六章檢討後計畫提到計畫如下:{拆離,變更此一處鄰里姓機關用地(機四)為住宅區。}本住屋至併人陳編號逕1案。
併人陳意見綜理表編號逕1案。
編號陳情人位置陳情理由與建議事項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部都委專案小組意見今已逾時四十五年的一樓建物,建設較早於台灣菸酒公司,所以住屋結構不僅老舊也有點鬆動。民國八十年台灣菸酒公司(原公賣局)於該用地上大部分地面已建五層樓建築,並設立菸酒配銷處,台灣菸酒公司也改為民營事業單位多年,而此區的用地使用分區仍是「機關用地」,然而本住屋仍受限於機四用地而無法更新重建,聽說此次通盤檢討有所停滯,急切的懇求解除「機關用地」在本地的使用分區的限制,以利民需並符合土地有效使用與社會發展。
- 二、在【變更蘆洲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書(2012070270314)】中的附錄二公共設施協調會議紀錄,如下:
「有關機四用地,菸酒公賣局僅取得二分之一土地,餘土地是否辦理徵收,請市府再行研議。」上述與事實不符,台灣菸酒公司(公賣局)取得的土地超過三分之二。請參閱【變更蘆洲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書(2012070270314)】中的第三章都市發展現況與檢討分析,如下:
在多年的陳情中,本地區的公告土地現值及土地稅不斷高漲已經超過現在低度利用所能負荷,蘆洲區公所的工務局口頭回編號陳情人位置陳情理由與建議事項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部都委專案小組意見應:台灣菸酒公司雖然非公務機關多年,但不屬民間一般營利事業單位應該向其(台灣菸酒公司)詢問是否要及早擴大購買此區的餘土地。懇請貴單位行文至台灣菸酒公司詢問。
- 三、聽聞有案例因應公共建設需要辦理以地易地的做法。本地號是合法建地,適逢有親戚在五股有都市計畫(雖然該案也推遲多年)。本案已經僵化多年,我想這也不失為一個解決的選項,懇請納入考量。期待得到進一步的消息。
逕3蘆洲地方(陳啟能辦公室)兒童遊樂場用地(兒八)
- 一、有關蘆洲區中路公園土地使用分區”兒童遊樂場”因地方需求應變更為”公園(兒童遊樂場)”。
- 二、蘆洲區中華里里長將民眾連署名冊連同陳情書送至本辦公室函送市政府備案。
- 三、城鄉局依本次討論會議紀錄將本案錄案處理納入通檢變更項目,由蘆洲區公所全力配合市政府辦理變更土地使用分區作業。
同意採納。
理由:1.經查所陳兒八用地部分土地已開闢為中路兒童公園,現由蘆洲區公所維護管理。考量因應時空背景轉換,土地應更加有效利用,且兒童遊樂場用地與公園用地之使用性質相似,且已開闢作公園使用,爰建議變更為公園用地,增加土地申請多目標使用之彈性。
2.新增變更案第3案,變更內容如下:3.原計畫新計畫兒童遊樂場用地(0.3467)公園(0.3467)變更理由:考量土地現況已部分開闢作為公園使用,為使土地因應時空變遷複合使用之發展趨未便採納。
理由:本計畫區5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僅佔計畫面積1.833%,開放空間遠低於規定標準,為維持生活品質,故維持原計畫。
編號陳情人位置陳情理由與建議事項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部都委專案小組意見勢,增加土地依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之申請使用項目彈性,爰變更為同性質之公園用地。
逕4婁成林、胡春夏樹德段348、348-1與830等地號此三筆地號土地自民國53年起至今已供大眾行走之道路用地,一直無徵收,既然是消防通道理當應徵收或劃入公設保留用地,特以此陳情書向上陳情。
未便採納。
理由:1.經查所陳樹德段348與348-1為既成巷道(中山一路74巷),其道路寬度不足4米,依本次既成巷道檢討原則寬度不足4米不予檢討變更,另檢視前開地號土地倘變更為計畫道路會將原街廓切割為三角地,爰建議維持原計畫。
2.另樹德段830地號現行即為道路用地(應屬I-3號道路用地),有關該地號土地有無辦理徵收開闢計畫,業以新北市政府106年12月29日新北府城都字第1062562887號函轉市府新建工程處逕復陳情人。
照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
逕5李正德民權段654、666、667、668地號有關新北市蘆洲區民權段654、666、667、668地號,申請建築執照停車位設置問題,說明如下。
本屬土地為新北市蘆洲區民權段654、666、667、668地號等三筆地號,各為710.5坪、9.89坪、6.79坪、259.6坪共計986.78坪。其中654、666、667地號為建築用地、668地號為兒服用地,本案開發遭遇問題如下陳情。
1.本案基地周邊道路為民族路486巷及仁愛街35巷17弄。皆為人行4m巷道。惟仁愛街35巷17弄現況未便採納。
理由:1.經查所陳民權段654、666地號為住宅區,667地號為人行步道用地,668地號為兒童遊樂場用地,先予敘明。
2.再查所陳地號土地僅臨接4公尺人行步道用地,本案仍可依新北市建築物附設暫予保留。
併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十一,請市政府檢視本計畫區人行步道,研提人行步道用地檢討變更處理原則,並提大會討論。
編號陳情人位置陳情理由與建議事項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部都委專案小組意見包含662地號之既成巷道。
2.本案基地周邊皆為已建築基地,所以未能有鄰接計畫道路之土地供汽機車通行可能。
