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9691-討論事項-第4案:新北市政府函為「變更臺北港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9691
案件id
MOI通檢特定區2020526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8年3月21日第98次會審議通過,並准新北市政府108年5月13日新北府城都字第1080865226號函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張委員梅英(召集人)、蘇前委員淑娟、林委員旺根、洪委員啟東及王委員靚琇等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分別於108年7月5日及108年7月18日召開2次會議聽取簡報完竣,並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案經新北市政府以108年12月19日新北府城都字第1082353169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回應對照表及修正後計畫書、圖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詳附錄)及新北市政府108年12月19日新北府城都字第1082353169號函送修正計畫內容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 一、專案小組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詳表一本會決議欄。
- 二、有關計畫書內土地使用現況調查,為利清楚掌握都市土地實際使用情形,請詳實補充各土地使用分區之利用相關資料,以資妥適。
- 三、本案都市防災計畫1節,請依不同災害種類分別妥為補充修正防災計畫(含防災避難場所、設施、救災路線、指揮據點設置等規劃),以資妥適。
- 四、參據國有財產署列席代表之意見,有關變更為生態保護區及遺址保存區管理部分,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辦理撥用外,並請納入計畫書敘明。
- 五、變更綜理表新編號第4案:參據國有財產署列席代表之意見,附帶條件應回饋變更面積40%土地折算代金抵繳1節,該署無編列繳納代金之相關經費預算,請新北市政府於附帶條件增列國有土地部分,得以捐贈土地方式辦理回饋。
- 六、變更綜理表新編號第6案:變更內容備註所載變更範圍地號有誤,請新北市政府重新釐正。
- 七、變更綜理表新編號第10案:同意新北市政府列席人員會中所提誤繕修正(修正後詳如附表2、附圖2)【附帶決議】為完備計畫書土地使用現況調查,爾後地方政府應依「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要點」規定詳予定辦理,必要時,由本部召開會議詳加檢討。
表一專案小組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建議新北市政府初步研析意見本會決議逾人1邱○庸八里區小八里坌段舊城小段46地號八里福清宮香火鼎盛、信徒眾多且為地方居民的宗教信仰中心及心靈寄託之場所,具有勸人向善、端正善良風俗、推行道德教化之潛移默化功效。
1.惟起初建廟緣由,係信眾受神明指示須於限定時程內建廟落成來發揚弘道,但因時間緊迫,致當時沒有循合法程序申請宗教用地使用,就先以申請農舍動工建築,擬待落成及繁事就緒後再回頭來依合法程序補正。
2.目前本宮已落成一段時間,得知市政府近期就八里地區辦理都市計畫專案通盤檢討,並重新整體規劃,盼透過整體規劃開發,提升地區環境品質,創造地區亮點,帶動周邊產業發展的活絡,惟本宮所在地尚未規劃,本宮申請合法化及未來使用。
3.本宮願意配合市政府政策,希望能在按原位置保留為宗教專用區,並公平負擔整體開發義務下參與整體開發分配,以爭取土地使用之合理性與合法化,以利本宮之未來發展與永續經營,並維繫地方信仰中心。
酌予採納。
本案業依「新北市既有宗教建築物之土地變更都市計畫審議原則」檢送相關書件資料,原則同意變更。(詳如附表1、附圖1)照新北市政府初步研析意見。
逾人9北極宮埤頭段287、288地號1.本寺廟於民國70年建立於八里區中山路二段210巷102號,後因故遷移至八里區文昌路89號之2,迄今近40年,已成為地方信仰中心。
