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9681-審議事項-第9案:屏東縣政府函為「變更琉球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案」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9681
案件id
MOI通檢特定區2020512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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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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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計畫案前提本會106年8月15日第906次會議審決略以:
(一)擬變更綜合遊憩區為道路用地(2.64公頃)及綜合遊憩區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9點部分,請屏東縣政府依下列各點補充說明資料,交由專案小組聽取簡報說明,俟獲致具體建議意見,再提會討論。
1、擬解除全區面積53.3公頃整體開發,改以申請開發基地不得小於1公頃,原建蔽率不得大於3%,修正為建蔽率不得大於20%、容積率不得大於40%,以及捐贈公共設施用地25%(優先捐贈上述道路用地2.64公頃,如已捐贈道路用地完畢或不足部分,改以等值代金)之合理性與公平性。
2、分期分區方式開發、總量管制、整體環境容受力與衝擊分析(如:遊客量、交通量、運輸工具、水電、垃圾、污水處理等)。
3、基於發展觀光之主管機關為交通部觀光局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請補充輔導協助措施與計畫。
(二)本通盤檢討案變更計畫內容,超出公開展覽範圍部分,經本會審決通過後,應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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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案再提本會108年2月19日第940次會議審決略以:「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屏東縣政府108年1月14日屏府城都字第10801388500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略)...」,「綜合遊憩區擬分為開發基地面積0.5~1.0(不含)公頃及1.0公頃以上2個級距,其開發規模、容許使用項目、建蔽率及容積率規定如下:
(一)申請開發基地面積0.5~1(不含)公頃者,建蔽率不得大於10%,容積率不得大於20%,得配置旅館住宿設施、餐飲、室內遊樂運動設施、戶外遊樂運動設施(機械式遊樂設施除外)、露營區及庭園造景設施、停車場等。
(二)申請開發基地面積1公頃以上者,建蔽率不得大於15%,容積率不得大於40%,除第(1)點使用項目外,得增設會議設施、展示/展覽、表演場地設施、零售購物設施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設施。
(三)申請開發應優先捐贈綜合遊憩區內之計畫道路用地或連接至計畫道路之私設通路,其面積不得小於申請開發面積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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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准屏東縣政府108年8月28日屏府城都字第10871362400號函送補辦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到部,因案情複雜,由本會林委員旺根(召集人)、謝委員靜琪、陳委員永森、吳委員珮瑜組成專案小組,於108年9月24日、11月12日召開2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案准屏東縣政府109年2月27日屏府城都字第10906790300號函送處理情形對照表到部,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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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屏東縣政府109年2月27日屏府城都字第10906790300號函送本會專案小組具體建議意見之處理情形對照表通過,並退請該府併同本會106年8月15日第906次會議及108年2月19日第940次會議決議文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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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逕人陳15陳情部分機2用地變更為住宅區1節,經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南部分署109年1月21日函略以:「部分機2用地評估暫無使用需求,並能配合市地重劃」,故同意屏東縣政府研提修正方案通過,將相埔段21、24、25等地號土地納入機2市地重劃區範圍,其中25地號部分坡度陡峭土地,為維護水土保持劃設為綠地,其餘土地劃設為住宅區及道路用地(如附表1及附圖1)。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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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修正機2用地都市計畫變更明細表新編號位置變更內容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九機關用地(機二)部分機關用地(機二)(1.20)部分機關用地(機二)(3.64)農業區(0.91)保護區(0.29)住宅區(附)(2.54)廣場兼停車場用地(附)(0.09)公園用地(附)(0.30)兒童遊樂場用地(附)(0.22)綠地(附)(0.07)道路用地(附)(0.42)附帶條件四:
應以市地重劃方式整體開發取得。
附圖1:機2用地都市計畫變更示意圖","二、本會專案小組會議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准照屏東縣政府研析意見及修正方案通過(如附表2及附圖2)。
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屏東縣政府研析意見再公展人李蔡桂香土地標示:
琉球鄉天台段98-10地號1.依屏東縣都市計畫委員會105年8月1日第200次會會議紀錄變九案中,原15M寬環島公路將變更計畫以符道路開闢現況,本人持反對意見。都市計畫既已公布,道路之徵收開闢本應按都市計畫實施,土地所有權人於土地上之使用亦參考當時都市計畫而規劃利用。徵收機關於開闢道路時未按都市計畫徵收使用,進而變更都市計畫,將使附近土地所有權人原規劃之土地利用亂了分寸且無所適從。相同情況下,倘若屬尚未徵收之公設地,任由土地所有權人使用,都市計畫是否亦隨同使用現況變更計畫?2.本人所有之天台段98-10地號土地,自取得日起經裁判分割後再與鄰地談妥規劃開發,歷經近十年。然現行公開展覽之都市計畫變更案,將使本人所有天台段98-10地號土地東側之同段98-3地號土地變更為住宅區。亦即本人所有之天台段98-10地號土地將未能指定建築線,影響本人權益甚巨。雖本人仍屬天台段98-3地號所有權人之一,惟為指定建築線,天台段98-3地號需再一次經歷冗長之裁判分割程序,致使本人原開發計畫嚴重延宕!綜上所述,本人認為都市計畫不應因公家單位之疏忽未依計畫徵收使用而變更,懇請相關單位將該處維持原計畫。
