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9711-討論事項-第1案:行政訴訟法109年1月15日增訂「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專章之因應作為案。一、因應大法官第742號解釋令,將個案變更都市計畫視為行政處分之範疇,再增列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之範疇,司法院研提行政訴訟法增訂「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專章及修正部分條文,業奉總統109年1月15日華總一義字第10900004071號令公布並訂於109年7月1日施行。二、「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專章條文規定109年7月1日施行後發布之都市計畫,不再適用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有關違法行政處分之救濟規定,人民、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認為行政機關依都市計畫法發布之都市計畫違法,而直接損害、因適用而損害或在可預見之時間內將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者,均得依上開「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專章規定,以核定都市計畫之行政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宣告該都市計畫無效。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21規定,高等行政法院於收受原告之起訴狀後,應將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被告收受起訴狀繕本後,應於2個月內重新檢討原告請求宣告無效之都市計畫是否合法,並檢具答辯狀,並將原都市計畫與重新檢討之卷證及其他必要文件,一併提出於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如有與原告請求宣告無效之都市計畫具不可分關係者,亦應一併陳報。四、都市計畫內容繁瑣且變更態樣甚多,為減輕後續相關行政機關負擔及有助於後續相關行政訴訟之進行,內政部就都市計畫核定機關(被告)之自我省查程序相關議題,於109年5月26日邀請司法院及各地方政府等相關單位召開研商會議,獲致具體共識(詳附錄),以利後續執行,爰提會報告。\r\n決定:洽悉,並由內政部函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相關機關參考辦理。\r\n【附錄】本部109年5月26日因應「行政訴訟法『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專章第237條之21規定於2個月內重新檢討原告請求宣告無效之都市計畫是否合法」之相關程序研商會議紀錄立法院108年12月13日三讀通過行政訴訟法「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專章,規定109年7月1日施行後發布之都市計畫,不再適用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有關違法行政處分之救濟規定,人民、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認為行政機關依都市計畫法發布之都市計畫違法,而直接損害、因適用而損害或在可預見之時間內將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者,均得依上開「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專章規定,以核定都市計畫之行政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宣告該都市計畫無效。\r\n依上開「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專章第237條之21規定,高等行政法院於收受原告之起訴狀後,應將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被告收受起訴狀繕本後,應於2個月內重新檢討原告請求宣告無效之都市計畫是否合法,並檢具答辯狀,並將原都市計畫與重新檢討之卷證及其他必要文件,一併提出於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如有與原告請求宣告無效之都市計畫具不可分關係者,亦應一併陳報。\r\n考量都市計畫內容繁瑣且變更態樣甚多,為減輕後續相關行政機關負擔及有助於後續相關行政訴訟之進行,本部就(被告)都市計畫核定機關之自我省查程序相關議題,邀請相關單位研商具體共識,請作業單位提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報告後,函送各都市計畫擬定機關及核定機關參考辦理。\r\n(一)都市計畫法對於都市計畫之擬定或變更,明定其法定程序為公開展覽、審議、核定及發布實施,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21之規定,高等行政法院請各都市計畫核定機關重新檢討原告請求宣告無效之都市計畫是否合法時,建議請填列法定程序重新檢討及相關書件檢核表(詳附表),俾利高等行政法院檢閱。\r\n(二)有關本部函頒「都市計畫草案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開發應行注意事項」、「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之變更都市計畫草案以一般徵收方式取得用地應行注意事項」及「都市計畫草案辦理公開展覽前應行注意事項」等規定係屬行政指導事項,不列入上開法定程序重新檢討檢核表,如有原告提出與前開注意事項有關之陳述時,建議請於答辯狀內回應說明。\r\n(三)經重新檢討後,如認有違反作成之程序規定得補正者,其補正程序建議從有瑕疵之法定程序開始重行後續之都市計畫法定程序,並請於答辯狀內敘明辦理情形。\r\n(四)有關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21第3項如有與原告請求宣告無效之都市計畫具不可分關係者,亦應一併陳報部分,建議請於法定程序重新檢討及相關書件檢核表中填列不可分之都市計畫名稱,並檢附示意圖,俾供高等行政法院參考。另如有相關建設計畫,亦請一併填列供參。\r\n(五)為利於相關行政訴訟案件進行時之檔案調閱,有關變更都市計畫案之相關文件、計畫書、圖及會議紀錄,建議各都市計畫擬定機關將同一變更都市計畫案之同一年度相關文件以併案方式存檔,以利調閱。除紙本檔案外,建議儘量將電子檔案一併存檔,以利後續應用。至於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召開會議時之錄音或錄影檔案是否一併存檔保存部分,因僅為作業單位整理會議紀錄之用,建議尊重各機關作法。\r\n(六)經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之計畫內容應以公益最大與侵害最小之方案為之,計畫書內容及相關會議紀錄都將成為裁量瑕疵或利益衡量瑕疵之重要依據,建議後續擬定或變更都市計畫案件在規劃及審議的過程應有完整紀錄,以供事後查證。\r\n(七)今日感謝司法院派員參與會議,並協助說明修法重點,司法院已建置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專章網頁(首頁/業務綜覽/行政訴訟/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問答集、法規及解釋函、專家學者論文等資料,建請下載參考。\r\n附表原告請求宣告無效之都市計畫案件法定程序重新檢討及相關書件檢核表都市計畫名稱擬定或變更都市計畫法令依據擬定都市計畫機關申請變更都市計畫機關核定都市計畫機關發布實施都市計畫機關編號法定程序檢核項目簡要說明(公文日期文號)重新檢討結果檢附書件符合得補正通盤檢討前公告徵求意見公告30天登報2公開展覽公告30天登報說明會提經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鄉、鎮、市直轄市、縣(市)內政部與原告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有關之都市計畫委員會
會議紀錄id
MOIO9711
案件id
MOI通檢告請求2020623
決議
- 決議變更內容綜理表變○案(變更理由、附帶條件)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人○案(擬定機關研析意見、未便採納或酌予採納附有理由)5核定文件公文6發布實施文件公告登報計畫書、圖編號與原告請求宣告無效之都市計畫具不可分關係者計畫名稱簡要說明檢附示意圖與原告請求宣告無效之都市計畫具不可分之都市計畫與原告請求宣告無效之都市計畫相關之建設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