2.期間為配合臺北港特定區區段徵收作業,致使原坐落工業區得合法作寺廟用途,而變成第一種產業專用區,無法合法使用之土地。爰懇請同意變更旨開土地使用分區為宗教專用區,以符使用目的。
未便採納。
1.經查98年臺北港特定區計畫將乙種工業區變更為第一種產業專用區時,該寺廟尚未興建於此。
2.另查該寺廟並未領有合法寺廟登記證明,不符合本案變更宗教專用區原則且其使用分區亦不符合108年1月11日發布之「新北市既有宗教建築物之土地變更都市計畫審議原則」,之變更原則,故建議維持原分區。
照新北市政府初步研析意見。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建議新北市政府初步研析意見本會決議逾人陳○容等6人訊塘段3、3-1地號主旨:新北市政府為配合產業經濟時空背景更迭,現正進行「變更台北港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其中「娛樂專用區使用分區變更第二種產業專用區」部分,不知何故,竟將陳情人所有新北市八里區訊塘段3、3-1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排除在該計畫範圍外,新北市政府此舉不僅嚴重影響陳情人權益,亦與新北市政府調整變更使用分區之初衷相悖,為此,懇請貴會能協助將陳情人所有系爭土地納入計畫範圍內併予變更。
說明:
- 一、本件事實經過:
(一)緣新北市政府於民國101年間欲結合臺北港附近士地共同發展周遭經濟,遂將臺北港附近使用分區為農業區之土地劃為特定區,並著手進行「變更台北港特定區主要計畫」。而本件陳情人為八里區當地之土地所有權人,其等名下土地經新北市政府畫入臺北港特定區內並於101年12月間進行區段徵收,當時新北市政府曾與陳情人商討臺北港特定區南側部分土地計畫變更為「娛樂專用區」,倘陳情人願意選配該區土地作為區段徵收配回之土地,則可以和政府共同開發結合飯店、商場、室內或戶外遊憩區之大型娛樂場所,陳情人為支持政府發展當地娛樂產業之政策,便同意選擇坐落於新北市八里區訊塘段3、3-1地號土地即系爭土地)作為區段徵收配回之土地,斯時陳情人亦已回饋相當比例之土地予政府作為公共設施用地(區段徵收後陳情人僅取回約43%之土地)。
(二)嗣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於106年間針對「娛樂專用區」進行公告招商,卻無廠商投標,經多次洽談相關廠商後,發現該區周邊土地多未開發,公共運輸與建設未臻完善,並不適合開發娛樂產業,以致於該區土地面臨使用分區變更為未便採納。
考量陳情人土地原係屬「變更臺北港特定區計畫主要計畫(娛樂專用區為第二種產業專用區、道路用地)」個案變更範圍之土地,建議納入該案予以一併考量。
照新北市政府初步研析意見。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建議新北市政府初步研析意見本會決議娛樂專用區,卻無廠商願意投資開發娛樂事業之窘境。為此,新北市政府內部進行多方檢討,考量新北市為製造業重要轄區,且目前該產業發展有缺地情形,配合產業經濟時空背景更迭因素,便決定將「娛樂專用區」再調整變更為「第二種產業專用區」,以符實需。
(三)陳情人早前為支持新北市政府政策而選擇配回娛樂專用區土地,不料卻因政府錯誤規劃,致陳情人所有系爭土地閒置多年,不僅陳情人無法使用,亦無人願意承租,嚴重影響陳情人之權益。直至108年間,陳情人獲悉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提出申請計畫將「娛樂專用區」變更為「第二種產業專用區」後,皆明確表達同意將該區土地變更為第二種產業專用區,並願意全力配合政府進行相關程序,詎料,新北市政府不知何故,竟將陳情人所有系爭土地排除在該計畫範圍外,此舉將造成陳情人所有系爭土地無法變更使用分區而成為臺北港特定區內唯一之娛樂專用區土地,不僅無任何使用之可能,亦不可能有人願意承租,形同廢地,嚴重損害陳情人之權益。
(三)自新北市政府開始規劃臺北港特定區迄今•陳情人皆戮力配合並支持政府政策,豈料政府政策方向錯誤卻要陳情人承擔巨大損害,如此,未來何人敢貿然支持政府之政策規劃?再者,該調整變更使用分區之計畫完成後,陳情人所有系爭土地周圍即全數變更為第二種產業專用區,日後招商興建廠房將造成系爭土地被工廠包圍之怪異景象,系爭土地卻因仍為娱樂專用區而無法共同開發使用,嚴重侵害陳情人之權益,亦與新北市政府調整變更使用分區希望土地能符合實質需求,避免土地閒置之初衷相悖,懇請貴會明鑒。
