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9681-討論事項-第1案:桃園市政府函為「變更平鎮(山子頂地區)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9681
案件id
MOI通檢更平鎮2020512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桃園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8年3月8日第30次、108年6月10日第32次會審議通過,並准桃園市政府108年8月14日府都計字第1080195719號函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彭委員光輝(召集人)、王委員秀娟、張委員梅英、蘇委員瑛敏、王委員靚琇組成專案小組,於108年9月19日、108年11月7日、108年12月18日及109年1月8日召開4次會議,獲致初步建議意見,案經桃園市政府109年4月6日府都計字第1090074154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及修正計畫書、圖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詳附錄)及桃園市政府109年4月6日府都計字第1090074154號函送補充資料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 一、本計畫5項公共設施用地原已不足,為滿足當地公共設施服務水準需求,維護都市環境品質,請市政府補充本案辦理之積極處理策略與調整方案及透過本次檢討實際開闢面積等內容,納入計畫書敘明。
- 二、變2案停車場用地擬變更為兒童遊樂場用地,請市政府查明該土地原取得方式,納入計畫書補充敘明。
- 三、本案採整體開發案件,請市府主管機關依調整後方案,再確認整體開發之可行性評估,納入計畫書敘明。
- 四、變3案規劃10米囊底路,考量整體交通系統順暢性,該路段不宜供路邊停車使用並請市政府於工程設計時,妥為納入考量。
- 五、計畫書學校用地檢討有關「國民中小學設備基準」請修正為「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設施設備基準」。
- 六、因本計畫部分變更案件涉及整體開發或附帶條件之執行事宜,為避免影響地方發展,本計畫案經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市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要,分階段報由內政部核定後,依法發布實施。
【附錄】本會109年1月8日專案小組第4次會議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本次係彙整歷次專案小組會議)本計畫區係屬桃園市政府函報中壢生活圈7處都市計畫範圍,經本會專案小組聽取全案變更通案性原則及態樣,陸續將已完成審議之都市計畫區提請大會審議,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桃園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市政府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及修正計畫書(修正部分請加劃底線)、圖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 一、依本部102年11月29日「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首要工作應核實檢討計畫人口,故請就上位計畫人口分派、人口成長趨勢預測、開發總量容納人口等檢討分析後,詳予補充本案計畫人口之合理性,作為檢討調整計畫人口之依據。
- 二、有關本案檢討變更通案性原則,請依下列意見修正納入計畫書。
(一)請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列表補充說明本次檢討各類公共設施用地處理原則,跨區整體開發辦理原則以及個別變更回饋原則,納入計畫書敘明,以為後續辦理依循。
(二)本次檢討採整體開發方式辦理,又分為跨區整體開發及單獨整體開發,除請補充說明整體開發範圍劃設策略外,並將納入跨區整體開發辦理原則詳予敘明。
(三)考量各整體開發區負擔之公平性,請詳予補充說明本次檢討整體開發總負擔比例評估原則。
