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9711-審議事項-
會議紀錄id
MOIO9711
案件id
MOI變都計2020623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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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本案原係屬第二階段內容,配合現況及實際需求將排水溝用地變更溝渠兼供道路使用,倘需變更方得供車輛通行使用,則建議本案納入第一階段辦理。
參據市政府列席代表本次會議中說明,本案前於106年6月15日邀集府內單位進行研商,會議決議(略):「因現行水利法令並未禁止排水溝用地開闢作為道路使用,惟需依水利相關規定辦理。」,是以本案無涉都市計畫變更議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陳情建議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106年10月3日第909次會議決議「中和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變更,但計畫緩不濟急;爰此,請中和區公所及市府工務局、交通局等單位向城鄉局提出陳情意見,並請內政部營建署將本案從二階抽出,納入中和通盤檢討第一階段優先審議。
題,亦非屬都市計畫範疇,故建議未便採納,並請市政府配合修正研析意見。
另排水溝用地是否需開闢以提供車行或維持現狀(即僅提供人行或自行車通行),建議由市政府邀集相關單位,從中和區交通系統路網、交通流量、交通改善狀況、經費來源、開闢必要性及急迫性等因素進行研商,惟陳情人所陳範圍內現有公有土地遭佔用或違規使用之問題,建議市政府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以維用路人安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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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變更中和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第一階段)案」補辦公開展覽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陳情建議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106年10月3日第909次會議決議1吳慧玲等人(吳琪銘立法委員轉)中和區圓通段393、441、442、443、444、445等6筆地號查陳情人所有座落新北市中和區圓通段423地號使用分區為住宅區,鄰近有山莊、別墅,居住人口眾多,前面441、393地號原始分區為人行步道,此為民國62年10月5日所通過之中和都市計畫,而該都市計畫已通過四十餘年,許多現況早已不合需求,以前國民所得偏低,開車的人口不多,經過環境變遷,戶戶以車代步,已經是現今社會普遍的現象,現在幾乎住宅區每戶均要求配置一個車位,故該法令顯然與現實狀況相左,已不合時宜。本區既然均編定為住宅區,且現況每天車輛進出頻繁,可見此條巷道附近住戶根本是以道路之實使用,早已不僅僅是人行步道,已是不爭的事實;貴局不應再以相關法令限制其變更為道路,相反的,更應想方法突破死板的法令,讓民眾享有【行】之便利,面前道路即應讓民眾可通行車輛,不應維持舊思維,仍不給予配置車位。為此,特陳情將本案列為下次通盤檢討之案件!並得以讓陳情人參加小組討論。
建議將人行步道變更為道路用地。
酌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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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五:配合專案小組建議調整及新增變更內容綜理表報部編號公展編號變更位置報部內容提會內容備註變更內容(公頃)變更理由變更內容(公頃)變更理由原計畫新計畫原計畫新計畫1145秀山國小東側之機關用地(機7)住宅區0.3736住宅區(附)0.3736機關用地劃設多年,現況閒置且未徵收取得,考量土地所有權人權益及此處目前尚無機關使用需求,以及中和整體缺乏開放性公共設施,並配合內政部公設檢討專案之原則及鄰近分區,將機關用地變更為住宅區(附)及公園用地。