3.本案地號654、667基地面積2371現約718.29坪,依照本案設計法定停車位約31部,但因所有聯外道路皆為4米人行步道無法車輛通行,且停車位代金上限9部也不及本案法車總數。
4.本屬建議貴局研議放寬仁愛街35巷17弄4m人行步道,或參照案列局部放寬4m人行步道,供人車通行。且可活化民權段668地號兒服用地將來之使用。
停車空間繳納代金及管理使用辦法,繳納代金替代應增設之停車空間。
3.另查所陳民權段666地號土地係指認在案之既成巷道,陳情人得評估考量將車輛出入口規劃配置於適宜位置。
逕6新北市政府文化局保和段443地號有關貴局辦理「變更蘆洲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主要計畫」一案,請將本市市定古蹟「蘆洲保和宮」定著土地範圍(詳公告)劃設為古蹟保存區。
同意採納。
理由:
1.配合市府文化局於105年3月11日新北府文資第1050382922號公告「蘆洲保和宮」指定為新北市市定古蹟地號範圍變更,以符管用合一。
2.新增變更案第4案,變更內容如下:原計畫新計畫商業區(0.1964)古蹟保存區(0.1964)變更理由:依新北市政府文化局105年3月11日新北府文資第1050382922號公告「蘆洲保和宮」指定為新北市市定古蹟所載地號保和段443地號範圍變更。
照新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將文化主管機關相關公告函,納入計畫書中。
附表3逕向內政部建議意見綜理表提會編號公展編號位置建議事項新北市政府建議意見部都委小組意見新增1-1計畫區東北側與三重都市計畫交界處本案屬於蘆洲與三重區五華段範圍土地之行政區交界,其中三重區五華段土地(529.20m²)已納入辦理中之訂正三重都市計畫案辦理訂正為「河川區」。
建議修正內容如下:單位:(公頃)理由:
1.鑒於經濟部民國99年4月16日經授水字第09920203820號公告變更淡水河系淡水河、二重疏洪道、大漢溪、新店溪、景美溪之河川區域,爰依據「河川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於本次通盤檢討配合辦理變更分區。
2.原位於河川區域內之防汛道路,惟現況已供一般車輛通行使用,新北市政府於99年10月27日召開「有關蘆洲市農業區內防汛道路得否視為建築基地之道路使用」研商會議,經濟部水利署第十河川局表示防汛道路如維持道路通行,不另在河川區有任何建築行為,既屬防汛道路兼一般道路使用之性質,為符現況之需求,爰於通盤檢討配合辦理變更。
3.為使行政轄區與都市計畫界線相符,剔除三重區修正變更內容(面積單位:公頃)報部編號原計畫新計畫08農業區(53.7593)農業區(53.7064)農業區(8.7007)抽水站用地(0.0644)排水溝用地(0.0671)綠化步道用地(0.3271)道路用地(0.3271)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9.2840)併變更內容編號第8案。
提會編號公展編號位置建議事項新北市政府建議意見部都委小組意見五華段範圍土地於本計畫範圍,檢討後本計畫面積修正為680.0894公頃。
新增1-2計畫區東北側與三重都市計畫交界處本案屬於蘆洲與三重區五華段範圍土地之行政區交界,其中三重區五華段土地(529.20m²)已納入辦理中之訂正三重都市計畫案辦理訂正為「河川區」,為避免與三重都市計畫範圍重疊,爰予以剔除並修正本計畫面積。
建議修正內容如下:
理由:屬三重區五華段範圍土地,為使行政轄區與都市計畫界線相符爰劃出蘆洲都市計畫範圍,檢討後本計畫面積修正為680.0894公頃。
變更內容原計畫新計畫農業區(0.0529)劃出都市計畫區(納入三重都市計畫)(0.0529)照新北市政府核議意見。
新增2計畫區西南側鴨母港溝位置。
本市蘆洲區保新段686-1、687-3、687-5、689-1及704-1地號等5筆土地原為「排水溝用地」,於77年6月6日變更蘆洲都市計畫(第一次公共設施通盤檢討)案圖面展繪為「道路廣場用地」,未曾提列變更案,屬於書圖建議照案通過修正計畫圖修正為「排水溝用地」。
理由:1.73年5月23日發布實施「變更蘆洲都市計畫(部分住宅區、工業區為道路用地、排水溝用地、抽水站用地)」案由「農業區」變更為「排水溝用地」;77年6月6日變更蘆洲都市計畫(第一次公共設施通盤檢討)案圖面展繪為「道路廣場用地」,未曾提列變更案。
2.99年2月9日發布實施「變更蘆洲都市計畫(都市計畫圖重置專案通盤檢討)」案之重製作業已將面積重新核算,且已辦理地籍分割,均為公有土地,故補提計畫圖之修正。
照新北市政府核議意見,提列訂正案。
提會編號公展編號位置建議事項新北市政府建議意見部都委小組意見不符情形。
新增1-2範圍示意圖新增2範圍示意圖三重區範圍土地剔除蘆洲都市計畫
決議
- 決議欄。
附表、專案小組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位置陳情理由與建議事項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逕7林○峯民權段73、81地號本人所有蘆洲區民權段73、81地號土地,為現有巷道,請政府徵收補償。
未便採納。
理由:
1.經查陳情地號土地為住宅區,該土地為指定在案之6公尺寬現有巷道,屬細部計畫層級。
2.依既成道路檢討原則,考量該既成道路未兩側皆連接計畫道路,且評估變更為計畫道路將致多叉路口,交通動線過於複雜,爰不予檢討變更。
照市府研析意見。
編號陳情人位置陳情理由與建議事項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逕8李翁議員月娥重陽段228、230-1、231、240、241地號等5筆土地事由:蘆洲區重陽段228、230-1、231、240、241等5筆土地放寬土地使用強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