(四)有關未開闢之計畫道路納入整體開發部分,除因應整體開發區出入通行及指定建築線需要外,請考量納入道路範圍合理性、公益性、必要性及地主權益等面向後研擬具體可行策略,並納入跨區整體開發辦理原則敘明。
(五)整體開發範圍劃設:整體開發單元第2點修改如下:「考量可建築土地之區位零散及併同取得公共設施用地之開闢效益,以同一都市計畫區辦理跨區整體開發為原則;惟為重劃開發執行之彈性,得於都市計畫再公開展覽後,視實際需要予以劃分開發單元,並提送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再行辦理。」(六)另為加速整體開發地區之發展,劃設整體開發範圍周邊未開闢之計畫道路,建議請主管單位配合整體開發作業時程,優先編列經費進行開闢。
- 三、為減少對周邊環境之衝擊,請詳予補充說明本次開放空間型之公共設施用地(公園綠地等)檢討變更之衝擊減緩措施及調整策略。並請補充變更前後平均每人享有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戲場及體育場實際開闢面積等資料,以瞭解居住水準之變化。
- 四、請補充檢討成果與效益、整體開發地區劃設情形、整體檢討效益等內容,納入計畫書敘明。
- 五、本案計畫書載明待徵收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預定期程為130年,該段文字除請修正「本案計畫書載明待徵收及協議價購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預定期程為130年」,另為確保土地所有權人權益,有關預定期程部分請配合國土計畫修正,並請該用地主管機關確認,避免主管機關無明確事業及財務計畫,再次造成無限期保留之情形。
- 六、變更內容涉及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者,應依本會103年9月30日第836次會議決議之下列通案性處理原則辦理,以配合整體開發計畫之期程,並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
(一)請於桃園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二)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 七、其他及應補充事項:
(一)查平鎮(山子頂地區)都市計畫內停車場用地較為不足,本次檢討將6處停車場用地變更為其他分區或用地,請補充說明計畫區停車供需情形及後續處理措施及改善對策。
(二)辦理排水規劃部分,請配合107年6月20日修正公布之「水利法」部分條文(逕流分擔與出流管制專章)修正內容辦理。
(三)有關公共設施取得開闢情形,請補充未取得已開闢資料。
(四)本案如經本會審決通過後,變更內容超出原公開展覽範圍者,應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則應再提會討論。
- 八、變更內容明細表:詳如表1。
表1、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公頃)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說明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11(1)計畫區北側,兒一用地東南側之機四、市一及道路用地(圖幅15)機關用地(0.09)住宅區(0.09)1.經召開公共設施用地機關協調會議,機四用地已無使用需求,予以納入檢討變更。
2.經本府經濟發展局評估,市一用地已無使用需求,予以納入檢討變更。
3.配合重劃配地需求,透過整體開發方式,併同取得興闢毗鄰之道路用地。
附帶條件:
應以政府公辦方式辦理跨區市地重劃整體開發。
採納市政府所提建議方案(詳附表1、附圖1)。零售市場用地(0.20)住宅區(0.20)道路用地(0.20)道路用地(0.20)(2)計畫區中央偏南側,兒十一用地東側之市
- 五、停八、停十及道路用地(圖幅40、41、49)零售市場用地(0.20)住宅區(0.20)1.經本府經濟發展局評估,市五用地已無使用需求,予以納入檢討變更。
2.經本府交通局評估停八及停十用地已無使用需求,予以納入檢討變更。
3.配合市五、停八、停十用地檢討釋出,與其毗鄰之人行步道已無劃設必要,為利整體開發使用,本次併同納入檢討變更。
4.配合重劃配地需求,透過整體開發方式,併同取得興闢毗鄰之道路用地。