住宅區0.3736住宅區(附)0.2354機關用地劃設多年,現況閒置且未徵收取得,考量土地所有權人權益及此處目前尚無機關使用需求,以及中和整體缺乏開放性公共設施,配合新北市公共設施專案通盤檢之原則,將住宅區(細計公設機關用地)變更為住宅區(附)及公園用地(附)。
附帶條件:
以公辦市地重劃方式辦理開發,重劃範圍折價抵付共同負擔之土地,合計面積以45%土地為原則。
公園用地(附)0.13821252民治街與自治街交叉口機關用地(機1)住宅區0.1095商業區(附)0.1095機關用地劃設多年,現況閒置且未徵收完全,考量土地所有權人權益,及依據商業區0.1095商業區(附)0.0690機關用地劃設多年,現況閒置且未徵收取得,考量土地所有權人權益及此處目前尚無機關使用需求,以及中和人行廣場用地(附)0.0405報部編號公展編號變更位置報部內容提會內容備註變更內容(公頃)變更理由變更內容(公頃)變更理由原計畫新計畫原計畫新計畫財政局之機關需求提報清冊中和仍有機關用地使用之需求,並配合內政部公設檢討專案之原則及鄰近分區,私有地部分50%則變更為商業區(附),其餘部分維持機關用地。另原公展內容變更為停車場用地部分面積較小,經交通局表示較難發揮效益,建議於後續機關用地闢設時納入停車需求作為規劃考量。
附帶條件:
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於捐贈50%之機關用地予新北市政府後,商業區(附)方得以核定。
整體缺乏開放性公共設施,配合新北市公共設施專案通盤檢討之原則,故將商業區(細計公設機關用地)變更為商業區(附)及人行廣場用地(附)。
附帶條件:
以公辦市地重劃方式辦理開發,重劃範圍折價抵付共同負擔之土地,合計面積以45%土地為原則。
報部編號公展編號變更位置報部內容提會內容備註變更內容(公頃)變更理由變更內容(公頃)變更理由原計畫新計畫原計畫新計畫1328天山營區(軍五)周圍之住宅區、住宅區(附)、保護區、景新國小(文小6)及公園用地(公6)等住宅區0.0550軍事用地0.05501.天山營區及附近地區之整體開發地區範圍以82年一通之範圍為基準,本次配合海岸巡防總局之權屬及現況使用調整變更為軍事用地,非屬其權屬或使用範圍納入鄰近分區變更為住宅區(附)、保護區及公園用地,進行整體開發。
2.坡度陡峭且未臨接計畫道路者及部分坡度陡峭之學校用地,依鄰近分區變更為公園用地,其餘維持住宅區(附),於擬住宅區0.0603機關用地0.06031.配合海巡署機關改制,將軍事用地名稱調整為機關用地。
2.海巡署北側部分用地範圍,領有住宅區使用執照(68使3367號及68使3474號),考量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將軍事用地變更為住宅區,無須回饋。
3.依海巡署108年2月25日金馬澎署後字第號函確認其使用範圍,並依其土地使用需求、權屬及現況調整軍事用地範圍。其中軍事用地內之秀峰段699地號土地,係屬部分住宅區(附)及軍事用地,業經103年1月28公園用地0.8667住宅區(附)0.3012軍事用地0.1155學校用地0.8667公園用地0.8667公園用地0.1857軍事用地0.4014住宅區(附)0.2757住宅區(附)0.0985機關用地0.0985保護區0.0354公園用地0.0903保護區0.0004軍事用地0.0004軍事用地3.5120保護區0.00002公園用地0.0393軍事用地0.0393住宅區0.0786自來水事業用地0.0009機關用地3.4325報部編號公展編號變更位置報部內容提會內容備註變更內容(公頃)變更理由變更內容(公頃)變更理由原計畫新計畫原計畫新計畫定細部計畫時,依細部計畫審議原則坡度有關規定辦理。
3.海岸巡防總局大門東側之軍事用地考量其無使用需求,變更為住宅區(附),並納入整體開發地區範圍,需併同原整體開發地區範圍之土地擬定細部計畫,辦理市地重劃後始得發照建築。
保護區0.0004機關用地0.0397日最高法院判決定讞海巡署為有權占有,故除將軍事用地變更為機關用地,另住宅區(附)部分一併調整為機關用地。
4.北側範圍考量土地規劃之完整性且查權屬皆為公有,故將軍事用地變更為住宅區(細部計畫為人行步道用地)。