建議酌予採納。
理由:
1.變22案屬琉球計畫圖重製案,102~103年重製研商會議過程中,該土地(天台段98地號)係屬1宗土地,尚未完成共有物分割,依現況已開闢道路調整計畫道路,應不致影響民眾申請建築權益。
2.惟據陳情人稱天台段98地號業經判決共有物分割為數筆土地,如依變22案配合道路開闢現況變更,將產生無法指定建築線之問題。
3.爰此,建議變22案之變更道路用地為住宅區、公二用地及變更保護區、公六用地為道路用地等部分維持原計畫。
4.除上述外,其餘仍宜依106年8月15日內政部都委會第906次會議決議辦理。
再公展人張語家土地標示:
琉球鄉天台段98-9地號1.依屏東縣都市計畫委員會105年8月1日第200次會會議紀錄變九案中,原15M寬環島公路將變更計畫以符道路開闢現況,本人持反對意見。都市計畫既已公布,道路之徵收開闢本應按都市計畫實施,土地所有權人於土地上之使綜上所述,本人認為都市計畫不應因公家單位之疏忽未依計畫徵收使用而變更,併再公展人73研析意見。
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屏東縣政府研析意見用亦參考當時都市計畫而規劃利用。徵收機關於開闢道路時未按都市計畫徵收使用,進而變更都市計畫,將使附近土地所有權人原規劃之土地利用亂了分寸且無所適從。相同情況下,倘若屬尚未徵收之公設地,任由土地所有權人使用,都市計畫是否亦隨同使用現況變更計畫?2.本人所有之天台段98-9地號土地,自取得日起經裁判分割後再與鄰地談妥規劃開發,歷經近十年。然現行公開展覽之都市計畫變更案,將使本人所有天台段98-9地號土地東側之同段98-3地號土地變更為住宅區。亦即本人所有之天台段98-9地號土地將未能指定建築線,影響本人權益甚巨。雖本人仍屬天台段98-3地號所有權人之一,惟為指定建築線,天台段98-3地號需再一次經歷冗長之裁判分割程序,致使本人原開發計畫嚴重延宕!懇請相關單位將該處維持原計畫。
再公展人曹月金土地標示:
琉球鄉天台段98-8地號1.依屏東縣都市計畫委員會105年8月1日第200次會會議紀錄變九案中,原15M寬環島公路將變更計畫以符道路開闢現況,本人持反對意見。都市計畫既已公布,道路之徵收開闢本應按都市計畫實施,土地所有權人於土地上之使用亦參考當時都市計畫而規劃利用。徵收機關於開闢道路時未按都市計畫徵收使用,進而變更都市計畫,將使附近土地所有權人原規劃之土地利用亂了分寸且無所適從。相同情況下,倘若屬尚未徵收之公設地,任由土地所有權人使用,都市計畫是否亦隨同使用現況變更計畫?2.本人所有之天台段98-8地號土地,自取得日起經裁判分割後再與鄰地談妥規劃開發,歷經近十綜上所述,本人認為都市計畫不應因公家單位之疏忽未依計畫徵收使用而變更,懇請相關單位將該處維持原計畫。
所陳有關因部分98-3地號土地變更為住宅區致部分土地無法指定建築線陳情事宜併再公展人73研析意見。
1.變22案屬琉球計畫圖重製案,102~103年重製研商會議過程中,該土地(天台段98地號)係屬1宗土地,尚未完成共有物分割,依現況已開闢道路調整計畫道路,應不致影響民眾申請建築權益。
2.惟據陳情人稱天台段98地號業經判決共有物分割為數筆土地,如依變22案配合道路開闢現況變更,將產生無法指定建築線之問題。
3.爰此,建議變22案之變更道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屏東縣政府研析意見年。然現行公開展覽之都市計畫變更案,將使本人所有天台段98-8地號土地東側之同段98-3地號土地變更為住宅區。亦即本人所有之天台段98-8地號土地將未能指定建築線,影響本人權益甚巨。雖本人仍屬天台段98-3地號所有權人之一,惟為指定建築線,天台段98-3地號需再一次經歷冗長之裁判分割程序,致使本人原開發計畫嚴重延宕!路用地為住宅區、公二用地及變更保護區、公六用地為道路用地等部分維持原計畫。
4.除上述外,其餘仍宜依106年8月15日內政部都委會第906次會議決議辦理)。
2.惟經查陳情地號98-8,其東側98-3地號並未變更道路用地為住宅區。"],["附表2:修正變22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原編號變更內容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二十二二階逕12公園用地(公二)(0.15)道路用地(0.14)道路用地(0.15)公園用地(公六)(0.14)附圖2:變22案變更示意圖維持906次會議決議辦理不變更,維持現行計畫","三、本案涉及市地重劃應依本會103年9月30日第836次會議報告「都市計畫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案件處理原則」之決定事項辦理。
(一)請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二)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四、本案經本會審決後,得視實際發展需要,檢具變更都市計畫書、圖,分階段報請內政部核定,依法公告發布實施。"],["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屏東縣政府109年2月27日屏府城都字第10906790300號函送之對照處理情形略以:
遵照辦理)本計畫案前提本會106年8月15日第906次會議及108年2月19日第940次會議審決略以:「本通盤檢討案變更計畫內容,超出公開展覽範圍部分,經本會審決通過後,應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案准屏東縣政府108年8月28日屏府城都字第10871362400號函送補辦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到部,經專案小組召開2次會議,相關公民或團體列席說明及出席委員充分討論,建議縣府依照修正,並檢送補充資料及處理情形對照表30份到署後,逕提委員會審議。
(一)有關綜合遊憩區及濱海遊憩區土地之申請開發,建議原則同意屏東縣政府研提開發範圍面積分成3類級距,並區分不同建蔽率、容積率、容許使用項目及修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等,如附表1、2、3。"],["附表1:綜合遊憩區申請開發表容許使用項目開發範圍面積建蔽率%容積率%旅館住宿設施餐飲庭園造景設施、停車場室內/戶外遊樂運動設施露營區會議設施、展示/展覽、表演場地設施零售購物設施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遊憩設施0.25~0.5(不含)公頃10150.5~1.0(不含)公頃10201.0公頃以上1540"],["附表2:濱海遊憩區申請開發表容許使用項目開發範圍面積建蔽率%容積率%兒童遊樂設施觀景及相關設施停車場海水游泳池野餐設施海洋生態展覽設施餐飲及遊客服務中心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遊憩設施0.25~0.5(不含)公頃10100.5~1.0(不含)公頃10151.0公頃以上1515"],["附表3:綜合遊憩區及濱海遊憩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建議修正條文對照表二階檢討修訂條文(本會940次會議決議)屏東縣政府修訂條文","八、綜合遊憩區以供各類遊樂及休憩活動使用為限,其建築物與土地之使用依下列規定:
1.申請開發基地不得小於0.5公頃。
2.為鼓勵整併大基地整體開發,其開發規模、容許使用項目、建蔽率及容積率規定如下:
(1)申請開發基地面積0.5~1(不含)公頃者,建蔽率不得大於10%,容積率不得大於20%,得配置旅館住宿設施、餐飲、室內遊樂運動設施、戶外遊樂運動設施(機械式遊樂設施除外)、露營區及庭園造景設施、停車場等。
(2)申請開發基地面積1公頃以上者,建蔽率不得大於15%,容積率不得大於40%,除第(1)點使用項目外,得增設會議設施、展示/展覽、表演場地設施、零售購物設施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設施。
(3)有關旅館住宿設施(含浴廁)不得單獨申請開發設置使用,且其樓地板合計面積不得超過申請開發總樓地板面積50","八、綜合遊憩區以供各類遊樂及休憩活動使用為限,其建築物與土地之使用依下列規定:
1.申請開發範圍不得小於0.25公頃(含建築基地及應捐贈之必要性公共設施,如計畫道路或出入道路)。
2.建築基地係指申請開發範圍扣除應捐贈之必要性公共設施土地所餘之遊憩區土地。
3.為鼓勵整併大基地整體開發,其開發規模、容許使用項目、建蔽率及容積率規定如下:
(1)申請開發範圍面積0.25~0.5(不含)公頃者,其建築基地建蔽率不得大於10%,容積率不得大於15%,得配置旅館住宿設施、餐飲、室內遊樂運動設施、戶外遊樂運動設施(機械式遊樂設施除外)及庭園造景設施、停車場等。
(2)申請開發範圍面積0.5~1.0(不含)公頃者,其建築基地建蔽率不得大於10%,容積率不得大於20%,除第(1)目使用項目外,得增設露營區使用。
二階檢討修訂條文(本會940次會議決議)屏東縣政府修訂條文%。
3.區內各建築物之高度以不超過20公尺為限。
4.申請開發基地四週應留設緩衝綠帶,寬度不得少於3公尺,且不得作為其他使用(含停車場、露營區等)。
5.開發基地之地下開挖率不得大於建蔽率;最小透水面積=(1-最大地下開挖率)*50%*申請開發基地面積。
6.申請基地須面臨已開闢完成之計畫道路或至少臨接一條8公尺寬以上之私設通路連接至已開闢完成之計畫道路做為出入使用。(私設通路不計入法定空地,如非自有者,應檢附相關地主同意證明文件)7.申請開發應優先捐贈綜合遊憩區內之計畫道路用地或連接至計畫道路之私設通路,其面積不得小於申請開發面積25%;捐贈之道路用地(含私設通路)應於發照建築前登記為鄉有。如有捐贈困難者,經主管機關同意,得以繳納等值代金方式補足,並於核發建照前完成繳納或捐贈登記。
代金計算公式:申請開發總面積當期土地市價總值×應捐贈或補足比例(土地市價總值為專業估價者查估之土地價格)8.本案發布實施日起一年內研提整體開發計畫書送審查者,得獎勵法定容積20%;一年到三年內者,得獎勵法定容積10%。申請容積獎勵者應於整體開發計畫審查通過之日起三年內向屏東縣政府提出建造執照申請,逾期則容積獎勵失效。
(3)申請開發範圍面積1公頃以上者,其建築基地建蔽率不得大於15%,容積率不得大於40%,除第(1)、(2)目使用項目外,得增設會議設施、展示/展覽、表演場地設施、零售購物設施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遊憩設施。
4.區內各建築物之高度以不超過20公尺為限。
5.建築基地四週應留設緩衝綠帶,寬度不得少於3公尺,除必要之通行道路使用外,不得作為其他使用(含停車場、露營區等)。
6.建築基地之地下開挖率不得大於建蔽率;最小透水面積=(1-最大地下開挖率)*50%*建築基地面積。
7.建築基地須面臨已開闢完成之計畫道路或自行留設一條8公尺寬以上之出入道路連接至已開闢完成之計畫道路做為通行使用。
8.申請開發應優先捐贈綜合遊憩區內之計畫道路用地或連接至計畫道路之出入道路,其面積不得小於申請開發範圍面積25%;捐贈之必要性公共設施應於發照建築前登記為鄉有。如有捐贈困難者,經主管機關同意,得以繳納等值代金方式補足,並於核發建照前完成繳納或捐贈登記。
代金計算公式:申請開發範圍面積當期土地市價總值×應捐贈或補足比例(土地市價總值為專業估價者查估之土地價格)9.申請開發範圍面積0.5公頃以上,於本案發布實施日起一年內研提整體開發計畫書送審查者,得獎勵法定容積20%;一年到三年內者,得獎勵法定容積10%。申請容積獎勵者應於整體開發計畫審查通過之日起三年內向屏東縣政府提出建造執照申請,逾期則容積獎勵失效。","九、濱海遊憩區以供各種海濱類型之遊憩活動使用為限,其建築物與土地之使用應依下列規定:
1.建蔽率不得大於15%,容積率不得大於15%。","九、濱海遊憩區以供各種海濱類型之遊憩活動使用為限,其建築物與土地之使用應依下列規定:
1.申請開發範圍不得小於0.25公頃(含建築基地及應捐贈之必要性公共設施,如二階檢討修訂條文(本會940次會議決議)屏東縣政府修訂條文2.得配置海水遊泳池、海洋生態展覽設施、兒童遊樂設施、野餐、觀景、公園、綠地、遊客服務中心及其他遊憩設施。
3.申請開發基地不得小於1公頃。
4.申請基地須面臨已開闢計畫道路或至少留設一條8公尺寬以上之出入道路至計畫道路。
5.申請整體開發應捐贈毗鄰之公共設施用地,其面積不得小於申請整體開發面積20%,並應優先將申請開發基地鄰接之計畫道路或公園用地納入;捐贈公共設施用地應於發照建築前登記為鄉有;如因毗鄰公共設施用地有限,致使自願捐贈公共設施用地比例不足20%者,得以繳納等值代金方式補足,並於核發建照前完成繳納。
代金計算公式:申請開發總面積當期土地市價總值×應捐贈或補足比例(土地市價總值為專業估價者查估之土地價格)計畫道路或公園用地)。
2.建築基地係指申請開發範圍扣除應捐贈之必要性公共設施土地所餘之遊憩區土地。
3.為鼓勵整併大基地整體開發,其開發規模、容許使用項目、建蔽率及容積率規定如下:
(1)申請開發範圍面積0.25~0.5(不含)公頃者,其建築基地建蔽率不得大於10%,容積率不得大於10%,得配置兒童遊樂設施、觀景及相關設施、停車場等。
(2)申請開發範圍面積0.5~1.0(不含)公頃以上者,其建築基地建蔽率不得大於10%,容積率不得大於15%,除第(1)目使用項目外,得增設海水遊泳池、野餐設施使用。
(3)申請開發範圍面積1公頃以上者,其建築基地建蔽率不得大於15%,容積率不得大於15%,除第(1)、(2)目使用項目外,得增設海洋生態展覽設施、餐飲及遊客服務中心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遊憩設施。
4.建築基地須面臨已開闢計畫道路或至少留設一條8公尺寬以上之出入道路至計畫道路。
5.申請開發應捐贈必要性公共設施,其面積不得小於申請開發範圍面積20%,並應優先將申請開發基地鄰接之計畫道路或公園用地納入;捐贈之必要性公共設施應於發照建築前登記為鄉有;如有捐贈困難者,經主管機關同意,得以繳納等值代金方式補足,並於核發建照前完成繳納或捐贈登記。
代金計算公式:申請開發範圍面積當期土地市價總值×應捐贈或補足比例(土地市價總值為專業估價者查估之土地價格)(二)補辦公開展覽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屏東縣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建議意見再公展人行政院農委會林務局土地標示:
琉球鄉大南段857(部分)、634地號。
琉球鄉大寮段1、1-2、1-3、21、21-1、23、24地號1.變更26案:有關大南段857(部分)地號土地變更道路用地,涉及保安林地變更案,後續辦理拓寬時應依森林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另有關大南段634地號土地既有建物係屬違法占用,道路用地變更為住宅區部分,請貴府再酌。
2.變更27案:有關大寮段21、21-1地號土地變更保護區;大寮段1-3、23、24地號土地變更道路用地(0.11公頃);大寮段1、1-2地號土地變更道路用地(0.07公頃),本局原則尊重,惟涉及保安林地變更道路用地部分,後續辦理拓寬時應依森林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3.變更7-2案、變更25案:本局無意見。
如陳情理由。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1.所陳變26案、變27案,屬琉球都市計畫圖重製案,因現況道路與都市計畫線寬度及位置均不相符,故配合道路開闢現況及計畫道路寬度15M,提列變更。
2.未來本計畫道路之開闢,將調查用地內是否有經過事業林地或非事業林地,如有經過,則本計畫道路之開闢,依森林法相關規定辦理。
建議照縣府研析意見通過。
再公展人陳情代表人:林文賓、謝福財、洪文方、洪居當、林萬吉、黃冠鑫(一)1.關於小琉球綜合遊憩區自79年都更以來,所有的變更思維都圍繞在財團開發,相關部門,似乎並不那麼了解小琉球的土請放寬綜合遊憩區的各項限制。
1.最低開發面積0.1公頃2.建蔽率30%3.容積率60%4.取消25%的建議酌予採納。
(一)理由:
1.依據102年11月26日內政部都委會第816次會議決議:「…開發基地小於0.25公頃…,恐造成蛙躍興建旅館住宿、餐飲及零售購物等…建議照縣府研析意見通過及初步建議意見(一)辦理。
