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9711-討論事項-第9案:屏東縣政府函送「變更長治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11)案」。
會議紀錄id
MOIO9711
案件id
MOI通檢變都計2020623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前經本會107年8月14日第928次會提起復議在案,並決議:「除案准屏東縣政府所提之復議外,並退請原專案小組就其變更內容續審,俟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先予敘明。
- 二、本案經原專案小組林委員旺根(召集人)、劉前委員小蘭、謝委員靜琪、邱委員英浩、蘇委員振維(交通部運研所代表)於108年6月21日召開2次會議聽取簡報完竣,並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案准屏東縣政府109年3月16日屏府城都字第10907698400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及修正後計畫書、圖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詳附錄)及屏東縣政府109年3月16日屏府城都字第10907698400號函送修正計畫內容通過,並退請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考量本案係變更為社會福利專用區,為提升本案之防災能量,請縣政府依100年1月6日修訂之「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之規定,就不同災情、災種進行評估檢討及補充歷年災害潛勢分析,並規劃完整之防災指揮系統、措施及安全機制,納入計畫書敘明。
- 二、本案變更後為避免影響剩餘農業區之使用,請縣政府考量道路拓寬之線型及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之完整性,並於後續通盤檢討時核實調整,以達土地整體使用之效益及健全整體都市發展。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108年6月21日第2次會議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本次係彙整歷次專案小組會議):
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屏東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及修正計畫書、圖後,提請大會審議。
- 一、本案涉及農業區之變更使用,惟通盤檢討辦理過程中,因無法依「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提出具體可行方案,而維持原計畫﹔本案再經申請人提出相關回饋計畫,且配合縣政府刻正辦理之地區道路延伸計畫,仍具有其變更之必要性及公益性,故請縣政府補充本案社會福利政策方向與定位、社會服務設施供需分析、農業區發展轉型策略及相關之重大建設計畫等文件資料,納入計畫書敘明,以資明確。
- 二、本案變更內容涉及原有之道路用地、行政區及未來屏17線第二期延伸路線之調整,請縣政府考量國有土地及申請人土地等使用之完整性及未來道路開闢之線型需求等,重新研提道路用地及其他分區之合理規劃方案(如仍有部分道路用地變更為社會福利專用區,應依規定計算回饋),並提請大會討論。
- 三、本案變更後回饋部分土地作為公共設施用地(公園兼兒童遊樂場及道路用地),請縣政府就本案變更前後對於提升附近地區環境品質、公共設施之適宜性及可及性、與毗鄰地區土地使用之關聯性及周邊道路系統之交通衝擊等,提出優劣分析評估資料,並納入計畫書。
- 四、本案依農業發展條例第十條規定(略以):「農業用地於劃定或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時,應以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之完整,並先徵得主管機關之同意」,爰本案變更是否影響原有農業生產環境,以及是否與現行農業政策方向相符部分,請縣政府補充相關農業主管機關之書面意見,納入計畫書敘明。
- 五、本案變更面積達1公頃以上,建議參照「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劃設不低於變更總面積10%之公園、綠地、廣場、體育場所、兒童遊樂場用地,並檢視變更範圍周邊地區公共設施服務水準及必要性公共設施用地之需求情形,以維護地區環境及公共設施品質。
- 六、爲確保後續之執行依據,請縣政府詳為補充本社會福利專用區之功能定位、使用強度、活動性質、基地空間配置概要(含建築配置示意、量體規模、隔離綠帶及停車空間)等基本資料,並據此研訂適合之土地使用管制要點內容(縣政府所提建蔽率及容積率分別不得大於50%及200%),以資規範。
- 七、本案回饋計畫擬自願捐贈20%土地做為公共設施用地及20%土地之等值代金,請詳述本案之回饋比例、部分採取代金之理由、代金以市價折算之估價方式及達成效益評估等,並於主要計畫核定前,由申請單位與屏東縣政府簽訂協議書,而自行整體開發計畫之時程,請將主要計畫發布實施後三年內取得建築執照,否則依程序回復為原使用分區,一併納入主要計畫書內,以利查考。
- 八、都市防災:為避免緊急危難及提昇基地防災應變能力,並確保災害時建築物仍可正常運作,請補充提出本基地之緊急防災應變計畫、相關防災設施與體系,並就計畫區歷年災害發生類型、地點、災害潛勢地區等資料,提出本基地於整體都市防災空間扮演之功能,納入計劃書敘明。
- 九、本案如經本會審決通過後,變更內容與原公開展覽內容不一致者,應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否則再提會討論。
- 十、有關涉及「都市計畫農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部分,請依該規範補充相關處理情形查核表後,納入計畫書,以資完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