5.學校未使用需求之部分土地,因地形陡峭,故依鄰近分區將學校用地變更為公園用地。
公園用地0.03931429景平路南側,保護區與機關用地(機8)、住宅區住宅區(附)0.0490機關用地0.0490依軍備局土地權屬變更為機關用地,非軍備局土地依鄰近分區變更為住宅區(附)。
住宅區(附)0.0487機關用地0.0487配合軍備局108年6月12日備北工營字第1080003015號函復確認變更範圍。依其權屬及需求範圍調整為機關用地。
機關用地0.0380住宅區(附)0.0380報部編號公展編號變更位置報部內容提會內容備註變更內容(公頃)變更理由變更內容(公頃)變更理由原計畫新計畫原計畫新計畫界1560景平路南側自來水加壓站自來水事業用地0.0276住宅區(附)0.0276自來水用地配合自來水事業處之需求,將無使用需求部分依鄰近分區變更為住宅區(附)。
住宅區0.0879自來水事業用地兼供道路使用0.14191.依據台北自來水事業處108年2月25日北市水供字第號函及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處108年5月31日台水十二總字第號函確認需求範圍,並兼顧周邊住宅區指定建築線所需,將自來水事業用地北側住宅區變更為自來水事業用地兼供道路使用。
2.另西側及南側範圍,將住宅區(附)及保護區變更為自來水事業用地。
3.另依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陳情意見,有關秀峰自來水事業用地0.0540住宅區(附)0.1123自來水事業用地0.0235保護區0.0888保護區0.0183自來水事業用地0.0183報部編號公展編號變更位置報部內容提會內容備註變更內容(公頃)變更理由變更內容(公頃)變更理由原計畫新計畫原計畫新計畫段640地號土地,係屬部分住宅區(附)及保護區,產權為新北市所有,現況為公墓使用,故將配合併鄰近分區調整為保護區。
新增-計畫區東側之軍事用地、自來水事業用地及機---住宅區(附)0.1679公園用地0.16791.依海巡署108年2月25日金馬澎署後字第號函確認其使用範圍,非屬海巡署需求範圍,產權為私有,為保軍事用地0.3310住宅區(附)0.2458公園用地0.0852機關用住宅區報部編號公展編號變更位置報部內容提會內容備註變更內容(公頃)變更理由變更內容(公頃)變更理由原計畫新計畫原計畫新計畫關用地周邊之住宅區(附)地0.0426(附)0.0426障民眾權益,將軍事用地變更為住宅區(附)。
2.另西側地形陡峭範圍,配合鄰近分區變更為公園用地,且納入整體開發範圍。
3.配合軍備局108年6月12日備北工營字第號函復確認變更範圍。非屬軍備局需自來水事業用地0.0250住宅區(附)0.0345自來水事業用地兼供道路使用0.0095求範圍,產權為私有,為保障民眾權益,將機關用地變更為住宅區(附)。另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08年8月29日台財產北改字第10800230號函復同意其產權變更為住宅區(附)。
4.依據台北自來水事業處108年2月25報部編號公展編號變更位置報部內容提會內容備註變更內容(公頃)變更理由變更內容(公頃)變更理由原計畫新計畫原計畫新計畫日北市水供字第號函及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處108年5月31日台水十二總字第號函確認需求範圍,非屬自來水目的事業單位所需範圍,產權為私有,為保障民眾權益,將自來水事業用地及兼供道路使用部分變更為住宅區(附)。
1749圓通路與錦和路交住宅區0.0576軍事用地0.0576經查該地於62年都市計畫即為軍事機關用地,住宅區0.0595軍事用地0.0595經查該地於62年都市計畫即為軍事機關用地,歷年無相關報部編號公展編號變更位置報部內容提會內容備註變更內容(公頃)變更理由變更內容(公頃)變更理由原計畫新計畫原計畫新計畫叉口之軍事用地軍事用地0.0275住宅區(附)0.0275歷年無相關變更調整,建議依土地權屬調整軍事用地及住宅區區界;另由軍事用地變更為住宅區部分,考量土地面積較小,故建議檢討變更為住宅區(附)。
附帶條件:
1.全部土地所有權人應捐贈變更面積之50%土地或繳納代金予新北市政府,以供公共設施建設使用。
軍事用地0.0280住宅區(附)0.0280變更調整,建議依土地權屬調整軍事用地及住宅區區界,另有關軍事用地變更為住宅區(附)部分,則依新北市公共設施專案通盤檢之原則辦理。
