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9711-討論事項-第8案:臺南市政府函為「變更臺南市安平港歷史風貌園區特定區計畫(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9711
案件id
MOI通檢貌園區2020623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分公司109年2月21日高港安港字第1093241110號函諒達。
- 二、有關漁光島沙灘北側救災(難)進出交通動線配合保安林地現有通道及林相情形,本分公司前於109年2月21日函報貴府建議研擬劃設寬7公尺、長約145公尺之都市計畫道路,業經貴府於109年3月2日府都綜字第1090262343A號函復將逕提內政部辦理「變更臺南市安平港歷史風貌園區特定區計畫(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審議參考。
- 三、惟上述原研擬都市計畫道路僅劃設至安平商港港區範圍邊界,尚無法與港埠用地有效銜接聯通,為考量研擬劃設之計畫道路周延完整性及濱海沙灘救災救難緊急應變等需求,研擬計畫道路長度延伸調整為約200公尺(原擬劃設長度約145公尺),道路寬度不變(維持7公尺),測量圖如附件1。
- 四、本案經109年3月13日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以下簡稱嘉義林管處)現地會勘,嘉義林管處同意劃設都市計畫道路延伸至安平商港港埠用地(如附件2),建請貴府同意納入通盤檢討辦理。
逕人黃O明安億路橋下平生路東側住宅區(與運河路交角)建議留圓環或道路截角擴大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本案道路截角皆符合法規標準,經統計近2年本路口交通事故案件皆小於3件,且該街廓建築已興建完成,建議維持原計畫。
照市政府研析意見(未便採納),並請市府詳予敘明路口事故案件情形及交通主管機關意見等不採納理由,以資妥適。
編號陳情人位置陳情概要建議事項市府初步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逕人楊○容古堡段1058、1059地號1.本人持有安平區古堡段1058、1059地號,上有本人建物為長輩早期所興建,後經國產署(台南辦事處)告知地上物(或圍牆)有部分占用到國有地古堡段944、950地號2.經查國有地古堡段944、950地號為公園用地惟現況多為現有巷道或通路,供公眾通行,巷弄名稱為國勝路31巷2弄。
3.今國產署認地上物(或圍牆)有部分占用到國有地古堡段944、950地號,要求拆除或承租惟如拆除占用部分,亦不可能開闢為公園用地,頂多仍為巷道使用,此與公園用地規劃原意不符,而如承租長久而言亦非解決問題的方式。
1.為實際解決問題,懇請將該占用部分之公園土地變更為住宅區(依國產署資料,944地號約使用15平方公尺,950地號約使用25平方公尺),此依實際使用現況調整公園用地為住宅區,始符合都市計畫規劃意旨。
2.變更為住宅區後,本人擬向國產署購買,以解決爭議,由於公告現值已與市價差不多,懇請以公告現值讓售予本人。
3.本人具十足誠意解決問題,惟因程序上要變更為住宅區尚需審議,時程未定,懇請免除使用補償金,待變更為住宅區後讓售予本人,此為最佳解。
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經查本案於65年核發之建照執照,申請範圍僅安平段743-3地號(古堡段1059地號),且該通道係屬現有巷道,建議維持原計畫。
照市政府研析意見(未便採納)。
逕人臺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計畫區西側邊界,鄰接攤販範圍1.臺灣港務公司刻於計畫區西側辦理擬定暨擴大都市計畫案。
2.該擴大都市計畫係以航港局土地為計畫範圍,惟經查與本計畫區邊界尚有零星邊界土地未納入。
基於計畫範圍完整性考量,建議納入本計畫區範圍,併鄰近分區劃設為保護區。
建議酌予採納。
理由:
考量案地現況土地使用尚無法區分邊界,且實際為陸地使用一部份,基於土地管理利用及計畫邊界完整性,建議參酌土地權屬併鄰近分區調整為保護區。
考量計畫範圍之完整性,照市政府研析意見(酌予採納),相關變更內容詳附件三。
附件一、配合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逕人2案新增變更內容原計畫新計畫公園用地(1.59公頃)「公道十四」公園道用地(1.71公頃)水域用地(0.12公頃)附件二、配合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逕人3案新增變更內容原計畫新計畫北側保護區(0.16公頃)8M道路用地(0.16公頃)南側保護區(0.11公頃)15M道路用地(0.19公頃)港埠用地(0.08公頃)附件三配合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逕人6案新增變更內容原計畫新計畫未屬都市計畫土地(0.13公頃)保護區(0.13公頃)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詳附錄)及臺南市政府109年5月26日府都綜字第1090639902號函送修正計畫內容通過,並退請市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鑒於本計畫區之歷史名勝古蹟為臺南市之重點觀光熱點,隨著觀光發展潛力倍增,為降低對當地生活環境之衝擊並提升在地旅遊品質,請市政府針對重要景點之停車供需問題,研提具體因應對策或改善方案,並納入計畫書敘明。
- 二、本次通盤檢討之發展策略擬打造低碳觀光小島,請市政府強化低碳生態發展之指導方向、原則及具體配套措施,以利使計畫區內之空間規劃、產業發展及環境保護得以落實計畫之引導與永續發展。
- 三、請補充目前安平漁港及安平商港相關開發計畫之環境影響評估辦理進度與情形,納入計畫書敘明。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109年5月8日第3次會議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本次係彙整歷次專案小組會議):
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臺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及修正計畫書(修正部分請加劃底線)、圖後,提請大會審議。
- 一、上位及相關計畫:
(一)基於全國國土計畫已於107年4月30日公告實施,故請補充涉及本計畫區之全國國土計畫指導原則,並就計畫區之發展定位及構想、人口分派、氣候變遷、環境永續發展等策略分析,納入計畫書中敘明。
(二)本案係屬特定區計畫,請補充本特定區之發展脈絡、定位及重要議題,以凸顯特定區之主體價值與計畫區發展意涵;另為加強上位及相關計畫對本地區未來發展之指導性,請補充目前「臺南市國土計畫(草案)」及「變更臺南市主要計畫(第五次通盤檢討)案」對本計畫之發展方向,並配合更新本地區之發展願景及構想,進而落實引導計畫發展。
- 二、有關本案臺南市政府原分二階段報部審議,建議仍應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併案審議與討論,並請將各自計畫書、圖內容與計畫名稱統整後合而為一,以資妥適。
