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9691-討論事項-第10案:花蓮縣政府函為「變更玉里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9691
案件id
MOI通檢變都計2020526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花蓮縣都市計畫委員會104年9月21日第144次會審議通過,並准花蓮縣政府105年7月1日府建計字第1050110092號函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邱委員英浩(召集人)、蘇委員瑛敏、林前委員秋綿、黃前委員麗玲、蘇委員振維、王委員靚琇組成專案小組,於105年10月3日、105年11月17日(含現場勘查)、106年6月3日、107年8月8日、108年1月25日、108年4月15日及108年7月8日召開7次會議聽取簡報完竣,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並經花蓮縣政府於108年12月17日府建計字第1080274712號函,依照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計畫書、圖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六:「變更保護區為醫院用地」1案,北側保護區(神社段地210地號,權屬:
國有財產署)部分,一併納入變更範圍並將附帶條件修正為:「請花蓮縣政府與臺北榮民總醫院玉里分院研提相關敦親睦鄰措施,納入計畫書敘明。」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詳附錄)及花蓮縣政府108年12月17日府建計字第1080274712號函送修正計畫內容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彙整105年10月3日、105年11月17日(含現場勘查)、106年6月3日、107年8月8日、108年1月25日、108年4月15日及108年7月8日):
本計畫區位於花蓮縣南部,花東縱谷中段,秀姑巒溪西側,中央山脈與海岸山脈對峙兩側,其高度約為201公尺至500公尺之間,於民國44年發布實施,並於民國62年辦理擴大都市計畫,期間於民國77年及民國90年歷經了兩次通盤檢討,本次係辦理第三次通盤檢討,計畫面積490.51公頃,計畫年期至民國100年,計畫人口為35,000人,計畫密度每公頃320人,本次檢討為配合計畫區整體空間結構、計畫內容與現況使用差異性,進行調整與修正,以合理引導都市健全發展,提高計畫執行效率,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花蓮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一、都市願景及發展策略構想:計畫區位於花東縱谷內南北狹長平坦的沖積平原之中,在地形上計畫區左右兩側分別為中央山脈與海岸山脈所圍繞而成的地理環境,且坡度平坦,東側臨秀姑巒溪,具備營造良好親山親水集居環境的潛在機會。因此未來如何配合與建立一個永續、安全、舒適、休閒居住生活好地方,故請補充本區與上位計畫之關聯性示意圖、未來發展願景與構想、周邊重大觀光資源等整體性事項,作為本計畫區未來發展之引導。
- 二、請詳予補充本計畫區人口成長、人口結構及住宅供需之推計,敘明推估模式及計算公式,並將相關人口資料補充至最新年度,另就本計畫區人口成長之現象,重新預測並調整,以利重新檢討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之劃設。
- 三、公共設施用地: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及檢討後計畫人口35,000人核算,本計畫區停車場用地面積不足2.19公頃,又本計畫區公園、廣場、綠地、兒童遊樂場及體育場所等五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為計畫面積之6.84%,低於「都市計畫法」第45條不得少於全部計畫面積10%之規定,故請縣政府妥為調整補充,並納入計畫書敘明。
- 四、都市防災部分,請縣政府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6條規定,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應依據都市災害發生歷史、特性及災害潛勢情形,就都市防災避難場所及設施、流域型蓄洪及滯洪設施、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事項進行規劃及檢討,並調整土地使用分區或使用管制。「都市防災空間系統」即為包含防救災據點(如防災避難空間、警消據點、醫療據點、物資據點等)、救災路線與避難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帶等防救災空間之規劃,整備未來災害發生時之緊急應變空間需求。此外,都市防災空間系統規劃依據各區人口數、可能災害種類與強度、現有防救災空間等相關防救災需求及供給情形,擬定、規劃防災空間系統,並檢附資料來源與分析年代。
- 五、社會福利設施:本計畫區老年化指數逐年升高,為因應人口結構型態轉變,落實社區照護,故請縣政府研擬相關課題及對策並於區位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上,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妥為設置老人福利機構外,未來則請依實際需求考量相關福利設施用地之劃設,以建構完整之照顧服務體系。
- 六、本計畫區擁有獨特且豐富之自然景觀資源,未來發展定位宜朝向藍、綠帶觀光主軸,除可保護自然生態、創造產業永續經營之模式,更能帶來優質生活環境品質,故參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七條規定,研訂生態都市發展策略,調查分析本計畫區之廊道系統,並研擬都市藍帶、綠帶之生態城市規劃構想,以作為未來開發與訂定都市設計準則之參據。
- 七、其他及應補充事項:
(一)有關整體開發部分,請縣政府查明本計畫區附帶條件規定應整體開發地區之範圍、面積及實施開發情形,並納入計畫書敘明,對於尚未辦理整體開發地區,應確實依本部98年5月8日台內營字第0980804103號函修正之「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處理方案」解決對策,針對附帶條件內容妥為處理。