附帶條件:
1.住宅區(附)土地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165%,惟倘經捐贈不低於45%之公共設施用地或於核發建照前以變更範圍面積之45%折繳代金,容積率得調高為300%。
報部編號公展編號變更位置報部內容提會內容備註變更內容(公頃)變更理由變更內容(公頃)變更理由原計畫新計畫原計畫新計畫2.代金之數額由新北市政府委託三家以上專業估價者查估後,依下列公式計算之,並得以分期方式繳納;其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但其捐獻數額不得低於變更後第一次公告土地現值之1.4倍。
3.捐獻代金之數額=三家以上專業估價者查估變更後全部可建築土地之價格(取最高價計算)×變更後應捐贈可建築土地面積/變更後全部可建築土地面積。
2.捐獻代金之數額由新北市政府委託三家以上專業估價者查估後,依下列公式計算之,查估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但其捐獻數額不得低於毗鄰住宅區公告土地現值之1.4倍。
3.捐獻代金之數額=三家以上專業估價者查估基地之價格(取最高價計算)×45%。
報部編號公展編號變更位置報部內容提會內容備註變更內容(公頃)變更理由變更內容(公頃)變更理由原計畫新計畫原計畫新計畫1863安邦街與圓通路交叉口附近之軍事用地(軍4)軍事用地0.0226住宅區(附)0.0226經查該地於62年都市計畫即為軍事機關用地,歷年無相關變更調整,建議依土地權屬調整軍事用地及住宅區區界;另由軍事用地變更為住宅區部分,考量土地面積較小,故建議檢討變更為住宅區(附),並配合軍方權屬範圍修正變更面積。
附帶條件:
1.全部土地所有權人應捐贈變更面積之50%土地或繳納代金予新北市政府,以供公共設施建設使軍事用地0.0226住宅區(附)0.0226經查該地於62年都市計畫即為軍事機關用地,歷年無相關變更調整,建議依土地權屬調整軍事用地及住宅區區界,另有關軍事用地變更為住宅區(附)部分,則依新北市公共設施專案通盤檢討之原則辦理。
附帶條件:
1.住宅區(附)土地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165%,惟倘經捐贈不低於45%之公共設施用地或於核發建照前以變更範圍面積之45%折繳代金,容積率得調高為300%。
2.捐獻代金之數額由新北市政府委託三家以上專業估價者查估後,依下列報部編號公展編號變更位置報部內容提會內容備註變更內容(公頃)變更理由變更內容(公頃)變更理由原計畫新計畫原計畫新計畫公式計算報部編號公展編號變更位置報部內容提會內容備註變更內容(公頃)變更理由變更內容(公頃)變更理由原計畫新計畫原計畫新計畫用。
2.代金之數額由新北市政府委託三家以上專業估價者查估後,依下列公式計算之,並得以分期方式繳納;其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但其捐獻數額不得低於變更後第一次公告土地現值之1.4倍。
捐獻代金之數額=三家以上專業估價者查估變更後全部可建築土地之價格(取最高價計算)×變更後應捐贈可建築土地面積/變更後全部可建築土地面積。
之,查估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但其捐獻數額不得低於毗鄰住宅區公告土地現值之1.4倍。
3.捐獻代金之數額=三家以上專業估價者查估基地之價格(取最高價計算)×45%。
報部編號公展編號變更位置報部內容提會內容備註變更內容(公頃)變更理由變更內容(公頃)變更理由原計畫新計畫原計畫新計畫2534莒光路東側及大同電機中和廠南側乙種工業區0.0173住宅區0.01731.經查人行步道於62年至82年期間皆無相關變更案,且尚未釘樁及地籍未分割;另查兩側建物之建照範圍皆未依該段人行步道為建築線,故研判82年中和辦理第一次通盤檢討誤繪。
2.故考量農田水利會權屬之土地形狀無法建築,以農田水利會之土地為界線變更,北側變更為乙種工業區,南側變更為住宅區,農田水利會之土地變更為綠地。
--1.108年10月24日已發布中和二通第一階段,人行步道係屬細部計畫層級,主要計畫則屬住宅區。
2.原主要計畫報部提列變更為綠地用地一案,考量刻正辦理全市性公共設施用地解編,不宜再新增公共設施保留地,故建議撤案維持原計畫。
3.另於細部計畫訂正計畫圖。