- 三、計畫人口:本案計畫人口25,000人,106年現況人口約11,260人,計畫人口達成率僅45%;考量本特定區係以歷史文化觀光為發展定位,參酌近年計畫區人口成長推估,建議本次計畫人口調整為20,000人,並請修正本計畫區之開發總量、公共設施服務水準及相關人口引進或吸引人口政策。
- 四、基本調查分析:請補充本計畫區現有建物分布、產業結構、觀光資源及重要使用分區(如港埠專用區、特定文化專用區、遊樂區)之使用現況、發展方向或利用限制等,並提出相關課題與因應對策,納入計畫書中敘明。
- 五、考量漁光島之發展為本次通盤檢討之重要項目,且當地未來轉型利用涉及國有地三七五減租、公共設施保留地解編、國有土地租占用情形、既有聚落之保存以及環境災害潛勢等議題,請市政府提出低碳生態觀光之對策與水域用地之主管機關書面意見,並檢視未來相關安平漁港及安平商港或其他重大建設計畫之競合關係,補充漁光島範圍補充歷年災害歷史、災害特性、各種災害潛勢分析等內容,以利重新檢討土地使用計畫與公共設施適宜性,並提請大會報告。
- 六、交通動線:請補充本計畫區周邊(含區內及區外)道路系統、交通服務水準,道路開闢狀況、停車需求及公車系統、人行及自行車道系統等最近年度之發展現況資料,以作為檢討分析及研提課題、因應對策之基準。
- 七、公共設施用地:
(一)因市政府刻正依本部頒訂之「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辦理公共設施專案通盤檢討中,請市政府補充敘明本案公共設施用地檢討變更未納入公設專通辦理之緣由與急迫性,及兩者處理共通性與差異性,以確保公設保留地之一致與公平處理方式,並納入計畫書載明。
(二)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標準及檢討後之計畫人口核算,本計畫區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及兒童遊樂場等5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約為79.29公頃,佔全部計畫面積16.95%,遠大於「都市計畫法」第45條不得少於10%之規定,請市政府補充相關公共設施用地開闢之情形,納入計畫書敘明。
- 八、防災計畫:為因應全球氣候變遷衝擊及都市防災體系之建立,本次通盤檢討應針對生態都市及永續發展等方向,依照100年1月6日修訂之「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之規定,就水患、地震等天然災害進行規劃檢討,並詳予補充環境敏感區之評估、歷年災害潛勢分析、規劃相關之防災計畫;另區內涉及港口設施,基於臨海港灣之特殊性,請一併分析自然條件(如潮汐、風向等)與潛在災害類型,並檢視重要公共安全課題,研訂符合港灣減災之策略、措施及安全機制,納入計畫書敘明。
- 九、為落實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8條「…計畫道路以外之既成道路應衡酌計畫道路之規劃情形及實際需求,檢討其存廢。」規定,請市政府妥為補充既成道路是否納入都市計畫道路系統及檢討計畫道路存廢之原則與評估分析資料。
- 十、污水下水道普及率為評估城市競爭力的重要指標,為確保都市體質及居住環境衛生,請市政府將本計畫區目前垃圾處理方式及污水下水道系統規劃方案於計畫書中予以敘明,以為公共服務基礎設施之參據。
十一、涉及回饋部分:
(一)本次通盤檢討涉及低強度之分區使用變更為高強度之分區使用仍應有適當之回饋措施,請依市府通案性處理原則辦理,如無須回饋,請於計畫書敘明具體理由。
(二)本次通盤檢討之附帶條件部分涉及以代金折算繳納,市政府訂定以當期公告現值加四成為計算基準,請補充說明與現行相關法規以市價折算之差異及特殊性。
(三)本次通盤檢討之變更案規定需採回饋措施方式辦理者,市政府應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併納入計畫書內,再行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核定。
十二、本次通盤檢討擬將漁光島南北兩側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整體開發,請市政府詳予補充下列各點並提請大會報告:
(一)請補充目前計畫區內已發布實施之都市計畫書規定「應以市地重劃區段徵收或其他方式整體開發」地區,並將處數、面積、相關計畫內容及後續開發實施情形及執行課題與因應對策,以利查考。
(二)本次南北兩側之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兩者之費用負擔與公共設施用地負擔差距將近5%,為免因重劃位置相近但負擔不一致,請市政府考量兩區土地重劃前後之差異性、土地分配之公平性及合理性及所有權人之意願,並審慎評估研提具體可行之整體開發內容。
(三)涉及市地重劃開發部分,為確保後續重劃之可行性,請臺南市政府補充地政主管機關審認之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資料與文件(含公共設施比例、重劃負擔比例、地主參與意願等),供委員審議參考。
十三、變更內容涉及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者,應依本會103年9月30日第836次會議決議之下列通案性處理原則辦理,以配合整體開發計畫之期程,並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
(一)請於臺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二)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計畫,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重新辦理檢討變更。
十四、以下各點請詳予補充或補正:
(一)審核摘要表請補正登報相關資訊。
(二)請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5條規定,補充相關資料與分析內容,作為通盤檢討之基礎。
(三)請市政府修正或更新相關資料至最新年度(房地產價格、災害潛勢等)。
(四)計畫書、圖請確實依「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要點」之規定辦理,以符規定。
十五、後續應辦事項:變更計畫內容超出公開展覽變更範圍部分,應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否則再提會討論。
十六、為符實際及講求效率,本計畫臺南市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求,分階段報由內政部核定後,依法發布實施。
十七、變更內容明細表及逕向本部陳情意見:如后附表一及附表二。