- 二、新北市政府恣意將陳情人所有系爭土地排除在調整變更使用分區計畫範圍外,顯有違反平等原則及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建議新北市政府初步研析意見本會決議裁量濫用之虞:(一)陳情人所有系爭土地之周邊其他鄰地,均已納入調整變更使用分區計畫範圍內,唯獨陳情人所有系爭土地遭排除在外,新北市政府顯就相同事件而為差別待遇,有違平等原則:1.按「所謂平等原則,指相同事實應予相同處理,非有正當理由,不得差別待遇。惟平等原則非要求採取一種機械式的、於日常生活不容有差別待遇的平等,而應從實質觀點,視事實之相同或不同是否如此重要,以致本於『正義理念』,必須予以相同處理或不同處理。因此,判斷是否符合平等原則,並非依據抽象的標準,而是應依事實之性質與特性予以判斷(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426號判決參照)。」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07號判決可資參照。
2.臺北港之規劃與發展定位為遠洋航線貨櫃港、發展海空聯運、汽車及其他產業物流港,並不適合發展娛樂產業,致現行臺北港特定區計畫之「娛樂專用區」無實質需求,進而衍生土地閒置情形。新北市政府考量本市為發展製造業重要轄區,且正面臨廠商回臺投資用地需求急迫,欲調整變更「娛樂專用區」為「第二種產業專用區」,以符實需,果此,理應將臺北港特定區內所有「娛樂專用區」土地均變更為「第二種產業專用區」,始為妥適。
3.經查,陳情人所有系爭土地屬臺北港特定區內之土地,使用分區為「娛樂專用區」,且系爭土地周邊之其他鄰地均已納入調整變更使用分區計畫範圍內,唯獨陳情人所有系爭土地遭排除在外,新北市政府顯就相同事件而為差別待遇,有達平等原則。
(二)再者,新北市政府雖得就「土地是否納入變更臺北港特定區計畫」乙事行使裁量權,然非謂新北市政府得無故將陳情人所有系爭土地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建議新北市政府初步研析意見本會決議排除於調整變更使用分區計畫範圍外,是以本件新北市政府無任何正當理由將系爭土地排除於該計畫範圍外,顯有裁量權濫用之虞:1.按「所謂裁量濫用,係指行政裁量權之行使,發生牴觸法律授權目的、漏未審酌應加斟酌之觀點、摻雜與事件無關之因素或動機或違反一般法律原則等情事,因其屬權利行使之失誤或濫用,則構成違法。」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6號判決可資參照。
2.經查,本件無論審酌新北市政府調整變更使用分區之動機或目的,均應將陳情人所有系爭土地併為變更,始為妥適。然新北市政府無任何理由即無故將系爭土地排除在計畫範圍外,恐有摻雜與本件無關之因素或動機,而有裁量濫用之虞。
(三)未•陳情人於101年間配合新北市政府辦理區段徵收時,即已回饋相當比例之土地作為公共設施用地(區段徵收後陳情人僅取回約43%之土地),現再度調整變更使用分區,係因新北市政府政策方向錯誤所致,實不應再要求陳情人提供土地作為回饋,始為公允:1.關於新北市政府提及「如陳情人所有系爭土地使用分區變更為第二種產業專用區,則應給予相當比例之士量,協助將系爭土地納入計畫範圍內併為變更,陳情人願意提供合理比例之土地作為回饋,盡力配合相關作業之進行,以期該區能共同發展,為本市創造繁榮經濟。
附表1建議新增宗教專用區變更綜理表附圖1建議新增宗教專用區變更示意圖附表2修正後變更內容綜理表位置本次提會變更內容原計畫新計畫挖子尾自然保留區農業區(0.86)河川區(1.71)機關用地(0.07)第一種產業專用區(0.10)園道用地(0.04)生態保護區(2.78)附圖2修正後變更示意圖【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本次係彙整歷次小組建議意見):
「臺北港特定區計畫」係以臺北港為主體,納入原八里都市計畫、部分八里龍形都市計畫、部分林口特定區計畫及非都市土地,自民國98年12月31日及101年1月18日分兩階段公告實施迄今,現行都市計畫年期至民國110年,計畫面積為4,434.92公頃,計畫人口為37,300人。本次檢討為配合地方實際需要,依據都市計畫法及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就全區進行實質性之檢討。