住宅區0.0081乙種工業區0.0081報部編號公展編號變更位置報部內容提會內容備註變更內容(公頃)變更理由變更內容(公頃)變更理由原計畫新計畫原計畫新計畫26-錦和高中右側人行步道排水溝用地0.0028道路用地0.00281.圓通路252巷臨學校側現況已為6公尺使用,並鋪設有紅磚道供學生通行,考量串連地區學校等要設施及防災安全,將圓通路252巷臨學校側銜接至中正路段變更為6公尺計畫道路且維持單向通行及原有人行空間,供學生通行。
2.另錦和高中東側及東南側之4公尺人行步道東側之住宅區於土管指定後續透過重建或都市更新辦理開發,應退縮2公尺以供車輛通行。
排水溝用地0.0028道路用地0.00331.圓通路252巷臨學校側現況為6公尺供車輛通行使用,緊鄰學校側已鋪設有紅磚道供學生通行,考量串連地區學校等要設施及防災安全,將圓通路252巷臨學校側銜接至中正路段變更為6公尺計畫道路且維持單向通行及原有人行空間,供學生通行。
2.另錦和高中東側6公尺(細部計畫配合變更為6公尺道路用地)及東南側之4公尺人行步道鄰接之住宅區於土管指定後續透過重建或都市更新辦理開發,應退縮2公尺以供車輛通行。
溝渠用地兼供道路使用0.0001道路用地0.0001溝渠用地兼供道路使用0.0003住宅區0.0001道路用地住宅區0.0002報部編號公展編號變更位置報部內容提會內容備註變更內容(公頃)變更理由變更內容(公頃)變更理由原計畫新計畫原計畫新計畫3.本案配合細部計畫人行步道用地變更道路用地之路口,劃設道路截角。
2740計畫區北側之河川區(新店溪)、計畫區西側之排水溝用地(新店溪)及計畫區中部之排水溝用地(中和大排)等排水溝用地51.3267溝渠兼供道路使用16.00441.經水利局表示中和地區內溝渠水溝或排水溝做為道路使用部分,建議為溝渠兼供道路或排水溝兼供道路使用,故本次將排水溝或水溝兼供道路,變更為溝渠兼供道路使用。
2.另水利局表示以市區範圍內與外作為排水溝用地及河川區之區分,故計畫區東側新店溪範圍之排水溝用地,變更為河川區。
3.排水溝用地變更為住宅區(附)部分,土地權排水溝用地49.3599溝渠兼供道路使用15.30751.經水利局表示中和地區內溝渠水溝或排水溝做為道路使用部分,建議為溝渠兼供道路或排水溝兼供道路使用,故本次將排水溝或水溝兼供道路,變更為溝渠兼供道路使用。
2.另水利局表示以市區範圍內與外作為排水溝用地及河川區之區分,故計畫區東側新店溪範圍之排水溝用地,變更為河川區。
本案已於7~9次專案小組會議通過,惟原計畫排水溝用地面積須更正(更正部分劃底線)。
附帶條件範圍拆案(編號:新增6)。
河川區34.0322河川區34.0524住宅區(附)1.2901水溝兼道路用地0.1469溝渠兼供道路使用0.1469水溝兼道路用地0.1451溝渠兼供道路使用0.1451報部編號公展編號變更位置報部內容提會內容備註變更內容(公頃)變更理由變更內容(公頃)變更理由原計畫新計畫原計畫新計畫屬以私有地為主,且有部分有建物坐落並具建物登記,考量民眾權益,故予以變更為住宅區。
4.排水溝用地變更為廣場用地部分,因考量該段現況中興抽水站坐落,目前經水利局表示無搬遷計畫,另現況部分亦為開放空間使用,故予以變更為廣場用地。
5.變更為住宅區及廣場用地部分,應採整體開發共同回饋捐贈廣場用地予新北市政府。
報部編號公展編號變更位置報部內容提會內容備註變更內容(公頃)變更理由變更內容(公頃)變更理由原計畫新計畫原計畫新計畫新增-中興街與景安街間之排水溝---排水溝用地1.9898溝渠兼供道路使用(附)0.70161.排水溝用地變更為住宅區(附)部分,土地權屬以私有地為主,且有部分有建物坐落並具建物登記,考量民眾權益,故變更為住宅區。
2.排水溝用地變更為綠地用地(附)部分,現況部分為開放空間使用,故變更為綠地用地;另排水溝用地變更為人行廣場用地(附)部分,現況已供通行並為延續南側人行步道,故變更為人行廣場用地。
3.變更為溝渠兼供道路使用(附)、綠地用地(附)、住宅區(附)、人行廣場用地(附)及住宅區(附)範圍,配合新北市公共設施專綠地用地(附)0.2811人行廣場用地(附)0.0644住宅區(附)0.9427報部編號公展編號變更位置報部內容提會內容備註變更內容(公頃)變更理由變更內容(公頃)變更理由原計畫新計畫原計畫新計畫案通盤檢討之原則,採公辦市地重劃辦理。
附帶條件:
以公辦市地重劃方式辦理開發,重劃範圍折價抵付共同負擔之土地,合計面積以45%土地為原則。
3362中正路與中山路交叉口之積穗加油站加油站用地0.3410加油站專用區0.3410配合公營事業民營化及全市性統一而調整,並訂定作商業、服務業使用之回饋規定。