附表一、變更內容明細表報部編號原公展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其他說明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一-1一-1「公1」公園用地西南側臨接特定文化專用區邊界區之道路截角公園用地「公1」(8㎡)*特定文化專用區(8㎡)*案地於95年「擬定臺南市安平港歷史風貌園區特定區計畫(主要計畫)案」劃為公園用地,惟細部計畫為道路用地截角範圍,因該細部計畫道路主要計畫分區為特定文化專用區,考量主細計一致性,故由公園用地變更為特定文化專用區。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一-2一-3原崇義新村北側計畫道路特定住宅專用區(0.01ha)特定商業專用區(0.01ha)1.案地於101年「變更臺南市安平港歷史風貌園區特定區計畫(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變9案變更為特定商業區,惟主要計畫未併同調整分區範圍,考量主細計一致性,故由特定住宅專用區變更為特定商業專用區。
2.惟變更面積為0.0065公頃,取至小數點以下第二位,故面積以0.01公頃計算。
除配合市府回饋通案性原則修正變更理由外,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二-1二-1安平路「古3」古蹟保存區北側「公11」公園用地公園用地「公11」(0.16ha)古蹟保存區「古3」(0.16ha)1.本市市定古蹟「安平小砲臺」業經臺南市政府公告擴大古蹟本體及定著土地範圍(96年10月2日南市文維字第09618521450號),故依據公告之定著土地地號古堡段1108、1109、1210、1211、1213、1215及1228等7筆地號調整古蹟保存區範圍,將公園用地變更為古蹟保存區。
2.本案臺南市政府公告詳附件一。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報部編號原公展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其他說明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二-2二-2德記洋行西北側「公1」公園用地公園用地「公1」(0.09ha)特定住宅專用區(0.09ha)1.案地於民國95年「擬定臺南市安平港歷史風貌園區特定區計畫(主要計畫)案」變十-1案由低密度住宅區變更為「公1」公園用地;惟經查土地權屬為私人所有且現地存在私有合法建物,考量不影響公園用地完整性,為保障其既有合法權益,剔除案地於公園用地範圍外,故併毗鄰分區調整為特定住宅專用區。
2.本案依「臺南市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負擔公共設施審議原則」第六點(一)免予回饋。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二-3二-3安北路與四草大橋交接處車站用地「車站2」(3.13ha)機關用地「機10」(3.13ha)1.「車站2」係於民國95年「擬定臺南市安平港歷史風貌園區特定區計畫(主要計畫)案」所劃設。
2.查現況部份為環保局清潔隊辦公廳舍使用,依交通局106年12月4日南市交運字第1061247088號函表示,暫無設置車站用地之需求;又依本府停車管理處於市都委會表示案已無停車場用地需求,建議調整為其他適當公共設施用地。
3.考量本案範圍內保安林之土地使用仍應依森林法及保安林經營準則等相關規定辦理,考量用地完整性及保留未來用地使用擴充彈性,故變更全案車站用地為機關用地。
4.臺南市政府交通局函文詳附件二。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報部編號原公展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其他說明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二-4二-4億載金城南側「公5」公園用地,漁光大橋、光州路西南角公園用地「公5」(0.64ha)農業區(2.90ha)查案地周邊現況為漁塭及養殖漁業等設施使用,且土地權屬多為私人所有,為維護民眾權益解決公共設施保留地情形,依據使用現況調整為農業區,以維持該地區低度利用之環境風貌;並保留未來土地可依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及農業發展條例申請使用之彈性。
除請補充水域用地之主管機關書面意見,及該地區歷史災害與環境敏感等相關分析資料外,其餘照市府核議意見通過。
水域用地(2.26ha)二-5二-5億載金城南側水域用地水域用地(0.15ha)公園用地「公5」(0.15ha)查案地周邊現況為林地使用,且權屬為公有土地,為使管用合一,故予以納入公園用地範圍。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二-6二-6「公11」公園用地內市定古蹟原德商東興洋行古蹟本體位置公園用地「公11」(0.05ha)古蹟保存區「古6」(0.05ha)1.為維護市定古蹟「原德商東興洋行」古蹟及保存其環境景觀,依據臺南市文化資產管理處函(107年6月6日南市文資處字第1070333907號),變更古蹟本體範圍(古堡段777地號)為古蹟保存區。
2.本案臺南市文化資產管理處函文詳附件三。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二-7二-7漁濱路東側,安平燈塔港埠專用區(0.05ha)機關用地「機1」(0.05ha)1.案地主要計畫為港埠專用區,細部計畫為「綠6」及「綠7」綠地。
2.依據交通部航港局函所示安平燈塔測量套繪實際範圍包含部份「綠6」及「綠7」,為使「安平燈塔」符合國有財產法管用合一原則,爰依測量結果(海口段16-6、16-7(部分)、17-3、17-18、18-15、19-39、46-25及46-26(部分)等8筆地號)變更都市計畫範圍;另考量機關用地範圍完整性,建議將海口段19-46(部分)一併納入。
3.依主細計劃設原則建議於主要計畫調整為機關用地,故本案主要計畫倂同變更為機關用地。
4.本案交通部航港局函詳附件四。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報部編號原公展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其他說明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8A二-9漁光橋南側遊樂區、特定住宅專用區、文教區及道路用地整體開發地區遊樂區「遊4」(附)(2.28ha)【附帶條件】本市遊樂區申請開發時,應依「變更台南市主要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增訂之「台南市都市計畫遊樂區申請開發許可審議規範」規定辦理。
特定文化專用區(附)(0.54ha)1.本計畫區遊樂區僅剩3.11公頃,未達「台南市都市計畫遊樂區申請開發許可審議規範」開發規模不得低於5公頃之規定。
2.考量漁光島當地觀光發展需求與聚落分布型態,依據地區現況土地利用情形,並考量土地權屬,調整主要計畫分區,作為後續觀光發展腹地及漁光里社區發展用地。
3.另為健全地區公共設施服務機能,細部計畫配合劃設地區性服務層級之適當公共設施用地;且為改善公共設施服務效益,並解決公共設施保留地情形,將部份公共設施用地納入整體開發取得。
【附帶條件】應以市地重劃方式進行整體開發。