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屏東縣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建議意見陳情聯署人:蔡家印、洪銘星、陳甲乙、林后進、李昱進、林文家、林建儒、陳漢章、林朱吉、林忠漢、陳國正、林盛法、林文勝、洪志明、洪億祥、林建宏、蘇榮祥、蔡加瑞、洪智益、林軍男、林宗蓉地狀況及本地人的需求,等了近30年的通盤檢討,都市計畫的委員們竟然還在原地踏步,紙上作業,局設那種連財團都會卻步的限制,限定最低開發面積,整個綜合遊憩區,個人持有同一筆土地超過0.5公頃的,幾乎沒有,如果整併是那麼簡單的一件事,就不會等了十年又十年的通盤檢討了,民間相信政府,但政府卻只能讓百姓等,究竟原因為何?各相關部門難辭其咎。
2.不說別的:隸屬於屏東縣政府的八七高地(原本是保護區)都可以變更為生態休閒渡假區,沒有最低開發面積,建蔽率20%容積率40%,不用回饋25%土地、隸屬大鵬灣管理處的沙瑪基露營區,可以變更為海濱休閒渡假區,建蔽率15%容積率30%也不用回饋25%的土地,唯獨綜合遊憩區的條件竟然是如此嚴苛,限定0.5公頃的開發面積,而建土地回饋或併入開發面積5.土地有被劃為道路的地主,應如何獎勵或回饋」,為兼顧未來開發效益及品質,仍應依108年2月19日內政部都委會第940次會議決議,訂定最小開發基地規模不得小於0.5公頃。
2.本要點所訂開發基地規模,其範圍包含應捐贈之必要性公共設施,為使要點內容更為清晰,建議於本要點第1款增列(含應捐贈之必要性公共設施),詳附件一綜合遊憩區建議修正條文對照表。
3.本次檢討依其開發規模訂定差別開發強度,建蔽率10%~15%,容積率20%~40%;另為提昇開發商投資意願,增訂時程獎勵規定,最高得獎勵法定容積20%。依所訂開發強度試算:(1)申請開發基地面積0.5~1(不含)公頃者,其旅館住宿房間數約9~11間;(2)申請開發基地面積1公頃以上者,其旅館住宿房間數約37-45間。
4.由於琉球鄉土地大多屬傳承土地,土地細分且持分人相當複雜(單筆持分土地面積0.25公頃以下筆數約佔87.63%),故民眾大多數僅能以整合最小開發基地0.5公頃提出申請,依上述試算,其旅館住宿房間數僅有9~11間,無法符合開發及經營效益,考量大多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屏東縣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建議意見蔽率10%容積率20%,且以政府財政負擔,要地主要捐出4分之一的土地,做為道路及公共設施且不能併入為開發面積,試問~這樣的檢討合乎現況使用嗎?就目前來講,仍舊是行不通的,50幾公頃的土地,就這樣綁死在那裡,動都不能動,這樣的綜合遊憩區是形同虛設。
3.回到正題:綜合遊憩區,依照現況來說,如再不盡速放寬開發條件,時間拖越久,不論對各相關單位或地主都會造成深遠的影響,政府的腳步太慢,百姓沒有那麼多的十年來等候,再說政府,應以百姓的福祉為優先考量,而不是為了圖利財團而來鬆綁公共土地,再以OT或BOT的方式來與民爭利。
(二)琉球風景特定區請暫停止規劃審議民等為琉球鄉繼承世代土地所有權人,茲值政府有關單位於108年5月27日在琉球鄉公所舉辦琉球風景特定區計畫數地主權益並兼顧未來開發效益及為提昇開發商投資意願,故建議刪除本要點第2款(3)規定。
5.申請開發遊憩分區者,應設置一定比例供區內因開發行為衍生之必要性設施,因該類設施係為滿足開發區內活動及為維護環境品質而設置,故為開發者應有之負擔義務。依土管規定,本計畫生態休閒渡假區係全區一次整體開發,其區內亦需設置必要之公共與公用服務設施等;海景休閒渡假區亦規定應配置開放空間、服務或防災設施,配置面積不得低於總面積20%,且不計入法定空地。
6.本次檢討考量綜合遊憩區土地細分嚴重及產權複雜,勢將無法全區整體開發,故訂定最小基地開發規模,基於必要性服務設施內部化處理原則,規定申請開發應優先捐贈區內計畫道路用地或出入通路,其面積不得小於申請開發面積25%。
7.為避免本要點所訂之連接至已開闢完成計畫道路做為通行使用之出入道路與建築技術規則所規定之私設通路混淆,故將本要點(部940次會審定)第6款、第7款所稱之私設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屏東縣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建議意見第一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說明會進行檢討之際,謹陳管見、咸認為琉球鄉民等待30年的通盤檢討,竟然捨公地、而以私有地作為通盤檢討之對象,引起極大的反彈及不滿。此舉完全替財團量身訂作畫大餅之嫌?故祈求請有關單位執行檢討工作任務的政府官員、顧及人民權益、體恤民意、傾聽鄉民心聲,再次與鄉民溝通,討論完整方案,再行規劃審議。
通路修正為出入道路。詳附件一綜合遊憩區建議修正條文對照表。
8.為清楚說明已捐贈之道路用地不計入法定空地,建議於第7款中增列「捐贈之道路用地不計入法定空地」,詳附件一綜合遊憩區建議修正條文對照表。
9.綜合遊憩區依土管第八點第七款規定,綜合遊憩內被劃為道路用地者,得優先計入捐贈回饋之土地面積,因此,道路與遊憩區土地具有同等之土地開發需求,應無需獎勵或回饋。
(二)理由:
1.本次檢討係依都市計畫法第26條辦理,並經內政部都委會102年11月26日第816次會、103年4月29日第826次、106年8月15日第906次會及108年2月19日第940次會審議通過。
2.本次再公展人陳意見經彙整錄案並研提初步研析意見後,將再提報內政部都委會審查。
再公展人陳情代表人:林文賓、謝福財、洪文方、洪居當、林萬吉、黃冠鑫陳情聯署人:蔡家(一)1.關於小琉球綜合遊憩區自79年都更以來,所有的變更思維都圍繞在財團開發,相關部門,似乎並不那麼了解小琉球的土地狀況及本地人的需求,等了近30請放寬綜合遊憩區的各項限制。
1.最低開發面積0.1公頃2.建蔽率30%3.容積率60%4.取消25%的土地回饋或併入開發面併再公展人2研析意見。建議照縣府研析意見通過。
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屏東縣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建議意見印、洪銘星、陳甲乙、林后進、李昱進、林文家、林建儒、陳漢章、林朱吉、林忠漢、陳國正、林盛法、林文勝、洪志明、洪億祥、林建宏、蘇榮祥、蔡加瑞、洪智益、林軍男、林宗蓉年的通盤檢討,都市計畫的委員們竟然還在原地踏步,紙上作業,局設那種連財團都會卻步的限制,限定最低開發面積,整個綜合遊憩區,個人持有同一筆土地超過0.5公頃的,幾乎沒有,如果整併是那麼簡單的一件事,就不會等了十年又十年的通盤檢討了,民間相信政府,但政府卻只能讓百姓等,究竟原因為何?各相關部門難辭其咎。
2.不說別的:隸屬於屏東縣政府的八七高地(原本是保護區)都可以變更為生態休閒渡假區,沒有最低開發面積,建蔽率20%容積率40%,不用回饋25%土地、隸屬大鵬灣管理處的沙瑪基露營區,可以變更為海濱休閒渡假區,建蔽率15%容積率30%也不用回饋25%的土地,唯獨綜合遊憩區的條件竟然是如此嚴苛,限定0.5公頃的開發面積,而建蔽率10%容積率20%,且以政府財積5.土地有被劃為道路的地主,應如何獎勵或回饋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屏東縣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建議意見政負擔,要地主要捐出4分之一的土地,做為道路及公共設施且不能併入為開發面積,試問~這樣的檢討合乎現況使用嗎?就目前來講,仍舊是行不通的,50幾公頃的土地,就這樣綁死在那裡,動都不能動,這樣的綜合遊憩區是形同虛設。
3.回到正題:綜合遊憩區,依照現況來說,如再不盡速放寬開發條件,時間拖越久,不論對各相關單位或地主都會造成深遠的影響,政府的腳步太慢,百姓沒有那麼多的十年來等候,再說政府,應以百姓的福祉為優先考量,而不是為了圖利財團而來鬆綁公共土地,再以OT或BOT的方式來與民爭利。
(二)琉球風景特定區請暫停止規劃審議,民等為琉球鄉繼承世代土地所有權人,茲值政府有關單位於108年5月27日在琉球鄉公所舉辦琉球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說明會進行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屏東縣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建議意見檢討之際,謹陳管見、咸認為琉球鄉民等待30年的通盤檢討,竟然捨公地、而已私有地作為通盤檢討之對象,引起極大的反彈及不滿。此舉完全替財團量身訂作畫大餅之嫌?故祈求請有關單位執行檢討工作任務的政府官員、顧及人民權益、體恤民意、傾聽鄉民心聲,再次與鄉民溝通,討論完整方案,再行規劃審議。