(二)為落實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8條「計畫道路以外之既成道路應衡酌計畫道路之規劃情形及實際需求,檢討其存廢。」規定,請縣政府妥為檢討既成道路是否納入都市計畫道路系統,並檢討其存廢。
(三)如有涉及回饋部分,應由縣政府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內,再行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核定。
(四)本案如經本會審決通過後,變更內容超出原公開展覽範圍者,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則應再提會討論。
(五)花蓮縣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求,分階段報由內政部核定後,依法發布實施。
- 八、考量玉里鎮工業區之現況閒置未利用,為提昇土地利用效能,請補充工業區實際使用與需求並檢討未來作為其他發展之可行性後納入計畫書敘明,以資完備。
- 九、參據都市計畫法第23條明定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實施細部計畫,故請花蓮縣政府將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分開擬定,另除應將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原則納入主要計畫予以規範外,並依下列各點辦理:
(一)為避免因細部計畫未能及時完成擬定程序而衍生指定建築線、核發建築執照、公共設施變更回饋措施及公共設施保留地稅賦減免等相關問題,請花蓮縣政府視地方發展現況與實際需求,依都市計畫法相關規定及主要計畫之指導,先行擬定細部計畫。
(二)細部計畫擬定後,請依法定程序及本部91年6月13日台內營字第0910084279號函頒「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提報花蓮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再檢具經本會審議通過之主要計畫相關變更計畫書、圖報部核定。
- 十、變更內容明細表:詳表一。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詳表二。
表一、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一一計畫年期100年115年原計畫年期已屆滿,配合「全國區域計畫」發布實施,本計畫目標年期修訂為民國115年。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二二「機六」東側體育場用地(7.06)文高用地(3.77)1.依玉里高中產權範圍及使用現況變更,以符合管理及實際需要。
2.除上開範圍變更為文高用地外,其餘土地以公有地居多,考量於本計畫區東北側留設良好綠地空間供民眾休閒使用,故變更為公園用地。
3.體育場用地另案劃設。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公園用地(公四)(3.29)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三三「廣一」南側綠地(0.18)廣場兼停車場用地(廣兼停三)(0.18)本區為公有土地,且現況為停車使用;考量本區位於火車站出入口旁,有提供旅運停車需要,且經檢討本計畫區停車場用地尚有不足,故配合現況變更為廣場兼停車場用地。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四四「工二」南側機關用地(機十)(供復興廣播電台使用)(8.40)體育場用地(5.14)1.為有效利用閒置公有土地,故配合將原計畫「機十」變更為體育場用地。
2.考量上開變更為體育場用地後剩餘之土地地形地勢較不利使用,故併同變更鄰近保護區使用。
備註:權屬:大部分為公有,少部分為私有。
參據縣政府說明:管理機關已無使用計畫,為降低地方政府財政壓力及考量機九,機十機關用地地勢平坦且現況植栽情況良好,故將南側機九機關用地一併變更為公園用地,以增加都市計畫區內綠美化面積,同時提供鄰近醫療院所優良休憩空間(修正後變更內容及面積詳如附件一圖表)。
保護區(3.26)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五五「停一-二」北側商業區(0.07)機關用地(機十三)(0.07)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玉里稽徵所產權範圍及使用現況變更,以符合管理及實際需要。
備註:
1.變更範圍以玉璞段622、623地號為準。
考量都市街廓完整性及整體發展,本案維持原計畫。
新編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2.權屬:公有。
六六「機十」南側保護區(2.08)醫院用地(2.08)1.依玉里榮民醫院產權範圍及使用現況變更,以符合管理及實際需要,變更為醫院用地。
2.為避免上開範圍至北側土地成為畸零狹小之保護區,故一併變更為醫院用地。
備註:
1.附帶條件:本案須依「花蓮縣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及其他分區)變更使用許可條件表」辦理回饋,屬都市計畫發布前合法建築物者免回饋。
2.權屬:大部分為玉里榮民醫院所有,少部分為公有。
案經縣政府說明:變更範圍之合法建物分布情形,尚需比對新舊地號對照與套疊,故請依下列各點補充後,提大會討論決定。
1.變更範圍內合法建物及部分位置同時座落於保護區及醫院用地部分,請套疊並確認範圍。
2.有關北側保護區地號是否一併納入變更,請將相關土地權屬查明,以資妥適。
3.請參據已取得合法建物之面積,計算建蔽率後,回推計算其餘保護區變更為醫院用地部分,應研擬具體回饋意見。
七七「文(小)三」東側住宅區(0.08)機關用地(機十四)(0.08)依花蓮縣稅捐處玉里分處產權範圍及使用現況變更,以符合管理及實際需要。
備註:
1.變更範圍以玉璞段1932、1932-1地號為準。
2.權屬:公有。
考量都市街廓完整性及整體發展,本案維持原計畫。
八八「文(小)三」東側住宅區(0.07)機關用地(機十五)(0.07)依玉里鎮戶政事務所產權範圍及使用現況變更,以符合管理及實際需要。
備註:
1.變更範圍以玉璞段1923地號(部分)為準。
2.權屬:公有。
考量都市街廓完整性及整體發展,本案維持原計畫。
九九變電所用地西側住宅區(0.18)道路用地(0.18)1.考量防救災通行與聯外道路系統之順暢。
2.配合住宅區土地合理使用,廢除綠地系統。