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新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請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及修正計畫書(修正部分加劃底線)、圖到部後,提請大會審議:
- 一、上位及相關計畫:為加強上位及相關計畫對本計畫區未來發展之指導性,除上位計畫發展目標策略外,請市政府補充上位計畫對實質空間指導方向與原則、計畫區定位與國土計畫的關連性及相關重大建設計畫對計畫區未來發展的影響,作為引導計畫發展之基礎。
- 二、基本調查分析:請補充本計畫區建築密度分布、住宅供需、公共設施容受力、可供再生利用的資源、歷年貨運成長與當地產業連結關係、旅客成長分析、環境敏感地區評估、套繪不同累積雨量淹水潛勢評估影響範圍及海嘯溢淹影響的範圍等資料,納入計畫書敘明。
- 三、人口組成:因應全國各地區之少子化及高齡化現象,各都市計畫區皆面臨計畫人口調降課題,按市政府人口推估模型及新北市區域計畫推估目標年介於2萬7至2萬8,低於本計畫現行計畫人口為37,300人,除人口自然增加及社會增加分析外,計畫區觀光機能發達,觀光遊憩人口應一併納入考量,如經市政府評估維持現行計畫人口,請市政府補充相關人口引進及吸引人口政策,作為本計畫檢討的依據,否則應評估調降計畫人口可行性。
- 四、整體發展構想、課題與對策:
(一)臺北港特定區計畫位於淡水河口,除作為海洋運輸的港口外,長期發展朝向以觀光遊憩、保育資源利用的複合機能型都市計畫,本次通盤檢討提出文化、產業、遊憩等複合定位、5OD發展構想及氣候變遷調適策略,請市政府補充複合定位下,如何依據不同發展的需求、土地使用及公共設施,作有系統性的規劃,並檢視是否具體落實於本次通盤檢討計畫內容。
(二)臺北港特定區計畫北側面向藍色海洋,涉及海岸管理法及整體海岸管理計畫等相關規定,故請補充相關管理維護內容及對海岸防護區及保護區之整體環境規劃因應對策。
(三)本次通盤檢討提出新舊市區機能整合課題,請就本次檢討實質變更內容之定位、需求詳加檢視,考量納入計畫書的必要性,以避免執行上的爭議。
(四)本計畫區劃設56.93公頃產業專用區,目前發展緩慢,除說明容許項目及定位外,請再補充後續推動發展對策。
- 五、公共設施:本案公共設施用地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核算,本計畫區經檢討後之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及兒童遊樂場等5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為70.94公頃,佔全部計畫面積1.6%,低於「都市計畫法」第45條不得少於10%之規定,請市政府將補足公共設施具體可行處理方案,納入計畫書敘明,以資妥適。
- 六、交通運輸計畫:考量本計畫區遊憩資源充沛,全年遊客人數眾多,衍生計畫區交通擁塞問題,請檢視地區道路系統、聯外路網(含淡江大橋建設)、停車需求及大眾運輸(含公車轉乘系統、輕軌建設)等,研提因應交通改善措施,納入計畫書敘明。
- 七、都市防災:本計畫區位於鄰海地區,其發展及限制與其他都市不同,為因應氣候變遷對鄰海計畫地區的衝擊,除一般性都市災害(如:風災、水災、火災等)進行規劃檢討外,請市政府應就海岸地區、港口等特性,詳予補充海岸港口的災害種類(如:海嘯、海難、沿海暴潮等)、規模及影響範圍,並妥為規劃防災避難場所及設施、消防救災路線、指揮據點及相關因應配套措施等內容。
- 八、實施進度及經費:考量都市計畫之落實,請市政府妥為編列各項公共設施取得方式及相關經費與預算,並詳為研訂各項公共設施保留地預定完成開闢期限。
- 九、應補充事項:
(一)都市衛生:為確保都市體質及居住環境衛生,請市政府將本計畫目前垃圾處理方式及污水下水道規劃方案於計畫書補充敘明,以為公共服務基礎設施之參據,如涉及都市計畫變更,請另依法定程序辦理。
(二)社會福利設施:為因應人口結構型態轉變,落實社區照護,請市政府於區位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上,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妥為設置老人福利機構外,未來則請依實際需求考量相關福利設施用地之劃設,以建構完整之照顧服務體系。
(三)計畫書內其他應加表明之事項,如重製作業並未納入本次通盤檢請配合修正外,請市政府重新檢視其計畫內容與本次通盤檢討是否密切相關,以資妥適。