附帶條件:
1.如依「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第26條規定兼供商業、服務業使用等項目使用時,以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相關法令規定准許者為限,且其中若包含金融保險業、一般批發業、加油站用地0.3387加油站專用區0.3387考量加油站用地皆為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且非屬公共設施用地使用性質,並依107年8月20日公告之「新北市都市計畫加油站用地檢討變更處理原則」屬第1類型,故依前開原則將加油站用地變更為加油站專用區,除得依「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第26條規定辦理外,不得另作商業使用,因使用性質及使用強度皆維持不變,故免予負擔回饋。
提會簡報面積為0.3401公頃,因道路截角部分納入報部編號第38案,故面積修正為0.3387公頃。
報部編號公展編號變更位置報部內容提會內容備註變更內容(公頃)變更理由變更內容(公頃)變更理由原計畫新計畫原計畫新計畫一般零售業、健身服務業、餐飲業及其他商業、服務業之使用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總樓地板面積之二分之一,並應於取得或變更建築物使用執照。
2.依「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規定核可之一般零售業外,其餘依附帶條件回饋。
386公共設施用地及道路截角與編號排水溝用地0.0013道路用地0.00331.部分街廓未展繪截角,依新北市建築管理規則劃設標準截角。
2.考量現行計畫已劃設為公共設施用地者,不論權屬,在不損及建物情形下,變更為標準截角。
1乙種工業區0.00道路用地0.00221.部分街廓未展繪截角,本次不論公私有土地,皆依新北市建築管理規則劃設標準截角。
2.劃設後之道路截角倘坐落合法建物,得暫予保留,未來重建時再予以留設道路截角。
廣場用地0.00122公園用地0.00道路用地0.0007公園用地0.00083乙種工業區0.00道路用地0.0017報部編號公展編號變更位置報部內容提會內容備註變更內容(公頃)變更理由變更內容(公頃)變更理由原計畫新計畫原計畫新計畫部分公共設施用地及道路編號重覆新增或調整公共設施用地及道路編號3.計畫區經多次個案變更及專案通盤檢討,部分公共設施用地及道路未編號或產生重覆狀況,故予以調整。
4商業區0.00道路用地0.00123.另截角變更範圍涉及建照申請程序中之案件,且該建照申請時間點於本計畫發布實施前者,仍可計入截角之容積,惟需捐贈變更截角範圍之土地予新北市政府。
4.計畫區經多次個案變更及專案通盤檢討,部分公共設施用地及道路未編號或產生重覆狀況,故予以調整。
6商業區0.00道路用地0.00106商業區0.00道路用地0.00127商業區0.00道路用地0.00138廣場用地0.00道路用地0.00109乙種工業區0.00道路用地0.0021乙種工業區0.00道路用地0.0003乙種工業區0.00道路用地0.0018報部編號公展編號變更位置報部內容提會內容備註變更內容(公頃)變更理由變更內容(公頃)變更理由原計畫新計畫原計畫新計畫乙種工業區0.00道路用地0.0013乙種工業區0.00道路用地0.0005乙種工業區0.00道路用地0.0005乙種工業區0.00道路用地0.0013乙種工業區0.00道路用地0.0007乙種工業區0.00道路用地0.0009住宅區0.00道路用地0.0009報部編號公展編號變更位置報部內容提會內容備註變更內容(公頃)變更理由變更內容(公頃)變更理由原計畫新計畫原計畫新計畫住宅區0.00道路用地0.0007住宅區0.00道路用地0.0010住宅區0.00道路用地0.0006住宅區0.00道路用地0.0006住宅區0.00道路用地0.0011住宅區0.00道路用地0.0012住宅區0.00道路用地0.0011住宅區0.00道路用地0.0011住宅區0.00道路用地0.0089報部編號公展編號變更位置報部內容提會內容備註變更內容(公頃)變更理由變更內容(公頃)變更理由原計畫新計畫原計畫新計畫住宅區0.00道路用地0.0015加油站用地0.00道路用地0.0008加油站用地0.00道路用地0.0006捷