附帶條件:須於本計畫核定前取得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承諾書。
1.變更道路用地為住宅區部分,為避免影響他人權益,本案如能於核定前取得變更前、後土地權利關係人同意書時,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否道路用地(0.04)住宅區(附)(0.04)綠地(略計40㎡)道路用地(略計新編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40㎡)則維持原計畫。
2.鐵路東側增設道路部分,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變更內容及面積詳附件二圖表)。
十十變電所用地西側綠地(0.23)住宅區(附)(0.23)1.原規劃綠帶系統尚未開闢,被綠地無實質效益。
2.玉里變電所管線已地下化,故無使用需求,廢除綠地系統。
附帶條件:依「花蓮縣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及其他分區)變更使用許可條件表」辦理回饋,捐贈30%土地面積,且須於本計畫核定前取得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回饋承諾書,惟屬都市計畫發布前合法建築物者免回饋。
考量原綠帶系統兩側住宅區現況已發展密集,且為維護綠帶系統與紋理之必要,故本案維持原計畫。
「市五」市場用地北側保存區(0.14)宗教專用區(宗一)(0.14)1.「市五」市場用地僅南側部分開闢使用,北側部分未取得。
2.配合華山禪寺使用現況,統一宗教、寺廟使用土地為適宜分區。
備註:
1.變更為宗教專用區範圍依玉昌段1776、1776-1、1769-2地號為準。
2.附帶條件:本案須依「花蓮縣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及其他分區)變更使用許可條件表」辦理回饋,捐贈30%土地面積或等值代金,且須於本計畫核定前取得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回饋承諾書,惟屬都市計畫發布前合法建築物者免回饋。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停車場用地(停十)(0.02)宗教專用區(宗一)(0.02)參據縣政府說明:本案土地權屬華山寺所有,於擬定都市計畫時(民國44年)即劃設為公共設施用地後均未徵收;惟經查原「市五」市場用地建物請照時,業已將本案變更範圍部分納入,故維持原計畫並將附帶條件刪除。
市場用地(市五)(0.09)宗教專用區(宗一)(0.09)「廣一」廣場用地北側道路用地(0.04)住宅區(附)(0.04)改善原不順暢之道路系統,避免產生兩處T字型路口。
附帶條件:本案須依「花蓮縣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及其他分區)變更使用許可條件表」辦理回饋,捐贈30%土地面積或等值代金,且須於本計畫核定前取得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回饋承諾書。
考量本案土地均為台鐵所有,且變更後並未增加住宅區面積,故除將附帶條件刪除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住宅區(0.04)道路用地(0.04)鐵路用地(0.01)道路用地(0.01)新編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兒三」東北側住宅區(0.25)醫療專用區(0.25)依玉里慈濟醫院產權範圍及使用現況變更,以符合管理及實際需要。
備註:變更範圍依玉璞段172、172-2、171、171-1、170、170-2、179-4、179-3、179-5、168、168-1、168-2、169地號為準。
考量現況玉里慈濟醫院,已依照原住宅區之建蔽率及容積率建築完成。故除建請縣政府於細部計畫時,將醫療專用區之容積率修正為不得大於180%及查明變更範圍並刪除變更內容明細表內變更理由記載之地號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公一」南側保存區(0.25)宗教專用區(宗二)(0.25)配合協天宮使用現況,統一將計畫區內供寺廟或宗教使用分區名稱更改為宗教專用區。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文中一」西側寺廟專用區(0.89)宗教專用區(宗三)(0.89)配合玉泉寺使用現況,統一將計畫區內供寺廟或宗教使用分區名稱更改為宗教專用區。
附帶條件:須於本計畫核定前取得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承諾書。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機一-五」北側住宅區(附)(0.25)住宅區(附)(0.16)1.本案自二通劃設以來,尚未另擬細部計畫。
2.考量現況建物密集,及現況坐落縣定老樹,故改以回饋綠地用地。
附帶條件:本案須依「花蓮縣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及其他分區)變更使用許可條件表」辦理回饋,捐贈30%土地面積作為西側綠地用地。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綠地(附)(0.07)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綠地(0.02)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十七廿計畫區南側農業區(0.65)河道用地(0.65)配合花蓮縣政府水利主管機關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用地取得作業,變更為適宜分區。
備註:
1.變更範圍依玉泉段640-1、604-2、640-3、647-1、647-2、652-1、655-1、657-1(部分)、664-1(部分)、672-1(部分)、676-1(部分)、632-2、641-1、641-2、642-1、644-1、645-1、646-1、648-1、649-1、653-1、654-1、658-2(部分)、658-3(部分)、669-1(部分)、673-1(部分)、為避免後續執行疑義,除請縣政府查明變更範圍後,將變更內容明細表內變更理由記載之地號刪除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新編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656地號及玉里段546-6(部分)、546-7(部分)、553-1、553-5、943-6(部分)、520-54、120-7、520-9(部分)、553-3、554-2、554-3、555-2(部分)、555-6(部分)、556、942-1、943-8(部分)、544-4地號為準。