細計二-11案(公展編號)除併綜合意見第五、十二點外,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特定住宅專用區(附)(1.74ha)文教區(0.22ha)特定住宅專用區(附)(0.22ha)特定住宅專用區(1.36ha)特定住宅專用區(附)(1.36ha)道路用地(0.98ha)特定文化專用區(附)(0.13ha)特定住宅專用區(附)(0.85ha)道路用地(0.23ha)特定住宅專用區(附)(0.23ha)綠地「綠1」(9㎡)*特定文化專用區(附)(9㎡)*-8B--文教區(0.01ha)特定住宅專用區(0.01ha)1.經查本案部份範圍土地權屬為私人所有,建物興建時間都市計畫為未設定區,且為合法建物,為維護民眾權益,調整變更細部計畫道路線型,爰配合變更主要計畫,由部份文教區變更為特定住宅專用區。
2.惟變更面積為0.0068公頃,取至小數點以下第二位,故面積以0.01公頃計算。
3.本案依「臺南市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負擔公共設施審議原則」第六點(四)免予回饋。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報部編號原公展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其他說明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二-9二-11古堡街北側「公2」公園用地西北角公園用地「公2」(26㎡)*特定住宅專用區(26㎡)*1.案地於民國95年「擬定臺南市安平港歷史風貌園區特定區計畫(主要計畫)案」變十-2案由低密度住宅區變更為「公2」公園用地;惟經查案地為公園用地邊界且為私有土地,為保障民眾權益,依據公園用地使用現況及土地權屬剔除案地於公園用地範圍外,併毗鄰分區調整為特定住宅專用區。
2.本案依「臺南市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負擔公共設施審議原則」第六點(一)免予回饋。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0二-12古堡街北側「公2」公園用地東南角公園用地「公2」(0.01ha)特定住宅專用區(0.01ha)1.案地於民國95年「擬定臺南市安平港歷史風貌園區特定區計畫(主要計畫)案」變十-2案由低密度住宅區變更為「公2」公園用地;惟經查案地為公園用地邊界且為私有土地,為保障民眾權益,依據公園用地使用現況及土地權屬剔除案地於公園用地範圍外,併毗鄰分區調整為特定住宅專用區。
2.本案依「臺南市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負擔公共設施審議原則」第六點(一)免予回饋。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1二-13漁光島北側、公道十三北端之港埠專用區港埠專用區(0.09ha)機關用地「機3」(0.09ha)1.案地主要計畫為港埠專用區,細部計畫為「機3」機關用地。
2.依據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南部地區巡防局107年4月19日南局後字第1070004677號函敘明其需求僅為部份「機3」機關用地(漁光段241地號),然為保障機關用地指定建築線權益,且主要計畫變四-3案「機3」機關用地由細部計畫提升至主要計畫層級,爰本案配合修正變更為機關用地。
3.本案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南部地區巡防局函文詳見附件五。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報部編號原公展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其他說明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12二-14漁光島北側、公道十三東側之加油站專用區及水域用地加油站專用區(28㎡)*【開發方式】於開發階段依臺南市都市計畫變更回饋規定辦理回饋始得開發港埠專用區(1.31ha)1.案地於民國95年「擬定臺南市安平港歷史風貌園區特定區計畫(主要計畫)案」由港埠專用區變更為加油站專用區及水域用地;原劃設意旨係為配合舢舨碼頭興闢工程,整體規劃提供加油機能及碼頭水域腹地。
2.查案地現行都市計畫與土地利用現況顯有不符,且舢舨碼頭計畫現已無推動需求,為利土地整體利用規劃,故依據民國103年「安平漁港計畫」土地使用計畫內容予以變更為港埠專用區。
3.查原於「擬定臺南市安平港歷史風貌園區特定區計畫(主要計畫)案」由道路用地變更為加油站專用區且附帶條件規定「應依臺南市都市計畫變更回饋規定辦理回饋始得開發」,查該面積僅為0.0028公頃,免予回饋。
4.本案水域用地變更為港埠專用區部份,依「臺南市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負擔公共設施審議原則」第六點(一)免予回饋。
5.本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同意變更函詳見附件六。
除請補充水域用地之主管機關書面意見外,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加油站專用區(1.12ha)水域用地(0.19ha)-13二-15水景公園南側,「油23」加油站用地加油站用地「油23」(0.28ha)加油站專用區「油(專)3」(0.28ha)基於中國石油已民營化,為配合公營事業民營化政策及統一名稱,故變更為加油站專用區。
加油站專用區得以提供加油(氣)設施使用為主,並得依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容許作為油氣事業設施及其附屬設施使用,但不得從事兼營項目。
除請補充市政府回饋通案性原則並配合修正變更理由外,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報部編號原公展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其他說明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14(主)逾人6安平古堡西側「公11」公園用地內公園用地「公11」(0.09ha)機關用地「機11」(0.09ha)1.案地現況為75年建築完成之王城西社區活動中心,經建築耐震能力詳細評估結果,因高氯離子問題已有結構安全之虞,爰擬於原地拆除重建。
2.査原活動中心前係依住宅區申請興建,惟於95年「擬定臺南市安平港歷史風貌園區特定區計畫(主要計畫)案」劃為綠地,並於101年再變更為公園用地。考量「公11」公園用地範圍地籍細分、建築物分布四處,且分屬不同管理機關,土地建築管理有其複雜性,為利活動中心日後使用管理明確,將現址活動中心範圍(古堡段1111地號)公園用地變更為機關用地,以利重建作業。