(四)除計畫書、圖確實依「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要點」規定辦理外,計畫書內應按實質發展現況妥為敘明(如:區段徵收已完成,故請配合修正計畫書)及各項基礎統計資料更新至最近年度,請詳予檢視及修正,以符實際。
- 十、後續辦理事項:
(一)本案如經本會審決通過後,變更內容與原公開展覽內容不一致者,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否則再提會討論。
(二)如有涉及回饋部分,請市政府與土地所有權人於核定前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內,再行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核定。
(三)本案新北市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求,分階段報由內政部核定後,依法發布實施。
十一、變更內容綜理表:如后附表一。
十二、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如后附表二。
附件
- 附表一:變更臺北港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變更內容綜理表公展編號新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11計畫年期110年115年為符合計畫區整體發展之需要,配合全國區域計畫及新北市區域計畫,調整計畫年期至民國115年。
除將「全國區域計畫」修正為「修正全國區域計畫」外,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食品工業研究所專用區西北側機關用地(0.01)農業區(0.01)依本案106年1月18日召開之公共設施用地跨局處機關協調會,國防部表達該用地已無需求,故將該機關用地變更為毗鄰分區。
變更範圍為下罟段579地號。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八里新店線西側保護區內機關用地(0.02)保護區(0.02)依本案106年1月18日召開之公共設施用地跨局處機關協調會,國防部表達該用地已無需求,故將該機關用地變更為毗鄰分區。
變更範圍為荖阡段64地號。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44公八用地東側商業區(0.23)廣場兼停車場用地(0.19)附帶條件:
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並俟整體開發完成後,住宅區(附)(0.42)附帶條件:
1.應依變更面積之40%折算繳納代金後,始得發照建築。
1.原附帶條件要求本區整體開發且公共設施比例高達45%,地主間協調不易。
2.為維護現況合法建物之權益,依「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捐獻代金之數額=三家以上專業估價者查估變更後全部可建築土地之價格(取最高價計算)×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公展編號新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始得發照建築。
2.代金以市價計算,由新北市政府委託三家以上專業估價者查估後,並得以分期方式繳納;其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但其捐獻數額不得低於變更後第一次公告土地現值之1.4倍。
區處理方案」,調整土地使用分區。
變更後應捐贈可建築土地面積/變更後全部可建築土地面積。
55公三用地北側農業區(33.07)河川區(1.77)生態保護區(34.84)依104年1月28日台內營字第1040800278號函公告之「臺北港北堤溼地」範圍予以變更。
除請參照106年6月27日台內營字第1060808569號函公告「淡水河流域重要濕地(國家級)保育利用計畫」重新檢視變更範圍外,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66電路鐵塔用地農業區(0.02)遺址保存區(0.02)依本案106年5月18日期末報告變更範圍為小八里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公展編號新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東側書審查會議紀錄,新北市政府文化局提供之大坌坑遺址範圍予以變更。