2.權屬:玉里段544-4地號、玉泉段656地為私有,其餘公有。
十八廿文(中)二西側住宅區(0.13)宗教專用區(宗四)(0.13)配合彌勒大道濟道彌勒佛堂使用現況,統一將計畫區內供寺廟或宗教使用分區名稱更改為宗教專用區。
備註:變更範圍依玉璞段3479地號為準。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十九廿計畫區北側工業區(0.01)電路鐵塔用地(0.01)依台電公司輸電線路及鐵塔用地需求,變更為適宜分區。
備註:變更範圍依玉里段396-330、657-337地號地號為準。
為避免後續執行疑義,除請縣政府查明變更範圍後,將變更內容明細表內變更理由記載之地號刪除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二十-「文(小)三」東側住宅區(0.34)機關用地(機十六)(0.34)依消防局玉里分隊產權範圍及使用現況變更,以符合管理及實際需要。
考量都市街廓完整性及整體發展,本案維持原計畫。
廿一-文(中)二南側住宅區(0.02)道路用地(0.02)考量現行計畫道路已劃設多年皆未開闢,並為求交通路型順暢,故取消囊底路及兩側4M道通至忠孝路。
備註:變更範圍為玉璞段1843、1844、1845、1855、1856-1、1861、1862地號。
1.考量變更範圍西側尚包含國有與其他私有土地所有權人,修正變更內容如附件三。
2.附帶建議:有關本計畫人行步道用地之檢討,請縣政府研擬花蓮縣都市計畫人行步道用地之檢討原則後,另案依程序辦理。
人行步道用地(0.03)住宅區(附)(0.03)道路用地(0.02)住宅區(附)(0.02)廿二-工一南側「工一」工業區(1.07)觀光專用區(附)(1.07)配合玉里地區觀光發展所需,並活化閒置土地,故變更為觀光產業專用區。
備註:
1.附帶條件:依花蓮縣公共設施用地變更回饋標準捐贈40%土地面積或代金。
本案除增列附帶條件:1.本案應於會議記錄文到三年內擬定細部計畫後,再行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核定,否則維持原計畫。2.以回饋40%之土地為原則及請縣政府查明變更範圍並將變更內容明細新編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2.變更範圍為玉昌段244、257地號。
表內變更理由記載之地號刪除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廿三-計畫區西南側保護區保護區(0.63)墓地用地(0.63)本案現況為玉里公墓使用,為求管理及符合實際需要,變更為墓地用地。
備註:變更範圍為神社段758、922(部分)地號。
為避免後續執行疑義,除將變更範圍地號刪除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廿四廿本計畫區防災計畫防災計畫(修訂如第七章)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修訂。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廿五廿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條文已訂定刪除依都市計畫法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有關「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事項,屬於細部計畫之範疇,得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實施,爰依前開規定,配合主細計畫分離原則,變更主細計畫位階,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事項及檢討變更內容納入本府另案擬定之細部計畫。
請花蓮縣政府併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九辦理。
附件一、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第四案修正後土地使用計畫與面積表新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四「工二」南側機關用地(機十)(8.40)機關用地(機九)(1.07)公園用地(公五)(5.14)保護區(3.26)公園用地(公五)(1.07)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第四案修正後土地使用計畫示意圖附件二、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第九案修正後土地使用計畫與面積表新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電所用地西側,鐵路用地東測住宅區(0.18)道路用地(0.18)綠地(0.00)(約80㎡)道路用地(0.00)(約80㎡)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後第10案修正後土地使用計畫示意圖附件三、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第廿一案修正後土地使用計畫與面積表變更內容原計畫(公頃)變更後計畫(公頃)住宅區(0.02)(0.0194㎡)道路用地(0.02)(附)(0.0194㎡)附帶條件:變更為道路用地之部分,應由土地所有權人完成開闢並將產權無償捐贈給玉里鎮公所。道路用地(0.01)(0.0111㎡)住宅區(0.01)(附)(0.0111㎡)道路用地(0.00)(0.0047㎡)人行步道(0.00)(附)(0.0047㎡)圖1變廿一案修正後變更內容示意圖表二、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玉里鎮公所研析意見花蓮縣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逕1黃○州玉里鎮神社段767地號1.花蓮縣玉里鎮民黃欽州係玉里鎮媽祖宮主委,陳述稱該宮現址屬私有地,廟地使用有限,以致無法擴建媽祖宮;已在該鎮神社段(地號767)覓得新地,但該地段為都市計畫保護區,為使媽祖宮能順利異地擴建,建請貴府同意變更為寺廟用地。