除請補充本案興建活動中心之必要性與急迫性等相關文件並納入計畫書外,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5細三-3水景公園南側,「油23」加油站用地、港埠專用區北側與特定文化專用區交界港埠專用區(附)(2㎡)*【附帶建議】中油公司需無條件捐獻部份港埠專用區(細部計畫劃設為「廣3」用地)後,原主要計畫「油23」用地變更為港埠專用區(細部計畫劃設為「港埠四」)部分始得申請建築使用。
特定文化專用區(3㎡)*本案係配合細部計畫變三-3案港埠專用區附帶條件變更調整,經清查案地北側用地邊界區域,部份零星土地(漁港段622-2、622-4、843-3地號)係屬國有財產署管有範圍,為使土地管用合一,國有土地範圍併鄰近分區變更為特定文化專用區。
查原計畫附帶建議係屬細部計畫規定範疇,除刪除變更內容明細表「附帶建議」外,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加油站用地「油23」(1㎡)*報部編號原公展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其他說明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16(主)逾人9漁光橋與漁光路東北角之保護區保護區(0.47ha)公園用地「公15」(0.47ha)1.案地(漁光段393-1地號)位於漁光路東側,屬林務局保安林地範圍,現況已有保安林相及部分遊憩設施,考量近年地區觀光遊客人潮日增,公共服務設施已有急迫設置必要,為因應地區觀光遊憩需求,變更保護區為土地使用較相容之公園用地,以兼顧維護林相並滿足地區觀光基礎需求。
2.另考量公園用地範圍完整性,漁光段338-2地號、394-3(部份)地號,併同納入變更為公園用地。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7(主)逾人10水景公園南側「公3」公園用地及特定文化專用區公園用地「公3」(0.18ha)港埠專用區(0.34ha)1.依據臺南市漁港及近海管理所108年4月29日南市農漁所字第1080506325號函,古堡段2022-2(部份)地號及漁港段617-1、618、619-1、620-1(部份)地號土地後續擬規劃建設漁具倉庫供漁民使用,爰為配合漁港所漁具倉庫整建計畫推動,變更為港埠專用區,俾符實際使用情況。
2.然考量港專用區範圍完整性,漁港段618-3地號,併同納入變更為港埠專用區。
3.本案臺南市漁港及近海管理所函文詳見附件七。
除補充港埠專用區主管機關之書面意見外,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特定文化專用區(0.16ha)-18(細)逾人3(細)逾人4石門國小西側特定住宅區文小用地「文小1」(0.01ha)特定住宅專用區(0.01ha)1.本案緣係細部計畫人陳案件細計道路線型調整,爰配合變更主要計畫,由部份文小用地變更為特定住宅專用區,部份特定文化專用區變更為文小用地。
2.本案文小用地變更為特定文住宅專用區,因細部計畫已屬道路用地範圍,免予回饋。
除請補充市政府回饋通案性原則並配合修正變更理由外,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特定住宅專用區(2㎡)*文小用地「文小1」(2㎡)*報部編號原公展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其他說明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年4月7日部部-變1-1案二-10漁光橋北側港埠用地、遊樂區及原舢舨碼頭之周邊地區水域用地(3.52公頃)公園用地「公17」(附)(1.47公頃)1.本變更範圍包括原舢舨碼頭工程腹地區域及漁光橋北側港埠用地之周邊地區。原舢舨碼頭地區係「擬定臺南市安平港歷史風貌園區特定區計畫(主要計畫)案」為配合舢舨碼頭及灘岸旅遊區計畫整體規劃劃設相關分區用地。
2.查案地現行都市計畫與土地利用現況顯有不符,考量舢舨碼頭計畫現已無推動需求,且港埠用地非屬漁港及商港範圍,土地定位不明亦影響地區發展效益,爰尚須都市計畫檢討調整。
3.又本計畫區遊樂區僅剩3.11公頃,未達「台南市都市計畫遊樂區申請開發許可審議規範」開發規模不得低於5公頃之規定。
4.為利地區土地整體利用規劃,考量案地周邊現況為漁塭及養殖漁業等設施使用,且土地權屬部份為私人所有,為維護民眾權益解決公共設施保留地情形,依循近年來漁光島地區生態觀光之發展原則,以低度利用遊憩、兼顧地區產業發展及維持原開放空間景觀風貌為目標檢討研提都市計畫構想。
5.本案為解決公共設施保留地問題並兼顧地區景觀風貌,擬採整體開發方式。除劃設遊憩用地、公園用地,以維護自然資源,並促進在地庶民文化與漁村生活體驗發展機會;另劃設特定住宅專用區,藉由重劃開發供私地主分回,以維護區內私有地主權益並解決產權細分問題。
6.又經整體考量漁光橋北側土地利用情形,及現有漁光島北側地區係以漁光路(公道十三)為主【附帶條件】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
除併綜合意見第五、十二點外,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特定住宅專用區(附)(2.05公頃)港埠專用區(3.79公頃)公園用地「公17」(附)(0.70公頃)特定住宅專用區(附)(2.44公頃)道路用地(附)(0.39公頃)遊憩用地(附)(0.26公頃)港埠用地(6.22公頃)特定住宅專用區(附)(1.32公頃)遊憩用地(附)(4.90公頃)遊樂區「遊4」(附)(0.32公頃)【附帶條件】本市遊樂區申請開發時,應依「變更台南市主要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增訂之「台南市都市計畫遊樂區申請開發許可審議規範」規定辦理。
特定住宅專用區(附)(0.21公頃)遊憩用地(附)(0.11公頃)綠地「綠2」(0.02公頃遊憩用地(附)(0.02公頃)道路用地(0.56公頃)遊憩用地(附)(0.20公頃)特定住宅專用區(附)(0.36公頃)報部編號原公展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其他說明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要通行道路,重新調整區內計畫道路系統。除配合聚落生活區劃設、遊憩用地及特定住宅專用區配置,取消為健全整體開發區未來交通動線,劃設東西向主要計畫道路。
7.另為健全地區公共設施服務機能,細部計畫配合劃設地區性服務層級之適當公共設施用地,納入整體開發取得。
年4月7日部部-變1-2案漁光橋北側遊樂區周邊地區遊樂區「遊4」(附)(0.51公頃)【附帶條件】本市遊樂區申請開發時,應依「變更台南市主要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增訂之「台南市都市計畫遊樂區申請開發許可審議規範」規定辦理。
聚落生活區(0.51公頃)1.本計畫區遊樂區僅剩3.11公頃,未達「台南市都市計畫遊樂區申請開發許可審議規範」開發規模不得低於5公頃之規定。