停車場用地(0.10)商業區(0.10)停車場用地(0.07)住宅區(0.07)道路用地(0.03)商業區(0.03)道路用地(0.02)住宅區(0.02)道路用地(0.11)道路用地(0.11)(3)計畫區南側,機二用地西側之機六、停十
- 一、停十二、停十三、兒童遊樂場及道路用地(圖幅48、49)機關用地(0.16)住宅區(0.16)1.經召開公共設施用地機關協調會議,機六用地已無使用需求,予以納入檢討變更。
2.停十三用地因畸零且規模過小不具興闢效益,予以變更為廣場用地。
3.經本府交通局評估停十一及停十二用地已無使用需求,予以納入檢討變更;另配合停十一用地檢討釋出,與其毗鄰之人行步道已無劃設必要,為利整體開發使用,本次併同納入檢討變更。
4.為減輕政府財政負擔,並提升都市整體生活品質,透過整體開發方式,併同取得興闢公共設施用地;另配合重劃配地需求,併同取得興闢毗鄰之道路用地。
停車場用地(0.04)廣場用地(0.04)停車場用地(0.14)商業區(0.14)道路用地(0.02)商業區(0.02)兒童遊樂場用地(0.19)兒童遊樂場用地(0.19)道路用地(0.06)道路用地(0.06)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公頃)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說明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2人1、人6計畫區北側之停二用地停車場用地(0.09)兒童遊樂場用地(0.09)1.經本府交通局評估停二面積過小不敷開發效益,且周遭無停車需求。
2.本案停二用地現為市有土地,為提供里民休憩活動空間使用,本次檢討變更為兒童遊樂場用地。
本案除請補充公共設施用地編號及當地停車供需情形及變更後停車場用地減少部分,有無其他補充或替代方案外,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調整後變更內容及變更理由,如后附表1。
31-(4)計畫區中央偏西側,機一用地西側之公二、停九及道路用地(圖幅30、31、39、40)公園用地(0.75)公園用地(0.73)機關用地(0.02)經檢討公二用地東南側公有土地,本府刻與軍方協調撥用事宜,並興闢里民活動中心使用,予以維持公園用地(公二-2),另毗鄰機一用地除部分調整為機關用地,其餘維持公園用地(公二-1),不納入整體開發範圍。
平鎮區湧豐段8-1、22-1、23、24-1、25(部分)、26(部分)、27、28-1地號等8筆土地。
除請補充公共設施用地編號外,其於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公園用地(6.27)住宅區(2.72)1.為實質提升居民生活環境品質,本次檢討變更部分為住宅區、宗祠專用區、綠地用地及道路用地,部分則維持公園用地(公二-1),並透過整體開發方式併同取得興闢公共設施用地。
2.經本府交通局評估停九用地已無使用需求,予以納入檢討變更;另配合停九用地檢討釋出,與其毗鄰之人行步道已無劃設必要,為利整體開發使用,本次併同納入檢討變更。
3.配合重劃配地需求,透過整體開發方式,併同取得興闢毗鄰之道路用地。
4.本案為確保公共設施服務水準,需留設大面積公園用地,以致重劃負擔較高,為避免造成其他整體開發區重劃時程之延宕,本案應單獨辦理重劃整體開發。
本案應以政府公辦方式單獨辦理市地重劃整體開發。
採納市政府所提建議方案(詳附表2、附圖2),並請於變更理由補充說明減輕地區環境負荷之論述。
宗祠專用區(0.46)綠地用地(0.10)道路用地(0.52)公園用地(2.47)停車場用地(0.07)住宅區(0.07)道路用地(0.01)住宅區(0.01)道路用地(0.03)道路用地(0.03)附表1、變1案及變2案修正後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公頃)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說明原計畫新計畫11(1)計畫區北側,兒一用地東南側之機四、市一及道路用地(圖幅15)機關用地(機四)(0.09)住宅區(0.09)1.經召開公共設施用地機關協調會議,機四用地已無使用需求,予以納入檢討變更為毗鄰之住宅區。
2.經本府經濟發展局評估,市一用地已無使用需求,予以納入檢討變更為毗鄰之住宅區。
3.基於整體開發地區出入通行及指定建築線之需要,並依面臨之計畫道路納入整體開發原則,將面臨之道路用地納入整體開發範圍,併同開闢取得。
附帶條件:
應以政府公辦方式辦理跨區市地重劃整體開發。