2.據悉玉里鎮媽祖宮為該鎮民眾信仰中心,每日香客拜佛念經絡繹不絕,黃主委期望能在任期內完成遷建事宜。
同左。未便採納。
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規定都市計畫保護區內寺廟之新建應以原有合法建築物拆除後之新建為限。
照鎮公所研析意見未便採納。
照花蓮縣政府核議意見。
逕2花蓮縣玉里鎮公所機1-1用地1.旨揭位置於本鎮玉昌段1456地號等13筆土地,目前都市計畫為機1-1用地,指定使用機關分別消防隊、圖書館、里辦公處、代表會等,因消防隊廳舍已遷至中城國小旁,原有廳舍也正由本所辦理撥用中。
2.目前玉溪消防分隊位置(玉璞段1933地號等),原住宅區變更為機關用地案,已列入本鎮玉里都市計畫第本鎮玉里都市計畫機1-1用地,原指定使用機關消防隊已搬遷,請於相關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取消指定使用機關之相關規定,請鑒核。
予以採納。
為增加機關用地使用彈性,故同意取消機關用地「機I-1」指定用途。
照鎮公所研析意見通過。
照花蓮縣政府核議意見。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玉里鎮公所研析意見花蓮縣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三次通盤檢討案(第23案),也經本縣縣都委會小組審議通過,將列入「全縣公設地通盤檢討案」內。
3.消防隊已搬遷,新隊址也列入都市計畫變更案,請將指定使用機關部分刪除。
逕3綠建築有限公司玉里鎮玉璞段1841、1842、1843、1845、1846、1847、1847-1、1853、1853-1、1854、1855、1856、1856-1、1856-2地號1.依據貴府「變更玉里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辦理。
2.本公司原建議為道路取消囊底路及兩側4M道路之劃設,改直通至忠孝路以求交通路型順暢,現因規劃條件變動,鑒請恢復原都市計畫狀態,原本公司陳情意見案作廢。
本有關花蓮縣玉里鎮玉璞段1841、1842、1843、1845、1846、1847、1847-1、1853、1853-1、1854、1855、1856、1856-1、1856-2地號等14筆土地,請維持原計畫辦理。
予以採納。
本案已來文撤銷陳情(人陳編號:逕4案),故維持花蓮縣都委會通過內容。
不予討論。
理由:依鎮公所研析意見內容,本案已來文撤銷陳情。
照花蓮縣政府核議意見。
逕4綠建築有限公司玉里鎮玉璞段1841、1842、1843、1845、1846、1847、1847-1、1853、1853-1、1854、1855、1856、1856-1、1856-2地號1.依據貴府「變更玉里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辦理。
2.現因規劃條件變動,鑒請續行原第三次通盤檢討之陳情內容,為1852-1地號之底路及兩側4M道路之劃設,改直通至忠孝路以求交通路型順暢。
本有關花蓮縣玉里鎮玉璞段1841、1842、1843、1845、1846、1847、1847-1、1853、1853-1、1854、1855、1856、1856-1、1856-2地號等14筆土地,請維持第三次通盤檢討辦理。
予以採納。
併人陳逕3案辦理。
不予討論。
理由:依鎮公所研析意見內容,本案已來文撤銷陳情。
照花蓮縣政府核議意見。
逕5玉里鎮公所民權街兩側道路及停車場用地1.重新整頓民權路商業空間案地早期為大圳溝排水線,加蓋後規劃為5公尺停車場用變更道路用地及停車場用地為廣場兼停車場用地。
酌予採納。
考量鎮公所安置攤商、道路系統連貫照鎮公所研析意見通過。
照花蓮縣政府核議意見。(詳附件四圖、表)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玉里鎮公所研析意見花蓮縣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地,兩旁為各規劃9公尺道路用地,現況為玉里市中心主要車輛集中之停車空間;部分停車場用地部分為市場攤販使用,惟長期以來環境未妥善規劃,交通動線凌亂,人行空間欠佳,實有必要妥為重新整頓。
2.塑造玉里市中心區良好之都市環境玉里目前致力朝向觀光發展,為提升觀光遊憩品質,創造市中心區良好舒適之空間,故建議將民權街之沿街停車場及道路用地加以整合規劃,擬佈設良好之景觀傢俱,創造良好及富有特色之街道景觀。
性,建議保留南北向道路系統,並比照鳳林都市計畫、花蓮都市計畫之模式(東大門夜市),修正建議變更內容為「道路用地兼廣場使用」,變更後內容如圖2。
逕6玉里鎮公所本鎮都市計畫住宅區、商業區容積率為全縣最低,建請依法調整。
同左。酌以採納。
納細計土管辦理。
照鎮公所研析意見通過。
照花蓮縣政府核議意見。
逕7玉里鎮公所土地:玉里鎮玉昌段1455、1456地號。
建物:玉里鎮玉昌段601-1、727-1建號。
1.本案陳情土地與建物位於玉里都市計畫區內「機一-一」機關用地,該機關用地作為消防局、代表會、社區活動中心、圖書館使用。
2.陳情範圍原為花蓮縣消防局玉溪分局使用空間,現玉溪分局已變更陳情範圍土地後續使用性質與高雄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性質相近,建議變更為社教用地。
予以採納。
考量案地消防隊已搬遷,陳情範圍之公有地與地上物鎮公所已有完整再利用計畫,並取得用地管理機關照鎮公所研析意見修正通過。
修正事項:
因變範圍地籍呈不規則形,為提升土地利用,專案小組建議微調本變更案照花蓮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詳附件五圖、表)。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玉里鎮公所研析意見花蓮縣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搬遷,地上物閒置。
3.玉里玉昌段1455與1456地號所有權人分別為花蓮縣政府與中華民國,管理機關已完成撥用為玉里鎮公所。另玉昌段601-1、727-1建號建物所有權人均為花蓮縣政府,管理機關也都撥用為玉里鎮公所。
4.本所為配合「193公共廳舍青年移住活化計畫」,現擬於既有空間設置藝術展演空間、藝術行政空間及駐地藝術家移住空間等,以期達到提昇在地藝術活力與活化閒置空間的目標,鼓勵青年洄游或吸引人才移居,並希望透過人才的進駐,能結合周邊藝術家、社區資源、推動藝術策展、社區關懷等工作,將老舊社區翻轉成為城市新亮點,同時建構優化、美好的城市同意撥用文件,土地取得無問題。故配合地方發展與活化閒置土地及設施等原因,建議予以採納。