運系統用地(五)0.00道路用地0.0009住宅區0.00道路用地0.0002住宅區0.00道路用地0.0011商業區0.00道路用地0.0011商業區0.00道路用地0.0011報部編號公展編號變更位置報部內容提會內容備註變更內容(公頃)變更理由變更內容(公頃)變更理由原計畫新計畫原計畫新計畫住宅區0.00道路用地0.0011住宅區0.00道路用地0.0011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0.00道路用地0.0035住宅區0.03道路用地0.0328住宅區0.00道路用地0.0008部分公共設施用地及道路編號重覆新增或調整公共設施用地及道路編號報部第11案附圖一、報部第12案附圖二、報部第13案附圖三、報部第14案附圖四、報部第15案附圖五、新增第5案附圖六、報部第17案附圖七、報部第18案附圖八、報部第25案附圖九、報部第26案附圖十、報部第27案附圖十一、新增6附圖十二、報部第33案附圖十三、報部第38案附圖十四、新增第7案附圖十五、新增第8案附圖十六、新增第9案附圖十七、、新增第10案附圖十八、新增第11案附圖十九、新增第12案附表六、配合人民陳情新增變更內容綜理表報部編號公展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公頃)變更理由備註原計畫新計畫新增-民享街及中橫路間計畫道路公園用地0.0299道路用地0.09631.考量合法建物之土地所有權人權益並兼顧全段道路系統完整性,建議參酌現況及道路工程需求調整該計畫道路路型,規劃12至16公尺寬計畫道路,於西側路口處縮減為8公尺寬並指定兩側須退縮2公尺建築。
2.另變更範圍北側軍事用地仍依100年6月29日發布實施「變更中和都市計畫(國防管理學院及附近地區)」案計畫書內載明已審竣尚未報核案件內容辦理(軍事用地變更為住宅區應回饋40%可建築土地或得以自願捐獻代金方式折算繳納)。
住宅區0.0422軍事用地0.0242道路用地0.0965保護區0.1045軍事用地0.0058住宅區0.0022道路用地0.0225住宅區0.0227公園用地0.0002新增-新福和街北側8米計畫道路綠地用地0.5339住宅區0.05231.經查新福和街北側8米計畫道路,於108年10月24日發布實施主要計畫後,經主細拆離原則後主要計畫為住宅區,細部計畫為8米計畫道路。
2.考量細部計畫內之計畫道路經新北市政府新建工程處表示無開闢計畫,且南側綠地用地範圍內現況已開闢12公尺寬之道路,故建議參酌現況及權屬調整計畫道路。
3.另綠地用地現況地下為廟美溝,故配合將綠地用地變更為綠地用地兼供溝渠使用。
4.至有關綠地用地變更商業區及住宅區,及細部計畫內道路用地變更為住宅區及商業區者,將相關附帶條件納入細部計畫變更內容載明。
附帶條件:
細部計畫變更為住宅區(附)土地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165%,倘於核發建照前以申請建築基商業區0.0234道路用地0.2296綠地用地兼供溝渠使用0.2286住宅區0.0236商業區0.0226道路用地0.0010商業區0.0021道路用地0.0023河道用地0.0002河道用地0.0008住宅區0.0008報部編號公展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內容(公頃)變更理由備註原計畫新計畫地屬住宅區(附)範圍面積之45%折繳代金,容積率得調高為300%,細部計畫變更為商業區(附)土地建蔽率不得大於70%,容積率不得大於242%,倘於核發建照前以申請建築基地屬商業區(附)範圍面積之45%折繳代金,容積率得調高為440%。
新增-華中橋南側帶狀公園公園用地1.7696住宅區0.90651.查公園用地變更為住宅區部分,係依100年7月28日發布實施之「變更中和都市計畫(華中橋側配合台北都會區環河快速道路台北縣側建設計畫)細部計畫(部分公園用地、人行步道用地為道路用地)」案之變更內容,帶狀公園用地南側應為8公尺寬之道路用地,故依本次通盤檢討之主細計拆離原則,將南側公園用地變更為住宅區(細部計畫為道路用地)。
2考量公園用地之土地狹長,寬度僅8-9公尺為帶狀性公共設施用地,故變更為綠地用地,以符實際。
綠地用地0.8631附圖二十、新增第14案附圖二十一、新增第15案附圖二十二、新增第16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