零售市場用地(市一)(0.20)住宅區(0.20)道路用地(0.22)道路用地(0.22)(2)計畫區中央偏南側,兒十一用地東側之市五、停八、停十及道路用地(圖幅40、41、49)零售市場用地(市五)(0.20)住宅區(0.20)1.經本府經濟發展局評估,市五用地已無使用需求,予以納入檢討變更為毗鄰之住宅區。
2.經本府交通局評估停八及停十用地已無使用需求,予以納入檢討變更為毗鄰之住宅區及商業區。
3.配合市五、停八、停十用地檢討釋出,與其毗鄰之人行步道已無劃設必要,為利整體開發使用,本次併同納入檢討變更為毗鄰之住宅區及商業區。
4.基於整體開發地區出入通行及指定建築線之需要,並依面臨之計畫道路納入整體開發原則,將面臨之道路用地納入整體開發範圍,併同開闢取得。
停車場用地(停十)(0.10)商業區(0.10)停車場用地(停八)(0.07)住宅區(0.07)道路用地(0.03)商業區(0.03)道路用地(0.02)住宅區(0.02)道路用地(0.10)道路用地(0.10)(3)計畫區南側,機二用地西側之機六、停十一、停十二、停十三、兒童遊樂場及道路用地(圖幅48、49)機關用地(機六)(0.16)住宅區(0.16)1.經召開公共設施用地機關協調會議,機六用地已無使用需求,予以納入檢討變更為毗鄰之住宅區。
2.停十三用地因畸零且規模過小不具興闢效益,予以變更為廣場用地。
3.經本府交通局評估停十一及停十二用地已無使用需求,予以納入檢討變更;另配合停十一用地檢討釋出,與其毗鄰之人行步道已無劃設必要,為利整體開發使用,本次併同納入檢討變更。
4.為減輕政府財政負擔,並提升都市整體生活品質,透過整體開發方式,併同取得興闢公共設施用地;另基於整停車場用地(停十三)(0.04)廣場用地(0.04)停車場用地(停十一)(0.07)(停十二)(0.07)商業區(0.14)道路用地(0.02)商業區(0.02)新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公頃)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說明原計畫新計畫兒童遊樂場用地(兒十二)(0.19)兒童遊樂場用地(兒十二)(0.19)體開發地區出入通行及指定建築線之需要,並依面臨之計畫道路納入整體開發原則,將面臨之道路用地納入整體開發範圍,併同開闢取得。
道路用地(0.10)道路用地(0.10)2人1、人6計畫區北側之停二用地停車場用地(停二)(0.09)兒童遊樂場用地(兒二十三)(0.09)1.經本府交通局評估停二面積過小不敷開發效益,且周遭無停車需求。
2.本案停二用地現為市有土地,為提供里民休憩活動空間使用,本次檢討變更為兒童遊樂場用地。
附圖1變1案變更內容示意圖附表2、變3案修正後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位置變更內容(公頃)變更理由附帶條件及說明原計畫新計畫3計畫區中央偏西側,機一用地西側之公二、停九及道路用地公園用地(公二)(0.75)公園用地(公二-1)(0.22)(公二-2)(0.51)機關用地(機一)(0.02)經檢討公二用地東南側公有土地,本府刻與軍方協調撥用事宜,並興闢里民活動中心使用,予以維持公園用地(公二-2),另毗鄰機一用地除部分調整為機關用地,其餘維持公園用地(公二-1),不納入整體開發範圍。
平鎮區湧豐段8-1、22-1、23、24-1、25(部分)、26(部分)、27、28-1地號等8筆土地。
公園用地(公二)(6.27)住宅區(2.74)1.為實質提升居民生活環境品質,本次檢討變更部分為住宅區、宗祠專用區、綠地用地及道路用地,部分則維持公園用地(公二-1),並透過整體開發方式併同取得興闢公共設施用地。
2.經本府交通局評估停九用地已無使用需求,予以納入檢討變更;另配合停九用地檢討釋出,與其毗鄰之人行步道已無劃設必要,為利整體開發使用,本次併同納入檢討變更。
3.基於整體開發地區出入通行及指定建築線之需要,並依面臨之計畫道路納入整體開發原則,將面臨之道路用地納入整體開發範圍,併同開闢取得。
4.本案為確保公共設施服務水準,需留設大面積公園用地,以致重劃負擔較高,為避免造成其他整體開發區重劃時程之延宕,本案應單獨辦理重劃整體開發。
1.本案應以政府公辦方式單獨辦理市地重劃整體開發。
2.宗祠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60%,僅供家廟、宗祠及家祠等使用。
宗祠專用區(0.46)綠地用地(0.06)道路用地(0.54)公園用地(公二-1)(2.47)停車場用地(停九)(0.07)住宅區(0.07)道路用地(0.01)住宅區(0.01)道路用地(0.03)道路用地(0.03)附圖2變3案變更內容示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