範圍,南側以玉里鎮玉昌段1456地號東南側端點至同段1460地號東北側端點連接;西側由同段1454及1454-1等2筆土地地籍線範圍以西微調變更為社教用地;同段1455、1454及1454-1東側地籍線以東之機關用地[機1-1]變更為停車場用地[停(九)],且變更為社教用地之範圍內皆為公有土地,玉里鎮玉昌段1455地號權屬為花蓮縣,同段1456、1454及1454-1等3筆土地權屬為中華民國。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玉里鎮公所研析意見花蓮縣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土地標示:玉昌地段597-44地號等門牌號:花蓮縣玉里鎮中華路168號中華路與博愛路間之路段長年未開闢,鄰近亦道路銜接中華路、新興路與博愛路,故該路段道路之必要,開闢與順接亦會造成博愛路道路路口間距太短,影響通行之安全性與便利性,且現況地上物密集,道路取消亦不會影響其他地主權益。
及減少拆遷徵收開闢計畫道路之財政負擔,建議廢除計畫道路闢部分,利用現況既有道路中華路164巷道路)與新興段)銜接,其餘部分則併同鄰近分區變更為住宅區,以為住宅區之完整性。
析意見通過。縣政府納入細部計畫考量。
逕9花蓮縣政府花蓮縣玉里鎮玉昌段666、667、667-1、669、670、671、672、673、674、675、676、677、678、674、746、747、748、748-1、752等地號土地。
陳情範圍地號市地重劃整體開發不具可行性,惠請鈞部予以錄案納入辦理中「變更玉里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解除市地重劃開發附帶條件,並檢討為適宜分區。
變更玉里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變更編號第八號(範圍如陳情地號),變更0.56公頃機關用地為附帶條件住宅區、停車場用地與兒童遊樂場用地,並規定採跨區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之部分,現況地上物密集,且經本府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初步評估市地重劃平均總負擔合計約達186.82%(公共設施用地負擔50%,費用負擔約136.82%),整體財務不具自償可行性予以採納。
依陳情函所附花蓮縣市地重劃主管機關評估資料,本案之市地重劃開發平均總負擔合計約達186.82%,財務已不具自償可行性。
承上,市地重劃平均總負擔大於45%,無論採公辦或自辦方式開發均須取得私有土地所有權人人數及其所有之面積同意超過重劃開發區私有土地及人數與面積1/2以上方可辦理。本照鎮公所研析意見通過。
納入花蓮縣政府刻正辦理中之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考量。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玉里鎮公所研析意見花蓮縣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重劃評估如附件一)。
案整體開發範圍土地均直接鄰已開闢之計畫道路。在財務不具自償可行性,參加重劃後還需繳納差額地價方可原地保留地上物或原地分配,預計土地所有權人同意重劃之意願難以達到可辦理市地重劃之門檻值。
綜合考量下建議依部頒「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處理方案」之對策三:採用降低容積率後解除整體開發限制之方式辦理。(住宅區建蔽率為60%,容積率調降為120%。變更內容如圖3)逕10陳○安、游○子型與對向計畫道路利行車出入。
側圍原兒童遊樂場用地「兒三-二」,於民國78年解編變更為附帶條件住宅區、依附帶條件於97年完成擬定細部計畫,惟受限計畫道路為提高計畫開發可行性與地區整體發展效益,建議配合原兒童遊樂場用地「兒三-二」附帶條件住宅區,調整計畫道路型,以與對向計畫道路予以採納。
計畫道路與整體開發區南側人行步道尚未取得開闢。
承上,考量現行計畫道路系統並未順接,產生三處T字型路口,影響用路安照鎮公所研析意見通過。
為避免道路系統變更後,影響原面臨計畫道路土地所有權人權益,故未便採納;惟請縣政府納入細部計畫時考量。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玉里鎮公所研析意見花蓮縣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暫無開闢計畫,使土地所有權人即便依循現行細部計畫之規定捐贈細部計畫範圍內公共設施用地,亦將造成計畫區東側部分土地欠缺出入道路,因而影響開發意願。
3.原「兒三-二」南側4M人行步道用地於原「兒三-二」變更為住宅區(附)後,已無實際需求,恐影響兩側住宅區指定建築線,且現況為生長狀況良好的樹群,包含兩棵高約10公尺之樟樹,依現行計畫執行恐無法維護既有重要綠色資源。
接,創造更完善之行車動線。
建議解除原「兒三-二」南側4M人行步道用地,並配合週邊土地使用分區變更為住宅區。
建議配合原兒童遊樂場用地「兒三-二」附帶條件住宅區整體開發,將原計畫道路與原「兒三-二」南側4M人行步道用地一併變更為附帶條件住宅區,併入原「兒三-二」整體開發區範圍,並納入原「兒三-二」細部計畫區一併檢討並配置公共設施用地,以及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
全,且玉里鎮公所刻正辦理「變更玉里都市計畫(原兒童遊樂場用地「兒三-二」變更為住宅區)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作業。若整體開發區周邊道路系統不順暢又未開闢取得之影響下,鎮公所辦理之細部計畫檢討作業也將受限而降低開發可行性。
建議本案陳情範圍土地比照「變更玉里都市計畫(原兒童遊樂場用地「兒三-二」變更為住宅區)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附帶條件,納入該整體開發範圍,變更為住宅區,同時調整計畫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玉里鎮公所研析意見花蓮縣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之路型,以與對向計畫道接。
逕11楊○方土地標示:玉昌段1258、1361地號門牌號:公正街9號陳情人電話:0932-○○○490地址:花蓮縣玉里鎮啓模里公正街9號玉昌段1361地號土地係屬玉里都市計畫範圍內未開闢之計畫道路,而現況已有一條通行多年的道路(公正街),是以此計畫道路已無實際需求,且該基地現況已有建築物,是以懇請將該計畫道路分區變更為毗鄰之分區-住宅區,現況公正街變為計畫道路。
將未開闢之計畫道路變更為毗鄰之分區-住宅區,現況公正街變更為計畫道路。