2.本案範圍現有聚落使用,其土地權屬多為公、私有土地交雜,為維護私有地主權益,考量建築分布情形、進出動線及後續指定建築線等需求,參考現況予以變更為聚落生活區並取3.本案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聚落生活區,考量其建築使用強度與原港埠用地相同,爰本案免予回饋。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道路用地(0.09公頃)聚落生活區(0.09公頃)年4月7日部部-變1-3案漁光橋北側港埠專用區與綠地周邊地區水域用地(0.47公頃)公園用地「公16」(1.83公頃)1.本變更範圍包括原舢舨碼頭工程腹地區域及漁光橋北側港埠用地之周邊地區。原舢舨碼頭地區係「擬定臺南市安平港歷史風貌園區特定區計畫(主要計畫)案」為配合舢舨碼頭及灘岸旅遊區計畫整體規劃劃設相關分區用地。
2.查案地現行都市計畫與土地利用現況顯有不符,考量舢舨碼頭計畫現已無推動需求,且該區域亦非屬漁港及商港範圍,土地定位不明亦影響地區發展效益,爰確有調整都市計畫必要性。
3.考量案地為公有土地,且歷次都市計畫該區域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港埠專用區(1.36公頃)綠地「綠2」(1.50公頃)公園用地「公16」(1.47公頃)水域用地(0.03公頃)報部編號原公展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其他說明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均劃設為公共設施用地,為維護水岸周邊開放性並確保地區景觀風貌,爰調整為公園用地及水域用地。
年4月7日部部-變1-4案漁光橋北側保護區與道路用地交界、綠地及水域交界遊樂區「遊4」(附)(10㎡)*【附帶條件】本市遊樂區申請開發時,應依「變更台南市主要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增訂之「台南市都市計畫遊樂區申請開發許可審議規範」規定辦理。
保護區(16㎡)*因應細部計畫公共設施及道路截角配置暨範圍調整,考量主細計一致性,由遊樂區及道路用地變更為保護區。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道路用地(6㎡)*三-1三-1漁港BOT範圍西側特定商業專用區(2.07ha)【開發方式】於開發階段依臺南市都市計畫變更回饋規定辦理回饋始得開發特定商業專用區(2.07ha)【附帶條件】1.本案應自願捐贈變更土地總面積15%作為公共設施用地,並一次全數無償移轉予臺南市政府後始得開發建築。
2.上述自願捐贈公共設施用地得以繳交當期公告現值加四成計算為代金抵繳之。
3.有關回饋申請相關規定另於土地使用管制要點訂定。
1.案地係民國95年「擬定臺南市安平港歷史風貌園區特定區計畫(主要計畫)案」變二-1案由港埠專用區變更為特定商業專用區,惟經查該分區尚未完成附帶條件,又其現行計畫「開發方式」內容係屬變更回饋規範,為管理執行一致性,變更「開發方式」為「附帶條件」。
2.又為未來土地回饋機制有效管理執行,併同修正附帶條件內容。
維持原計畫。
理由:
考量本案前已於95年變更為特定商業專用區,並增訂附帶條件在案,請市政府依主細分離原則,納細部計畫辦理,以資妥適。
報部編號原公展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其他說明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三-2三-2漁港BOT範圍西側特定商業專用區(0.93ha)【開發方式】於開發階段依臺南市都市計畫變更回饋規定辦理回饋始得開發特定商業專用區(0.93ha)【附帶條件】1.本案應自願捐贈變更土地總面積45%作為公共設施用地,並一次全數無償移轉予臺南市政府後始得開發建築。
2.上述自願捐贈公共設施用地得以繳交當期公告現值加四成計算為代金抵繳之。
3.有關回饋申請相關規定另於土地使用管制要點訂定。
1.案地係民國95年「擬定臺南市安平港歷史風貌園區特定區計畫(主要計畫)案」變二-2案由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特定商業專用區,惟經查該分區尚未完成附帶條件,又其現行計畫「開發方式」內容係屬變更回饋規範,為管理執行一致性,變更「開發方式」為「附帶條件」。
2.又為未來土地回饋機制有效管理執行,併同修正附帶條件內容。
併報部編號三-1。
三-3三-3安北路以北特定商業專用區特定商業專用區(1.37ha)【開發方式】於開發階段依臺南市都市計畫變更回饋規定辦理回饋始得開發特定商業專用區(1.37ha)【附帶條件】1.本案應自願捐贈變更土地總面積45%作為公共設施用地,並一次全數無償移轉予臺南市政府後始得開發建築。
2.上述自願捐贈公共設施用地得以繳交當期公告現值加四成計算為代金抵繳之。
3.有關回饋申請相關規定另於土地使用管制要點訂定。
1.案地係民國95年「擬定臺南市安平港歷史風貌園區特定區計畫(主要計畫)案」變三-1案由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特定商業專用區,惟經查該分區尚未完成附帶條件,又其現行計畫「開發方式」內容係屬變更回饋規範,為管理執行一致性,變更「開發方式」為「附帶條件」。
2.又為未來土地回饋機制有效管理執行,併同修正附帶條件內容。
併報部編號三-1。
報部編號原公展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其他說明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三-4三-4安北路以北特定商業專用區特定商業專用區(3.61ha)【開發方式】於開發階段依臺南市都市計畫變更回饋規定辦理回饋始得開發特定商業專用區(3.61ha)【附帶條件】1.本案應自願捐贈變更土地總面積15%作為公共設施用地,並一次全數無償移轉予臺南市政府後始得開發建築。
2.上述自願捐贈公共設施用地得以繳交當期公告現值加四成計算為代金抵繳之。
3.有關回饋申請相關規定另於土地使用管制要點訂定。
1.案地係民國95年「擬定臺南市安平港歷史風貌園區特定區計畫(主要計畫)案」變三-2案由港埠專用區變更為特定商業專用區,惟經查該分區尚未完成附帶條件,又其現行計畫「開發方式」內容係屬變更回饋規範,為管理執行一致性,變更「開發方式」為「附帶條件」。
2.又為未來土地回饋機制有效管理執行,併同修正附帶條件內容。
併報部編號三-1。
三-5三-5安北路以南特定商業專用區,公6東側特定商業專用區(0.22ha)【開發方式】於開發階段依臺南市都市計畫變更回饋規定辦理回饋始得開發特定商業專用區(0.22ha)【附帶條件】1.本案應自願捐贈變更土地總面積15%作為公共設施用地,並一次全數無償移轉予臺南市政府後始得開發建築。
2.上述自願捐贈公共設施用地得以繳交當期公告現值加四成計算為代金抵繳之。
3.有關回饋申請相關規定另於土地使用管制要點訂定。
1.案地係民國95年「擬定臺南市安平港歷史風貌園區特定區計畫(主要計畫)案」變四-4案由港埠專用區變更為特定商業專用區,惟經查該分區尚未完成附帶條件,又其現行計畫「開發方式」內容係屬變更回饋規範,為管理執行一致性,變更「開發方式」為「附帶條件」。
2.又為未來土地回饋機制有效管理執行,併同修正附帶條件內容。
併報部編號三-1。
報部編號原公展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其他說明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三-6三-6公6東側特定住宅專用區區,文中(職)1北側特定住宅專用區(2.61ha)【開發方式】於開發階段依臺南市都市計畫變更回饋規定辦理回饋始得開發特定住宅專用區(2.61ha)【附帶條件】1.本案應自願捐贈變更土地總面積10%作為公共設施用地,並一次全數無償移轉予臺南市政府後始得開發建築。