坌段埤子頭小段162-6、164-7、164-13地號。
77公一用地兩側保護區(0.94)墓地用地(0.94)依本案106年5月18日期末報告書審查會議紀錄,以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提供之管轄土地變更為墓地用地,非屬管轄土地變更為毗鄰分區。
1.採納市政府列席人員說明,基於管用合一,將所轄公墓公有地變更為墓地用地,惟為維護土地所有權人的權益,原計畫墓地範圍內之私有地,實際仍作為墓地使用者,應予維持墓地用地。
2.本次檢討將部分公共設施予以變更,請市政府將其符合全市公共設施專案通盤檢討的原則,納入計畫書敘明。
墓地用地(0.72)保護區(0.72)9812號道路計畫道路寬度12公尺計畫道路寬度12-25公尺計畫道路實際寬度為12-25公尺,現行計畫書誤繕,故予以更正。
參據市政府列席人員說明,本變更案係屬計畫書誤繕更正,故請市政公展編號新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府於計畫書適當章節妥為敘明,本變更案則配合刪除。
-9公三北側農業區;機十一北側農業區;國小四東側保護區農業區(0.19)保護區(1.16)機關用地(1.35)配合機關使用現況及改建需求,建議劃設為機關用地,惟變更後部分機關用地涉及保安林地範圍,後續應依相關規定辦理保安林解編。
變更範圍為小八里坌段挖子尾小段51-13、51-12地號;下罟段557、558、559地號;瑞樹坑段後坑小段1022-1、380-1、379-1地號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0挖子尾自然保留區農業區(0.61)農業區(供遊憩使用)(0.25)機關用地(0.07)綠地用地(0.10)園道用地(0.04)生態保護區(1.07)考量環境敏感區之維護,依新北市政府農業局提供之挖子尾自然保留區範圍劃設生態保護區。
除於變更理由補充權屬分佈情形外,並同意市政府列席人員於會中所提意見,依自然保留區範圍修正變更內容(詳附表三、附圖三)。
-11計畫區西側農業區農業區(供遊憩使用)(42.59)港埠專用區(42.59)變更位置係屬臺北港港區範圍,為利港務公司持續依「臺北港未來發展及建設計畫」推動後續作業,故依本案係屬農業區變更,故請將農業主管機關同意文件納入計畫書附件,以資完備公展編號新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港區範圍調整為港埠專用區。
外,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附表二: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建議新北市政府初步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逾人農委會林務局編號第1052號保安林淡江大橋及下罟子漁港等須解除保安林者,已辦理解除,餘之保安林地仍有存置必要,建議現有保安林地仍以劃設為保護區為宜。
未便採納。
考量保安林地分布零碎,目前均劃設為農業區,並不影響保安林地使用,且保安林亦受森林法等相關法令之保護,爰建議維持原分區。
除照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外,本案係配合保安林地保育目的辦理變更,考量變更整體性及一致性的原則,請林務局就沿海保安林地訂定整體性保護政策後,再循法定程序辦理。
逾人鄭戴麗香議員臺北港特定區請市府規劃於八里區成立石材專區。
新北市政府經發局將於108年7月15日至台北港特定區實地探訪廠商需求,後續將視探訪結果,研議石材專用區劃設之區位及規模。
採納市政府列席人員說明,經108年7月15日召開研商八里石材發展需求事宜,石材業初期設置及搬遷成本高,擬朝向依後續工輔法公告實施輔導為特定工廠方式,以持續生產為目標,暫不具設置專區進駐需求,而當前所需為提升設計、創新轉型,以降低生產成本,增加石材業競爭力,故不予採納。
- 附表三:變更內容綜理表附圖三:變更示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