酌予採納。
玉里都市計畫於日據時代已發布,考量現況公正街產權公有,通行已達46年之久,保留地區發展紋理。
建物密集開闢可行性低。
照鎮公所研析意見通過。
不予討論,惟請縣政府納入細部計畫考量。
逕12曾○予土地標示:花蓮縣玉里鎮玉昌段58地號花蓮縣政府數十年來將本人之私有土地計畫徵收作為體育場用地,但皆未執行計畫併徵收。
本人之此私有土地被規劃為公共設施用地,使本人在土地之使用上未能地盡其利,例如建設屋宅買賣等多種損失。
本人建議政府相關單位,撤除及變更此地號區域之計畫徵收,改為其他分區使用項目,例如商業、住宅、農業等之分區使用。
併報部核定變更案件第二案,變更為公園用地。
照鎮公所研析意見通過。
照花蓮縣政府核議意見。
逕13仟吉鐵材有限公司(鄭俊土)玉昌段222地號有關本公司(仟吉鐵材有限公司)向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標購地上權承租之土地(玉里鎮玉昌段222地號,租期105年8月1日至175年7月31日),擬依設定目的申請建築房屋並向花今悉玉里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刻正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中,懇請於本次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變酌予採納。
考量本綠帶鄰計畫道路側後續開發利用時供車輛進出之必要性,建議比照「變更花蓮照鎮公所研析意見徵定附帶條件修正通過。
附帶條件:綠帶兼供道路使用部分,僅供工業區申照花蓮縣政府核議意見(詳附件六圖、表)。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玉里鎮公所研析意見花蓮縣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蓮縣政府都市計畫科申請建築線時,因承租土地與道路間夾有都市計畫之綠帶,經查不得為車輛通行之道路使用。
更“綠帶”為“綠帶兼供道路使用”,以解民瘼,如蒙所請,實感德便。
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變更案件,變更部份綠帶為綠帶(兼供道路使用)。
請建築時設置出入通道使用。
逕14曾○蘭玉昌段1460、1461、1462等地號1.經查陳情人所有玉里鎮玉昌段1461、1462等地號、陳情人承租玉里鎮玉昌段1460地號,使用分區編做作為住宅使用。(如附租約影本、所有權狀影本)2.復查陳情人住宅左側之玉里鎮玉昌段1459地號現在亦為住宅使用,右側之玉里鎮玉昌段1463地號現為基督教倫禮堂使用。
3.又查後方玉里鎮玉昌段1455等地號,之前為花蓮縣消防局防災救護第三大隊玉溪分隊使用之舊址,已因位於斷層帶搬遷至忠孝街。
4.據此,陳情人所有玉里鎮玉昌段1461、1462等地號、陳情人承租玉里鎮玉昌段1460地號,目前基地不大,又位於斷層帶上,已無機關使用之花蓮縣玉里鎮玉昌段1460、1461、1462等地號,使用分區陳情調整為「住宅用地」。
不予採納。
案地為機關用地「機一-一」。
本案屬公展變更編號第11案變更內容,經花蓮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114次大會決議納公設通檢辦理。
照鎮公所研析意見納公設通檢辦理。
照花蓮縣政府核議意見。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玉里鎮公所研析意見花蓮縣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可能,建請使用分區調整變更為「住宅使用」,以利陳情人規劃使用。
逕15廖○紅玉昌段1774地號1.本案土地及周邊毗鄰土地,於民國62年實施都市計畫,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前,地上已有房屋,並供住宅使用。若將來做為停車場使用,勢必拆除房屋,將對土地所有權人造成生命財產之損害。
2.編為停車場用地之總面積,在規劃上,停車格數量有限,供附近居民停放即已飽和,根本無法實際提供其他車輛使用。
擬另擇市場南邊空地或閒置廣場,規劃停車場用地,才不致於造成土地所有權人拆除除房居無定所之命運。
公有非公用土地,應儘量釋出,辦理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
應回復原住宅區或商業區使用。
不予採納案地為停車場用地「停十」。
本案屬公展變更編號第12案變更內容,經花蓮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114次大會決議納公設通檢辦理。
照鎮公所研析意見納公設通檢辦理。
照花蓮縣政府核議意見。
逕16花蓮縣政府中華路100~124號;162~170號之路段、仁愛路一段85~103號之路段、仁愛路一段83巷、信義路35~58號之路段、廉明街已開闢供公眾通行之現況道路,應配合現況之土地使用狀態,就玉里都市計畫內之街廓劃設規模、交通系統(路網配置)、消防救災動線及現況已供通行出入之必要性需求等面相,重新檢視並調整此類現有道路之合理土地使用分區,以符合都市計畫之合理及務實性。
土地使用分區由「住宅區」變更為「計畫道路用地」。
酌予採納玉里都市計畫於日據時代已發布,計畫區內多處現況道路通行已達60餘年,產權多屬公有。為保留地區發展之紋理(老街、民眾出入習慣、老樹等)建議變更內容如下:
(1)中華路100~124號變更圖如圖6-1。(2)中華路162~170號變更圖如圖6-2。(3)仁愛路一段85~103號變照鎮公所研析意見通過。
不予討論,惟請縣政府納入細部計畫考量。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玉里鎮公所研析意見花蓮縣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更內容圖6-3。(4)仁愛路一段83巷變更內容如圖6-4。(5)信義路35~58號變更內容如圖6-5。(6)廉明街變更內容如圖6-6。
逕17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花蓮辦事處玉昌段223地號花蓮縣玉里鎮玉昌段222地號國有土地使用分區為工業區,因招標設定地上權於仟吉鐵材有限公司,該公司為建築房屋申請建築線指定時,因上述土地與道路間夾有使用分區為綠地之玉昌段223地號土地而無法辦理,爰此惠請貴府於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變更為綠地兼道路用地,以利土地有效利用且促進地方經濟之建設。
請錄案研處於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變更為綠地兼道路用地。