2.上述自願捐贈公共設施用地得以繳交當期公告現值加四成計算為代金抵繳之。
3.有關回饋申請相關規定另於土地使用管制要點訂定。
1.案地係民國95年「擬定臺南市安平港歷史風貌園區特定區計畫(主要計畫)案」變四-6案由港埠專用區變更為特定住宅專用區,惟經查該分區尚未完成附帶條件,又其現行計畫「開發方式」內容係屬變更回饋規範,為管理執行一致性,變更「開發方式」為「附帶條件」。
2.又為未來土地回饋機制有效管理執行,併同修正附帶條件內容。
併報部編號三-1。
三-7三-7安平路北側,安平舊聚落地區特定商業區特定商業專用區(0.22ha)【開發方式】於開發階段依臺南市都市計畫變更回饋規定辦理回饋始得開發特定商業專用區(0.22ha)【附帶條件】1.本案應自願捐贈變更土地總面積45%作為公共設施用地,並一次全數無償移轉予臺南市政府後始得開發建築。
2.上述自願捐贈公共設施用地得以繳交當期公告現值加四成計算為代金抵繳之。
3.有關回饋申請相關規定另於土地使用管制要點訂定。
1.案地係民國95年「擬定臺南市安平港歷史風貌園區特定區計畫(主要計畫)案」變十一-1案由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特定商業專用區,惟經查該分區尚未完成附帶條件,又其現行計畫「開發方式」內容係屬變更回饋規範,為管理執行一致性,變更「開發方式」為「附帶條件」。
2.又為未來土地回饋機制有效管理執行,併同修正附帶條件內容。
併報部編號三-1。
報部編號原公展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其他說明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三-8三-8漁光島文教區南側,廣停用地西側特定住宅專用區(0.08ha)【開發方式】於開發階段依臺南市都市計畫變更回饋規定辦理回饋始得開發特定住宅專用區(0.03ha)1.案地於民國95年「擬定臺南市安平港歷史風貌園區特定區計畫(主要計畫)案」變十四-33案由文小用地(文小39)變更為特定住宅專用區。
2.經查本案部份範圍經查土地權屬為私人所有,建物興建時間都市計畫為未設定區,且為合法建物,為維護民眾權益,故予以刪除附帶條件規定。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特定住宅專用區(0.05ha)【附帶條件】1.本案應自願捐贈變更土地總面積45%作為公共設施用地,並一次全數無償移轉予臺南市政府後始得開發建築。
2.上述自願捐贈公共設施用地得以繳交當期公告現值加四成計算為代金抵繳之。
3.有關回饋申請相關規定另於土地使用管制要點訂定。
1.案地係民國95年「擬定臺南市安平港歷史風貌園區特定區計畫(主要計畫)案」變十四-33案由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特定住宅專用區,惟經查該分區尚未完成附帶條件,又其現行計畫「開發方式」內容係屬變更回饋規範,為管理執行一致性,變更「開發方式」為「附帶條件」。
2.又為未來土地回饋機制有效管理執行,併同修正附帶條件內容。
併報部編號三-1。
報部編號原公展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其他說明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三-9三-9安北路以北特定商業專用區特定商業專用區(10.21ha)【開發方式】於開發階段依臺南市都市計畫變更回饋規定辦理回饋始得開發特定商業專用區(10.21ha)【附帶條件】1.本案應自願捐贈變更土地總面積10%作為公共設施用地,並一次全數無償移轉予臺南市政府後始得開發建築。
2.上述自願捐贈公共設施用地得以繳交當期公告現值加四成計算為代金抵繳之。
3.有關回饋申請相關規定另於土地使用管制要點訂定。
1.案地係民國95年「擬定臺南市安平港歷史風貌園區特定區計畫(主要計畫)案」由住宅區變更為特定商業專用區,惟經查該分區尚未完成附帶條件,又其現行計畫「開發方式」內容係屬變更回饋規範,為管理執行一致性,變更「開發方式」為「附帶條件」。
2.又為未來土地回饋機制有效管理執行,併同修正附帶條件內容。
併報部編號三-1。
-10三-10安北路以南特定商業專用區,公6東側特定商業專用區(0.80ha)【開發方式】於開發階段依臺南市都市計畫變更回饋規定辦理回饋始得開發特定商業專用區(0.80ha)【附帶條件】1.本案應自願捐贈變更土地總面積10%作為公共設施用地,並一次全數無償移轉予臺南市政府後始得開發建築。
2.上述自願捐贈公共設施用地得以繳交當期公告現值加四成計算為代金抵繳之。
3.有關回饋申請相關規定另於土地使用管制要點訂定。
併報部編號三-1。
-11三-11水景公園西側特定商業專用區特定商業專用區(0.59ha)【開發方式】於開發階段依臺南市都市計畫變更回饋規定辦理回饋始得開發特定商業專用區(0.59ha)【附帶條件】1.本案應自願捐贈變更土地總面積10%作為公共設施用地,並一次全數無償移轉予臺南市政府後始得開發建併報部編號三-1。
報部編號原公展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其他說明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築。
2.上述自願捐贈公共設施用地得以繳交當期公告現值加四成計算為代金抵繳之。
3.有關回饋申請相關規定另於土地使用管制要點訂定。
-12三-12林默娘公園南側特定商業專用區特定商業專用區(2.28ha)【開發方式】於開發階段依臺南市都市計畫變更回饋規定辦理回饋始得開發特定商業專用區(2.28ha)【附帶條件】1.本案應自願捐贈變更土地總面積10%作為公共設施用地,並一次全數無償移轉予臺南市政府後始得開發建築。
2.上述自願捐贈公共設施用地得以繳交當期公告現值加四成計算為代金抵繳之。
3.有關回饋申請相關規定另於土地使用管制要點訂定。
併報部編號三-1。
-13三-13林默娘公園南側特定商業專用區特定商業專用區(4.27ha)【開發方式】於開發階段依臺南市都市計畫變更回饋規定辦理回饋始得開發特定商業專用區(4.27ha)【附帶條件】1.本案應自願捐贈變更土地總面積10%作為公共設施用地,並一次全數無償移轉予臺南市政府後始得開發建築。
2.上述自願捐贈公共設施用地得以繳交當期公告現值加四成計算為代金抵繳之。
3.有關回饋申請相關規定另於土地使用管制要點訂定。
併報部編號三-1。
報部編號原公展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其他說明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13三-13林默娘公園南側特定商業專用區特定商業專用區(4.27ha)【開發方式】於開發階段依臺南市都市計畫變更回饋規定辦理回饋始得開發特定商業專用區(4.27ha)【附帶條件】1.本案應自願捐贈變更土地總面積10%作為公共設施用地,並一次全數無償移轉予臺南市政府後始得開發建築。
2.上述自願捐贈公共設施用地得以繳交當期公告現值加四成計算為代金抵繳之。
3.有關回饋申請相關規定另於土地使用管制要點訂定。
併報部編號三-1。
