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9711-討論事項-第10案:新竹縣政府函為「變更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主要計畫-新竹縣轄(寶山鄉部分)(園區服務區為住宅區)案」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9711
案件id
MOI新竹業園區2020623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新竹縣都委會108年7月26日第305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准新竹縣政府108年9月10日府產城字第1085213273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 六、案經本會108年11月26日第958次會議審決略以:
「本案擬變更為住宅區有其時空環境與歷史背景因素,為強化支持變更之正當性,請新竹縣政府依下列各點,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及補充處理情形對照表後,再提會討論。一、有關本案土地變更都市計畫歷程、原始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權益、承租戶申請讓售情形、非承租戶得否買賣、是否有撤銷徵收問題、配租改為讓售後相關配套措施、變更後停車空間是否足夠、應否納入都市設計審議,以及相關法令規定等,請補充相關說明。二、審核摘要表部分欄位遺漏相關說明,請查明補正。三、本案細部計畫已劃設40%公共設施用地,請納入計畫書敘明。」,新竹縣政府以109年4月9日府產城字第1095211274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及處理情形(如附件)到部,故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查原始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已依相關法令規定獲得保障,本案變更都市計畫之正當性及必要性不足,故不同意變更,仍維持原計畫園區服務區。
附件
- 附表:本會第958次會議決議處理情形內政部第958次都市計畫委員會會議紀錄規劃單位回應有關本案土地變更都市計畫歷程、原始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承租戶申請讓售情形、非承租戶得否買賣、是否有撤銷徵收問題、配租改為讓售後相關配套措施、變更後停車空間是否足夠、應否納入都市設計審議,以及相關法令規定等,請補充相關說明。
1.本案變更都市計畫歷程內容補充於報告書第1-2頁及第4-5頁。
2.承租戶申請讓售同意比率達89%以上,如下所示(意願分析詳附件):
3.依「科學園區社區用地配售及讓售辦法」第22條規定,讓售對象限於原獲配租土地並與管理局簽訂土地租約之安置戶,補充於報告書第2頁。安置戶於購買其原獲配租土地後,即可自由移轉處分該土地。
4.查本案並無土地徵收條例第49條規定「因作業錯誤,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及「公告徵收時,都市計畫已規定以聯合開發、市地重劃或其他方式開發」之應辦理撤銷徵收情形。
5.依「科學園區社區用地配售及讓售辦法」第29條規定,安置戶若放棄承購仍可繼續承租土地,則其對土地之使用仍受土地租約第3、5、9條約定(除繼承外,配租戶不得將建物轉讓、轉租或轉借給其他任何第三人;契約終止後,轉讓對象也限定須為經參加配租抽籤作業而未獲配租之人)之限制,如其於租賃期間發生法院判決或強制執行事件,因本局訂定之「園區三五路沿線用地安置措施」及與安置戶所簽訂之土地租約無法拘束第三人,故強制執行之建物拍定人可能為任意第三人。惟本局與安置戶簽訂之土地租約已有禁止轉讓建物之特別約定,依民國88年民法第426-1條修正新增之立法意旨及參照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479號、48年台上字第227號及52年台上字第2047號等判例,強制執行之建物拍定人無法依據民法第426-1條規定當然繼受本局與安置戶所簽訂之土地租賃契約,本局可依法請求其將所購買之建物遷離並返還土地。又將來本局如欲出售該土地時,因內政部第958次都市計畫委員會會議紀錄規劃單位回應該建物拍定人並非屬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13條第3項規定之「園區內被徵收土地或房屋之原所有權人」,且非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故其無民法第426條之2及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優先購買權之適用。(詳理律法律事務所之法律意見書)6.住宅區依土管規定需設置法定停車位,且本次變更範圍部份劃設為停車場或廣場兼停車場供公共停車使用,故變更後停車空間足夠,詳如報告書附件四。
7.依本局與配租戶之土地租賃契約書第5條規定略以:「…為維護社區風貌之優質發展,所興建建物仍應符合「園區三五路服務區建築設計規範」…」(詳附件),且依土地使用管制要點內容規定,建築物申請建造執照前,起造人應申請景觀及建築設計審核。
審合摘要表部分欄位遺漏相關說明,請查明補正。
已確實補正。
本案細部計畫已劃設40%公共設施用地,請納入計畫書敘明。
遵照辦理,修正內容於報告書第2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