併逕13案。併逕13案。併逕13案。
逕18玉里鎮公所土地:玉里鎮神社段91、94地號等機
- 九、機十機關用地。
1.玉里鎮位處花東縱谷花蓮與台東中心位置,且玉里鎮又有東部主要交通幹線北迴鐵路設置的玉里車站(花蓮與台東之間唯一一等站)。透過鐵路以及省道台9、台11、台30等所建構便捷的交通路網,區位條件與交通條件良好。
2.依「東部永續發展綱要計畫」之發展定維持機九、機十機關用地,但取消指定用途。
酌予採納。
機九、機十機關用地目前已閒置,且原用地機關已表明無繼續使用計畫。
用地需求機關縱管處代表表示經現地勘查本案基地位置靠近車站與市中心,區位與照鎮公所研析意見通過。
考量本案需地機關(交通部觀光局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並未提出使用計畫,故併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第四案討論;如該管理處未來確實有使用需求時,另循都市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玉里鎮公所研析意見花蓮縣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位,玉里屬於次要核心發展區,另依「花蓮縣綜合發展計畫(第一次修訂)」之計畫內容,玉里次生活圈包括瑞穗鄉、玉里鎮、卓溪鄉與富里鄉等四個鄉鎮,玉里可藉由整合縱谷及海岸軸帶周邊資源,串連花蓮及台東兩個主要發展核心觀光區域資源,強化整體觀光發展網絡,作為次核心之觀光度假城鎮。
3.目前交通部觀光局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位於花蓮縣瑞穗鄉,交通條件欠佳。
而玉里都市計畫區內機九與機十機關用地已閒置多時,且產權主要為公有,現況又有條件良好之植生群。本鎮已於106年10、11月間密集與縱管處討論協商,經評估後縱管處已明確表示考量對觀光遊客服務之便捷性,並呼應上位計畫有關發展定位內容,希望遷址至玉里都市計畫區內機九與機十機關用地現址。
基地條件良好。且預計爭取預算興闢主題遊憩設施管(如地震教育中心),強化東部觀光遊憩之發展與本鎮發展定位相契合。
為增加後續利用彈性,建議取消指定用途。惟考量加速後續審議時程,並參考都市計畫審議慣例,請縱管處於會後提供使用計畫,供後續委員會審議參考。
計畫程序辦理逕19林務局花蓮案地為本處管經管機關案地長久以來酌予採納照鎮公所研照花蓮縣政府核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玉里鎮公所研析意見花蓮縣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林區管理處土地:玉昌段1534-11地號。
用地,業經指定供花蓮縣警局玉里分局及玉里戶政事務所使用。
本處已依規通知上開機關辦理撥用,玉里戶政事務所業函復已另覓土地蓋竣辦公廳舍,無須撥用用地,且玉里分局迄今尚未函復。
劃設為機關用地供玉里警分局及玉里戶政事務所使用,迄今未予使用。本案既經玉里戶政事務所表示無使用需求,玉里分局亦未表示使用需求意見,請解除該地指定對象及用途,以符合土地使用現況。
陳情案地屬編號「一-五」機關用地,並指定用途供「警分局」與「戶政事務所」使用。
考量增加機關用地使用彈性,建議取消指定用途。
析意見通過。議意見。
逕20吳○成里長打通規劃興國路以東光復路一帶道路通盤檢討建議在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將興國路以東農業區中規劃東西向道路,以利未來道路開闢。(因目前無東西向道路直通防汛道路,不利救災)。
未便採納。
1.本案經查計畫區內與防汛道路已有3條現況道路可供連結,且計畫區內興國路(台9線)東側至秀姑巒溪之間,現況為農業區,居住密度低,應無新闢計畫道路之必要。
2.本陳情案之範圍如圖六,若沿光復路新增道路連接至防汛道路,將涉及非都市土地之變更,已非本案之通盤檢討之範圍,故不採納。
3.若交通或水利主管機關確有變更之需求,可另尋都市計畫程序辦理變更。
照鎮公所研析意見未便採納。
照花蓮縣政府核議意見。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玉里鎮公所研析意見花蓮縣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逕21仁愛加油站有限公司代表人:王○逸
- 一、土地標示:
花蓮縣玉里鎮玉璞段1699-0000地號土地共1筆
- 二、門牌號:
花蓮縣玉里鎮中城里忠孝路15-10號1.因花蓮縣南區加油站近年來增設加油站眾多,如本鎮台9線上已設立:
1.大禹里大禹加油站、2.大禹里瑞玉加油站、3.大禹里美得加油站、4.本公司忠孝加油站、5.本公司信義加油站、6.台灣中油玉里加油站,共計6站。
2.本次陳情忠孝加油站於78年4月開幕至今鎮內鄰近已增加六座加油站不含北上瑞穗及南下富里之加油站,呈現明顯飽和與競爭激烈之實情與經營窘境,業績滑落及辦隨著環保意識抬頭、節能減碳趨勢等因素,本忠孝站業已停止營業,該土地玉璞段1699地號土地已無加油使用亦無營運及囤積油料使用之事實,本陳情事由懇請鈞府及各位先進委員提供意見。
本次陳情土地標的之分區使用為加油站專業區原所設置之忠孝加油站已無營運及供應油料使用,懇請同意納入變更事宜,以活化土地之利用。
建議酌予採納。
經查忠孝加油站座落之玉璞段1699地號土地於62年擴大玉里都市計畫時劃定為加油站用地,後於78年第一期公設保留地專案通檢時變更為加油站專用區。若該加油站已無營運計畫建議變更為鄰近分區-農業區。
照鎮公所研析意見通過。
不予討論。
陳情人建議事項語意未明。
附件四逕5案變更面積表編號變更內容原計畫(公頃)變更後計畫(公頃)逕5「停一-三」停車場用地(0.04)道路兼廣場用地(0.04)「停一-四」停車場用地(0.07)道路兼廣場用地(0.07)「停一-五」停車場用地(0.05)道路兼廣場用地(0.05)「停一-六」停車場用地(0.05)道路兼廣場用地(0.05)「停一-七」停車場用地(0.05)道路兼廣場用地(0.05)道路用地(0.68)道路兼廣場用地(0.68)圖2:逕5案變更內容示意圖附件五、逕7案變更面積表編號變更內容原計畫(公頃)變更後計畫(公頃)逕7「機一」機關用地(代表會、消防隊、圖書館、社區活動中心)(0.07)社教用地(0.07)「機一」機關用地(代表會、消防隊、圖書館、社區活動中心)(0.00)(略計38㎡)「停九」停車場用地(0.00)(略計38㎡)圖3:逕7變更內容示意圖附件六、逕13案建議變更面積表編號變更內容原計畫(公頃)變更後計畫(公頃)逕13綠帶(0.32)綠帶兼供道路使用(0.32)圖4:逕13變更內容示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