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9691-討論事項-第3案:新北市政府函為「變更新店水源特定區計畫(部分河川區、公園用地、機關用地、污水處理廠用地(兼供抽水站使用)、道路用地為河川區、河川區(兼供自來水事業使用)、河川區(兼供污水處理廠及抽水站使用)、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河川區(兼供電力設施使用))(配合新店溪屈尺堰下游右岸環境改善工程)案」。
會議紀錄id
MOIO9691
案件id
MOI新北特定區2020526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8年10月21日第110次會審議通過,並准新北市政府108年11月26日新北府城審字第1082189918號函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新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本案變更後造成部分零星公園用地,基於用地完整性,請將後續處理對策,納入計畫書敘明。
- 二、有關實施進度及經費1節,因變更後河川區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且其後續係依據水利法辦理土地取得,故請市政府妥為修正敘明,以資妥適。
- 三、本案變更範圍屬私有土地部分,如涉及採一般徵收方式取得者,請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規定辦理之變更都市計畫草案以一般徵收方式取得用地應行注意事項」以書面通知變更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將處理情形納入計畫書中敘明。
- 四、計畫書圖應修正事項:
(一)變更前後土地使用計畫面積對照表統計資料錯誤,請妥為修正,以資妥適。
(二)本案變更計畫圖請依「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要點」規定辦理。
- 五、計畫案名請修正為「變更新店水源特定區計畫(配合新店溪屈尺堰下游右岸環境改善工程)案」。
- 六、徵收取得公有土地涉及變更部分,為避免廢止徵收之疑慮,故請查明是否依原徵收計畫使用外,並將相關證明文件納入計畫書附件,以利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