-14三-14安億橋東北側特定商業專用區特定商業專用區(0.07ha)【開發方式】於開發階段依臺南市都市計畫變更回饋規定辦理回饋始得開發特定商業專用區(0.07ha)【附帶條件】1.本案應自願捐贈變更土地總面積10%作為公共設施用地,並一次全數無償移轉臺南市政府後始得開發建築。
2.上述自願捐贈公共設施用地得以繳交當期公告現值加四成計算為代金抵繳之。
3.有關回饋申請相關規定另於土地使用管制要點訂定。
併報部編號三-1。
四-1四-1漁濱路東側,安平燈塔港埠專用區(0.21ha)機關用地「機1」(0.21ha)1.案地主要計畫為港埠專用區,細部計畫為「機1」機關用地。
2.依主細計劃設原則建議配合現況於主要計畫調整為機關用地。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四-2四-2「文中(職)1」之東南側,安平漁港管理中心港埠專用區(0.32ha)機關用地「機2」(0.32ha)1.案地主要計畫為港埠專用區,細部計畫為「機2」機關用地。
2.依主細計劃設原則建議配合現況於主要計畫調整為機關用地。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報部編號原公展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其他說明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四-3四-3漁濱路東側,安平漁港海防南側檢查哨港埠專用區(0.20ha)機關用地「機3」(0.20ha)1.案地主要計畫為港埠專用區,細部計畫為「機3」機關用地。
2.依主細計劃設原則建議配合現況於主要計畫調整為機關用地。
除請補充土地權屬外,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四-4四-4「文中(職)1」之東南側,遠洋漁市停車場港埠專用區(0.38ha)停車場用地「停1」(0.38ha)1.案地主要計畫為港埠專用區,細部計畫為「停1」停車場用地。
2.依主細計劃設原則建議配合現況於主要計畫調整為停車場用地。
除請補充土地權屬外,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四-5四-5「存1」保存區之南側,安平古堡及天后宮停車場特定住宅專用區(0.73ha)停車場用地「停3」(0.73ha)1.案地主要計畫為特定住宅專用區,細部計畫為「停3」停車場用地。
2.依主細計劃設原則建議配合現況於主要計畫調整為停車場用地。
除請補充土地權屬外,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四-6四-6「墓1」公墓用地之東南側,C3抽水站特定文化專用區(0.27ha)污水處理廠用地。
「污(抽)」(0.27ha)1.案地主要計畫為特定文化專用區,細部計畫為「污(抽)」污水處理廠用地。
2.依主細計劃設原則建議配合現況於主要計畫調整為污水處理廠用地。
除請補充土地權屬外,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五-1五-1台南市都市計畫遊樂區申請開發許可審議規範台南市都市計畫遊樂區申請開發許可審議規範(刪除)1.原台南市都市計畫遊樂區申請開發許可審議規範係於「變更台南市主要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訂定,惟該審議規範業經「變更台南市主要計畫(第五次通盤檢討)案」刪除。
2.本次通盤檢討後已無劃設遊樂區,配合刪除;倘經檢討後仍有遊樂區之土地使用分區,應另於土地使用管制要點訂定相關管制規定。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報部編號原公展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其他說明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五-2五-2臺南市都市計畫變更回饋規定及變更為商業區申請規範臺南市都市計畫變更回饋規定(刪除)1.原訂於「變更台南市主要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其適用範圍為原臺南市轄區,縣市合併後,為利於整體執行管制之一致性及公平性,市府已將原縣市之執行規定整併,故公共設施用地回饋參照市都委會審議通過之「臺南市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負擔公共設施審議原則」辦理。
2.上述審議已訂定土地變更負擔公共設施比例及執行方式,供後續都市計畫檢討變更審議參考,故「臺南市都市計畫變更回饋規定」配合檢討刪除,俾利執行管理回歸一致性與公平性。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更為商業區申請規範(刪除)考量本計畫區原由特定住宅專用區變更為特定商業專用區之案件,於本案主要計畫變三-9~三-14案採修正附帶條件規定並於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另訂回饋申請規範,爰本案配合檢討「刪除」。
六-1六-1計畫年期民國114年民國115年配合「全國國土計畫」及臺南市主要計畫(第五次通盤檢討)案」所訂定之計畫年期,調整計畫年期至115年。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編號調整(見表6-8)(見表6-8)係民國95年「擬定臺南市安平港歷史風貌園區特定區計畫(主要計畫)案」調整道路線型,為利道路管理予以調整道路編號。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六-3六-2都市防災計畫已訂定修訂如本計畫第八章內容配合本次通盤檢討之變更內容,修正都市防災計畫。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六-4六-3實施進度與經費已訂定修訂如本計畫第八章內容配合本次通盤檢討之變更內容,修正實施進度與經費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附表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位置陳情概要建議事項市府初步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逕人黃○漢漁光段210地號本人土地位於安平區漁光段地號0210-0000因早期政府編列為公共設施用地(公園用地)至今已幾十年政府並未徵收,請求政府將本筆公園用地解編還地於民。
建議酌予採納。
理由:
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第二-4案,提請專案小組審議。
併變更內容明細表報部編號二-4。
逕人臺南市政府工務局公5-3公園用地範圍內,安億路部分路段主旨:有關安平港歷史風貌園區特定區計畫(主要計畫)劃設為公5公園用地及水域用地,為利本府各單位責任權管區分,惠請貴局納入「變更臺南市安平港歷史風貌園區特定區計畫(主要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用地變更事宜,詳如說明,請查照。