再公展人陳情代表人:林文賓、謝福財、洪文方、洪居當、林萬吉、黃冠鑫陳情聯署人:蔡家印、洪銘星、陳甲乙、林后進、李昱進、林文家、林建儒、陳漢章、林朱吉、林忠漢、陳國正、林盛法、林文勝、洪志明、洪億祥、林建琉球風景特定區請暫停止規劃審議民等為琉球鄉繼承世代土地所有權人,茲值政府有關單位於108年5月27日在琉球鄉公所舉辦琉球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說明會進行檢討之際,謹陳管見、咸認為琉球鄉民等待30年的通盤檢討,竟然捨公地、而以私有地作為通盤檢討之對象,引起極大的反彈及不滿。此舉完全替財團量身訂作畫大餅之嫌?故祈求請有關單位執行檢討工作任務的政府官員、顧及人民權益、體恤民意、傾聽鄉民心聲,再次與鄉民溝通,討如陳情理由併再公展人2研析意見(二)。
建議照縣府研析意見通過。
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屏東縣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建議意見宏、蘇榮祥、蔡加瑞、洪智益、林軍男、林宗蓉論完整方案,再行規劃審議。
再公展人陳情代表人:林文賓、謝福財、洪文方、洪居當、林萬吉、黃冠鑫陳情聯署人:蔡家印、洪銘星、陳甲乙、林后進、李昱進、林文家、林建儒、陳漢章、林朱吉、林忠漢、陳國正、林盛法、林文勝、洪志明、洪億祥、林建宏、蘇榮祥、蔡加瑞、洪智益、林軍男、林宗蓉琉球風景特定區請暫停止規劃審議民等為琉球鄉繼承世代土地所有權人,茲值政府有關單位於108年5月27日在琉球鄉公所舉辦琉球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說明會進行檢討之際,謹陳管見、咸認為琉球鄉民等待30年的通盤檢討,竟然捨公地、而已私有地作為通盤檢討之對象,引起極大的反彈及不滿。此舉完全替財團量身訂作畫大餅之嫌?故祈求請有關單位執行檢討工作任務的政府官員、顧及人民權益、體恤民意、傾聽鄉民心聲,再次與鄉民溝通,討論完整方案,再行規劃審議。
如陳情理由併再公展人2研析意見(二)。
建議照縣府研析意見通過。
再公展人簡正二土地標示:
琉球鄉天台段原本天台段176為道路用地,176-1為公園用地,公告案件相反—176公園用地,176-1道路用地,請-陳情人所提事項經查係誤解本案變更內容,實情如下說明:
1.陳情土地位於變22案,本案屬琉球計畫圖重建議照縣府研析意見通過。
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屏東縣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建議意見176、176-1地號改正,本案是22案。製案,配合道路開闢現況及計畫道路寬度15M,提列變更。
2.所陳地號天台段176-1現行計畫位於公園用地,本次檢討變更部分公園用地為道路用地(變更面積3.22平方公尺);天台段176現行計畫位於道路用地,本次檢討變更部分道路用地為公園用地(變更面積3.91平方公尺)。
再公展人蕭文元、黃儀成土地標示:
琉球鄉本漁段586地號門牌號:
琉球鄉中山路4號明義堂是祖父留下的,僅供家人及友人參拜,沒在此處建宮廟的打算堅決反對併再公展人8研析意見。建議照縣府研析意見通過。
再公展人蕭文元、黃儀成土地標示:
琉球鄉本漁段586地號門牌號:
琉球鄉中山路4號沒陳情理由,之前陳情是錯誤的敘述。
沒建議事項陳情人已撤案,無建議事項。
建議照縣府研析意見通過。
再公展人黃文良土地標號:琉球鄉花矸段310、310-1、315、315-1、318-1地1.三隆宮及碧雲寺是本鄉公廟,也是琉球人信仰中心,在廟使用範圍內,因受日據時代為登錄,但整體四週環境受到琉球公認。
2.應把廟所有土地1.如紅色標示,左右前方(北方及東方)及南方,應納入宗(專)三範圍內。
2.東方土地為花矸段310、310-1。南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1.所陳土地涉及變3案,本案因原計畫未載明地號及樁位測定偏差,造成寺廟產權之地籍與都市計畫線不符。故本次檢討依據「琉球風景特定區都市計畫圖1.建議照縣府研析意見通過。
2.本案擬變更為宗教專用區等陳情意見,建請縣府於下次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屏東縣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建議意見號,如圖示。
門牌號:
琉球鄉中山路45號執有及使用範圍內,納入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宗(專)三範圍內。
方土地為花矸段315、315-1、318-1都是廟所有。
重製案」,依原計畫保存區範圍,屬寺廟產權者,依地籍變更部分分區或用地為宗教專用區,非屬寺廟產權者配合毗鄰分區或用地變更。
2.非屬原計畫保存區範圍則維持原計畫。
通盤檢討整體考量。
再公展人黃文良土地標號:琉球鄉大寮段145、18-3部分地號,琉球鄉大南段62、63、63-1地號門牌號:
琉球鄉和平路61號1.碧雲寺是小琉球人信仰中心,自清朝乾隆6年,至今近三百年歷史,早期(日據時代)土地登記有些瑕疵,但廟範圍有固定區域,部分也開發為竹林生態池供依據「信徒或遊客欣賞,不收費用。
2.為了保護廟整體性,應該把地使用區域,納入宗(專)五內。
1.本次通盤檢討第五案,道路變更部分,應向南移10米左右,現有土地寬約50米左右,才不會傷到碧雲寺右廂房。(如圖示)大南段62、63、63-1地號。
2.本寺廁所供信徒及遊客使用已數十年,但部分為保護區,應納入宗(專)五內。(如圖示)。大寮段145及18-3部分地號。
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1.所陳土地涉及變5案,本次檢討變更部分大南段63地號為道路用地,經套疊地籍、地形及都市計畫圖,並未損及碧雲寺南側建物。另大南段62、63-1地號為現有道路,未納入變更。本次檢討為保存碧雲寺廟宇及廟埕,故變更部分道路用地為宗教專用區。
2.陳情土地大寮段145地號位於住宅區,18-3為公有地,位於保護區,現況均未做寺廟使用。
3.其餘建議變更併再公展人9研析意見。
1.建議照縣府研析意見通過。
2.本案擬變更為宗教專用區等陳情意見,建請縣府於下次通盤檢討整體考量。
再公展人洪明財土地標示:琉球鄉大寮段631-1、631-4地號門牌號:
琉球鄉仁1.有關鈞府城鄉發展處都市計畫(變更琉球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案,其通往大福漁港碼頭道路,將本府後面廟身部分納入計畫道建請貴處同意所請,將大寮段631-1及631-4地號變更使用分區為宗教專用區,以利本府合法申請寺廟登記。
陳情土地大寮段631-1及631-4地號位於港埠用地屬漁港範圍,建議先取得管理機關變更同意函,再納入下次通盤檢討處理。
建議照縣府研析意見通過。
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屏東縣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建議意見愛路43號路範圍建請修正部分計畫。
2.本府自民國40年由小廟經多次重建至今已60餘年,因本府占用漁港用地,無法申請合法寺廟登記,並已向屏東縣政府繳納631-1及631-4地號土地使用補償金。(如附件)再公展人洪明財土地標示:琉球鄉大寮段631-1地號門牌號:
琉球鄉仁愛路43號有關鈞府城鄉發展處都市計畫(變更琉球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案,其通往大福漁港碼頭道路將本宮後面廟身部分納入計畫道路範圍,有損本宮廟身結構安全,建請修正部分計畫。
建請貴處同意祈請,將大寮段631-3地號變更使用分區為宗教專用區,以符合本宮廟身結構完整。
併再公展人11研析意見。建議照縣府研析意見通過。
再公展人洪和順土地標示:
琉球鄉大寮段526-10地號門牌號:
琉球鄉仁愛路41號水興宮1.有關鈞府城鄉發展處都市計畫(變更琉球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案,其中通往大福漁港碼頭道路,將本宮石牌樓前階梯部分納入道路範圍,有損本宮石牌樓與階梯之完整性,建請修正部分計畫。
2.檢附寺廟登記證。
建請貴處同意所請將(琉球鄉大寮段526-10地號)土地,變更使用分區為宗教專用區。
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經查陳情土地大寮段526-10地號位於道路用地,土地權屬為國有,屬大福漁港市地重劃區範圍,故宜予維持原道路用地。
建議照縣府研析意見通過。
再公展人蔡志清土地標示:
琉球鄉本漁段1.本人在108年5月20日得知本人所有建物(含水泥地基)被劃入「兒童遊樂場」,非常驚1.按貴科室(都市計畫科)說法,「兒童遊樂場」應規劃於公建議予以採納。
理由:
1.為減輕日後重劃地上物補償之負擔,建議將位於本漁段714-1地號建議照縣府研析意見通過。
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屏東縣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建議意見714-1地號門牌號:
琉球鄉本福村中山路5-10號斜對面訝與擔憂。
2.我的土地從民國65年軍方停止租用後,一直荒廢甚至被盜採砂石,直到106年才花錢整地、地基,興建了鐵皮屋;這棟鐵皮屋,是我在小琉球唯一擁有的房子。
3.據重劃科說法,建物拆除雖有補償,但一定不到原花費金額,說不定只有五成;並且,補償金應由其他地主共同分擔。
4.又據重劃科與貴科室(都市計畫科)說法,另一棟目前剛在興建中的鐵皮屋(本漁段714-5土地),只因為貴科室(都市計畫科)將其規劃為住宅區,就不用拆除。
5.關於這樣的規劃,本人實在無法接受!因為我和其他地主的財產權被強烈侵犯了:
(1)補償金根本不足以彌補我的損失(2)補償金由其他地主共付也不合理6.該建物「乙順電動機車出租場」提供當地非常多的就業機會(小琉球畢業生),請委員務眾方便出入處,那麼將其移到對面街廓應該也符合貴科室的規劃。
2.考慮到公平、人道、環保、經濟等…各方面的效應,請將「兒童遊樂場」移設到對面街廓,別硬要拆除我唯一擁有的房子,我的土地也按原位置分配。
3.714-1、714-5其上兩間鐵皮屋,必須要有一致、公平性的處理。
之兒童遊樂場調整至8米路另一側,面積維持不變。
2.有關土地改良物拆遷補償屬市地重劃作業事宜,後續將依市地重劃相關辦法辦理。
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屏東縣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建議意見必三思。(附繳稅證明)再公展人陳樹、陳發興、陳清平、陳昇坤、王春隆、陳清註土地標示:
琉球鄉相埔段21、24、25地號1.琉球鄉相埔段21、24、25地號等三筆土地,土地目前現況為私人地上物與樹林,毗鄰中山路之住宅區,居住人口密集(附件二),因該私人土地使用分區雖為機關用地但已無公家機關管理使用,長久已閒置數十年未經政府徵收,致無法申請興建建物,有損土地利用與民眾之居住權,請於本次變更計畫第9案劃分為住宅區,以活化利用土地與促進當地觀光。
2.琉球鄉相埔段21、25地號土地所有權皆為私人所有,相埔段24地號土地權屬,公有地(管理者:海巡署南部分署)僅占12.2%,仍高達87.8%土地為私人所有(詳附件土地登記謄本),海巡署服務中心廳舍乃實際坐落於相埔段159地號(國有地,面積達7,928平方公尺)與相埔段158地號(鄉有地,面積2,748平方公尺),2筆土地請求將琉球鄉相埔段21、24、25地號等三筆土地使用分區(機二用地)檢討變更為「住宅區」(附件四)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1.依行政院海岸巡防總局南部地區巡防局103年10月22日南局後字第1030013402號函表示,琉球鄉相埔段24、159及164地號等3筆土地仍有使用需求,故維持機關用地。
2.所陳3筆土地地號,本次檢討相埔段24地號依上述維持機關用地,25地號配合現況地形及毗鄰分區變更為保護區,建議相埔段21地號一併修正變更為保護區。
建議本案依下列各點辦理並提會報告。
1.21及25地號等私人土地(機2),建議納入本會第940次會議決議擬變更機2用地為住宅區,並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整體開發範圍內;至於25地號部分坡度陡峭土地,建請縣府劃設為公園綠地等,以維護水土保持。
2.24地號公私共有土地(機2),建請縣府函請行政院海巡署提出具體財務計畫及興闢時程,否則納入上開市地重劃範圍內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屏東縣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建議意見與相埔段24、25地號私人土地仍有境界線區隔,即使海巡署未來使用計畫需求,其158、159地號2筆之使用腹地已供其足夠使用,不宜再將相埔段24、25地號與相埔段158、159地號一同編為機二用地,以維護土地所有權人權利。
整體開發。
3.本案應依本會103年9月30日第836次會議報告「都市計畫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案件處理原則」辦理。
再公展人許麗婷土地標示:
琉球鄉花矸段680-6地號貴府琉球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規劃的新闢道路影響申請人居住的權利,申請人的建築物已規劃蓋在花矸段680-6地號(建築設計圖已完成,附上設計圖)此6筆土地(花矸段691-18、687(未分割)、686(未分割)、685-14、680-15、680-3)延伸到復興路為現有8米道路,交通道路順暢已無問題,無需另開闢道路之必要性及浪費公帑(請貴府沿用原來道路,勿再新闢道路以免擾民),附上現有道路圖。目前564-17私設8米道路。
建議予以採納。
理由:
配合現有民眾所預留通路,建議本段綜合遊憩區服務道路向東北偏移,修正至花矸段564-17地號。
建議照縣府研析意見通過。
再公展人許麗君土地標示:
琉球鄉花矸段680-18、680-7地貴府琉球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規劃的新闢道路影響申請人居住的權利,申請人的建築物已蓋在花矸段680-18、此6筆土地(花矸段691-18、687(未分割)、686(未分割)、685-14、680-15、680-3)延伸到併再公展人16研析意見。建議照縣府研析意見通過。
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屏東縣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建議意見號680-7,門牌號碼:
屏東縣琉球鄉復興路161之97號(已有地上物住家),建議請勿貿然施設,以免影響居民的權益。
復興路為現有8米道路,交通道路順暢已無問題,無需另開闢道路之必要性及浪費公帑(請貴府沿用原來道路,勿再新闢道路以免擾民),附上現有道路圖。
再公展人許薪宏土地標示:
琉球鄉花矸段685-7地號貴府琉球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所規劃的復興路新闢道路,勢必拆除本人新砌住家影響本人住家甚鉅,建請勿貿然規劃施設,以免影響窃民的權益。
1.窃民新建房屋建築物貴府規劃通知前完成。
2.此筆土地原有復興路及580-3的8米預定道路,交通已無問題,無另闢道路之必要,蒙請貴府沿用原有的道路,勿再新闢以免擾民。
1.經查並無陳情地號花矸段685-7地號。
2.建議事項2所稱580-3的8米預定道路,應是680-3地號誤植為580-3。
3.併再公展人16研析意見。
建議照縣府研析意見通過。
再公展人林世昌土地標示:
琉球鄉天台段329地號農業區變更建地區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現況住宅區發展率為65%,建議維持原計畫,俟住宅區發展率超過80%時,再配合未來農業區整體規劃開發為宜。
建議照縣府研析意見通過。
再公展人黃文秀、馮楚如土地標示:
琉球鄉相埔段121-13、因新婚現未有房子,想有一個屬於自己的房子,所以現申請希望琉球鄉相埔段121-13、121-14使用地轉成建設用地,就可以建房子有琉球鄉相埔段121-13、121-14使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後,希望前門口道路能建柏油路面。
併再公展人19研析意見。建議照縣府研析意見通過。
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屏東縣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建議意見121-14地號自己的家。
再公展人蔡昌晉土地標示:
琉球鄉花矸段164、164-2、164-3、165、168、169、170部分地號門牌號:
琉球鄉民生路5之6~23號1.民生路東邊為商業區,西邊(北為住宅區,南為機十六及消防隊),夾在中間為保護區(如圖示),是不合理,應變更為住宅區或商業區。
2.消防隊及機十六坡度比陳情位置大,機關土地可以改變(都市計畫實施後再改變),為何百姓土地不能變更,我等不服。
3.民生路是本鄉店商最多一條路,只留陳情處為保護區,是不合情理。
1.陳情位置應變更為住宅區或商業區。
2.土地所有權人,願依有關規定捐贈土地或以金錢回饋作為標的。
建議酌予採納。
理由:
1.陳情地號花矸段164、164-2、164-3、165、168、169位於擋土牆東南側部分,經重新套疊地形圖及現地勘查,評估屬地形平整地區,且毗鄰琉球商業中心,變更為住宅區尚屬合理。其餘則應維持現行計畫。
2.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特殊案例之開發方式,應由縣府依法定程序審定其適當之開發方式,如經審定免辦區段徵收者,仍應有適當之自願捐獻回饋措施,納入計畫書規定。
3.保護區變更為住宅區,其開發方式及捐贈條件應依「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辦理。
建議本案維持原計畫保護區,理由如下:
1.保護區劃設有其意義與目的,在劃設理由尚未消失前,不宜輕易變更為住宅區等可建築土地。
2.本陳情案前提本會第816次會議決議,未便採納。
3.本案保護區擬變更為住宅區,未具公共利益。
再公展人張雅婷土地標示:
琉球鄉大南段132、132-1、132-2地號1.本人在108年5月20日得知本人所有之琉球鄉大南段132、132-1、132-2地號未被劃為住宅區,非常驚訝也非常生氣。
2.真的很不公平,真的很不公平;同地段,一樣面臨中正路,同條件(等高線分布完全相同)的其他所有鄰地地主全都被變更1.大南段同地段,一樣面臨中正路,同條件(等高線分布完全相同)的土地,應該要有一致性、公平性的規劃作法,不應該有大小眼,起人疑竇的事。
2.我願意配合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經查陳情土地大南段132、132-1、132-2地號民國64年9月公告實施之鄉街計畫已劃設為保護區,本次通盤檢討未予以變更。
建議照縣府研析意見通過。
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屏東縣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建議意見為住宅區了。
3.不知道貴科室(都市計畫科)是基於怎樣的思維來造就這樣的不公平與不公正。
貴科室(都市計畫科)的規劃,繳交相關變更費用,或者捐出部分土地給公家單位(包括琉球國中或琉球鄉公所)。
再公展人李蔡春仔、李輝民、蔡益全、蔡明寶、蔡朝取、蔡佳興、蔡朝漢、蔡文益土地標示:
琉球鄉花矸段891-2、891-5、891-6、891-7、891-8、892、889地號1.該地段緊鄰自然人文景觀區及自然公園旁,視野良好地勢平坦,親水性夠,且又是本鄉唯一濱海遊憩區只有4.09公頃彌足珍貴。
2.內容使用單薄不具開發價值,無法落實土地利用。於將來開發時納入可配置旅館住宿設施、餐飲、室內遊樂運動設施、戶外遊樂運動設施、露營區、庭園造景設施及停車場等用途,以符實際。
建請:
1.提高本鄉濱海遊憩區容積使用率至30%。
2.降低開發面積加強內容使用強度。
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因本區高程大多位在7公尺以下,高程超過10公尺僅屬小範圍,為避免暴潮對住宿遊客造成危害,宜依106年8月15日內政部都委會第906次會議決議辦理。
建議照縣府研析意見通過。
再公展人許洪桂蓮代表人:
許成智土地標示:
琉球鄉花矸段691-3地號1.雖取消綜一綜二分類,但仍限制最低開發面積為0.5公頃而建蔽率才10%容積率20%,若要申請旅館住宿設施,其樓地板面積又不得超過申請開發總樓地板面積50%。也就是說地主好不容易可以整併到0.51.建議一:如果遊憩區沒有實質的使用效能,為何不變更為以生態為主軸的生態休閒渡假區呢?如果小琉球的八七高地保護區都可以變更為併再公展人2研析意見(一)。
建議照縣府研析意見通過。
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屏東縣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建議意見公頃開發,僅可申請151坪,加容積為301坪,但不得超過50%,用於申請旅館也僅有150坪,大約只能蓋10個房間的旅館。
2.以上的變更,似乎不能改變什麼,因為綜合遊憩區中土地持有人眾多,找不到單一持有0.5公頃的地主,如果整併開發是那麼簡單的一件事,那麼不用辛苦的等待十年又十年的通盤檢討了。政府相關單位,是不是應該的要思考一下當地民眾的生存權益,而不是訂這種現有地主無法達成的規劃條件,僅僅只有財團才有能力開發投資,甚至連財團都會怯步的規劃。小琉球是個小島,是個以生態旅遊為主的小島,是一個適合親海的小島,島上最不需要的就是高爾夫球場、網球場、籃球場…等遊樂設施。
3.時代在改變,時空背景都不同了,所有的設計規定都應能符合時代需求、應地制宜,小生態休閒渡假區,沙瑪基露營區都可以變更為海景休閒渡假區,那是不是也可以將綜合遊憩區變更為生態休閒渡假區或海景休閒區呢?2.建議二:綜合遊憩區建蔽率及容積率,可比照生態休閒渡假區,且不應設定最小開發面積。
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屏東縣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建議意見島該有小島的樣子,該限制的應該是高度不是面積。政府應該要顧及的是民眾的權益。
再公展人林清旺代表人:
林振堃土地標示:
琉球鄉花矸段808地號門牌號:
琉球鄉杉福村肚仔坪路116之1號1.雖取消綜一綜二分類,但仍限制最低開發面積為0.5公頃而建蔽率才10%容積率20%,若要申請旅館住宿設施,其樓地板面積又不得超過申請開發總樓地板面積50%。也就是說地主好不容易可以整併到0.5公頃開發,僅可申請151坪,加容積為301坪,但不得超過50%,用於申請旅館也僅有150坪,大約只能蓋10個房間的旅館。
2.以上的變更,似乎不能改變什麼,因為綜合遊憩區中土地持有人眾多,找不到單一持有0.5公頃的地主,如果整併開發是那麼簡單的一件事,那麼不用辛苦的等待十年又十年的通盤檢討了。政府相關單位,是不是應該的要思考一下當地民眾的生存權益,而不是訂這種現有地主無法達成的規劃條件,僅僅只1.建議一:如果遊憩區沒有實質的使用效能,為何不變更為以生態為主軸的生態休閒渡假區呢?如果小琉球的八七高地保護區都可以變更為生態休閒渡假區,沙瑪基露營區都可以變更為海景休閒渡假區,那是不是也可以將綜合遊憩區變更為生態休閒渡假區或海景休閒區呢?2.建議二:綜合遊憩區建蔽率及容積率,可比照生態休閒渡假區,且不應設定最小開發面積。
併再公展人2研析意見(一)。
建議照縣府研析意見通過。
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屏東縣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建議意見有財團才有能力開發投資,甚至連財團都會怯步的規劃。小琉球是個小島,是個以生態旅遊為主的小島,是一個適合親海的小島,島上最不需要的就是高爾夫球場、網球場、籃球場…等遊樂設施。
3.時代在改變,時空背景都不同了,所有的設計規定都應能符合時代需求、應地制宜,小島該有小島的樣子,該限制的應該是高度不是面積。政府應該要顧及的是民眾的權益。
再公展人林發裕土地標示:
琉球鄉花矸段808地號--綜合遊憩區取消最低開發建築面積限制併再公展人2研析意見(一)。
建議照縣府研析意見通過。
再公展人陳南廷綜合遊憩區門牌號:
琉球鄉復興路163-9號--放寬綜合遊憩區最小開發規模為0.2公頃,建蔽率和容積率20%。
併再公展人2研析意見(一)。
建議照縣府研析意見通過。
再公展人蔡明其土地標示:
琉球鄉花矸段691-15地號1.關於本次通盤檢討中有關於綜合遊憩區的變更內容,雖然已放寬建蔽率(3%->10%)與容積率(6%->20%),但考量1.為考量到整併大面積基地的困難度,建議取消最低開發面積。
2.為提高當地併再公展人2研析意見(一)。
建議照縣府研析意見通過。
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屏東縣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建議意見到當地實際土地面積與持有比例現況,對當地業者仍是困難重重,申請人在此提出本申請表,以期能有個更符合當地現況的變更內容。
2.本次變更內容中有限制綜合遊憩區的最小開發面積為0.5公頃,但詳查遊憩區內的各單一地號持有狀況後會發現,由於鄉下土地都是代代相傳的,以目前持有現況來說,每塊土地都是共同持有而且共同持有人數相當多,少則十多人有些甚至達到上百位、牽扯好幾代人,越是大面積的土地持有狀況越是複雜,根本找不到單一持有人的土地,這對想要開發的當地居民會是第一道要克服的障礙。即使地主已經費盡心思與龐大的成本購併了一塊合規定中不得低於0.5公頃(約1513坪)的地,依照目前變更內容換算旅館住宿設施部分,最多也只有150坪的住宿樓地板面積,約可地主的開發興趣,建蔽率與容積率建議比照生態休閒渡假區。
3.綜合以上兩點,建議將綜合遊憩區變更為生態休閒渡假區,既符合小琉球觀光發展方向,也不會對當地居民發展造成阻礙。
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屏東縣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建議意見以設置10個房間,根本不符合日後營運成本。
3.變更內容中有規定綜合遊憩區內得設置室內戶外遊樂運動設施,但細想小琉球會需要這些嗎?來小琉球的旅客需要的是親近大自然,是以生態旅遊為導向的旅遊方式,根本不需要太過於人工建設的遊樂設施,旅館對遊客來說只是提供睡覺休息的地方,遊樂則是在外面、在海邊,更何況這樣還會提高了開發成本,進而降低當地居民的開發意願;以上各種嚴苛的開發條件對當地居民無疑是直接斷了開發的念頭。
4.小琉球好不容易由於觀光逐漸發展,年輕人願意回家鄉投入在地產業,符合政府一直在推動青年返鄉&均衡城鄉發展政策,但此次變更內容卻反其道而行,訂出了讓人望之卻步的都市計畫,法令的設置本來就是要與時俱進&參考當地現況調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屏東縣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建議意見整不是嗎?再公展人蔡許淑珍土地標示:
琉球鄉花矸段685地號1.本次通盤檢討中對於綜合遊憩區的部分,沒有考量到當地土地持有現況。
2.綜合遊憩區限定了最小開發基地面積與最大住宿設施比例,對於想要開發的當地居民會造成很大的障礙與難以承受的營運建造成本。
3.綜合遊憩區的室內外遊樂運動設施並非小琉球生態旅遊發展需要的項目,旅客也沒有這個需求。
4.法令的設置需要與時俱進&參考當地現況調整,直接套用舊有條文會與目前小琉球觀光發展方向脫節,造成發展限制甚至是阻擋發展。
5.同樣是通盤檢討,原先是保育地的87高地可以改為生態休閒渡假區,大大的增加了開放發展的可能性,綜合遊憩區卻是往嚴謹的方向修改來限制其發展。
1.考量整併符合目前規定之最小開發基地的困難度建議取消最低開發面積。
2.為提高當地地主的開發興趣,建蔽率與容積率建議以生態休閒渡假區為基礎,並往更開放的方向修改。
3.綜合以上兩點,綜合遊憩區的通盤檢討內容建議參考生態休閒渡假區,既符合小琉球觀光發展方向,也不會對當地居民發展造成阻礙。
併再公展人2研析意見(一)。
建議照縣府研析意見通過。
再公展人張金龍土地標示:
琉球鄉花矸段綜合遊憩區的土地開發限制果於嚴苛,來到小琉球的遊客需要的是小而美的住宿,而不是大型1.建議一:如果遊憩區沒有實質的使用效能,為何不變更為1.經查無花矸段886-4~886-13等地號。
2.併再公展人2研析意見(一)。
建議照縣府研析意見通過。
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屏東縣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建議意見886-4~886-13、888-1~888-3地號的渡假村,所以建議最低開發面積應下修為0.1公頃,而建蔽率和容積率都應提高才切合實際的使用方式。小琉球是一個親海的小島,遊客到小琉球,海上才是遊客的遊樂園,而陸地上所需提供的就是休憩和餐飲的場域,旅遊的規劃和設計都應符合時代需求、因地制宜,政府應該要顧及民眾的權益。遊客到了小琉球能有安全舒適的住宿,這才是小琉球業者所應提供的設施。
以生態為主軸的生態休閒渡假區呢?如果小琉球的八七高地保護區都可以變更為生態休閒渡假區,沙瑪基露營區都可以變更海景休閒渡假區,那是不是也可以將綜合遊憩區變更為生態休閒渡假區或海景休閒渡假區呢?2.建議二:綜合遊憩區建蔽率及容積率應提高,且不應設定最小開發面積。
再公展人許聰敏土地標示:
琉球鄉花矸段994-5、994地號門牌號:
琉球鄉復興路121號本地段劃分為綜合遊憩區,因是私人土地依據現行法規根本無法自行利用、開發希望放寬綜合遊憩區的建蔽率到15%,開發面積縮為0.2公頃。
併再公展人2研析意見(一)。
建議照縣府研析意見通過。
再公展人林金地土地標示:
琉球鄉花矸段綜合遊憩區希望放寬建蔽率、開發面積開發面積0.2公頃,建蔽率提高到15%。
併再公展人2研析意見(一)。
建議照縣府研析意見通過。
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屏東縣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建議意見994-5地號門牌號:
琉球鄉上杉路238-2號再公展人許吉祥土地標示:
琉球鄉花矸段994-5、899、994、639地號門牌號:
琉球鄉復興路119-13號綜合遊憩區希望放寬建蔽率、增加開發面積開發面積0.2公頃,建蔽率提高到15%。
併再公展人2研析意見(一)。
建議照縣府研析意見通過。
再公展人許吉興土地標示:
琉球鄉花矸段994-5、899、994、639地號綜合遊憩區希望放寬建蔽率、增加開發面積開發面積0.2公頃,建蔽率提高到15%。
併再公展人2研析意見(一)。
建議照縣府研析意見通過。
再公展人許朝良土地標示:
琉球鄉花矸段994-5、899、994地號門牌號:
琉球鄉復興路121號綜合遊憩區希望放寬建蔽率、開發面積開發面積0.2公頃,建蔽率提高到15%。
併再公展人2研析意見(一)。
建議照縣府研析意見通過。
再公展人陳秀惠土地標綜合遊憩區希望放寬建蔽率、開發面積開發面積0.2公頃,建蔽率併再公展人2研析意見(一)。
建議照縣府研析意見通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屏東縣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建議意見示:
琉球鄉花矸段994-5地號門牌號:
琉球鄉復興路119-8號提高到15%。過。
再公展人許庭誠土地標示:
琉球鄉花矸段639地號以上地段全是綜合遊憩區,希望放寬規則建蔽率提高到15%,開發面積放寬到0.2公頃。
併再公展人2研析意見(一)。
建議照縣府研析意見通過。
再公展人許福明土地標示:
琉球鄉花矸段994、899、639地號以上地段全是綜合遊憩區,希望放寬規則建蔽率提高到15%,開發面積放寬到0.2公頃。
併再公展人2研析意見(一)。
建議照縣府研析意見通過。
再公展人陳坤義土地標示:
琉球鄉花矸段960、963、969、947、624、981、979、966、957、958、978、965、960、623、1.開發面積降到2分2.開發面積增到20%1.經查陳情土地花矸段961、959、962、963、958、960、936、966、965、977、980、979、967、978、970、981、969、938、937等27筆地號未位於綜合遊憩區。
2.併再公展人2研析意見(一)。
建議照縣府研析意見通過。
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屏東縣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建議意見959、977、964、897、973、967、873-1、926、972、986、819、870、970、982、821、87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